时间:2022-09-01 07: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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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众而言,与“坐着火车去拉萨”相比,在我国的交通运输领域,除了公路水运的开放程度较高外,要实现私人涉足铁路民航行业的梦想似乎堪称天方夜谭。
政策解禁
有业内研究人士分析,与其他领域相比,交通运输是民营资本较难以进入的一个领域。这个领域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而且其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行业特征决定了民间投资在其中难有作为。特别是铁路和民航项目向民间投资开放的进展尤其缓慢,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难度较大。
政策环境亦会对民营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我国第一座民营机场的投资建设者王学文的机场梦就是真实写照。
做对俄边贸生意出身的王学文当初想要修建机场是为了对俄贸易航空货物运输。对他来说,投资建设机场要求有一家航空运输公司、一个能够起落直升机的永久性机场、一条中俄对开的国际航线以及一个对俄的口岸。要具备这些条件,一方面需要得到俄罗斯民航、军方、海关的批准;另一方面,在我国国内又需要得到民航、军队、计委、税务、海关等从地方到中央各级部门的同意。于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直到2002年机场最终通过审批投入使用,王学文的机场梦前后共持续了十几年,大部分时间都耗费在国内各项审批手续上,而为了建设这个占地面积13万平方米,飞行区仅相当于两个足球场大的机场,王学文几乎倾家荡产。事后回忆起这段经历,王学文自觉私人投资修建机场这件事情之所以最后能够成功,在于他的投资行为正好符合国家政策,赶上了国家也在鼓励提倡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民航业的好时候。
如今,统观我国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的整体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许光建表示,在交通运输领域,除了公路和水运行业,比较突出的案例是民航部门,比较滞后的是铁路部门。最近十年,民间资本能够成功进入民航等领域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首要原因仍是政策支持。2005年,民航局根据国务院的“非公36条”制定了部门实施细则,积极清理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各项规定,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经营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航空维修等业务,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的方式、进入的领域等等。据统计,到2012年底,我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公司总计46家,其中民营及民营控股航空公司10家,占22%左右。相继引入民间资本共计724亿元。有的民营航空公司,例如奥凯,春秋和吉祥等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航空市场的积极参与者和竞争者。最近,为了进一步鼓励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民航局取消了对机票指导价的下限管制,有望提高小民航公司的定价灵活性。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尤其在近两年国际经济形势整体严峻的情况下,拉动内需的支撑点主要是投资,而基建投资依然有潜力,比如高铁、城市轨道交通以及保障房建设等等。不过融资方式亟需创新,于是国家一再鼓励引入社会资本。
与国家鼓励民资参与投资的态度相一致,今年年初,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进一步开放交通建设市场,探索建立特许经营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研究放宽民营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的政策要求。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代建制”,实施“交钥匙”工程,减少政府权力的干预。
随后,交通运输部某副部长在一次赴地方调研时指出,作为交通投资企业和经营业主,面临着行业的四大变化,即发展环境变了,从规模速度型转到质量效益型,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项目的投资效益变了,建设成本大幅攀升,民营企业更多的是追求合理回报;投融资机制变了,由多模式转向效益的导向变了,从业主的以经济效益为主转向民众的以社会效益为主。因此,作为各级交通投资公司,要更多关注吸引各类资本到交通基础设施产业上来,对民营资本来说,要积极将现行政策中不利于吸引民资进入的障碍充分向政府和部门反映,以便政府部门予以合理吸纳。
贵州省在投资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国发2号文件从财税、投资、金融、产业、土地、人才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支持,其中包括支持民营资本以合资、合作、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授让等方式参与投资高速公路建设。
既得利益难破
然而政策放开不等于现实准入。让民资在市场准入遇难的背后是难以触动的既得利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一家民营路桥公司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该公司在当地的生存现状。他们自2007年成立至今,在经历了多次碰壁之后,似乎已经逐渐寻找到适合自己的生存方式,“要面对现实,国有大企业有它们的大项目,而我们这些民营小企业可以承担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小项目。他们吃肉,我们能喝上汤就不错。在有了这样的认识之后,就不会特别强烈的感觉到是被它们挤压得没有活路。如今我们也寻找到了自己的融资方式,虽然无法从像建行这样的国有大银行里贷到钱,但是我们与本地的农村信用社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而且凭借我们在当地多年积累下来的诚信度以及资金实力,通过政府正规的招投标程序我们也逐渐能够承接到一些政府项目,虽然项目的规模都不算大。至于说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这个每年都有,不过考虑到配额少并且争取的企业多,所以我们也没有主动去争取过,不想给政府添麻烦。我们的目标是不求公司在全国有多高的知名度,只要在本地一直有项目做,能给每一位员工提供良好的经济回报。”言辞间,流露出些许对现状的无奈。
在许光建看来,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之间应当是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民间资本进入,必然会触及到垄断行业国企的利益,但同时也可以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以民航为例,民航领域广泛涉及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航空维修、航空燃油供应、航空地面服务、航空培训学校、航空客货运输等多个业务,并不是所有业务都应由国有企业经营,有些行业完全应有民间资本经营,民间资本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可以促进国有资本更好的发挥优势。”他说。
民资观望?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主要依靠政府财政。如今,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下滑,地方平台债务增加,此时政府力邀民资加入大型项目的目的很明显。不少民营企业负责人对交通运输行业保持着以上观望态度。
1ITS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所谓智能运输系统,就是集信息处理、通讯、控制、以及高科技的电子技术等最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交通运输网络中。它与传统的交通管理系统一个最显著的区别是,将服务对象的重点由以往的管理者转向道路使用者,即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向道路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捷的服务,以减少交通堵塞,从而达到提高道路通过能力的目的。另外,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ITS将道路管理者、用户、交通工具及设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纳于系统之中,提高了交通运输网络这个大系统的运行效率。
ITS系统的功能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信息提供、安全服务、计收使用费和减少交通堵塞等。系统向道路管理者和用户提供的主要是道路交通情况的实时信息及相关的其它信息,如天气等;而安全服务的内容则有危险警告、人车事故预防、行车辅助等,它们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帮助减少交通事故;费用收取主要是以电子方式自动地向用户收取道路使用费或车辆停放费等。当然,系统还可以根据人们的需要提供更多的服务。
2先进国家的发展情况
北美、欧洲诸国及日本等西方国家在ITS的发展方面处于明显的领先地位,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2.1政府的积极态度与有力支持
对于ITS的开发利用,有关当局均积极参与,并给予相当的财力支持。在美国,由联邦/州运输部作为主管部门,联邦公路局、立法机构及地方政府均有介入。政府的作用是对发展目标进行战略规划,如美国国会1991年通过了《陆上综合运输效率法》(ISTEA),1997年又完善为《综合运输法》(ISTEAⅡ),对如何采用先进技术以提高运输网络的效能做了相应规定;1996年初联邦运输部对ITS的发展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全国性的智能运输基础设施(ITI)以节省交通时间,减少伤亡事故,提高全国人民生活质量”,具体规定出交通信息管理、紧急事故响应、旅行信息等九个子系统作为该计划的基本构成,明确了到2001年的发展目标。此外,政府也是资金的主要来源。美国政府每年对ITS都有专门的预算,如1997、1998年分别为2.4和2.5亿美元,而日本仅在1995年政府就投入6.7亿美元,这为新兴的ITS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
2.2专职机构的领导与协调
2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及其建立的必要性
上一节中,我们说到,目前的交通运输无论是在实体,还是在运输体制上都存在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我们需要急切和及时地建立相应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总的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是建立的原则。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态度坚决,果断决策,又要反复论证,稳步实施;既要参照外国的先进管理模式,又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原则。首先,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机构要精简,不能重叠设置机构,形成多头管理;二是人员要精简,解决人浮于事问题;三是部门要精简,解决重复管理,办事推诿等问题;四是手续要简化,证件要减少(如今驾驶员携带证件达20多种),最终要实现一车一证,一人(驾驶员)一证。通过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其次,遵循“统一规范、权责一致、依法治交、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规范交通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的法律,以及各种技术标准、管理准则和运行规定、业务规则等,应由国家统一制定,由交通管理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监督,以确保政令统一,实现权责一致,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最后,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是建立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的前提条件。凡能由市场调节的事务,政府不再进行直接管理;凡是社会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政府应放手让社会去办,不再大包大揽。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政策,制定法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提供服务。其次,是建立的几点建议。首先是在省级地方政府层面,结合地方实情。加快建立省级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为建立全国性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提供经验和动力。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区域性集结的特征十分明显。形成了京津冀、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社会发展集聚区。在这些地区,城市化、工业化程度更高,对发展要素的移动性需求总量大、增长快,但是支撑交通运输供给的资源又越来越紧缺,因此在这些地区加快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更为迫切。而且这些区域现有的交通运输发展水平比较高。各种交通运输方式都形成了较好的发展基础。再考虑到这些地区改革发展较快,市场经济体制比较成熟,因此可以率先在这些地区分省(市)建立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本省(市)内的公路、水运、地方铁路、民用机场和管道运输体系,全面提升区域通运输的集约化水平。其次是在国家层面,以明确职能为基础。争取早日组建综合性的国家交通运输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交通运输领域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特别是铁路行业:而且行业的国家垄断性很强。因此可以分两步推进:第一步是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改革,全面理顺目前体制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尽快实现政企分离,为设立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创造充分条件。第二步是正式组建综合性的国家交通运输部。在交通运输部内设立主管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执行局。
我国政府历来就非常注重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减排问题,为了能够促进中国交通运输业的节能减排,先后有针对、有计划地制定了一些相对成体系的法规、法律和标准。从20世纪80年代起,交通运输部根据“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战略方针,制定并实施了《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理》、《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等规章制度。“十五”时期,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2004年国家发改委我国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对交通运输业节能减排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2005年国家标准委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了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到了“十一五”期间,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又上了一个台阶。交通运输部提出了具体的节能减排目标,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也得到了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以及标准委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进入“十二五”时期后,交通运输部陆续出台了更加系统的低碳交通运输政策。比如,《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及其试点工作方案和《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同时还完善了相关的财政政策、管理机制政策(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总体来看,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节约能源和低碳发展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国外低碳交通运输政策
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欧盟各国、日本)在应对交通运输低碳发展问题时采取了诸多举措,其中一些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美国美国制定了一系列节能法律法规和财税激励政策来支持低碳交通运输发展。在节能法律法规方面,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该法规制定了严格的“燃油经济性”标准(简称CAFE),并实行了一系列支持措施来保证CAFE标准的实施。美国联邦政府还颁布了《清洁空气修正法案》、《乙醇发展计划》、《新一代汽车伙伴关系计划》等来大力发展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2003年美国出台的《能源部能源战略计划》更是把“提高能源利用率”上升到“能源安全战略”的高度。美国联邦运输部在制定5年期战略规划中也始终把环境管理作为核心目标之一,并通过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来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能耗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此外,美国还采取现金补贴、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激励性财税政策来积极发展清洁低碳运输。2.欧盟欧盟及其成员国主要从节能法律法规、碳减排标准、碳税政策和ASI政策措施体系等方面入手来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在节能法律法规方面,欧盟首先通过环境行动计划对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做出全方位的安排。2006年《能源效率行动规划》明确提出交通运输业的节能目标。2007—2008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一揽子能源计划,对生物燃料在交通能源消耗中所占比例提出要求,并一系列指令。2011年《面向2010年新能源计划》、《2010—2020年欧盟交通政策白皮书》来明确交通运输低碳发展的任务和要求。在碳减排标准方面,欧盟先后推出欧I一直到欧V等一系列尾气排放标准来严格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在低碳税收政策方面,欧盟以市场为主导,通过碳税等经济手段来带动社会公民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积极性。此外,欧盟还构建了ASI政策措施体系。该体系是由“避免”(A)、“转换”(S)、“改进”(I)3种不同实施路径和规划(P)、制度(R)、经济(E)、信息(I)、技术(T)5种举措组合形成的包含15种核心政策措施在内的政策矩阵,从而制定出详细的低碳交通发展政策措施。3.日本日本的低碳交通建设处于全球领先地位,通过制定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绿色和智能交通、制定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进行财税激励等政策来构建低碳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体系。在节能法律法规方面,日本早在1979年就颁布实施《节能节约法》来不断提高节能标准,改善能耗设备的用能效率,对未达标者还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日本采用“领跑者”方法确定燃料经济性标准,首先根据重量对汽车进行分级分类,然后在每个等级中确定“最优”的燃油经济性汽车,以此作为相应等级汽车的燃油经济性标准,对未达标的机动车采取处罚措施。这项举措显著提高了日本机动车的燃油经济性。此外,日本还推行绿色税收计划,对新能源和环保车辆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对电动车用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等低碳型产业进行补助。
三、国际低碳交通运输经验借鉴
1.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我国政府目前虽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低碳发展指导意见和办法,但缺乏详细可行的政策措施和统计考核办法。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涉及到生产、运营和消费等多个环节,因此,在制定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政策时,应会同各个环节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详细的节能减排和行动方案,以达到真正落实全行业节能减排目标的目的。2.制定更加严格的燃油消耗标准纵观国内外的低碳交通发展政策可以发现,制定严格的经济性燃油标准是一项行之有效的节能减排办法。尽管发展新能源汽车有很大的节能减排前景,但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在2020年以前,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比例只能达到10%~15%,未来低碳交通运输的重点领域仍然在碳排放量较大的道路运输行业。因此,未来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燃油消耗标准,严格控制车辆市场准入,完善机动车能效标志制度。3.大力推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发展从美国、日本、欧盟的低碳交通发展政策来看,这些国家都非常重视节能和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我国近年来也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但面临着产业规模较小、消费者持观望态度等发展阻力。为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政府应持续对新能源汽车项目的支持力度,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及路线,给广大消费者以明确的预期。同时,还需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激励政策,如对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企业予以税收减免、财政补贴政策,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实行税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