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范文

时间:2022-10-07 18: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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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

篇1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9个: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个国家。

四、《亚太贸易协定》亚太原产地证明书

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老挝等5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五、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智利原产地证书(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格式.

六、《〈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中巴产地证FTA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书办理》。

七、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与新西兰2008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这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生效后,双方的企业和产品将按照协定提供的优惠条件进入对方的市场,新西兰方将在2016年前分阶段逐步取消从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直至关税降为零,其中63.6%的产品自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将在2019年前取消97%自新西兰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24.3%的产品自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这为我省出口产品提供了又一新出口市常

八、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协定规定,新加坡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我国将在2012年1月1日前取消97.1%自新加坡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87.5%的产品自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九、代办秘鲁优惠原产地证书

篇2

案例分析

一份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书上表明皮棉的原产地是苏丹,而受益人在信用证下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上载明的是“苏丹皮棉”(Sudan Raw Cottonl。此时开证行有权拒付。这是因为,“苏丹皮棉”既可能是皮棉的一个品牌,也可能是皮棉的一个通用品种,而不必然意指皮棉的原产地是苏丹。因此,该原产地证书并没有清晰表明皮棉的原产地是苏丹。同样,在原产地证书中,也不能将“俄罗斯原产地烟煤”简写为“俄罗斯烟煤”。

与ISBP681不同,ISBP745第L1)段规定:原产地证书须签章但不必注明日期,而且原产地证书必须与发票货物相联系。据此,按照ISBP745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上必须有二要素:签署、原产地。因此,按照ISBP745的规定,对于银行来说,不仅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日可以晚于装运日,而且没有签发日期的原产地证书也是可以接受的。

ISBP745新增信用证未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时的情况,在第L7)段规定如下: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的原产地但并未要求提交相应的原产地证书,此时所提交的所有单据中都不得显示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原产地相矛盾的信息。例如,信用证注明货物的原产地是德国但并未要求提交相应的原产地证书,此时所提交的所有单据中注明其他产地的信息就将视为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原产地相矛盾。

原产地证书的格式

ISBP745新增第L2)段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特定格式的原产地证书(例如FORMA),则必须提交此特定格式的原产地证书。因此,按照ISBP745的最新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FORM A原产地证书,此时在受益人公司的函头纸上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是不可接受的。因为,FORM A原产地证书不仅有其特定的格式,而且按照规定,我国只有检验检疫机构才有权签发FORM A原产地证书。ISBP745增加此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进口商能够取得特定格式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以便能够依法享受各自贸区等优惠性关税安排。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人

ISBP68l第182段规定:“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可以接受,只要该单据根据不同情形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何人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均可接受。”

与ISBP681相比,ISBP745在第L3)ci段中增加了商会的类似机构对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权:“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或者其他类似机构出具的单据可以接受,例如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业商会(chamber of industry)、工业协会(association of industry)、经济商会(economic chamber)、海关机构和贸易部门等类似机构。”必须指出的是,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只有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下属的检验检疫机构和贸促会才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其他类似机构一概无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其中,FORM E、FORM F和FORM A原产地证书唯有检验检疫机构才有权签发。因此,ISBP745的上述规定违背中国法律,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中也就不能适用。

ISBP745相应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书南商会出具,则由工业商会等上述类似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也可接受。因此,今后信用证如果要求商会出具原产地证书,按照ISBP745的最新规定,该原产地证书今后也可以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从而增加了受益人的选择权。此外,由于当前我国经贸环境复杂严峻,进出口增速均明显放缓,为便利我国企业出口,自2013年8月开始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免费为广大出口企业签发各类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与货物相联系的方式

原产地证书应该如何与货物相联系呢?对此ISBP681第183段规定:“原产地证明必须看似与发票所指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所载不相矛盾的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ISBP745第L4)段修改为:原产地证明必须看似与发票所指货物相关联,联系方式是:注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或者使用与信用证所载货物描述不相矛盾的统称;引用信用证所规定单据中对货物的描述,或者引用随附原产地证书的单据或者构成原产地证书组成部分的单据中对货物的描述。

可见,ISBP745删除了ISBP681所允许的与货物相联系的其他方式,即:不允许仅通过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发票号码或者提单号码或者注明唛头或者注明信用证号码等方式间接与货物相联系。笔者认为,如此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因为,只有进口商才能够看到显示进口价格的发票等其他单据,而消费者是看不到包括发票在内的其他单据的,此时通过注明货物名称的原产地证书摆放在商场中可以使消费者清楚知晓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案例分析

一份编号DC123的信用证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所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上注明:“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are of Germany origin.”ISBP745要求原产地证书与货物直接联系,而不能间接联系。因此,即便本案中的原产地证书援引了信用证编号,按照ISBP745规定也构成不符点交单。试想,如果该信用证所涉及的货物为德国汽车3辆和中国摩托车3辆,且允许分批装运,其中需要德国汽车的原产地证明。第一批发货为2辆德国汽车和1辆中国摩托车,显然此案中出口商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是无法达到原产地证书的通常功能的。

但是我国出口企业在此应该注意的是,我国签发的各类优惠贸易原产地证书均要求证书应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名称,以便于进口方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并要求商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商品编码协调制度上的描述相符。

原产地证书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

关于原产地证书上收货人的填写方式,ISBP681第184段规定:“如果显示有收货人信息,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出具成空白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以开证行为收货人,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指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ISBP745第L5)段对此的修改是:在信用证未转让时,原产地证书不得显示收货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关于原产地证书上发货人的填写方式,ISBP681第185段规定:“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或出口方。”ISBP745第L5)段对此的修改之处是: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信用证下任何其他规定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或出口方。如此修改,使得ISBP的规定更为严谨。

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注意:我国签发的各类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除亚太贸易协定允许在第三方贸易时收货人为“TOORDER”,其他均要求详细列明自贸协定进口国家的依法登记的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转口贸易下的原产地证书

为适用转口贸易的现实,ISBP745新增L8)条款:在原产地证书上显示的出口商或者发货人不是信用证受益人的前提下,此时原产地证书上可以注明与所提交的其他单据中不同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和运输路线。

篇3

《协定》概况

《协定》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诸多领域,是一份内容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新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了贸易自由化进程,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在货物贸易方面,新加坡承诺在2009年1月1日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国承诺将在2012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加坡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

《协定》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签证操作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优惠关税待遇的有效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优惠关税待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几个基本条件

有关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或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有关产品必须符合直接运输的规定。

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及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其他文件。

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书是有关商品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重要凭证,申请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应注意:

我国对办理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采取注册登记管理,凡办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用英文填制证书,一份原产地证书适用于一批货物,可涵括同一批货物的一项或多项商品,证书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在证书第八栏标明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申请签发,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签发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依据,根据《协定》,除在中国完全获得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才能视为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中国原产货物。实质性改变的判定采用区域价值成分规则(增值百分比标准)或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暂时参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执行。二者的适用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为第一选择,未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规则。在实质性改变的判定中还适用原产地累积规则,即若构成成品的一部分的货物或材料的原产地在新加坡,则该部分货物或材料的价值应当视为中国原产。

原产地标准的标示必须真实准确,否则将导致新加坡海关对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怀疑,进而启动原产地核查程序,甚至拒绝给予关税优惠待遇。

原产地标准的标明方式有3种:

P 证书所列货物符合《协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PVC 证书所列货物符合《协定》第十三条区域价值成分(增值百分比标准)规则,即成品在中国的价值增值额不得少于其离岸价格的40%。

PSR 证书所列货物为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产品,且符合清单所标明的原产地标准,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直接运输

对于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货物,还必须符合在中新两国间直接运输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下列情况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货物运输未经中国和新加坡之外的第三国或地区境内;

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基于运输需要,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中国和新加坡之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贮藏未超过3个月,只要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贸易或商业领域,并且除装卸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此时,进口商应当向新加坡海关提交所经国家或地区海关文件或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篇4

我国某外贸企业利达公司与新加坡进口企业福得公司达成了一笔以信用证为支付凭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易货物为我国原产的橡胶。在信用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中双方规定为:“正本提单1份,商业发票一式3份,以及由卖方的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利达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进行装运后,便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但商检机构却要求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发货人地址栏不得留空。

这样,利达公司不得不电告新加坡福得公司:“由于我国商检机构强制规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栏必须标明发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请立即将原信用证的条款改为:所有单据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但是,福得公司的回电称“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将由我方提供给另外的客户,并非我方所需要,所以难以改正。如果你方不在原产地证书中表明你方的真实详细地址,而是虚构的一个地址,则我方可以考虑修改跟单信用证。”接电后,利达公司考虑到船期已很紧,如果拒绝接受福得公司的要求和建议,将会承担运费的损失。另外也以为虚构原产地证书中的发货人的地址,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汇。于是,利达公司便接受了福得公司的要求,同时福得公司也如约将原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改为:“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外,所有单据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一切似乎进展得很顺利,但当利达公司将制好的全套单据交给议付行又寄给开证行时,开证行当即提出了单据中的不符点:“跟单信用证的单据经审核发现发票上受益人的地址与原产地证书中发货人的地址不一致,故而构成单单不符,我行无法付款,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因开证行提出了单单不符的异议,议付行自然不同意议付。

利达公司得此消息后,才意识到原来公司里的单证员习惯了按固定的发票格式制单,忽略了将发票发货人真实详细的地址改为虚构的地址,而此时再想置换发票已为时过晚。利达公司只得向议付行提交保证书,以“表提”方式凭担保议付寄单。但单据寄到国外,开证行仍然回复说“单据暂代保管,速告处理意见。”为此,利达公司只得求助于福得公司,请求其说服开证行接收单据。可福得公司回电却称“开证行坚决不同意接受该不符点,请直接与开证行联系”。

在开证行说买方不同意接受,而买方又称开证行不同意接受,两者相互推诿。这样将使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不仅会造成仓库费用剧增,而且货物还可能会变质,其损失将更加严重。

出于无奈,利达公司只能与福得公司谈判,降价处理此笔货物,才了结了此案。

分析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原产地证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应分析一下,利达公司在此笔货物买卖中的失误之处和本案给我们提供的教训:

首先,在不熟悉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贸然操作。

利达公司在审证时,未对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不能标明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条款给予足够的注意和重视。对我国商检机构出证和海关机构的审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解不足。

利达公司的制单人员,往往更加熟悉的是《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中的相关规定。在此规定中,对原产地证明的基本要求是“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对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的要求是“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对原产地证明的内容要求是“原产地证明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由此可见,外贸实务中对原产地证明的开具和形式上的要求是很宽泛的,只需要与发票的货物具有关联性即可。正因为基于此种认识,利达公司才认为虚构发货人地址的做法对正常结汇不会造成影响。但利达公司却忽视了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第18条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该条规定了发货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第19条规定“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该条规定了签证机构的审查义务。同时,第20条还规定了“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海关和签证机构还有协助核查的义务。而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修改出口单据时不能顾此失彼。

福得公司要求利达公司不在除发票以外的单据中表示受益人地址,是因为除发票以外的所有单据都必须由福得公司交给其另外的客户,而发票则可以由福得公司自留。相对而言,发票对福得公司来说是次要的,但当跟单信用证修改后增加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并虚构了发货人地址后,利达公司单证员却忽略了发票与原产地证书发货人地址的不一致,忘记将发票中的真实地址修改为虚构地址,这就为以后的单证不符埋下了隐患。

制单工作是维护贸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环节,不仅要符合国际商业惯例,也要符合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因此,单证工作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整洁。而不应当接受任何一方违背事实、弄虚作假的要求。如果中途作假,将极易造成单证不符,给出口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引起意想不到的重大损失。商业发票是货物单据中的核心单据,其他单据都是以其为中心填制的。如果原产地证中有关发货人地址与商业发票中的同一栏地址不一样,肯定属于单单不符。在跟单信用证条件下,是很难保证正常结汇的。本案中利达公司即使使其单据虚构发货人的地址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要求,但却不可能与实际情况及其买卖合同的内容相符,最终仍存在着隐患。

另外,利达公司误认为船期紧迫而不坚决拒绝买方的不合理要求。当时船期偏紧是事实,但利达公司放弃坚持自己的主张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原产地证书中虚构货物生产者地址的作法属于一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行为。即使利达公司将发票与信用证的发货人地址均虚假地写成一致,使结汇顺利完成,也可能因货物实际买受人要求出口国的海关、签证机构进行核查,而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这样的风险是利达公司完全不应承担的。

再者,误认为凭担保议付可以结汇。

利达公司在交单议付时由于商检证规格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造成单证不符点无法正常办理议付,所以只好凭担保议付。案情中提到“表提”的问题,是担保议付寄单的一种方式。担保议付寄单有两种方式,即“表提”与“电提”。“表提”多因受益人估计对方会接受的情况下,受益人向议付行提交担保文件,议付行在寄单面函上主动说明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及凭担保议付,请开证行授权付款或承兑。开证行是否接受由其决定,一切后果由受益人负担,这叫做“表提”。“电提”是议付行先将不符点情况电告开证行请示是否接受,待开证行回电表示接受后再寄单。如开证行不同意,则议付行通知受益人再采取其他措施。如果是实质性的单证不符,最好采取“电提”方式;如果是非实质性的一般性的单证不符,才能考虑采取“表提”方式,因为“表提”方式实质等于托收方式。

本案中,利达公司在开证行提出单单不符的异议后,其先采取向议付行提交保证书,以“表提”方式凭担保议付寄单。在开证行仍以单单不符拒付时,才求助于福得公司,请求其说服开证行接收单据。这种情况下,福得公司很容易以开证行不同意接受为理由推诿此事。这样,事件的全部责任就似乎由利达公司承担了,使利达公司在此次贸易纠纷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启示

在采用跟单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依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义务。如果买方不按照合同条款或改变合同条款开立信用证,就是违约行为,对此卖方有权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直至与合同完全一致为止,这是卖方的权利。面对买方在开具信用证时提出的一些额外要求,卖方一定要慎重对待,不能想当然,将违反国家有关外贸操作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做法轻易向对方承诺,结果造成自己不必要的麻烦,引起意想不到的重大损失。

随着电子计算机在外贸业务中的广泛应用,外贸企业运用外贸业务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已极为普遍,其中出口合同及单证的计算机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要避免本案中单单不符的现象发生,只要在计算机系统中运用单证制作模块就行了。使用这样的模块使生成的单证具有可编辑性,用户可以直接在生成的单证上进行编辑,可以有效地避免单单不符的情况。

篇5

自主认证(Self-Certification),是指由企业基于对其出口货物生产流程的确切了解,为确认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而出具的原产地声明。目前企业自主认证主要有美国、挪威和日本等模式。

美国

主要有传统型的出口企业自主认证和新型进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两种。

传统型的出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

自《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4年正式实施起,美国便开始推行出口企业自主认证(exporter-focusedcertification)的管理模式。此后,美国在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时,均把出口企业自主认证作为原产地认证的基本程序。

美国推行企业自主认证管理模式的基本理念是:企业对其出口货物的生产流程最了解,因此对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最有发言权。进口方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时,出口商基于维护其与进口商的长远贸易关系的需要,会积极配合进口方进行核查,否则,会使其商业信誉受到损害,进而失去与进口方企业进一步发展贸易的机会。

按照相关规定,出口商或制造商仅需在货物出口的相关商业单证(例如,合同、发票等)上的对有关货物的原产地作出声明,即可作为进口方海关认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进口商无需提供由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当然,如果进口方海关对货物的原产地存疑,可要求进口商与货物的出口商联系,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企业不予配合,有关进口货物不得享受协定税率,进口方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拒绝给惠的书面通知,并随附注明应付税款金额的账单。

进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的新尝试

伴随着1 993年《美国海关现代化法案》(The Customs Modernization Act,Mod Act)的施行以及“知法守法制度”(Informed compliance)及“共同责任”(shared responsibility)等新型管理理念的提出,进口企业被要求具备了解并遵守与进口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能力。这就成为美国海关近年来广泛推行进口企业自主认证(Importer-based certification)模式的重要契机和原因。

在进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下,允许进口企业在掌握进口货物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或者在制造商/出口商所提供的出口货物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原产地声明。在这种模式下,美国海关可在货物放行后要求进口企业提交原产地声明,并视情启动原产地核查程序。其大致流程如下:首先,海关会在风险管理基础上筛选出部分高风险货物,将相关资料交由专家小组核查。其次,海关专家小组将视情要求进口商补充提供相关信息,亦可启动后续审计程序,进行更深入的核查。进口商应当予以配合,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最后,海关将根据专家小组的核查结果,确认相关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

一般而言,进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进口商、出口商及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商品描述;商品税则号列;商品符合协定税率的依据;单一批次货物的商业发票号码;分批运输进口货物的时间段;原产地证明;经授权的企业代表的签名,并注明其头衔、联系方式及签发日期。

值得一提的是,进口商的原产地声明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此外,它不仅适用于单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同样适用于一段时期内(如一年)多次进口的同一货物。

此外,根据商品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不同,海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亦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进口商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大致包括:生产商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适用于完全获得的农产品);标有原材料种类、原产国别、价格的清单;用于生产最终制成品的原材料的商业发票;制造商出具的原材料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生产记录。按照美国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的相关条款,出具自主认证原产地声明的生产商或出口商需在5年内保存相关的证明文件及数据记录。

挪威

挪威的模式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模式下的“经核准的出口商”的模式。

何谓“经核准的出口商”模式

目前,欧盟对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采用多种方式并存的模式,既有政府部门签发原产地证书,也有商会签发和企业自主认证。按照欧洲经济区协定(EuropeanEconomic Area,EEA)要求,6000欧元以上的进口货物在进口时需要政府部门或商会签发原产地证书,6000欧元以下的货物采用发票声明(Invoice Declaration)的形式由企业自行填写。

但早在1975年,包括挪威在内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Association,EFTA)的所有成员国(共有挪威、瑞士、冰岛和列支敦士登4国)便开始采用“经核准的出口商”制度。在该原产地签发模式下,经海关批准,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商,即“经核准的出口商”可不受EEA中关于6000欧元的金额限制,无论货值多少均可自行在发票上声明货物的原产地,无须提交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同时,该出口商需承担其出具的“原产地发票声明”的法律全责。

由于出口商核准体系在降低企业贸易成本和政府行政管理成本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近期,欧盟海关也在对FTA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中积极推行出口商核准制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欧盟将逐步以经核准的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发票声明替代政府部门或商会等机构签发的FTA原产地证书。

具体操作流程

1.资格申请

根据挪威法律,出口商负责收集、保持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相关文件、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并自主签发货物的原产地声明。挪威的出口企业为成为“经核准的出口商”需向地区海关提交一份申请表及一份调查问卷,其内容包括出口的相关情况、原产证明、原产地规则、企业的供货商以及证明相关出口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或凭证。换句话说,成为“经核准的出口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向海关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二是应对其所有指名其为出口商的“原产地声明”承担责任。

2.海关对出口商的资格审查

授权机构(通常为出口商所在地区海关)在接受企业申请后,会从以下三方面审核是否符合标准:一是该企业是否经常性出口货物,比起出口数量或货值大小,海关更为注重出口频率;二是原产资格证明,海关需核实出口商是否知晓所适

用的原产地规则、是否备有所有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必要文件,以确保出口商具备在任何时候均能提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专业能力;三是企业是否可靠,海关将根据出口商的历史记录核实该企业在以往的出口中能否提供货物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是否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审核通过后,出口商将获得“经核准的出口商”资格并得到一个可在规定期限内签发原产地声明的授权编码。

3.企业自主签发“原产地声明”

在签发原产地声明时,“经核准的出口商”可用授权编号取代亲笔签名。因此,“经核准的出口商”签发的原产地声明可以直接以电子方式传输给进口商,再由进口商将其转发给进口方海关。同时,出口商需承担以下义务与责任:只能在持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及会计账目的情况下对相关货物进行发票申明;确保知晓并理解原产地规则;对签发原产地声明的授权、特别是对原产地申明错误或其他不当授权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自作出申明之日起保留所有原产地资格证明文件至少3年;应海关要求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并随时接受海关检查。   4.海关的核查、监控与罚则

出口方海关当局可以应进口方海关当局请求对相关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核查,同时也可以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经核准的出口商”实施自主监控与核查。海关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通知向已核准的出口商询问信息、核查账目、商业文件及生产工序,并核实原产地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准确性。若出口商不符合授权要求或使用授权不当,海关可以撤销其授权,除了声誉受损,出口商将被责成履行耗时较长的证书办理手续。出口商若作出错误的原产地证明、提供虚假文件或未在规定的3年期限内保存证明文件、阻挠海关对原产地证明的核查等,则可能面临撤销授权及行政处罚的双重罚则。

日本

2009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贸易与投资委员会(CTI)发起了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提高FTA/RTA利用率的“原产地自主认证探路者计划”,以期推广企业自主认证管理模式。目前,在APEC的21个成员国中,共有9个国家全面实施该探路者计划。其中,日本的企业自主认证探路者计划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目前,日本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既可由日本商工会(The Japan Chamber ofCommerce and Industry,JCCI)签发原产地证书加以认定,也可由出口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加以认定。

日本商工会签证模式

日本商工会由经济产业省(Ministry of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METI)授权,从2005年4月起,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企业可在该商会网站在线申领原产地证书。经济产业省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可通过系统数据库查询已签发的电子原产地证书详细信息,以实施后续监管和核查。

探路者自主认证模式

该模式自日本一瑞士签订的EPA生效起实施。根据有关规定,进口商可向海关提交固定格式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或者由获得探路者资格的出口商在发票上作出原产地声明,进口商凭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其管理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步:出口企业资格的授予。政府主管机构(瑞士联邦海关署或日本经济产业省)以“能正确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拥有具原产地认证专业背景的人员机制、原产地签发流程完整清晰、服从政府管理、与经济产业省及生产商联系密切”等要素为评判标准,授予具有足够专业知识及能力的出口商自主认证资格。

篇6

企业要想通过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获取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熟悉规则。首先不论是互惠的,还是单向优惠的原产地规则,都只是对部分产品实施优惠税率,所以在实际应用中要熟悉优惠产品范围;其次,关税优惠是动态的。互惠性原产地规则随着谈判的推进,受惠产品范围和关税优惠幅度会不断增加。而普惠制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受惠产品清单范围与优惠幅度会越米越小。例如,欧盟每年调整其晋惠制的产品牛业清单;日本每年调整其最高限额的数量。

企业应积极利川优惠原产地证尽享关税优惠。在出口贸易中,主动提供优惠原产地证。虽然进口商是直接受益者,因为他在报关时可以少交关税,降低了进口商品的成本,但对出口商而言,一方面可以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可以以税率的降低作为谈判的筹码,分享关税减免的好处,从而增加出口效益。在进口贸易中,主动要求对方提供优惠原产地证,以便进口报关时享受优惠关税,降低进口商品成本,节省外汇支出。

二、互惠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1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自2006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前身为《曼谷协定》,有6个成员国,分别是中国、孟加拉、印度、韩国、老挝和斯里兰卡。《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采用单一的增值标准,要求在一出口参加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其来自非参加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最不发达国家为65%)。实行双边累积,凡符合原产地要求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参加国境内用作可享受另一参加国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果最终产品中该参加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最不发达国家为50%),则该产品应视为最终产品制造或加工所在参加国的原产产品。没有微量条款。

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已向其他成员国的1717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为27%;另外,我国还向最不发达成员国孟加拉和老挝的162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平均减让幅度为77%。同时,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

我国出口的《协定》项下的产品要享受成员国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要提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目前该证书仍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代替,在证书第四栏注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Originunder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2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主要标准。要求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增值率可以在区域内完全累积。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分为惟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对列入惟一标准清单的产品,只能使用《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对列入选择性标准清单的产品,出口商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或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没有微量条款。

从2009年1月1日起,原产于东盟十国的部分税目商品进行第三步正常降税。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约为6750个,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约80%。

我国出口到东盟的《协定》项下的产品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必须提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E(CERTIFICATEOFORIGINFORM E)。

3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主要标准,要求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分别实行单一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50%的增值标准。实行双边累积,即原产于一缔约方的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用于组成另一货物时,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缔约方境内。有微量条款,即如果在未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生产过程中,所使用全部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8%,仍应当被视为原产。

我国出口到智利的《协定》项下的产品要享受智利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必须提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格式F(cERTIFICATE OF ORIGINFORMF)。

4 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主要标准,要求最终产品的中国一巴基斯坦累计成份不低于40%,则该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分为惟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对列入惟一标准清单的产品,只能使用《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对列入选择性标准清单的产品,出口商可以选择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实行双边累积,符合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成员方境内被用于生产享受《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该最终产品的中国一巴基斯坦累计成份不低于40%,则该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没有微量条款。

自2007年7月1日起,《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启动降税进程,降税范围在《早期收获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协定》项下的产品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必须提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FrA)。

5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区域价值成分和加工工序等标准为辅。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50%不等的标准。实

行双边累积,即当一方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有微量条款,即如果未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而所使用全部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仍应当被视为原产。

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协定》项下的产品要享受新西兰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必须提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6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主要标准,要求最终产品的区域价值成份不低于40%,则该产品应被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由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工作尚未结束,因此暂时参照《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执行。实行双边累积,即如一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则所构成的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有微量条款,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产品如果未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所使用全部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仍应当被视为原产货物。

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协定》项下的产品要享受新加坡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要提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一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方原产地证书。

三、单向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1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它是一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扩大出口的关税优惠制度。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36个,分别为欧盟25国、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标准有百分比标准和加工标准两种,其中欧盟、日本、瑞士和挪威采用加工标准,其余国家采用40%-50%不等的百分比标准。

商品取得关税优惠必须符合给惠国普惠制方案,需要受惠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绝大多数给惠国接受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A(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FORMA)。

2 CEPA原产地证规则

包括内地与香港和内地与澳门两项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10月和2005年10月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因此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港澳的进口货物已全面实施零关税。CEPA的原产地标准以制造或加工工序为主,辅之以税号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其他标准或混合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要求在香港或澳门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的比值应不低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香港或澳门完成。CEPA没有单独要求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产品,该标准与其他标准混合适用。

篇7

一、原产地签证管理中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企业从以往故意瞒报进口成分为主到不如实申报HS编码、货值等,在违法行为上有了新花样。有些企业的申领员利用原产地监管上的漏洞,不如实申报而取得原产地证书,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造成签证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案件的难度增加。以虚报货值为例,尽管凭借一些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很多产品都可以享受零关税,但由于还存在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形式,因此国外有些不法商人往往会要求低报货值以偷逃相关税费。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存在多种支付方式,而仅以其中一种支付费用进行申报。比如,采用 T/T 支付了 30%的预付款,再以 L/C 支付其余货款的情况,证书上则仅申报了 L/C 的金额,也就是仅申报了实际成交额的70%。

(二)现有原产地签证管理对HS编码、货值等信息核实上缺乏更为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方式,成为签证监管的短板。特别是法检目录外产品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由于无法与CIQ2000系统的报检信息做比对,所以使得检验检疫机构在调查一些企业不如实申报行为的难度增加。实践中有些不法企业就是利用这些监管上的不足乘机逃避签证监管的案例。

(三)部分企业申领员法律意识淡薄,或在申报原产地证明书时图一时便利,在填制部分原产地证书申报的重要内容时,随意性较大,如原产地标准、生产企业名称、HS编码等。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申领员,往往容易对原产地申报的具体内容存在误解。以申报签证商品的进口成分为例,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部分申领员认为从国内收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就属于国产原料。这是混淆了“国产化率”和“国内采购率”的概念,这种情况在规模较小的生产型企业当中比较多见。因此,即便是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也要从包装、标志等方面认真判断其原产地,尤其是从国内贸易公司采购的原材料,要尽最大可能进行起始原料追溯,不能轻易认定为国产原料,如果无法判断原产地,只能认为是来历不明的原材料,不计入国产原料。

二是有的申领员错误以为含不含进口成分、进口成分含多含少客户享受的优惠不一样,所以将实际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统一申报为完全原产;有的申领员对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故意不报或低报进口成分,以骗取原产地证书;有的申领员为了贪图方便,省去填写“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的“麻烦”,将含进口成分的商品申报为“进口成分0%”。以上两种情况,均在不经意间构成了虚假申报,应按有关原产地签证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四)签证人员签证过程中对签证对证书情况的判断存在偏差,并最终认为符合签证规则可以签发证书的风险(即签证人员风险)。这方面主要涉及签证机构签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对申报产品的调查和材料的审核情况、对原产地规则的掌握程度、对签证管理工作的责任心等。如果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即使下厂调查,也可能做出不准确的判断和在证书审核中发现错误。

二、原产地签证风险的防控

针对上述情况,除了检验检疫机构在签证时加强对原产地证书的审核以外,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一)完善现有的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加强该系统的研发和维护,从技术层面上实现与海关、CIQ2000的联网是防控签证风险的较为有效方法之一。现有的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在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一些申报内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上所报一致,这对及时发现错误申报,降低签证风险造成不便。若能实现与海关、CIQ2000的联网,将更方便比对签证产品信息的一致性,有利于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做出处理。

(二)原产地申领员应对本公司产品出口所带来的利益负责,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提高责任心。就原产地申领员管理,目前的有专门的规范,许多检验检疫机构经常举办原产地申领员培训,也是提高原产地申领员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除此之外,加强对申领员的管理,如对申领员定期考核,责任心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是原产地证书的第一责任人,进出口企业的申领员对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加工工序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品名和HS编码应归类正确,做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外贸单证一致。按照笔者的想法,可以参照报检员管理制度,通过对申报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依法加以处理。

(三)对于原产地证书签证人员来说,通过熟练掌握涉及原产地签证的操作流程,引导企业正确填制原产地证明书,也是有效防控原产地签证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签证人员应对原产地规则、填制要求有更深刻的认识,通过熟悉如HS编码、给惠国原产地规则等,在签证时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要及时关注各给惠国或地区原产地规则等变化,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避免货物因一些申报上问题在口岸通关过程中受阻而影响及时出运。

(四)签证机构加强从源头上对签证产品的控制管理。按现行的法规、规章要求,在原产地注册、年审和日常监管中,通过对注册产品、新增签证产品的审核、追踪等监管措施,如对重点企业的同一商品的原材料、HS编码、货值等变化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以通过下厂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

(五)加强对签证企业的管理,依法对违法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对原产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有利于维护对外贸易和检验检疫秩序,使外贸环境得到净化,减少国外退证查询等不利于出口商的行政措施,而且对违法企业本身也有着警示和教育意义。

在原产地证签证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国外海关加大了对我国原产地证的审核,要求也日趋严格,原产地签证管理风险逐渐加大,如何来有效防范风险,是当前和今后原产地证签证工作中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和签证人员是原产地证签证风险产生的两大因素,加强对企业及申领员的管理,提升签证人员自身的业务管理水平是防范原产地证签证风险的关键点,通过增加对企业诚信的评价,规范企业和申领员的管理,提高签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等途径,有效防控原产地证签证管理的风险,以最终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保证我国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和维护国际形象。(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参考文献:

[1]《浅谈准确填制原产地证的体会》陈宏海,张爱东2011 年7 月(总第282 期)《法制与经济》。

篇8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由此,买卖许可经营证件及批准文件的不法行为也应运而生。此种行为,直接促使了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活动泛滥,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此,亦应以刑罚予以惩治。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着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国或某地区的有效凭证。其为进口国和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如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所谓准运证,是由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文件或合同而签发的办理烟草托运手续的证书。前者是领证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料证明文件,是区分烟草行业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后者是领取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运输合法与否的重要凭证,国家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将上述证件发给单位和个人,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一般来说,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以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情节,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所谓其他情节,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影响很坏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二、认定

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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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证明商标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作用

所谓农业产业化,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支柱产业为基础,实现生产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产品规模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发展良性化。农业支柱产业不能没有农产品名牌的参与,而名牌是以商标为标志的。农产品证明商标对农业产业化有哪些具体作用,试浅析如下:

1.引导作用。商标有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功能。这为人们在选购商品时提供了一种识别、一种引导。以商标适应人们认牌消费的要求,特别是创出农产品名牌,是对消费群体的一种号召,一种引导。而市场的良好表现和优良的经济效益反馈回农产品生产者那里,又化为另一种引导,即引导广大农产品生产者自觉地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形成规模生产,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2.介绍作用。农产品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能够将名优特农产品的特殊品质介绍给广大的消费者,因为农产品证明商标也是原产地证明商标。原产地证明商标提供给市场上最重要的信息就是该农产品与众不同,身价非同一般。这等于是在向市场介绍和推销商品,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特别需要的主导产品、支柱产业的崛起。

3.保证作用。证明商标的最基本功能在于保证其指向的商品或服务品质独特、质量上乘。这一方面能够提醒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注重保证商品、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能使消费者马上知道该商标指向的农产品产于何地、品质如何,产生信任感和选购欲望。

4.保护作用。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农产品证明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此农产品证明商标必然是市场竞争不可或缺的武器。其作用能拓宽市场空间,增加农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农业产业化比率,并可以保护其麾下的农产品,特别是名优特农产品的品牌不被假冒。

二、农产品证明商标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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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工企业;品牌企业;订单交期;品质抱怨;装柜运输;环境安全

Key words: OEM enterprise;brand owner;order shipment;quality compalint;loading and shipments;enviromental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122-01

0引言

作为代工企业,不管规模有多大,同品牌商合作时,往往处于弱势,但为了拿到订单,其只能接受品牌商所制定的涉及订单交期,产品质量,环境安全和人权等苛刻合约,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关系到代工企业的钱袋子问题。

1交期延误的成本

对品牌商来说,延迟交货对公司来说是一场噩梦,损失利润或者增加许多额外的运输和通关成本是小事,严重的时候会丧失市场份额和客户,永久地失去竞争力。若延误,代工企业的钱袋子就受影响。

1.1 罚金这种方式很直观,若单笔订单延误了,直接罚款200美金,若多延误1天则再多罚200美金,以此类推直至处罚整个订单金额的40%。

1.2 空运成本订单不能满足终端客户的需求的时候,往往选择空运。空运成本需要代工企业承担。一般来说,货物在14天内未能出货,品牌商才会要求代工企业支付空运费用。

1.3 货物折扣折扣其实就是变相处罚,若订单延误,品牌商就要求代工企业货物进行打折,延误的时间越长,打折就越厉害。

1.4 取消订单考虑到品牌商的实力和信誉以及双方的长久合作关系,代工企业都会同意OA30天到60天付款的方式,如果交期超过一个月,品牌商就有可能取消订单。若订单金额比较大,代工企业的持续经营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2品质抱怨的成本

品牌的生存和发展很重要的确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产品的质量,产品品质分为三方面,一是设计的问题,二是生产工艺的问题,三是指定物料方面的问题。产品的设计一般由品牌商主导,设计所产生的问题,品牌商需要承担责任,指定物料出现的问题,供应商承担。因此品质抱怨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若认定为生产工艺问题,代工企业的钱袋子又要受到影响了。

2.1 扣款代工企业大批货物量产有自检,抽检和巡检的程序。尽管这样,部分有问题的产品还是会流出去给消费者,造成品质抱怨。若出现的数量很小,不需要召回全部的,品牌商会汇总出数量,要求代工企业索赔,扣除相关的款项。

2.2 退货和返修若产品的功能性出现问题,或者产品使用后,美观受到严重影响,品牌商就会要求整批货物退货和返修。

2.3 处罚这种处罚主要是针对贴牌商用错UPC条码,价格标签和外箱贴纸。品牌商的这种处罚的方式参考WMT、KM和TOY’US等超市的相关要求。

3装柜和运输违约成本

货物送达美国之后,品牌商希望货物的包装良好,可以很容易地分清货物,进行仓储,分发和运输,还需要有完整的清关文件。

3.1 装柜操作规范品牌商都要求货物上柜的时候,同样的产品,即使是在不同订单里,需要将产品放在一个位置。若货柜产品不能装满的时候,需要将货物均匀地分在每个角落,不能将产品堆在货柜的前部或者后部,留出很大的一部分空着。若没能遵守这个要求,品牌商会向代工企业罚款,发现一次赔款250美金。

3.2 原产地文件申请品牌商对原产地证明要求很多,根据出货的目的地不同,有的要求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有的要求提供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还有的要求提供区域互惠性的产地证明,如《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利用这些产地证,品牌商可以享受进口国家的关税减免措施。若没有及时申请原产地证明,品牌商将向代工企业索取相应的可以减免却未能减免的关税。

3.3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随着美国在2008年8月14日实行CPSIA法规,品牌商特别注重产品的含铅和邻苯二甲酸盐的测试。每次完成一次货物,品牌商都要求寄出样品到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CPSIA的法规要求。每批新货物出厂的时候,还需要将测试结果放在产品的箱子里,岁货物出口到美国。若没有执行此要求,每批罚款250美金。

3.4 木质包装的热处理无处理的木块会携带危险的生物,若直接使用在包装上,危险生物将在进口快速繁衍,威胁当地的生态平衡。因此,货物在通关的时候都要检查木质包装是否有经过标准程序处理杀死危险生物。若贴牌厂商使违反此要求,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

4环境卫生和人权政策

为了维持公司的形象,品牌商希望他们的产品是在良好的环境中,由自由和健康的人员生产。因此,品牌商对此特别关注。很多品牌商有自己环境卫生和人权(SEA)部门,他们对贴牌厂商拥有终极否决权,他们的每项改善措施都关系着钱袋子。

4.1 环境方面含工作环境,用餐环境和住宿环境,需要识别工厂危险状况,是否配足医疗用品,是否拥有紧急疏散议案。空气质量是否达标,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状况,危险品的库存等等。若查出有问题,必须整改,这需要花费相当多的人力和物力。

4.2 健康卫生方面主要是检查食堂卫生情况,特种技术的职业训练情况和健康证明,职前和职后的健康体检等等,这些都是涉及员工健康卫生。这些是比较小的项目,但是很繁琐,需要维持的时间长。

4.3 人权政策主要审查工人加班是否超时,工人薪资有没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薪资要求,加班是否有薪资。是否使用童工,存不存在种族歧视,国庆假日的放假情况,员工权利和人权是否受到保护等等。这些项目都比较大,改善成本很高,若没有通过验厂,就有可能面临丢失客户的危险。

总之,同品牌商合作,要求非常苛刻,稍有违约,代工企业的钱袋子就受到影响。只有了解品牌商的运作方式,认真执行协议的精神,满品牌商的需求,代工企业才能守住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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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承包范围;原则;程序规定

The Keywords: contracting range; principles;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中图分类号:TE-9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第一章前言

为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落实,国内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向国际市场。目前,我国拥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已经达到了1600多家,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在市场开拓方面取得了新突破,多元化市场格局深入发展。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在中东市场上取得了迅速增长,其中,沙特、阿联酋、卡塔尔新签合同额分别为12.58亿美元、7.71亿美元、3.85亿美元。在国际承包工程领域,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支具有多行业组成、能与外国大承包商竞争的队伍,并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当前,中国企业已经能够设计、施工世界上最长的桥,最高的楼,最大的水电站,海拔最高的铁路等。中国企业积极参与沙特承包工程市场,并于近年来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交通运输、石油石化等领域已经有较好的市场表现。随着沙特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中沙关系的不断加强,中国相关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国家支持力度的增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沙特承包工程市场上前景广阔。同时,由于战线拉长,国际工程承包毕竟是海外作战,后勤支持就成为能否使项目有效盈利的关键。沙特清关务实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好方法。

第二章范围

为使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下的货物及时、有效的清关,保证货物及时有效的交付各项目使用,根据清关业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沙特海关法具体要求,具体细则如下。

第三章总则

货物清关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做好清关所需单据(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等等)的预审及终审工作。

二、协调处理清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做好清关单据管理台帐。

四、做好清关费用管理台帐。

清关程序管理规定

一、确认合同

确认好合同的成交条款,最终发货量,货物价格,最晚出运船期,预计到货日期。

二、收集运输单据联系发货人,准备清关单证。 清关单证:提单B/L,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合同,质检证书,包装声明

等(单证需根据具体的品名,进口国家等具体而定)

三、清关流程 换单——去货代或船公司换签D/O。(根据手中提单来确定是到何处换单。House B/L货代提单,Master B/L船东提单) 电子申报——电脑预录、审单、发送、与海关联系/放行。 报检——电子申报放行后,办理报价手续,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现场交接单——海关现场交接单 查验——提前一天申请辑毒查验,然后海关根据货物申报品名的监管条件,与当日查验概率给予查验,如有查验会开出查验通知书

交纳港口费、关税/保涵——根据港务局通知交纳港口费用;根据海关通知单BAYAN交纳关税,如果是临时进口货物,则提交关税保涵和抵押支票。

放行——查验通过,做关封后放行。

四、提货结关

车队需要办理进港手续GATE PASS,并在港区排提货计划,如:港区计划,理货,放箱计划等。

五、运输文件:

到沙特海关申报清关,通常需要提交四种文件正本原件:提单;装箱单;发票以及原产地证。

(一)进口提货单及出口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人,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二)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三)原产地证明正本原件必须经过装运地商会认证。

(四)关于发票:

1.必须经货物装运港地商会认证。

2.应该是CIF到岸价,提单上标有“FREIGHT PREPAID”。如果提单显示“FREIGHT TO COLLECT”,但运费在国内已经支付,必须提供已经支付运费的相关证明。

3.对于集装箱货物,发票上必须注明所装运的每个包装物的CIF价。

4.集装箱编号必须在提单上注明,同时要注明归属问题(租用或者自购)。如果是自购,必须给出集装箱本身价值,并抹去原来的编号。集装箱的信息包括:(自)编号,规格,内装货物件数,毛重,及每件重量(CNTR NO,SIZE,NO OF PACKAGE,GROSS WEIGHT AND CARGO WEIGHT)。

5.如果是临时进口货物,发票上应注明项目合同号和井队号,并对应提供ID号和CIF价。

6.如果同一单到货中既有临时进口也有永久进口物资,则应分别制作运输发票(可以用同一张提单)。

7.发票内不能出现“DISCOUNT”或“SPECIAL DISCOUNT”字样,否则沙特海关对折扣部分也要征税。

8.临时进口货物,如果在申请时是ONE SET XXX,但是进口时用N个PACKAGES,那么发票上应说明N PACKAGE FOR ONE SET XXX。同时提供每个PACKAGE的PRICE、ID#和QTY。

(五)以上四种单据上的描述必须清晰一致。

(六)单据和外包装上应有SHIPPING MARK(唛头),便于理货。

以上海关规定,是从2006年4月开始,之前沙特海关对进口货物运输单据要求商业发票和原产地证明都需要沙特使馆、或SASO办事处、或其他GCC的使馆认证。原来也接受公司保证信,以复印件清关。但是其他要求提供的单据原件必须在货物清出三个月内提交给海关,否则,根据货值,缴纳至少2000SR的罚金,并会影响公司以后的清关工作。

陆运货物的正本报关单据通常是随运货司机一起到达,紧急情况下,可以首先交GUARANTEE LETTER,凭复印件提货,但正本必须在两周内提交。从迪拜陆运沙特的口岸为BORDER BATHA;QATAR进入沙特口岸为BORDER SALWA)

六、注意事项:

药品、酒精类物品和通讯器械严格限制进口。

食品进口程序复杂,手续时间长,货物抵港后须送样分析化验。(需要提供各种数据;每次不能进口超过25种食品项目;并且需要提供对应产品的英文和阿文标签)--强烈建议不进口。

任何危险品和高压器皿进口,必须首先得到沙特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的批准。

橱具、办公用具、电视机,以及需要上牌照的车辆等进口时应首先得到出口国沙特SASO机构的证明。

放射性物资(如NEUTRON SOURCE/GAMMA RAY,etc)和爆破材料(如DETONATOR/INITIATOR)需要得到沙特警察局的批准。

电缆关税20%,并且需要SASO认证。在进口时最好能将电缆描述成其他名称。

按照惯例,所有可以自行开动的车类都有一把启动钥匙随车一起发运。如果到货是带锁的箱柜等,请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前得到对应的钥匙,方便海关开箱检查。

第五章清关单据管理

一、受到清关单据后,登记全套单据的信息,要求将货物所属项目名称、货物名称、发货方、提单号、装运港、发货方式、预计到港日、体积、重量、货值(CIF价格)、进口方式(临时进口还是永久进口)等等信息在册。

二、整理一套原始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等等提交清关公司并做好交接记录,其余单据存档。

三、妥善保管好单据和台帐,如需外借,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在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清关费用管理

一、建立清关费用台帐,包括项目名称、工作单号、预付款日期、预付款发票号、预付款金额、预付款收据号、发票日期、发票发票号、发票金额、发票收据号、余额查询等等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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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某通讯公司到南京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出口手机的原产地证,但因其在手机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零部件70%以上为从台湾和日本直接进口,该公司仅进行制造外壳、插件、焊接,装配成手机成品,根据我国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对非我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才符合中国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该企业生产的手机产品因不能达到从价百分比标准,应该不能使用“中国制造”的原产地标记,同时南京检验检疫局拒绝签发我国的原产地证明书。

自1992年以来,我国对于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的加工出口机电产品,例如手机、电视机等,仅收取很少的加工费,但在国际贸易的统计中,根据我国的原产地标准也计入我国的出口,现在随着我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摩擦的增加,这种低标准的原产地标准将使我国出口手机遭受国外的反倾销措施,因此在新修订的原产地标准里,新增加了百分比要求,但相对于国际协调中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45%的增值标准要低,从而既可保护、带动和促进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促进投资结构的合理化,调整产业结构等,又能有效合理利用外资,加快与国际原产地规则接轨的步伐。

南京这家通讯公司出口的手机因来料为台湾和日本直接进口,但在南京生产加工的,若不能标记“中国制造”,那应标记哪里制造?由于WTO协调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还没有实施,造成不同国家各自执行本国的原产地标准,在此案例中,企业是否应根据进口国的原产地标准要求来标记“X国制造”?尽管《原产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但若不让企业标记“中国制造”,企业标什么?再者,因目前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即使企业标记了“MADE IN CHINA”,是由检验检疫机构的哪个部门来责令改正?因为贸促会作为签证机构之一,没有资格对标记进行责令改正,那么也是作为签证部门的产地证科也没有责令企业改正的职权。

为减少我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摩擦,应尽快制定来料加工出口产品标记原产国的具体实施细则,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在原产地标记具体实施细则中应制定出责令改正的范围和措施,如何下达限期改正通知单,逾期限后,采取哪些处罚措施等;企业应怎样标明原产国等,要考虑到是否违反国际惯例等等;二是建立原产地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部和各地联检单位之间以及与各地海关实现数据共享;三是加大对新的《原产地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学会运用原产地规则调整企业经营策略,最大限度地规避进口国所采取的保障措施,有效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纠纷,维护自己的产品声誉和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四是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未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提醒,甚至登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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