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范文

时间:2022-10-10 13: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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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

篇1

    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是一个社会实现法治的标志。我们要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不可或缺,然而农民受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抑制着法律信仰在农村的培育。文章通过对农民法律信仰缺失深层原因的分析,提出培育农民法律信仰的基本路径,旨在诠释培育农民法律信仰是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加快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这种现象更多地表现在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城市社会中。反观农村,虽然经历了几次大型的普法教育活动,但收效甚微,法律并没有真正走进农民的生活中,没有在农村获得现实的生命力。虽然立法以相当快的速度覆盖了农民生活的许多方面,然而法律的实施情况却相当不如人意。因为 “承诺与现实的距离愈加拉大,人们对法律和法制的期望逐渐化为失望。”[1]P158 这种现状背后所诠释的全部要义就是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故此,我们需要认真思索和研究农民法律信仰缺失的深层原因,以在此基础上培育切实可行的路径,因为它关乎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整个进程。

    礼俗社会讲求的是一种仁义、宽让、相安和睦的秩序,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使得农村文明承载着一定的连续性。而这种连续性很少受到现代文明的影响,毕竟,几千年形成的乡土文化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就被现代文明所同化。因此,农民基于此原因所形成的独特的社会关系也就决定了法律很难在农村立足,因为乡土规范在农民心中早已根深蒂固,烙下了深深的印迹。在农民传统的思想观念中,乡土规范是最具权威的,尽管有时候是违法的。乡土规范讲求“和为贵”,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纠纷,是不合时宜的。一旦有人用法律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秩序。那么,乡土社会的攻击武器—— “舆论”就会站出来制裁冒犯者。首先是意见制裁——“对大多数人来说,社会的谴责和赞许就是生活的主宰”,然后是交往制裁——“人们可能拒绝协作使冒犯者失去外界的朋友和他们习惯了的社会关怀”,[2]P6 使冒犯者在当地的行为支持系统被破坏掉。在此过程中,农民因破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其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却远远低于这种成本。基于利益选择,他们只能做出倾向于传统伦理或乡土规范的行为,除非其破坏这种规范的收益大于或远远大于这种成本。这种行为模式具有巨大的暗示作用,它使得农民在不存在这种利益比较的场合,去服从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其“并非根据什么理由,而是由于他感到必须如此,他被社会暗示住了。”[3]P114。福柯指出:权力并不是哪一个人绝对拥有的“东西”,而是一种可能发生流变的关系。所以,当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进驻农村时,遭到乡土权威的弱化就不难想象。因此,苏力教授称:“在这样的一个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中,从中央政府散发出来的国家力量来到这似乎带有隐喻意味的‘沙漠边缘’,势必已是‘强弩之末不能穿鲁缟’。”

篇2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识码:A

一、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一) 西方传统文明的危机:法律与宗教关联的断裂。

笔者认为,宗教和法律并非像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是截然对立的,宗教和法律的隐喻正是西方社会共同体的传统表征。在最近的200年里,由于西方传统社会的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宗教逐渐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去,同时法律不断失去它的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粹功利的东西,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逐渐割裂。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断层。人们由此对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开始出现动摇。这种危机预示着整个西方文明的统一性与共同目的性的衰退。

(二)法律与宗教的隐于一旦断裂,必将两败俱伤。

针对法律和宗教的关系,伯尔曼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之间密切联系、互相依存。法律和宗教相互渗透,而且相互需要。伯尔曼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总结是:二者是相辅相依赖、休戚相关的,“法律给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具有的方向、精神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赋予给法律。在宗教与法律相互分离的地方,法律自然容易退化为凝固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三) 超越法律,超越宗教,树立一元思维观念。

在最近两百年里,方法律正日益变为纯功利的东西而慢慢丧失其神圣性,宗教也逐渐退回到私人生活中去而在不断失去其社会性,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开始断裂。为了克服法律与宗教的断裂,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论思维模式。伯尔曼认为,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 “亦此亦彼”取代“ 非此即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情感,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觉。宗教携同法律,信仰伴随劳作。……正义便是神圣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正义的。”

二、法律为什么必须被信仰

(一)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宗教赋予它的“神圣性”。

法律对宗教的需要是神圣性。在信仰宗教的国家里面,或者信仰宗教的民族里面,人们首先要服从神,其次才来服从世俗社会的这一套规则。神就是正义的化身,人们所理解的神的旨意和世俗订立的规则是一致的,这就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呆滞的、机械的教条,是对人心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地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但是,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纯功利的考虑。

法律信仰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民族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中生长出来的,它不是政府规划出来的,不是精英们写文章呼吁的,是人们有一种终极价值观的信仰产生出来的。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之尊敬、服从的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和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二)信仰的缺失造成法律的工具性移植和低效。

如果撇开法律的宗教性,仅凭国家机器的暴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之终极价值就被放到了一个边缘的位置,因而人们对其的信仰也自然弱化和式微,忽略了法律宗教性的人或者不信仰法律的人,总是会找到规避法律的漏洞。这也说明法律不可能是尽善尽美完备的,不应该强调对法律完备的要求,而应该从法律本身是不是具有价值来考虑,如果仅靠刑罚来威胁的话,有时候起作用,但有时候并不能使得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重要的是,还要为上帝尽责的人的提供指南、肯定价值,法律在社会中要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对其的信仰程度和内心认可度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因素。

三、法律如何被信仰

(一)法律和宗教重新融合。

法律规则或者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一套理论,这些东西重要,但是它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东西发生了难以割舍的联系的时候,只有当法律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符合其根本需求的东西的时候它才能够被信仰。只有体现和蕴含正义的法才能人们接受从而被信仰。然而评价法律是否正义的标准是多元的,不仅包含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重要的还取决于法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的评价体系,从最终意义上来讲,其实就是道德和宗教传统以及社会效果等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借助人们对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务的意识,即宗教。

(二)重塑对法律的信仰。

要使法律获过的人们的内心信仰就必须摒弃一种思维,那就是仅仅把法律看做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解决来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一种权威;是外在于人而存在的一种规则。而是取而代之树立这样一种思维,即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一套制度、一种权威,它还蕴含了人们对生活终极意义和目标的追求与关切,是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精神生活的一方面。法律不仅从外部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而且法本身也必须有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精神追求,它具有其神圣性。

(三)倡导良法之治。

法律的善恶是决定人们对其是否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点。亚里士多德曾有云,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氏的这一解释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近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主要就是包括这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不仅是民众而且所有当权者,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是被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所谓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维护人民当家作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只有良善之法, 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 才能使法律具有权威, 法律信仰方能成立。只有良法之治才能使人们接受它,进而形成遵循法律的习惯,以至产生对于总体法律的信仰。

(四)法律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历史延续性,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而一国与一国的具体情况是不一样的。相对于中国而言,现在我们的法律基本上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因此,我们在实行移植过来的包含着他国民族情感、渗透着他国历史、解决他国现实问题的法律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我国现实的和历史的特殊性,考虑我国独特的民族感情,使这种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能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及民族情感相接轨,以减少实施的阻力,从而使人们从内心接受并信仰这种法律。

四、结语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不仅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而且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并不仅仅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口头上的决心,而必须是一种全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社会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应该仅仅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专属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问题。尤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要使人们信仰法律,就必须意识到法律的精神实质,赋予法律以高尚性与神圣性,体现其对人的目的关怀,使所立之法能够切合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上得以合理、准确的实施,使人们真正地能从遵守法律中得到实际利益和好处。只有这样,人民才能认识到遵守法律是好的,实现人们心中普遍公认的正义,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要求,也只有这样,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早日完成,我国的法治也才能真正实现。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篇3

(一)内在的判断力

所谓判断力,即法律通过其严密的逻辑结构,告知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不得如何行为,从而反映主体的现实需要,表达主体对于体面生活和幸福生活的向往。法律信仰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于法律制度和社会现象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的认识、评价和追求,此为法律判断力的体现。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育法律信仰根植的土壤即法律内在的判断力首先必须确保良法生成。良法的制定是法律信仰确立的首要条件。

1.要民主立法:由于我国是法律现代化,在外部环境的冲击下,由于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引起法律领域的革新,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现代化过程,属于外源型的现代化。因此我国的法的现代化是立法主导型的,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出现,但是即便有了先进理念的法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价值取向是否也同步进步呢?事实证明,那些与民意不符的法律,在施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阻力,甚至很难推行,比如北京等各大城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起来就很困难。因此,应注重吸收更广泛的主体参与立法活动,反映和维护主体的需求、动机和价值选择。

2.要科学立法:立法要反映客观实际,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在进行科学规划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立法。同时注重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比如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反映《婚姻法》中,确立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以此增加民众对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识的认同感,奠定法律信仰的坚实基础。

(二)内在的凝聚力

凝聚力是社会群体成员之间为实现群体活动目标而实施团结协作的程度,所谓群体,包括家庭、朋友、单位、集体、民族、国家等人的集合。凝聚力外在表现于人们的个体动机行为对群体目标任务所具有的信赖性及服从性上。伯尔曼先生说: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法律的凝聚力集中体现在公民的守法层面,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程度极大的影响着法律的实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关键是守法,即普遍地服从良好的法律。那么守法有哪些状态呢?笔者认为,守法状态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也是最低状态的守法,这种状态自身是否定法律的作用,只是迫于法律的强制力,不得不服从,以消极的心理状态守法,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就是守法。第二个层次是中层状态的守法, 认为守法就是依法办事,对法律持基本肯定的态度。第三个层次是高级状态的守法,认为法律是公民的一种信仰,积极主动守法,认为守法是自己分内的事情,对法持完全肯定的态度,实现了法的自我内化。达到第三种状态的守法,公民的法律信仰何尝不会确立呢?

完全依赖外在强制力维护和支撑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任和归属感等因素的影响远比法律单纯的外在强制力要重要的多。法律固然不能没有国家强制力这个后盾,但纯粹的国家强制力并不能真正使民众内心真正的遵从。如二战时期纳粹国家的法律,虽然是由国家政权机关所制定,但却被公认为是典型的恶法。强权并不产生权利,暴力并不带来统治的正当性。反而信仰使人们感到自己有义务并愿意服从法律,使人们甘愿亲身参与到关于法律合法性的建构中去。由此可见,法律的内在判断力和凝聚力对于法律信仰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在法律的判断力和凝聚力上下功夫,使公民从内心真正信服法律,在良法的前提下,愿意遵守法律,信仰法律。

二、法律权威的确立

在内在力量方面,法律的内在判断力和凝聚力奠定了法律信仰确立的基础,而在外在力量方面,法律权威的确立则要依靠外在的国家强制力和社会舆论力,国家强制力提供了法律权威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保证国家能够通过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社会舆论力提供了法律权威赖以存在的民主基础,法律与民意达成互动,达到提升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社会效果。

(一)外在的国家强制力

法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是同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国家强制力相贯通的。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强制力是潜在的,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仅靠强制力来实施,但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后盾。法治的效力来源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推进依法行政才更能彰显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保证严格执法,在执法中彰显法律权威。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城管打人事件频发,无不说明执法的现状令人担忧。在一些地方,权力过于集中,出现拍脑袋现象,没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严格执法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在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保障机制的同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只有严格执法,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维护。

(二)外在的社会舆论力

篇4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16-01

法律是“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宗教则是“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按照书中的阐述,法律正趋于被理解为一种世俗化的工具,而宗教是脱离任何规则束缚的日趋私人化的精神自由。

这种极端主义的观点在伯尔曼看来,征兆着西方人类的整体性危机。这样的整体性危机实为我们人类共同的危机,只不过是中国还没有意识到或者说我们还不够资格去思考这样的危机,因为我们有自己目前的危机即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崇高权威而不被信任,不被完全遵从。

人类社会从刀耕火种的时代,经过无数人的努力,一步步发展到了如今这个所谓的现代化的时代,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时代存在着或是潜伏着一种很大的危机即人类生存意义的危机。伯尔曼认为这种危机将可能导致西方文化的精神崩溃。而在伯尔曼看来,整体性危机的重要表现就是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失去。而这种局面将会直接导致人们对维系社会与社会前景的价值实体的整体怀疑,文化毁灭的前景由此露出端倪。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伯尔曼认为其中的原因之一便是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而法律与宗教之所以会截然分离又是因为人们没有认识到法律与宗教之间以及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之间的关联。

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这在中国是自古以来都存在的局面(可能不像西方那样明显),所以,虽然我国在建国初移植了西方尤其是英美等国的法律,可以说是全盘接受。当时也只是拿来主义,只是想解决当下的社会问题,法律人也无暇去考虑这样的法律会发生什么样的灾难或变故或是危机。于是,在提供这个移植对象的供体发生危机的时候,我们这个受体必然会发生危机,其实,这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是,我们这个危机是一直都存在的,从它被移植来的那一刻就存在,只不过是潜伏而已。

现如今,当供体发生了危机的时候我们猛然地发现这样的危机和我们的问题是那么的相似,于是,法律人在想,是不是可以借助供体方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来解决我们的问题呢。于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如同虚设。”这句至理名言一时间在中国的法律界被当作良方而传开。

篇5

一、校园暴力事件的影响

福建南坪、广西雷州、江苏泰州……接连发生校园血案,类似频发的事件已经成为一种令人恐怖的社会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舆论的非议,学生的恐惧、家长的担心、老师的无奈……这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校园命案的阴影让我们怀疑是这个社会缺失了应有的营养,就像三鹿奶粉一样成为一种毒源,从而导致人们价值取向发生的危险化。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成为精神沙漠的危险,作为社会的人如果没有正确的信仰,就仿佛营养不足的民族一样,发展下去将是整个社会没有安全感甚至是没有凝聚力。这势必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会困扰着整个中华民族,信仰的缺失与道德的赤字正在转化为一桩桩人为的灾难,社会开始为多年累积的信仰危机与道德沦丧承受沉重的代价。我们不得不反思究竟是什么滋生了这种毒瘤的泛滥?校园血案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改善这种局面?

二、引发校园暴力发生的原因

有人说校园暴力的接连发生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玷污,玷污了老祖宗流传下来的与人为善的精神;有人说这是对我国博大精深的的玷污,玷污了儒教“和”与道教“礼”的精神;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说这是一种法文化的缺失,是一种源于对法律的信仰危机从而引发的一种归宿感的恐慌与灵魂寄托的缺位。

每当谈起法律信仰,都会想起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今时代当我们呼吁大力推进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时,是否遗忘了更重要的东西――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呢?当我们倡导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是否也能让心灵跟上时代的步伐,去寻找一方沃土来培育法律信仰这棵绿苗呢?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的观点从内外因的角度分析这一事实,我想说作为法律信仰的主体我们没有从根本上去把法律规则作为一种行为的准则,没有发自内心的去尊重法律!而从外在的因素来分析的话,不可忽视的是家庭教育在这方面的缺位以及各中小学从起步教育在这方面的忽视逐渐造成了今天的这种局面。

三、预防对策的几点建议

我们的社会要继续发展,我们的民族要继续生存,如何能使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真正给人们一种安全的归属感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的个人观点: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说,我们自身要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学法也就是基础阶段对法律的一种接触和认知,通过对基层的法律宣传,社会的普法教育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素养,从而形成一种潜在的法律意识。有了法律意识我们要自觉的去守法,用法律的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同时,青少年应当加强理想信念的教育,注重道德素质的修养,培养高尚的人格以及对学生荣辱观的思想政治教育。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说,我们的社会也要为培育具有法律信仰的公民提供相应的客体条件。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人们崇尚法律是因为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理念深入人心,人们把法律作为约束行为的准则是因为对“良法”的信仰,当我们号召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时,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我们应积极的探索法律的本质要求、贯彻法律的精神 、科学民主的去立法。要使法律真正的贴近社会的现实和人们的诉求,真正反映人民广大利益同时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这也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

第二,构建健康的校园文化。学校是学生生活的载体,校园的软环境对学生的思想进步有直接的影响,学校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不能仅仅强调高的升学率,德智体美劳的倡导不能只是一句口头语,怎样真正将其贯彻落实到实处是对学校新的要求,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圣地应当为学生构建健康的校园风貌,在学生的必修课程中增加发展法治方面的宣传,特别要注重对学生价值观的导引。

第三,家庭教育不容忽视。青少年的成长离不开父母以及亲友的家庭教育,这点是至关重要的,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价值观歪曲的主要原因。现在的很多孩子在家中都是独生子,过分的溺爱和放任使得孩子在成长中无法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家长也疏于对孩子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得他们唯我独尊,任性妄为,逐渐的就会误入歧途,所以说家庭教育对校园暴力的改善是责无旁贷的,对孩子法律信仰的形成也是举足轻重的。

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每个人一生之中都要有信仰,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呼吁社会各界能够心存对法律的信仰,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不能没有法律,它是社会安全有序发展所维系的根基。特别的是,我们加强对新时期这一代人的熏陶和感染,为他们法律信仰的培养提供适合的社会环境氛围。我们不难设想:倘若人们法律意识淡薄,丧失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中华民族缺少对法律的信念以及对法的追求,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仅仅是一句口号!

参考文献:

[1] 黄富源.校园暴力之研究与防治.现代教育及防治.第12期

[2] 陈娟.建立法律信仰的必由之路.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3

[3] 陈国华. 从法律思想的转型论社会主义法律信仰重建[J].

[4] 莫然.青少年校园暴力及其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5

篇6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比较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引用率相当高的篇言,法治成为这个时代最美好的愿望。然而,曾几何时,法律却成为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日臻完善的法律因为缺乏遵守和信仰,成为花瓶式的点缀,社会中频繁出现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插队占座、超速加载、假冒伪劣、恶性伤人等现象,无不证明法律函待获得国民的普遍遵从和信仰。

回望历史,中国所谓的落后就要挨打,其根源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缺少法律元素,更妄谈法律信仰。过去,我们过分注重道德和权力的作用,法律的缺失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玩弄法律、深谙游戏规则被看作是人生智慧,三国时期曹操割发代首即属此列。而在西方,其文化痕迹则截然相反。哲学家苏格拉底拒绝弟子的营救计划,认为恶法也是法,也要遵守,并在狱中自饮毒酒以示不违法典。任何制度都有其内在的无法避免的缺陷,而一旦这种缺陷被人们发现可以用来追逐私利、规避责任的时候,那么,更多的人就会涌入其中,而真正应当遵守的正面规则已然被大家抛之脑后,又谈何去信仰?

西方国家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道德与宗教并非同一种社会规范,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天然的联系。通常的理解是,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在宗教之上。道德是法律与宗教之间的桥梁,没有宗教的堤坝,道德难以形成势能,一旦失范,往往会一溃千里。而没有道德的基础,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同时,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后防线,只要法律保有威信,就不用担心道德会滑坡。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宗教,由于儒家主张的道德伦理教条兼有宗教教义的意义,故被称为儒教。中国法律与宗教似乎并没有多少联系,但如果依据伯尔曼在《儒学与宗教》一书中的观点,中国法律也同样有其信仰基础,这恰恰就是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也就是说,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从这一层面而言,今天我们要建立对法律的信仰,还要从找回我们的道德开始,尽管道德的重建比法治的建立更加艰难。

篇7

这就创造了一个新名词――陪访,说实话,这名词我也不懂,且听崔书记解释:“何为‘陪访’?让干部背上案卷,陪上访人一同去上级机关,给接访机关提供第一手材料。我们的目的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化解群众心里的疙瘩。”对于这件事,有评论就说了:“‘法官陪访’却给我们传递了一种强烈的信号――法官对法律缺少信仰,法官对审判缺少自信。因为‘法官陪访’说到底,还是寄望于通过权力认同,在人治的语境下,为自身执业找到落脚点。这才是法治社会的最大悲哀。”(《潇湘晨报》 4月7日)

我是不赞同这种观点的,这位法官到底有无法律信仰,我并不知道,但我知道的是,“陪访”并不是他自己主动找来的,而是依照县委政法委的决定去的。这里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在中国,法官的任务不仅仅是审判,而且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责,如果是因为你的判决造成了上访或者社会不稳定,那么你就有义务去消除这种不稳定,哪怕是你的判决正确无误,所以,法官必须“陪访”;其二是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行政手中,法官不仅仅是要服从于法律,也必须坚决执行当地党政的决定和命令,所以,政法委决定要法官“陪访”,法官不陪不行。

篇8

    一、伯尔曼与《法律与宗教》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引文就在法律学者和学生们笔下和口中广为流传,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对这句引文的出处予以关注,《法律与宗教》这本书和它的作者哈罗德·J·伯尔曼便成为了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部分。

    伯尔曼出生于1918年,在那个年代出生的人不论是东方人还是西方人,都很容易染上“忧患意识”, 基于其儿时的经历,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表现出了沉重的危机感和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使得该书虽然有观念的冲突,但也不缺乏理性的真知灼见和对未来人类发展的极富洞见的预言。通过对法律与宗教的深层次思考,伯尔曼从二者的历史渊源角度论证了二者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和宗教的共通性在于二者具有四个共同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是法律唤起人们对最高价值献身的象征,同时也是法律与超理性价值相联系的纽带和方式,而社会的长治久安便是建立在法律与宗教的这种良性互动与融合发展的基础之上。

    首先,所谓“仪式”,代表了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礼节和程序,譬如法官的法袍、法庭的布置、开庭的出场秩序等等诸多仪式,通过这些严格的程序凸显法律客观、公平、正义的崇高价值理念,从而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其次,历经传统沿袭、继承下来的语言和习俗是法律延续性的一种标志。不置可否,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是有效地建立在对过去的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具体体现在对法律相关术语的保留和法律实践之中。就西方国家来说,遵循先例、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法律的传统是其法治的最基本理念。再次,法律的权威,是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没有了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再多的法律规范也只是一纸空文,毫无实际意义。最后,凭借普遍性,即主张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的普遍有效联系是正义原则固有的存在方式,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合乎社会秩序的要求,取得了社会的公认法律便拥有了约束力。

    纵观西方法律发展史,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在其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通过与法律的相互渗透和制约促进了西方文明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宗教被赋予了社会性,而法律被赋予了神圣性,宗教给与了法律精神支持和方向,法律又为宗教的崇高价值提供了切实实现的可能。因此,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伯尔曼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会退化成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会蜕化成狂信, 这也是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的实质理念。在西方世界曾经存在过将法律与宗教截然分离的情形,不仅使法律失去了神圣性,也使得宗教失去了社会性,导致了人们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宗教的崇拜。故此,伯尔曼提出,解决这种危机的办法就是回复法律的宗教性和宗教的法律性,而西方发展史证明了这一点是明智而且唯一的选择。

    二、法律得以信仰的法律内涵

    伯尔曼所谓的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力与正义,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实际上,西方法律的不断演进就是建立在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观念之上的,10、11世纪的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宗教的观念促进了世俗法的发展;后来路德的宗教改革打破了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的局面,从而把法律从神学教条中解放出来,并通过吸收传统宗教的神圣观念和主要价值使法律被赋予人的理性和信仰。因此,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与融合是宗教改革和法律发展的重要连结点。

    法律的本质是法律作为社会核心的控制方式具有的作用和功能,伯尔曼所指称的法律除了是一种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外,还是人类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现,是人类能清楚地对自身所理解的道德准则的表达。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个人意志自由的契约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原则、良心自由原则以及天赋****原则等都是法律能够被信仰的基础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主要是参照上述原则的全力保障与实现。故而,法律得以信仰的受众群体不仅包括法学家、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还要覆盖到整个社会大众,从而实现一种整体对法律的认同与遵守。

    三、伯尔曼式法律信仰的实质和实现前提

    法律信仰的实质就是要人们有一种观念,把这种信仰看作是一种法律精神的深层解读和对人生终极目标的关切,通过自身内心感受和外部生活的结合和联系,从而达到一种权利义务分配平衡、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社会秩序得以很好维护的境界。因此,若要实现这种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首先,人们思维和观念的转变,要对法律有一种全面综合性的认识;其次,通过法律的实施人们可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即通过诉诸法律当事人可以得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实现的心理和物质上的公正;再次,法律的发展和延续要与本国国情相结合,我国借鉴和移植了外国许多优秀的法律制度或体系,为了减少法律在推行过程中的阻力,我们需要通过唤醒民众的民族归属感来使其从内心接受于我国国情接轨的法律;最后,谨慎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是保证法律信仰的最要环节。西方国家所谓的“民权”、“****”都是在宗教的影响下催生出来的,我国古代的法律也以“天罚”的神权思想为统治者提供了施行法令的合法性理由和依据,也赋予了法律神圣性。 我国现阶段,之所以有不信任法律的现象发生,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传统文化的传承出现了断层,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和伦理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被摒弃,充斥着大量的负面情绪和糟粕氛围,立法不完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人们的观念需要更新完善、社会的主流思想需要回归传统经典,只要深刻分析社会现状和国情,然后从本源上杜绝法律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相信法律会成为社会的一种普遍信仰的。

    四、我国目前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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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6-0014-02

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要遵守法律,更要把法律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纵观人类发展史,越是民主和秩序化的社会,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人们之所以追求法律至上,不仅因为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更重要的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证自身的权利,且实现对政府权利的控制。因此,要使国民具有一定的法律信仰,必须从教育人手,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人手。

一、对当下高校法制教育的反思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究竟如何呢?“硫酸伤熊”案的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坦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但我们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话中,或许能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有意义的启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已迫在眉睫。

我们不妨对当前高校的法制教育进行一下反思。

首先,学校的法制教育一般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无自身独立的地位,即把法制教育视为德育教育的一部分,事实上就是按照德育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虽然均属于社会价值的范畴,但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是统一的,都是为了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德育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心灵,法制教育则重在规范人的行为。因此,要塑造学生的人格,必须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入手,把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而不能有所偏废。

其次,不同类别的高校。基本上都要强行划一地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者犹如蜻蜓点水,为了赶进度,只能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的罗列和堆积,学生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者更是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所以,我认为要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不是通过学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所能及的,而必须还法律于生活。

二、还法律于生活的现实意义

首先,法律源于生活。有不少人认为法律是枯燥的,一些未接触过法律的人,甚至对法律敬而远之。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我们的学生,甚至我们的一些教师也会有这样的困惑。在他们眼里,法律似乎仅仅是纯粹规则的体系,仅仅是逻辑脉络中抽象概念的演绎,法律毫无生机,抽象枯燥与之相伴,法律与生活毫不相干。其实,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它陪伴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在一般人眼里,法律是具体的,人们对它的理解更多的只是遵循。但是,作为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则必须让学生懂得:法律文明是迄今为止文明探索过程中最辉煌的成果,是最完善、最高层次理性体系的反映,是理性与人性之美的结合。正是法律蕴含的社会协作精神才使我们能够生活在竞争而有序的环境中。我们对待法律应当有起码的温情与敬意;有了这种温情与敬意,方能舒缓我们对法律枯燥的理解。法律虽然是由我们人类创造的,但是至始至终都具有一种超越一切人意志和理性的最高价值,并不断塑造我们人类自身的品质。比如学习法律史后,我们应该让学生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社会规则的不同塑就了不同风格的法律文化,由此人类文明才呈现出不同形式的发展轨迹。法律不过是将一定时期内对社会形成足够影响的生活规则翻译成法律语言。法律发展的趋势就是延承社会习俗,而社会习俗则承载着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共同福祉。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类就是在社会习俗的支配下,通过自我信念的作用,凭借理性推理的力量,为建立便于遵循的具体秩序而不断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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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法律信仰是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的有机统一体。大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高素质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培养,对推进和落实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培养大学生法制观的主要课程。为了把握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结合“基础课”法制教学内容,笔者从法律信仰的知、情、意方面对某学院非法律专业的300名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问卷调查。通过分析发现:1、多数学生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总体对法律认知粗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衡量大学生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基本标准。在“你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认知”情况的调查中,23%的人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节的法律关系”,3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但不了解具体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28%的同学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另有18%的同学认为自己“既不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认知基础,但对法律的认知总体粗浅和模糊。2、部分学生法律情感淡漠,缺乏对法律正义性和权威性的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大学生只有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精神,才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在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上,有68%的学生认为“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是相对的,法律是死的,而解释法律的人是活的。”有18%的被调查者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不犯罪,法律与己无关。”在对法律权威性的调查中,有28%人认为“法律是有钱有权人的法律”,有42%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是“人治大于法治”;在对法律正义性的调查中,32%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的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43%的大学生“对我国司法公信力持怀疑态度。”调查显示,部分大学生法律情感比较淡漠,对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持怀疑态度。3、多数学生有一定的守法护法意识,但法律意志总体薄弱法律意志是法律信仰的最高层次。法律能够被信仰,不仅主体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认知和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情感,更要有强烈的守法护法意识和品质。调查中发现,当代大学生有一定的守法护法意识。在问到“当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时,有79%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11%的人认为“找关系自行解决,”另有11%选择“视情况而定,再选具体途径解决。”调查表明,当代大学生守法护法观念增强,多数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但守法护法意志不坚定,特别是在守法护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知”和“行”分离现象。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历史因素:

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一个民族长期积淀下来的人文精神奠定了这个国家的治理模式和传统[2]。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长久的封建人治现象所构建的“权大于法”的法律文化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也制约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价值体系中,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往往会出现“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思维,使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而不信仰法律。

2、社会因素:

社会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法制体系不够健全,法治质量不高的现实状况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立法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立法的过度膨胀使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当代大学生学业繁重,对许多法律尤其是最新立法无暇顾及和消化吸收,容易产生冷漠情绪,也很难对法律形成信仰。在法律运行方面,当前我国各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导致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不利于其法律信仰的培养。

3、教育因素:

高校法制教育不力当前对我国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课程主要是“基础课”,而“基础课”承担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任务。高校的“基础课”设置54学时,而法制观教育课时不足三分之一。而在近年来的实际教学中,笔者发现不少“基础课”教师在法律部分的教学存两大问题:一是教师授课时间不足导致授课速度过快。部分教师随意延长人生观和道德观授课时间,而把法制观教学内容的课时缩短,有个别教师仅6个学时就完成了法制观的全部教学内容。这样的教学速度导致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在“你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你树立法律信仰有多大意义”的调查中,有42%的被调查者承认“授课老师法律部分上课速度过快,自己听得一知半解而觉得无聊。”二是教师培训缺失导致授课效果不佳。“基础课”教材从“05方案”实施以来,已经历经了三次修订,每次修订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内容愈来愈精,而高校针对历次修订版的新内容对教师组织培训的人数和次数却有限。许多教师在集体备课时坦言,法律部分理不清其中的脉络线索,更不知道如何组织教学。在实际的教学中往往有两类极端,一类是法学专业教师把“基础课”法律部分按照法学专业课程授课,拼命讲法理讲条文;另一类是非法学专业教师把法律部分授课时间压缩,甚至一笔带过,让学生课后自学,而对于公共课让学生自学就等于让学生不学而已。总而言之,无论是上述哪种类型,都不符合“基础课”对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目标,也不利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4、主体因素:

自身特点和认知错位法律信仰作为主体对象的心理信念,只有达到主体自身的认知和认同才能形成,而当代大学生特有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尚不能完全形成法律信仰的主观条件。首先,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却不成熟,在面对法律问题和现象时容易冲动,意气用事。其次,大学生生活阅历不深,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而导致人生观错位。再次,部分大学生忽视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当代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使得平时仅注重专业课而忽视公共课的学习,思想观念上对学校法制教育课的错位认知,影响着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很难培养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几点思考

1、树立法律权威,优化法治大环境

法律权威是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前提。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其次,要推进依法执政。法律的权威不仅取决于法律内容的科学公正合理,也取决于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法律能否得到严格和公正实施。再次,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法律是否有权威和能否被人们所信仰。最后,要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进程,使大学生感受到法治教育是大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2、培养法治思维,提升崇尚法律的情感

“法律从其规则到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才可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依赖和信仰。”[4]法律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权利义务思维,权利是法律的内核。大学生如果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产生不了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更谈不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崇尚。因此,在高校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向大学生传播现代法治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发大学生崇尚法律的情感。只有真正感悟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和精神,才能用法治思维方式去思索问题,并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3、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实效性

“基础课”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课程,但如前所析,普遍高校“基础课”学时有限,分给法制教育部分的授课时间是少而又少,而且针对新版教材的师资培训缺失。为有效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基础课”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来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首先,高校针对每次新版教材要加大对“基础课”教师的培训。若授课教师对新增的教学内容一知半解或理不清思路,则很难让学生亲近法律、认同法律和形成法律信仰。其次,教师在育人理念上要认清培养大学生法治观的重要性,保障“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授课时数。再次,教师要善于探索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趣味性和实效性,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等。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2]刘端端•论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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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隍虽然是道教中品位不高的神,但是他拥有正气浩然、刚直不阿的形象,赢得了人们的普遍信仰。可见只要是神仙,无论神位高低、职能大小,都值得敬仰。“城隍”商标的拥有者城隍公司,诡辩城隍是道教中神职很低的神,在道教中影响不大,注册成商标影响不大。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将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活动场所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都将严重伤害信徒的宗教情感,应该杜绝此种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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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法律信仰教育的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威观念高校在对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在培育的过程中,应着重培养其法治人格精神,正确引导大学生树立法律权威观念。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教育理念,必须及时更新法律教育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提高大学生对法律事件的关注度和法律实践活动的参与热情。使法律权威的理念在大学生们的脑海中深深扎根。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咨询等情景式教学方法,在感观上对学生产生较为强烈的刺激,使其能够切身的感受到学习法律知识的趣味性,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自身的想象力,将难于理解的、机械的法律条文灵活的运用到法律实践之中,以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对于法律的认同感。

(二)改进高校法律教育教学模式1.继续深化法律信仰教育课程改革,逐步将教学重点转向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法律信仰教育的主干课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抓住法律实践性较强的自身特点,侧重以案说法,恰当地将实际生活中的与法律相关联的焦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应注意要将案例中的法学基本理论、法的价值和法的精神清晰的传授给学生,切记不能以全案例教学代替法律基本理论教学,否则,脱离理论的案例教学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将具体案例与法学理论紧密结合,才能激发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热情。在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过程中应制定系统而长远规划,尤其是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教学和法学选修课程两个方面对大学生进行法的基本理论、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法的体系、各部门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的介绍和讲解,使其形成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进而形成完善的法律信仰教育体系,以此为大学生打下树立法律信仰坚实理论基础。2.对大学生加强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培养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同时宪法也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强化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势必也会增强大学生对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视。而权利意识又是宪法意识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大学生对于权利意识是否敏感直接决定着法律信仰在其心中是否生成,相反,如果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权利意识,法律赋予国民的权利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而不会转化为现实中的实际权利。以宪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内核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信仰教育中我们应积极倡导和确立的,以此来强化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3.采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采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来呈现教学内容是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与此同时发挥大学生学习的主观积极性是另一个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在法律信仰教学中教师应摒弃其固有的教学模式,变单纯的教师灌输为师生互动式、开放式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上让学生成为教学的主角,这样大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才能真正发挥到极致,教师还应该侧重培养学生具有举一反三能力对类似的法律事件进行说明和阐释。总而言之,课堂教学的重点也应是讲重点,讲难点,讲方法,讲思路,讲策略,除此还应再辅之一些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在一些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分析上,教师完全可以采取与学生辩论、争论或讨论的方式来进行,这样学生的学习就会更主动、更积极、更富有创造性,教育质量和教育效果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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