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任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2-04-17 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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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任职报告

篇1

XXX同志(身份证号:XX)于XXX年X月XX日起在XXXX《街道文化站》工作。在职期间,其优秀表现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

一、思想政治方面

该同志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在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中能认真学习,认真分析总结自身情况,积极改进,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在平时工作生活中,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和同事们以诚相待,和睦相处,互相帮助。

二、学习方面

该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习能力强。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胜任自身的本职工作,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理论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三、工作方面

该同志爱岗敬业,认真负责。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除完成好本职工作外,还主动配合其他科室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

篇2

二、个人岗位量化指标

(一)交换专业

主要工作任务:1、加强网络运行分析,合理优化网络,提高网络运行质量;2、组织落实各类数据统计、报表上报工作。管控数据及标准:1、合理组织安排交换网络调度;

2、落实应急调度预案,降低障碍处理时间,确保S1/2类故障,处理时限应不超过4小时;3、省公司考核:交换方面,长途电话网网络接通率≥97;本地来话接通率≥98;本地去话接通率≥97;4、省公司考核:网间信令数据传送准确率达到95以上;5、报表上报及时率100%。

(二)互联互通

主要工作:进一步提高互联互通网络运行质量,协调处理网间不规范主叫和异常话务问题。

1、负责协调处理本地网网间通信障碍;2、负责网间扩容改造协调(中继增开、交换机扩容等);3、网间业务码号开放管理。

管控数据及标准:根据管理局规定:要求网间话务传送每小时不规范主叫次数不大于50次。1、一般障碍处理,处理沟通时限为24小时,如超时未解决或对方没有对障碍原因进行书面回复时,上报省公司处理;2、重大事故后4小时内口头上报省公司,24小时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5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3、在进行网间扩容改造时应视改造内容提前通知相关运营商,并做好网间应急预案;4、网间中继扩容因符合信产部相关技术标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5、按省公司要求:每月5日前完成报表上报工作。6、根据码号开放文件规定按时开放码号。(三)网管监控

主要工作:1、组织电路故障处理、派发、指挥调度,收集故障分析报告。2、组织电路调度、测试、开通测试报告收集。3、根据市场部的要求提供资源满足情况和投资需求。

管控数据及标准:1、制订并严格贯彻执行各类管理制度;2、故障处理及时;3、分析认真,及时提交报告和报表;4、电路调度准确合理,开通及时;5、响应大客户中心的方案和重保需求。

三、上半年指标完成情况

1、完成交换专业各项维护作业计划,完成上半年网络运行质量分析材料汇总上报。

2、完成各交换设备扩容、局数据修改,日常故障处理工作,完成了省公司上半年的各项考核指标。3、定期进行本网固话用户话务流量,IP电话业务流量分析,用户模块端口占用率分析,动态对全区模块进行资源调度,提高了模块端口占用率。4、分析完成了112用户故障数据的统计工作,通过详细的故障用户数据分析,用户故障类型统计,强化相关的故障处理流程,有效降低了故障历时,减少了用户的投诉数量。4、节前积极进行各交换设备巡检、故障排查工作,消除了节日期间的故障隐患,定时对各局向话务进行采集分析,对话务量接近门限值的局向作动态跟踪,及时通过增开电路来疏通话务。5、完成07年交换专业应急调度预案修订及本地网互联互通应急转接预案制订,确保了长途、本地网络节日期间高效、稳定的运行。6、制定实施技术方案5个,累计完成省公司各项报表92份,调单40项,反馈及时率99。7、制订完成本地网码号升位方案和工作计划,完善升位前相关信息的统计与采集分析,顺利完成全省升位演练配合工作。8、加强了与各运营商的沟通,节前与其它运营商商讨网间话务疏通应急预案,并及时对网间话务进行测算,对高话务量的网间中继与对方进行积极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增开电路,确保了网间通信正常。9、配合完成中兴第二关口局建设、本地调测及初验,完成第二关口局设备交换组网方案制定,配合了网间传输第二路由构建协谈。10、春节后对于电信拦截我方码号的情况进行积极处理,及时加强相关的观察与信令跟踪,掌握证据,上报省公司电信封堵码号情况表并提供拨测表,保持与电信进行不断的沟通、协商、处理。11、退租了1条高港长江导航处联通公司的2M电路,6条广电2M电路以及1条电信16900互联网电路,及时核实了我方资源,减少了租用资源,节约了公司运维成本。

四、上半年管理工作主要成绩

协助主任工作,量化落实运维部思路,使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1、在做好日常监控管理、网络优化的基础上,较好的完成了一季度的维护工作。

2、认真履行中心的工作职责,尽一步完善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3、加强了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机房管理制度的执行,对违规行为适度进行考核。4、制定了机房卫生

值日制度并下发执行。5、对仓库物品整理归类,各专业的备品备件、仪器仪表进行了整理,补全了各项台帐。五、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人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2、中心的凝聚力和创新力还不够高,急需提高整体队伍的素质,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中心人员的维护水平以及障碍处理能力。

六、下半年工作主要思路

篇3

点是检查《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贯彻执行情况,尤其是在防治非典性肺炎时期,医疗部门、药品销售部门、食品餐饮场所各商品经营部门,公共场所,学校,集市,交通站所以及上述主管位的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的执行情况。检查组检查之前召开了执法检查预备会议,组织全体人员(包括自治区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防疫站等负责人)集中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了此次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执法检查期间,检查组分别到县城和拜什艾日克镇实地查看了县城屠宰场,宾馆,食品市场,学校,医院、榨油厂和餐厅食堂等场所。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比较集中,带有普遍性。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又召开执法情况反馈会,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向各相关单位作了通报。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经营者自律行为。我县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的问题和部分群众对食品卫生方面的糊涂认识采取积极措施,一是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商店销售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学习,做到食品卫生法手册人手一册,经培训合格,发放卫生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销售,提高了广大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介绍一些常见的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小窍门,小知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为推动食品卫生法制贯彻执行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市场整顿活动。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过程中,我县以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定期安排卫生行政人执法人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及时对其负责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地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销售。并限期整改,对生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害食品的单位,根据食品卫生法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儿主、辅食品的单位人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是坚决没收和取缔产品说明书标识不清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及过斯的食品。五是安排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尤其是今年上半年,派出监督检查人员检查单位1979户,体检合格人员1522名,体检不合格人员15名,发放卫生许可证179户,停业整顿55户,行政处罚1户,没收过期食品及夸大广告宣传饮品15种,价值2100元左右,当场清理涝坝自然冰11户。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在加强卫生市场管理的同时,我县还加大了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力度。一是充实了基层卫生执法人员的数量,大力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了监督人员的素质。二是及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日常监督与宣传培训相结合,监督执法与帮助生产经营者提高卫生管理水平相结合,打击违法行为与树立良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形象相结合。三是深入学习外地有关食品法执行工作的先进经验,逐步完善了我县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与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这一阶段做好非典型肺炎的特殊要求,还有不少差距。食品卫生法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卫生监督人员还有待进一步充实。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对做好食品卫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我县卫生监督人员还不能满足当前开展工作的需要,需要引起政府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

(二)牲畜屠宰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我县的牲畜屠宰定点市场卫生状况较以前有了较大改变,但在牲畜屠宰后的运输环节上还达不到有关卫生标准,未做任何防尘处理,需要对运输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监督,切实改变运输中的不良作法。

(三)县乡餐厅食堂卫生还需加强管理。从总体上讲,县城餐厅食堂的卫生状况较乡镇的好些,但县宾馆在部分卫生设备上还需要进一步搞好卫生工作。乡镇食堂卫生特别是在落实消毒这一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够好,乡镇防疫站工作人员需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力度。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检查组认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加强对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不仅使经营食品的人员自觉遵纪守法,

篇4

现在的我已经来到公司8个月了,还是一名新人,不过我不打算做一名公司的长久员工了,我要离开公司了,因为我觉得我在公司的前(钱)途永远也不会出现转机。

扼要许你们会惊讶一个公司新人做出的决定,但是这是在我考虑了很长时间以后做出的决定,我知道我的能力和我的资质,但是我还是要离开公司,因为我在公司真的不知道何时苦日子才能结束。

感谢你给了我这个工作的机会,感谢在工作中给我帮助的前辈。来公司有8个多月了,我发现我实在无法适应公司的工作制度和部分的工作方式,这里与我的期望相差太远,我不想在继续浪费我的时间,也不想耽误公司的工作。在我父亲生病和去世的这段时间里,我思考过很多,我发现我和公司之间已经无法在同一条轨道上前进了,在继续在这里工作下去,一点激情和动力都没有,另外,我将可能失去更多的亲情、友情甚至爱情。至于为什么要离开公司有以下原因,有以下:

1、继续在这里工作会让我失去太多:从毕业到现在,我从一个活跃的人到从朋友的视线中消失,从网络上消失,从聚餐的酒桌上消失,我和好朋友之间几乎中断了联系,别人再也不愿意主动联系我,因为我没时间。想学习点其他知识,看些书、考个证什么的基本不可能有时间。如果不请假,我估计我是没时间回家一次的,现在我父亲去世了,我不希望再继续这样下去,我希望有正常的节假日能和朋友、亲人、爱人相聚,我的母亲也需要我的照顾。我已经失去了很多,我不想再失去任何东西。放眼看这个集团,工作3、5年以上的不是头发掉秃了,就是白发夹杂在黑发中。我相信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工作状态才有好的工作效率和成绩,我不希望在这里取得成就以牺牲健康和亲情、友情、爱情为代价。

2、公司管理混乱,不适合我的发展:我的经历和性格决定了我不喜欢一直呆在办公室里面,可是在工作的八个多月里面,我甚至没有名正言顺的出过一次差,完整的参与一个项目。我们的工作被大量的搜集土地出让信息、土地成交信息、产权信息、请款、跑报告、申请礼品、订车、复印、搜集产业信息、汇周报、写周报、跟进项目当中。没人知道我们到底在做什么、做了什么,实际上连我自己也不知道,我只感觉处在一个杂乱无章的环境,每个部门负责人都可以给我们安排工作,每个人都在要结果,从来没人统计我们有多少事情要做,很多事情最后都漏斗一样分流到这几个新来的员工这里。有时候你问我手上在做那些事情的时候,我还真的一时答不上来,因为乱七八糟的事情太多了,正在做的也许就是那几件事情,但是总会突然间从跟进的项目、参与的项目、负责的城市、各个部门的负责人……那里蹦出一堆事情让我们手忙脚乱。我希望我是个全能选手,但是乱七八糟的工作消耗了太多时间,我也想多参与几个项目,但是项目之间时间会冲突,个人精力有限。再说了,如果只是打个电话跟进项目而不亲自参与项目,在这里做十年也一样不能提高自己的能力,顶多也就是个高水平总裁办跟进秘书。部门一人多岗的结果是什么事情都做的肤浅而不扎实、完善,我认为只有把某一项工作做完善了、熟练了,才可以更好的参与其他工作,分工要合理明确才有更高的效率,否则天天加班、日夜不睡觉也做不好工作,也没有效率。

3、公司的人性化不够:天天加班、周周加班、节假日也加班,加班还不愿意按标准给加班费,给的加班费竟然按xx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工资;公积金(10年都买不了一个平方)、社会保险也是按xx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不知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年终奖可以等于没有。来了8个月了,岗位还没有,级别就更不用说了(据说我们拿的副部长的级别工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干不到部长级,工资是不会变化的),按照我们公司的待遇,就是干到经理又如何呢,现在的工作可以说一点动力都没有。在应聘的时候说三个月给我们转正定岗,现在都快一年,各个方面一点都没变化。我总结了一下,公司对我们的要求都是最高标准,给与的都是最低标准,能骗就骗,能糊弄就糊弄,有时候觉得公司真的很。

4、公司劳动强度和待遇难以让人接受:我的年龄不大但也不小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各种的压力越来越大。父亲现在也去世了,母亲和未成家的弟弟需要我更多的帮助,而现在也该是我回报他们的时候了。可是想到这可怜的工资我真惭愧,每天工作时间比别人多几个小时,一年工作时间比别人多了近90天,拿的工资还不如一个农民工,甚至还不及很多单位的年终奖,而我们的工作可以说是体力+脑力+耐力,我们的职责可以说是职员+后勤+资料员+档案员,我祝愿公司能多吃几年人口红利。

鉴于以上原因,我认为短期内公司在相关方面是无法改善的,我也不希望压抑自己把这种想法带到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不希望耽误我们部门的整体工作计划,不希望给同事的工作成绩摸黑。我遵循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我愿意退出这个不适宜自己的工作环境,我也充分的认识到个人的价值观和这个企业的价值观是相背离的,现在在这里工作的每一天对我来说都是煎熬,为了企业只给合适的人提供工作岗位,也为了我自己的发展。

请不要挽留我,我也知道领导对我这样的新人不熟悉,我的存在可有可无,但是我知道,即使谁来挽留,我也不会打消我的决定的,这样的公司,这样的生活,这样的遭遇,我只能说我之前没有见过,也希望将来不要见到,我只能说我浪费了8个月的时间来找回自己。

以后的路还有很长,我相信我会努力的找到一份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我也会在将来实现自己的梦想的,请告诉领导放心。

最后祝愿公司的明天会更好吧!

现申请辞职,恳请批准!

此致

篇5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Escort to Develop High-quality Talent and Build High-level University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Legal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YANG Fan

(Liaon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Shenyang, Liaoning 110031)

Abstract Legal culture, higher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ampus culture. Construction degree of college legal cultu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o enhance the university campus and the overall quality of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Fo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make a precise legal definition of culture,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of its construction, so as to develop practical measures to provide reference, the wording is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Key words college; legal culture; construction; significance

1 高等院校法律文化的理论界定与现状

传统意义上的高校文化是一个复杂而统一的共同体,既包括物质文化、建筑文化等物理属性较强的文化,也包括历史文化、制度文化等精神方面的内在文化,同时还包括行为文化等实践性较强的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复合体,高校法律文化一方面是高校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亦超脱于高校文化之外,为高校文化的健康、和谐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迄今为止,理论界仍然未对高等院校法律文化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讲,按照所涵盖范围的不同,高等院校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高校法律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狭义上的仅指精神文化。综合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所谓高等院校法律文化,是指在高等院校中存在的包括校园法律规范、校园法律制度、校园法律现象以及校园法律意识等与法律有关的多种方面在内的有机复合体。

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形形的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建国以来构筑的思想道德及价值规范体系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冲击,封建落后思想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亦开始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这种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下,广大大学生极易受此影响,从而使自身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泛滥,从而为了一己私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了最大可能规避这种风险,我们必须要极端重视高校法律文化建设,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外界社会对大学校园和大学生自身的不利冲击。之所以要提及并把高校法律文化的建设提升到较高的层面,另一方面是鉴于我国目前高等院校中存在的居高不下的大学生犯罪率。相关资料表明,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①仅在近两年内,就先后发生了“西安音乐学院药某某杀人案”、“复旦大学投毒案”和“吉林大四学生李某杀人案”等一系列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校园刑事案件。这件案件的发生,给我国高校校园法治化建设敲响了警钟,更是从正面凸显了建设高校法律文化的迫切性。

2 高等院校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大学,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首要任务。一所大学的发展质量,不仅决定了这所大学的综合竞争力,而且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或地区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发展大势。构建校园法律文化,不仅有助于提升广大在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综合素质,同样是高校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实现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的有效途径,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美丽中国梦的有力支撑。

2.1 高等院校法律文化建设是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和综合素质的关键

所谓大学生法律素质,“是指大学生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养的总和”。②通常来讲,一个人的素质既可以由先天条件决定,又可以通过后天的社会生活来培养,但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心理机制,人的法律素质完全是由后天所决定的,出生之后、特别是发育、成长等关键时期所接受的法律熏陶往往就直接决定了一个人法律素质的高低。大学,是一个人一生中可塑性最高的一个阶段,处于这个时段的大学生正在从校园向社会逐步过渡,对于各个方面的接受程度也相对较强。受我国学制和假期制度等多方面的影响,大学生一年之中有四分之三的时间都在校园里度过,校园法律文化无时无刻不在熏陶着身处其中的广大学生。学校法律文化健康、浓厚,自然就会引领广大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从学法到用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大学生法律素质不断提升的过程。法律素质提高了,综合素质自然而然也就上去了。

2.2 高等院校法律文化建设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有力支撑

建设高水平大学,是近几年广大高等院校普遍喊出的口号。事实上,一所大学综合发展水平的高低与这所大学校园法律文化氛围的浓厚程度息息相关。一所大学,既有管理者,也有执行者,自然也包括以广大同学为代表的受教育者,受所处地位影响,他们相互之间必定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摩擦和冲突,在这个时候,校园法律文化便可以显示出它的巨大力量。一所法律文化浓厚的高校,各个阶层之间必定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什么为纪律所禁止不该做,什么是风纪所提倡应该主动做,他们很清楚,因此绝不会越雷池半步。这样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的产生,同时也及时合理的化解了许多不可避免的摩擦和冲突。管理者依法治校,执行者依法执行,受教育者自觉遵守,这样,整个校园就会呈现出一片祥和、宁静的氛围,广大师生自然也会拧成一股绳,把精力放在提高教学水平、提升大学质量上,这样,距离高水平大学的建成也就不远了!

2.3 高等院校法律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针的重大转变。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首要的一环就是转变观念。“塑造全民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而实现各个大学对法的信仰是在为塑造全民法信仰播下星星之火”。③高校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起到带动一片的作用:学校依法办事,那些因各种事由与院校打交道的机关、企业自然也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为;学生依法办事,他们的亲人、同学、朋友以及其他同学生接触的人就会不自觉地向法律靠拢,在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之下,越来越多的人会主动依法办事,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整个社会自然也会形成一股尊崇法律的浩然正气。当整个社会都在依法办事时,依法治国也就迈出了最为坚实、最为有力的一步!

3 结语

校园法律文化建设,是当前摆在我国众多高等院校面前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难题。高等院校法律文化的建设程度,不仅直接关系到大学生法律素质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而且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更加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度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圆满建成!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广大高校一定要积极应对、勇于挑战,把校园法律文化建设摆在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提升高校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才能实现建设全国、乃至全世界一流的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目标,才能切切实实地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注释

篇6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4月下旬,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森林法》的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供审议参考。

一、执法检查活动的基本情况

4月26日上午执法检查组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听取了县林业局丁宪立局长关于《森林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座谈讨论了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方式方法。

4月26日下午到4月28日,《森林法》执法检查分成两个小组,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方和、王守让的带领下,分别对百里、汤泉、弥陀、天华、小池、徐桥等6个乡镇以及赤土岭检查站、林星板业公司贯彻实施、宣传学习《森林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聂万健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参与了执法检查。4月29日下午两个检查小组集中对检查情况进行了座谈。

二、《森林法》贯彻的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县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在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从此次检查来看,天华、百里等乡镇在营林造林、森林防火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森林法》的学习、宣传形式多样。林业主管部门把《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为林业干部职工岗位培训的必考课,每年统一集中学习、统一培训、统一测试,各乡镇及相关单位除运用挂横幅、张贴标语、发宣传材料、树固定宣传牌等方式外,还采取以会代训、广播、电视、出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宣传。天华镇在各中小学开设“林业法律法规知识一堂课”,组织村干、师生代表、造林和经营专业大户“开展防火安全在我心中”的演讲比赛等形式,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二)林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从检查的几个乡镇来看,各地森林审批采伐量都能控制在县下达的采伐限额之内。百里、天华、汤泉等乡镇通过聘用专职护林员,成立护林小分队,从源头抓起,切实加强了林区林政秩序的管理;天华镇采取项目经费安排一点,村里补助一点,林场拿一点等多种筹资形式聘用村级护林员14名,组建了群防群治的护林网络;百里镇成立了“国家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常年聘用6名专职护林员,加强公益林区的巡查管护工作;徐桥、汤泉等乡镇还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贯彻实施《森林法》,加强林政管理,严防森林火灾等一些具体实施意见。县林业局出台了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了林政案件查处力度,取缔了非法林业经营户。这些都对促进《森林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各地都能利用低产林改造、林业科技支撑等项目大力发展经果林。百里镇以油茶、杜仲、毛竹、枫香等经济类生态型树种,进一步调优林业的种植结构。汤泉乡更是注重林业多经的发展,林农品尝到发展板栗创收的甜头后,又加快了毛竹、枫香等多经林发展速度。

(四)社会营林、个私造林方兴未艾。县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通过实施世行三期、四期,退耕还林,国家公益林等项目,促进了林业的发展。同时,个私造林也如雨后春笋。弥陀镇郝华英租赁安乐河农场,开辟了270亩的果园,并创办了“丰乐园”品牌;天华一林农利用省“211”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引种特色品种山东大雪枣、大型枣100亩。畈区改造低产林也出现了好势头,小池镇余红林等人合资租赁山场发展大枣105亩;徐桥镇更是积极探索创新造林营林机制,在林业项目的带动下,吸收民间资金兴办林业,原唐大村唐学胜承包120亩山场种植板栗,茗南村何建华投资三十多万元创办60亩的优质油桃园,县政协委员李哲在曹家山租赁518亩山场发展速生泡桐,实行立体种植等等。

(五)森林防火机制正在逐步完善。森林防火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林区稳定,县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常抓不懈,加强防火宣传,为乡镇配备了喊话器等器材,成立了应急扑火小分队,做了大量的工作,部分乡镇正逐步完善森林防火有效机制。百里、天华除成立组织,发放防火通告,安排24小时轮流值班外,还强化责任,组织灭火小分队,实行奖惩兑现的捆绑机制;天华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防火责任书,层层分解,并按照目标考核内容把火灾发生次数,火灾损失情况,与年终对村级转移资金挂钩,将奖惩落到实处;百里镇每年在各村的转移资金中提取一千元做为森林防火风险金,并规定各村主要负责人每人负责组织6人,一般两委成员每人负责组织5人在出现火情时上山扑火,这样有效地保证了森林扑火力量。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此次执法检查,我们也感觉林业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深度不够,少数林木经营户垄断林木采伐经营指标;对库区经果林更新改造以及病虫害防治投入不足;库区公益林保护与影响林农收入的矛盾;工业原材料的大量需求与林政管理之间的矛盾;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农民庄稼受害的矛盾;清明祭祀、放火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国家造林项目日渐减少,影响我县林业发展后劲等等,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林政管理方面:存在着无证采伐、少批多砍、剃光头、拔大毛式的采伐,无证运输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没有严格地执行采伐审批程序。山区乡镇采伐指标比较多,管理范围广,乡镇林业站强调人手不够,对采伐指标未能全部实施实地勘察、设计,盲目批准采伐。二是没有采取监伐措施,这是导致乱砍滥伐的最主要因素。小池村一户林农办理采伐许可证后,由于没有人监伐,把一片山上的大树全部砍光了,只剩下少数细小的松树;对林业站无偿供给的阔叶树苖,也不按要求认真补栽。三是林地管理工作滞后。林地管理一直是我县的一个薄弱环节,农民占用林地依法报批意识淡薄,乡村修路等公益性项目需占用林地也不办报批手续;四是林政管理网络不健全。很多村没有建立护林队伍,护林员报酬无保障。

(二)营林造林方面:我县造林工作,一是国家造林扶持项目减少,使全县营林造林、更新改造方面缺失有效地推动力;二是有不少“退耕还林”地仍存在一些后遗症问题;三是一些火烧迹地,滥伐迹地,没有按照《森林法》规定落实好造林措施;四是部分乡镇没有制订林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植树造林近期实施计划。五是县级林业发展投入不足,现在又面临着巨额世行还贷问题。

(三)林业执法方面:①全县180多万亩山场面积,而森林公安人员只有22人,其中基层5个派出所仅16人,目前林政管理任务重,森林火灾频繁,执法警力明显偏少。②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以罚代管,处罚不公,处罚不到位的现象。③非法猎运野生动物、珍贵植物方式隐蔽,打击难度较大。④木竹检查站体制不顺,自收自支的体制造成了执法是以罚代管,以执罚养执法。

(四)森林火灾方面:森林火灾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所查之处无一没有发生火灾,而且森林损失惨重。一是火灾发生率高,刘畈乡境内,许多山头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火灾;二是过火面积大,牛镇龙西村一次森林火灾面积就达到了1300亩;三是燃烧时间长,扑灭不力,小池镇光华村一带发生的一场火灾持续三天。从今年森林火灾的发生情况来看,森林防火工作存在着如下问题:(1)森林防火的组织、制度建设不健全,乡镇森林防火预案不落实,有的没有成立扑火应急小分队。(2)防火责任制不完善,缺少可供兑现的奖惩措施,有的乡镇村防火责任不明确,灭火措施不力,群众灭火积极性不高。(3)森林执法中,对火灾肇事者故意纵火案侦破率低,对过失肇事者打击力度不大,有的虽然进行了处理,但不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4)森林防火经费不足,森林防火设施器材缺少,防火林道建设滞后。

四、几点建议

根据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综合人大代表的意见,考虑本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继续加强《森林法》的宣传和学习。一方面在宣传的广度上,创新宣传形式,形成舆论氛围,提高宣传效果以达到提升全民的森林法律意识,变一人护法为万民守法;另一方面,在宣传的深度上,结合森林防火、林政管理、植树造林等工作,对不同人群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和教育。

(二)强化林政管理。一要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有计划有步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二要尽快完善监伐制度,把监伐工作落到实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制订具体的监伐措施,强化林业站、村干、护林员的监伐责任,把林政管理与岗位责任制和绩效挂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三要规范林地管理工作,增强各乡镇、各单位林地使用报批意识,做好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加快完善林地审批法定程序;四要进一步健全林政管理网络建设,通过项目实施、“一事一议”或订立“村规民约”统筹护林经费,尽快健全村级护林队伍。

(三)发展林业经济。进一步加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林农增收,结合低产林改造等林业项目的实施,结合森林防火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板栗、毛竹、油茶、枫香等经济林和阔叶林。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合理规划、规范林产品加工,加强对林木经营户、加工户的管理和整顿,取缔非法经营户、吊销不守法户、合理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大力提倡深加工,延深林产品加工产业链,提升林业经济规模,变资源大县为林业强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四)再掀营林造林的。县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捕捉信息,加大造林项目争取力度,搞好“退耕还林”等项目的实施。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鼓励社会造林、个私造林,尽快制订并出台个人投资、合资造林营林的奖励政策,通过政治上给荣誉,经济上给扶持,权益上给保障等措施,吸收外地客商和民间资金兴办林业。通过科技兴林项目加大对小老树及畈区丘陵坡地杉木成片改造。再次要继续封山育林,尤其是火烧迹地,依法采取强硬措施,谁失火谁补栽,并认真做好验收工作,重度采伐林地要严封死封;对低产林更新造林及迹地造林要高度重视其质量和效果;要引导林木加工企业,建立原材料基地。

篇7

电脑网络最怕病毒感染,自公司网络组建以来,中毒事件屡查不止,经过短期的培训,大家了解了相关的防护知识,并且能够积极地配合,使公司的病毒感染呈下降化趋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大家都能做到有效的防护:作为网络管理人员,我更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光盘、磁盘,USB设备在网络中运行。由于工作的关系,许多工作人员都对USB设备和其他软件有使用要求。每次遇到这种情况,我都会耐心给他们讲解使用后果的严重性,得到了大家的充分理解,在我的建议帮助下采用飞鸽,圆满解决了病毒交叉感染问题。正是因为大家一直认真遵守,到目前为止,公司没有再发生过一次病毒感染网络的事件。

从接手工作到现在,我对每次出现的故障的现象、原因、处理方法、解决过程都做详细记录。定期做对比分析,这样做,使自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给我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帮助。

二、作好日常机器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自我入职以来,办公室电脑的维护维修工作和网站的修改就由我负责,各领导、同事的电脑出现问题我都能及时赶到,排除故障,保证了办公电脑的正常运行,节约了维护资金,作为网络维护,不仅要具备网络技术,软件等多种前沿知识的储备,还要具备临危不乱,沉着冷静的心理素质,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有效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工作的时候,我常常觉得自己象个消防员。

为了维护好机器,保证网络畅通,让所有的机器都能正常工作,工作以来,我每天观察机器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星期都对公用机器进行磁盘清理,删除垃圾,整理碎片。定期对机器整体进行软硬件系统检查。还给所有在网的机器进行双备份的紧急预案,即便出现灾难性故障,也保证会有两种以上的紧急修复方案。我们还定期对维修记录进行总结,使自己对网络中的每个细节都做到心中有数,有效保证了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

三,刻苦钻研,进行网络升级,搞好技术创新。

作为网络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除了要保证每天正常的工作,我还必须抽出一定的时间来研究我们的网络,想办法进行技术革新,使机器设备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快捷高效的为大家服务。在这方面,我主要搞了以下创新。

1、加强了局域网的防护能力,利用现有的工具,使公司的网络防范能力上升了一个台阶。

2、对上下载服务器进行技术革新。由于各个电脑品牌不一,厂家板卡兼容性的问题,导致机器维护比较困难。我入职以来对每个机器都进行了详细的排查,备份,目前的大部分的机器都作了有效备份

3、更改了英文网站。入职以来,在章总的指导下,对英文网站进行了整体的修改,修改了英文网站的BUG,完善了英文网站的内容,目前,这项工作还在进行中。

四、20__年工作展望

1.公司内部网方面,目前公司内有电脑34台,局域网方面现在一切正常,其中3台接入互联网,安全方面,我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网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公司网络的安全,定期对公司的机器进行排查,维护。由于公司使用电脑的人员众多,操作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出故障的几率很高。而网络维护只有我一个人,任务重,工作量很大,经常是要忙到很晚。为了完善公司的电脑维修制度,更有效的维护公司的电脑,建议执行电脑维护登记(见附一)

2.定期开设培训,为大家讲解电脑使用的一些常用技巧,操作的规范性等一些相关知识。

3.公司网站方面,目前英文网站方面还存在部分问题,现列如下:

①网站LOGO上MANAGEMENTTEM应为MANAGEMENTTEAM,将酌期进行修改.

②一级网页management内容的完善,加入人物简介,图文介绍.

③完善一级网页

④产品页面的背景问题

⑤人力资源的2级页面

⑥新闻页面加入图片(2个公司新闻)

⑦中英文页面的跳转问题

⑧英文网站的链接检查

⑨中文网站的部分bug(做英文网站的时候发现部分产品的介绍是错误的)

⑩网站上传,解析,访问方面的问题。

我将积极,有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完成英文网站的修改。网站的工作完成以后,将定期对网站进行备份,维护和内容的更新。深入分析网页程序核心,找现漏洞及不足之处,及时进行修改与完善,使网站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每日一次的常规备份、每星期一次的增量备份和一个月两次的全局备份,确保网站在万一遭到数据丢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恢复,为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一直努力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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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9年收治活动性支气管内膜结核病人31例,均在全身规律抗结核超声雾化吸入异烟肼、丁胺卡那霉素(简称丁卡)的基础上,纤维支气管镜(简称纤支镜)下每周进行病变支气管腔内病灶远端注异烟肼和丁卡及微波治疗增生肉芽病灶,同时行病变气管远端气管腔内注射异烟肼、丁卡药物治疗,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31例均有肺内结核病灶,从发病到确诊时间3周~1年,大部分住院后经X线拍片、肺CT检查提示肺内结核病灶,支气管腔狭窄,肺不张,咳嗽症状较重或经抗结核治疗3周后不好转而作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结合痰菌及病理报告明确为支气管内膜结核。其中有4例经规律抗结核治疗6个月后肺内病灶基本吸收,停止抗结核治疗1~3个月后肺内病灶复发,做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确诊为支气管内膜结核。①把纤支镜下分型按炎症浸润型、增殖型、狭窄闭塞型和溃疡型四型分类[1],炎症浸润型6例,增殖型13例,狭窄闭塞型8例和溃疡型4例。②女25例,男6例。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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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一直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2010年我省制定出台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新的违法建筑仍在不断产生,违法建筑依旧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应对城乡规划与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拆违执法力度,完善拆违程序,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制定违法建筑处置的地方性法规,是完全必要的。

环资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并从我省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了一些成功经验,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中,委员们结合调研情况,对规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问题。违法建筑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虽然规定草案第二条对违法建筑认定主体作了规定,但由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实施时间不同,违法建筑的认定差异性大。建议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限由设区的市改为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以便更好地加强违法建筑认定主体的管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现场问题。即查即拆是制止违法建筑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减少违法建筑当事人损失和降低执法成本的有力举措。虽然规定草案第八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制止作了规定,但由于拆除城镇违法建筑继续建设部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这样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往往因当事人撕了封条继续抢建、续建而得不到制止,建议规定草案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立即实行,以便及时遏制违法建筑抢建、续建。

三、关于不能拆除违法建筑处置后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认定是规定草案中未涉及的一个问题。虽然规定草案第十条对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并依法处以罚款。但由于违法建筑处置后,其合法性不进行认定,将影响这些建筑的合法使用。建议规定草案对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经过处置后,由设区的市、县(市)进行合法性认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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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关于开展规范清理公职人员在企业、社会团体违规兼职(任职)“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妇联对公职人员在企业、社会团体违规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安排部署。接通知要求后,县妇联及时召开专题干部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了《关于开展规范清理公职人员在企业、社会团体违规兼职(任职)“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宣传教育,使全体机关干部充分认识开展违规兼职(任职)“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结合单位实际,对县妇联自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监督检查,从严要求全体干部严格执行单位日常人事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规兼职(任职)情况的发生,确保县妇联机关违规兼职(任职)自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严格把关排查。县妇联党组切实履行主体职责,把违规兼职(任职)自查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对照《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自查情况表》、《公职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自查情况表》相关内容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严格审核把关,对单位公职人员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情况进行认真摸底,逐一排查。经摸排,县妇联公职人员中在职人员9人、退休人员1人,共计10人均未发现在企业、社会团体中有违规兼职(任职)的情况。

通过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加强了对单位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在机关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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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篇12

    关于为全市成人教育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建设住房实施意见的报告

    市委、市政府决定,在1993年至1997年5年内为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城镇地区建设80万平方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同时为市、区县直属成人教育院校和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建设5万平方米住房,其中成人教育院校3.3万平方米,市属中专学校1.7万平方米。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把这项关系到全市从事成人教育、中专教育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实事办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委、市政府为市、区县直属成人教育院校和市属中专学校设立基建专项,集中建设教职工住宅,体现了对成人教育、中专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的关怀,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密切配合,抓紧抓好。

    二、解决市、区县直属成人教育院校和市属中专学校教职工住房的主要责任在区县政府、各有关局和总公司。区县政府、各有关局和总公司要根据市政府分配的建设任务制定总规划,并逐年编制年度计划;要根据教职工住宅建设的计划,筹措一定比例的住宅建设专款,不得因市委、市政府设立基建专项而减少或取消对教职工住宅建设的正常投入;要定期检查教职工住宅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在住房分配中,要优先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住房问题。

    三、市、区县直属成人教育院校和市属中专学校教职工住房采取购买康居住宅和包干自建的办法解决。建设资金由市及区县财政、局和总公司、个人等多渠道筹集。市补助资金从对广告业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中支出。

    (一)购买康居住宅。1994年至1997年4年内,由市建委向城近郊区提供3.77万平方米住宅,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康居住宅标准售价。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680元,其余资金由各区县、各局和总公司筹集。

    (二)包干自建。包干自建部分(1.23万平方米),城近郊区由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680元,其余部分由各区县、各局和总公司集资解决;远郊区县由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可纳入中小学教职工住宅建设。

    四、市计委向各区县、有关局和总公司一次性下达5万平方米教职工住宅建设任务,由各区县、各局和总公司安排年度计划报市计委,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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