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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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与×××、×××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进行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伤残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孙丽,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商镇老君村七一组,电话:13572124269。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两次出院后的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3、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千毅、
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乾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某些组织器官经医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现需要对伤残等级、两次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2015年5月6日从申请人的银行帐号中取出25000美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从银行调取的2015年5月6日取款凭条上的朝鲁门三个字,不是申请人自己所签,而是由被告代签的。
当时申请人与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恋爱关系),被告为了完成其业务任务并同时可以炒外汇,于是从申请人的帐号中取出了25000美元,并存进了其自己的帐户,朝鲁门 三个字是由被告苏日娅代签的.
另根据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当日提取外汇不得超过 10000 美元。只有内部员工才有机会可以提取 .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是被告从申请人帐户中取出了 25000 美元的事实 ,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范例2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6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1、早产极低体重儿,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1177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鉴定疑义说明申请书
申请人:高碑店市医院,住址:高碑店市幸福路。
请求事项:
请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书面明确说明本案被害人田朵伤残等级评定后到十八岁前是否需要护理依赖、依法是否应当计算护理费。
事实与理由:
田朵诉高碑店市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田朵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已由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意见书第四部分第二项护理依赖程度中明确记载:被鉴定人田朵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依照《人体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其总评分为85分,尚未达到4.2.2之规定,无须护理依赖。但该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第二项之内容为“被鉴定田朵人左上肢功能障碍成年后无需护理依赖”。因此,双方对田朵伤残等级评定后到十八岁前是否计算护理费产生不同理解。
上次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书面回复不能排除双方对此问题的不同理解。因此,本案被告再次请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书面明确说明本案被鉴定人田朵伤残等级评定后到十八岁前是否需由被告支付护理费进行明确说明,以利于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