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6 15: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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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加大强农惠企和民生等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
1、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专项配套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7月份
检查单位:县农办
2、农村精品示范村建设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7月份
检查单位:县农办
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8月份
检查单位:县农业局
4、水利水毁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修复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县水利局
5、农资综合补贴(种粮补贴、交通石油价格改革补贴)
承办科室:企业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各有关乡镇、街道(农、油茶场)、交通局
6、新农合资金
承办科室:社保科
检查时间:8月份
检查单位: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及相关医疗机构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
承办科室:社保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等
8、救灾资金
承办科室:社保科
检查时间:10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乡镇
9、电影公司“2131”工程资金
承办科室:教科文科
检查时间:6、7月份
检查单位:县广电局、县电影公司
10、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承办科室:农综改科
检查时间:5.6月份
检查单位:
11、2014年村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补助
承办科室:行政政法科
检查时间:4-12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乡镇
12、市政运行维护资金
承办科室:经建科
检查时间:8月份
检查单位:市政管理中心
(二)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
1、会计监督
承办科室:监督科、会管科
检查时间:5月中旬至10月底
检查单位:
(三)围绕财政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公务卡制度实施和政府采购的监督。
1、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
承办科室:国库科
检查时间:5-6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单位
2、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
承办科室:采购办
检查时间:10-11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单位
(四)围绕财政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关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1、乡镇账务检查
承办科室:预算科
检查时间:7-8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乡镇
(五)围绕强化财政内部控制管理,深化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1、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承办科室:监督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局有关科室
二、具体检查要求
(一)局各业务科、局下属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1、规划为主的原则。坚持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对未列入国家和省投资规划的项目,国家原则上不安排项目资金。
2、申报、备案的原则。各项目单位为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开发、包装、贮备、申报、衔接、争取工作。凡向上级发改部门申报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牵头把关;其他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牵头把关,报县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3、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分析、准确把握国家的投资重点和方向,围绕我县产业投资、民生工程和生态环境治理等投资重点申报项目,争取更多、更大、更好的国投项目落户我县。
二、具体措施
1、项目计划、资金指标报告制。凡上级发改部门批复100万元以上的国投项目,由县发改局以《国投项目报告》的形式(见附件一)向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由县财政局分别向县长、常务副县长报告。
2、项目实施联系会议制。重大国投项目实行联系会议制度,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召开联系会议,研究项目实施方案。
3、资金拨付申报制。对已具备开工条件或按要求启动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其中,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先向县发改局申报,并填写《县发改系统项目资金拨付预审意见书》(见附件二);其他项目直接向县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一是项目实施合同,二是项目设计书,三是项目实施责任书,四是已通过招投标的证明资料(指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国投项目)。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未开工或未按要求启动,资金不予拨付;项目开工后,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未竣工之前,预留工程尾款5%—10%。
4、项目建设检查制。项目单位严格遵照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和规模,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行政领导监管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县财政局、发改局报告项目开工准备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县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单位的开工准备和工程建设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对未具备开工条件或未按要求施工或工程进度缓慢的项目,暂缓或停止该项目单位的资金拨付。
5、项目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请财政投资评审,并送县审计局终审,履行了以上三项程序的方可拨付其预留尾款。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家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国投项目的申报指导、工程管理、监督检查。
四、部门职责
政府办:为主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工作调度和督查。
发改局:负责发改系统项目申报的指导与把关工作;及时下达省、市发改委的项目资金计划;负责发改系统项目资金下拨的预审、项目全程监督管理与检查。
财政局:负责有关项目的申报工作,及时传达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批、下拨、监督、检查。
监察局: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审计局:对项目依法进行审计,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环保局:负责项目工程环评设计审批,监督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负责环保设施建设的检查验收。
建设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出让条件,审批项目建设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市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市粮食局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经市粮食局审核,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取得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资格,可以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任务。
市粮食局应当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和承储企业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按省级储备粮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及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四条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七)项之规定,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八)项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市农发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按照程序审批专项资金,不越权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以审批。
(三)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
(四)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区相关部门筛选、初审,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五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区财政部门分期分批上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督促。项目工程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区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办理项目结算和进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工作和经费概算,区财政局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申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提出。
第九条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区财政局与部门(单位)联合发文,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及管理要求;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的实施要求逐步调度资金。
第十条预算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支出指标安排支出计划。省、市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下文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签批后安排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须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并综合平衡,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上报。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报表,经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专项资金报表。区领导签批的专项支出报告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计划下达后,按照资金跟随项目走的原则,实行预拨报帐制度,采取分期、分批拨款方式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包括项目启动时间、竣工时间、资金支出计划等)分别报经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同时拨付相应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后的拨款,由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意见,根据资金调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结合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和竣工决算审计,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帐户,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清算到位。其它类型财政专项资金具体拨付为直接支付不低于50%。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要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实行跟踪监督。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视情节缓拨或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