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6 0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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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招标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四条 招标范围:
(一)城市主要地段(详见附件)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建筑物总高大于五十米;
2、建筑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
(二)新开发的居住小区或五公顷以上的旧城改造片区;
(三)重要纪念性建筑;
(四)重要市政工程(立交、桥梁、地下隧道工程等)。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并符合设计证书允许范围内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六条 招标投资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标办公室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签招标文件;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八)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后送至招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组织有关建筑经济、规划、设计、概算工程技术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统一技术经济指标测算,供评标时参考;
(十)评标、定标;
(十一)中标单位根据评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真修改,送审后由市招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或准备项目批文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作;
(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红线图及市政设施外部条件(外部条件统一委托市规划院承担);
(三)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对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资料等;
(四)工程用地范围的现状调查及地质普查资料;
(五)对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内容、比例尺、深度及模型的具体的要求;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招标单位应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九条 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投标单位所持设计证书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必须与招标工程的内容和规模相符合。
第十条 凡参加投(邀)标的设计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或院(所、室)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投标负责人,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的资料:
(一)标书一整套;
(二)图纸、说明书等缩印本十五套。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图纸;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平面图,
3、立面图以及重要街景图,
4、剖面图(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着色透视图或建筑模型;
(三)工业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参照的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图纸按本条第二款的内容办理,其中工业项目须增加工艺布置图;
(四)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周期的措施;
(七)设计收费金额。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寄送的投标文件,经招标工作小组(申请公证的项目则请市公证机关)加锁贴封条后,统一由招标工作小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看或修改。
第十四条 为维护投标、招标单位双方的权益,凡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擅自撤标或中断招标的任何一方,均将承担另一方一定的经济损失费。
第十五条 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评标管理
第十六条 对投标的规划设计方案资质审查,由市招标办公室组织未参加投标活动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工程特点,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其成员不得参与招(邀)标过程中有碍于评标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第五章 定标管理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中标方案,由市公证机关当众启封,宣布中标单位或作者。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的依据:
(一)能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范、规程;
(二)设计文件内容、质量、深度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方案有创新、有特色;
(四)方便施工,有实施的可能性;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
第二十二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由中标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市招标办公室组织有关评委、规划设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市招标办公室发出中标通知书。据此,建设单位可向中标单位委托设计签订合同,设计单位可按程序进行各阶段设计。
第六章 投标、中标酬金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具有一定质量投标方案,无论是否中标,均给予一定的成本费和劳务酬金。
(一)规模五至十公顷的旧城改造区,十至二十公顷的新开发区,建筑物总高度五十至八十米的一般性公共建筑单体工程(附有彩色渲染图、透视图或模型):
非中标单位:一千至二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二)规模大于十公顷的旧城改造片区,二十公顷以上的新开发区,建筑物总高度大于八十米于一百米的公用建筑单体工程(附有模型):
非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三)纪念性建筑,功能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外合资项目(附有模型):
非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使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其同意。
一、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㈠年初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规委会成员、规划和建设局中层以上干部及相关股室人员共300余人参加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及宣传动员大会。市委常委胡永芳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做了详细的安排步署。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四大家领导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市规划和建设党组书记局长郭明均同志、总工程师宋伟平同志、规划股长裴刚同志、监察大队长张思林同志分别就城乡规划的编制、执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
㈡今年四月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集中宣传。一是在太平镇城区主要街道及各建制镇悬挂长幅标语,共计100余幅;二是街头咨询宣传,由规划和建设局牵头,相关股室人员参加,邀请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参加在太平镇中心地段进行了街头集中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宣传巡回宣传,共按街群众街头咨询3000余人次,散发宣传资料1.5万余份,出动力宣传车150余驾次。同时各建制镇也进行了各种形式宣传,做到经常性宣传,主要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及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对广大市民及管理相对人散发资料及讲解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宣传,使《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对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㈠万源市原城市总体规划是1996年编制完成,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xx年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万源市被明确定位为中等城市规模进行建设发展。为此,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函139号)和万源市人民政府(万源府函141号)文批准,决定修编万源市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xx年年6月,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xx年年3月完成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纲修编。xx年年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万源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进行了两次评审并已通过,目前已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㈡乡(镇)场镇规划编制情况:
一是现已完成8个建制镇、乡场镇的规划编制(官渡镇、白沙镇、青花镇、罗文镇、旧院镇、大竹镇、黄钟镇、铁矿乡、石塘乡);
二是完成省级试点镇官渡镇和太平镇的总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完成了对万源市太平镇坪长村、仙龙潭村,固军乡中河村、梨树乡池家坝村、白羊乡泉溪坝村等26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村庄规划和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制定了蓝图;四是完成2个村庄(白沙镇郑家坝村、罗文镇严家坝村)的规划编制,并上报主管部门待审批;五是xx年年沙滩镇、草坝镇、河口镇、井溪乡、庙子乡、茶垭乡、石窝乡等7个乡(镇)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三、严格执行城市控详规划
㈠万源市中心城区太平镇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过去该城区的房屋结构多为清代后期及民国时期修建木结构1至3层青瓦屋面房,少量的为建国后50至70年代修建砖木、砖混结构平房及两层楼青瓦屋面房。旧城改造掀起前(xx年年以前)除“明珠广场”,“万宝商场”2处初具规模外,其余各类旧房仅仅只是配合道路拓宽工程进行了零星改、扩建,1986年至xx年,旧房改造面积只有25万平方米,年平均不足1.5万平方米。xx年年4月,万源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结合万源的实际,对万源城市的规划建设定位为:
围绕构建绿色万源、活力万源、红色万源、开放万源、和谐万源。把万源市建设成为联运秦巴的山水园林城市。并提出了:
“突出重点,连片开发,放宽政策,增强活力,拓宽渠道,多元筹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的要求。同时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制定并印发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的决定》、《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城镇拆迁补偿标准及被拆迁房屋认定规则》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吸收市内外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单位、个人参与旧城改造,推动城市建设发展。xx年年7月,万源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建筑规划学院编制完成了《万源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xx年年编制完成了万源市河西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区位优势的变化,原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已远远不能适应万源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要求,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中等城市规划目标,为此,万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市总规及详规进行修编,并经省人民政府90号批准同意修编,于xx年年9月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目前总体规划修编纲要大纲已通过万源市级评审,正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㈡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审查、审批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xx年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土地供应及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批,严格按程序进行规划指标的调整和变更。对规划区内未编制控规的地块按程序报批和制定规划条件进行审批。
一是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了《万源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万源市城区危房加固、维修、改建须知》、《行政责任追究》和“一书两证”办事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是在规划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所有在建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了全程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一书两证”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确保建设项目能严格按规划执行。
三是经审批后严格按程序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并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的管理执行上有效推行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工作方法,大大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审批的公开性,办事的公正性,从制度上和监督的力度上来提高办事效率,预防腐败。
四是城建监察大队加大规划的执法监察力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不准超越红线,不准随意改变规划内容进行建设,城建监察大队即实行领导包片、中队包区、监察队员包项目,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巡查、监督、督查力度。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按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查处。仅去年城建监察大队共查处违法违章建设150余起,违法占地面积50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5000余平方米,发出停工通知书11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7份,处罚决定书24份,拆除违法建设4起(其中强制拆除2户)建筑面积900余平方米。截止目前共处违章建设罚款31万元。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了违法违章建设的势头,确保了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顺利实施。
中图分类号:F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45-02
一、村发展规划概述
1.村发展规划的概念。村发展规划是将村庄建设规划与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村域规划。传统产业规划缺少具体的空间形态分析,而传统村庄规划缺乏对农村产业发展的指导意义,村发展规划将两者有机结合颠覆传统村庄规划编制方法理念,是城乡统筹下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革新。
2.村发展规划的特点。(1)因地制宜。村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生态资源、文化资源、生产资源为农村发展方向进行策划与指导,能够结合村庄特点因地制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2)拓展用地空间。村发展规划通过技术创新,打破传统规划方法,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在规划技术上拓展建设用地、农业用地、未利用地等用地分析方法。
3.村发展规划与传统村庄规划的比较分析。一是村庄规划按照深度不同分为村庄布局规划、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整治规划,作为规划许可依据的村庄规划主要指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模较小的村庄一般一次性做建设规划编制,而不编制村庄总体规划,村发展规划包括了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二是传统村庄规划主要研究对象是村庄建设用地,而村发展规划的研究对象包括了村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三是技术标准不同,传统乡村规划技术标准中居住用地较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产业用地严重不足,不能适应村庄发展要求;村发展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产业发展用地适应村庄发展要求。
4.编制村发展规划的意义。编制村发展规划首先能够解决用地发展空间的难题,为农民增收指明方向,从一产、二产、三产上分类进行用地分析与空间布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村发展规划通过对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产业用地进行分析,如何挖掘用地潜力,既保护耕地不被占用,又丰富农村产业内容,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其次能够在不占用耕地的条件下促进城乡统筹,村庄规划如何适应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在技术上进一步创新编制方法;而且还能够解决农村产业无序布局引起的社会矛盾,规范农村产业布局规划管理,规范了农村产业发展的用地开发与利用,制止违法建设现象,化解农村矛盾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村发展规划编制的法律地位分析
1.与《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原则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6月颁布,并于2009年1月开始实施。新的城乡规划法无论从立法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精神。现行村庄规划的编制方法与技术标准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产物,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与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有很大的区别,如居住用地标准过大,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用地标准过低等等,导致城乡二元结构无法打破。由此可见,现行村庄规划无法适应新的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进行技术创新。村发展规划正是城乡规划法背景下重大的技术突破与尝试,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精神,是对《城乡规划法》的最大尊重。
2.符合各地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要求。新《城乡规划法》颁布后,各地方政府多通过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浙江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提出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城乡全覆盖原则进行规划编制,并通过县市域总体规划,解决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的问题。村发展规划是村域全覆盖的规划,用地分析打破了传统村庄规划的技术方法,不仅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研究,同时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研究农业用地与未开发用地,真正从技术上落实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规衔接。
3.为农村发展空间提供规划许可与规划服务的法律依据。村发展规划通过规划技术分析手段,突破农村发展障碍,为农村发展空间提供规划许可与规划服务的法律依据。农村发展有两大障碍,一是产业发展方向过于单一,制约农民增收,二是用地空间尤其是建设用地空间限制农村发展。在当前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各地的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土地资源配置的重心多在中心城区和园区开发,而农村所获的建设用地指标即便是住宅用地指标都难以满足,更难以支撑产业发展空间。传统村庄规划没有结合农村产业发展进行规划,更对于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项目无法进行规划指导,如农家乐项目大多位于生态环境优美的非建设用地,由于没有规划引导,导致多数农家乐都是违法建筑。村发展规划拓展了农村产业发展空间,解决了农村发展空间的用地不足难题,为农村发展空间提供了规划许可与规划服务的法律依据。
三、村发展规划的用地分析
1.产业用地空间分析。一产用地主要包括农村合作社、养殖业用地等。将农村合作社用地纳入一产用地进行发展规划,便于结合农业用地流转,扩大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农村养殖业往往是自发式布局,没有规划引导,对村庄生活影响较大,对环境破坏较大,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将养殖业用地规划纳入一产用地规划,能够对养殖业的合理布局进行规划,减少养殖对农村生活环境的影响,同时在空间形态上引导循环生态产业发展。二产用地包括来料加工、农产品深加工、小商品生产用地等。二产用地按照传统理论属于工业用地,但是村庄往往没有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建设用地指标,受到发展的制约,导致三合一用房的火灾安全事故频发。因此有必要对此类用地纳入村庄发展规划,提出村庄工业生产用地布局应在整个乡镇统一规划,用地指标在整个乡镇统一平衡。三产用地包括农产品贩销、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休闲旅游、农家乐等服务业用地等。课题组提出将三产用地规划纳入村发展规划,充分重视了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作为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并且依据不同服务类型对于用地的不同要求,对三产用地提出了不同的规划要求,其中:农产品贩销不需要专门的市场用地,可以直接结合农产品生产现场进行贩销,只需要在农产品生产地配置少量的基础设施如沙石路径和农产品展销临时工棚等;生态旅游和休闲旅游用地需要结合原有自然条件,把村庄作为风景区或旅游区进行规划,即在规划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景区规划或旅游区规划进行;农家乐服务用地规划可作为农业产业配套项目,进行农业观光园等规划。
2.居住用地、绿化用地和古民居用地分析。按照土地用途,可以将农村用地分为居住用地、绿化用地和古民居用地等,相应的,村发展规划可以配套进行居住用地、绿化用地和古民居用地分析与规划。居住用地规划中应着重考虑居住用地规模、房屋间距布局等因素,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间距标准不能僵化套用技术规范标准,可根据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进行压缩,以满足消防和视觉安全距离为基本要求。绿化用地规划在传统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属于建设用地范畴,与生产性生态用地剥离,不利于环境管理与生态建设。村发展规划概念下的绿化用地规划结合村庄原有生产性生态用地进行绿化用地配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村庄里的空地用菜园布局;二是结合果树、花卉苗木、茶园进行公园化建设,在果园、苗木园、茶园、菜园、竹林里配上沙石路径,局部配置健身器材、甚至石灯与竹凳。同时课题组提出生产性生态用地公园实质上就是弱化版的城市公园绿地,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城市公园绿地的服务对象更多,配套设施更丰富,多了地下排水设施、公厕、路灯、小卖部等设施,而村庄绿地只要有少量的沙石路径和休息凳子就能基本满足农村生活要求。农村传统古民居较多,古民居保护是文物保护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最大难题之一。实践中,村民处于资金、房屋使用以及维修工序等因素,不愿意维护原有古民居,镇乡村干部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等因素,对维护古民居也没有积极性,直接导致农村中古民居保护工作矛盾突出。鉴于文物保护法提出属于文保点的古民居项目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课题组提出村发展规划中应包含古民居用地规划内容,通过合理利用古民居,促进农村文化旅游的发展,同时对古民居的保护起到良好的作用。
四、村发展规划编制原则、范围、依据
1.编制原则。村发展规划应在村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根据村所处的空间环境、村庄规模、资源条件、历史传统、地形地貌和产业特色等采取不同的引导发展策略,制定村发展规划,以此拓展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空间,指导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村发展规划编制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为准绳,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规划编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新农村。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文简称“控规”)的发展历经上世纪80年代的积极探索,到90年代中期以国家出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实施细则》为标志正式确立, 发展至今已成为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上承总规、下启修规”,有效指导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城市建设发展。但控规作为通过计划手段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面对当前市场主导开发建设,城市需求多样和快速变化、空间资源紧张等现实情况,“控制有余、弹性不足、表达简单、频繁调整”等问题日渐突出。随着深圳“法定图则”、广州“三规合一”、武汉“划分导则细则”、北京“动态更新”、上海“编审中心”等城市对控规在编制、审批和管理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实践,新时期的控规有了许多发展和变革,目前各地也都在不断创新编制内容、方法和管理要求,一场自下而上的“被改革”进程已经拉开。
2 关于控规的几个认识
控规是我国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了控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编制与编制主体、编制要求与基本内容、审批与修改程序、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各种规定,其发展可谓健全和完善。
2.1 控规的作用
控规是通过对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城乡规划法》赋予了控规较高的法律地位,从编制、审批到修改,都有严格的要求。随着城市土地有偿出让与转让的推广,控规在进行土地划拨、有偿出让和转让时,提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划要求和各项控制指标,既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又作为土地有偿出让使用的一种衡量标准,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对于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同时面对控规控制内容众多、调整程序复杂,以及城市发展心情迫切的现状,也经常造成“项目改规划、项目等规划、项目怨规划”的现象发生。
2.2 控规谁来做,谁来用
在控规的制定方面,《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按照严格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批。简单说,主要是由政府和其指定的编制单位完成了控规的制定。在控规的实施方面,也有明确规定,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形式不同,建设单位应依据控规确定划拨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应该说,按照法律的规定,控规制定和实施有效维护了城市公共利益,保障了城市整体目标的推进,规范了具体的建设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但限于控规的自身特点,也造成了两个主要的弊端:一是制定和实施是分割的,“供需”矛盾自然存在;二是整个环节缺少监督,不够透明。
2.3 控规应该控什么
控规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但从控规的编制内容与控制方式来看,它更突出表现为一个技术文件,而不像是公共政策,主要表现为:一是控规编制重物质环境轻社会因素,实施困难;二是编制过程自上而下、对具体使用者(业主)需求关注不够;三是编制标准过于细化,对地区差异、发展水平差异、城乡差异适应性不够。
2.4 控规的调整
从控规的实际运行来看,集中编制的控规往往跟不上当前城市的发展需求,尤其在全覆盖之后,更是频频修改。控规调整作为规划实施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引导城市发展,推进项目实施落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本身并无可厚非。但近年有个别地方领导利用职权非法调整控规,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有人把所有控规的调整都视为政府向开发商的妥协,甚至是腐败操手,以权力换金钱,显然有失偏颇。控规调整也是因其本身的属性决定的:一是不确定性,未来的城市发展和需求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控规也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全面性和操作性不强,控规更多的是考虑和体现空间环境等技术因素。
3 控规的共识问题分析
新时期市场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控规确实存在预见性差、弹性不足、表达简单、立法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在具体管理实施中,出现了许多由于规划不适应而被动修改的情况,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引导作用难以发挥,控规的法定地位受到严峻挑战。
3.1 难以应对社会需求变化
一是当前控规编制过程中缺乏对城市土地经济规律和资源空间的市场化研究,不能体现土地开发价值,并合理引导用地开发,导致规划指导性和科学性受质疑。二是随着众多城市全面快速发展,城市人口与用地加速增长、国企破产转制、棚户区改造、农民安置等变化因素,造成规划预见性和时效性受影响。三是随着《物权法》等法律的实施,社会各界产权维护意识,公众参与意识更加强烈,形成对比的是目前规划的透明性、公众可识性有待加强。
3.2 缺少与各层面规划紧密衔接
一是与总体规划缺乏过渡,由于缺少对总量控制层级分解,容易造成控规需要落实总规的重要指标(如人口容量、建筑总量等规划总量)与总规相脱节。二是对下位规划指导性不强,由于控规控制范围有限,对地上空间形态、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缺乏整体性掌握,可能造成在具体规划实施中出现偏差。三是与相关部门规划衔接不够,如因规划编制缺乏对土地权属、土地征用等条件的充分了解,尤其在改造地区,土地部门在出让土地时并不是按城市规划划定的规整地块进行,影响了规划的管理实施,另外,与交通、市政、教育等部门的发展规划衔接不紧密,也影响了各部门建设项目的实施。
3.3 编制科学性有待提高
一是在编制过程中,比较注重于政府的意图、专家的看法及开发商利益,但是对于未来业主的需求考虑不够,编制成果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二是指标的确定过于范式化。规划指标的确定是以“规范”为依据,忽略了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以及不同的管理要求等因素,形成了一种“万能”的控规编制模式和“一刀切”的硬性指标管理模式,因而造成了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难以适应。三是缺乏对城市空间形态的控制。现行的控规主要控制地块的指标大部分都是关注二维的用地性质和用地控制强度,对三维空间的考虑相对较少,尤其是对城市风貌塑造方面缺少有效引导。四是规划成果表达不规范、信息化程度低。从建立城市信息系统管理的角度,编制项目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方面还相对滞后,各种规划成果表达、数据结构、分层等方面不尽相同,最终成果难以拼合对接,更无法纳入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管理。
3.4 规划管理法制化程度不完善
一是控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性文件,而且就现行相关法律来看,更多注重对规划建设部门的行政行为的授权,而对规划行政控制的立法不够。二是目前的规划法规体系尚未完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建立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距城市规划法制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规划编制的方法、方式和审批机制也未能与法制化的发展相适应。三是由于长期以来的惯性作用,在公众心中城市规划是国家、政府的事,加之对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和媒体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了公众维护城市利益的意识和热情都极端缺乏,社会公众法制观念不强。
4 控规改革出路探讨
控规的发展,适应了中国特色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形式,使得城市建设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迅速前进。但在实施管理中也不断地暴露出以上共识的种种问题。为此,规划实践需要在编制方法、管理内容、修订完善、成果标准、加强立法等方面不断加强,需要我们规划工作者结合实际工作对控规发展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变革。
4.1 技术创新、完善系统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需要控规从技术创新角度完善控规的编制。一是采用控规与城市设计相融合的技术方法,吴良镛先生曾说:“控规活的灵魂,不在于区划法而在于城市设计。”因此在编制过程中,要突出城市设计的重要作用,编制相应的城市设计导则和实施细则,实现空间指标控制与空间形态控制的相结合。二是加强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在控规编制中的应用,基于GIS软件强大的数据管理功能,建立多层规划成果汇集的可视化数据系统。将上下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电子地形图数据、影像图数据、审批管理数据等数据进行整合,实现空间控制要素系统化管理,提高规划数据的查阅、管理和动态更新维护的效率。三是引入经济性分析研究手段。注重对地块现状容积率和使用权属、使用期限的研究,通过对现状用地类别与规划用地类别的市场价差、地块现状区位与规划配套设施后对比,环境改善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等分析等方面,科学确定容积率等控规指标,对城市开发进行有效指导。
4.2 管理分层、弹性控制
为缓解控规的频繁调整和调整程序繁琐之间的矛盾,在控规编制时进行分层落实、弹性控制。一是强化单元总量控制,以控制单元为平台,落实和分解总规的强制性内容,明确各单元的主导功能、居住人口容量、“五线”要求、大型配套设施和建设强度指标控制要求,以单元规划为主要法定依据,在具体地块编制和审批时严格进行总量控制。二是弹性制定地块指标,以落实单元控规为目标,以管理单元和地块为载体,依据单元控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各类用地和设施所提出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内容进行进一步落实和细分,作为地块规划条件的依据,指导地块层面的规划管理。三是因地制宜构建指标体系,融入经济性分析,根据各个地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同需求,分类别有针对性的确定控制指标。如在中心城区严格控制人口容量和建筑总量,加强各类用地兼容性规定,引导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的建设;历史风貌城区从风貌建设与保护、环境容量、建筑高度和色彩等方面提出控制指标;工业园区根据工业项目类型进行用地细分,并增加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经济类指标,用建筑系数代替建筑密度指标等。
4.3 定期评估、动态维护
控规成果在使用中进行调整在所难免,为保证控规的现势性,进行规划成果评估和动态更新十分必要。一是健全前期研究资料的动态维护机制,定期对审批案卷、调整案卷等信息进行清理与检查, 及时整合新的控规成果入库, 同时强化对各类规划管理信息的筛选与吸收,确保控规编制依据的全面准确。二是出台控规调整论证技术规定,对控规调整论证技术内容和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提高论证的科学性。三是实行定期的评估检讨制度,通过建立控规成果信息数据库,对规划单元的功能定位、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与人口规模、用地构成、设施配套、总体开发强度、与上层次规划的反馈对比等方面进行评估。结合城市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需求,及时调整控制要求,保持系统的平衡,保证有效控制。
4.4 制定标准、规范成果
控规编制本身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完善规划编制标准和规范规划成果是维护控规科学性的基础工作。一是加强相关技术标准与专题研究,制定一整套相对完整且上升到法定程度的编制方法与技术标准文件。二是建立规划编制部门与管理部门的衔接机制,加强对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提供、相关规划要求的衔接。三是健全规划审查与验收制度,成立管理部门的内部技术审核小组,在专家审查会之前先期进行预审工作,同时加强对控规编制内容的技术审查与全套电子文件的验收复核,确保控规技术内容科学全面与电子归档成果完整准确。
4.5 完善法制、社会参与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加强控规的法制化水平和全民参与程度。一是加大城市规划管理立法进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抓紧出台围绕城市规划管理中急需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规范规划管理人员的日常行为,强化城市管理调控功能。二是制定各层次规划的联动机制,采取“自上而下、逐层递进”的调整制度,无论规划中任何要素进行修改,其他规划自上而下逐层跟进调整,以最快时限做出响应,形成完整配套的规划体系,保证规划成果连贯性和可实施性。三是制定“刚性与弹性”的监管制度,明确规划刚性与弹性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况,并规范规划刚性与弹性的操作流程,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四是拓宽规划参与渠道,引入公众参与意见,增加规划成果展示的渠道,通过城市规划展览馆、规划网络平台等载体,向社会全面展示规划编制成果,并将规划展示和意见征询等规划过程参与延伸至初步方案、修改完善等规划制定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乡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的时期内达到城乡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的一个新的高度,明确合作性质、规模与方向,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合理利用城乡土地、空间布局,进行综合部署与协调安排。它本身是一个复杂而又浩大的工程,它的设计与管理将会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设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发展较为落后,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出相关的对策与管理思路、措施。
一、城乡规划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城乡规划设计前瞻性不足
城市相关部门对于城乡的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主要原因就是对规划的前瞻性把握不准,没有明确的导向性,从而导致不系统。另外对于农村的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完全理清农村在规划设计中的地位与作用,从而无法利用科学、系统的手段对各种有利资源进行整合。在规划设计中主要体现为缺乏人文理念,从而在发展定位上与产业升级、文化发展、区域竞争存在偏差,无法协调。
规划研究是整个规划工作中的第一步,同时它也是规划能够进一步进行的前提与基础。在规划研究阶段,要全面系统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地位,对特色资源、竞争力优势、文化特色进行全面分析。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城乡规划设计中更加重视经济的发展与作用,往往忽略了精神、文化方面的研究,缺乏对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传统风格等的考察与掌握,片面地理解了城乡一体化,把精力放在外观与形式上,而对于各自的特色没有形成有效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的幸福指数自然无法提升。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领导的因素,导致了热衷大改造、大建设的风气不断蔓延,不断打造人为景观,效果却往往不理想,没有贴近百姓生活,从而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引起了普通民众的不满。
2、规划编制体系不健全
2.1规划监管制度欠完善
很多政府在做城乡规划设计时,对于设计过程与施工过程都非常重视,但对于其管理的监督却几乎不在乎,对于监管体制的作用察觉不到位。而且很多政府根本就没有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这就使得每一个部门只能了解到城乡规划的一部分,无法达到信息共享,对其他部分的监管也难以达成。行政纠错制度不完善,没有人愿意去得罪其他部门。
2.2乡镇的规划不够合理,机构不健全
村镇的相关规划基本上未受到政府的重视,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发展相对落后,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政府不打算投入多而收益少,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应付一下就算完成了。另外乡镇机构对于规划设置的部门不健全,监管机构不完善,没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水平相对低一些,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规划的发展。
2.3管理缺乏保障机制
当前尽管在法律层次上确定了农村规划管理的要求,但仍较原则,缺乏实施细则,城乡规划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村建设更是如此,但是因为与拆迁安置、宅基地置换、经济补偿等相关政策的不衔接,造成规划管理不规范,规划实施面临缺乏路径引导的困境。另一方面,许多农村规划编制成果过多注重理想化空间布局,在内容上对农村社会管理和文化传统、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等方面缺乏统筹,在时序上与农村公共设施、农民建房等建设脱节,在工作组织上不重视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及基层政府主动性作用的发挥和村民的共同参与,与规划管理衔接不紧密,从而使规划实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根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规范,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一书两证”制度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城乡规划法确立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建设违规用地处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以拆除等”建设管理处罚。由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大都已分配到户,农民翻建房屋基本是在宅基地上进行,由于建设管理相对宽松,一些村民住宅主要参考村里先成的房子,建设不规范,建筑质量不达标,住宅内部功能布局不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3、农村资金缺乏
目前,我国城市的建设资金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投入,二是土地批租的收益,以土地拍卖的方式,通过土地批租获取的收益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三是通过资产运作,增加社会融资渠道。相比城市农村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还是国家财政投入,但由于其数量较小,难以支撑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大量资金。
二、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效措施的探讨
1、完善城乡规划法规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士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乡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当前城乡统筹工作框架内,根据农村地区建设需求,将农村规划管理内容分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民住宅建设、农业设施等三大类。上位法对农村公共设施的规划管理要求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农民住房和农业设施用地明晰管理要求,为此进行相应的补充和深化:1、深化细分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为自建住宅和集中新建两类进行管理和控制。在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自建住宅。在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村委会书面意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增加了户籍证明、四邻意见和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必备文件;在非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不得新增住宅建设,防止造成过程性浪费。但是,村庄撤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中远期撤并村庄内建造年代久、居住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经房产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容许就地翻建。2、补充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要求,充分考虑农业设施用地上建设活动多样化、规模化的趋势,可通过与国土、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和衔接,采取“规划意见”手段,而非规划许可,加强此类用地项目的规划管理。创新提出“规划意见”管理方式,这是一个在上位法基础上的新增内容,作为规划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沟通、相互衔接管理的要件。《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仅适用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对集体土地没有相关选址管理的要求。考虑到目前农村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国有土地,参照城市用地规划许可核发方法,明确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农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等的选址与布局实行“规划意见”管理方式。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核发“规划意见”。其中“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这里,“规划意见”仅作为行政管理事项,而非行政许可事项。从规范建设行为的前期管理角度出发,通过“规划意见”方式,即可在项目建设初期加强与规划实施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人员有限、专业人才缺乏和流动性大以及规划经费难以保证等,影响了乡镇政府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基层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费落实要求,以加强基层规划管理工作。同时应重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主导性和能动性的作用,乡镇是农村规划实施的重要主体,因此,应将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竣工后核实明确由乡镇办理,并授予其执法权,加强规划管理的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一级管理”。
3、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观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士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乡整体利益的代表,城乡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
4、完善管控方法。
4.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
加强规划“广度”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因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
4.2确保群众积极地参加到其中
该项规划活动牵扯到政府以及开发机构等等的很多人或是群体,他们的价值观念等是不一样的,对于主体意识层次职工,具有非常多的不一致的思想。所以,在开展编制工作的时候,要保证群众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其中。经由该项活动切实的体现出各个方的思想,进而降低矛盾的发生几率。
4.3做好多个机构间的协调活动
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台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城乡规划的综台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4.4关注关键事项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劳动管理体制,调节劳资关系,增加城市就业机会;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探索“以土地换住房”和“以地租换保障”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进城的“门槛”问题。
结束语
社会经济体制的巨大改革给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但对于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一直缺乏有效的解决手段。只有将规划管理规范化、社会化、细节化才能将城乡发展推向新的。
参考文献
(二)开展工程项目与村镇规划一体化推进试点。以村庄道路、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切入点,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吸纳和引导各类建设资金有序投入,探索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新机制。
(三)采取措施支持国家贫困县编制村镇规划。
二、稳步推动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一)组织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编制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要求。抓紧制定农村危房鉴定标准。
(二)调研总结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经验,适时召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与做法。
(三)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七省区定居工程规划,组织动员有关力量,加大管理与技术支持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与工程质量监管。
(四)组织研究农村住房建设政策,推动农村住房制度完善和改革,鼓励农民投资改善自身的居住条件,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农民就业。
(五)探索按照城乡有别、依法自愿、同一平台、预留接口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度建设
(一)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照国务院2011年度一档立法计划要求,组织全国力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抓紧修订。
(二)完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在有关研究课题基础上制定《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
(三)修订农村规划建设相关标准。
四、继续做好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农村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村建设规划),按规划要求有序恢复重建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农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灾区农民抗震住房建设的技术援助,推进灾区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与管理。
五、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按照科学发展、统筹协调、集约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城市化建设总体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次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布局,有力地推进了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并以联镇带村和成片连线推进为重点,扎实有效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1、重点次区域规划进一步深入完善
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余慈地区城镇空间布局规划为指导,组织编制了《余慈中心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姚周片分区规划》、《余慈中心城综合交通规划》和《东钱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前三个规划已通过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加强区域规划研究,完成了《*市*-鄞南地区规划前期研究》方案,启动了《*市区域空间管制规划对策》等课题研究。
2、县市(域)总体规划工作扎实推进
为进一步优化市域城镇空间布局,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加强“两规衔接”的要求,各县(市)都开展了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目前,*、*、*、*等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其中*市域总体规划已通过审批。在规划编制中,各地普遍加强了县(市)域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衔接,增强了规划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完成了*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参与了各县(市)相关规划方案技术审查。
3、村镇规划进一步细化。积极做好“联镇带村”、“成片连线推进新农村”的规划工作。在完成村庄布点规划、示范村、整治村规划的基础上,以“联镇带村”和“成片连线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抓手,进行了镇域总体规划的编制探索,加强了镇域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市领导联镇带村的9个镇(街道)的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完成,成片连线推进的8个镇(街道)的规划已完成了编制初稿,为发挥镇的辐射、集聚功能,促进镇村互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实施依据。全市已经完成了275个示范村(含示范创建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和超过1500个整治村的村庄整治规划,超额完成“百千工程”预定任务。对部分重点小城镇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
风景名胜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工作也稳步推进,组织完成了东钱湖沙山村改扩建、韩岭村新村建设、南湖岸线、田螺山等景区和东钱湖游艇俱乐部等项目的选址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各风景区、旅游区及历史文化名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围绕中提升和构建和谐*,加快推进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步伐
为增强*城市的集聚、辐射和服务功能,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发展水平,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重点,以建设“十大功能区块”为载体、以完善“系统”为抓手,进一步创新城市发展模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为有序推进*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夯实了基础。
1、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基础性研究。阶段性地完成了竞技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研究、西部地区研究成果。组织开展了城市功能分区研究、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研究、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单元研究及城市老小区情况调研,进行三江片城市色彩研究等。为加强城市功能性规划研究,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市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并于7月份开始运作,半年来,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初步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此外还与北仑区政府联合开展了北仑区发展战略研究;配合*保税港区开展了相关规划研究,并指导*保税港区总体规划编制。由于在*保税港区申报工作中成绩突出,被市政府评为申报工作“杰出贡献单位”。
2、全面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年初确定的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控规全覆盖的目标,中心城区在对控规编制动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控规编制单元,确定需要新编和修改的项目,把控规编制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研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今年下达控规项目27个,覆盖城区用地面积约62平方公里。已完成湾头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方案等近20个项目,预计年底可完成绝大部分成果会审及审批。
3、继续深化完善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与镇海规划分局共同组织编制了《*(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空间布局规划》并向市政府汇报。按时间节点完成了《*市住房建设规划(20*-2012)》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受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报表彰,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也及时制定并公布。召开了社区布局、电力设施等专项规划的联席会议并通过审议,报市政府审批。组织了快速路网系统及主干道系统的规划技术审查。对教育设施、商业网点、医疗卫生、农贸市场、可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等专项规划进行了实施评估并报市政府备案,启动了公共停车场、城市加油站实施评估及规划调整。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编制完成南塘河历史街区保护性详细规划和郁家巷历史街区保护与改造详细规划。编制了镇海分区、国家高新区分区规划并经批准实施。
三、创新规划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规划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分规划,七分管理”,在加强规划编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规划服务经济发展这一主题,按照适应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努力形成符合现代化和市场体制管理要求,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1、积极探索高效顺畅的审批机制。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行政审批职能归并的有关工作,成立了行政审批处,整合了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处已整体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按照“批管分离”的要求,建立审批和监管相互制约、职责清晰、沟通顺畅、衔接紧密的审批管理制度,真正做到流程规范、快速高效、公正廉洁。自今年8月份进驻审批中心办公以来,行政审批处共审批、许可各类事项379件,提高了规划审批工作的公开性、客观性和规范性。
2、加强规划法规制度与标准建设。为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抓紧做好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草拟并由市政府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为我市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明确了工作要求和目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我局《*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线信息管理提供了依据。会同市工商局完成了《*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成果会审及颁布实施,制订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并报市政府备案。针对目前上报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制订了《关于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暂行规定》。组织召开了全市规划系统依法行政暨工作会议,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1-10月份共处理群众来信32件,接待群众来访13批95人次。
3、强化规划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做好年度城市土地收储出让、城中村改造及非成套房改造的规划管理与服务工作,对郁家巷地块、莲桥街地块、惊驾安置地块、江北鸿毛巷地块、新星商业地块等涉及“中提升”的项目出具了相关规划条件。完成了宁镇公路燃气管、孔浦片区排水管改造、江北变电力线路径等多个方案。对*书城、渔轮厂地块等17个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方案进行会审,完成了中心城快速路网规划等。工业街区设计方案初步确定,组织了永丰库遗址公园、宁动5号地块、渔轮厂地块等16个项目技术审查。
4、积极参与灾后重建测绘和规划工作。四川发生“5·12”特大地震后,我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为灾区群众重建家园踊跃捐款,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先后共捐款37万多元(其中党员自愿交纳“特殊党费”16万多元)。根据省、市援建指挥部的部署,局系统先后共选派规划与测绘二支援建小分队,共57人次参加了援建工作。完成了青川县“一镇三乡”(乔庄镇、瓦砾乡、茶坝乡、黄坪乡)13000余套过渡安置房选址、4.5平方公里1:500地形图测绘和编制“一镇三乡”重建总体规划等援建工作任务,并且派出两位同志到市支援青川县部分乡镇灾后重建指挥部工作。由于援建工作成绩出色,我局被市政府授予集体二等功,20多人立功受奖。
四、加强基础测绘和信息化工作,积极推进“数字*”建设
地理信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资源,在城乡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局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大力推进测绘信息化,不断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大测绘成果开发力度,不断扩展成果应用领域,充分拓展测绘保障支持领域。以健全完善制度为抓手,切实加强了基础测绘行业管理。20*年,我局被评为“全国市县测绘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市地下空间信息资源管理与共享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全国测绘科技进步三等奖。
1、深入推进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全年下达了两批共21项基础测绘项目。截止10月底,三江片控制网(一级)扩建与复测、江北区24平方公里1︰500数字地形测量修测、西南山区1︰10000数字地形图入库等项目已基本完成。*市区社区地图编制、城市三维地理模型建设等项目进展顺利。其他基础测绘项目按计划稳步推进。
2、完善测绘法规制度。为促进工程管线共建共享,破解工程管线信息各自为战的难题,我局在做好综合管线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基础是,制订了《*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并由市政府转发。制定了《*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进行测绘市场信用调研,起草了《*市测绘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正征求意见。进行《*市测绘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市测绘项目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改造。
3、大力加强行业管理与执法检查。一是完成测绘资质注册工作,对全市49家丙、丁级测绘单位进行年度审查、注册,其中43家予以注册。二是做好测绘成果保密检查,会同市保密局开展了测绘成果与计算机网络专项检查。三是开展测绘成果目录整理与汇交工作,及时向省测绘局汇交全市基本地形图和控制测量成果及目录。四是开展地理信息从业单位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经过全面摸底,基本掌握了全市从事地理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及提供的单位情况。五是开展网络地图监督检查,检查涉及地图的网站80余家,实地检查6家,对不符合要求的网站地图依法进行了处理,发放整改意见通知20份。
五、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狠抓机关作风建设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今年是“狠抓落实之年”、“创新突破之年”,我局以创业创新为引领,以“树新形象、创新业绩”和“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为主线,以民主评议机关为契机,以“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为抓手,优化服务质量,严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作风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1、认真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为进一步巩固“作风建设年”活动、文明机关创建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等工作成效,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水平。我局专题印发了《关于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组成六个结对联系工作组,由局领导带队,分别与部分街道(乡镇)、社区(农村)联系结对,不定期地到结对联系社区(农村)走访,了解社情民意,宣传城乡规划工作,帮助解决社区(农村)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活动受到各界一致好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一)科学制定乡镇村庄规划。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实施,强化对农村居民点有序调整与优化的科学引导。依据乡镇村庄规划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农民自建住房。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尊重基层实践,便于农民直接参与,成果直观易懂。
(二)开展工程项目与村镇规划一体化推进试点。以村庄道路、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切入点,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吸纳和引导各类建设资金有序投入,探索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新机制。
(三)采取措施支持国家贫困县编制村镇规划。
二、稳步推动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一)组织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编制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要求。抓紧制定农村危房鉴定标准。
(二)调研总结贵州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经验,适时召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与做法。
(三)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七省区定居工程规划,组织动员有关力量,加大管理与技术支持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与工程质量监管。
(四)组织研究农村住房建设政策,推动农村住房制度完善和改革,鼓励农民投资改善自身的居住条件,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农民就业。
(五)探索按照城乡有别、依法自愿、同一平台、预留接口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度建设
(一)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照国务院2011年度一档立法计划要求,组织全国力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抓紧修订。
(二)完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在有关研究课题基础上制定《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
(三)修订农村规划建设相关标准。
四、继续做好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农村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村建设规划),按规划要求有序恢复重建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农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灾区农民抗震住房建设的技术援助,推进灾区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与管理。
五、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编制发行《村庄整治技术手册》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图解》,继续推动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示范活动。
(二)组织编制全国村镇污水、垃圾治理规划研究,编制《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推动农村垃圾治理工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一)进一步加大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城市规划体系建设
一是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9月15日,国务院15个相关部委齐聚,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召开专题审查会。审查组原则通过我市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目前已进入国务院最终审批环节,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也已全面展开,待国务院正式批准后修编工作即可进入实质阶段。
二是市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进展顺利。具有三千多年的矿冶文明史,矿冶文化底蕴深厚,矿冶文化特色突出。为进一步彰显我市矿冶文化特色,我局抓紧做好矿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工作,落实专班,强化职责。争取省住建厅领导支持,成功召开一次专题咨询会。与会专家对我市所具备的要件和申报工作表示认可,一致赞同我市先行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目前申报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面展开。
三是以服务“双迎”和“四城同创”工作为抓手,完成大道、杭州路、金山大道、圣明路等主要道路“五化”的规划许可及审批工作;完成全市主干道临街立面整治和黄荆山北麓开山塘口生态修复的规划指导工作;完成华新水泥遗址保护规划的初步设计、江滩公园一期规划、环磁湖地区景观设计等重点规划工作;完成“四馆一中心”和曼晶酒店、金花大酒店等酒店的建设、改造规划与指导服务工作;完成磁湖西岸地区、武汉至城际铁路北站及周边地区的城市设计;完成城市供热管网、团城山污水处理厂、城市道路刷黑改造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完成集贸市场、公厕改造、垃圾转运台(站、点)的规划布点工作。
四是在专项规划编制上,先后组织完成后河堤城市设计规划、城市蓝线规划、工业遗址研究、城镇一体化总体规划及十二五长远规划、沿江景观规划(沈家营——上窑段)、磁湖风景区总体规划、下陆区控制性规划、团城山公园改造规划、黄荆山风景区总体规划、铜录山古矿冶遗址规划、东方山旅游总体规划及东方世界景区总体规划、长江沿江景观带一期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还组织完成了市广场路小学、大冶有色金属公司铜都文化中心、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等一系列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
这些规划的编制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的城市规划体系,优化了我市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为我市第二产业的延伸发展和中心城区“退二进三”、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工作,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建设
一是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坚持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我们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和行政许可法程序。对“一书两证”的核发,我局严格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要求,实行“四统一管理”(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公示),将开发区“一书两证”核发工作纳入了全市统一管理,同时加大了对大冶、阳新“一书两证”核发管理的指导工作。截止今年11月,共核发选址意见书33项,总用地规模3267181.14平方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49项,总用地规模4589270.02平方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9项,总建筑面积2717023.25平方米。
二是加大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订完成新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审查制度,进一步健全规划分级审批的民主决策机制。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及规划布局和用地性质重大变更的,须报同级人大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部门控制性详规的制定和修改,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征求人大意见后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同时,积极推行规划公告(公示)制度。所有审批项目均在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重要公益项目和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除网站公示外,同时实行规划方案审批前现场公示。积极推行听证会、论证会制度。对一些重大和重要规划,举行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对有关群众利害关系的项目规划许可和修改,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通过强化规划公告(公示)、听证、论证、咨询,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规划监督和约束机制,扩大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有效提高了规划管理水平。
三是加大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在实际工作中,我局加大工作创新力度,专门成立工业项目规划审批办公室,为工业项目和 招商引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时限由过去的124天减少为24天,极大地提升了办事效率,多次获得市主要领导好评和群众表扬。8月27日,市委王建鸣书记专程调研,肯定了我局的改革措施和工作成绩,认为规划局在全市服务窗口建设方面开了个好头。对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厂矿企业增扩和技改项目、外资企业建设项目、新引进外商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和通过权威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规划定点上做到随报随办。对招商引资中急办项目,采取现场办公、急事先办、突破常规的办法,即项目选址上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规,经现场仔细踏勘审查,可同意其先定点后再按程序办理规划手续。这些创新措施,既充分考虑到了报建业主的实际困难,又有效提高了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受到了项目业主的广泛赞誉。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一是建立规划管理、城管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与城管局会商达成一致,执法联动。一方面,我局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即函告城管局查处,对城管局需规划确认的即函告确认;另一方面,城管局对我局函告查处和确认违法违规的项目严格依法查处,查处的结果函告我局,我局没有收到城管局处罚结果告知则不予规划验收。截至目前,我局向市城管执法局发放各类协查函13份,市城管执法局向我局发放协查函17份,协同处罚6起,成效良好。
二是加大批后跟踪管理力度。通过规划现场放线、验线、项目规划核实验收等实施跟踪管理,由规划分局配合市局监察部门来完成。对未经规划批准的违法建设项目按执法联动机制及时书面函告城管局,对城管部门自行查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积极配合,对需协助调查的,及时给予协助及书面答复或认定。
三是突出做好规划验收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严格规划验收。对建设工程未经核实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确保了规划条件在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维护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年共组织工程竣工验收33处,面积达756680.28平方米。
(四)进一步推进基础测绘工作,服务城市建设
一年来,我局以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大力推进测绘依法行政,积极实施基础测绘,强化测绘统一监管,不断拓宽测绘应用,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一是积极准备《市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实施方案已制定完成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执行。二是测绘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加大。全年共组织各类测绘专题学习活动共8次,8月29日,我局在市工人文化宫广场举行测绘法大型宣传活动,内容新颖,形式多样,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广大市民的高度评价,并获全省测绘法宣传活动先进集体。三是测绘监管不断完善。对进入市场的测绘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制度,全年共受理测绘项目登记130项。同时加强地图市场管理和测绘产品的质量检查,得到省测绘局和质监站的一致好评。四是数字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高效推进。编制完成《数字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项目设计书》,并代市政府起草了相关申报材料。国家测绘局、省测绘局均已复函,同意将列入推广城市。目前该项目实施进展顺利。五是基础测绘成果应用不断深入。先后为东方山风景区规划、黄金山工业区规划、河口工业区规划、城市绿地规划、排水规划、旅游规划等项目提供了大量的测绘成果,向黄金山开发区、市民政局等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各类地形图余幅,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风政风好转
一是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努力做到警钟长鸣。针对我局去年发现的违法违纪职务犯罪案件,局党组加强了对全体干部职工警示教育的力度。今年以来,局党组多次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宣教大会,主要领导带头宣讲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准则和要求,组织各类警示教育活动能够,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认清违法违纪行为对单位、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危害达到警钟长鸣的效果。
二是抓制度建设,从源头上筑牢防腐墙。我局修改和完善了《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市规划局中层干部诫勉制度》、《市规划局关于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市规划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办法》、《市规划局党内监督制度》等党风廉政建设10项制度。同时,为进一步完善规划审批管理,修改完善了《市规划局规划业务程序》、《市规划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制度》、《规划放线程序规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验收)制度》、《市城市规划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市城市规划听证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市规划局贯彻落实“两集中一代办”制度实施细则》、等19项制度,并将制度贯彻落实纳入局年度考核和目标管理。从总体上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筑牢防线、源头防腐的作用。
三是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推进政风行风建设,重塑规划新形象。从今年四月开始,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以政风行风建设为推力,以提高行政效率和执行力以及服务水平和质量为主要环节,以重塑规划系统廉洁、高效、务实、勤政的形象为目标,深入开展廉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活动,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全面提高行政效率和执行力,全面开展“三比一推进”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我局的党风政风有了明显好转。
二、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局围绕服务“三大战略”,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推进科学规划,在服务企业,服务群 众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勿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城乡规划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市至今尚未编制《市城镇规划体系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亟待调整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还未实现市区全覆盖,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只能接近80%,修建性详细规划只接近50%,且一些规划设计水平不高,既不能反映地方文化与特色,又缺乏标志性建筑,往往显得规划缺乏超前性。其主要原因是规划经费严重不足,规划研究不够,规划设计队伍水平不高。
二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湖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尚未出台,规划编制、管理、行政审批在个别环节和程序上缺乏具体指导性依据。因而我市《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一时还难以出台,这样,在规划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细节上一时还难以制定具体规定,如一些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指标,违规处罚的程序管理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是规划跟踪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由于规划队伍管理人员不足,城区范围常态化的批后跟踪、监督管理不及时,特别是河口、江北等边远地区更是鞭长末及,仅靠竣工验收来把关,不能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虽然,我市规划与城管部门已经建立违法违章建筑管理执法的联动机制,但涉及部门之间衔接核实,容易延滞处理时间。
四是党风廉政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去年,我局出现四名中层干部被检察机关查处的现象,暴露出部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需要全面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力度。同时,规划项目审批周期过长,工作效率不高,服务水平不高也是城市规划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是规划宣传力度不够。目前,还有很同志不了解规划局的职能职责,出现许多误区,如有的认为规划设计是规划的职能,将规划设计与审批等同起来;有的认为查处违法建设是规划局的职能,将规划审批管理与我市赋予城管局的执法管理等同起来;有的认为工程建设是规划局的职能,将建委、城投的建设职能与规划管理的职能混为一谈,不一而足。这一切,说明规划局宣传工作做得不够,要增强群众的规划意识,还得付出艰苦的努力,扩大和深化宣传工作。
三、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三大战略”发展目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大冶一体化和谐发展,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努力把建设成为武汉城市圈的副中心、鄂东地区的中心城市和交通枢纽城市、长江中游的重要工业基地和富裕、文明、秀美、和谐的山水园林、生态宜居城市。
,我局将着重做好如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统筹推进城乡规划体系建设,努力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深入做好市城市总体规划专题研究,启动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继续做好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扎实推进市城镇、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中心城区20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着力提高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覆盖率;编制完成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城市色彩、静态交通设施、城乡卫生教育设施等重要专项规划,重点做好章山新城概念规划和市老龄化城市基础设施等规划研究,突出城乡规划的龙头地位。
(二)高标准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今年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力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落户。
(三)加强规划管理,严格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加强“一书两证”的审批和核发工作,规范全市规划用地市场,集约节约土地,充分发挥土地的综合效益;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经验,进一步优化我市选址定点审批体系;加强全市违规建筑补办规划手续工作,健全一整套地方性规章制度,保障市民合法利益,规范全市规划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的规划决策新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规划的宣传工作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