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6 03: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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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真正急的应该是马上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才对,不然就连房子也不是他的了。有了产权证,就可以更改户籍住址了。
不需要,只需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卖方结婚证及复印件(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及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房管局内有照样的表格。
1、户口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
2、现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
3、外地户口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或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开具无住房证明。
产权属于面积为2 特此证明
证明机构名称:
证明机构联系电话:
经办人: 证明机构: 日期: (盖章)
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的流程:
第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材料。
2、如果是多个继承人,就要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签订协议书,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就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由评估公司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对房屋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递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房屋产权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在以下地址: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村。房屋产权属于__________所有。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机构:
证明机构电话:
日期: 盖章:
二、农村房子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三、农村房子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一)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二) 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三) 公告
(四) 审核
(五) 收费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办理流程是: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房产证除名的方法是:
1、直系亲属赠与。是直系亲属,可以通过赠与、析产等方式把所占份额除去,缴纳公证费等,但以后需要缴纳20%个税。赠予的方式办理过户相对比较麻烦而且费用高。按照规定,只有直系亲属才能赠予,需要去相关单位开证明。而且除了税收外,还有公证费、房屋估价和鉴定费等费用。
2、买卖。买卖方式,在操作上,如果房产证上已约定共有产权人各占的份额,就按要出售产权方名下的份额进行交易;如果房产证上只写明共有产权,却没有明确份额,就可以在交易同时,明确出售产权方的份额,最低可以约定为1%。按卖出1%产权的方式除名是最省钱,也是最方便的。这类买卖除名也要进行网签,网签合同上最低的产权比例就是1%,且不小于1平方米。假如所在区域地税局要求,要按房产证上人头进行均分,则可以去公证卖方所占产权只有1%。
(来源:文章屋网 )
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有买卖房屋和房屋赠与两种方法:
1、买卖房屋。假设房屋产权人刘某某想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其父母。刘某某和其父母可以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刘某某的父母为房屋共有人。如资料齐全,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在10~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权证。
2、房屋赠与。在房产证上加父母名字可以把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父母即可。首先,在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在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吃测绘附图、身份证、公证书、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房产证、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到房管局申请赠与,这样就可以添加父母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了。
(来源:文章屋网 )
1、有房无贷。需要先准确好身份证、房产证以及结婚证,这三证以及其复印件,双方再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中心填写一份共同房产拥有证明,请求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的申请,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所提交的材料。如果资料没有问题,就可以领取号码排队,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即可。
2、有房有贷。在有贷款的房子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先去借贷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的变更(需借贷银行的同意才可加名)。注意:办理所需要的费用也分情况,若贷款形式是以公积金贷款的,需另外加100元费用;若是组合的形式贷的款,即公积金+商业贷款,则需要支付200元费用。然后征得同意后才能去房屋交易中心填写申请,其他的房产证加名步骤和有房无贷款的流程相同。
3、最后还要提醒地是。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的相关费用,其主要基本费用是工本费、地籍图费、贴花费、登记费等,如果办理的比较顺利基本20天左右就可以拿到加名后的房产证。
(来源:文章屋网 )
李敏说她和丈夫张国强在2006年8月结婚时,虽然是租房结婚,但很幸福。婚后半年,他们决定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因积蓄不多,只好开口向父母求助。
2006年年底,张国强和李敏在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相中了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子。据中介公司介绍,这套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比相同地理位置的其他房子便宜,总价款37万余元,唯一受限制的就是只能卖给有北京市户口的人。李敏自工作以后一直是外地户口,而张国强的单位为他办理了北京户口。所以,考虑再三,小两口决定用张国强的户口买下这套房子,并交了2万元的定金。
与此同时,张国强的父母也咬牙做出了决定:卖掉辽宁老家的房子支持儿子买房。2007年1月10日和1月24日,张国强的母亲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共给儿子的账户里打了17.5万元钱。之后,张国强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17.7849万元作为首付款转入了房主指定的账户,其余的房款在银行办了贷款。缴纳了各种税费后,张国强和原房主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房产证上写了张国强的名字。
自己的名字不能出现在房产证上,这让李敏觉得有点遗憾和委屈。但这种遗憾和委屈很快就被搬进新家的愉悦冲散了。环视自己的小家,李敏觉得幸福生活来了。
婚姻亮灯——未离先诉房产证加名
张国强的父母卖掉老家的房子之后,便到北京投奔儿子。起初,婆媳关系处得还不错。但是,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了,婆媳之间慢慢有了摩擦。张国强夹在母亲和妻子中间,非常难受。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精神折磨之后,在张国强提议下,小两口又搬了出去,重新开始了租房生活。
随着日复一日的平淡生活,张国强和李敏的感情也日趋平淡。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张国强应酬比较多,李敏开始猜疑张国强有了外遇,无休止地和张国强争吵,追问他的行踪,还好多次翻看他手机的通话记录。李敏从内心深深地爱着张国强,但是她自己不知道这份爱已经变成了一道枷锁,让张国强喘不过气来。慢慢地,两人的感情产生了裂痕。李敏想尽力挽回,但是抓得越紧,张国强的心走得越远。
李敏的心渐渐凉了。凭着女人的直觉,她感到张国强随时都有可能离开自己。突然,她想到了登记在张国强名下的房子。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李敏于2011年7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证据不利——房产归男方所有
2011年9月27日,“房产证加名”案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李敏还未开口就哭了起来。李敏向法庭出示了结婚证、契税的完税证明等证据。张国强向法院出示了房产证、母亲从自己银行卡里转到他银行卡里17.5万元转账明细。李敏承认当初房屋的首付的确是有婆婆出资,但是,称首付里也有她自己的钱。可是,当法官追问她首付里有她多少钱时,她却只是哭,答不上来。庭审中,张国强的母亲也出庭作证,证明当时自己出钱是给儿子一个人买房的。
当法官询问房屋的贷款如何还时,张国强又向法庭提交了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账的转账证明。此时,坐在原告席的李敏拿起手里擦泪的纸团,向对面坐着的张国强投过去。李敏情绪有些失控,她几乎是哭喊着说:“还贷的钱,是我们俩出的。他用他的钱还贷,难道他是铁人不吃不喝吗?用的都是我们俩的钱啊……”但是,冷静下来之后,李敏又拿不出任何证据。她只是说,自己发的钱是现金,领回来就放到电脑桌上,到底怎么花的,自己也说不清楚。
那天的庭审进行了一个半小时,李敏一直在哭。
庭审后,李敏的律师找到我,请我尽力对案件进行调解。按照市价,他们的房子已经价值100多万元了。李敏的意思是,除去当初买房时婆婆出的17万元和18万元贷款,剩下的70多万元,这笔钱她和张国强要平分。起初,张国强是愿意调解的。但是,对李敏这个调解意向,他又断然接受不了。这个案子我先后调解了5次,始终因为双方调解意向差距太大,未能成功。
因为这件案子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第一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要求房产证加名的案子,影响很大。所以,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我格外慎重。
考虑到这套房子虽是李敏和张国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房首付款17.7849万元中有17.5万元是由张国强的母亲出的,所有的首付款也都是从张国强的卡里转入房主指定账户里的,并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国强名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张国强的个人财产。
2011年12月15日,这起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终于有了结果。该案历时5个多月,经过数次开庭和合议庭合议,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李敏的诉讼请求”。另外,考虑到房屋贷款虽然是张国强用工资卡还贷,但是婚后两人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所以,我特地在判决书里指出,如果以后李敏和张国强出现离婚情形,张国强应当给李敏相应的补偿。
未被削弱的女性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议论,对第七条“父母为子女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很多人认为是对女方权利的侵害。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子、女方出嫁妆。房子是升值品,而嫁妆一般是消耗品,夫妻一旦离婚,女方会落得一无所获。
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在中国,父母为了给孩子买房,通常会拿出毕生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
3、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5、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此外,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记时间,还须提供原结婚证明。
二、诉讼离婚(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单方可以凭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房产证更名手续:
1、身份证(及复印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辣妹:如果房子是他父母资助买的,提这种要求只能证明你无知;如果房子是他自己买的,倒可以考虑加上你的名字,如果他拒绝,你大可转身走人,找一个愿意在结婚时将财产分你一半的男人。
胖也是分手的借口?
长沙・熊猫添香:不工作后我迅速长胖。男友嫌我胖。嫌我不上进,要和我分手。当初我是为了他丢掉家乡的稳定工作来长沙的,没想到他这么快就厌倦我了。难道我真的做错了吗?
辣妹:想要一个男人心甘情愿养你,至少得有傲人资本。你没有自己的生活,没有自己的事业,没有独立的经济,最大的错误是还没保护好自己苗条的身躯,你什么都没有,OUT出局是迟早的事!
不想结婚怎么办?
山东・陈静:我27岁,男友很爱我,我也很爱他。但我不想结婚。总觉得自己还不够成熟,没有勇气去承担家庭责任。怎么办才好?
辣妹:老大不小的女人了,过了这村未必有这店。别以为女人结婚就是世界末日,更别以为男人会死心塌地等到你愿意嫁给他为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个年龄了,不结婚还等啥?
女友婚前劈腿,我该要回钻戒吗?
山东・李铭:晴天霹雳。女友劈腿了,她竟戴着我送她的订婚戒指上了别的男人的床,我真想杀了她!本来是想用钻石永恒爱情。可现在却变成了最大的讽刺,我该要回钻戒吗?
辣妹:要回来你准备怎么办?卖掉?扔掉?或留给下一任女友?不知道你的钻戒有多大?要是便宜就算了吧,如果价值连城,那一定得要回来,因为款额巨大有骗婚之嫌。她要不愿物归原主,你找律师解决!如果戒指本来就不贵,那就有点小题大做了,好聚好散,就当送她的分手礼物好了。
和前男友保持身体关系很可耻吗?
贵州・迷途的羔羊:我和他很相爱,但他结婚了,新娘不是我。我们还保持着身体关系。我不想这样,总认为自己是第三者。可是我无法控制自己的感情,我们也还依然相爱。怎么办?
辣妹:是你一厢情愿爱着他吧?如果他也同样爱你的话,会抛下你和别人结婚吗?你不过是他婚后偷腥的最佳对象而已,人家打着感情的幌子长期占有你无知的身体,你还郁郁寡欢以为这是高尚的爱情!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司法实践中,关于巨额财产的证明,应当紧紧围绕本罪的构成要件组织证据。
(一)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是认定本罪的基础和前提
巨额财产是一种推定犯罪,当国家工作人员对其所拥有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不能说明来源为合法,也无证据证明其来源为合法的情况下,即可推定其巨额财产为非法所得,犯罪嫌疑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推定是在一定事实基础上的推定,这个事实基础即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因此,巨额财产的证明,首先是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没有这个事实,巨额财产的认定基础就不存在。
犯罪嫌疑人拥有的巨额财产可以以多种状态存在,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具体类别可以分为:(1)实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现金和有价证券等。(2)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3)转移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察觉到司法机关的侦查或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巨额财产有败露危险的情况下,转移财产、掩盖罪行是其本能的反应。这种情况下,根据帮助转移财产的相关人员证明转移财产的事实及转移财产的内容、数量、价值,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拥有相应数额的财产。
犯罪嫌疑人的支出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支出,如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消费、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具体类别可以分为:(1)消费。包括日常生活花销、购物、享受服务等花费。(2)馈赠。即犯罪嫌疑人无偿赠与他人的财产。(3)其他支出。包括犯罪嫌疑人用于行贿及其他非法活动的支出。
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证据种类很多,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事实都可以运用,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鉴定结论,财产、物品价格鉴定等。这些证据应当综合运用,既要证明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确实存在,也要证明该巨额财产或者支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
应当注意的是,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及其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对于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权属不清的财产也应予以暂扣,待收集证据后确定财产性质和归属;查证合法收入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
(二)责令说明是证明本罪的必要程序
发现并证明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后,有关机关就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说明财产来源。关于责令说明的时间和有权责令说明的机关,法律未作规定,原则上有调查、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公诉、审判机关在各自负责的阶段都有权责令犯罪嫌疑人作出说明。
(三)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是证明本罪的关键
对于犯罪嫌疑人就其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所作的说明,司法机关都应当进行认真的查证,其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是证明和认定巨额财产的关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一般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项收入。对于犯罪嫌疑人说明的合法来源,经查证属实的,应从全部财产数额中排除;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作出说明的,司法机关也应当对其可能存在的合法来源进行查证,以确定其是否为合法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包括合法收入和不合法收入,司法机关也应当查证清楚,以排除家庭成员的收入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支出相互混淆的情况。
(四)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决定案件性质
对于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经责令说明来源,结合对其说明的查证情况,可以作出司法判断和推定。
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即犯罪嫌疑人对其拥有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事实拒绝作出解释和说明;(2)犯罪嫌疑人分辨不出财产的具体来源而无法说明;(3)犯罪嫌疑人说明了财产来源,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犯罪嫌疑人说明了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实践中计算巨额财产的犯罪数额时,可将犯罪嫌疑人的现有全部财产与以往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已认定的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数额)及合法收入,剩余的就是来源不明的财产。
二、巨额财产共同犯罪的证明与认定
巨额财产存在着共同犯罪的情形。当家庭成员中有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时,家庭成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共同共有的巨额财产都有说明来源合法的义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其说明及查证的情况,确定其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1)当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共同共有的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来源合法,又没有证据排除其责任时,共同共有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巨额财产。
(2)当查明国家工作人员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中有一部分属于其家庭成员的不合法收入时,应当扣除这部分属于其家庭成员的不合法收入;家庭其他成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如配偶或者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差额巨大部分是配偶或者子女的非法所得,符合本罪特征的,应由配偶或者子女承担相应的罪责;如果家庭其他成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
(3)当查明国家工作人员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全部属于其家庭成员的不合法收入时,该国家工作人员并不一定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其自己的不合法收入而构成盗窃、非法经营、走私等犯罪,则该国家工作人员除非全然不知情,否则,明知是其家庭成员的不合法收入而帮助隐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可构成窝藏、包庇罪。
三、对犯罪嫌疑人说明财产情况的审查判断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对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如果拒不说明或者虽然作出“说明”但与事实明显不符,又不能作出新的说明的,可以认定为巨额财产;如果说明后被查证属实的,以查证的结果确定案件性质。对此,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疑问。实践中困扰较多的问题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说明“合法”来源后,经查证后既没有与犯罪嫌疑人的“说明”相佐证的证据,否定的证据也不充分,无法确定是否属实,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说明”无从查证,这样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