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论文范文

时间:2022-08-05 06: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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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论文

篇1

摘要:概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资本市场、货币政策金融体系及监管带来的影响,探讨了中国资本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应对国际资本流动应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资本流动;金融体系;风险防范

经济全球化自上世纪90年代起已经势不可挡。当世界经济活动跨越国界之时,资本流动国际化也形成了趋势。国际资本流动包括长期资本流动和短期资本流动。长期资本流动包括国际借贷、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短期资本流动包括银行资本流动,保值性资本流动和投机性资本流动等项目。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现代电子交易技术的广泛运用,新金融主体的产生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等外部环境、内部条件的不断变化等,促进了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增加。改革开放以来,资本流动对中国经济产生了积极影响,比如,直接投资有效弥补中国资本不足,为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资本流动加速商品周转,推动国际贸易往来的同时增加中国的财政收入;改善国际收支等等。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国际资本流动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巨大机遇的同时,也给中国金融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风险。

1资本流动对国内金融经济的影响

国际资本流入我国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通过经常性项目,虚假提高出口商品价格从而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二是随着我国的投资环境日益宽松,外资利用虚假投资信息使资本大量流入;三是通过跨国公司的投机行为流入资金。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加大了资本流动,为中国利用国际资金发展本国经济提供了可能。但国际资本的频繁流入流出,会加剧中国国金融市场的动荡,影响微观经济发展,不利于中国经济的稳定持久发展。

1.1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我国是一个还处于高速发展中的国家,我国的货币发行量始终以一个稳定的速度增加,M2虽然在今年有所下滑,但依然维持在10%以上,正因为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市场利率始终高于国际上发达国家几倍的水平,同时我国在大的趋势上仍处于汇率长期升值的通道上,这必然会引起国外的资金大量流入。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却能享受高额的汇差和利差,再加上对我国的商业投资也可以保证一个较高的回报率,若没有资本监管的限制就会促使大量外资涌入中国。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动的投机性,会促进我国股市的短期繁荣,助长股市指数的上升,在这个过程中,参与市场的投机者会主动地承担市场风险,同时对冲套期保值者的风险。同时依照托宾q的理论,股市的繁荣也会在一定程度使企业的市场价值大于重置成本,促进实业投资,而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也会因为资产的增值增加消费。而从负面影响上看,这种纯市场的投机行为并没有改善我国资本配置,只会异化证券投资功能,破坏市场价格均衡机制,在大规模撤出后引发资本市场震动还会关联到实体经济,直至引发金融危机。

1.2对金融体系的影响资本频繁流动会对中国的金融体系带来冲击。国际资本的流入导致国内资金较充足,银行往往会盲目扩大借贷,增加银行体系的风险。流资本的频繁动同时会引起利率和借贷市场波动,资本流入会增加货币供给量,导致利率下降;而资本大量流出会导致利率上升。其次,不管国际资本采取何种方式都会涉及到货币兑换,与汇率产生直接挂钩,进而会影响到外汇市场。第三,资本频繁流动会引起股票价格和股票市场波动,当国际资本采取股票投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会刺激股票需求增加,引起股票价格上涨,反之一旦流出就会引起股票价格下跌。而短期资本流动形式的多样化,推动金融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也会造成市场的虚假繁荣。

1.3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资本流入,都会使国内货币供给以内生的方式增加,央行原有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受到挑战,必须对现行的货币政策作出改变。面对大规模的资本流入,央行将被动地调控人民币,投放大量基础货币来吸纳流入的资本,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冲销因资本流入引发的通货膨胀。而短期资本通过经营项目、地下银行、洗钱等方式导致资本流入源头增加、速度加快,不同程度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目标确定的难度和实施效果的保证。

1.4给监管带来难度我国的金融机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外国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为国际资本进出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机会。而随着金融保护期渐进,在华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可对中国的企业和个人直接经营人民币业务,从事我国国债发行等,国际资本及国外投资者的资金往来将更为多样和便利。此外,由于我国汇率波动,利率调整相对国际市场所形成的汇差、利差等,会不同程度地诱发套利资本流入和流出。而依托金融创新工具和现代电子通讯技术,国际间资本在不同金融市场间的流动更具隐蔽性、更便捷也更难以掌控。这些都给央行对资本国际流动的监管造成极大的困难。

2面对资本流动应采取的策略

国际间的贸易和金融资本的流动在过去十年中数以十倍的增长,以纽约为首的三大国际金融中心和其他新兴的国际金融中心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那些可能存在的价值洼地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下也会在瞬间被填平。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推行,作为新兴市场,国际资本流动对中国经济将产生多重性影响。因此,国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通过实施严格管制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和危机。

2.1提升资本利用效率

中国在利用外资发展经济过程中,为避免对国际资本的过分依赖,要提升整体金融资本的使用效率。单纯从数量来看,金融资本市场已经趋于饱和,但从质量来看,国际金融资本对优化产业结构的优势尤为突出。我国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减少国际资本带来的挤占效应和冲击影响。化短为长,主动吸引长期资本,适应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及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2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

加快进行国有银行的改革,统一和开放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实现业务交叉,多种经营,增强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从根本上完善金融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在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基础上,增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弹性,适当扩大浮动范围,管理升值预期和通涨预期,寻求信贷规模调整和信贷结构优化的平衡点。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加快利率和汇率体制改革,推动利率市场化。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大力发展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的创新,推动和稳定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

2.3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资本市场的逐渐开放增加了货币政策操作难度。面对我国当前出现的财政赤字,从经济能力和偿债能力出发,避免采用扩大通涨来弥补赤字。不断完善货币政策,建立一体化的宏观调控体系,灵活运用调整再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以及公开市场业务等金融工具,将货币政策真正控制在适度宽松和稳健的水平上,科学地调控货币供应量和银行信贷规模,抑制泡沫的持续膨胀和投机炒作行为;适度规模增加供给,遏制价格上涨,化解资产价格上涨的压力。通过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引导资本流向,削弱短期国际资本流入中国套利、套汇和套取资本溢价的冲动,避免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经济带来冲击。

2.4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的安全稳定面对开放的国际经济环境,应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主动与国际金融统计接轨,通过建立一整套防范金融风险机制,化解国外金融机构对国内金融业构成的危机。通过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基金的形式,引导、管理和使用好国际资本,并积极采取防御性措施,限制短期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入,避免投机性国际资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过度冲击。此外,要不断提高鉴别和监控各类投机性资本的能力,进一步加大打击查处力度,以监管体制的完善,持续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林纯清.信息时代财务控制趋势分析[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12,2

[2]华兴顺,孙都光.国际金融危机对安徽经济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10,1

金融经济类论文范文二:现代金融经济风险分析

摘要: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命脉,现代金融体系运行是否稳健、有序、有效,对国家经济安全极为重要。本文以金融风险概况为出发点,对我国金融行业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且立足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现代金融经济风险问题防范措施进行了探究,以期稳定金融经济,实现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现代金融经济;风险问题;解决对策;概况

作为一个双重转型国家,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建设发展速度不断加快,金融领域改革也取得了良好了成就。但金融经济不稳定因素的长期存在也加大了其风险性。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相比其他国家的损失,我国在该场金融危机中损失不多,但这并表示我国金融体系较为稳定,事实证明,必须对我国金融体系建设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一、现代金融风险的概况

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未来收益、资产等具有波动性。金融风险是指于企业、机构而言,任何有可能致使其出现财务损失的风险,是企业、机构未来收益不确定性与波动性,其与金融市场波动性具有直接关联性。金融结构风险造成的损失往往在其自身影响以上。在具体金融交易活动中金融机构产生的风险,将严重威胁金融机构的生存现状。同时,如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到位也将产生极大的威胁,如产生系统风险,无法正常运行金融体系,甚至出现整个社会经济市场无序现象或产生极为严重的政治危机。根据具体标准可将金融风险进行多种类型的划分,如下:

(一)根据金融风险出现的根源划分,包含两类(静态、动态)金融风险。静态金融风险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出现的风险,其与相应定律基本符合,预测具有准确性。动态金融风险是指因改变宏观经济环境出现的风险,伴随时间推移动态金融风险产生的概率与影响作用也会随之改变,其预测难度较大。

(二)根据金融风险涵盖的范围划分,其包含两类(微观、宏观)金融风险。微观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客观环境改变、决策误差或其它因素导致经济活动参与主体资产、信誉受到损失的可能性。宏观金融风险是指全部微观金融风险归总。

(三)根据金融机构类别划分,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风险。

二、现代金融经济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金融发展格局不协调与风险向银行集中。我国金融资产结构存在合理性较差的现象,具有较高间接融资比重,储蓄率与广义货币M2持续上升,进而大量风险集中于银行业。我国广义储蓄率较高及持续上升,如34.3%为1985年我国储蓄率,38%为1990年储蓄率;40.2%为2001年储蓄率,44.6%为2003年储蓄率。近年来,以我国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末,社会融资规模达17.29万亿元,是年度历史最高水平;广义货币(M2)余额110.65万亿元,同比增长13.6%,比上年末低0.2个百分点,继续保持适度增长的态势。在银行业发展中,其主要依靠大量储蓄存款吸收,与中长期贷款发放进行储蓄增长压力释放。通过大量数据显示,我国银行贷款中所占比例较高为企业融资,一般为80%以上,但股票与债券融资比例则较低。企业融资对银行贷款过分依赖,将导致整个社会融资风险向银行体系过度集中。以长期发展而言,货币供给过度将对物价、资产价格稳定性产生极大的冲击,这对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不利,也将对货币政策调控空间产生挤压作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主导型为主,在整个金融资源中银行业所占比例超过90%,证券业发展滞后现象较为严重,保险业具有过小规模。在金融资源配置与金融风险分散中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该类金融发展格局,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无法满足,进而对金融体系稳定、效率产生极大的影响。

(二)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及呆账准备金不足2003年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贷款比率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但对此类指标的过度性强调,只会导致金融机构利用信贷投放扩大对不良贷款进行稀释或对有利贷款进行回收,实际上不良贷款存在的金融风险仍无法消除。目前,银行机构仍具有极大的呆账准备金缺口及具有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近年来,在国有4家独资商业银行内,高于国际标准8%的资本充足率银行仅有中国建设银行。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值仅为6.15%。由此可见,伴随贷款增长速度的提升,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没有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仍具有较大缺口,及较低的贷款损失承担能力。当银行资产扩张与资本金补充不符时,一定程度上必将造成其经营脆弱性。

三、现代金融经济风险问题解决对策

(一)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对金融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且对间接调控方式不断完善,进而实现市场运作机制建立与健全,调整信贷结构与产业结构。第一,货币政策决策民主化的实现,增加透明度,对货币政策决策水平全面提升。对金融宏观调控科学性、有效性地提升,对货币政策工具创新能力地提升,都能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完善提供依据,且能够在金融宏观调控中将货币、资本与保险市场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中央银行将继续推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该货币政策不仅能够对经济平稳发展起到支持作用,还能避免通货膨胀及进行金融风险的有效预防。在日常流动性管理与引导市场利率中将公开市场操作的作用充分展现出来,应达到运用存款准备金、差别存款准备金及公开市场操作之间组合的合理性,以此对数量调控能力进行全面提升。对中央银行运用价格工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传导机制加以完善,在资源配置方面将市场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以此对货币信贷合理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第二,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对利率杠杆进行灵活应用,以此调整总量平衡度。利用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市场利率起到引导作用,且按照市场利率金融机构对其资产、负债价格利率调控体系进行准确确定。通过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进行国际收支市场机制与管理体制建立,为贸易与投资活动提供便利。第三,加强与改进银行窗口指导,要求必须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贯彻落实,对支农金融服务加以改进,对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增加金融保障,调整信贷、产业结构,且对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全面提升。

(二)建立科学、高效防范风险与金融稳定机制

1、强化金融法制建设与实行依法行政。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对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行业法律边界进行界定,对各个金融机构的进行准确市场定位,对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特性进行合理划分,及时补充、改进其相关法规,实现金融机构依法行政。

2、风险评估与预警体系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必须具有系统性、合理性,确保金融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科学性,同时对整体金融运行状态与潜在风险及时把握,进行金融风险识别、评价与预警体系的合理化建设,且按照风险程度向市场及时提醒,做好事前防范工作,以此对金融风险的扩展范围进行有效控制。

3、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在实现金融一体化与金融稳定性不足的现状下,必须进行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机制的快速建立,以此对突发性事件产生加以有效控制。通过金融危机应急组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对金融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统一制定与实施。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现代金融经济发展事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为降低金融经济风险问题,推动整个金融行业的进步。必须重视风险问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金融改革力度。这就要求各个金融行业充分了解自身发展情况的前提下,确立正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推动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才能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童锦治,吕雯.我国银行业实际税负水平对其盈利能力影响的实证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0(02)

篇2

在国家金融体系日益完善以及银行风险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作为企业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债券必将重新兴起。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的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企业债作为有效的金融工具一直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国内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及持续高储蓄率的背景下,要改变企业外部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这种单一的融资结构,放松企业债市场以减轻企业间接融资所造成的银行系统风险迫在眉睫。本文主要从产品的替代性和互补性角度,分析了企业债券对目前的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及其设计的影响。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替代性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一样都具有融资功能。企业债是企业直接融资工具,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利用从委托方募集的资金同样可以投放于企业或项目。在某种程度上讲,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由于企业债在其发展中出现过一定问题,国家加强了企业债发行的审批与管制。目前国内企业主要融资方式还是通过银行、股票市场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融资。虽然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这些融资方式中占的比例并不大,但企业债的发展必然会对这种替代金融产品造成冲击。

短期融资券的出现已经昭显国家放松企业债市场的趋势。虽然国家发改委认为短期融资券并不属企业债范围(企业债主要是指期限超过一年的长期债券),但由于其融资成本较低,而国家对信托、REITs等融资渠道要求比较严格,已经有一些经营效益较好、具有较好偿付能力的企业为寻求短期流动资金转向企业债。这种情况也将随着企业债市场的进一步放开而日趋明显。企业债主要是融资目的,其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竞争主要体现在融资市场上。产品销售价格与数量直接决定于供给与需求。企业债的市场供给取决于企业对债券融资的需要,其结果直接来自于融资成本的比较。包括直接成本(比如股息、红利、利息和发行费用等)与隐性成本(比如破产成本、控制权转移成本与委托成本等)。企业债的市场需求,除投资方的资金规模外,主要体现在企业债券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与比较。目前,企业债市场特别是供给市场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制度法规限制很严格。所以其对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的替代性是十分有限的。

从目前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供给来看,其限制并不如企业债那么多。而且,同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信托具有自身不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在混业经营上,通过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可以直接用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或产业市场。但目前我国的信托产品同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尚有一段差距,具体体现在信托产品结构失衡上。对信托产品融资与投资功能的不同侧重是我国信托产品与西方信托产品的主要差异,即一个注重融资,一个注重理财。我国信托公司主要是产品开发型业务,而中介顾问型业务较少。特别是投资银行业务较少。同时,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却受到严格限制。由于信托融资受到314号文件、《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多重政策限制,特别是受到每期不得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一般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融资额度不超过亿元,此外,银监会在今年年初又一次加大了对信托行业的监管力度,导致目前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为主业的信托公司直接面对企业债的冲击更加陷入困境。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互补性

这里所说的互补,并不是从供给角度讲,而是从功能角度讲,具体指产品开发与资金运用上的互补。同作为投融资工具,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各有其具有优势的领域。在金融市场上,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聚集社会资金,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使储蓄有效转化为投资。特别是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方式。目前信托资金来源主要集中于社会中小投资人,这与以机构投资为主的企业债在目标客户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在销售对象上形成互补。

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与企业债各有一定的优势范围。如短期融资券的缺点主要就是融资风险大、融资弹性小和对企业的要求高。这就需要企业具有相当高的信用等级。从税率角度看,企业债也有一定的弱势。目前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才可以发行企业债。但企业债的兴起也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业务空间以及新的产品设计方向。目前,企业债和企业年金是信托业应关注的两大业务增长点。

企业债与集合类信托产品还需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利率市场化问题,另一个是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在这两个问题解决之前,由于风险与收益不能得到合理的体现。可能会出现企业债或信托产品一头冷一头热的情况。但总的来说,互补性依然存在。

企业债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影响

企业债对信托公司产生冲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托公司的产品结构较为简单。在《信托法》出台的大背景之下,经过整顿与重组的信托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为以所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主体的信托业务模式。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销售面临的是两个市场:一是以信托方为主体的财产委托方;一个是以项目方为主体的财产运用方。作为投融资的中介,信托公司的产品开发与销售受到委托方和运用方影响。这两个市场的机会都为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出现提供可能。目前的情况是,多数信托公司在进行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开发时还是以项目为中心,首先考虑的是项目特性和风险控制,所以,如果运用方资金总需求相对稳定,那么企业债注定要从信托产品口中分一杯羹。虽然企业债注定要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但从当前的市场与制度环境看,企业债的市场发行门槛还比较高。首先,对发行企业债的企业要求较高,审批程序比较复杂且额度有限。其资金运用与使用方式也受到限制。其次,对发行企业其发行方式还未实现市场化。由于企业债利率未能实现市场化定价,抑制了企业债风险定价机制的形成。由于企业债未能与市场利率波动挂钩,导致了广受追捧或是无人问津两极现象的出现。再次,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一是权威性不够,二是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和承销商具有共同利益,导致信用评级权威性不够,影响投资人的理性选择。另外,企业债市场依赖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发行企业要具备相当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资信条件。由于一系列约束条件的存在,短期看企业债由于规模有限尚无力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造成较大冲击。

从长期看,企业债市场必然逐步全面放开,企业债融资较集合类信托产品的优势也会逐步显现出来。由于信托公司主要从社会委托人手中募集资金,其融资成本较高。从最基本的融资成本角度考虑,企业债较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更具成本优势。资料显示,银行现行1年期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基准利率为5.58%,而同期限短期融资券的收益率基本稳定在2.92%~2.94%之间。而信托贷款的利息水平通常比银行贷款略高。所以,随着高信用度企业债的大量出现必然挤压现有融资类信托产品的生存空间。信托公司要生存可以发展和企业债合作的信托产品形式以及逐步从筹资主导型向代客理财过度,增加财产权信托,股权信托、保险信托等新的信托品种。

对于信托公司来讲,虽然委托方及运用方式对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具决定性影响,但二者中仍要以委托方为先,这是开发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灵魂。信用,或者说对委托人的信用,是信托公司的生存之本。所以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必须从信托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资金需求的企业利益出发。与发行企业相比,信托公司的重点在于其信用的长期性,如果集合类资金信托产品设计还是维持目前这种从运用方角度出发的产品设计概念,与企业直接发行相比并无本质上的优势,所以受到影响在所难免。信用具累积效应,而这恰恰是企业单独发行债券所难积累的。

企业债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协同

以发行企业债作为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企业调整资本结构,发挥财务杠杆作用的现实要求。但由于部分企业债券不能按期兑付,影响了企业债券的信用度,阻碍了企业债券筹资功能的发挥,这也就为新的信托产品出现提供了契机。

由于企业与投资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使有信用评级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发行无担保企业债融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况且目前我国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能得到很好执行的情况下,投资人很可能对企业债保持谨慎态度。所以企业债的顺利发行必须依赖一定的担保。而企业债券发行对债权人缺乏直接的物的担保、担保权的行使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是影响债券信用的关键。

银行已经注定要逐渐淡化企业债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利用民法上的担保制度,一对一为大量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操作上并不可行。所以,通过附担保传递出企业偿付能力信号十分困难。那些具有好的发展前景但目前并不辉煌的企业无疑很难传递出有投资价值的信号。此时,利用信托产品无疑是一个明智的做法,通过附担保企业债信托,企业可以借助于信托公司所积累的良好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是一种财产权信托业务,是公司债券债权人将作为债券发行抵(质)押物的实物资产上的担保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即全体债券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外部财产管理行为。

信托公司本身对信托资产运用的收益具有担保色彩。特别是对那些规模大,产品种类多,收益较好的信托公司来讲更是如此。信托公司通过其经营活动可以天然传递出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优良信号,这是那些单独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不具备的。所以,如果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的好,即使企业债的发行一定程度上得到解禁,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相对具有一定优势。

除与企业债结合开发新的信托产品外,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对有集合信托产品创新来巩固并开拓市场。通过构建风险收益特征不同集合信托产品线来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者的多样化需求。这种多样化特征具备企业债所不具备的融资优势。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还有助于实现向以客户(委托人)为中心开发信托产品转型,这也是信托公司培养、探索形成自身可持续盈利模式和核心竞争力的核心。

综上所述,企业债的出现虽然会对信托业目前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但长期的讲,企业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信托业结合。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市场未来的发展在于信托公司自身的信用积累以及产品结构的调整。

篇3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的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才能将某项金融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此类资产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1.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受以下条件限制

(1)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2)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或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3)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如5%),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注意:这是惩罚性规定)。

2.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一种承诺,表示一种信用与能力,对资产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息使用者作决策产生影响;如果改变,则可能意味着违背承诺,必须作出合理的解析才能免除惩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未到期时出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对出售后余下部分不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此种情况产要包括:

①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②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③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⑤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根据实际利率计算。

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如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类资产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篇4

1.盈利能力指标。总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这体现出公司整体的获利能力。净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这个关系可以直接体现出股东投资的回报。主营业务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是上市公司利润的来源,主营业务的收益越大,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就越明显。每股收益=净利润/期末总股本,每股的收益越高,反应出每股获利的能力越强。

2.成长能力指标。主营业务收益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这体现出上市公司重点项目的成长力。净资产利润率=本期净利润/上期净利润-1,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薪酬都是根据净利润决定的。

二、聚类分析的投资方法应用实例

聚类分析方法隶属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之中,与多元统计分析法和回归分析法并称为三大应用方法。聚类分析法一定要建立在某个优化意义基础之上,如果将聚类分析方和常规的分析法相比较的话,会发现聚类分析法有很大的优势,第一是使用聚类分析法可以对数据中的多个变量进行样本分析,然后将其分类整理;第二是通过使用聚类分析法所得出的数据非常直观明了,通过观察聚类谱系图投资者就能够清楚地分析出数据显示的结果;第三是如果将聚类统计法所得出来的数据结果与普通方法计算出来的结果进行对比,不难发现聚类分析法的对比结果更加细致、科学、全面,接下来通过两个应用的实例进行说明。

1.原始数据标准化。为了解决原始数据量纲和数量级差异带来的影响,更好的对聚类分析和判别进行分析,可以采用指标标准化的处理方法。

2.逆指标正向化处理。流通股本是逆指标,对其绝对值取倒数可以得出。

三、将聚类分析法应用到金融投资上的意义

将聚类分析法应用于金融投资上,不但可以显示出有效、科学、全面的数据更能帮助弥补金融投资投资时所出现的不足。

第一,聚类分析法建立在基础分析之上,对投资股票从一些基本层面进行量化分析,进而对股票价格影响因素定性进行补充并完善了原有的基础分析。聚类分析法作为长期的理性投资参考依据,是为了发掘股票投资的真实价值,避免由于市场过热导致资产估值不公允。

第二,在建立投资评价模型的时候,可以运用聚类分析法对公司和股票投资价值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公司的成长是一个在哥登模型中,在一个变化的趋势内进行。不变的股息增长率对实际情况并不符合,在采用多阶增长模型的时候,想要得到不同阶段的股息增长率是很困难的。所以,对股票的成长进行分析得时候,可以选取净利润率等客观的数据做参考,这样可以估算出股票的发展潜力。

第三,通过对聚类分析法和现资组合理论的比较可以得出,聚类分析法比现资组合理论更具有直观性和实用性,并且在实际生活中的局限小。该方法主要着眼于实际数据的相似性和其延生的规律性,较投资学中一些以预测和假定前提较多的模型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也更加贴近当前市场情况的现实。另外,聚类分析法的操作性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有一定的优越性,更加适合投资者使用。

第四,聚类分析法作为长期投资的理念,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逐渐被更多的投资人采用。理性的运用聚类分析法这种投资方法,不但可以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还可以规范其他投行的投资行为,促使发行股票的企业可以本着经营业绩和长期的成长模式进行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保护散户和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进而繁荣整个股票、证劵市场,使我国的经济更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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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CNKI数据库中期刊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的搜索,国内公允价值计量与高管薪酬相关性研究始见于2008年赵婧的《公允价值计量与高管薪酬的关系研究》。截至2014年,该领域的研究论文共44篇。研究方法以实证研究为主,主要围绕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与损失对高管薪酬的影响展开。赵婧(2008)认为高管薪酬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这一正相关关系并不显著,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存在,但效用不大,容易造成管理层短视行为,影响公司长远发展。高管薪酬在业绩上升时的边际增量大于业绩下降时的边际减少量,即为薪酬粘性。郭凯(2009)认为公允价值收益会增加利润而掩饰主营业务的不足,有利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增加,使得个别持有公允价值收益比例较大的公司出现高管薪酬与实际业绩相背离的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拖累企业业绩,但未因此影响到高管薪酬的增长。刘浩、杨尔稼等(2010)发现公允价值计量在增量意义上提高了会计业绩与高管薪酬契约的相关性,正的公允价值变动会带来更多的薪酬,而负的公允价值变动将不会带来薪酬的显著下降。徐经长、曾雪云(2010),韩金红(2011)经实证检验分析也得出了类似结论,公允价值收益对高管薪酬影响显著为正,而损失对高管薪酬没有显著影响。周辉与杨静(2012)也发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与高管薪酬正相关,而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与高管薪酬不相关。周林洁(2014)研究结果表明,公允价值变动与高管薪酬之间具有明显的薪酬粘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与高管薪酬正相关,公允价值变动为负时与高管薪酬没有显著相关性,上市公司高管可能通过操纵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来提高自身的收益。除此之外,其余研究也普遍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与高管薪酬正相关,而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与高管薪酬没有显著相关性,高管薪酬粘性仍然存在。郑开焰、刘建伟(2013)以我国上市银行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高管薪酬与银行利润表中的业绩没有显著相关关系,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薪酬———业绩敏感度不存在增量效应,银行业没有像非金融行业那样表现出公允价值损益对薪酬契约的不对称性,也没有显示出以往研究中发现的薪酬粘性。除开展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损失对高管薪酬的影响研究外,学术界还开展了基于企业产权性质、高管不同职位等方面的研究。基于产权性质的研究,发现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高管薪酬存在差异影响;而基于不同职位的高管薪酬研究则从管理层内部不同职位出发来探讨公允价值的薪酬契约有用性,发现不同职位的管理人员,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其薪酬的影响也是不同的。除郑开焰、刘建伟(2013)专门选择上市银行为研究对象外,已有公允价值计量与高管薪酬相关性研究的样本选择基本都剔除了金融行业。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保险、券商与信托)与其他行业在涉及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业务内容、相关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国家对高管薪酬约束机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对金融行业高管薪酬的影响不同于其他行业。剔除金融行业这一特殊值,能体现其他行业的平均情况以及大体趋势,为衡量与评价其他行业高管薪酬整体情况提供了相对客观的依据与标准。但是,由于金融行业的重要地位和金融行业业务的特殊性,导致公允价值计量对其业绩影响更为重大,若不将其作为研究对象,也不能全面反映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高管薪酬的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针对金融类上市公司深入开展两者关系的实证研究,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二、研究假设与模型设计

(一)研究假设

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中,为了有效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激励,高管薪酬一般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研究企业经营业绩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时势必要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构成企业经营利润的其他盈余项目相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更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风险较大。当企业经营业绩上升时,更容易将其归功于管理层的努力,因而人们会认为提高管理层薪酬是合理的。由于高管薪酬除了与相关激励相结合外,还应该受到一定的约束,并且出于保证稳健性、规避风险的需要,对管理层行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根据相关政策指引,薪酬也应随经营业绩的下降而下降,才能体现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提出以下两个假设:假设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与高管薪酬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假设2: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与高管薪酬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

(二)模型设计

现有研究认为,高管薪酬的影响因素包括企业规模、股权结构以及行业差异等。因此,为检验金融类上市公司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高管薪酬之间的相关性关系,本文借鉴已有研究采用的研究变量(如表1)以及研究模型,用如下模型进行检验:

三、描述统计与回归分析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2007年正式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适度引入,而2008年金融危机中金融类企业高管薪酬没有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下降而下降,反而升高,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由于数据库中2009年金融类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数据不全,故本文选取2010—2013年共4年间持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A股金融类上市公司(包括上市银行、上市保险、上市券商与信托)作为研究样本,数据均取自CSMAR(国泰安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剔除下列异常值:高管薪酬数据缺失的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缺失或为零的公司、停牌的公司,共得到145个样本数据组成全样本。同时将其中63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正、82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负的样本分别组成两个子样本进行研究分析。表2是对样本数据进行描述统计的结果。对全样本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高管薪酬LN(COM)的均值为15.5997、标准差为0.743,表明金融类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差距并不大。其他盈余均值为0.1809,最大值为0.85,最小值为-0.0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CFV的平均值为-0.0019,最大值为0.05,最小值为-0.05,与同样影响利润总额的其他盈余相比,则金额相对较小,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小于其他盈余,对利润的贡献也较小。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Frist的最小值为22.44,最大值为97.51,均值为65.8357,标准差为18.7761,说明金融类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差异较大,股权集中度差异明显。公司规模SIZE最大值、最小值分别为30.57和20.35,标准差29.0599,说明金融类上市公司公司规模之间也有较大的差异。资产负债率LEV平均值为0.7073,标准差为0.25682,说明金融类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但差异不大。独立董事所占比重Dir均值为0.35,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平均约占到三分之一。董事会规模Board最大值、最小值分别为22和5,但标准差为3.67,说明在董事会规模上,金融类公司之间差异较大。表3显示的是各变量间的相关关系。从表3看,对全样本分析,不区分CFV正负以及不考虑其他相关控制变量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CFV)与高管薪酬为负相关关系。其他盈余REA与高管薪酬正相关关系不显著,说明金融类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受利润影响的程度较低。资产负债率LEV与高管薪酬LN(COM)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安全的范围内,企业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时,资产负债率越高,高管薪酬就越高。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Dir、董事会规模Board均与LN(COM)呈显著正相关,表明企业董事会规模越大,独立董事比例越高,独立性越强的金融类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越高。CFV与REA之间呈负相关但并不显著,并且CFV与其他控制变量之间的关系也不显著。REA与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董事会规模Board显著正相关。此外,其他控制变量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较高的相关性。表4是对样本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结论如下:(1)就全样本分析来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CFV的估计系数为负且在统计上显著,说明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负时,其对高管薪酬LN(COM)的影响较为显著。D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公允价值损益CFV为正或为负对高管薪酬有显著影响。(2)对CFV<0与CFV>0这两个子样本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CFV<0时,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回归系数为-21.485且在统计上显著,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与高管薪酬是显著负相关的,当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越大,相应的高管薪酬就越低;而当CFV>0时,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估计系数为0.092,但在统计上不显著。纵观全样本与两个子样本,其他盈余对高管薪酬的影响在统计上都是不显著的。从这一角度而言,与已往剔除掉金融行业之后得出的研究结果不同,金融类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不存在薪酬粘性。(3)从全样本的回归结果来看,控制变量对高管薪酬也有一定的影响。资产负债率与高管薪酬成显著正相关,同时,在CFV<0的情况下,LEV与高管薪酬呈显著正相关,即在安全范围内,在保证企业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企业拥有越高的资产负债率,高管薪酬越高。作为公司治理变量的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First的估计相关系数为-0.003,且在统计上具有显著性,说明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则对高管薪酬约束效果越明显,高管薪酬越低。用董事会规模Board作为公司治理变量,其估计回归系数为0.063,在统计上具有显著性,说明董事会规模越大,公司治理机制越完善,则高管薪酬越高。通过表4的回归结果,证明假设1并不成立,而假设2是成立的。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与高管薪酬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越高,高管薪酬越低,而公允价值收益越高则并不意味着高管薪酬越高。金融类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并不是完全依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其他盈余制定,但高管薪酬随着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发生而减少。表明现有金融类上市公司薪酬制定机制中,公司业绩对高管薪酬有一定的约束作用。金融类上市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来自于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的交易,出于合理薪酬制定机制的考虑,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般来源于其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并非真实产生的损益,因此,依据该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上升而增加高管薪酬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时,金融类上市公司受政府控制程度越高,其薪酬受会计指标的影响就越小,因此,高管薪酬不会出现随着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但由于薪酬约束机制,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能表明管理层经营业绩的下滑会使高管薪酬数额减少。

篇6

一、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该法所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对于次级企业监管的弱化,则早在2003年国资委3号文中就有了体现。该文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同级国资部门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可见,对于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来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只需要作为其股东的一级国有企业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该法的第34条和40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企业改制,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涉及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改制等重大行为的,政府审批行为在时间上先于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文件均无此规定,相反,3号文甚至要求政府审批的报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专节规定了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并且其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司法》第22条的身影,可以说,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与《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举要

(一)转让方式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见,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

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的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而不再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审批。当然,符合特定条件的还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所称改组国有企业,后者并没有国有产权转让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围更大。而此前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范围也较新法为广。其中3号文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在上述情况下,上位法的“企业改制”与下位法的“国有企业改组”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调,不符合“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有可能免去清产核资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也许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目前,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适用的办法是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制,整体上来说实行“谁批准,谁备案”的制度,即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该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96号(转发)和[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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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该法所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对于次级企业监管的弱化,则早在2003年国资委3号文中就有了体现。该文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同级国资部门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可见,对于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来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只需要作为其股东的一级国有企业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该法的第34条和40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企业改制,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涉及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改制等重大行为的,政府审批行为在时间上先于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文件均无此规定,相反,3号文甚至要求政府审批的报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专节规定了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并且其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司法》第22条的身影,可以说,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与《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举要

(一)转让方式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见,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

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的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而不再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审批。当然,符合特定条件的还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所称改组国有企业,后者并没有国有产权转让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围更大。而此前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范围也较新法为广。其中3号文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在上述情况下,上位法的“企业改制”与下位法的“国有企业改组”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调,不符合“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有可能免去清产核资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也许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目前,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适用的办法是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制,整体上来说实行“谁批准,谁备案”的制度,即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该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96号(转发)和[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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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课题编号:GG0666。

【中图分类号】 O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9-057-2

高等数学作为高等院校非数学专业学生的一门重要基础课,它对后续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以及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数学素养的培养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的一部分专科院校升为普通本科院校。这些新升本院校尤其是新升本金融类院校学生的数学基础大部分较薄弱、水平差异也较大,再加上传统的授课方式与授课手段,导致目前新升本金融类院校高等数学课程的教学效果不容乐观。结合新升本院校学生特点,找到适合的教学方法,提高高等数学教学质量是目前新升本院校的数学教育工作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 新升本金融类院校高等数学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学生的数学基础相对较差,个体差异明显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逐年扩招,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升学率逐年递增。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绩好、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大多进入了“985”院校、 “211”院校或综合实力较强、办学条件好的普通本科院校,而新升本金融类院校所招收学生的平均综合素质明显比扩招前普通本科院校的学生要差些,特别是数学、英语这两门课程的基础普遍薄弱。但就这些学生的数学基础而言,一方面落后重本院校学生较多,另一方面个体之间差异也比重本院校学生明显,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在新升本金融类本科院校生源中,个别优秀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并不一本院校的学生的弱,有一部分学生偏科现象较为严重,还有一部分学生是靠死记硬背或临场超水平发挥考上的,这些都是导致新升本金融类院校学生数学基础个体差异较大的主要因素.新升本金融类院校学生的数学基础普遍较差,个体差异还比较明显,这些都给高等数学课程的教学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二)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动力不足

新升本金融类本科院校学生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动力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一小部分学生是由于高考失利而带着抵触情绪升入高校的,或者是对学校名气不满意,或者所学专业不理想,所以积极性不高;2.一小部分学生在远离家长有了自由后将大部分精力用在了学习以外的事情上,觉得大学四年能混个毕业证就可;3.部分学生还习惯高中教师的授课方式、授课节奏,希望同一问题能反复演练,对高校课堂教学的节奏、方式很不适应,觉得高等数学太难学了,从而失去了信心和继续学习的动力;4.部分文科生数学逻辑思维能力较差,在对这门课程久学不懂、不通的情况下失去了继续学习的勇气。

(三)教学模式传统化,教与学的矛盾突出

新升本院校办学主要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素养的应用型人才,同时也要兼顾能够进行深入理论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的研究型人才的培养,而这两类人才对数学技术开发的研究型人才的培养,而这两类人才对数学知识的需求是明显不同的.新升本金融类院校高等数学的教学的授课内容和教学要求都是统一的,这就造成基础较差的学生觉得授课内容多、程度较深而“消化不了”,容易失去学习信心和动力;而基础较好的学生却觉得内容简单、课堂内容不够饱满而“吃不饱”,容易出现抱怨的情绪。同时,高等数学教材大多重视定理、结论的推导证明、轻实践应用,使得教与学的矛盾更加突出。高等数学课程在的授课内容多,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教师的课堂教学基本是教师的“一言堂”,基本是为了完成授课任务而按照自己的节奏来授课,很难顾及学生的学习情况,长期积累下来导致高等数学课程课堂效果很不理想。

(四)学生自学能力较差

由于大部分学生从小就上各种类型的辅导班,已经习惯了有问题等着教师讲解这种学习方式,懒于思考,久而久之学生的自学能力普遍较差。进入大学后,缺乏了辅导班的学习环境,又缺乏自学能力,逐渐对学习失去了热情。

(五)现有本科教材内容多、难度大

目前,本科高校使用的教材一般从“十一五”规划教材、21 世纪精品教材、国家级获奖教材和教育部推荐的教材中选取。可以选择的教材很多,但多数教材都接近本科数学专业的教材,教材内容过大,抽象性、理论性比较强。教材特点是重视定理的推导证明,轻实践应用。这些教材适合“研究型院校”的学生,而对新升本的“教学型院校”学生来说,内容多、难度大,与后继专业课程脱节严重,容易造成学生“学不会,用不了”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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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职业素质是每个人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大学生来说良好的职业素质是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根本保证。我国已经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2014年大学毕业生达727万,为2000年的7倍,是历史上人数最多的一年。后危机时代,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政府与高校一大考题。特别是应用型本科学生的素质不如重点高校的学生,使得他们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基于素质与职业要求相匹配的视角,加强金融类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实现大学生到合格职业人角色成功转变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概念解读

职业素质是指劳动者在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劳动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形成和发展的个性心理品质,是从事专门工作的人自身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金融类应用型本科院校毕业生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修养,强烈的金融责任意识,迅速捕捉信息的能力,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力,熟练的业务处理技能,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坚实的专业基础等职业素质。

金融类应用型本科院校毕业生就业范畴属于经济管理型职业。经济管理型职业对于从业者的素质要求比较严格,具体包括:

1职业道德:高尚的职业修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需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强烈的金融责任意识,从事经济活动的人要有很强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经济法规,绝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国际金融惯例,有利于保证经济健康平稳运行;严格保密意识,经济管理工作者会接触到金融、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从业人员要严守秘密。

2职业素质:迅速捕捉信息的能力,这对于准确的经济预测和科学的战略规划的制定有着重大意义;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力;熟练的业务处理技能,经济管理活动需要应对很多繁杂的琐事,要能够有效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很强的社会实践能力,经济管理离不开社会,要善于分析人群的消费心理,使市场开发有针对性;预测和策划能力,经济管理工作需要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为企业做出科学的决策提供指导,对于具体项目的实施要有很好地策划,保证优质的完成。

3知识结构。坚实的专业基础是经济管理者必然要求,此外,外语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是现代职场人士必须掌握两种工具。

二、金融类应用型本科院校大学生职业素质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职业目标不明确

大学生职业素质提升的关键就是设立明确的职业目标。职业目标的确立直接影响着大学生职业素质培养的有效性。当前,我国大学生普遍存在着职业目标不明确的现状。华中人才通过对1200家招聘企业的调研显示,求职者最大的问题是职业目标不明确,63%的企业建议大学生多参加社会活动,提升胆量、加强责任心。相当部分大学生不清楚未来的发展道路,有的甚至一点儿也不关心,大部分时间花在休闲娱乐上。即使有部分学生刚入校门就表现出张烈的就业紧迫感,参加社会实践有时只是单纯未获取收入,长久以往,反而变得更加迷茫,最终不利于职业素质的提升。

2对就业形势把握不准确

大学生作为社会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求职准备阶段理应对当前的就业形势有科学的判断。然而,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首先,我国经济增速放缓。2014年第一季度出口和投资增速回落,二季度,国内经济增速继续下滑,主要宏观指标继续回落,幅度有所收窄。例如,黑龙江省一季度能源工业增速首次出现负增长,广东省一季度外贸进出口同比下降23.1%。

其次,结构性矛盾突出。2014年理工科类毕业生男女比例约为6:4,文科类毕业生男女比例为3:7,文科类女大学生就业面临较大压力。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大学生表示对于就业形势和学长的就业状况有所了解,但是没有进行过认真的分析。大学毕业生应该把握好形势,适应环境,才能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3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

据调查数据显示,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中,超过半数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学科知识背景均为其他学科,其次为教育学,拥有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知识背景的人相对较少。目前,虽然在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师资队伍中有一批科研骨干,但是,从总体上说,这支师资队伍的科研能力弱,具体表现为:思想上认识不够,高校领导到就业指导教师思想上不够重视;科研成果相对较少,从发表的论文来看,大同小异,缺乏较深入的理论探究,缺少使用分析统计工具等,研究相对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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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顺应金融微观化趋势

自20世纪50年代之后,金融理论从对货币需求动机、货币需求函数等宏观抽象理论描述转向了实证化、微观化研究,其成果包括资产组合理论、金融衍生工具定价理论、风险管理技术等,使得金融业完成了从单纯为生产与流通服务的货币与信用,向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各种金融服务的独立的现代金融产业的转化,业务范围涵盖了货币、信用、票据、证券、保险、信息咨询、家庭理财等多个领域,并且呈现出全球化、网络化和工程化趋势,产业地位迅速上升。因此,金融学教学改革顺应了这种微观化的金融发展方向。

(二)顺应我国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单一的精英型体系向大众型、精英型等多样化人才培养体系的转变,我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就推出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此,复旦大学、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九所学校于1994年共同承担了《面向21世纪金融学系列课程主要教学内容改革研究和实践》的教改项目。2000年,复旦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厦门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又共同承担了《21世纪中国金融学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在原有《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等宏观金融课程的基础上,增加投资学、金融中介学、公司财务学和金融工程等微观金融方面的课程,为学生搭建了全面的宏微观金融知识架构,为未来从事金融管理与投资、银行经营与管理、保险与理财等金融业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现有金融学教学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金融学教学改革未能照顾到地方院校办学环境和人才培养目标

尽管《面向21世纪金融学系列课程主要教学内容改革研究和实践》《世纪中国金融学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等金融教育改革工程深入研究了金融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以及相应的课程体系改革等问题,对于掌握金融学专业教育基本规范、从总体上提升金融专业教育水平有着十分巨大的意义,但上述研究以重点大学一流金融学科建设为重点,分析的是一流大学为培养高层次金融人才而面临的金融学本科教学定位、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改革问题。最新教育部、财政部正在推进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的建设项目大多数也由一流重点大学承担,未能照顾到地方院校的办学环境和人才培养目标。

(二)微观金融类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改革不到位

如前所述,随着微观金融学理论的发展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各地方院校在制定金融学人才培养方案时都在顺应金融微观化的发展方向,开设了若干微观金融类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完成了单纯由宏观金融为主到宏微观金融并重的转变。比较而言,由于宏观金融类课程一直是我国金融专业核心课程的经典,在课程设置、课程定位与目标、教学内容安排、重点与难点把握以及教学方法运用等方面已形成基本规范,各学校正在尝试的是如何在遵照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但微观金融类课程教学相对不成熟,尚未解决以下问题:微观金融类课程到底应该包括哪些主干课程?主干课程的定位与目标是什么?如何避免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交叉与重复?针对微观金融类课程的技术化、实证化要求,如何跟进相应的包括实践教学体系在内的教学方法改革?尽管各院校的教学改革也有所涉及上述问题,但基本上没有形成与各地方院校办学环境和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的微观金融类核心课程设置、教学基本规范以及教学方法改革方案。

三、地方性大学金融学专业微观金融类课程整合及教学方法改革构想

笔者认为:教育改革必须具有针对性。地方院校在研究金融学本科教学定位、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改革问题时,应该将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金融学专业教学基本规范与地方院校办学环境和人才培养目标相结合,根据各自的专业建设定位与特色,研究与设计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期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金融专业人才。

(一)改革理念

1.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单一的精英型体系向大众型、精英型等多样化人才培养体系的转变,本科教育必须正确树立现代教育理念——以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为目标,强化教学要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以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贯彻现代教育理念需要通过包括课程设置的优化、课程教学内容的革新、教学方法的改进等系统的课程建设来实现。

2.坚持国内外金融学科发展前沿与地方性院校办学模式相结合

为系统地推进课程建设,我们认为应在正确认识金融学科因“开放”与“动态”而致的其内涵与外延不断扩展的基础上,坚持国内外金融学科发展前沿与地方性院校办学模式相结合原则,在整合微观金融类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时,既要保障学生掌握本学科、本专业教学的基本规格和要求——为学生构建起宏微观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又要照顾到地方性大学的办学环境和培养应用性人才的目标——强化微观类课程整合。

(二)改革内容

根据上述改革理念,地方性大学金融学专业微观金融类课程整合及教学方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整合微观金融类课程

微观金融类课程整合包括两方面:一是将微观金融类课程整合成投资、银行、保险等三类(详见表1)。明确每类课程设置目的以及主要核心课程,并从现有基础出发提出具体的建设途径;二是明确各门课程的课程定位与目标、研究对象与主要内容,并协调好课程之间教学内容的分工与衔接。现行的相关课程如《金融市场学》《证券投资学》《证券投资分析》《期货理论与实务》《风险投资》等微观金融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内容交叉与重复。为此,我们应在借鉴有关院校相关课程设置、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的基础上,根据地方院校办学环境、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专业建设定位与特色,研究确定各门核心课程的定位与目标,并通过修编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等途径,协调和明确各门课程的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

2.改革教学方法

鉴于微观金融类课程高度理论性与应用性并重的特点,认为应该重点推进以下三大教学方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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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教学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构建金融工程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基础是夯实学生的基本实践能力,加强对学生的基本动手操作能力的训练;其次,在打好基本实践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特别是针对自身专业特点所设置的实践课程,这些知识与技能应当突出应用型的培养特色;最后,为符合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实践教学体系应强调交叉学科的思维培养,加强多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实践课程的训练。

2.1基本实践能力

金融工程专业学生应能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受到比较严格的科学思维训练。掌握现代金融分析方法。掌握金融工程的基本理论与分析方法,熟悉其在经济学和金融学中的应用;了解相关的金融方针政策、了解金融工程理论与方法的发展动态及其前景。通过金融工程基本技能模块的训练,整合学科知识,综合运用各种实验方法,培养综合实验能力和科学思维能力。主要培养金融工程专业所需的基本操作能力和金融行业岗位入门的实践能力。要求熟练掌握金融工程的基本理论框架,熟悉公司财务、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相应的基本运作技能。在专业核心理论课程学习后,针对基本技能训练可以集中分阶段安排;主要为学生筹建模拟银行、模拟证券交易中心等实验操作平台,通过基本技能模块可以让学生掌握最基本的操作技术。

2.2专业实践能力

金融工程专业学生应具有较好的金融分析能力,能够基本掌握适当的数学建模技巧;具有较好的统计计算能力;有一定的计算机编程能力,和适当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广泛的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具有综合运用数学、经济学、统计学、计算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金融问题的能力。由学生自主设计或结合科研立项自主实验,锻炼学生综合分析与创新能力。要求本专业学生在实习中联系实际开展专业调查研究,可以根据实习周期,将一些业务单一,容易上手的岗位提供给学生,并从中发现值得研究的问题作为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的选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到为各大金融机构提供咨询服务项目的研发过程中。采取团队合作的方式,由专业教师指导,将学生分成若干研发小组,学生们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完成项目,从中掌握实践技能,学会解决实际问题,并使专业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提升。通过专业实践能力的训练,熟悉专业就业需要具备的金融素质,增强学生对社会专业岗位的认知。培养学生应掌握实验的基本操作方法及技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特别是针对自身专业特点所设置的实践课程,指导学生正确使用相关专业的实验软件,掌握基本数据处理方法。鼓励学生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鉴定、资格认证考试。在教学计划中适当开设与专业证书相对应的部分课程,大力鼓励和指导学生通过学习获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金融英语初级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另外,还可以结合专业特点适当多开一些与金融有关的公共课和专家讲座,拓宽学生知识面,以创造培养基本工程素质的氛围。

2.3实践发展能力

金融工程专业学生除了应当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之外,还应具有良好的数学素养,具备基本的经济分析能力,具备基本的金融模型分析能力;能从事经济学、金融学及相关领域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工作;同时,由于当前社会的需要,金融工程专业培养的人才还应具备适当的会计、法律、管理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在个人能力方面要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创新意识,同时也要具有科技开发及团队协作精神。为符合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实践教学体系应强调交叉学科的思维培养,加强多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实践课程的训练。为此,学校要整合金融类、经济管理类、统计类、数学类及计算机应用技术类相关资源,大力开展具有综合性的实践教学。同时,在这个信息更新速度迅猛的时代,金融类机构在不断创新自身的产品,这就要求我们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及时更新与创新实践教学手段,培养出具有创新素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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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2-0068-02

一、设置法务金融复合型专业的必要性

1. 有利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 从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求状况来看,法学专业毕业生供大于求的现象比较明显,就业难的问题较其他专业更为突出。根据麦可思研究院2010~2012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法学本科专业在3年里都因就业率落后被列入“红牌”专业。现实表明,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势在必行。据调查,当前复合型人才更受用人单位的欢迎,法学、金融复合型人才的社会需求在不断扩大。从专业的适用性来看,法务金融专业人才不仅适用于法律和金融部门,又能适用于一切与金融联系比较密切的企事业单位。因此,法务金融专业毕业生的适用领域宽广,必然会提高专业就业率。

2. 符合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需要。2010年7月29日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指出,高等教育要“优化结构办出特色。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高等教育关键是特色化教育,设置法务金融专业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目标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3. 符合高等教育创新的需要。《纲要》 指出:“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 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 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加快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设置法务金融专业正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人才需求而进行的教育创新,是法学教育改革中进行的积极探索。

二、法务金融专业的现状

目前国内的法务金融专业只是在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进行试点, 2010年招生一个班。该院对大量的金融机构进行了调研论证, 被调查的金融单位无一例外都欢迎法务金融专业复合型人才。 这一方面是由于复合型人才的知识面较广, 比单一型人才的创新能力强;另一方面,无论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开展,还是金融业务创新,这些复合型人才比单一型人才都有特有的优势,是金融机构不可或缺的。

目前国外也没有专门的法务金融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先例, 但有类似复合型专业的经验做法可供参考。在美国的大学有法律与经济(含金融)相结合的专业,结合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法学院中开设相应的法律经济学方向, 二是在经济学院中开设相应的法律经济学方向。在第一种方式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哈佛大学的法律经济分析专业,该专业是哈佛大学很强的一个专业,许多教授具有经济学与法学双博士,从不同领域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在经济学院中开设法律经济学是美国大学的普遍做法,其中最有名的莫数芝加哥大学的经济系,其对美国法学的贡献是举世闻名的,同芝加哥法学院一起成为法律经济学分析的主要“发源地”。

三、法务金融专业课程设置

(一)人才培养方案思路

法务金融专业是一个复合型专业,其主要是将法学与金融学两个专业进行复合,法务金融专业人才应知法律,懂金融,除了懂这两行业外,还有一些必备的基本功需要掌握,如对经济规律的了解,懂得看财务会计报表等。因此配合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对法务金融类专业学生可开设经济、会计方面的相关课程。

(二)主要课程设置

1. 专业基础课设置。 专业基础课是一个专业所必须了解的学科,法务金融专业需要法学和金融学两方面基础知识结合。法学类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商法学、行政法学及诉讼法学;金融类专业基础课包括货币银行学、会计学基础、经济学基础等方面课程。

2. 专业主干课和专业课设置。 法务金融类专业学生将来的就业方面主要以金融业为主,金融业又主要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为主,为适应人才行业发展需要该专业应以行业来设置相关的课程,可分四类设置:第一类是所有行业必备的法律课程,主要是合同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这些课程主要以民商法方面的法律为主。第二类是不同行业所需的不同法学课程,主要是银行法学、保险法学、证券法学等方面课程。第三类是不同金融业所需的不同金融业课程。主要以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和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两条线设置。如针对银行业可开设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信用管理学、投资银行学、公司金融等金融业务经营课程;针对监管方面可开设银行监管学、保险监管学及证券监管学、风险管理学等方面课程。第四类是金融监管法律。金融业是一个需要重点监管的行业,金融监管法也是金融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可开设中央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监管法及保险监管法等方面的金融监管法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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