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2 1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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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号: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本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并承诺申请书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在对应栏内打钩
⒈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⒉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人证明。
⒊公司章程。
⒋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⒌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⒍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选举(委派)、聘任的证明
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⒐公司住所所有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⒑国家授权部门或者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
⒒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筹办公司的财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
⒓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书每页注解说明;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股东(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1、企业法人股东出资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提交该股东资产的审计报告;
2、申请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名称的行业特点一致。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拟办企业负责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委 托 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200 年 月 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作为申请人, 有限公司向你局申请办理开业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盖章、签字)
二00 年 月 日
人身份证
复印件
(出示原件供核对)
机构名称:
机构证号:
员证号:
员姓名:
联系电话:
第二,注册步骤:
1、咨询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b.《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c.承包工程合同;
d.承包工程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e.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承包工程许可证;
f.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g.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
h.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该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i.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变更登记。从事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其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营业执照;
d.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注销登记。从事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a.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