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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 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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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车辆到乙方分布在山东全省的加油站加充燃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油品名称
甲方从乙方处购买燃油,具体包括: 【 】。
二、油品数质量:
油品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规定标准;加油的数量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三、油品价格
油品销售价格以加充当日中石化加油站挂牌价为准。
四、加油管理
1.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加油卡主卡 张、副卡 张(根据甲方实际需求确定),主副卡均由甲方保管。
2.加油采取IC卡先充值后消费的结算方式,甲方根据自身需求将相应额度人民币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号:
3.乙方将甲方汇入的到账金额充值到甲方的主卡内,并按照甲方提供的IC加油卡副卡分配明细表,分配到所持有的副卡中。乙方分配完毕后打印《额度预分配申请表》,并交于甲方用于确认分配情况。
4.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分配明细表向副卡分配资金,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分配错误,乙方应于发现错误后一日内将分配错误的金额转回主卡。甲方对上述金额转回的操作不持异议。
5. 甲方在乙方加油站,以加油卡方式加油。
6.甲方应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质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送交乙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如油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五、优惠条款
1.乙方承诺甲方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为【】。
2.乙方免费为甲方办理附属于主卡的副卡。
3.甲方主卡除享受乙方优惠积分外,还可享受“油中感谢”积分增值服务,(具体详见中国石化“油中感谢”积分增值服务网站,乙方、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有权不时对相关积分规则进行修订,相关修订经网站公示即对甲方由约束力,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4. 双方约定的其他优惠事项:[ ]
六、服务条款
1.正常情况下,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保证油料的正常供给。
2.油品短缺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保证甲方持卡车辆的用油需求。
3.甲乙双方应负责监督约束双方员工在加油操作中的违纪行为,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者,应及时通报对方,构成犯罪的,需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甲方的IC加油卡仅在山东区域内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所属联网加油站使用时享受乙方优惠积分。
5.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使甲方可以查询主卡余额、单张副卡余额、单张副卡消费额度及汇总,向甲方提供充值、分配和消费明细,以便于甲方的资金管理。
七、违约责任
若甲乙方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则视为违约,应承担各条款所约定之违约责任:
1.甲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据实界定原因。如因乙方提供的油料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由此引起的车辆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但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车辆维修是因油料质量引起的,否则乙方将不予负担。
2.甲乙双方员工相互勾结,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任一方造成损失的,双方有责任将损失款追回,并对各自员工进行处罚。
3.甲方应妥善保管主卡和副卡,若不慎丢失,应立即通知乙方挂失,如因甲方逾期挂失造成甲方经济利益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未及时通知的,在办理新卡之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由于甲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使乙方为错误对象加油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甲方车辆在乙方处加油应遵守乙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乙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相应车辆加油。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导致乙方或第三人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乙方或第三人的损失。
八、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受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政府行为以及任何其它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按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若不可抗力属政府行为,受影响方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故持续3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未履行部分。
九、通知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十、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同意甲方已经充值的IC加油卡余额按本协议继续使用,直至IC加油卡剩余金额使用完毕。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双方授权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由办案人在案发72小时内,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委托书,并由办案人亲自送到鉴定大厅技术科登记,对需要做车辆、物品及人员的司法鉴定的事故,由办案人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同时到场,并签字。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来源:文章屋网 )
研究给出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监控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系统硬件组态,通信配置方案及程序的开发方案。说明了基于WINCC flexible组态软件的上位机监控程序的开发过程。友好的人机界面使得监控系统的操作更加方便、简捷。应用西门子S7-300系列型号的PLC为下位机,通过STEP 7软件进行开发和编程,实现了现场信号的采集、处理及逻辑控制功能。
[关键词] 鹤管定量装车;可编程控制器;组态软件;监控系统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3. 031
[中图分类号] TP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3- 0075- 05
1 前 言
1.1 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的现状
燃料乙醇作为一种绿色可再生能源,是燃烧清洁的高辛烷值燃料。燃料乙醇经变性后与汽油按一定比例混合可制成车用燃料乙醇汽油。随着国内燃料乙醇产量的逐年增长,燃料乙醇的存储和运输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燃料乙醇运输量较大,因此多采用铁路槽罐车运输方式。国内铁路大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普遍是人工付油,手工检尺,根据公式换算得到燃料乙醇的质量。由于人工测量操作带来的误差无法避免,致使灌装量不稳定。因此发展和完善铁路鹤管装车设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内燃料乙醇装车系统大多有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1)自动化水平不高。
(2)可靠性及安全性设计不理想。
(3)自动化管理水平低。
1.3 研究的目的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克服人工操作、管理带来的弊端,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储运中心的管理作业效率和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的整体效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燃料乙醇运输和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程序化。
1.4 研究的意义
本文研究的意义是:我国较大规模的燃料乙醇生产设备也是近十年内才开始兴建,因此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就变得非常有意义。自动化高效的装车,精准的测量都将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会推动燃料乙醇储运和运输的自动化水平的发展,进而推动燃料乙醇生产行业的发展。
1.5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在了解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工艺的基础上确定控制方案。
(2)通过对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工艺过程的分析,对其所需设备进行选择。
(3)设计并实现上位机监控软件WINCC flexible中过程信息的集中显示和处理。
(4)通过下位机软件西门子STEP 7开发PLC程序,实现自动化控制功能。
2 Q管定量装车工艺
铁路大鹤管定量装车过程中,主要由管线、泵、储罐三部分构成。燃料乙醇由装车总管再由储罐输送到大鹤管。燃料乙醇火车槽罐车先由被安装在铁轨下的电动小爬车带动进行和大鹤管的粗对位,再由对位系统将大鹤管进行精准对位,然后操作控制机构,下降大鹤管到槽罐车内,打开管路阀门,燃料乙醇经大鹤管注入火车槽罐车内,当槽罐车装满时,关闭管路阀门。操作控制机构将鹤管收起,然后将火车槽罐车口盖好,启动电动小爬车,进行下一节槽罐车的装车。装车操作分为手动方式和自动方式。
3 系统设计方案
3.1 系统构成
一个较成熟的系统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必须具有适用于工业现场的硬件结构,能与监控机组成高可靠性的系统;第二,系统不论处于何种运行状态时,都应能保存数据;第三,系统应具有符合生产实际状况和实用的诊断功能。基于以上考虑,结合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过程的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系统采用现场总线技术,实现PLC和工控机触屏及现场设备的集中管理和分散控制。系统的基本组成如图1所示。
3.2 过程监控系统配置
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过程控制系统实现的主要功能:采集现场信号和过程信号,并进行显示和完成系统设置,实现过程的监视和控制。过程控制计算机采用SIEMENS 触屏为操作站,为解决现场电磁干扰和满足数据交换,采用PROFIBUS-DP现场总线和西门子S7-300进行通信,能有效地将现场控制设备与上位组态软件构成一个完整可靠的系统。
3.3 设备控制级系统设计
设备控制级主要由PLC、传感器、变送器和执行器等组成,其功能主要是对燃料乙醇鹤管定量装车系统进行定量控制,对过程参数和状态进行采集和处理,实时过程控制和报警,对监测采集的数据上传,接受控制指令与控制设定。PLC系统模块布置如图2所示。
根据过程工艺控制要求。参考SIEMENS S7-300系列PLC配置过程处理参量与状态数,将所有过程信号引入PLC控制柜(正压防爆仪表防爆操作台)。
4 PLC在定量装车系统中的作用
4.1 PLC概述
早期的可编程控制器称作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它主要用来代替继电器实现逻辑控制。
4.1.1 PLC的特点
(1)编程方法简单易学。
(2)功能强,性能价格比高。
(3)硬件配套齐全,用户使用方便,适应性强。
(4)可靠性高,抗干扰能力强。
(5)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量少。
(6)维修工作量小,维修方便。
(7)体积小,能耗低。
4.1.2 PLC的基本组成
PLC实质是一种专用于工业控制的计算机,其硬件结构基本上与微型计算机相同,基本构成如图3所示。
4.2 西门子S7-300系列PLC特点
SIMATIC S7系列PLC是德国西门子公司推出的性能价格比较高的PLC系列。采用了模块化、无排风扇结构。根据系统要求,可以增加模块,对PLC进行扩展。S7-300不需要附加任何硬件、软件和编程,就可以建立一个MPI网络,如果有PROFIBUS-DP接口,可以建立一个DP网络。CPU断电后无需备用电池也可以长时间保持动态数据。S7-300有很高的电磁兼容性和抗震动抗冲击能力。有更强的耐振动和耐污染性能。
4.3 STEP 7编程软件
4.3.1 STEP 7简介
STEP 7编程软件是用于编程、监控和参数设置的标准工具。为了在个人计算机上使用STEP 7,应配置MPI通信卡或PC/MPI通信适配器,将计算机连接到MPI或PROFIBUS网络,来下载和上载PLC的用户程序和组态数据。
4.3.2 STEP 7编程功能
STEP 7的标准版配置了3种基本的编程语言:梯形图(LAD)、功能块图(FBD)和语句表(STL)。
4.4 PLC控制与程序的开发
4.4.1 项目的创建
首先要创建一个项目,在项目中组态编写程序。在(File)菜单下单击(New),可以直接创建一个新项目。双击打开(SIMATIC Manager),单击工具菜单上的(INSERT),指向(Station)添加SIMATIC 300 Station。
4.4.2 硬件组态及参数设置
在大鹤管程序建立后,需要对控制器进行参数的设置。参数的设置严格按照CPUS7-300型号和配置。
开始硬件组态,单击(SIMTIC 300),双击右侧显示的(硬件),进入硬件组态画面。先要选择底板(从右侧选项库中拖入左侧),然后再从画面右侧将相应的硬件拖入底板槽位上即可。
4.4.3 程序设计
主要用梯形图来完成下位机的程序编写,它的功能是实现各种控制要求和控制系统的各种保护功能:
(1)程序完成小爬车前进和后退任务,将槽罐车与大鹤管进行粗对。
(2)使用频率测量的方法,完成对燃料乙醇的质量计量,瞬时流量以及累计流量。
(3)通过使用SR置位复位触发器,来完成鹤管及收油斗的控制。
(4)完成对阀体的控制。
4.4.4 通信设置
在SIMATIC Manager中的硬件组态中,单击CPU314C-2DP中的DP,右键属性在Interface方框中单击Properties进入新建PROFIBUS通信设置,Address选择3,通信波特率选择1.5M用于CPU与触屏之间的通信。
5 WinCC flexible的应用与监控系统的开发
5.1 组态软件的定义
组态软件,又称组态监控软件系统软件。译自英文SCADA,即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 (Supervisory Control and Data Acquisition),亦称人机界面或HMI/MMI(Human Machine Interface/Man Machine Interface)软件。
5.2 用WinCC flexible开发组态软件
5.2.1 项目的建立
双击启动SIMATIC WinCC flexible管理器,创建项目前要进行设备选择,选择设备触屏。为该监控系统建立一个用户项目。
5.2.2 鹤管装车主画面设计
首先在WinCC flexible管理器设备中的画面文件夹内添加画面,名称分别为:起始页、O备操作、工艺流程、生产参数设置、生产记录和操作说明。
5.2.3 鹤管装车生产参数设置画面设计
自动装车过程以触摸屏为主要操作对象,其中触摸屏的操作可分为设备操作和生产参数设置。付油作业前,需首先检查下列各种设备是否处于“就绪状态”,操作人员检查以上设置正确后方可执行,进入“生产参数设置”画面,根据实际装车量来设定装车参数,正确设置。以上操作完成后,按确认键。
5.2.4 鹤管装车设备操作画面设计
自动装车操作,返回主菜单,点击进入设备操作面板,进入“设备操作面板”画面。根据工艺所规定的情况,按切断阀键作为常开阀。按回流阀开键,打开回流阀,开乙醇泵,开始回流。按液压泵开,启动液压油泵。按爬车前进键,将槽车与鹤管粗对位;按住鹤管向东或鹤管向西键使鹤管与槽车口精确对位;到位后松开该按键即可。按油斗提起键提起收油斗,到位后按鹤管下降,当鹤管下降到位后会在“当前车次”和“预置量”显示域中有数值显示。操作员判定屏幕上显示的数值正确后,按装车确认键,开始自动化过程: 自动打开1#两段阀,关闭回流阀, 罐装开始,计算机自动累积付油量;当累积值达到设定值时,自动打开回流阀,先关闭两段阀一段(半关),当一段关闭数秒后,再关闭两段阀二段(关100%),装车结束。鹤管自动上升,收油斗自动收回。如图4所示。
5.2.5 装车数据查询界面设计
根据工艺生产及计量统计的要求,设计可以存储7天的装车数据历史。在批次查询中输入想要查询的批次号码,然后点击查询确认按钮,画面中就会显示所查批次的每车的车号、预装量和实际装车量。如图5所示。
5.2.6 WinCC flexible项目通信配置
在WinCC flexible管理器中,选择“通信”文件夹中的“连接”右键“打开编辑器”,在右侧点击“通信驱动程序”选择SIMATIC S7 300/400,“在线”选择开。在MP277 的接口选择IF1 B.在HMI设备中,波特率选择1 500 000,网络中的配置文选择DP。这样就完成了触屏同PLC的通信配置。
6 结 语
本文以实际工程项目为背景,论述了鹤管定量控制装车的工艺流程和国内外上位机的现状和展望,从理论上对工艺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控制目的和需要在系统中实现的功能。在PLC程序和上位机监控软件的开发过程中,总结如下:
(1)采用西门子公司的SIMATIC S7-300系列作为下位机,使整个系统具有更好的稳定性。真正实现了现场层现代化和自动化。
(2)将PLC和组态软件应用在工业控制的场所中,更好地保证了系统的可靠性,并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满足了安全生产的需要。
(3)利用WinCC flexible软件开发的上位机监控系统,实现了对鹤管定量装车控制系统所有重要参数的显示和处理功能,对需要记录的参数进行了保存。能帮助操作人员及时地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制订合理的维修计划、降低故障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钱瑞华.自动装车控制系统应用问题考虑[J].医药工程设计,2007,28(6):63-65.
[2]蒋庆渊.定量自幼俺导际踉谝禾类物料鹤管装车系统中的应用[J].当代化工,2007,36(1):53-55.
[3]张霆.火车自动定量装车控制系统的开发和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8.
中图分类号:U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20-0013-02
车辆系统稳定性包含了运行平稳和临界速度两个方面,在正常运行时,系统不能发生失稳现象。车辆失稳会产生剧烈的蛇形运动,影响车辆的运行,对轨道产生剧烈的作用力,甚至会导致脱轨现象。因此,车辆系统稳定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对车辆系统稳定性方法的探究非常重要。
1 车辆系统稳定性的特征
车辆系统稳定性是车辆系统动力学性能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包含静态平衡稳定性和动态稳定性两大类。在车辆工程中所讨论的车体在弹簧上的抗倾覆稳定性及轮对抗脱轨稳定性等,一般是从静力平衡条件来确定,因此属于静态稳定的范畴。动态稳定性通常称为运动稳定性,则必须从运动方程或其解的特征来判断。车辆达到静态稳定和运动稳定,尤其是动车组车辆,才能提高列车运行的速度。
动车组车辆在运行中,车辆保持平稳,才能保证乘客乘坐车辆的舒适性。一般车辆在运行中会由于轨道接缝不连续,车辆自身产生的激扰等原因,导致车辆系统振动,这种振动会给乘客乘坐的舒适度带去一定的影响。
动车组车辆在理想的平直轨道上运行时,在特定的条件下,如轮对具有一定的定位刚度,各悬挂参数匹配适当,在某一速度范围内运行,这时所产生的蛇行运动的振幅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衰减的;但当车辆的运行速度超过某一临界数值时,产生一种称为不稳定的蛇行运动,此时它们的振幅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地扩大,使轮对左右摇摆直到轮缘碰撞钢轨,对于转向架或车体,则出现大振幅的剧烈振动,车辆就失去平稳。高速车辆的蛇行运动失稳后,不仅会使车辆的运行性能恶化,旅客的舒适度下降,作用在车辆各零部件上的动载荷增大,并且将使轮对严重地打击钢轨,损伤车辆及线路,甚至会造成脱轨事故。蛇行运动是机车车辆以及动车组实现高速运行的一大障碍。因此,车辆系统稳定性,必须考虑蛇行运动现象,车辆的运行速度可以容许超过共振的临界速度,而绝对不能超过蛇行运动的临界速度,即车辆在蛇行的振型中,只有一个振型的幅值在此速度下既不扩大也不衰减呈等幅稳态振动,而其他振型呈衰减振动。
2 提高车辆系统稳定性方法
从车辆角度出发,可应用以下几种方法提高车辆系统的稳定性。
2.1 合理选择轴箱定位刚度
由图1垂向平稳性与纵向刚度和图2横向平稳性与横向刚度的数据关系可知较大的刚度有利于提高车体的稳定性,选择合理的刚度可以提高列车运行的平稳性。
由图3纵向刚度与临界速度和图4横向刚度与纵向刚度关系可知轴向定位刚度的选择对转向架蛇行运动临界速度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在纵向定位刚度小于10MN/m时,增大纵向定位刚度可使得临界速度大幅度提高。可见较大的刚度有利于提高车体的稳定性。但是,一方面,车体通常在运行一段时期后定位装置的性能会有所下降(如数年后橡胶性能的变化),转向架仍应保持较高的临界速度值;另一方面,由于垂向和纵向定位刚度的增大,车轮的轮轨横向力越大,车轮的脱轨系数、轮对冲角和磨耗功率也越大,不利于车体的曲线通过,垂向刚度的不合理取值会导致车体垂向振动的恶化,影响乘客乘坐的舒适性。
2.2 抗蛇行减振器和横向减振器的设置
车体与转向架之间增加回转阻尼,可以有效控制和抑制车辆的蛇行运动。通过设置抗蛇行减振器和横向减振器来达到增加回转阻尼的目的,从而,避免车辆提速后振动加剧导致乘客乘坐舒适度降低的情况的发生。除此之外,车辆车体和转向架之间合理的阻尼设置可大幅度提高车辆系统的临界速度,使得车辆系统运行稳定性得到改善。
由于高速列车运行的特殊性,车辆系统的临界速度不可过多依靠蛇行减振器的设置,一旦减振器失效,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平稳会受到严重影响。
2.3 空气弹簧的合理运用
空气弹簧结构简单,有利于车体轻量化发展。其弹簧非线性特性使刚度随载荷的变化而变化,有利于控制空重车稳定性。空气弹簧可吸收由构架传给车体的高频振动,同时具有良好的隔音性能,适宜于维持高速列车较好的室内环境,给乘客一个相对安静的旅程。
空气弹簧的三维方向承受荷载能力使其具有良好的水平变位能力,中央悬挂采用空气弹簧能够满足车辆系统的曲线通过能力。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的发展,车辆系统的动力学性能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提高车辆系统的稳定性是研制车辆的一个关键点。如何提高车辆系统的临界速度,又要保证车辆一定的曲线通过能力,从车体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寻找合适的轴箱定位刚度来提高车辆运行的临界速度;在车体和转向架间通过设置抗蛇行减振器和横向减振器的方式来提高车辆运行稳定性;抓住空气弹簧的优点来有效提高车辆运行环境和稳定性。除了这些方式,还可以通过车辆轻量化的实现、车轮踏面形状的选择、转向架轴距的延长等方法来提高车辆稳定性。
参考文献:
[1] 池茂儒,张卫华,曾京,等.高速客车转向架悬挂参数分析[J].大连交通大学学报,2007,(3).
[DOI]10.13939/ki.zgsc.2016.01.202
1 显示公平标准的欠缺
显失公平系民法和合同法上一项重要制度,但对显示公平如何界定和规制则困扰了各国的立法和司法,至今仍然争论不休。虽然许多国家对显失公平作出了规定,但均规定的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和构成要件上都未能实现较为统一的做法。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可撤销合同的理由都规定了两点,一是重大误解,二即是显失公平。而利用优势地位即属于显失公平的一种表现。在我国立法中,关于可撤销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些规定均对显失公平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均存在适用性不足的问题。从表述来看,构成显失公平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对价严重失衡,二是主观上当事人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签订合同。相较于国外,我国的规定较为原则,国外则对可撤销合同作出了许多情形的概括化。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规定:“对于人或物之性质发生的错误,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视为对意思表示内容发生的错误”。第102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得按第191条关于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所规定的相同条件而撤销表示。”这种立法体系囊括了表示错误、内容错误、性质错误、传达错误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基本将其作为了认定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但是因为这些标准的描述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主观性,缺乏客观界定标准和评判尺度,因此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司法部门某种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 显失公平的通用要件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存在众说纷纭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显失公平需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来判断。也就说不仅要出现当事人的利益明显不利的情况,也要出现主观上有意或无意利用了对方的不利、缺乏专业知识、判断不能等情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仅需要客观条件即成立显失公平,也即构成要件为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一方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即足以被认定为显示公平。该种观点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我国立法对造成显失公平的过错及过错与合同撤销的关系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学界通说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具备主观故意。②有偿合同。无对价的合同不存在利益不平衡的情况。③情况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即存在。④客观上产生了违反公平原则的效果。
对于这些不同的理论和学说,司法部门除了把握原则性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自由心证的运用过程中,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2.1 从严把握显失公平
合同上的公平不仅是客观上的公平,更是缔约主体主观上自行判断的公平,虽然人们的普世观念价值标准是趋于一致的,但是具体到个案之中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只有从个人环境之中来关注个体实质是否公平才能正确反映出公平在法律上所体现的内涵和本质。相反来说,是否公平不仅在于世人的评价,更在于缔约主体的内心。如果其内心系处于自己的真实意思,那么利益的失衡也是其可预见并可接受的,此种情况不存在显失公平。而绝大多数的显失公平仅指当事人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愿或者无法表达的情况下遭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把握公平的标准时,何为显失?因其弹性空间太大,有关制度法律的设计无法达到绝对明晰的程度,那么终究还是要依靠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自由心证进行审查。但是有些客观条件必须得到限制,即只有对价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显失公平,有参考对象的要素可以量化等。
2.2 合理划分举证责任
显失公平一般是从主、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审查的,从主观上来说,缔约一方需具备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轻率或无经验等的主观想法。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观上的想法就要求受害方既然举证证明自身主观上缺乏经验、技能等问题,也要证明对方有利用受害方这些问题的主观故意,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对于受害方来讲,如此高的证明要求某些时候未免过于残忍。但是这也是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高标准和严要求。
3 显失公平的主客观审查
在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往往会行使合同撤销权,但是对于主张者来说,如何组织严密的证据链是最关键的步骤。因为司法机关也无法判断缔约主体的主观情况,而只能通过所有证据来推定主观状态和客观形势。
在笔者刚刚承办的一个案件中,2010年6月,B公司决定收购A公司100%股权,并于2010年6月全面接管A公司并开始生产经营,直至2011年2月底因管理不善,B公司撤离A公司。在接管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电镀加工服务,B公司已支付预付款2215000元,协议解除条件为到2011年2月1日A公司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本协议自动解除,A公司自2011年3月1日起分三期等额偿还B公司支付的预付款账面余额,最迟还款日不得超过2011年3月31日。后来,因为A公司未提供电镀加工服务,撤离时发生纠纷。
A公司诉至法院称,B公司利用职权对时任A公司总经理甲进行欺骗并胁迫,并在此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的预付款实际上系B公司控制并经营A公司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该费用由B公司汇至其账户后再由其进行支付。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现请求法院撤销其与B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B公司的答辩观点为撤销权诉讼中的两个常用观点,即诉讼请求已经过了除斥期间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笔者及合议庭均认为B公司是否构成利用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A公司诉请能否成立的关键。笔者于近期审理的(2013)新商初字第0463号案件中主要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与利用优势地位的判断等内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显失公平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纵观本案,A公司诉求主张的依据主要是从公司架构方面来组织的,因为B公司对A公司进行收购,A公司认为B公司构成了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构成实际控制的情况下,A公司无法准确的进行意思表示,故B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笔者及合议庭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是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公司收购事宜,且B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人事及财务,但A公司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观点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上剖析了实际控制人与优势地位的关系:
从表中不难看出,A公司公章仍然由总经理甲进行保管,B公司并未正式与总经理甲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也由A公司账户转入并非由B公司直接支付,甲作为总经理,应当知晓其签字并加盖A公司公章是代表A公司意思表示的行为,而且A公司并未举证证据与B公司有公司管理权交接的相关手续。同时甲的工作也是向A公司进行汇报。综上所述,签订协议书应当认定为系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B公司是否构成利用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A公司诉请能否成立的关键。结合此案证据,可以认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公司收购事宜,且B公司介入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人事及财务各个方面,可以认定B公司对A公司构成实际控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A公司的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具有控制权。因此,A公司签订“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的内容将B公司支付的收购款视为预付款,B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2215000元的预付款是虚构的条款,并未实际发生,“协议书”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A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对于本案,笔者和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原告的利益是遭受到了损失,但是本案考虑的因素关键还在于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处于劣势地位且无法掌控自己的行为和主观。
4 结 论
笔者认为,从实际控制人的角度来判断是否在合同订约过程中利用了优势地位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因为从往常的案例来看,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表现行为外延表述的不是很周延,因此也导致了司法认定实际控制人存在困难。而笔者则认为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理解应当从股权、投资控制的角度出发,只有在被控制公司不服从控制将产生不可逆的情况下,综合对被控制人的公司运营、人员安排进行分析。此外,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强调的是对公司表决权的控制,通过直接、间接的投资方式形成实际有效的控制,包括对相关人员享有指派、命令的权利等。因此,在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主要应从股权和投资控制关系入手,并需要结合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关联性才能得到最终确定。在此种情况下,才能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之间和目标公司的交易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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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N96-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3X(2010)19-0168-04
Train Position System Integrated with GPS and ODO
YIN Qin1, CAI Bo-gen1, WANG Jian1, JIANG Da-wang2
(1.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Rail Traffic Control and Safety,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4, China;
2. Tangshan Railway Vehicle Co. Ltd., Tangshan 063035, China)
Abstract: An efficient method to improve the position accuracy and reliability with the multi-sensor fusion position technology is elaborated. The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 is introduced into the train position method based on existing odometer(ODO), which can reduce the position error. The problem of data synchronization is analyzed. The data synchronization is realized with the PPS signal of GPS receiver. When GPS signals suffer from blockage for a short time, an odometer is used separately to position. Once GPS signals is regained, the error caused by the odometer position is corrected to improve the position performance of the train position system. The experimental results demonstrate that the train position system can improve the train precision accuracy, reliability and continuity with a simple method.
Keywords: integrated positioning system; Kalman filter; odometer; global position system
0 引 言
列车定位是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准确、及时地获取列车位置信息,是列车安全、有效运行地保障。随着列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列车定位技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如今的列车定位的需要。经典的列车控制系统主要通过轨旁设备获得列车位置和其他控制信息。然而,这种定位系统的缺点是后期维护工作量大、维护成本高,不支持线路的动态交通配置变化等[1]。传感器融合技术采用多种传感器的组合方式,利用不同传感器的优势,取长补短,从而提高系统的自主性、可靠性和定位精度等,这也正是采用多传感器融合方法实现列车定位的原因。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定位范围广、精度高,但是GPS也有其致命的弱点,如动态性能差、容易发生信号遮挡和干扰等[2]。里程计列车定位系统(ODO)没有数据冗余,不会增加数据处理及通信的额外负担,其缺点容易导致累计误差[3]:计数误差(空转、打滑、滑行、蠕滑);轮径磨耗。对它们进行数据融合,构成GPS/ODO列车组合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各定位子系统的优点,得到高精度、高可靠性的列车定位系统。
本文中利用“当前”统计模型Kalman滤波算法,将里程计和GPS组合,设计GPS/ODO组合定位系统。当短时间内接收不到GPS卫星信号时,里程计单独提供导航定位信息;当GPS信号重新获得后,GPS测量信息不断校正里程计定位系统,从而有效地减少里程计定位系统的积累误差。同时对所设计的组合定位系统进行实地测试,以验证该系统的有效性。
1 系统设计
1.1 系统硬件实现
GPS/ODO组合定位系统可以分成五个部分,即主处理器模块、定位模块、数据存储模块、通信模块以及参考定位系统。其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GPS/ODO组合系统结构图
(1) 主处理器模块
主处理器模块选用AT91SAM9260核心板,MC9260核心板采用AT91SAM9260工业级ARM9处理器。主处理器模块实现传感器信息的同步、解算和数据融合处理。
(2) 定位模块
定位模块包括GPS定位接收机、里程计。GPS定位接收机选用Novatel SuperStar Ⅱ接收机。该接收机可输出可调的精度为50 ns(典型值)的1 PPS秒脉冲信号[4]。里程计选择用了欧姆龙公司生产的小型旋转编码器E6B2-CWZ6C。定位模块用于为定位系统提供传感器信息。
(3) 数据存储模块
数据记录板卡用于存储GPS接收机和里程计发出的定位信息,也用来记录定位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数据和日志。
(4) 通信模块
通信模块完成系统中各模块间的通信功能,实现数据传递。
(5) 参考定位模块
设计参考定位系统是为了对该系统的定位性能进行评估测试,实际的定位系统不包括该参考系统。参考系统选用差分GPS接收机Navcom SF2050。
1.2 系统软件实现
GPS/ODO组合定位系统的实现包括GPS和里程计原始信息采集,对原始信息进行解算和对定位数据的融合处理。为此,系统软件可以分为定位信息采集和定位信息处理两部分。软件平台采用模块化的设计方法,根据不同的定位需求和硬件平台结构对软件平台进行灵活的配置,实现系统的可裁减性、可扩充性和重用性等要求。软件系统的功能模块如图2所示。
对图2中各个软件模块的功能说明如表1所示。
2 传感器信息同步分析及实现
在多传感器组合定位系统中,必须保证传感器向处理器提供的定位信息在时间上是同步的。经过同步之后再对数据进行形态滤波,从而降低信号噪声干扰[5]。本系统中主要用到GPS和ODO两种传感器,它们之间涉及到时间同步的问题,即GPS/ODO间的同步。
图2 软件系统框架
表1 软件模块功能
编号名称功能描述
1初始化模块采集一段时间的GPS单独定位结果,对结果进行平均,完成初始化定位。
2GPS采集模块GPS接收机的数据通过串口连到主处理器,GPS的数据每秒钟处理一次。
3ODO采集模块ODO的数据通过计数器记录1 s内ODO的脉冲个数,推算出列车1 s内的速度。
4信息同步模块信息同步模块完成不同传感器的同步,利用GPS的1 PPS信号触发定位处理器的硬件中断,在计数器处理进程中判断中断标志位是否为高,给传感器信息同步提供时间基准。
5数据记录模块完成对数据采集及处理过程中关键信息的记录。
6定位数据融合模块实现GPS和ODO的数据融合,完成组合定位功能。
里程计(ODO)的输出是脉冲信号,对脉冲信号整形之后接到处理器的可编程I/O口上,对脉冲信号进行计数。由于本文中采用的GPS接收机的输出频率为每秒一次,因此考虑对脉冲信号以1 s为单位进行计数,计数时以GPS的1 PPS信号为基准,记录两次1 PPS信号到来之间的脉冲个数,得出列车的运行速度。在系统完成初始化后,启动计数器。当1 PPS信号来临时提取计数器中的值,并对计数器清零后重新开始计数。┩3表示ODO在一个采样周期内与GPS同步的原理图。对于定位信号的采集,该系统中采用测频的方法。
图3 GPS/ODO数据同步原理
3 GPS/ODO组合定位系统信息融合算法
采用不同的设计理论及其实现方法,获得的组合定位系统具有不同的性能[6]。Kalman滤波方法用于GPS/ODO的组合定位中,就是将GPS的信息和里程计的信息同时用于定位解的求解过程中,使里程计定位系统的状态在滤波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正,组合定位的输出又可以提供较为准确的初始位置和速度信息,从而即使在GPS 失效、单独使用里程计定位时也能长时间保持较高的定位精度。本文采用松散组合方式,即位置、速度信息的组合。速度和位置信息是列车运行控制系统正常工作,列车安全运行的重要参数。由于被控对象列车处于动态过程,只有了解到所有列车的位置、速度等信息,才能控制列车的行进、停车、加速和减速等,从而有效控制列车,获得行车效率和保证行车安全[7]。
3.1 GPS/ODO组合定位信息融合算法
很多列车定位和导航系统通常都需要多个状态信息源,如GPS、加速度计、里程计和其他传感器,不存在单种传感器或导航系统能提供完整、精确的定位和导航信息[8]。为获得更精确和可靠的定位信息,就需要融合其他定位传感器或子系统的定位信息。本文中所涉及到的GPS/ODO就是其中一种有效的多传感器列车定位系统融合方法。其融合算法结构如图4所示,首先判断GPS接收机接收到的信息是否可用,当可用时,ODO的数据在GPS的秒脉冲到来时进行融合,融合的量测输入是两者速度的差值,经过普通Kalman滤波进行误差估计并反馈给ODO进行速度的校正,最后由ODO将定位结果输出;否则,由ODO单独定位。
图4 信息融合算法结构
3.2 Kalman滤波算法
设计滤波器是GPS/ODO组合定位系统的关键,基本的思路是将GPS和里程计导航的速度误差、加速度误差和加速度导数误差作为状态变量,建立描述系统的统计数学模型,用状态方程和测量方程来描述GPS/ODO组合系统的动态特性。利用Kalman滤波器估计出组合系统状态量的最优值,反馈控制器根据这些误差的最优估值对导航误差进行校正,使组合系统的导航误差最小。对于GPS/ODO组合导航系统,本文中采用线性化及离散化后的Kalman滤波模型[9],其状态模型和测量模型描述如下:
X(k)=Φk,k-1•X(k-1)+w(k-1)
(1)
Y(k)=Hk•X(k)+v(k)
(2)
式中:X(k)表示系统在k时刻的状态矢量,也是被要求的被估计量;Φk,k-1 为k-1时刻到k时刻的系统状态转移阵;Hk为k时刻的量测测阵;w(k)和v(k)是服从(0,σ21)Х植嫉牧憔值高斯白噪声,分别为状态噪声和观测噪声[10]。
Qk为系统的噪声方差阵,由于并非系统的所有状态变量Xi均带有动态噪声的缘故,故Qk是一个非负定矩阵;Rk为测量噪声方差阵,由于每个测量值Zi均带有动态噪声的缘故,故Rk是一个正定矩阵,其中:
Rk=R0
(3)
式中:R0是ODO速度的观测矩阵R的协方差的参数。
Qk=2a21c1Qv(k)=q11q12q13
q12q22q23q13q23q33≈
T5/20T4/8T3/6T4/8T3/3T2/2T3/6T2/2T
(4)
式中:a1为量测噪声方差;c1为加速度相关时间常数;T为采样周期。
状态量的选取:选择GPS和里程计导航的速度误差、加速度误差和加速度导数误差作为状态变量,X(k)ё刺矩阵为3×1的列阵:
X(k)=(gps(k)-┆odo(k),0,0)T
(5)
式中:И┆gps(k)和┆odo(k)Х直鹞k时刻GPS测量值计算的速度值和里程计测量值计算的速度值。
由于选择的观测量为速度的误差量,因此观测矩阵为:
H=[1 0 0]
(6)
一步状态转移矩阵为:
Φk,k-1=1TT2/2
01T001
(7)
式中:T是离散系统的采样周期。
对各子系统的数据融合采用离散卡尔曼滤波方法,其信息滤波算法可由下述方程描述。
(1) 时间更新方程
k|k-1=Φk,k-1k-1
(8)
Pk|k-1=Φk,k-1Pk-1ΦTk,k-1+Qk-1
(9)
(2) 量测更新方程
k=k|k-1+Kk(Zk-Hkk|k-1)
(10)
Kk=Pk|k-1HTk/(HkPk,k-1HTk+Rk)
(11)
Pk=(I-KkHk)Pk|k-1
(12)
式中:k为对系统状态向量Xk的估计;Pk为状态估计误差的协方差。
卡尔曼滤波的输入信息是系统的测量输出Zk,滤波器的输出是系统状态矢量Xk的最小方差线性无偏估计k。
4 实验结果
为了检测定位算法的有效性,在北京铁路局三家店站进行了现场测试。测试过程中利用了实验室以自制实验小车模拟列车的运行,将里程计安装在实验小车的左前车轮上,如图5所示。其中测试时间为834 s,测试轨道长为1 360 m。下面分别从精度测量和连续性与可用性方面分析该定位算法。
图5 三家店站现场测试
4.1 精度测量
在测试中采取时间间隔T=1 s进行定位数据融合,如图6(a)和(b)所示,为基于GPS/ODO的列车组合定位算法的测试结果。
图6 融合前后误差分析
从图6中看出,融合前的定位误差呈现着随时间累积增长的特点,这是由里程计定位原理所造成的,融合后的定位误差和速度误差都得到了非常好的控制,定位误差的方差、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003 6 m,-0016 5 m和0059 6 m。融合前ODO速度测量误差的方差、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015 4 m/s,0043 4 m/s和0124 0 m/s;融合后测试误差的方差、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0001 8 m/s,1257 5×10-4 m/s和00427 m/s。
4.2 连续性与可用性
目前国内外关于组合导航连续性与可用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当GPS处于完全失锁或者信号丢失的情况下,导航系统的工作精度和工作时间。GNSS/ODO组合导航系统的优势在于,当发生GPS失锁时,单独使用ODO也可以保证列车在一定时间内保证一定精度的定位。
图7 GPS失锁5 s时定位误差
对于连续性与可用性的测试是当GPS出现故障的情况下,系统能够在一定精度下连续工作的时间。如┩7所示为仿真了5 s的GPS失锁后定位误差。GPS失锁发生在图中第300 s处,在失锁后的一段时间内,使用ODO单独定位,直到GPS重新发送定位信息。从图7可看出,失锁5 s后,最大的定位误差为035 m。
5 结 语
本文研究了一种基于GPS/ODO的低成本、较小型的组合导航系统,通过对两传感器数据的同步处理提高定位的精度和可靠性。并经过在北京铁路局三家店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结果证明该系统的克服了各自的缺点,在定位精度和可靠性方面较单一的导航系统有着明显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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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保全与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的保全之意义及存在价值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成为债权受偿的一般担保。作为担保放权受偿的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价值的任何变动,对债权受偿的机会均有影响。特别是,责任财产的价值不当减少时,债权不能得到全额受偿的危险就会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确保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民法才规定有相应的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为请求权,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时,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这是由债权的非支配权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具有支配力,当债务人让与其财产或者放弃权利时,债权人的权利不能随财产的让与或权利的放弃而有效于财产的受让人(受益人)。债权所具有的这一属性,使得债务人有机会处分财产而诈害债权人,以达到规避债权实现目的。即使债务人拥有充分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但因为存在债务人让与财产或者放弃权利的机会偶然性,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实现不能的危险。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或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以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予以救济。
债权人撤销权使得债权人得以通过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所为交易(不当处分财产)的效力,其结果是使与债务人为交易的第三人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失去法律效力,发生第三人返还其不当取得之利益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债权的非支配性(相对性)的固有缺陷。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的存在价值,是有效地扩张了债的效力。
(二)立法例上的债权人撤销权
债的保全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上曾有撤销之诉(actio pauliana)制度,但该制度仅仅为债务人破产时救济债权人免受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的制度,即债务人处分财产致使自己不能偿债或者扩大不能偿债的范围,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之诉。这项制度对于后世各国在破产法上规定破产撤销权提供了参考模式。古罗马法发展到查士丁尼时代,撤销之诉不再区分债务人是否破产而普遍承认债权人撤销权,以债务人的行为之无偿和有偿为标准而适用无偿撤销和有偿撤销: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以溃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的意思以及相对人知有诈害事实为要件。古罗马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强调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主观要件,即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的意思和相对人知其诈害事实,对后世各国民法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的传统民法,因为其固有的较为完备的强制执行制度可供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规定债权撤销权。但这些国家的近代民法,吸收古罗马法的撤销之诉的合理成分,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例如,德国破产法规定有破产撤销权,另以单行法规定有破产事件以外的法律行为之撤销,奥地利与瑞士也以单行法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法国民法近代以来继承古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用欺诈手段侵害其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受法国民法影响的西班牙、意大利、日本等诸多国家的民法,均规定有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诸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901条规定,债务人知道其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其预先安排具有诈害债权人的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宣布债务人损害其利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行为是偿行为的,第三人知道债权人的损害并参与了债务人的预先安排的诈害行为的,亦同;债务人提供掐保者,亦同。日本民法典第42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知有害于其债权人而实施的以财产权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但是,因该行为而受利益或转得利益者,于行为或转得当时不知侵害债权人的事实者,不在此限。
(三)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
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民法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故不存在债权人撤销权。在欠缺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形下,我国司法实务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建立,确实提供了一些素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入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上述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债务人逃避法定义务的情形,并以无偿转让财产为限,与债权人撤销权自然有别。但不能否认的是,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已经有了债的保全制度的雏形”。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有类似干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然而该条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为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
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始自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入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及其性质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意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为处分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例如。甲欠乙15万元债务,在其向乙清偿债务前,将自己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赠与给丙,丙表示接受赠与,乙请求甲清偿所欠的15万元的债务,但甲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此情形下,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并可同时请求丙向乙返还其接受赠与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在本事例中,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依法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对撤销权的存在有否约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债权人均取得并可行使撤销权。但是,撤销权依赖于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存在,债权转让时,撤销权随之移转于债权的受让人;债权不存在、无效、被`撤销,债权因清偿、免除、提存、抵销等终止或者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的,撤销权失其存在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撤销权具有附随性。
(二)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的学说
债权入撤销权为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并非诉讼法上的权利,已为共识,只不过撤销权仅能通过诉讼方得行使,与其他不限于诉讼而得以行使的其他实体法上的权利稍有不同。但是,撤销权在实体法上究竟具有何种性质,历来存在争议。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以分为请求权(债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
1.请求权说。请求权说又被称之为债权说,是将撤销权归结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一种学说。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权利,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提起的诉讼,为给付之诉。德国民法以此学说为通说,奥地利、瑞士等国关于撤销权的特别法的解释,受此影响较大。请求权说因其立论的依据不同,可以将债权人撤销权分成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以及依照类似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返还请求权。
但是,请求权说有其固有的缺陷:首先,该学说不能合理地解释债权人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或者利益的基础。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与债务人所为无效行为有区别,第三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之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债权人何以能够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或者利益呢?其次,撤销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行为,并非因为债务人的行为而让渡的财产或者利益,惟有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得第三人取得之财产或者利益失去受法律保护的基础,才谈得上请求返还财产。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向第三入请求返还财产,实为撤销权发生作用的结果(如同德国等民法理论而将之归结为撤销权的效力),可见,撤销权并非单纯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2.形成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依照一方的行为而使得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为形成权。依照民法规定的债权入撤销权制度,若债权人以意思表示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债务人与第三入之间的法律行为应当溯及地归于消灭,故撤销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因撤销权而提起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在理论上,因为撤销权具有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且其效力的发生源自干债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为形成权,自应成立。但是在实务上,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后,债务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其所取得之利益,债权人若想救济自己的权利,只能借助于债权人代位权,有所不便。因此,有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形成权,则非有债权人代位权的介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达其保全债权的目的。以形成权定位债权人撤销权,与民法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保全债权人的权利的目的不完全吻合。
3,折衷说。这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撤销权的行使,可以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在此前提下,因为撤销权的行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又恢复到债务人行为前的状态。因此,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否认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以及取回债务人的财产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发生请求权和形成权所具有的双重效果。法国民法以此学说为通说。日本民法通说以及判例,亦采此说。我国台湾民法理论也多采纳这种观点。但是,折衷说因其立足点不同又分成若干观点:撤销权与请求权同等说、以请求权为主撤销权为从说,以及以撤销权为主请求权为从说。
折衷说不仅兼顾撤销权所具有的形成权属性,而且特别注重因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请求返还财产的内容,的确可以满足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保全债权人的权利的目的。这是诸多理论和实务采纳此说的主要原因。但是,也必需注意列,折衷说也有其不能合理解释的缺陷。首先在理论上,债权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并非债务人处分之财产之返还,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和请求财产的返还为不同之法律关系(事实),应当分别对待之。而折衷说将它们合为一体,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次,在实务上,债权人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提起形成之诉的,有之;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及财产的返还而结合形成之诉与与给付之诉的,有之。折衷说的核心内容是形成之诉与给付诉的结合,不能涵盖债权人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样的案型。
4.责任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要发生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归于消灭的效果,第三人所受的利益应当返还。在此情形下,不论债务人是否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债权人是否代位债务人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第三人取得之利益均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径行对之强制执行。这种观点是对形成权说的发展。
(三)对我国民法上的债权撤销权的性质之评价
我国有学者认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使得因其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回复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其移转的财产或利益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同时,撤销权行使时,债权人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其请求自然含有返还财产或利益的内容,故撤销权又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目的在于回复因为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撤销权为形成权,甚具合理性。但因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的,即得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双重性的结论,是否妥当,就值得研究了。
债权人撤销权以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原状为目的。但权利的目的并非决定一项民事权利的性质的绝对标准,权利的性质应当取决于权利的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内容,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仅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为限,并不包括请求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第三人返还财产的内容。在这一点上,撤销权的行使仅具有消灭债务人所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之效力,为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否发生被撤销之行为的相对人(第三人)返还财产之效果,只能依照被撤销之债务人的行为的内容为断,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可以达到回复债务人的财产原状之目的。可见,请求债务人的行为之相对人返还财产,并非债权人撤销权的固有内容。债务人不含给付内容的行为被撤销,自无返还给付的问题;况且,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完全可以仅仅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以诉讼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可以诉讼或以诉讼外的方式,请求因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产生的财产或利益的返还。这就是说,在撤销权诉讼中,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并不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实际为不同的诉讼,惟有债权人提出的形成之诉胜诉,且非以诉讼不能达其目的,给付之诉始有意义。
再者,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若附带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的内容,在实务上确有便利。但此项便利并非因为仅认为撤销权为形成权而有所影响。撤销权为形成权,不具有请求债务人的行为之相对人(第三人)返还财产的内容,但因为民法为救济债权人的利益另为提供可资利用的债权人代位权,而债权人代位权的请求权基础甚为广泛,实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权基础与撤销权有所不同,但并不妨碍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同时主张代位权。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达其回复债务人的财产原状之目的,则在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可径行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若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认为没有必要径行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的,则在撤销权诉讼胜诉后,直接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是否以诉讼为之,则以诉讼是否必要为考量的因素。在这个意义上,将债权人撤销权定性为形成权,不仅为债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自由,而且理顺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综上,我国合同法所规定之债权人撤销权为形成权。
三、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上的扩张适用
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没有利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而是以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提供救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以破产宣告的溯及效力(doctrine of relation back)为基础,似乎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提供了较为强有力的支持。但是,破产宣告的溯及效力原则在其创始国英国以及主要适用国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已经被废除,而国际趋势正朝着更具灵活性的撤销权方向发展;特别是,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所发生的作用,并不比破产撤销权有利,而且对交易的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我国破产法有必要放弃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以破产法专门规定破产撤销权,作为民法所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有力补充。
破产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内,实施有害于债权入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包括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破产事务的临时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下同)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者利益回归破产财团的权利,称之为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是否认破产宣告有溯及效力的立法例普遍适用的制度,为民法所定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法上的扩张适用。破产法应当为破产撤销权建立以下的规则:
(一)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确定
就债务人的可以撤销的行为而言,破产法的规定为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予以适用,故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得以由破产管理人予以撤销,仅能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例如,日本破产法第72条规定:破产人在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后所提供的担保、消灭债务、以及其他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破产人在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日前三十日内所为提供担保、消灭债务的行为,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团的利益可以否认其效力;但是,行为相对人在行为时不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或者不知破产人的行为可能侵害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不在此限。破产人在停止支付后、或者破产申请后、或者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所为无偿行为、以及可视为无偿行为的有偿行为,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团的利益可以否认其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78条、第?9条和第80条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灵活: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的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对债权人的权利有损害的,依民法的规定可以撤销时,破产管理人应申请法院撤销之;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六个月内,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和清偿未到期的债务,破产管理人得撤销之。
一般而言,依照破产法得以撤销的破产人的行为,在类别上可以划分为:(1)一般诈害行为。破产人在停止支付后、或者有破产申请后、或者在破产申请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提供担保、消灭债务等侵害债权人一般的利益的行为。 (2)故意诈害行为。破产人在破产宣告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内,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而故意为之,且行为相对人已知该事实。(3)无偿诈害行为。破产人在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后,或者在破产申请前的法定期间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利益的行为,诸如赠与、免除债务、放弃权利、放弃时效利益、承诺使用借贷、无偿设定用益物权、不为中断时效、撤回诉讼、承认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等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偿诈害行为,不以破产人主观上的恶意为要件。
(二)破产撤销权的客体仅以破产人在临界期间内所为行为为限
若允许撤销破产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而对之不加以任何限制,对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尤其是对商业交易的安全会产生极危险的负面影响。所以,承认有异于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的破产撤销权,必须设定临界期间制度,以防止破产撤销权的不当利用。
破产程序的临界期间,是指限制破产管理人主张破产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行为无效之法定期间。诸如我国现行破产法所规定之临界期间,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破产程序的临界期间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具有绝对的限制意义,任何人均不得对破产人在临界期间之外的行为,主张破产撤销权,纵使破产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团体利益有所损害亦如此。因此,破产管理人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主张破产撤销权的,首先必须查明破产人之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内。
(三)破产撤销权仅得由破产管理人行使
二、赔偿损失。
三、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科以行政罚款等处分。
【法律依据】
1、雷凌车默认稳定系统为开启状态:车身稳定系统也就是我们常说“ESP”,一般车辆上的ESP系统都是默认开启的,不需要我们进行手动开启。
2、按“ESP”按键进行关闭和开启车身稳定系统:如果是配备有ESP系统的车辆,通常都有一个实体按键可以关闭ESP系统,按下可关闭ESP按钮,再按下按键可重新开启,ESP系统是是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牵引力控制系统(TCS)功能的进一步扩展,其对行车安全的重要性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是设置ESP关闭按键也是厂家出于某些特殊情况的考虑需要关闭ESP功能。
(来源:文章屋网 )
1、实施范围:全市各乡镇、市机关直属各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2、“一车一卡(本)”加油制度,是指在定点加油的基础上,每辆公务车配备一个相应的加油卡(本)。加油卡(本)分IC卡(即智能卡)和人工记账加油卡(本)。
3、实行IC卡加油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IC卡数据资料进行管理,结账时必须对车辆加油明细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后作为附件随发票报销。
4、因技术条件限制,尚不具备使用IC卡条件的,应实行人工加油卡(本)制度。人工加油卡(本)分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签收卡(本),由供油单位持有,每次加油后,由公车驾驶员对当次加油的日期、油料品种、数量、单价及金额进行签名确认;副本随车携带,每次加油后,由供油方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内容和正本相同)。结账时,用油单位应有专人对加油卡(本)的正副本加油记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结账付款。
5、每辆车的加油卡(本)必须注明相应车号,不得多车合用或混用。
一、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效力做出规定,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可予以撤销、可予以变更的情形,对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直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仍沿袭了劳动法只区分劳动合同有效和无效的二元格局,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判断仍嫌机械呆板,刚性有余、弹性不够。
可撤销制度不仅包容了无效制度的全部功能,同时弥补了无效制度无法体现意思自治,难以保障受欺诈人利益的缺陷。它在柔化无效制度的刚性的同时,并没有丧失其本身所具有的制裁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可撤销制度不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了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还兼顾了社会利益与交易的公平,律规则设计上的精巧与法律制度所要体现的社会价值目标的完美结合。因此,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将劳动合同效力的选择权赋予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愿意保持劳动关系的,则维持该劳动合同的效力;撤销权人要求变更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法》没有建立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而用无效劳动合同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等取代了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而可撤销劳动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很大差别,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不可替代。
二、可撤销劳动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劳动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都是欠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合同,可撤销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对成立时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在具备法定的理由时,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使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无效劳动合同属于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劳动合同成立时就不具备法律拘束力,是一种与当事人意思无关的不生效力。可撤销劳动合同其效力是否消灭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归纳起来,可撤销劳动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不同:
一是国家对这两种劳动合同的干预方式不同。国家对违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从根本上否定,具有刚性。而对只事关当事人的利益的可撤销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具有柔性。即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对劳动合同稳定性的维护;
二是权力行使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劳动合同撤销必须由订立劳动合同中意思不自由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无需当事人提出,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等都有诉权;
三是成就条件不同。可撤销劳动合同以可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为条件,无效劳动合同以法律所规定的事由为条件;四是时间限制不同。可撤销劳动合同中,对行使可撤销权的时间进行限制;五是效力不同。可撤销劳动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外的任何人。只有在撤销权人依法行使其撤销权后,可撤销合同才被溯至自始无效。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六是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劳动合同可撤销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场合,劳动合同的无效主要适用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发展阶段、法律传统和立法理念上的差别,各国对可撤销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有很大不同。上述说明,可撤销劳动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应区别对待。
三、可撤销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很大差别。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有效成立的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或者解除权,都具有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可撤销劳动合同针对的是带有效力瑕疵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解除针对的是有效成立的完整合同;可撤销劳动合同的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溯及既往;可撤销劳动合同撤销的事由是法定的,而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双方约定的。上述说明,可撤销劳动合同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四、可撤销劳动合同的功能
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立法不能以民法、合同法为依据,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立法也不能以劳动法为依据。但如果不深入研究民法、合同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承继关系,就可能对劳动合同立法带来误区。可撤销劳动合同之所以为人们关注和期待,是因为该项制度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维护,又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归纳起来,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建立劳动合同可撤销制度,能够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合同行为中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有机结合。
第二,从鼓励交易,避免浪费,鼓励就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在劳动合同上不要过多地使用无效的做法,而是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稳定。
第三,可以避免《劳动合同法》法条之间的冲突。
第四,有利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和促进就业。
参考文献:
[1]巩春秋.浅议可撤销劳动合同[J].山东劳动保障,2009(10).
“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约定属于独立担保的典型表述之一,③即有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一般会被视为独立担保合同,国际商会的相关文件也肯定了这一表述的有效性,国际间也通常将其解释为独立担保合同。在审判实践中,对独立担保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国际贸易或融资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性质,对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存。另一种意见认为,独立的、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贸、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予以限制,否则会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而后一种意见在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严格区分国内和国际两种情况,对于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的独立担保的效力予以承认,而对于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采取否定态度,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进口合同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合同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对此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④其理由主要是,独立担保存在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容易引起更多的纠纷。而且,独立担保具有国际性,与国内经济交往格格不入。然而,由于最高法院没有对国内独立担保效力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判例对下级法院又无当然的约束力,致使各地法院在许多涉及独立担保合同案件中对其效力的判定结果也并非一致,有的地方实际上也承认了独立担保在国内的有效性。因此,目前在实践中对独立担保效力的认定上既存在国内国际的差别,也存在地方差别,严重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了消除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在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有效性,而不应实行内外有别的做法。
二、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理由
(一)从理论上讲,从属性担保的最大特征是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受制于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从属性,而基于此属性,各国法律对保证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保护,除了规定保证人可以享有主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对债权人享有的一切抗辩外,还赋予保证人一些特别的权利,从而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难度加大,而且容易使其卷入复杂的诉讼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担保越来越不适应新的需要,因为,“保证担保不是一种特别安全的担保形式,在很多情况下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书下解除责任”⑤。因此,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些条款,限制与排除法律对保证人的保护性规定,以达到摆脱担保合同从属性的结果,既是对债权加强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位保障的一种措施,符合经济发展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二)从现行立法上看,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与主债务分离符合我国《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里的约定显然是针对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而不是对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我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也与此一致。可见,我国担保法对独立担保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的空间。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讲到:“担保法是承认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独立保证是适应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的商业实践和国际惯例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担保方式。”⑥
(三)承认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也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为担保法上的权利是一项私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不应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加以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在独立担保中,就是保证人通过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放弃了法律赋予其的抗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四)内外统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对内外对采用两套法制是计划经济遗留的弊端,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国内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要求法律的统一。独立担保制度的产生源于债权人想得到更为妥善的担保而不愿介入基础交易之中,这一要求不仅是国际,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也是存在的。此外,否认国内独立担保的理由是独立担保易发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然而这种风险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并不比国内少,而且国内法院对国际间欺诈和权利滥用更难阻止,国内在这方面的风险相对而言还要小些,法院干预力度可能更大些。因此,以此作为内外有别做法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法律统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尽管独立担保制度存在一些弊端,但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而不能因噎废食。
三、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