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制论文范文

时间:2023-01-07 0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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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制论文

篇1

虽然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概念的外延具体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是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并受劳动法的保护。同时我国劳动法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首先,关于劳动者的年龄,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即可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参与兼职的大学生年龄结构来看,除个别年龄较小的学生外,绝大部分学生能够满足这一标准,也就是说,兼职学生一般都具备成为劳动者的潜在可能性。其次,关于劳动者的劳动者能力,劳动法要求劳动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比来看,在校大学生除个别残疾者外均具备满足上述要求的条件。第三,我国宪法第42条对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也做出了规定,任何一位中国公民只要具备成为劳动者的基本条件就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从这个角度上说,兼职大学生自然应该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二)兼职行为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雇佣单位之间按照一定的规则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称为劳动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参与劳动过程,按时完成用人单位赋予的的劳动任务。其二是指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各种待遇,负责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等。在大学生兼职的实践中,也必须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劳动纪律,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一定数量的工作;同样的,同人单位也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为兼职学生支付相应的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形成的这种雇佣和被雇佣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并无二致。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指出,除了个别指出的关系外,其他类个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均应视为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的保护。据此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应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兼职大学生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未能纳入劳动法律规范的保护范畴,很明显的一个结果,就是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将遭受极大的损害。

(三)兼职行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性质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当时的劳动法律只界定了全日制的用工形式,而对非全日制的用形式工关注不够缺乏保护,因此,很长一个时期大学生兼职行为未能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己经得到确认,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二是用工报酬方式以小时计酬为主,三是周累计工作时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从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特点以及维护兼职大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将大学生兼职活动尽快纳入非全日制用工的保护范畴。比较来看,在校大学生出于多种目的的考量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兼职活动,这和法律上作出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有着更多的共同之处,因此,无论是从现实的必要性还是从理论的可行性方面分析,都可以也必须将大学生兼职视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特定形式。在实践层面来看,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因为工作时间不会太久一般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口头协议也为非全日制用工所允许的规定,也更适合兼职大学生的客观需要。在兼职实践中,很多学生在一天之中往往从事两份或更多的兼职项目,而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也认可多重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合规性,允许劳动者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运用劳动法保护大学生兼职的途径

(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兼职活动被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后,其劳动过程自然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用工单位不得对兼职学生约定试用期,兼职学生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此外,用人单位应为从事兼职活动的学生提供安全保障和必须的劳动条件,并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如果兼职学生在工作时因工受伤,这时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兼职学生缴纳工伤保险,只要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则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对兼职学生给于必须的赔偿。

篇2

Abstract:RevitalizingtheoldindustrialbaseinNortheastChinaisasystemizedprojectthatneedscomprehensiveschedulingandcoordinationwithapowerful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providedtoguaranteeandprotectitssuccessHowtoassessthelegalstateoftheoldindustrialbasesinnortheastChina?AccordingtotheinvestigationmadeinacertaincityinNortheastChina,itwasrevealedtha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intolerableinrespecttolaworderrulingthoughtheprojectismakingremarkableheadway,suchasthearbitraryadminitrationaction/interests,weakened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lowquality/efficiencyoftrialandinadequatejudicialsupervisionA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isthereforeneededsourgentlybecauseofthenearubiquityoflaworderrulingactionsalongwiththerapidprocessofmarketizationwhichisanintegralpartoftherevitalizationToprovidesuchanenvironment,thelocallegislationshouldbestrengthenedwithappropriatelocaldecrees,regulationsandrulesissuedtimelyMorever,itisnecessarytorequirestrictlyalladministrationstoenforcethelawandformasoundmechanismforjudicalaffairswithallrelevantofficials/staffeducatedtoabidebythelaw.

Keywords:NortheastChina;oldindustrialbase;laworderrulingenvironment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一项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各要素互相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实体的转制,技术、资金、人才的引进,政策、制度、环境的保障,社会的稳定等。这些要素的综合状况如何,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展和成效,丧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制约或阻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其中,法治环境的保障是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振兴过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试图就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现实状况对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着力解决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

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

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

2司法现状的分析

(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

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篇3

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开始用数理方法度研究马克劳动价值论,经济学中,数理分析方法就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说明经济运行中变量之间的关系,运用数学符号和数字算式的推导研究和表示经济过程和现象的研究方法,是现代经济学通行的方法。数理方法的引人使经济学研究方法更加清晰、准确,逻辑性更加严密。数理方法已成为现代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主要组成部分,那么用数理方法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可使研究表述简洁清晰,使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更加条理化、逻辑化和明了化。马克思也认为:“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完善的地步。”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简要回顾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多年理论研究的结晶,该理论是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揭示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这里的劳动是指,物质生产和创造价值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商品的二重性。马克思在《资本论》开始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论述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思想,对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了区分。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没有价值就不会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劳动二重性。劳动二重性是劳动价值论中的重要内容,马克思关于劳动二重性的总结,“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价值规律。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就是商品交换以价值为基础,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必须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商品的价值是通过价格表现的,价值是价格的内容和基础,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包含的内容不是相互独立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由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创造出来的,其中商品的价值由价值量表示,而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它们之间构成了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表述及方法创新述评

劳动价值论的新表述和方法创新,并不是要否定经济学曾采用过的表述和方法。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理论,是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发展的,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实证的要求,经济学必须使自己的理论精确化,数学方法的运用会使经济学的研究变得更加精确。

在一些学者所做的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某些研究中,已有运用数学模型的较好范例。如吴易风、冯金华、白暴力、何明等人都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用数理方法进行分析,对该理论进行了新表述。

(一)吴易风运用数理方法对劳动价值论中的商品二重性、价值规律等理论进行了定量分析

使用价值生产过程中的定量模型。由于具体劳动反映商品的自然属性,所以使用价值的度量只能从量数量上反映,函数式表示为Q=f(L,K)。其中,Q表示使用价值量,L为劳动力数量,创造了使用价值,K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数量,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

价值形成的数学模型。因为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是个别劳动时间的数学期望,所以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V是个别价值V的数学期望,价值形成的数学模型表示为V二V(1)二}V;}(1;})P},P}表示概率分布函数,其服从的分布形式由具体生产情况决定。

商品二重性的综合模型。商品二重性模型反映了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和转移旧价值的过程,前面二者结合构成了商品二重性的综合模型;V=V(L)=V(Le+L})=V(1,+1t)Q(L,+K),其中,L。表示投人的活劳动量,Lt表示物化劳动量,一方面,L。使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生产出使用价值的数量为Q的商品,抽象劳动创造产品的价值,由于旧使用价值形态被具体劳动生产性地消费后生产出新使用价值,旧使用价值包含的价值V(Lt)被保存下来,被活劳动L。转移到新的使用价值中,所以,商品价值中既包含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又包括活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吴易风用数学方法对价值规律进行了重新的阐述。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必须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价格,价格自发地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某种商品价格高于价值时,会导致该种商品的生产扩大,引起市场供给增加和价格下跌,当价格低于价值时,会导致该种商品生产缩小,市场供给减少,价格上升。

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意义:使用价值形成过程模型从物质生产角度考察了生产力和使用价值量的关系,价值形成模型说明了商品的本质和价值量的确定;商品二重性模型概况了劳动二重性和商品二重性的关系;价值规律模型阐明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盲目性。

(二)冯金华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提出了价值函数的基本假定z二L+Q和基本公式Z二ziQ=LiQ十c。其中,L代表必要劳动,K为生产资料,z代表价值总量,z代表每一个商品中包含价值量,它是由平均的新价值量和平均的转移价值量组成。马克思说:“如果仅仅就价值创造和价值变化本身进行考察,也就是说,进行纯粹的考察,那末生产资料,这些不变资本的物质形态,就只是提供一种物质,使流动的、形成价值的力得以固定在上面。”〔略〕可见,根据研究的需要,公式简化为:z=L/Q。

冯金华在此基础上引入短期生产函数Q=Q(L),得到短期价值函数:=L/Q(L),根据数理推导得出短期价值函数是一条从某个大于0的值开始、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曲线。当引人长期生产函数Q=Q(L,K)时,得到长期价值函数z=L/Q(L,K)。并详细谈论了劳动变化、资本变化、劳动和资本同时变化和同比例变化以及生产函数变化对价值量的影响。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数学原理的意义:根据价值函数的基本假定推导出了短期和长期的价值函数。

(三)白幕力以生产函数存在“资本量度和生产函数存在性问题”和效用函数存在“效用量度问题”为出发,在发展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模型

白暴力首先分析供纸曲线,设劳动耗费函数,分析假定劳动耗费与产量之间是非线性的,边际劳动耗费和平均劳动耗费不是常量,而是变量,所以称为“非线性劳动价值学说”或“变量劳动价值学说”,在此基础上推到出了市场供给曲线。厂商生产产品的平均劳动耗费为生产该种产品的厂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厂商生产成本就是劳动耗费的货币形式表现,成本函数就是劳动耗费函数的货币表现形式。由此得出,在假定厂商利润最大化和均衡分析的基础上,完全竞争厂商短期供给曲线就是边际成本曲线向上倾斜的部分,也就是边际劳动耗费曲线向上倾斜的部分;当存在外部效应时,劳动耗费曲线会向上或向下移动,完全竞争厂商长期供给曲线有三种可能的情况。综合前面的分析,完全竞争市场短期供给曲线由短期厂商供给曲线水平相加而得,完全竞争市场长期供给曲线,当无外部效应是是水平线,当存在外部效应时一种是向上倾斜的,另一种是向下倾斜的。

其次分析需求曲线,提出用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度边际效用来解决效用无法量度的问题,而且两者成正比例关系。在社会是理性和边际效用递减的假定下,使等量劳动生产的效用相等实现社会最大效用配置,达到效用均衡。当生产某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产品出售价值较高,对应的边际效用也较高,这时消费的数量就会较少,反之.消扮的数量就会较多。因此,产品的出售价值与消费产品数量成反比关系,所以市场需求曲线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

最后分析市场均衡,由前面得出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的交点就是产品的市场价值或价格。短期市场均衡价格是边际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形式,长期市场均衡价格是部门平均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形式即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案的表现形式。短期市场均衡价格围绕着长期市场均衡价格波动,也即围绕着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格波动。

非线性劳动价值学说的意义:推进了市场价格理论的构建。

篇4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7-0286-01

一、高校劳动合同执行的现状

我国的高等院校通常视为事业单位,其教职员工也作为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高等院校在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上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在经济改革与教育制度改革过程中,我国开始将非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解决实际中无法可依的现状。

二、高校劳动管理特殊性

(一)公立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立高校普遍存在非教学岗位自主招聘现象。原则上,现行高校管理体制分为校、院(系)两级。具有招聘权机构(如后勤机关)的招工方式有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从法律地位上讲,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存在,后勤机关是其职能部门,非经法人授权的自主招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合法性;第二,后勤机关代行学校之职招工,以学校资产,学校法人人格为后勤一个机关作责任担保也更不合理。”临时工”的不公平待遇已经成为校园最不和谐的因素。所以从理论上说,现行的招聘体制存在严重的问题,从实践上,这种现行体制已经存在严重的劳动合同纠纷隐患。

(二)公立高校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特殊

在实践中,工伤保险问题是依据北京市的政策规定缴纳。但是实质上,高校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任何一笔赔偿金都是国家财政的支出,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是公立高校劳动合同制度漏洞导致的,也是公立高校特殊性和法律普遍约束力的矛盾的体现。所以高校如何守法的问题,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否则此类问题仍将层出不穷。

(三)公立高校的管理标准特殊

理论和实践操作上,大家普遍承认高校有自主管理校内事务的权利。在实践中,高校章程的缺失,是一个普遍现象,这导致了高校各部门管理混乱,特别是人事管理与劳动合同管理之间的规章制度往往不能协调,从而使高等院校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基本处于“缺失”或者“空白”的状况。

三、完善高校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公立高校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1.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的质量

由于现行的劳动合同文本存在重大瑕疵,所以当前亟待解决的就是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完善劳动合同文本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招工、用工体制,是建立适应《劳动合同法》的用工制度的前提和必经之路。

完善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明确的写入用人单位应当告知的事项,以及明确指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公立高校规范的章程,明确规定各种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及其补偿办法,做到在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尽可能的就用工事项协商一致。

2.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是预防违法的重要途径。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工具,是司法裁判的唯一准绳。笔者认为对用人单位领导同志的法律意识教育尤为必要。特别提出,工会在学习法律和监督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要善于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和分析问题,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高校劳动合同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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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3-0005-06

一、劳动形态多元化背景下的劳动法改革

劳动法正在迎来世界范围的重大变革,这种变革主要是基于劳动形态多元化的发展而产生的,其意义和影响十分深远。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现代新的劳动形态的发展,有可能是大的历史变动的前兆。

雇佣契约的原型在罗马法中就可以寻得。但是,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的劳动是在封建主的身份制度支配下进行的,伴随封建社会胎内商品经济的萌芽,英美法中雇用契约得以产生。并作为典型契约在产业革命后得到迅速普及。雇佣契约的早期发展。受到工业化不断普及的科学分工的劳动编成方式,社会分工体系下被细化的个人间的连带关系。以及主张为了实现完全雇用由国家积极介入的凯恩斯主义的影响,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全日制、集体性、从属性的劳动关系模式,国家对此制定统一规范加以用,由此产生劳动法。20世纪后半叶,就业人口中的80%以上的人都成为了薪金劳动者。

劳动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得到进一步发展。但在1973年以石油危机为契机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发展速度的下降带来凯恩斯主义和福祉国家的危机,社会工业化和服务经济化导致劳动法原有模式的分散化与多样化,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导致了技术革新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这都使对劳动问题进行定型的、静态的把握与处理出现困难,传统的劳动法已经不能应社会变化的发展要求。比如,随着劳动形态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在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之间出现越来越多的非典型劳动者,使得以前的劳动关系的判断基准和判例规则不能充分加以用,当事者对法院判决结果的预测也越来越困难,当这些就业者被承认其为劳动者的要素和否认其为劳动者的要素混同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和决定其“劳动者”的法律性质就成为十分困难的问题,其结果,与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全日制劳动者(正规劳动者)相比这些非典型劳动者处于明显被动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劳动法律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

在此状况下,各国着手对劳动法进行改革。其理论与实践多种多样,其中有两种理论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一是欧洲的“手续的规制”理论,二是美国的“构造的路径”理论。日本东京大学水町勇一郎副教授在借鉴这两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日本在劳资关系法制、劳动契约法制、劳动时间法制、雇用差别禁止法制、劳动市场法制等五个领域的改革提案,在日本学界引起较大反响。这些理论发展不仅对劳动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对劳动者、企业、社会、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带来了影响。本文参考国际研究资料,特别是水町勇一郎的相关论文,分析介绍欧美的“手续的规制”理论和“构造的路径”,分析我国劳动法改革的方向与集体协商制度的课题。

二、“手续的规制”理论

“法的手续化(proceduralisation du droit)”理论是1995年欧洲一个研究小组在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欧洲的社会协议的未来》报告中的总报告《为了社会政策的手续化》以及分报告《劳动法与手续化》中提出来的。认为从前的被标准化、统一化的法律规制不能包含多样的、复杂的社会实态,现存的规制模式不能很好地解决现实问题,与社会理性相违背,因此强调手续的规制的重要性。该理论经过了一定的发展演变过程。

(一)初始阶段:“统一规制的模式”及其特征

迄今为止的劳动法律和社会政策,是以产业革命后的工业化社会,特别是20世纪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社会产生的“统一的生产模式”为前提,并以与此密切相连的“统一的规制模式”为基础产生和发展的。其特征表现为,一是由阶层的企业组织的上层来设定标准化的规范,依此规范,企业组织的下层的劳动者通过分工进行大量的生产。二是从事该劳动的劳动者,根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其劳动地位被固定化,根据法律和劳动协议,成为集团化、标准化、统一化的薪金劳动者。同时他们又是对大量生产的商品进行大量消费的标准化了的消费者。以这种生产、消费模式为基础的工业化社会,为了对劳动者进行规制和保护而产生和发展的劳动法和社会政策,也同样具有这种统一、规范模式的特征。比如1930年以后出现的“福利国家”。把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原动力的薪金劳动者作为主体实行统一的社会保护和规制。具体来说,一是制定中央集权的阶层化的企业组织的上层的法律规范,并用于一般社会。二是劳动者代表和雇主代表被固定化,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者成为参与劳动法律规制的制定者。这两个特征对20世纪发展起来的福祉国家的社会规制模式和作为社会经济体系的生产模式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支撑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社会的、制度的基础。但在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的社会变化中,由于就业者人数从第一、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移,使职业结构发生了变化,“蓝领”岗位减少,技术岗位、管理岗位、销售岗位等不断增加。即使在第二产业内部,工业用机器人的使用以及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发展。使职业构造发生了很大变化。服务经济化促进了雇用的弹性化,而统一规格、批量生产的企业组织编成。只能形成直接雇用大批劳动者的内部劳动市场,与知识经济时代急速发展的电子信息和技术革命等不能加以应,有必要向多品种、少批量的生产方式转移,使庞大的、僵化的像按规格由士兵编成的常备军的企业组织向机动灵活的、自由和富有弹性的、尊重活力和创造力的企业组织形态转换。而上述“统一的规制模式”逐渐显露出机能不全的弊病,随着具有预测可能性、计划可能性的前提下形成的工业化社会逐渐瓦解,伴随劳动社会问题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时代的到来,统一的、固定的原有模式在诸多劳动领域的有效性和正当性正在丧失。

(二)发展阶段:“新自由主义模式”与“新社会民主主义模式”

“新自由主义模式”与“新社会民主主义模式”是代替“统一规制的模式”的诸多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种理论。

“新自由主义模式”针对上述“统一的规制模式”的弊

端。认为市场的自动调节是最优越和最完善的机制,通过市场进行自由竞争,是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和实现充分就业的惟一途径。劳动关系和社会政策方面强调经济竞争的需要和弱化传统的社会团结政策。主张重视外部劳动市场,面对市场的灵活变化进行市场法则的对应。但该理论从制度调整的角度来看尚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劳动者职业能力的积蓄,集体协调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道德的确立等,都需要企业内部制度的调整,单纯通过外部劳动市场或委以劳动者个人进行,显然是不够完善的。而且“市场法则”自体具有统一的形式,进行普遍用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

对此,不完全依赖市场,而是通过国家给付的方式,形成普遍的连带的新社会民主主义模式产生了。该理论提出,对经济的政治干预集中于那些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公共服务,而不是那些专门为工人阶级服务的公共服务。经济政策应该确保提供一支熟练和灵活的劳动力大军,以便通过教育和培训来实现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不论是否被雇用,对所有市民给予生活所必需的最低保障,比如支付失业补助,用残疾人补助代替老年年金的普遍的生活补助等,同时强调市民个人的自治与责任。但该模式的不足在于,作为支付统一的补助的措施,无法反映多样化个人的具体情况,个人的社会统合的机能也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上述两种替代“统一规制模式”的理论,存在一个共性的根本问题,即标准化的规范(“效率的市场”、“社会的规范”等)置于问题状况之外被先验地设定,然后一律地、自律地加以用(规范的外部性、统一性)。因此其理论仍然不能对现实中复杂多样的劳动问题进行充分对应。

(三)完善阶段:“手续的规制模式”

为了克服“规范外部性、统一性”这一根本问题。对应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产生了“手续的规制”理论,该理论认为,经济的效率性、社会的正义性等不是一元的理性,而是以复数的理性为前提,通过平和的讨论对这些理论进行调整、共存和扩张,形成“手续的理论”的基础。将这种理论加以实践,不是以前的固定化的当事人之间的封闭的交涉,比如劳资双方不是集体交涉,而是在某个问题上,所有当事人之间时间上、空间上、内容上开放式的弹性化的交涉和对话,为此,在寻求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的过程中,手续自身的合理性便提上日程。该理论与以前规制模式相比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

首先,关于手续的“理论”,由于现今社会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的增大,从对问题认识的层面来看,根据单一的理性、方法(经济的合理性以及基于统计的实证主义方法)来正确把握复杂多样的问题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从问题的解决层面来看也是如此,统一的僵硬的规范(比如传统的劳动法规制)不能应对多样化的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要以双方复数的理性为前提,从多面的、复眼的视点进行交涉,这种交涉需要的是通过平和的讨论、调整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在平和的讨论过程中,产生了“手续”自体的新的理论。

其次,关于手续的理性的实践,该理论认为,为了对应多样化、不确定化的状况而进行调整、统合,所有的当事者有必要在开放式的对话和交涉中谋求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比如环境问题等即使是作为企业经营上的事项。当对企业外部带来影响时,也应该向企业的外部者公开信息。又如交涉的内容不应限定于从前的传统的交涉事项(如工资、劳动时间等问题),而应更为广泛和多样。再如,通过交涉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规制,但在规制的运用和变更上出现分歧(即产生了新的交涉对象),应该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内容上进行开放式交涉。在如此这般的交涉中,当事者从多样的视点出发,为了解决问题,进行协商和争议,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产生了“手续”的理性的规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的手续化理论的重要意义和特征是,避免对实体的、抽象的规范进行先验地设定,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内容上进行开放式交涉,通过平和式的讨论谋求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由此产生手续自体的合理性,即“通过讨论形成的规范”或“论证的相互作用”的制度化,发挥制度的规范、调整的作用。

三、“构造的路径”理论

劳动法学第二个重要的理论发展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提出的“构造的路径”(Structural Approach)理论水町鉴于如今劳动问题的复杂化、潜在化。以前的规定的强制的路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当事者来说也带来持续的高成本状态,因而提出了“构造的路径”理论。

(一)产生阶段:规制的强制路径

“构造的路径”理论产生的背景是劳动问题复杂化、深层化的社会状况与从前法的路径的机能不全问题的同时存在,比如雇佣上存在男女差别,对此政府采取的措施一是以性别为理由的差别的禁止(直接差别的禁止)。二是因性别带来影响的差别的禁止(间接差别的禁止),三是积极的差别矫正措施。但是这些法律政策的制定实施,至今并未消除男女间的雇佣差别,可见从前的法律政策并不能充分对应雇佣现场产生的复杂的男女差别的实态,显示了机能不全的弊端。如今的雇佣差别,不像以前那样意图明确地以排除、分离等形式出现,更多的是与企业内部的组织的、文化的要素密切相连的复数主体,在相互关系中发生的无意识的差别积累,从前的法律规则对此难以解决。这种在问题现状之外被画定的特定规则,强制一方用的“规制的强制路径”,不仅难以判断当今复杂的构造下的差别的合法与违法,还使雇主为了规避规制进行表面上的敷衍和应对(比如采用虚假数据达到考核标准等),同时与企业组织、文化等相关的一些复杂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为了克服从前路径内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现代复杂化的问题,产生了新的路径的理论。即“构造的路径”理论。

(二)发展阶段:规制的构造主义路径

哥伦比亚教授在论述“构造的路径”时提出,“在近10年中,出现了有趣而复杂的规制模式。各种各样的主体――公的、私的、非政府的主体相互合作,不存偏见地努力研究对应复杂的职场关系的制度”,“规制路径的动机是构造主义(structuralism),该构造是对每个固有的连贯脉络中制定的一般规范,进行促进和发展,其‘合法性’是在信息收集以及问题发现、认识、改善、矫正、评价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的。这种规制。对观察、发现的问题,能动的超越既存的概念的、职业的、组织的界限,促进其相互作用。……对职场和职场习惯带来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在该规制体制中,不仅仅是作为国家和市场规则的对象,而应作为制定法律的主体来对待”。

上述论说有两个要点被隐含,一是法律以及法院不是重视明确的实体的规制,而是重视为了解决职场具体问题的“手续”,特别是相关的信息的收集和共有;问题的发现和认识;为了有效解决问题而构建的体系;解决问题的实践:问题的评价和再发现的过程中有效的循环机能。并且该手续中,相关当事者对应各主体来制定法律。二是复数的主体在相互合作中超越既存的框架谋求问题的根本解决,作为解决问题的

主体。特别是法院、职场、劳资双方及其中介者,通过这些主体的相互作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十分重要的。

(三)完善阶段:效率的构造问题解决路径

1 法院的作用――重视自主的解决问题的过程。法院的作用是制定促进当事者谋求自主解决问题的框架,判例已经提示了沿着这种方向发展的潜在的可能性,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参考判例的动向,形成了“构造的路径”的法的框架,指出不是依据明确的指标和基准,而是对应该问题状况的演变发展的路径,以及发现、认识职场内的问题并促进其有效解决的过程形成的路径,具体来说一是对违法的条件和问题进行定义;二是重视决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违法性的过程演变;三是促进根据问题的预防、改正措施免除雇主责任的路径的职场内制度改革;四是促进通过评价、判断内部手续的实效性实行的责任说明。根据这种法的框架,以期实现职场内问题的自主解决和预防。

2 职场的努力――构造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及其成果。对此问题的认识可以通过美国会计税务公司的例子加以说明。该公司职员的稳定率和职务晋升方面存在男女间差异,对此以CEO为首成立了特别调查委员会,对过去三年间的人事记录进行分析,委托NPO对40名退休女性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结果显示该公司女性在职业稳定率和职务晋升上存在的障碍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文化以男性为中心,特别是以企业上层为中心加以制定;二是企业人才培养制度、组织结构和职务晋升体系的机能有助于男性作用的发挥;三是从公司总体上看,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存在欠缺。为此提出了改革的政策,要求明确职务分配的程序,促进强行的劳动编成,确定分权的责任体制等等,通过改革推进企业内外和谐的沟通与交流,其结果该公司女性的职务晋升和职业稳定率大幅提高(比如1993年88名女职工具有稳定的职业,1999年达到246人),同时男性的职业稳定率也得到了提高。

以该公司为代表的实例具有以下共同的特征:一是特定的企业文化要从全体的视野考虑问题;二是相互关联的复数的领域要实现其机能的统合;三是通过数据收集、分析,明晰失败与成功的类型,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四是制定对过程与结果的实效性进行测定和说明责任的体系,特别是在对信息广泛收集和分析的同时,为了有效解决问题。构建实现说明责任的体系十分重要。

3 法律与职场间的中介者。作为构建的路径,职场内部自主形成的解决问题的过程以及与促进该问题解决的一般法律规范的相互的能动作用是十分需要的。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有可能带来公共规范意识的欠缺;反之,只强调法律义务,忽视企业的自主对应,对应各个企业多样的、复杂的问题状况的改革也不能有效地进行。这里作为法律规范与企业实务之间的桥梁,信息的提供与流通,问题的发现,分析与解决专业的中介者的存在,等等,都是十分重要的。

作为发挥这种作用的存在,包括人事劳务管理顾问、产业心理顾问、律师、非营利调查研究团体、工会、保险公司等,其中非政府组织等的作用主要有:一是构建能够在组织中有效说明责任的体系;二是对信息进行广泛收集和评价;三是制定实效的规范:四是组织进行调查研究的地方自治团体。

四、考察一理论的特征与借鉴的可能

(一)“手续的规制模式”的具体制度框架

“手续的规制模式”的具体制度有两个重要基础。

第一,为了使“手续的规制”制度化而设定当事者的义务。比如当事者广泛公开信息的义务;进行开放式交涉的义务;问题的对策和效果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对策决定后的调查、评价义务。为了寻求在这些义务下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要在作为制度措施和资源提供的手续框架的设定上发挥国家的作用,根据这些课以当事者的义务形成了手续化的制度的框架。

第二,为了帮助在上述义务下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提供制度上的措施。比如为了对在问题认识和解决时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手续进行确认,法院要进行控制和管理;为了使当事者对复杂化、多层化的问题有明确的认识和解决,发挥专家和专门机构的作用;为了使手续化的归结不受财政能力的左右而实施公共基金的财政援助;实现手续化的平稳运行采取的必要措施等。

上述手续规制的模式,是在法的义务的设定和制度的支撑两个基础上形成建构,在此基础上进行“实体的”判断时,有必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国家的作用不停留在上述设定的手续的框架内,国家根据法律制定“手续的规制”的基本目的和原则,当事人具体的交涉中要加以遵守,这是十分重要的。当然,这些基本目的、原则并不是统一的、僵硬的。而必须是像“对通常的家庭生活给予基本权利的保障”那样可以进行柔软解释的一般的规定,其具体解释(比如何为“通常的家庭生活”)应该根据多样演变状况委以各当事者进行柔软的交涉和判断。

第二,当事者的判断,必须尊重法律的基本目的、原则,以及平等权利等基本的人权,当然,基本的人权的内容(比如何为“平等”)也不是在实体上统一的确定,而是应该对应多样的状况委以当事者进行具体的解释。如此“解释的手续化”的进行中,法院的作用因为是要对法、权利的内容进行实体确定,所以也应该向确认当事者是否基于对法的目的和基本人权的尊重进行问题讨论的方向变化。

(二)推进“构造的路径”的实施政策

如上所述,根据“构造的路径”在已有的判例和企业实务中已经开始萌芽,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阻碍,需要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加以推进。

第一,在有效解决职场问题的过程中,雇主有可能规避法律责任,有必要制定政策既满足劳动者的需求,又保证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第二,律师、人事劳务管理顾问等专门机构。有必要收集和分析在构造的问题的解决中富有成效的案例,对新的构造路径的实践和普及进行专门的教育训练。法律与企业之间的中介者,为了使信息共享,发挥有效的机能,而对工作进行评价,对自身公司的中介作用进行促进,需要政府机关的支持政策。

通过以上法律与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从根本上解决如今复杂多样的劳动问题提供了社会基础(不仅仅是上述职场中的男女平等问题,还包括劳动政策、劳动安全卫生、企业环境规制、医疗保障、国际劳动基准等多种多样的领域。

(三)两种理论的评价

上述两种新的理论,是欧洲、美国提出的劳动法的(甚至是法的一般的共同的)新的规制模式。从实际情况看,近年来各国的劳动法改革,大多沿着这种理论的方向进行。

从宏观上来分析上述两种理论,有许多重要的共同之处:一是为了对应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变化而提出新的路径;二是与实体比较更注重手续,并且重视这种手续的集体的向外部开放的过程;三是该过程的公正与否建立在由法院事后确认的体系。换言之。上述两种法的理论,可以说是劳动者与企业、社会乃至国家,在发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相互有机地作用,促进多样化、复杂化问题的内在的、系统的加以解决的路径。

同时,上述两种理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即它们思考

的基础不同,欧洲提出的法的手续论的基础,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寻求“理论”和实践场所的主体(参加者),这是哲学的、政治学的思考。而美国学者提出的“构造的路径”是如何抑制争议发生和解决的成本(包括诉讼费用)。以及如何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这是经济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学的思考,所以其理论基础是不同的。

但这两种理论及其思考方式,并不相互排斥,在相互补充、完善、融合的过程中可能构建出一个新的模式,即当事者参加的通过集体的交流与沟通而实现公正、效率的社会的模式。

(四)我国劳动法的特征与改革

1 我国劳动法的特征。对照国际劳动法的改革潮流,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现出两个特征。

一是与欧美各国同样,在劳动法制加速建立健全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复杂化的倾向。劳动法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2008年被称为中国劳动立法黄金年。为了对应《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法的研究学者重视研究在时代的发展变化中产生的劳动法的崭新课题,如雇用均等法制、劳动者派遣法制、劳动时间法制、集体劳动协商法制等等。在运用传统的方法进行立法解释与判例分析的同时,进行实证研究和法律制度的设计也成为了劳动法研究者新的重要的工作。但是不能否认,无论是劳动法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都还处于十分薄弱的阶段。同时,现实中的法律规定以及基于此的国务院和各省市地方的实施细则等内容复杂,相互矛盾和不平衡等问题较多,复杂的法律法规与多样的实际状况发生了背离。而在劳动立法的加速进程中,企业为了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开始寻求规避法律的行为,这就使一些法律在立法时力图解决的本质问题在施行中并未改善,甚至进一步加剧,如劳务派遣的大量使用甚至滥用就是典型的问题。可见,上述两种理论中提到的从前的规制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

二是与欧美各国不同,我国以企业为中心的工会体制带来不同的规则效果。我国以企业为中心的工会。为企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基础,而欧洲各国因为存在超越企业集权的职业工会、产业工会,所以在对社会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中需要为劳资交涉和集体协商的分权化而努力。当然我国现有的工会体制在集体协商制度上也存在不足,比如“集体协商制度和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是不一样的,是一种自上而下党政主导的集体协商制度。不是工人自主争取的一个权利,因此,就造成了目前来讲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的共识、认知基础仍然非常薄弱,不同的利益主体,尤其是强势利益主体有不同的看法。工会自主性比较差,缺乏真正协商谈判的过程,缺乏约束力,在行业一级开展集体协商,雇主方面无论是通过工商联或者企联,代表性都是不够的。”目前通过集体协商提高职工工资的行为,虽然在有的地区和企业有所成效,但这是在党政主导下的权利获得还是职工的自主行为的权利行使还有待验证。同时企业工会的相对封闭性导致了企业对临时工、派遣工、外包工等外部劳动者的排除意识与倾向,虽然法律规定了派遣劳动者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并可以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之间自主选择加入,但事实上派遣劳动者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情况较少,即使加入也难于发挥作用,常常被用工单位视为“局外人”,这也是他们合法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之一。

2 改革的方向。从上述观点出发,我国劳动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有以下两点。

篇6

一、活动主题

今年“12.4”全街道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为:“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二、指导思想

今年,全街道的法制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满足基层经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抵御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增长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构建和谐靖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时间安排

今年“12.4”全街法制宣传月活动,从11月20日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

四、活动内容

1、召开动员会,由支部书记、行政村主任、厂长及各单位普法教员参加,请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就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动员。

2、街道普法办在政府集镇悬挂横幅两条,司法所出一期专栏,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求张贴法制宣传月宣传标语。

3、聘请大学生村官为街道法制宣传员。

4、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

5、12、4法律宣传日在街道集镇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

6、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由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制学校教员各上一堂法制课,长江、营防两个社区各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同时,充分利用中小学法制信箱的作用积极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7、在全街道开展一次以“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各单位应围绕主题,以论文或散文的形式,讴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果,或颂扬深入普法,为全街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法治的环境等。

8、开展企业维权活动。司法所开展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9、在青少年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五、活动要求

篇7

年“”全街道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为:“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二、指导思想

今年,全街道的法制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满足基层经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抵御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增长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构建和谐靖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时间安排

年“”全街法制宣传月活动,从月日开始,到月日结束。

四、活动内容

1、召开动员会,由支部书记、行政村主任、厂长及各单位普法教员参加,请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就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动员。

2、街道普法办在政府集镇悬挂横幅两条,司法所出一期专栏,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求张贴法制宣传月宣传标语。

3、聘请大学生村官为街道法制宣传员。

4、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

5、法律宣传日在街道集镇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

6、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由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制学校教员各上一堂法制课,长江、营防两个社区各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同时,充分利用中小学法制信箱的作用积极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7、在全街道开展一次以“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各单位应围绕主题,以论文或散文的形式,讴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果,或颂扬深入普法,为全街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法治的环境等。

8、开展企业维权活动。司法所开展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9、在青少年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五、活动要求

篇8

一、活动主题

年“12?4”全街道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为:“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二、指导思想

今年,全街道的法制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满足基层经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抵御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增长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构建和谐靖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时间安排

年“12?4”全街法制宣传月活动,从11月20日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

四、活动内容

1、召开动员会,由支部书记、行政村主任、厂长及各单位普法教员参加,请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就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动员。

2、街道普法办在政府集镇悬挂横幅两条,司法所出一期专栏,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求张贴法制宣传月宣传标语。

3、聘请大学生村官为街道法制宣传员。

4、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

5、12、4法律宣传日在街道集镇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

6、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由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制学校教员各上一堂法制课,长江、营防两个社区各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同时,充分利用中小学法制信箱的作用积极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7、在全街道开展一次以“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各单位应围绕主题,以论文或散文的形式,讴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果,或颂扬深入普法,为全街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法治的环境等。

8、开展企业维权活动。司法所开展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9、在青少年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五、活动要求

篇9

主要课程:主干课程:管理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统计学、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学、劳动关系学、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律制度、比较劳动法制(双语)、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国际劳工标准、工会组织与工会学、劳工运动史、劳动心理学、职工民主参与与公司治理。实践教学:本专业结合教学要求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组织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加劳动争议、集体谈判等模拟,并且到相关部门进行认知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等。

劳动关系专业就业前景

劳动关系专业的就业前景还不错,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政府机构、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岗位,企事业工会;就业服务机构的咨询、辅导、培训人员;劳动执法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及劳动司法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咨询公司、民办非企业机构研究、认证、监察、培训、咨询人员;街道及社区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

劳动关系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政府机构、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岗位,企事业工会;就业服务机构的咨询、辅导、培训人员;劳动执法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及劳动司法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咨询公司、民办非企业机构研究、认证、监察、培训、咨询人员;街道及社区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新能源、互联网、金融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新能源;

2 互联网/电子商务;

3 金融/投资/证券;

4 教育/培训/院校;

5 贸易/进出口。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人事专员、招聘专员等工作,大致如下:

篇10

早在2007年,广州《新快报》就曝光了麦当劳等洋快餐支付兼职员工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小时标准的事件,上海市劳动监察大队在对麦当劳、肯德基的调查中也发现,多达61%的从业人员无法得到保护,其中主要包括48%的在校大学生。这些事实告诉我们: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犯已不是个案,保障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已刻不容缓。

一、高校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分析

“兼职”一词在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动词和名词两种词性,含义为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由于学生的本职是学习,所以高校学生自行外出寻找用人单位,并通过向其提供有偿劳动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本文称之为兼职。

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及学费的提高,出于掌握就业所需的实践经验及维持基本生活等原因,很多高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然而,现实总是残酷的,兼职道路并不是大家所期盼的那样一路平坦。

(一)高校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据近几年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人员通过对全国部分省市的部分高校随机抽取的数万名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与对部分有过特殊兼职经历学生的个别访谈,以及对若干中介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实地走访,我国超过半数的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或曾经从事过兼职,如表1。而且大学生兼职的比例基本与当地的经济发达程度紧密关联,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江苏、福建、广州、深圳等地,大学生的兼职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总的来说,各地的调查数据说明大学生兼职确实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面对这一日益壮大的特殊族群,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加强研究并且尽可能为他们寻求更合理更完善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

(二)高校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分析

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来说,从事兼职工作,体验生活,看起来是一条康庄大道,实际却荆棘满布。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违规用工;中介机构利用大学生的信任,应付性地介绍工作;学校相关机构未充分履行相应义务,未起到充分的保驾护航作用;大学生本身社会经验缺乏,法制观念不强;尤其是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大学生在兼职时权益屡屡受侵,并且维权艰难。

根据各地的调查统计,如表2,在兼职期间大部分大学生的权益曾经遭受过不同程度的侵害,其中北京、陕西、湖南、广州等地大学生受侵害的比例略高。

(三)高校学生兼职受侵害的权益分析

由上所述,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兼职时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侵权,根据问卷调查以及对部分有过特殊兼职经历学生的个别访谈,兼职大学生受侵害的权益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偏低、被拖欠或克扣。北京的被调查者表示,用人单位对他们权益的侵害主要体现为拒付、少付或延付报酬。在湖北高校随机访问的608名学生中,曾做过兼职的大学生认为,受到的权益侵害主要体现为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上海和南京的500名受访大学生中,21.41%的人表示曾遭遇无故克扣工资,这是用人单位给他们造成的最主要的权益侵害。山东的调查问卷显示,兼职大学生在用人单位里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工资被拖欠,所占比例为24.2%。

广东药学院学生小周曾到一家企业做兼职,当时企业答应一个星期后支付报酬240元,但小周足足等了三个月才拿到。中山学院学生小张在沙溪一家公司做促销员,当时企业承诺给她的报酬是300元,但要一个月后才能支付。一个月后企业的承诺并未兑现,两个月后小张找到公司时,发现公司己经倒闭,300元报酬打了水漂。

2、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陕西1050名受访大学生中,占总数26.58%的250人表示,主要受到的侵害为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位列侵权类型第一位。受访对象中,兼职每天工作长达8小时以上的占18.40%,每天工作4-8小时的占36.20%。辽宁回收的调查问卷中显示,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是大学生兼职时最常遇到的侵害。湖南41%的调查问卷显示,用人单位违背约定,提供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工种的行为,位列侵权行为的第三位。

3、身体受到伤害无法得到合理赔偿。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较为严重的情形莫过于从事职业活动时身体受到伤害却无法得到用人单位的合理赔偿。北京某职业技术院校大二学生林峰在一家公司兼职,从事机床操作。没想到在工作了几天后就出了事故,左手手指被锯床夹断。他找到单位,希望其能支付医疗费和后续治疗的费用,但单位说他是违规操作,单位没有责任。后来他想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无奈从劳动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他属于在校学生,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其为工伤。他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追究单位的侵权责任,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项目,但他要面临举证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在举证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二、现有劳动法分析

高校学生兼职权益屡遭侵犯,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现有的劳动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为其提供完善保护,故下文将对此做出详细分析。

(一)现有劳动法分析

我国现有劳动法没有关于高校学生兼职的明确规定,关于兼职的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的问题,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这对大学生维护自己的兼职权益非常不利。人们通常的看法是,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因此,学生兼职打工与用人单位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只构成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意义却有天壤之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大学生从事兼职一旦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其所能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就变得少很多。而且,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相对要高,无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要全额赔偿(如上文提到的案例)。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且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二)地区突破性立法分析

2000年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规定》中规定,对到校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统一印发《北京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工作证》,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过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学校、学生和单位三方必须签订《北京高校勤工俭学活动协议书》,维护三方在勤工俭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学生勤工俭学期间,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规定,如学生在打工时因工负伤,由用人单位比照职工工伤保障标准补偿,学生享受工伤待遇。

这些规定虽然出现在规范勤工俭学的立法里,但由于实务中兼职与勤工俭学区别的界限不是很明显,所以实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高校兼职学生的权益。尤其是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相当于准用了非全日制工的部分条款,并且赋予其不完全的劳动者身份,解决了劳动法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可惜这只是地方性的立法,未能在更大范围内保护高校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学生兼职适用劳动法的建议

我国现在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兼职的高校学生进行调整,如果把他们界定为劳动者,他们则享受我国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否则,只能是一种劳务关系,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依照民事法律,给予兼职的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同等的法律保护,而兼职高校学生的工伤、劳动待遇、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法律权威性及强制性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最有力,所以我们主张将大学生校外兼职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一)兼职的高校学生属于劳动者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成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年龄条件。要成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满足16周岁以上。第二,具备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能力条件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实施,如果在一些比较特殊的行业,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定要求。我国高校在校学生,首先,一般都超过16周岁,因此,就年龄这个要求来说,他们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完全符合要求;其次,大学生一般掌握一定的学习和相关技能,尤其是文化方面的技能还是大学生的优势所在,用人单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雇佣大学生,正是看中了兼职大学生相应的劳动能力,因此看来,兼职大学生也具备了劳动能力。因此,大学生虽然是学生身份,但是并不妨碍其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高校兼职学生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两个“兼容性”:(1)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2)兼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高校兼职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符合劳动关系这些基本特征的。这些兼职大学生具有劳动行为,并且这种劳动是在企业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的,他们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和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从属关系,也存在人身关系,所以构成劳动关系。

(三)高校兼职学生与用人单位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一般可以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类。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依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称之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由于被允许的兼职劳动者只有在非全日制劳动时才能进行,因此兼职劳动者在从事兼职劳动时,其性质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大学生兼职一般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每天的工作时间有限,具有及时性、短期性等特点,即便是在假期打工,日工作时间与普通劳动者相同,但仍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把高校兼职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保护高校兼职学生权益之余也更符合实际。

兼职大学生参加劳动的过程中,创造出了相应的劳动价值,本质上发挥了劳动者的作用,形式上却未能享有劳动者的名义。笔者认为,不应由于兼职大学生的学生身份而否认他们应该享有的劳动权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应该根据实际的用工情况适时调整相应的法律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满足社会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杨晓.浅析高校学生兼职维权体系之构建[J].创新,2010年第1期.

[2] 韦娜,在校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3] 史锐,吴庆.广州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查分析[J].经济视角,2011年第8期.

篇11

摘要:劳动就业问题难度大,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自2005年7月21日中国启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之后,在国际和国内双重经济因素的作用下,人民币的升值对中国劳动就业也产生不同方向和程度的影响,我国必须采取政策和法律上的措施为解决劳动就业问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劳动就业

中图分类号:F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168-01

1我国目前劳动就业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尽管我国经济增长势头良好,但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具体表现为:一是劳动力总供给严重大于劳动力总需求,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下岗失业人员多,就业难。有技能的劳动者短缺,劳动者总体素质偏低,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短缺,大学生当年毕业群体每年都在激增,就业压力大。三是地区和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资源枯竭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加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也十分突出。

2人民币升值对劳动就业的影响

一是直接影响进出口贸易进而影响就业。出口是我国经济和就业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人民币升值,出口商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则会相应提高,相对于发达国家以资本技术优势参与国际分工来讲,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以劳动力成本为优势的,作为中国优势企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含量低。在国际市场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利润的下降将严重影响出口商的积极性。同时,人民币升值引起进出口相对价格的变动,导致出口减少,从而导致已经就业的人员失业。

二是对国内商品的价格指数产生影响。近年来,进口成本的增加已经严重损害了中国出口商的利润。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大幅度上升,但出口产品价格却一路走低。人民币适度的进一步升值,可以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稳定出口利润,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和就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是影响外资进入。目前我国的提供新增就业机会的主要是出口和外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减少导致提供的新的就业机会减少,而人民币升值导致的房地产、基础设施以及服务业、劳动力价格的上升,会使外商的投资成本上升,但人民币升值在提高外商投资成本的同时,也提高外资利润的汇出比例。在吸引外资方面,优化投资结构和提高外资的投资质量相当重要。

3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措施

3.1坚持正确的汇率改革方向

在汇率改革方面,坚持“主动、可控和渐进”的原则,尽量避免人民币在短时期内的大幅升值,以给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结构调整留出时间和空间同时,在人民币进一步升值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制定应对升值的进出口政策,如出口退税、农业补贴和农产品进口配额等,尽量减少升值给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3.2实行结构调整政策缓解就业压力

从宏观经济政策上讲最根本的有两条:一是扩大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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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国内市场的扩大来消化和弥补出口下降造成的总需求下降;二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实现我国产品由低劳动成本优势向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的转变,大力发展国内经济。应实行结构调整政策以缓解失业压力,鼓励中小企业及第三产业发展,扩大中国产业结构。

3.3在就业战略和劳动力市场方面

打破城乡和地区分割,实现农民的自由迁徙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改革户籍制度,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各项“权益”,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实现农民的自由迁徙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减少劳动力市场障碍,改变目前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同时,应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建立土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3.4注重开发性就业方式的运用

开发性就业的优点在于:(1)能够减少现有企业因承担过多的失业安置任务,而使长期存在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局面得到根本性改观;(2)能够较好地发挥劳动者的个人潜质,充分实现人尽其才;(3)能够带动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它们趋于合理化,形成就业安置与经济发展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格局,因此该安置方式应予特别关注。开发性就业的渠道有:(1)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鼓励创办一些有市场需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3)挖掘原有企业和产业的就业潜力;(4)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力度,培植大批民营职业企业家阶层。

3.5将提高我国劳动者素质作为一件战略性任务来抓

应建设一大批高水平的职业学校,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切实加大政府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投入。

3.6制定应对人民币升值的就业促进政策

应考虑扩大前一个时期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的覆盖面,包括对那些出口受影响严重、涉及就业人数多的行业,实行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实行与增加就业挂钩的各项优惠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失业。

4法律方面的应对措施

4.1要加强和完善劳动立法,从立法上保障劳动者享有切实的劳动就业权

《劳动法》及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虽然出台,但依旧不利于依法治国的实现,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反就业歧视法》、《就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法律,构建完备的保护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体系。

4.2要完善劳动监察制度,从执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如人员和设施配备不足、职权不够明确、监察力度不够、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地方行政干预过强等问题。必须给予劳动监察必要的职权和行政支持,在制度上保障劳动执法的顺利进行。在劳动就业法律中,有必要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必要的职权并大力加强执法,从执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4.3完善司法制度,从司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我国目前制定专门的劳动诉讼法尚有困难,应该充分考虑劳动争议的特点,在现有诉讼论人民币升值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及对策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论人民币升值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及对策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论人民币升值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及对策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篇12

从1952年批判“旧法观点”到1976年粉碎“”,法学研究荒芜多年。拨乱反正之后,全国众多法界人才得以重返旧业筹编该书。该书为详细介绍法学知识的重要读物,由我国法学界的泰斗张友渔屯编,上海市法学权威潘念之与北京市著名法学家王珉灿担任副主编。编委由我国著名法学家组成。包括王珉灿、王铁崖,江平、关怀、李由义、李浩培、吴建王番、吴家麟、余叔通、沈宗灵、张友渔、张国华、陈东启、陈守一、陈光中、陈体强、陈盛清、周应德、姚梅镇、钱端升、徐平、高铭喧、郭宇昭、韩德培、曾庆敏、曾昭琼、潘念之等27人,这些人员全系我国法学界的名家、老教授、老专家,全书共汇集了200余位法学家,分为法学基础理沦、’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犯罪侦察学、法医学、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分支学科,编委会自1981年开始工作,历经数十年之久才公开出版,是一部拥有21个分支、1073个条目、428幅插图、236万余字的巨著。它详细阐述了法的基本理论与历史发展、介绍了各个部门法的概况,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实况的评介,是一本学习与研究法律的宝贵读物。“法学卷集全国法学家之力合作编成”,这是读书出版后,张友渔先生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文章中所言。

《孙国华自选集》

该自选集是孙国华教授的主要著作和论文(截止到2000年)选编,涉及法理学,特别是法理学的主要问题,如:党政关系、法党关系、法的阶级性与社会学、法的概念和本质、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和人权、法的作用和价值、法治与依法治国,以及对当代主要法学思潮的评析等。自选集从政党关系这个我国政治法律领域的核心问题,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从研究法、法治的一般原理,到结合我国实际,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反映了我国法理学的演变、发展,书中涉及谢多有争议的理论问,内容相当丰富。

作为自选集,编入集子的某些篇目写作的时间较早,或者受当时的历史所局限,所以,有些内容或者提法在今天看来似乎已经“过时”,但正是这种保留原貌的做法,不失为是研究与理解当年法治思想发展脉络的一个绝好的素材,整体而言,本书是关于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反映了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内容与最新成果,是一本结合中国国情,学习研究法学理论必读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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