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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加大强农惠企和民生等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
1、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专项配套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7月份
检查单位:县农办
2、农村精品示范村建设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7月份
检查单位:县农办
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8月份
检查单位:县农业局
4、水利水毁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修复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县水利局
5、农资综合补贴(种粮补贴、交通石油价格改革补贴)
承办科室:企业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各有关乡镇、街道(农、油茶场)、交通局
6、新农合资金
承办科室:社保科
检查时间:8月份
检查单位: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及相关医疗机构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
承办科室:社保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等
8、救灾资金
承办科室:社保科
检查时间:10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乡镇
9、电影公司“2131”工程资金
承办科室:教科文科
检查时间:6、7月份
检查单位:县广电局、县电影公司
10、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承办科室:农综改科
检查时间:5.6月份
检查单位:
11、2014年村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补助
承办科室:行政政法科
检查时间:4-12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乡镇
12、市政运行维护资金
承办科室:经建科
检查时间:8月份
检查单位:市政管理中心
(二)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
1、会计监督
承办科室:监督科、会管科
检查时间:5月中旬至10月底
检查单位:
(三)围绕财政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公务卡制度实施和政府采购的监督。
1、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
承办科室:国库科
检查时间:5-6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单位
2、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
承办科室:采购办
检查时间:10-11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单位
(四)围绕财政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关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1、乡镇账务检查
承办科室:预算科
检查时间:7-8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乡镇
(五)围绕强化财政内部控制管理,深化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1、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承办科室:监督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局有关科室
二、具体检查要求
(一)局各业务科、局下属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1、规划为主的原则。坚持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对未列入国家和省投资规划的项目,国家原则上不安排项目资金。
2、申报、备案的原则。各项目单位为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开发、包装、贮备、申报、衔接、争取工作。凡向上级发改部门申报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牵头把关;其他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牵头把关,报县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3、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分析、准确把握国家的投资重点和方向,围绕我县产业投资、民生工程和生态环境治理等投资重点申报项目,争取更多、更大、更好的国投项目落户我县。
二、具体措施
1、项目计划、资金指标报告制。凡上级发改部门批复100万元以上的国投项目,由县发改局以《国投项目报告》的形式(见附件一)向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由县财政局分别向县长、常务副县长报告。
2、项目实施联系会议制。重大国投项目实行联系会议制度,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召开联系会议,研究项目实施方案。
3、资金拨付申报制。对已具备开工条件或按要求启动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其中,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先向县发改局申报,并填写《县发改系统项目资金拨付预审意见书》(见附件二);其他项目直接向县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一是项目实施合同,二是项目设计书,三是项目实施责任书,四是已通过招投标的证明资料(指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国投项目)。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未开工或未按要求启动,资金不予拨付;项目开工后,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未竣工之前,预留工程尾款5%—10%。
4、项目建设检查制。项目单位严格遵照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和规模,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行政领导监管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县财政局、发改局报告项目开工准备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县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单位的开工准备和工程建设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对未具备开工条件或未按要求施工或工程进度缓慢的项目,暂缓或停止该项目单位的资金拨付。
5、项目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请财政投资评审,并送县审计局终审,履行了以上三项程序的方可拨付其预留尾款。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家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国投项目的申报指导、工程管理、监督检查。
四、部门职责
政府办:为主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工作调度和督查。
发改局:负责发改系统项目申报的指导与把关工作;及时下达省、市发改委的项目资金计划;负责发改系统项目资金下拨的预审、项目全程监督管理与检查。
财政局:负责有关项目的申报工作,及时传达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批、下拨、监督、检查。
监察局: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审计局:对项目依法进行审计,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环保局:负责项目工程环评设计审批,监督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负责环保设施建设的检查验收。
建设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出让条件,审批项目建设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市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市粮食局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经市粮食局审核,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取得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资格,可以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任务。
市粮食局应当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和承储企业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按省级储备粮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及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四条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七)项之规定,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八)项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市农发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按照程序审批专项资金,不越权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以审批。
(三)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
(四)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区相关部门筛选、初审,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五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区财政部门分期分批上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督促。项目工程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区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办理项目结算和进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工作和经费概算,区财政局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申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提出。
第九条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区财政局与部门(单位)联合发文,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及管理要求;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的实施要求逐步调度资金。
第十条预算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支出指标安排支出计划。省、市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下文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签批后安排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须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并综合平衡,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上报。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报表,经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专项资金报表。区领导签批的专项支出报告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计划下达后,按照资金跟随项目走的原则,实行预拨报帐制度,采取分期、分批拨款方式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包括项目启动时间、竣工时间、资金支出计划等)分别报经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同时拨付相应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后的拨款,由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意见,根据资金调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结合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和竣工决算审计,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帐户,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清算到位。其它类型财政专项资金具体拨付为直接支付不低于50%。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要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实行跟踪监督。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视情节缓拨或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一、储备粮管理的职责
区级储备粮是指由区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我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一)区政府负责区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制定下达区级储备粮计划,并根据本地粮食消费量及时调整相应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品种和结构;落实收购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收储资金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三)*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粮食收储公司)是区级储备粮的主要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区级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经批准委托代储企业的储备粮的存储、加工、销售、代储,成品粮委托代储等进行管理。
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
二、储备粮管理的要求
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区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在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同时,节约储存成本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不得以区级储备粮以及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三、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一)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区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下达;如需适当增加区级储备数量,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二)区级储备粮轮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区级储备粮的正常轮换,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粮轮换的建议方案报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研究确定后下达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按出(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轮换的粮食品质认定标准和年限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每年的轮换数量根据具体品种、质量指标及储存年限确定。
(三)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不同粮食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四)除特殊情形外,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成品粮储备除外)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通过“订单”或直接订购的形式向本地粮食生产者和省外粮食主产区订购补库粮源;订购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通过公开采购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落实粮源补库。轮换补库结束后,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委托*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五)轮换出库的区级储备粮应当通过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出库的区级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粮食收储公司委托*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六)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支行。
(七)区级储备粮所需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农发行营业部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四、储备粮的储存
(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区级储备粮主要存放在区粮食收储公司的中心粮库。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和布局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按照上述原则提出具体方案,报区粮食局审核确定。区粮食收储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承储库点,如确需变更、调整,必须重新报批。
(二)区粮食收储公司在收购区级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食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区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鼓励区粮食收储公司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食储存水平。
(三)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区粮食局报告。
(四)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五)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区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危及区级储备粮安全的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以减少损失。
(六)区粮食收储公司不得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
(七)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区粮食收储公司自行承担。
五、储备粮的动用
(一)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调度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
区粮食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1.区域内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3.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三)区粮食局根据区政府批准下达的命令,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区粮食收储公司具体实施。区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四)因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4.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二)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区粮食收储公司立即予以纠正。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四)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五)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配合区粮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监督检查。
一、使用范围
教育费附加是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的教育专项资金。市直教育费附加用于市城区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改善市属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市属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和师资培训,支持市属职校学校建设。教育费附加依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教育费附加安排以基础教育为主,按有关规定安排职业教育。
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统筹安排原则。教育费附加结合学校非税收入统筹使用,以调整市直教育结构,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绩效预算原则。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项目有评审、执行有考核、绩效有评价。
三、使用安排
教育费附加支出安排,按照学校申报、教育局提议、财政评审、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在执行过程中个别项目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再行调整。具体操作程序:
(一)各相关学校根据本单位改善办学条件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二)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入库数通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根据年度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需求,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实行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五)市教育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修改完善安排计划;
(六)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报请市政府审定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计划。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年度安排计划;
(七)资金使用学校根据下达的教育费附加计划项目类别,分别实施政府采购和基建项目招投标程序。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进度及基建项目完工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八)资金使用学校基建项目完成初步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九)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项目绩效评价。
根据教育费附加年度计划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门管理,专项用于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中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和对项目管理先进单位的以奖代补及项目管理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同等条件下,对项目实施效果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学校,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安排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
四、资金管理
教育费附加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基建项目按招投标程序规定实施,用于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购置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的总规模,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计划,建立项目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联合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具体办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盟(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审核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进行项目实地评估;整理相关推荐材料,做好公示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各级科协、财政部门落实计划。
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自治区及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对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全国科普示范旗县(市、区)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坚持“全国百强农技协”、“全区星级农技协”、“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区星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三、宣传动员
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牧区专业技术协会、农牧区科普示范基地、农牧区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牧区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报送典型经验事迹材料;填写推荐表;提供相关登记、奖励有效证件和有关照片;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整理审核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包括①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②登记、奖励证件和有关照片③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④3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③公示材料);向所在盟(市)科协和财政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盟(市)科协、财政局汇总所属旗县(市、区)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向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各盟(市)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在推荐名额内,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五、公示监督
主要任务:
1.将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参保率达90%参保人数达到2.5万人、居民医保参保达到3.3万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2.着重解决地方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解决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的基础上。
3.农村常住人口的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
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卫生局。
配合部门:经济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县总工会。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证水平
主要任务: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120元补助。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3.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65%和50%
4.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减少资金节余,累计节余的资金一般应不逾越当年筹集资金的15%
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民政局、卫生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主要任务:
1.根据核定并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2.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集中招标推销、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及相应报销政策的制度体系。
3.完善基本药物医疗平安报销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平安药品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
4.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用药指导和监督。
牵头部门: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配合部门:经济局、财政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主要任务:
1个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牵头部门: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卫生局。
(二)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主要任务:
1.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
2.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30人次。
牵头部门:卫生局。
配合部门: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弥补机制
主要任务:
1.选择局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经费弥补机制改革试点。研究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政策。
2.研究拟定对乡村医生承当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
牵头部门:财政局。
配合部门: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主要任务:
1.启动实施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污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底乡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到60%以上。
2.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
3.启动农村妇女罕见病检查项目。宫颈癌检查250人,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250人;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
4.为12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
5.完成全县农村2500座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县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
6.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15元。
牵头部门:卫生局。
配合部门:经济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爱卫会办公室。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调整布局和结构
主要任务:
1.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2.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牵头部门:卫生局。
配合部门: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法制办。
(二)改革弥补机制
主要任务:
提升财政监督理念,完善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延伸,是新时期财政监督发展的需要。从几年来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看,违规违纪问题产生的原因,大体可以概括为:一是由于政策滞后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造成的违纪。如招待费问题,按国家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但这一标准已很难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造成单位招待费超支,有的单位私设“小金库”来满足自己需要。二是财务人员政策观念淡薄,业务水平低造成的违纪。如一些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出现白条列支、固定资产不入账、违反控购采购规定、截留国家预算外收入等现象。三是财政财务管理和工程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违纪问题。由此看来,如果我们还用就检查论检查、就违规论处罚的财政监督理念来统领我们的检查工作,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监督理念不能停留在原有的状态上,而是要提升到新高度,用新的理念来谋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即财政监督要以检查为手段,以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为目标,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同时,应与审计部门共建一个监督检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以便进行现代化的、有效监督,构建科学高效的财政监督机制,从而达到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不断推进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内强素质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保障。只有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素质高的监督检查队伍,才能出色地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在内强素质上,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强化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督检查干部队伍,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我们一抓学习。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强化学习,就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学习上,我们采取自学和统一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抓工作作风。财政监督是一项严谨而又艰苦的工作,必须有求真务实、坚持不懈、热忱服务的工作作风。每当被检查单位有抵触情绪或提出问题时,我们就不厌其烦地讲解有关政策法规,保证圆满完成检查任务。三抓廉政建设。建立一支清正廉洁的监督检查干部队伍是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的先决条件。因此,在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上,一是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教育干部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二是要求检查人员不许在被检查单位吃请,不许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纪念品,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正是如此,几年来我局从未发生过违法违纪现象。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为强化财政监督检查职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我们先后制定了《*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市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纪律准则》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规范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行为,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而且提高了监督检查机构的整体素质,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外树形象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保障。检查与被检查本身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取得被检查单位的理解和配合,我们的做法一是执检部门要端正态度,以服务之心来实施检查,将检查工作寓服务之中,以缓解被检查单位的抵触情绪。二是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查出的违纪问题,充分考虑问题的成因、违规程度,按照财政法规做出公正的处罚。与此同时,执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纪律准则》,严禁吃拿卡要,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在公正的平台上进行,真正树立起财政监督检查干部公正廉明、热忱服务的工作形象。几年来,我们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始终坚持财政监督寓财政财务管理之中,寓服务之中。我们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规范行为的关系,也取得了被检查单位的理解和配合。由于我们依法行政能力较强,执法形象较好,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市政府指令我局对20*年中国*国际矿泉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拓宽财政监督检查领域,深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一)科学统筹、合理安排,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根据《*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规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为的是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降低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我们着重解决监督检查一口出的问题。首先,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前,向局内各科室印发“关于各科室拟报年度财政专项检查的函”,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科室将拟定的专项检查计划,报监督检查局。其次,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确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单位。再次,根据局党委意见确定内部审计单位。最后形成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法制局批准。20*年,我们将省局安排的工商系统、药监系统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我们计划安排的天然林保护资金专项检查结合起来,用一个检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年我们又将省厅安排的政府性基金检查和“双清”检查合并在一起,一次性完成两项检查。这既节省了时间、人力、物力,又减轻了被检查单位负担,提高了监督检查工作效率。
(二)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提高监督检查质量。财政监督不能就检查论检查就违规论处罚,而是通过财政监督检查发现财政财务管理的漏洞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达到完善管理的目的。这就要求监督、处罚与管理有机结合。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求新思路,探索新方法,注重解决监督检查中的热点问题,不断深化监督检查工作。
1、强化内部监督,完善财政内部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重要手段。在认真总结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据此,不断拓宽内部监督检查领域,实现了内部监督由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向监督检查财政财务法规政策和贯彻执行情况的拓展。20*年3月,我们对局属农发办进行了检查,发现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上都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就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农发办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同年6月对所有农发资金项目全部实行招投标管理,保证农发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2、查管结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因此,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几年来,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完善财政财务管理为目标,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规范行为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第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要寓财政财务管理之中。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手段,完善财政财务管理是目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一要发现财政内部管理上的问题,二要寻求解决问题、堵塞漏洞的方法,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我们对本地区技术监督系统2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发现,各县区的年末经费超支一律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导致各单位的会计报表资产虚增、结余虚增,会计信息不准确。我们为其纠正了这一错误,使各单位能正确地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处理各项帐务,从而规范了财务管理,维护了财经法规。实践证明,我们通过检查找出共性和个性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财政管理,促使被检单位规范财务管理,维护国家财政法规的正确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规范行为的关系。在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势必涉及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行政执罚,而行政执罚的目的在于增强被检单位遵章守法意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完善财政财务管理。我们对*市建设局及所属事业单位2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发现,整个系统的事业单位都未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原因是财政局在印发相关文件时,只发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没有及时转发,而财政部门本身宣传又不到位,导致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均未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此问题做出了从轻处罚并责令改正。由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目的在于规范行为,完善财政财务管理,为此我们建立了回查制度,对责令改正的问题和应补缴的税金等事项进行回查,该调账的调账、该补缴的税金要补缴,维护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严肃性。
3、拓宽专项检查内容,提高专项检查质量。为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在认真总结多年来专项资金检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我们认识到:专项资金检查如果只对账面检查,就不能全面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为例,20*年我们受省局委托对本地区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为了能够客观公正地检查和评价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我们从市基建审核中心抽调了一名水利工程技术人员与市监督局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从工程立项、招投标管理、预决算编制及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详实的检查并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查出违纪金额2,200万元。其中: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挤占挪用工程款、超批复概算范围支出、未按规定取得票据、无原始票据列支等,违纪金额2,058万元,占违纪总额的94%。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工程招标形同虚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非中标单位,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工程预决算审查不严,造成多支付工程款等,违纪金额142万元,占违纪总额的6%。如果扣除尚未取得原始发票列支的违纪金额1,765万元,那么财务违纪金额占违纪总额的67%,工程管理方面的违纪金额占违纪总额的33%。这说明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除了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违纪问题,工程管理方面的违纪问题也相当严重,因此,专项资金检查除了账面检查外,还必须延伸检查相关内容,从而达到客观公正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几年来监督检查工作的体会
一是加强领导是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的关键。建局初期,财政局党委不仅十分重视机构编制和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配备,还协调县区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了较为精干的专职人员。随着监督工作的发展,市财政局精干整化了监督检查局和监督检查办公室的力量,以财政局文件形式印发了监督检查局制定的《*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多种工作制度和规范,要求各科室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局开展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在抓典型案例出“精品”工作中,或遇到较大阻力和繁重任务时,财政局领导都及时帮助我们解决。实践使我们感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始终贯穿在整个监督检查运行机制之中,特别是关键性的工作。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教育专项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危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资金、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等与教育相关的资金。
第三条设立会同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核算教育专项资金,由县教育局计财股专项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项目资金,上级文件批复有明确要求或实施用途、对象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危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农村(含县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八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按小学每生每天3元,初中每生每天4元,特教生每生每天3元,学生全年在校天数250天的标准落实到学生手中。若遇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上级文件批复有明确要求或实施用途、对象的,按上级要求执行;需要进行再分配的项目资金,由县教育局拿出使用计划,经县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县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填写相关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1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进行审核、汇总;同时将审核汇总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报上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危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资金,年初由县教育局拿出实施方案及分配计划,经县发改、财政部门初核,分管教育、发改、财政工作的县领导复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十三条公用经费支出由县教育局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在校学生实有人数以及规定标准分乡镇、分学校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县教育局负责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指标分解到校,落实到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申请、评审、公示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补助;县财政局做好监督审核等工作。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各种资金,均由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上级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支出,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由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必须将项目工程投资评审审批表、招投标书、县发改局批复的项目投资文件、工程合同、经审核的预算报告等文件资料交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各1份,作为拨款依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申请拨付总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前期启动款。
项目学校使用资金,根据工程预算书、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由项目单位填报《会同县教育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县教育局相关领导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审核后,由县教育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对照根据经县领导审批的分配方案审核无误后,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然后由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个人)及货物供应商;项目完工结算时,由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由县财政局进行工程预决算审计,经验收合格后才准予报帐结算。竣工验收报告、经审核的结算报告等文件资料须分别交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重点项目资金的拨付,要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1年后若无质量问题,由项目学校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若出现质量问题,将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公用经费的拨付由县教育局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按时、足额拨出。
第二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贫困寄宿生困难补助等直接到学生的补助资金,根据县教育局提供的分配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将资金拨付到银行,由银行再分别发到受助学生在该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杜绝代签、代领和冒领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各种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确保专款专用。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属直达项目施工单位的,不得下拨到乡镇和学校。
第二十二条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后,须将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复印件送达县财政局和相关单位。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由相关学校、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学校的职责:认真落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政策,校长对学校项目的招投标、资金申报及项目实施负责,提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具体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县教育局审核,送县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到最终劳务、商品和工程最终提供者。学校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申报项目用款计划,定期向县教育、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县教育部门的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指导学校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进度及质量保证;根据项目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支付额度,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再由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各中小学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部门、县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及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的拨付情况。
县财政部门的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督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进度、预决算、工程验收,组织县教育部门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按照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式,保证教育资金及时到位;对各学校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对县教育局、各学校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教育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审计部门每年将教育投入和经费管理作为审计重点,定期开展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教育部门内审机构建设,教育部门内审机构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教育经费使用绩效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要结合收费检查等日常工作,对教育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法律法规落实教育投入,完善群众举报查处机制,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加强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跟踪问责。县教育、财政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对教育专项资金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责任事故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点项目资金实行审计备案制和责任倒查制,工程竣工后,进行重点审计。财政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相关法规从严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局下拨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每年在年度综合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三)区政府规定用于安全生产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区会计管理和结算中心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辖区内重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
(二)辖区内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电力生产、水泥制造、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助;
(三)辖区内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补助;
(四)辖区内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奖励;
(五)辖区内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兑现安全隐患举报奖金;
(六)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
(一)至(三)项,通过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四)至(六)项主要由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8%,市政府确定的企业重大安全项目补助比例可提高到15%。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市级以上重大危险源认定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验收报告决算审查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急办事项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第九条对企业的申报项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联合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待市政府批准,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执行。对其他申报项目,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报;
(三)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汇总、审核及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上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区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五)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整改项目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年度资金总额度为1000万元。*市财政局每年在“文化创作与保护”预算科目中安排资金200万元,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800万元。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在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资金使用方向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为专项补助。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和技艺保护,促进行业振兴与发展。发展资金具体使用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和大师工作室的建设;
(二)技艺抢救、保护和创新;
(三)发放大师带徒津贴,促进人才保护和人才培养;
(四)征集、收藏、宣传、出版传统工艺美术技艺资料和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六)工艺美术方面的科研和产品开发;
(七)举办大师作品展览会,组织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根据《*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定,*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或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均可向*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或通过市工业促进局工业发展资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已申报政府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下年度具体项目及专项资金预算,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论证。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后,下达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拨付到市工业促进局,市工业促进局与立项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对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