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合同范文

时间:2022-12-16 09: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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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合同

篇1

    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方式采取的是法定主义,担保的方式或形式都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中选择使用,不能在此之外另行创设新的担保方式,并且必须遵守担保法对各种担保方式具体内容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在我国,担保的法定方式只有上述五种,当事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能设立哪些担保方式,各种担保方式有哪些基本功能,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而质量保证金虽是为了担保合同标的物之质量,在交易中不乏其例,但相关法律对其却未置明文,其自身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之一。从另个角度而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却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担保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以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现实存在为基础,《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当事人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再如,主合同无效并不引起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担保法》第五条即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而相对质量保证金而言,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买受人保留部分货款的形式作为标的物质量的担保,质量保证金即为特定化的货款,其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其成立、存续、处分和消灭均随着买卖合同的变动而谈动,当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质量保证金亦随其命运。综上,笔者认为,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的特殊担保措施,但不宜解释为《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

    二、质量保证金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有无对抗效力。

篇2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__________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______%计_____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 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 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第五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六条 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用后______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 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______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 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________%(2-5%),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_____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三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 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三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市场登记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方(章)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

指定帐号: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篇3

当然,履约保证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但由此产生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篇4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 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 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第五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六条 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用后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 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 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 - %),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  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 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2、。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三方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市场登记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第三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指定银行:

篇5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秩序,切实减轻外派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经研究,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取消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改为由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三、为了化解经营风险,规范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企业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四、对于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前已经交纳了履约保证金的外派劳务人员,仍执行财外字[1997]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后,及时向外派劳务人员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双方如就履约保证金的归属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通过司法或仲裁手段解决。

五、财政部、商务部负责对企业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视其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第十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篇6

帕特里克(1996)从“供给导向型”和“需求导向型”两个方面来辨析金融和经济的关系。他认为在金融水平较低的阶段金融深化对经济增长会起到支配作用,金融体系为那些急需资金的高科技企业提供了最初的资本,帮助企业启动起来,这个阶段处于“供给导向型”形式。而当经济发展逐渐成熟,由各部门对投融资的强烈需要而引起的对金融系统的需求成为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也就是所谓的“需求导向型”模式。

我国学者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相关的研究。何风隽( 2005)对有关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来自不同方面的观点和争论进行了客观的比较和总结。张旭军(2007)回顾了最近几年来国内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研究成果,发现了其中一些有失客观和全面的观点,指出了有待改进之处。

我国关于金融发展和金融增长的研究总的来说大概有以下三种论断。

第一,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金融发展与经济长期增长存在比较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金融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

第二,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双向促进关系。杨晓华(2005)通过研究证实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三,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如韩廷春(2001)建立了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 中国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我们应该更加重视金融体系的效率与质量,而不是一味追求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和资本市场的更大规模。

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水平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是互相促进,还是单向因果,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根据经济增长理论,经济的增长主要来源于资本增加、劳动增加和技术进步三个方面。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我国充分利用大量廉价劳动力的供给在世界经济的产业链中占得一席之地,实现了经济的腾飞。而今,人口红利已经慢慢减弱,如何发挥金融体系的作用,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M2/GDP代表我国的金融发展程度,用FD表示,通过国内生产总值GDP反映经济发展情况。样本选取1995年到2010年的年度数据,数据来源是世界银行。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证实在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此,首先要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查。本文选择ADF单位根检验法,GDP和FD都是不平稳序列,为了消除不稳定性的影响,对GDP和FD进行自然对数变换,分别为LNGDP和LNLNFD,再次对变换后的变量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可见得到平稳的时间序列变量。

在得到平稳变量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通过格兰杰检验来验证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果如表1所示,该结果显示了在置信度为95%的水平下,第一个假设不成立,也就是说LNLNFD是LNGDP的原因,而第二个假设成立,LNGDP不是LNLNFD的原因。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上文的实证研究证明,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刺激了经济的增长,而经济增长并未成为驱动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这说明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体系在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经济体的货币化程度提高很快。金融发展通过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刺激了经济的增长。我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经济增长并未促进金融的发展。这可能是由于我国仍然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经济发展还不够成熟。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的程度,争取形成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态势。

尽管金融发展在我国经济增长中体现了重要作用,我国金融发展进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金融产品的结构不尽合理,层次不够丰富;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够充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同步建立,存在真空地带;汇兑换自由化问题等。这些都是我国金融深化进程中比较困难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实现金融的自由化。

(一)加大市场机制在金融市场的作用

政府应当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尤其是给与利率和汇率机制更加灵活的空间,使得外汇市场和资金市场的供求更加直观地反映出来。完善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够集聚社会闲散资金,为生产性活动筹资,引导资金流向高效益的部门和地区。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普通民众对理财的需求更高,而各企事业单位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更加多样化,这些都会倒逼金融体系的发展。最近比较火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广大平民阶层提供了理财的途径,更重要的是大大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二)重视金融深化中的质量问题

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深化理论中比较重视金融体系量的扩张,对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关注度不够,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却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金融系统的整体质量的提高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在我国金融深化的过程中应注意逐步确立良好的金融系统的架构,监管部门在减少行政干预的同时也不能对风险的防范掉以轻心;逐步改变以往政府兜底的局面,引入竞争,健全推出机制,全面提升金融系统运行效率,避免出现亚洲金融危机中的状况。

(三)使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程度相适应

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分割的,忽略金融监管的金融发展就像海市蜃楼一样根基不实,无法抵御来自外部或内部的风险,而金融监管过于严格繁琐,则会束缚金融的发展,同样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如何协调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确保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重点。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催化剂,金融和经济的关系更加紧密。经济的发展深度和广度,决定着金融体系的规模和质量;金融通过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的增长,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不断彼此促进,相辅相成,这才是经济健康 稳定发展的保障。

参考文献:

何风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理论和实证争论的述评.生产力研究,2005(08).

张旭军.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近期国内外文献综述.嘉兴学院学报,2007(01).

李钊,李国平,王舒建.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基于两部门模型中国实证研究.南方经济,2006(04).

篇7

[DOI]10.13939/ki.zgsc.2015.43.139

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中,保证经济高速优质增长是区域发展的首要目标。从深层次上分析,文化在区域整合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新常态下,文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的保定文化整合研究不但有助于打造保定文化名城的品牌,还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后盾,并能够引导经济优质持续发展,更能提升区域凝聚力,扩大保定在京津冀地区的影响力。

1 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保定文化整合的契机

自古京津冀地区位于农耕文化和游牧文化交界之处,为多民族文化融合沉淀之地,使得京津冀地区文化具有同源性,呈现出文化包容性强等特征,这种相同的文化根基使得保定文化可以依托北京及天津地区的优势资源来发展自身文化,如利用好京津地区群体文化消费需求量大,消费水平高等资源带动文化经济的发展。京津冀地区又因政治、经济等诸多原因,区域内又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保定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特色有效规避同质化竞争,打造自身文化名牌。

作为新兴朝阳产业的文化产业是经济文化,文化经济化,以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得到政府层面的大力支持,不论是“文化强省”,还是“文化强市”的规划提出,以及政策、资金、技术的支持对文化产业的发展都是一个契机。京津地区文化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与保定对口文化部门的合作加深,包括高校间、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加深,为保定文化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平台。

此外,保定市地处京畿,交通便利,具有文化资源丰富、高校众多、人力资源相对丰富等诸多自身优势,能更好对接京津文化经济发展。

2 京津冀协同发展形势下保定文化整合面临的问题

京津冀区域文化既有历史的传承性,也存在演变的异质性,这使得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既有必要性,又存在不小的发展阻力。宏观上,京津地区明显的优势导致虹吸效应的存在对保定文化整合影响不小。微观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文化管理体制亟待来理顺,管理文化部门从党委宣传系统到文化部门,如文物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还有一些协会等,且部门间沟通较少,造成部门和行业的分割,原本完整的市场产业链被断裂。对企业而言要接受多头管理,增加了交易的费用;就管理部门而言,无法完整的掌握整个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对行业的发展做出快速的反应。造成掌握政策的不一定了解企业信息,了解企业信息的不掌握政策资金的现象,为保定文化有效整合带来了一定阻力。

第二,现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不足,新兴文化资源规划不合理,整体开发、宣传、营销不到位。值得注意的是历史文化资源并不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唯一核心。悠久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保定自身的特色,旅游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打造是保定城市的一个名牌,但不是唯一可发展项目。将历史文化资源以新形式和方法呈现出来,才能更好融入进大审美经济、体验经济的发展趋势之中,才能更好地塑造出文化名城的形象。而这便需要与京津地区优势文化企业更广泛和深层次的合作。无论是从建设之初的规划和投资,还是到市场管理和运作,还是到后期宣传和维护,技术、人员、资金的支持是必要的,通过多种形式合作不仅能够节省成本,更能有效带动保定市文化提升。而在保定自身资源为依托的基础之上的建设,也能有效规避同质化竞争。

第三,以文化在经济所占比重和贡献率来论,保定文化发展趋势虽然稳步前进,但落后态势明显。整体性文化建构有待于提升,优质文化项目缺乏,文化基础设施薄弱,市民层面文化消费亟待开发,文化营销渠道不畅通等。诸多被动因素相互关联,制约着文化整合。

3 京津冀文化协同发展的机制下保定文化整合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人们生产和消费的大部分都是文化。加强保定文化整合能够更有效地带动保定经济持续、健康而高速的发展。

第一,利用互联网加模式,做集群创新已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也是一种必然。如做科技产业区及开发区,保定市有些条件是不具备的,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整体创新战略,必然会碰到一些困境,如科技资源要素不具备、相关技术人员缺乏等。那么互联网和大数据能带来重要的突破,就是打破地域边界,通过相关行业集群模式,利用互联网时代的这个科学工具、技术工具,能够实现北京和天津优势文化产业园区对保定一些相对偏远地区,在技术资源条件不够密集的情况下的支持,通过互动共享,使得这些区域也能复制一些创新样板的集群,一些能够集聚的区域。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是发展趋势,把握好趋势才能搭上“顺风车”,为经济发展提速。

第二,文化发展必须依靠创新,而在文化科技创新领域,在文化领域的建设政府从来都是“有形的”,而且应该是有为的。尤其是公共文化层面,政府的作为是不能缺失的。因为公共文化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如果公共文化也采取市场的方式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且公共文化在文化中所占比重很大,但是并不能产业化,主要是政府来提供并承担。

能依托市场调节的文化经济,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手,也需要政府的作为。这种政府有为并不是传统意义的直接出面干涉,而是利用政策指引和多方关系协调。首先要打破思想瓶颈,不仅要打破政府固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思维方式,更要引导优势创新型文化企业对外共享信息资源、科技资源才能实现互联网加模式下文化创新,建设相关文化产业平台,不止停留在表层网站建设和宣传招商引资上,而是深层次的互动,真正的交流。而这种思想交流和碰撞会引发更大的创新火花,创新理念通过保定地区较廉价的人力和产业资本转化为实际效益,不但会使文化企业保持优势地位,更会扩大其领先优势。其次,政府除给予小微文化企业,创业群体资金贷款支持外,还应引导创司对缺乏资金而又有潜质的文化项目予以支持。政府专项财政拨款毕竟有限,而文化投入相对来说需要长期资金及技术支持,且较短时间内不易看到利润。文化创业群体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资质原因,银行贷款较为困难。如大学生毕业依靠自己创意很难得到银行贷款,将创新理念转换为现实利润,而广泛吸收民间资本的创司又苦于没有好的合作项目,政府通过一些平台建设和有效的宣传,降低准入门槛,与创司合作,使优质文化创意项目落地。以保定自身发展来说,作为文化古城,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挖掘,也未和互联网加技术广泛结合。引进技术、加强创意的这种深层合作是日后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宣传及运用好资源优势,利用互联网加的技术建立一个共享平台的创业群,既能节省产业园区建设的成本,又能突破土地和地域限制,有效避免产业园区投资失误或是过度投资带来的弊端。

第三,文化发展要以人为本,将人的因素放在首要位置。移动互联的时代不仅改变了人的生存状态,也改变了人的需求,改变了人的生产消费娱乐模式,所以文化服务商提供服务模式也要改变。如果顺利的吻合了新型人类的这种需求,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自然就能壮大,取得好的社会效益。如果没有吻合需求,自然会逐步淘汰。文化消费群体按年龄、职业等划分有不同的需求,根据不同群体制定不同消费策略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文化经济发展。总体来说,适应时代性的年轻层面文化消费需求旺盛,积极性也相对较高,审美经济和体验经济的时代到来,因而在发展保定自身文化消费中要突出新时代特色,提高文化产品档次,兼顾其他群体特别是乡镇文化消费,拉动文化经济快速增长。而打造文化城市,不仅仅是文化产业园区的建造,更是保定整个文化整体水平的提升。从饮食文化、城市街景文化、军校文化、民俗体育文化、绿色节能文化等全方位打造城市文化建设,突出时代性创意。此外,政府更应注重引导和宣传文化理念,培养市民素质,突出人文保定的城市特色。

强调人的因素不仅要从文化消费层面注重人的需求,更要在文化创新层面注重吸收和培养人才。文化产业建构及创新的关键是人才,没有人才,创新无从谈起,没有创新,文化体系建构处在低层次复制,毫无竞争力可言。驻保高校数量较多,但人力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开发,人才流失现象较为突出。将创客和微客等新兴个人状态,通过大数据汇集到一个创业大平台,以互联网思维方式实现共享,需要政府和高校的投入及引导,不仅要吸引人才,更要注重从保定现有高校资源中培养人才。

区域经济发展可以说是带动整个国家经济走出经济新常态,避免中等收入陷阱最重要的,也是最佳途径之一。文化发展又是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驱动力,加强保定地区文化整合有利于提高文化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率,促进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亦对京津冀协同而高效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孟祥林.以旅游拨动河北经济――京津冀一体化理念下的发展对策分析[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9(2).

[2]陈旭霞.京津冀都市圈文化软实力建设思考[J].济南大学学报,2012(1).

[3]冯石岗.京津冀文化圈的渊源和载体[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2013(2).

篇8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68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有关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  序  号    |    编    号    |    会  计  科  目  名  称

---------|--------|-------------------

                  |                |  一、资  产  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财政专户存款

      4          |      104    |      暂付款

      5          |      111    |      债券投资

                  |                |  二、负债类

      6          |      201    |      暂收款

                  |                |  三、基金类

      7          |      301    |      基本养老基金

                  |                |  四、收支类

      8          |      401    |      基本养老金收入

      9          |      402    |      利息收入

    10          |      404    |      转移收入

    11          |      405    |      财政补贴收入

    12          |      407    |      上级补助收入

    13          |      408    |      下级上解收入

    14          |      409    |      其他收入

    15          |      431    |      离退休金支出

    16          |      432    |      医疗补助支出

    17          |      433    |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8          |      434    |      抚恤救济支出

    19          |      435    |      管理费用

    20          |      436    |      转移支出

    21          |      437    |      补助下级支出

    22          |      438    |      上解上级支出

    23          |      439    |      其他支出

--------------------------------------

附注:

1.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现金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根据体制要求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收入,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科目。

收入户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以银行存款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

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在不违犯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银行存款收入户收到的款项不得转入银行存款支出户。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篇9

现如今由于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也深入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截至2015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增长至300多家,整体交易规模突破6万亿元,增长迅速,而支付宝以80%的市场份额占据了支付市场龙头地位。虽然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存在着利益冲突,但毕竟不是金融性机构,完成最终支付服务仍然离不开银行,因此双方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为了实现网上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准确认识两者的复杂关系。

1 第三方支付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的含义

第三方支付,主要为消费者、商家等提供交易支持的平台,具备了强大的实力与信用保障。通过在企业与银行间建立网上连接,并以第三方的身份对网上消费者与商家提供支持、监督和保障。

(二)支付宝的发展过程

传统的电子商务交易主要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来支付,但总是费时费力有风险,因此电子商务一直发展比较缓慢。05年阿里巴巴与建行、工商等合作开发出了支付宝,解决了安全支付的问题,也为电子商务带来了春天。现在支付宝实名用户已突破3亿,其稳健的作风、先进的技术等也赢得了银行、机构的认同,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值得信任的伙伴。

支付宝主要提供支付及理财服务,包括网购交易、手机充值、水电费缴纳等多个方面。在进入移动支付领域后,还为零售、餐饮等多个行业提供服务。随着支付宝的不断发展,双方的关系也开始变的复杂。例如,支付宝上存储的大量沉淀资金相当于银行的储蓄功能,对银行资金业务形成了挑战。如今,银行与支付宝等第三方开始形成了一种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三)支付宝的特点

根据相关统计,现在全国进行网购的网民中选择支付宝作为支付工具的比例已达60%,支付宝成为大多网民所选择的支付方式。而其如此普及是由于以下几个特点:

1.公正、独立

支付宝不仅独立于任一家银行,也独立于商家和消费者,是一家比较公正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基础就是支付与信用,由此拓展为B2B、B2C等业务,其支付体系就是业务开展的基础平台。

2.服务便捷性与多样性

支付宝的使用比银联等其他支付方式便捷许多,其多样的网上服务和较低的费用,促进大量小额产品与服务的发展,如手机充值、水电费缴纳等。

3.降低电子商务商户的成本

在支付宝等第三方出现之前,传统的电子商务交易主要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来支付,大量商家与消费者只得自行与银行建立起支付通道,增加了自身运营支付等成本。而支付宝采用了全新的网关模式,商家只需引入支付宝等第三方,接受该支付平台上对应的大量客户支付,就能轻松完成收款、结算等复杂又耗时的流程,从而减少了收付结算成本。

2 支付宝与传统银行的竞争形式

(一)业务竞争

在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前,电子商务用户只能通过货到付款、汇款等传统的方式在交易之前进行支付,因此经常发生诈骗问题。支付宝出现之后,消费者只需先将资金存在支付宝的账户上,等对方收到商品确认后再通过第三方来支付,避免了直接汇给对方带来的风险等问题,这实际上也算是一种结算业务。这种方式就比之前交易模式安全了许多。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银监会的批准才有资格提供结算等业务,但是支付宝已经突破了这种经营的限制条件,也对银行造成了不小的挑战。广大消费者因支付宝的出现而减少使用传统的转账支付形式,因为用户可以在支付宝上自由地跨行转账而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但各大银行因其网店、系统所需成本而会向用户收取转账手续费。

中间业务收入一直是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下,支付宝等第三方不断创新支付业务,提供小额信贷基金等产品,依靠创新的营销模式、价格上的巨大优势及个性化的服务,积累了大量的用户。而商行获取的利润将越来越少,因此近年来很多银行降低了自身的利息费用,并推出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来提高客户的体验度与忠诚度,因此双方的竞争重点也会是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的贷款、基金销售等方面。

(二)资金竞争

资金规模一直是银行经营的基础,并主要通过吸收公众的存款来实现。然而,支付宝等第三方因其具有的资金存储的功能而吸引了大量沉淀资金。消费者在将钱转到支付宝账户和支付货款的时间间隔中,存在支付宝上的资金就成为了沉淀资金。由于日交易额巨大,每天滞留在支付宝等第三方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因此支付宝已经相当于具有了银行的存储等功能。然而这些沉淀资金属于支付宝用户,虽然存在支付宝的虚拟账户,实际上还是存在银行中,因此支付宝和银行都失去了大量沉淀资金的使用权。

3 支付宝与传统银行的合作形式

支付宝与传统银行亦敌亦友,既是不可避免的竞争对手,但同时又是亲密的合作伙伴,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为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因此双方合作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资金安全

资金安全问题一直都是支付宝等第三方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用户最担心的问题。06年的支付宝安全控件可能存在木马病毒的消息让广大支付宝用户非常恐慌。虽然支付宝立即公告,称经第三方认证中心对其安全控件并未检测到安全问题,但用户仍然对资金的安全存在担忧,这也是到现在有很大一部分人拒绝使用电子支付的原因。支付宝主要依靠支付加密技术以及银行完善的安全系统来实现资金的安全。所以银行与支付宝之间加强合作,互惠互利,更能确保资金的安全。

(二)反洗钱

不少犯罪分子企图利用支付宝的支付保密性来进行洗钱。自支付宝出现之后这个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支付宝、银行和相关监管机构。支付宝目前主要通过识别用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可疑交易来进行反洗钱活动。从05年底开始支付宝推出了双重认证服务,对支付宝用户实行身份证和银行卡认证,并主动要求银行进行监管。

(三)解决资金沉淀

支付宝把资金暂时存放在支付平台上作为约束买家和卖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这也产生了大量的资金沉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支付宝将会与银行合作,通过向银行托管资金、对外公示资金的归属和去向来确保公众清楚资金的流向,保证资金安全。与此同时支付宝获得了高额活期利息,而银行也有相应的交易分成,双方互惠互利。

4 双方竞争与合作所产生的问题

随着支付宝的逐步发展,银行和支付宝间的关系也由原来的完全合作转化为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关系。而在这种竞争与合作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市场份额分配问题

对许多人来说,如今的支付宝等第三方甚至比银行更加重要。越来越多的人依赖于支付宝,这难免会影响到银行的地位,银行也许不会任这种趋势继续发展,从而采取打压支付宝的手段,从而与支付宝争夺市场份额,这会严重影响双方的发展。若采取银行做大客户,第三方支付做小客户的方法或许可以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二)利益分配问题

第三方支付在运营过程中的收益主要有沉淀资金收入、广告费收入和交易服务费收入。而其中,沉淀资金的情r不被外界所知,这种情况会让监管部门和公众产生担忧。但对银行来说,这情况就不存在。银行在社会的公信力是第三方支付难以企及的,只要资金存入银行中,基本无需关心资金的流向,民众对银行有着极高的信任。在沉淀资金等的分配问题上双方一直难以达成一致。

(三)双方合作不充分

自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建设银行合作能够发放小额贷款后,支付宝和银行的相似度越发明显。那么有人就会产生第三方支付可以取代银行的想法。银行也难免会有些许的担心,从而在合作中可能会想压制第三方支付,这样自然无法充分合作,结果只能很低效。但事实上,第三方支付根本就不可能取代银行。支付宝的运作与安全,都将依赖银行的安全网络。在实际支付过程中,支付宝提供支付渠道,其资金仍需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兑现。

5 关于促进双方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支付宝等第三方加强与银行合作,树立品牌意识

目前支付宝应当加大与银行的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其电子银行平台,迎接高强度的各方监管。例如,支付宝此前就与各大银行合作开发了联名卡支付平台,并创立合作品牌支付宝一卡通,双方的合作也会大大降低客户对于支付宝的还存在的不信任感。为确保自身的安全,支付宝还应确保发行人资格,进行低风险的投资来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

支付宝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经从创新发展阶段过渡到了品牌竞争阶段。因此支付宝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提高品牌意识,让更多的用户认识到支付宝这个品牌的便捷与服务多样性,增强其核心竞争力,从而增加其产品的覆盖率与认可度。同时支付宝等第三方在发展是仍要加强其内部管理,重视企业员工的素质培养。

(二)银行与支付宝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进行产品服务创新

为了改善双方的复杂关系,促进两者之间的协调合作,银行与监管方应当主动与支付宝等第三方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沟通机制,进行信息终端与资源的对接、共享,从而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提高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目前,我国对支付宝的相关政策和信息比较零散,没有统一管理与机制,也制约了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普及与发展。因此,人民银行也当督促银行认真落实政策,全面、及时的披露金融环境等信息,并进一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联系,进行跨区合作经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把追求盈利与履行责任结合起来,从而促进双方健康、长远的发展。

6 结论

如今,在这个互联网的天下,银行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在缺少有效的监管、完善的信用制度等情况下,支付宝并不会动摇到银行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但是双方必须考虑到目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时代的特点,不断进行合作,从而推进电商乃至实体经济的发展。当然本文研究两者的竞争与合作还只是初步的,有待于日后的不断补充改善。这项研究的主要目的还是抛砖引玉,确定第三方的含义、发展及特点剖析双方竞争合作的表现形式,希望能够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为共同促进双方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如何看待第三方支付业与商业银行的业务竞争与合作前景[J],2014

[2]艾瑞咨询. 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行业市场份额保持稳定[EB/OL].2014

[3]卢树立,黄丽娟.银行视角下的第三方支付[J]. 新财经,2012

[4]唐元春.晒一晒各家银行服务的收费标准[J]. 金融经济,2010

[5]周元英.支付宝业务扩展生猛,银行合作态度转向微妙[J]. IT时代周刊,2009

[6]颜白鹭.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的竞争与合作[J]. 经济和管理,2009

[7]周林.第三方支付:机遇与挑战并存[J].西南金融,2009

篇10

各地区自行制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医疗保险机构在填制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医疗保险机构编制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按季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医疗保险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疗保险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3|    国库内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21|    债券投资

  6  |131|    暂付款

      |      |

      |      |二、负债类

  7  |201|    暂收款

  8  |211|    临时借款

      |      |

      |      |三、基金类

  9  |30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10|30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

  11|30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      |

      |      |四、收支类

  12|40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13|40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14|40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

  15|407|    待转收入

  16|41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17|41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

  18|41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医疗保险基金的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医疗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

二、本科目应设置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两个明细科目。

1.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除缴付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外,一般只收不支,其核算内容如下: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由医疗保险机构汇总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费,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由医疗保险机构缴入国库的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计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转入的医疗保险基金外,一般只支不收,其核算内容如下: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期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款项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医疗保险机构收到拨付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的计算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及有关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国库内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在国库内的专户存款。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和个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核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申报表”,填开“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直接上缴国库。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按期填开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由医疗保险机构汇总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缴入国库的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将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按月(或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拨至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转拨凭证,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款余额。

第104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部门将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款拨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时,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转拨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内存款”科目。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期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拨付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本息合计,借记本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债券利息部分,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计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

第121号科目: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本金。

二、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债券利息部分,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以及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分医疗保险费办法的,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预付款。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合同,将所需款项拨至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进,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四、本科目应按金融机构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面进行明细核算。

第303号科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期末,将“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0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医疗保险费收入,指医疗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收缴的、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部分。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医疗保险机构拨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三)下级上解收入,指下级医疗保险机构上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四)利息收入,指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

(五)财政补贴收入,指按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六)其他收入,指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医疗保险费而近规定收取的费用。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已分清归属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自“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的类别(如医疗保险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402号科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医疗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转移收入,指职工调入本地区,其个人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指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由异地医疗保险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记入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由“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面进行明细核算。

第403号科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上缴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从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划出的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部分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从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划出的部分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07号科目:待转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1.“待转医疗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尚未分清应记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核算内容如下:

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尚未分清应计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暂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尚未分清应计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暂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分清归属于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自本科目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

2.“待转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已经收到但尚未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其核算内容如下: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计算通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国家债券”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利息,自本科目转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贷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扣除应计入个人帐户的利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如为借余额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尚未分清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尚未分配的待转利息收入。

第41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指按规定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二)利息支出,指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

(三)上解上级支出,指上解上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篇11

一、全面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

当前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4月份基本完成对新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5月份全面实行缴费申报制度并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6月份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全年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到6月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1亿人,净增2613万人,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100亿元,全年增收260亿元;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37亿人,净增5739万人,基金收入上半年达到80亿元,全年达到200亿元。医疗保险从各地医改方案实施开始,就要覆盖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金征缴工作同步到位。现将有关指标下达各地(见附表),各地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指标层层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的按期完成。劳动保障部将通过月报制度等措施,对各地的进展情况进行统计、通报、检查和督促。

二、明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要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点,同时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缴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统筹地区的规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帐。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参保单位的登记和对原参保单位补办登记的工作。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和印制标准由劳动保障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办法。由企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持登记证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证副本,基本养老保险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发给登记证副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四、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制度。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过去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1999年5月底之前改为全额缴费。一律不得实行“协议缴费”以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原来实行的要立即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条例后成立的单位,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当地医改方案实施当月开始。

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缴费申报的审查与缴费情况的稽核。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应不少于本地区参保单位总数的10%。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五、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的一个机构或由税务机关统一合并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已经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的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也要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原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的地区,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中一个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原来由几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的,可确定由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职能移交给统一征收的机构,从事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人员统一组织调度。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要在今年5月底之前完成。要进一步完善征缴工作责任制,将征缴情况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任用、奖励等紧密结合起来。

六、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1998年基金清查中查出的挤占挪用、违规违纪动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尚未收回和纠正的,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回收、纠正。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工作,应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纳入财政专户前,要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同时,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力度。根据“三三制”的筹资原则,今年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的数量,要比1998年有较大幅度增加,有条件的地区社会筹集部分要达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资金总量的三分之一。

七、认真开展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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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也可采取其他形式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制度。

各级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可就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其他相关问题建立通报、协查制度。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要及时汇总并注明领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认定工作中,对已经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就业的内容(印戳)。

三、各级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要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发现有疑问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与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对照或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查。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部门要在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印戳)。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其减免税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执行。个人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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