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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应置身于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中来宏观考虑: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须对制度构建的路径慎重选择,对制度构建面临的现实障碍做到心中有数,实现新制度与现有制度的协调,同时,还要对新制度所必需的配套制度进行改革与构建。
一、进路选择
刑事程序改革决非单纯的技术层面的改革,它有赖于司法体制乃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作为刑事程序改革的一项新事物,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更多地受制于改革路径的选择。
(一)方法论的抉择
对于刑事程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进路选择,目前学界大致有两种主流观点,即渐进论与擅变论。前者主张改革应当循序渐进,逐步实施;后者主张激流勇进,大刀阔斧,追求一步到位。渐进论和擅变论作为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都有偏颇之处。正如徐静村教授所言:“步伐太慢,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步伐过于超前,没有生存的土壤,则会功败垂成。”
笔者以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作为我国刑事程序改革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须有科学可行的方法论做指导。构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在渐进与擅变两种路径的选择上,渐进与擅变之间并没有绝对的鸿沟。理想的改革思路应当是渐进与擅变相结合:对因构建司法审查制度而触及国家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方面的根本性的变革,可以采取渐进的路径,分步进行;而对于那些非根本性、一般制度层面的变革,则宜大刀阔斧、一步到位。
(二)系统变革与局部改良的融合
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使司法改革处于这样一种窘境:要么系统地修改法律,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变法”;要么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局部调整。作为一个系统性、全局性的过程,司法改革须处理好体制内的变革和体制外的根本“变法”之间、随时的局部改良和适时的系统变法之间的关系,在局部制度创新的同时,审时度势,进行根本性的变革。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单凭直觉观感、“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实践。正是这种只埋头搞局部改良而不顾及根本变法的改革惯性,使得“我国已进行的司法改革表现出零星、零乱、盲目和肤浅的特点,缺乏理性指导和科学规划,多数属于内部性和形式化的措施改革,缺少有实质性的制度改革。
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系统工程,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具有整体性。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局部改良成为可能,而整体性特征则必然要求以系统变法来推进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司法审查制度时,可以先进行一系列的体制内变革,为体制外“变法”准备条件;一侯条件具备,即进行系统、全面的体制性制度构建。
二、障碍化解
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现实。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必然强调程序的正当和权利的保护,而这似乎有损于刑法的实施和对犯罪的打击;由法院对侦控机关进行司法审查又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相冲突;而且,从我国当前现实来看,还缺乏司法审查制度生存的司法理念传统和民众观念基础。所以,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必须克服观念上和立法上的多重障碍,否则就会产生淮南之橘与淮北水土之憾。
(一)清除认识上的误区是化解障碍的基础
对于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目前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将形成对被告方权利的保护与对侦控权力的约束,必然增强抗辩力量,削弱追诉效果,对惩罚犯罪不利。
此种观点有失偏颇。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还在于保障人权。惩罚是刑事诉讼的永恒目的之一,但这一目的的实现并不以限制或牺牲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换言之,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惩罚犯罪并无矛盾之处。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不是单纯地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而是应设置司法审查制度以约束、规范侦查权的运行,在程序正当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强化对犯罪的打击。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固然会对追诉犯罪带来某种不便(也许这种不便只是对以往的缺少约束的司法权力而言),但同时也增强了追诉机关依法办案的制度保证,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促使控诉机关提高素质、减少司法腐败,从提高办案质量的角度实现对司法效率的追求。
(二)弥合立法中的冲突是化解障碍的技术因素
根据现行法,侦控机关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有决定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活动有监督权。而设置司法审查制度,侦控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审查就需经过中立的司法审查机构的审查。
这不但分割了侦控机关的职权,也削减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与现行法律规定产生了矛盾。因之,构建司法审查制度须首先对我国侦查机关的职权和检察机关的性质重新界定。
1.重新界定我国侦查机关的职权,首先必须对侦查权与司法权进行区分。侦查权是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侦查主体是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侦查的内容是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司法权是指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和对被追诉人采取强制性处分的裁决权。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被追诉人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强制性措施的采用有利于侦查机关的追诉,而又关乎对被追诉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是否采用、如何采用必然在双方之间产生争议。按照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这种争议只能由中立的第三方即司法机关进行裁决。侦查权属于行政权已是法学界的共识,但在我国立法上尚未体现。我国现行立法只把逮捕的决定权作为司法权,而把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裁决权作为侦查权,交由侦查机关自主决定。对侦查权与司法权的模糊认识致使侦查机关的职权范围被不适当地扩大:把决定强制性措施的司法权揉入侦查权之中,一方面混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区别,另一方面使侦控机关同时拥有这两种权力,从而分割了司法机关的裁判权,加剧了控强辩弱的倾向,并进一步使被告客体化。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首先需要突破这种现有规定,重新界定侦查机关的职权范围。可以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取消侦控机关对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把司法权从侦查机关的职权中分离出来。
2.设置司法审查制度的最大障碍莫过于对我国检察机关性质的重新界定。司法审查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如果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那么它采取的强制处分行为就应受司法审查;而承认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就难以否认它拥有强制性措施决定权的合理性。判定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虽有利于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置,但与现行立法的规定相冲突:直接承认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却难以否认它在承担控诉职能时具有的行政机关性质。造成我国检察机关双重性质的原因在于它具有的法律监督权。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把监督法律实施的职权作为司法权,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理论支撑,是影响检察机关性质的决定因素。设置司法审查制度后,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就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必然要求限制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但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我国的立法传统,全面否定至少在目前是不现实的。对于这个两难,可以通过从的高度明确检察机关的双重性质来解决,即明确检察机关在行使控诉职能时是行政机关,应接受司法审查,而在其他方面仍属于司法机关性质,不受司法审查的约束。
(三)培养法治国家理念与民众权利观念是化解障碍的哲学保障
就现代法治国家而言,刑事诉讼中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是以一定制度和理念为背景的:一是经由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论演化而来的现代法治国理念;二是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现代法治国在观念上认为,国家与个人之间时刻存在冲突的可能。在冲突发生时,为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擅断,必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进行审判、裁断,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夺。正是基于此种认识,现代法院对社会的干预和影响日益深入,法院被赋予了权利制约功能,法院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常被视为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最有力的也是最后的屏障。基于“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的历史经验,法治国家为保障权力的合法运作,强调国家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使国家权力在各自的范围内合法运作,同时使分立的权力相互制约,以保持权力的互动平衡。侦查权在传统上被视为行政权,基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结构要求,由司法权制约侦查权便是题中应有之意。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国家的最高价值观。这种现实与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产生了对立,如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个人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这就极易导致行政权的放大,使司法权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权威,难以对行政权形成有效的制约。基于是,在构建司法审查制度时,在技术层面上需要强调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在观念层面上,就需要进行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等理念及民众权利意识的塑造与培养。
三、制度预置
未来理想的刑事程序设计“应以审判中心主义和检警一体化为基本思路,重点解决审前程序的改造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审关系两个问题”。我国检警关系上的“配合制约”模式在司法实践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刑事立法对侦查活动的过度强调导致了审前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化、实质化,进而造成了法庭审判活动的形式化和边缘化。这与我们即将建立的司法审查制度所强调的“审判中心”、“司法至上”等理念是冲突的。因此,构建我国司法审查制度,首先要确立检警一体化和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和相关制度。
(一)检警一体化
我国现行法律对检警关系的定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检警关系在实践中并未如立法者所设计的那样“既配合又制约”,而是要么配合过多,要么制约过多。检警一体化制度的构建,首先可以使检察院和警察共同作为控诉职能的承担者,并由检察官主导控诉活动的进程,使立案、侦查和审查三个诉讼阶段因此而连贯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作为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中控诉的准备阶段,无疑更利于检察机关的追诉行为。其次,检警一体化有助于形成审前程序的三角诉讼结构,淡化其行政色彩。法官作为客观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审前程序,使检警机关的追诉行为受到外部的司法控制,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控方,使先天不平等的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最后,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来说,检警一体化可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缩减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检警一体可使检、警资源优化整合,侦查、审查两个阶段同时进行,无疑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益。
(二)审判中心化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一、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国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与关系,制定经济发展的决策。在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其具体目标是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运行中,这四个目标是相互关联并且存在着矛盾。宏观调控各项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门制定与实施,也常常会出现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如何发挥宏观调控各手段的组合效应,需要政府把握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势,确定一个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各项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项政策之间需要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这两项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两大工具,二者之间的配合基于这两项政策调节的不同点:就作用时效来说,财政政策起效的时间相对较短,对经济存在着直接的拉动效应,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较为缓慢;就作用杠杆来说,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增减,国债的发行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总需求,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就调节侧重点来说,财政政策对资源配置与结构优化能起到更为明显的效果,货币政策更侧重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阴影,刺激经济的繁荣与复苏。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日前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税收调整,如2008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这项举措应对我国贸易出口下滑的境况。这些政策分别在经济总量与结构调整方面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为产业政策的实现提供支持。产业政策一词,源于日本。在下河边淳、菅家茂编纂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调整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与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和投资结构、财政补贴与中央银行所制定的信贷利率与规模及商业贷款的政策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日前全国发展改革会议指出,“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战略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好支柱产业、骨干产业、重要产品和重要生产能力。”针对这一产业政策,财政部应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与这些产业优惠;中央银行应放宽对属于支柱产业中企业的信贷约束。
二、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要避免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经济目标的实现造成反作用的冲击,使宏观调控达到综合协调,除了应以遵守宏观调控法原则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这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上面已经述及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应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规划、实施、协调等工作,也是由这几个经济职能机构共同来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综合协调的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控制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一,在制定决策时,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向其他部门论证自己部门实施此项决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且说明这项政策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的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协商,以取得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支持。对于将要确定的政策,由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明确利弊,在国务院批准此项政策后,针对此项决策将要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一套预警方案,由此确立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及颁布流程,确保此项措施不对其他部门的决策造成破坏性作用,以致影响宏观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其二,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调控权,其使用的经济变量如利率、税率非常敏感,这些变量对价格、成本及利润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市场主体和普通的民众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以国家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为核心,针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权力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且各部门之间达到相互监督与制约。
三、结语: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为了客服单一宏观调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职责是为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使之协调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出现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书目:
【1】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观调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国家如何运用宏观调控权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重要任务。然而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权限及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的地位等方面的不同,以及失当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考核制度的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政绩,而有选择的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这样不仅损害了中央政府的权威,而且不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本论文将重点分析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冲突的原则和建议。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
(一)宏观调控的任务和目标决定了中央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
宏观调控是国家在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经济调控手段、法律法规措施和必要的行政指令方式对宏观经济总量所进行的调节。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代表机构,其能够从全社会的总体立场上对宏观的经济运行实施调节和控制,对资源的再分配突破局部利益的限制而进行宏观上的调控,保证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所以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且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即中央政府。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双重角色
首先,地方政府是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部门。中央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尤其是宏观调控决策权的主体,而地方政府则是中央宏观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行政决定的执行者。地方政府按照中央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以贯彻落实中央的宏观政策。其次,地方政府是中央宏观调控决策的参与部门。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的地方资源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地方政府在中央确定宏观政策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提供经济信息和决策建议的作用,其参与决策的过程也是表达地方利益诉求的过程。
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地位的不同,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同,这也是双方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之一。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权限不明确
首先,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明。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已经确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的体制,但是中央与地方在事权、财权等方面仍然存在权限划分不明之处 。因此,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理论如何具体实施、如何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划分等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相应的,对于中央制定的政策涉及到上述具有交叉性质的事权时,地方通常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严重损害了中央政策的权威。
其次,地方享有的变通执行的权限不明确。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担负双重角色。第一,地方政府应当自觉服从和顾全大局,遵循国家统一政策,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第二,地方政府又要调节好本地区的经济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地方政府在哪些方面享有变通执行的权力,享有变通执行的限度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导致地方政府在变通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实行完全偏差的措施,从而满足地方利益而忽视了中央政府所考虑的国家整体利益。
(二)缺乏地方政府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
中央政府在制定宏观政策时应当考虑各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但是,其作为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者,又不可能做到全面照顾。一直被压抑的地方利益缺乏有效保障的途径。尤其是在利用地方资源方面,地方政府并不愿意从本地区一次性廉价输出资源产品,而是希望进行高附加值的利用或深加工。因此,中央政策对地方资源采取无偿或低价调拨的做法是对地方利益的压制,对此地方政府难以找到一个受宪法保护的平台来表达本地区的利益诉求。
(三)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错位
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时,考虑自身利益尤其是地方经济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这使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任期内的GDP、招商引资额、经济增长速度和上缴利税等硬指标。这些指标导致地方政府目标的短期化,使得地方政府地区经济的调控缺乏长远规划,急功近利,忽视长远的社会经济效益。地方政府甚至不惜以资源来换取政绩,而对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设施、教育和环境等方面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使得中央宏观调控目标难以实现,最终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上述原因的存在,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中央政策难以在地方得到完全的贯彻和落实,最终也影响了中央的权威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三、缓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建议
(一)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也即分权体制,一直停留在国家政策规定和学者探讨理论的层面上,并没有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因此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限划分不明的问题,应当将法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依法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并将权限划分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宪法上予以确立。同时在相关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专有权、共有权,禁止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及禁止地方政府行使的权力,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权责。
另外,对于面向地方区域的管理事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经济实力、资源潜力等实际情况执行中央政策,地方政府变通执行中央政策的权限应当通过法律得以明确,而不能使地方以变通执行为借口偏离中央调控目标,更不能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继续恶化。对于地方政府的具体措施应当实施法律监督和问责,促使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政策时不流于形式。
(二)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
首先,建立地方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应当树立利益平等意识。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可能偏向保护弱势地区或者资源缺乏地区,但是各个地区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当中央政策有所侧重时,应当考虑对资源输出地区的利益补偿,不能人为制造地方之间实际利益的不平等。如果某些地区因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照顾,必须听取各个地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不损害其他地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关法规方能享有特殊权力。
其次,从立法上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如果在中央政府制定政策时缺乏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的协调,地方利益就会通过隐蔽的、非正式的渠道来表达,其结果必将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地方之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地方利益的不协调。在此,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机制,建立一种省级与中央之间的协调机构,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其地位。即在中央制定政策时,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接收和掌握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及相关信息,并向中央机构反映,不仅提高中央政府制定政策的科学化,也提高了地方执行中央政策的可行性。
(三)改革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
地方政府偏向本地区的利益发展,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绩效考核制度与地方官员的职位升迁直接挂钩,因此,只有将绩效考核标准中单一的经济硬指标转向多元的综合标准,才有助于地方政府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
改革政府绩效评估机制要坚持全面的观点,即政府绩效评估标准既要有经济指标,又要有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要有经济总量增长的指标,又要有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改善的指标 。因此,绩效评估的标准:既要体现公民对政府权威的认同、接受程度,又要体现政府是否促进了地方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否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还要看是否推进了公民社会参与和自主管理的发展进程,以及社会公平的实现度民众是否满意,从而引导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偏好上与中央保持一致,有效制约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短视倾向”。
(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及地方政府自身责任建设
在中央与地方政府权限划分明确之后,中央政府仍应当对地方政府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的现象继续出现。要建立一种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都真正的为国家负责,为人民负责。
管理人才的缺乏一直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各期刊社都在叹息没有得力的人才,原有的期刊社管理人员多是上级任命或委派,真正懂编辑、广告、发行等期刊运作的人才不多。据了解,不少期刊社工作人员只有2~3人,由于规模小,也很难吸引优秀人才。再有,现有管理人员没有进行过真正意义上或针对本行业特点和特色的期刊经营培训,借鉴其他兄弟期刊的经验也少的可怜。新时期的期刊管理者要懂运作、经营期刊。
2、期刊规模小,缺乏集团优势
“各自为战”“、小而全”的办刊模式至今尤为突出,缺乏集约效益。目前,我国畜牧兽医期刊仍然是编辑部和期刊社的办刊现状,实力单薄,规模小,自我生产与发展仍是普遍的模式。资源浪费或不能有效的充分利用,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的运作模式难求规模效益。再有,同质化现象也较为严重,内容雷同,没有本地域行业特色,这样削弱了办刊力量,影响了畜牧兽医期刊质量的提高。
3、期刊质量评价体系
畜牧兽医期刊经过几十年发展,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现有北大中文核心20种,占畜牧兽医期刊13%。不过从整体来看,还是缺少科学的有效的统一质量评价体系。有的期刊把发行量等同于质量,还有简单地把影响因子作为质量标准。
由于期刊编辑是比枯燥的工作,所以这方面的人才比较缺少。从事编辑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收稿与审稿,而有些编辑为了私自的利益,没有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审核稿件上,这样势必会影响论文的质量。为了凑版面,使得一些质量不高的论文也被收集到国家级期刊或者核心期刊内。这对期刊发展是不利的,长此以往,期刊环境肯定会慢慢地恶化。
5、期刊论文的发表周期长
一些热门的期刊,发表周期一般可以保证,但对于不太热门或者冷门的期刊就到面临严重的挑战。一些期刊由于版面不够而延期到下期出版,这样势必会影响作者的发表时间,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并且也会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期刊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畜牧兽医期刊的发展策略
第一,改革畜牧兽医期刊的运营体制。在计划经济下我国的畜牧兽医期刊主要是由有关科研单位、学术团体、高等院校等主办的,编辑部设在这些单位。以聚集在这些单位的专家学者为学术依托,人员编制、办刊经费、条件设备也由这些单位提供。这种体制有它的优点,在改革过程中应保护这些单位的办刊积极性。第二,开展畜牧兽医期刊发展的战略研究,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对商品生产进行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畜牧兽医期刊作为一种商品,有着巨大社会效益,是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改革和发展都需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畜牧兽医期刊的宏观调控主要应依靠法律、政策手段,经济手段,当然也要有必要的行政手段。目的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为畜牧兽医期刊的市场平等竞争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使之按照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需要更好地发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首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科学技术、经济建设、文化教育的发展需要,进行畜牧兽医期刊发展的战略研究。探讨我国畜牧兽医期刊发展的恰当速度,期刊的种类、学科、层次的合理配置,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期刊分类原则和管理办法,建立高素质编辑人员的培养制度,建立激励期刊竞争的奖励制度等等。把对畜牧兽医期刊的宏观调控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第三,规范畜牧兽医期刊的版式和制度。针对当前畜牧兽医期刊的论文格式和编辑的素质问题,要求行业相关部门要成立监督机构,对期刊的发行、出版等全过程进行抽查检验,这样才有利于期刊自身质量的提高,论文质量也会提升期刊的品质。作为主要面向畜牧兽医的期刊,要招聘专业的编辑进行审稿,对论文的质量要严格把关,不容许为了私自利益而不管论文质量的情况出现。第四,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畜牧兽医期刊的发展要多样性、多元化,除了纸制期刊的发行外,也要涉足网络。将期刊转化为电子档,方便读者进行快捷及时的查找,对期刊的检索量也是期刊追求的因素。同时期刊还可以开通官方网站,并制作出网上投稿、查稿版块,让读者能够不通过传统的投稿方式,这样的效率会提高很多,而不延误期刊的发行时间,也会保证发行的质量。第五,加强期刊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培训。期刊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要有高水平经营者,认真分析市场、考察市场,从市场中找到期刊的定位。必须改变传统的经验主义和单一的计划型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迅速建立期刊后改制时期的人才资源管理新观念和经营战略。
一、回顾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房地产宏观调控指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业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控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平衡与整体优化,实现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管理活动。
在1993年、1998年、2003年、2005年、2008年、2010年我国对房地产进行了重要宏观调控。1993年~1996年我国房地产行业第一次出现过热的现象,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沿海城市(海南等),为了抑制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国家出台了“国16条”。1998年~2002年在此期间爆发金融危机,我国的经济出现萎缩现象,房地产行业也进入了低靡。为此,国家出台了“23号”文件,文件指出必须刺激消费,拉动内需。2003年~2005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再次出现过热现象,由于土地使用权必须实施相关的方式取得,导致房价大幅度攀升。为此国家出台了“121号”文件和“18号”文件。2005年~2007年房地产行业依旧保持上扬趋势,主要以我国沿海城市为主,价格不断攀升,为此国家出台“国八条”“国六条”等相关文件。2008年~2010年房地产行业开始走向泡沫,短短三年中,房地产行业从低靡走向高饱和状态,房价依旧继续攀升,为此国家出台“国十条”等相关政策。最新的调控政策无非是同志在十报告中表述,必须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
二、中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现状
1、第二套房贷
第二套房贷的政策比第一套房贷在审查、放贷环节严格许多,目的在于限制一部分群体通过炒房影响房价的正常状态,与此同时,第二套房贷的政策也影响了居民的购房需求及成本等方面的控制。
2、存款准备金利率
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是国家为了控制房地产行业泡沫经济的手段之一,我国从2006年以来,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不下十次,光2011年上半年就调整了6次,目的在于控制相关金融体系,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不仅影响是对房地产行业而言,认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收控。
3、保障房政策
保障房政策是国家在2008年年底正式出台,保障房政策主要是为了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同时还开展了棚户区住房改造计划。保障房政策的出台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行业,对房地产行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冲击来源于中小收入群体对购房的需求。
4、限购政策
限购政策是国家在2010年4月份出台,先后对51个城市做出相关政策要求,主要是对当地居民采取“限二禁三”,对非当地居民采取“限一禁二”。此政策一经出台对已经摇摇欲坠的房地产行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不过对于国家出台的任何政策我们都分析有两面性,再次控制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
三、中国房地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市场还不够稳定
房地产市场还不够稳定主要体现在城市区域的划分(一级城市、二级城市、三级城市等),一级城市房地产市场活跃度相对稳定,同时,二手房交易也相对稳定,对于二级城市、三级城市来说房地产市场在结构制度上有所欠缺,与此相连的二手房交易体系也不够健全。
2、房地产市场客户量不稳定
目前,房地产市场客户量的不稳定体现在二级、三级城市。一级城市的房地产供应量已经达到饱和,房地产商纷纷涌入二级、三级城市,却造成了有房无客户的现状,有研究报告显示,只要拥有手机的人每天至少可以接3~4个房地产开发商发来的销售短信,或接到相关的销售电话,盲目开发却给开发商带来风险。与此同时,给开发商带来的风险也影响着相关连带市场。
3、房地产市场开发商的能力大小
据统计,我市具有房地产开发商资格的企业就有500家以上,虽然有500家以上但是实力却不等,与国家的开发商企业实力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从我市房地产开发商来看实力就有所不等,比如:香港豪德、中航、时间控股等都是我国有名的开发商。
4、房价过高
房价过高是影响居民购房的关键之一,与此同时,居民的购买力也决定房地产行业的兴衰。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居民的购房能力始终低于房地产发展的速度。
四、改善房地产行业现状的建议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之一,房地产行业的兴衰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能加快城市发展的进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调控房地产行业的现行状况和如何控制泡沫地产。房地产行业经久不衰,但是需要国家的相关政策保障以及居民购买力的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
参考文献:
[1]熊婕(导师:吴中宇) .我国低收入群体住房政策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2006-10-01.
[2]张勇(导师:朱玲怡) .对构建武汉市城镇居民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D].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4-04-01.
[3]褚超孚(导师:贾生华).城镇住房保障模式及其在浙江省的应用研究[D].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5-06-01.
[4]祝亚辉(导师:傅鸿源) .城市社会弱势群体居住问题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4-05-10.
从这番辩论看来,“卤鸡味”博士论文并非不务正业,不是一些人指责的“职业学院的水平”,也不是调侃中的“新东方烹饪学校欢迎你”。当然,如果仅仅到此为止,此事不过一场网络玩笑,给大家普及了一点科学常识,让人们知道了一些别的专业的奥秘,供网友们自嘲一下“做个吃货也不简单”。但是,若站在博士论文创新的角度去思考此事,不妨让“卤鸡味”散得慢一点。
这些年,博士论文甚至教授们的学术论文惹出的风波可不少。轻则充斥着“八股文”的味道,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满纸假大空,从头到尾套话官话,读来哪里是论文,俨然就是党政会议的公文;重则不乏“文抄公”的身影。2014年8月,一名中国社科院的女博士后,就被知名学术期刊披露其论文全部翻译、照抄外文原著。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起码的学术道德,人们往往对其持“零容忍”的态度。人们也会追问,博士们又不是傻子,明知网络时代风险无限大,一不小心就会身败名裂,为什么还要铤而走险大抄小抄呢?
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创新太难。很多领域,比如那位女博士后研究的东西,已经被无数前辈翻来覆去研究得差不多了,似乎出新成果很难。故纸堆就那么几页,毕业的压力、考核的时限,很容易让人抓狂,临时抱佛脚也就只好“一抄了之”。恰恰是在这一点上,“卤鸡味”带来了有益的启发――科研创新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费劲,很多时候是学者自缚手脚、闭门造车,忘却了科研的规律与乐趣。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这是德国思想家歌德的名句。搞科研、做学问,无非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之一。为了研究的方便,人们划分出食品、生物、物理或者经济、法律、哲学等学科的边界。但实际上,各种问题并不是以单一学科的面貌呈现的,比如“卤鸡味”的生产就覆盖了农学、化学、生命科学不同的领域,研究好了,能解决食品生产中“工艺质量稳定性差”的问题。这其实可以激励理工科的学子们,沿着实践线路,抓着学科边界,鼓起勇气做出哪怕一丁点的小创意,就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果。
[关键词]宏观调控;目标;决策
多目标决策(multipleobjectivedecisionmaking)是20世纪80年展起来,并综合运用运筹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知识而形成的交叉学术领域,主要适用于在某个问题具有多个目标时,决策者可以依据不同的问题、条件、环境来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趋势有所缓解,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继续坚持和完善宏观调控是经济学界的共识。然而,各国的宏观调控都必须达到经济、物价、就业、外汇等多个目标的均衡与协调,是一个典型的多目标问题,必须进行系统思考,理性决策。下面,笔者拟从多目标决策视角对我国宏观调控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求教大方。
一、我国宏观调控的多重目标
在当代世界,虽然各国宏观调控的手段配置和操作方法有所不同,但都是努力保证国民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总量平衡,即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均衡增长。如何衡量社会总供求是否达到平衡,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采用五大指标:即物价上涨率、利率、汇率、失业率和经济增长率,通过调节各项指标来求得社会总供求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我国经济学界一般认为,基于国际国内经济运行的经验,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经济增长,指在坚持质量、效益、结构和速度相统一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实现经济的适度较快增长;二是就业充分,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三是物价稳定,既要防止通货膨胀,又要防止通货紧缩,保持商品与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四是国际收支平衡,指积极发展进出口贸易,不断完善外贸与金融外汇管理体制,实现包括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金融交易在内的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二、影响宏观调控的多种因素
无论是国外的五项指标体系,还是中国的四个主要目标,都表明宏观调控问题是一个多目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从多目标决策视角看,经济增长、就业充分、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四个相互独立的目标,都有各自的评价指标体系,而同一目标的评价指标可能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不同目标的评价指标更可能是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的。正确决策首先必须对宏观调控多个目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一)从经济增长来看,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但结构性矛盾突出。2002年至2006年,我国按现价计算的GDP总规模翻了一番,从2001年的10.96万亿元扩大到2006年的20.94万亿元,与1978年至2001年平均每五年翻一番的速度大体一致;按可比价计算的GDP平均增长10.1%,比1978年至2001年年均增长9.6%快0.5%。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平衡,但经济持续增长也面临着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一是投资与消费关系失调。近年来,我国投资增长速度较快,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与此同时,消费增长却相对缓慢,从1978年到2005年,我国消费增长了将近43.2倍,但最终消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却从1978年的62%下降到了2005年的53%。二是工业结构矛盾仍很突出。从总体形势看,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值同比增长18.5%,比上年同期快1.3个百分点,意味着工业生产和市场热度升高;从主要行业看,耗能高、加工水平低、大部分要靠出口来消化其产能和产量的原材料增速都在20%以上,结构性非均衡的工业高速增长,会加大工业结构调整的难度;从重点调控行业看,目前钢铁、水泥等行业增长速度仍然过快,重复低效竞争仍然激烈,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压力仍然很大。三是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近两年,我国货币供应量的两个重要指标M1、M2的增速均突破了学界所定义的“稳健区间(12%-20%)”的上限。资金具有逐利性,过多过剩的流动资金,对于一个市场发育和监管体制还不健全的国家来说,有时甚至是可怕的,亚洲金融危机就是前车之鉴。从多目标决策的视角来看,控制投资增长过快的通常做法是提高利率,增加投资的成本。但在产能过剩的情况下,提高储蓄利率会降低消费需求,使产能过剩的情形更难摆脱。如果只提高贷款利率而不提高储蓄利率,则会扩大利差,使银行有更大的增加贷款的冲动,结果和控制贷款以抑制投资增长的愿望相违背。
(二)从就业情况来看,就业总量增加,但失业率逐年攀升。改革开放初期,失业率一直呈现下降趋势,从1978年的1.3%下降到1985年的0.48%。但是,从1986年开始以后,失业率就缓慢地上升,从1986年的0.51%上升到2004年的2.11%。在就业规模扩张中,城镇就业率上升,城镇就业占总就业的比重从1978年的23.69%上升到了2004年的35.21%。乡村就业率下降,从1978年的76.31%下降到2004年的64.79%。从1998年至2003年,中国经济平均每年增长7.3%,失业的却达500万人。2003年至2006年,中国经济增长10%至10.5%,失业将近1000万人。因为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推进,1985年中国经济增长一个百分点,带来的就业岗位是240万个;1995年,经济增长一个百分点,带来的就业岗位是170万个;现在经济增长一个百分点,带来的就业岗位不到90万个。从多目标决策的视角来看,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总量的目标选择越来越困难。如果选择扩张,固定资产需求已经连续40多个月过热了;而选择紧缩,失业率又会成倍的增加。究竟是扩张还是紧缩,让决策者面临两难。
(三)从物价水平来看,物价总体水平较低,但近期CPI增长较高。我国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通过稳定需求,促进供给特别是基础产品供给增长,保持了经济总量关系的大体平衡,实现了物价的基本稳定。从1997年11月开始,中国的物价保持了一段时间的负增长,2001年、2002年是零物价。也就是说,中国经历了30多个月的负物价、20多个月的零物价。但2007年以来,我国物价上涨进入2002年以来的第二个上升期,1至11月累计上涨4.6%。一些学者认为,本轮CPI上涨完全是因为一些食品和猪肉价格上涨引起的,不会向别的行业和领域蔓延。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本轮CPI上涨是成本推动型的,不是供求失衡造成的结构性的。从1978年至2002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累计上涨433.5%,年均上涨6.3%。因此,虽然近期CPI增长较高,但相对于GDP增长而言,目前CPI增幅依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物价上涨对低收入阶层和困难群众的生活影响较大。从多目标决策视角看,我国经济在新的上升通道中总体应该保持一种较高增长和较低物价的格局,不出现价格水平的大幅上涨或大起大落。
(四)从国际收支来看,内需增长不足,但外需增长迅速。出口和外商投资构成的外需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外需增长导致国际收支双顺差(经常项目顺差和资本项目顺差),经济对外依存度逐年上升,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外汇储备成本提高。一方面,出口大于进口,经常项目出现顺差。我国连续6年出口增长维持在20%以上的高水平,实现了连续10多年的经常项目顺差。另一方面,外商投资推动经济增长,资本项目顺差,外资对中国经济控制力增强。根据国际资本的输出规律,输出国际资本和引进国际资本的比例,发达国家平均为166:100,发展中国家为18:100,但我国只有1.5:100;外商投资企业商品进出口在整个中国进出口中的比重占到55%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经常项目顺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使得外汇储备增长,必然产生外币贬值的预期和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因此,双顺差越大,外汇储备越多,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越大;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又加大了外资流入和国际收支顺差的扩大,进一步增强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虽然我们正在为如何实现内外需平衡而费尽脑筋,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从经济决策选择理论的角度看,目前“正的不平衡(顺差)”比以往“负的不平衡(逆差)”具有更大、更主动地选择余地,有钱之难好于无钱之困。
三、完善宏观调控的多维视角
多目标决策的目的是挑选或拟定最优的方案使决策目标极大化。而决策的环境是面向将来的,需要决策的问题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宏观调控这样的复杂问题来说,这种不确定性将更为突出。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及结构性矛盾和问题还比较严重,经济增长仍然偏快,价格上涨仍然较多,节能减排压力较大,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也在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就必须坚持对宏观调控问题多角度思考,多措施并举,多角度整合。
一、房地产行业发展概况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就业、扩大内需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房价过高、投资过热、供需结构失衡等问题。从2005年以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一直高涨,每年增长率都远高于经济增长幅度和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有关房地产价格的内容已经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重要话题,对房地产价格增长速度的不满情绪也在群众中蔓延。政府为此采取了包括货币金融、税收、土地及行政等多种调控手段进行市场调节干预。
二、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与影响
(一)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
指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业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控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平衡与整体优化,实现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管理活动。
近年来,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越来越大。2009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2009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二套房贷首付不能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2010年,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消费性贷款的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2011年初,万众瞩目的房产税在重庆和上海进行试点,标志着房产税的正式出台。近期,各住宅价格涨幅较大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和限贷政策,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还在步步加大。
(二)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首先,国家宏观调控加速了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房地产行业对于现金流的依赖十分严重,而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利率的变化会增加房地产商的融资成本,加大其生存压力。使得投机性开发商主动退出市场,并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
其次,国家宏观调控使得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更具公平性。实施土地的招、拍、挂政策,使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土地的方式、价格以及过程都更为公开、公正、透明。房地产开发商都能够以竞标方式获得土地,偶然性获得暴利机会减少,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正常利润水平的形成,有助于减少盲目追求暴利的投资过度。
最后,随着我国新一轮宏观调控政策的逐步实施,市场观望气氖浓厚,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日益凸显。国内房地产市场正经历着多年未见的平静期,房地产市场将逐步转向理性消费,刚性需求的时期。当前形势下,房地产企业需要用真正的营销手段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如何在房地产市场中实施有效的营销策略,将日趋增多的消费者的潜在购买欲望转化为有效的购买行为,是房地产营销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三)当前房地产市场营销面临的问题
1.营销观念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
在房地产需求火爆时期,开发商是以产品为主的自我观念,缺乏以保证购房者满意及广大业主的长期利益为产品诉求,缺乏以客户需求和感受为导向的营销观念,仍然停留在“市场营销即销售”的认识阶段。很多开发企业片面强调“卖楼”,没有真正把品牌战略落实到营销中来。没有体现出房产品牌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合理的、人性化的“建筑空间”,并赋予其具有现代精神、个性化的生活方式及价值的内涵。
2.市场调研力度不足,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虽然房地产销售一直火爆,但也有一些房地产项目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失败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很关键的一点是没有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由此导致决策失误。忽视了市场调研这一“从群众中来”的基础,其房地产项目也就难以迅速地“到群众中去”。从而导致产品滞销,当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大环境发生紧缩的情况下,其销售则难上加难。
3.营销策划不够科学,不能形成整体和系统
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房地产项目的营销活动由诸多要素构成,分为许多环节。而目前,许多房地产项目的营销策划公司限于一个全案营销策划,提交几个平面广告设计,对于广告效果缺乏跟踪和监控,营销策划缺乏整体和系统性,营销策划的效果缺乏后评估机制。
三、国家宏观调控下房地产企业的营销对策
(一)针对政策、形势制定营销策略
近期国家宏观调控重点是住宅项目,尤其是中高档商品房,根据这一政策的倾向性,房地产开发商应积极调整营销策略,继续坚持以中高档住房为主的产品策略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应该进行适当的调整,压缩中高档住宅的开发规模。并且利用不同类型房地产项目进行相互补充,利用不同类型房地产资金的相互调剂,以适应当前宏观调控形势下的房地产市场政策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涉足一些非住宅产业,尤其是商业物业和办公物业的开发,在合理的融资模式的支撑下,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改变公司的资金来源,来增强公司的适应性。
(二)提升营销策划的水平和实效
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使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也就是说,在未来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房地产市场将会趋于平稳,这也就意味着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而营销策划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要建立并完善当前的营销策划的质量考评标准和体系,应当将评价权下放至项目公司,总部只是出台相关评价标准,因为项目公司靠近终端消费者,对市场及消费者的理解和把握更为到位,这有利于提高营销策划实效;其次,要重点解决策划思想和设计方案之间存在的偏差问题,由于设计单位与策划机构间的沟通存在一定误差,以及项目报批存在时限等原因,策划思想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可以让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提前介入到营销策划中,将营销策划能向上延伸,在创意期便进行营销策划,从而达到营销策划和产品创意的高度重合。
(三)实行差异化产品定位销售策略
异化是将企业提供的产品形成全产业内具有独特性的东西。差异化的方式可以是技术特点、品牌形象、产品开发、客户服务及其它方面的独特性。坚持差异化原则可以利用客户对品牌的忠诚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价格敏感性的下降,避免和其他企业发生正面冲突,它可以增加利润却不必追求低成本。在研究产品的市场定位时,不仅要关注价格、区位、购买人群收入等要素,而且要研究消费者的文化品位和家庭消费的阶段性等问题。就微观层面而言,消费者偏好又是随时可能变化的,如果缺乏对这些变化的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商将会尽失先机。所以说,房地产开发商应研究消费者行为偏好,进行市场细分,形成自己独特的产品特征和竞争优势。
(四)加强产品和营销策划理念创新
首先,产品创新必须关注市场,市场的需求是产品创新的最大动力。市场有一个发展成熟的过程,国家政策、购房者都在趋向理性,市场趋向成熟,层次供应、层次消费的需要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其次,必须切实提高产品品质。这需要用完整的社区理念取代传统的小区规划模式。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建立居住区的生态结构。生态社区的规划设计要面向未来,对未来有预见性,注重能源的保护和充分利用,建立新型的交通体制,建立智能化的服务系统。最后,要提高房地产企业的产品研发能力或对研发成果的整合利用能力。国内房地产企业中,极少数以自己的建筑研究中心为核心完成产品创新工作。大多数开发商则需要整合包括策划、规划、景观、建筑、室内设计等多家机构共同协作,完成产品的研发工作,市场需求的多元化已促使设计机构调整生产经营体制向综合化发展。全新理念、全新技术、全新模式才能赢得先机,把握市场。
结语
房地产营销策划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在先进的理论指导下运用各种手段、工具来实现房地产价值的兑现。客户有着多种多样的需求,市场的大环境复杂万变,在我国房地产业正步入以调控促发展时期,更体现出真金不怕火炼。好的房地产营销策划是靠市场来检验的,只有不断将房地产营销策划从单一化向全面化发展,才能对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魏雅华,中国“住房痛苦指数”[Jll经济导刊,2009(3):22-25
1998年以来,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以及国内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影响,我国经济呈现出通货紧缩的明显特点,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最主要的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2008年以来,在世界金融危机日趋严峻、我国经济遭受冲击日益显现的背景下,中国宏观调控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在今后两年多时间内安排4万亿元资金强力启动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这次也是中国10多年来货币政策中首次使用“宽松”的说法。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意在增加货币供给,在继续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同时,要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的进一步的深化,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更是以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的特殊身份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货币政策的制定直接影响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如何,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1 我国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和控制货币供给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责之一。货币政策作为宏观经济间接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整个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1993年以前我国的货币政策以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把货币政策目标规定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1995年3月,公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把这一货币政策目标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样就从本质上坚持了货币政策维护币值稳定这一单一目。
1998年在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同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2007年下半年,针对经济中呈现的物价上涨过快、投资信贷高增等现象,货币政策由“稳健”转为“从紧”。如今,货币政策转为“适当宽松”,意味在货币供给取向上进行重大转变。
2 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分析
货币政策是否有效是各国中央银行关注的问题,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密切相关,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灵敏有效是货币政策有效的基础。我想先从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方面分析货币政策有效的条件。
企业和居民的行为是货币政策传导的经济基础,是决定性因素;金融机构行为是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中间环节,也是关键环节;金融市场建设和中央银行是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市场基础和政策因素。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就对这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首先,要求央行比较强大,足以干预和控制整个金融市场。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能有效地将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系起来,并能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款业务;其二,在金融市场方面,要求一个市场容量大、信息传递快、交易成本低、交易活跃持续的货币市场和一个规模较大、竞争充分、市场一体化程度高、运作效率高、市场预期良好的资本市场,要有比较完善的金融机制;其三,在金融机构方面,要求商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企业真正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约束,以客户为中心。其四,在微观经济主体方面,要求工商企业是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居民个人具备较成熟的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
随着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政策工具—中介目标—最终目标?”的间接传导机制和“中央银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企业居民户”的间接传导体系。但在中央银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微观经济主体层面上存在的诸种障碍却导致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微效。这里仅就中央银行层面上的障碍做简要分析。
货币政策传导在中央银行层面上遇到的障碍主要是我国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但同时实行利率管制,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我国虽然放开了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和票据贴现利率,逐步扩大贷款利率波动幅度,但是我国仍然是以管制利率为主的国家,影响了利率对资源配置的结构调整作用。同时,使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难以发挥作用,影响了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此外,在公开市场上,由于资金宽松导致央行收回资金容易,投放资金困难;在外汇市场上,外汇储备受贸易逆差影响和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政策约束,央行只能被动地买卖外汇,银行结售汇差构成了央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数量限制,导致公开市场操作对利率控制乏力,利率机制作用难以发挥。
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因此有专家专门就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货币政策效应从理论到实证进行了分析,他们从固定汇率制下开放经济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入手,根据M-F(Mundell-Fleming)模型,得出结论:在固定汇率制下,封闭经济条件下的货币政策效应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货币政策效应大。
从而进一步推出,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对经济增长产生正向影响,开放度与经济增长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说明随着经济开放度的提高将导致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降低。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下,我国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调整我国的货币政策操作模式,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的货币政策运行机制,应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扩大汇率浮动范围,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准确把握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调整;在积极推进货币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公开市场操作;积极参与国际货币政策协调,以提高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货币政策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更多地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我国的货币政策操作模式,立主从制度上创新,改变我国经济结构,促进我国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
一、我国宏观经济的总体状况
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的总体状况呈现出增长势头放缓、经济下行的压力比较突出。2010年我国GDP的增长速度为11.7%,2011年为10.4%,2012年上半年为8.2%,2012年1至5月份的外贸出口同比增长为8.7%,离全年增长10%的既定目标还有相当长的距离,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幅度为20.1%,和2011年最后4个月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回落,房地产市场的成交总量有了一定的上升幅度,但总体上看在建房屋开工量和土地交易总量还没有走出低迷状态,股票证券市场出现大幅度下挫,上证指数在2200点持续徘徊,市场信心不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有限,显示出居民消费的无力和内需的乏力。
二、当前经济增长趋势放缓下行的主要驱动因素分析
当前宏观经济总体呈现增长势头放缓和下行的主要因素有下面几个方面:
(一)投资增长速度下降
中国经济的波动主要取决于投资。前几年经济过热的时候也是因为投资过热。现在经济趋于放缓,经济增长速度进入下行趋势,主要原因也是投资处于下行趋势。投资下行带动工业产出的增长速度相对也比较慢,也在放缓。现在一般为15%、16%,过去都是18%、19%这个幅度。
目前名义的投资增长速度26%,扣除10%左右的投资品价格指数,现在全国的投资增长速度只有16%左右。15%左右的投资增长速度是比较正常的,如果投资增长速度能保持在15%到20%之间,那么在中国目前阶段来讲这是比较正常的增长速度。但是问题是投资增长速度正在持续下降。现在沿海地区投资的增长速度确实比较低,上海的名义投资增长速度1%,如果扣除了价格指数就是负的。
(二)出口乏力对外贸易增长放缓
我国的外贸顺差从2005、2006年以来一直攀升,2010年达到最高,其中经常项目的顺差占GDP的比重是11%,这对于一个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讲是一个非常高的比重,美国的逆差通常是5%、6%,我们的顺差是11%。在这么高的水平上现在开始下降,今年上半年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2%。如果按照全年平均下降12%来算,去年我们是2,700亿的外贸顺差,那么今年仍有2,300亿左右的外贸顺差。仍然是一个很高的水平。外贸顺差减少,主要是因为出口增长速度放缓,进口增长速度提高。
(三)当今经济增长放缓是宏观调控作用的预料之中的结果
中国2009-2012年上半年以来的一切政策、一切调整就是为了使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一点。近几年GDP的增长速度一度接近12%,这样的增长速度是不可持续的。如果不把这个过热的趋势抑制住,将来可能会出大问题。所以这两年一直采取了各种措施控制投资、出口,就想把这个增长速度放缓一点。因此现在的增长速度放缓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事情,是宏观政策调控的目标。因此目前经济增长放缓很正常,否则就意味着过去采取的措施都是无用的。
以外贸为例,目前外贸出口确实在下降,但是这些年的所有外贸出口政策的调整就是想让外贸出口减少一点。从汇率变化情况来看,人民币现在累计升值21%,再加上我们的通货膨胀率比美国高一点,加在一起人民币兑美元实际升值将近30%,我们采取这样的升值措施使很多出口企业都感觉到很大的压力,使得外贸出口放缓。从货币政策的调整来看,采取了一系列紧缩货币政策,同时还采取了各种办法减少外贸顺差的做法,降低出口退税、采取一些产业政策,限制“三高一资”,也是为了把外贸生产降下来,特别是降低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这些年这么大的外贸顺差,导致了外汇储备的大幅增长。外汇储备现在是18,000亿美元,按照这个速度今年年底将达到2万亿美元。外汇储备不断增多,国内央行需要不断发人民币,导致国内流动性过剩,还容易引起资产泡沫,容易引起通货膨胀,因此又采取各种措施回笼资金,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因为外贸顺差增速过快。所以采取那么多的措施贸易顺差的增速才减少到12%,应该说也是正常的。
三、未来宏观经济走势及相应的宏观调控政策分析
我国宏观经济在面临放缓和下行压力的同时,其总体走向还是向好的因素多,总的经济面应该是向好的。和那些出现问题的经济体相比,中国经济的基本面确实还不错。比如说越南,越南是连续7年财政赤字,去年财政赤字达到了GDP10%左右。而中国是财政顺差,财政增长速度今年上半年30%以上。中国货币供给的增长速度,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上,17%左右,没有像过去的出现的40、50%的情况。我国的贸易仍然是顺差,顺差仍然是太多,外汇储备仍然是大幅度的增长。给定这些基本面的数据,而且该调整的东西调整,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经济不会出大事儿。
宏观调控政策制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政策的滞后性注重具体操作细节的技巧性。这个滞后性可能导致最终各种政策的叠加和累计效果过大。因为政策效果具有滞后性,政府出台一个政策没有马上的反应,再出台一个政策。这个部门出台政策了,没什么效果,那个部门又出台一个政策,每个部门又追加了一个政策。所有政策加在一块最后起作用了,可能发现作用是不是过大了。所谓的叠加累计效应,有没有可能发生呢?有可能发生。至少对于某些部门和行业有可能发生。
中图分类号:U4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307-01
一、引言
近年来,为了遏制房地产泡沫的再次升温,我国政府出台了众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如控制土地供应、限制银行资金投入、进行房地产法规执法检查等。但由于我国传统房地产宏观调控理论自身的缺陷,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一方面,我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体系从理论上看近似完美,但过于注重日常化的管理,不能很好地适应紧急状态时的调控需要;另一方面,我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理论可操作性欠佳,导致政府在房地产危机出现时无所适从。其后果是每当房地产泡沫呼声响起,政府就祭起土地、金融、法规等三面大旗,这种权宜之计不仅使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产生了“狼来了”的心理,也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我国政府政策对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的影响进行研究基本始于九十年代末,其主要研究成果散见于各大经济类、管理类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中绝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角度,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为目标而进行的研究和探讨。在研究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控制房价的过度上涨,从这一角度研究宏观调控政策的。作者通过研究得出了地价尽管是房价的重要构成部分,对房价的形成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决定性的,决定房价的因素是市场需求而不是成本的结论;并据此提出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为:调控房地产市场,重点应调控房价;调控房价,必须控制投机需求。
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供给体系
(一)加强有效供给。根据我国房地产供求现状,由于商品房空置率较高,提高有效供给数量,减少无效供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在供给总量中,一部分是适销对路的有效供给,另一部分是滞存积压的无效供给。要使房地产经济走向配额均衡,关键之一在于减少无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而增加有效供给,关键还在于加快房地产产业结构的调整,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使价格信号得以迅速准确地发挥作用。另外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供求,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新加坡的一些住房政策可以为我国所借鉴。
(二)调整供给缺口。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在市场经济中,房地产市场与其他商品市场、资金市场等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会影响到另一个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因此,房地产供给缺口的缓和或消除仅仅靠房地产市场上单独采取调节措施是难以奏效的。虽然房地产供给缺口所表现出的是房地产商品市场上的供不应求,从而在房地产市场上采取调节措施是必要的,但如果其他市场的情况不变,那么房地产这一市场的变化并不能导致房地产供不应求现象的缓和或消失。因此,在房地产市场上,针对房地产商品供给的短缺,可以采取相应的调节措施。
属于数量调整的措施有:(1)从增加供给的角度出发,调整土地出让的规模,调整房屋出售的规模,以促进短缺房地产商品的生产;(2)从抑制需求的角度出发,扩大可供出让使用的土地面积或增加可供出售的房屋数量,以减轻短缺房地产商品市场所面临的压力。
属于价格调整的措施有:从增加供给的角度出发,调高房地产价格,以促进短缺房地产商品的生产;从增加供给的角度出发,调高房地产租金,以促进短缺房地产商品的生产;从抑制需求的角度出发,调高房地产价格,以达到减轻短缺房地产商品市场所面临的压力;抑制需求的角度出发,调高房地产的租金,以达到减少社会对房地产需求的目的。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体系
制止把房地产当作投资和投机对象的错误做法。如果房地产为居民纯粹的消费品而非投机的载体,房价就不会在短期内大幅波动,只会随着人口和收入的增加在长期内稳中缓慢上升。到后期人口逐步实现零增长,人口结构和生活水平基本稳定,历年积累的住宅存量基本可以满足稳定人口的需要,每年新增住房流量只是为了抵补存量的毁损和折旧,这时的房地产市场才是成熟的市场,这样的发展模式才是健康的模式。
禁止消费层面的投机行为。为了控制房价非理性的过度上涨,各地政府最好在购房者购买时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对于这些游资,政府应该设法将他们引导到不是制造泡沫而是创造真实财富的生产性投资活动中去。同时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获取条件要严格把关,谨防高收入者霸占社会有限资源。封堵境外投机资金,收缩国内面向房地产行业的银行信贷。大量可利用的投机资金是房地产价格上涨,泡沫膨胀的催化剂。要防止已有的泡沫继续膨胀就要封堵境内外投机资金继续涌入,要想挤出现有泡沫,就要分流出已进入的资金。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是境外投机资金持续涌入的动力,外资的涌入对中国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所起的作用至少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它直接形成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推升了房价的上涨;其次中国人总相信外国人是聪明的,外资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国内潜在买家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预期。在现行汇率政策不能贸然改变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其他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阻止。
采取适度的调控措施,避免预期突然转变。泡沫的引发、投机行为的产生与人们的预期有极大的关系。当预期房价未来要上涨时,就会刺激人们增加当前需求。客观上使得价格真的上涨,从而陷入涨价―预期―再涨价的恶性循环,使本来有序的市场变得混乱。若由最具权威的政府部门根据人口、收入等因素制定比较详细的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定期修改、公布,且严格实施,那么人们的预期也就不会跌宕起伏,投机行为也就难以发生。
四、总结
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是指政府按照房地产经济规律,通过调整经济利益,运用经济杠杆及产业政策等经济机制来调控房地产经济的一种手段。主要包括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手段。通过政策的扶持或约束,以政策确定性引导房地产经济,来实现国家对房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是调控的重要方式。政策通过产业定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引导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这对房地产经济本身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产业政策作为一种方向性、导向性的政策措施体系,应充分注意时效性,应当反映房地产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体现国民经济发展对房地产经济的客观要求,并且政策的实施以间接为主。财政政策。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收支的各种工具,通过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的方向和规模,以达到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目的的政策手段。在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具有最直接、最有效的作用,对房地产经济的宏观调控,财政政策也同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