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5 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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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写明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1、结束诉讼程序;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3、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998年4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由被告抚育,原告每月给付被告抚育费1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手机一只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已分割)。随后,法院即将正式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由原、被告签收。此后,原、被告分别与他人再婚。
从1999年起,林女向法院申请执行抚育费,但未谈到两间房屋的执行问题。2003年4月,两间房屋因城市改造被拆迁,拆迁安置补偿款3万余元由刘男取得。林女知悉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刘男在离婚诉讼中,明确两间房屋归其所有,故要求判决刘男返还该拆迁款。
刘男辩称,法院的调解书并未明确两间房屋归林女所有,因此,其有权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请求驳回林女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因调解书内容表述不清而引起的纠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处理本案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第三项虽然规定了刘男与林女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手机归刘男所有,“其余财产归林女所有”,但是,却没有明确两间房屋归谁所有,因此,两间房屋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已被拆迁,而拆迁款由刘男一人取得,现在林女有权主张分得一半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女与李男于1998年4月14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并不存在胁迫和违反法律规定的事由。但是,调解书第三项未明确“其余财产”的内容显然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3)民他字第1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再审。
调解书因为程序原因被撤销并不导致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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