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协议范文

时间:2022-07-20 0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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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转让协议

篇1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篇2

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为响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结合贵州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文件的精神及要求,贵州境内煤矿都要进入集团公司基于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将瓮安县前进煤矿采矿权及全部财产转让甲方作为关闭指标,并一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煤矿基本情况:

乙方承诺乙方煤矿为2万吨的证照齐全矿井,乙方在2003年前所有主管单位下文未关闭,乙方法人在2003年离开瓮安县在 安家了,甲方自行办理指标,乙方提供一切的手续及文件,并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指标事宜,所提供的手续及文件真实有效,合法。

二、转让的总价款:

转让的总价款为

三、付款方式:

1、在乙方煤矿在矿权交易期结束,在乙方的工商营业

执照变更结束,并取得合格的闭坑手续。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转让款

四、乙方承诺:

1、甲方、乙双方签订该协议后,乙方保证其煤矿按照兼并重组政策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要求,不会因其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

2、乙方承诺对外无债权债务,乙方及其煤矿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权转让协议范文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

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 通知

第4.3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权转让协议范文3

甲方:

乙方:

2003年11月6日 甲方通过竞价取得三*****建筑石料采矿权,现甲方将采矿权及部分设备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建筑石料采矿权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叁佰万元,一次性付清。

三、在乙方付清转让后,甲方即应将岩场交付给乙方,交付乙方后岩场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致使采矿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五、如乙方未按时付款或甲方不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

六、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职能部门存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篇3

高院判决

2007年8月15日,内蒙古最高人民法院对准格尔旗井刘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井子沟村委会诉称,井子沟村委会于1986年创办井子沟煤矿,但到2006年10月,井子沟村民委员会改选后,现任村民委员会发现煤矿已经变成准格尔旗东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井刘煤矿。

而准格尔旗东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现在的名称是井刘煤炭公司,该公司是2006年6月28日由承包商刘海在、刘三海两人的私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如果井刘煤炭公司是正常取得煤矿所有权并进行开采,那么井子沟村委会应该知道。

问题是,井子沟村委会并不知道。

那么,井刘煤炭公司是怎么将煤矿所有权划归到自己名下的?井刘煤炭公司成立的时间,恰恰是投资人实际掌控煤矿的时间,是不是说明投资人利用掌握煤矿经营权的便利将煤矿登记到了井刘煤炭公司名下,私自占有了井子沟村委会的财产?

2008年3月底,经过近两年的审理之后,内蒙古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采矿权权属是国土资源部们的职权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授予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力属企业的用益物权,归企业所有。

井子沟村委会作为投资主体只能以其投资对企业行使权利,其要求对井刘煤矿拥有采矿权比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井刘煤炭公司是否侵犯了井子沟村委会的合法权益,虽然井刘煤炭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股东登记为刘海在刘三海,后变更为刘三海、李永春。但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刘三海、李永春,原股东刘海在,均承认蒙祥煤炭公司拥有70%的出资份额,井子沟村委会持有煤矿30%的出资份额,蒙祥公司认可,因而不构成侵权。

井子沟村委会提出井刘煤矿承包协议中涉及井子沟村委会投资份额的转让协议未经村民大会通过的理由,对协议效力的认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担任该起案件审判长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谷卫东说:“一方是弱势群体的村民,一方是转制企业职工,这个官司不好判。虽然有市委签字,但我们还是按照合同纠纷审理,判定在原来井刘煤矿中30%的股份归井子沟村所有,这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20%股份,希望原被告双方都拿出诚意,坐下来进行调节。不然,井子沟村很穷,连诉讼费他们都掏不起。”

第一次变迁

1986年,命运多舛的井刘煤矿刚起步。因资金紧张无力支撑村里决定把它承包给村里的6个村民。这段历史,既没有文字记载,也无凭据可查。

1992年6月15日,一份井子沟村、刘家豪村联合开办煤矿协议书出炉。其中约定刘家豪村出资8.5万元,作为投资资金。这样两村合办,利益对半分。周锁成村长说:“村里人都知道刘家豪村后来并没有出资8.5万。”从有关审计情况看,并没有刘家豪村出资的8.5万元。

在此之前的6月12日,一份转让股份协议书由郝三旺等承包矿井的6村民和刘家豪村委会达成。刘家豪村给付他们7万元,煤矿股份转给刘家豪村的6村民。“这7万块股份转让的钱是给付了的”,周村长证实。

就这样,井刘煤矿正式形成。在井子沟村还有一种说法:“井刘煤矿本身就不合法,更何况8.5万的投资款刘家豪村并没有出,也就没形成事实合同,协议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这样说: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集体企业的均为无效。

井子沟村副主任张二俊证实,以上所有的变更都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从1992年到1999年。七年间,和刘家豪村合作开办煤矿的过程中,井刘煤矿从来没有谈到过分红或利益。在此期间,两村委会联合向矿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开采权的变更登记,将生产规模变更为年产量2万吨。

承包变股改

1998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如果达不到煤矿生产标准,就要按照通知将煤矿关闭。

在这个时候,承包商刘海在出现。“他以前也开煤矿,对煤矿管理和经营很有一套”村里人说。

1999年10月5日,一份井刘煤矿承包协议形成。由于井刘煤矿急需扩建工业广场、站台以及道路等,预计需要投资25万元。双方商定,刘海在一方从签字之日起共投资25万元承包五年。资金的交付办法是:从签字之日起先付15万,到1999年农历12月再付10万,并在生产期间付风险抵押金5万。同时刘海在要求两村必须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井刘煤矿所要求的建设项目,交付刘海在使用。

周锁成说:“按合同约定,承包费用都投入到了煤矿建设中,怎么成刘海在个人出钱建设?承包费和他个人出钱建设是两码事。”

刘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当时我不承包井刘煤矿,它就被关停了。”

此时的甲方代表是龙口镇镇长鲍永发。

鲍永发说:“当时镇里是想着能给井子沟村留下一家企业,那么大一个村,不能没有一家企业,这样才开会决定将煤矿承包出去,本着保住煤矿的目的,才选择了承包建矿的途径。”

蹊跷的是,当地工商局依据这个转让协议,将井刘煤矿的经营许可证办到了刘海在开办的东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但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根本没有提到两个村子的事。

接下来,在2000年11月23日,一份关于井刘煤矿续包协议出现。协议约定,因井刘煤矿不能按计划完成机械项目,急需部分资金,双方共同达成续包一年的协议。也就是合同期限顺延到农历2005年12月止。该份协议的证明人是鲍永发。

最关键的合同是井刘煤矿股改。

2001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型煤矿的管理,井刘煤矿也需要各方面完善建设。但这一次是彻底改革。形式是转制。

2001年12月,一份关于井刘煤矿转制为股份制煤矿的协议书出台。协议强调:原井刘煤矿因资金严重短缺,于1999年承包给刘海在经营。承包期共计六年。承包两年后,由于井刘煤矿需要进行各方面的改造建设,资金缺口大,只靠六年的承包费远远不能满足。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三方商定:股份合作人刘海在持有原煤矿40%的股权。刘家豪村持有原煤矿30%的股权,井子沟村持有原煤矿30%的股份。控股方为刘海在。刘海在投入资金50万元,在承包期间已经投入资金35万元,差15万元分三年付清。

一份关于刘海在投入35万元的资金清单显示:电话机、雨鞋、验证费等等都被列入投资矿井建设的行列。事实上,这份清单,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和效力。因为背后没有付上发票票据。

就是这份唯一的由数字叠加起来等于35万元的清单,成为刘海在获得井刘煤矿40%股份的重要依据。

判决书上,井子沟村30%股份是这样的来的。

包括周村长在内的村民们都一致认为,这样的股改无效,井子沟村应当有50%的股份。

股改之外的漩涡

井刘煤矿的变迁,并没有就此停止,而是又开始了另一种跋涉。

2003年4月1日,刘家豪村委会将30%的股权以70万元转让给刘海在。法定代表人是张世厚。至此,刘海在拥有井子沟煤矿70%的股权。

半年之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海在将其70%的股权作价266万元转让给城坡煤炭公司。

收购刘海在股权的人,就是前面提到的王俊福。

据此,法院认定,井子沟村委会拥有30%的股权,城坡煤炭公司拥有70%的股权,是双方协定认可的。

鲍永发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井子沟村卖掉它们30%的股权,也会得到70万的利益,就不会像现在一样。”

此刻,鲍永发再也没提把井刘煤矿留下来,是为井子沟村百姓谋福利的初衷。

事实上,在从1986年到2003年刘海在转让井子沟70%股权的十几年间,该煤矿没有给村里带来任何利益。

那么谁获利了呢?

鲍永发也承认,刘海在是真正的获利者。他从1999年承包煤矿到2003年的三年间,除去购买刘家豪村30%股权的70万元,再除去他所列出的投资煤矿35万元的清单。刘海在净赚100万。

法院认定案件,到这里就已经结束了。而井刘煤矿还在蹒跚。

除了刘海在,井刘煤矿另外的受益人便是王俊福。他是原准格尔旗城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井刘煤矿的转让合同法人签字一栏便是王俊福。城坡公司以266万买下井刘煤矿。

王俊福在2003年到2005年刘海在承包期限期间,以每年5万的承包费换取了1万多吨煤的收益。城坡公司在经营井刘煤矿期间,不是按照股改后的合同和井子沟村分成。而是以承包人的身份,继续延续刘海在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提到有井子沟村30%股份的事。

如果按照承包合同,那么刘海在作为承包人,又有什么权利把股份转让给王俊福?

如果按照股改,那么一方面城坡公司开采煤矿,一方面交承包费又是怎么一回事?

最后的井刘煤矿

2005年末,是井刘煤矿的又一个转折点。在这个转折点之后,“井刘煤矿”的称呼将不复存在。

从2003年到2005年,真正对井刘煤矿起到作用的所有权人是王俊福。然而,在2005年年底,也就是刘海在承包井刘煤矿合同到期的时候,一份关于申请注销井刘煤矿开采权的申请由刘家豪村原持股代表人张世厚签字呈递到国土资源部门。井刘煤矿,从此成为历史。

张世厚在签这份申请的时候,距离他们村出让30%股权的时间已经过了两年。

也就是说,在刘家豪村跟井刘煤矿毫无关系之后的两年,张世厚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将井刘煤矿采矿权人注销了井刘煤矿的采矿权。

井子沟村的村民们说:“从一开始,对于井刘煤矿的开发和转手就是一个阴谋。”

那么,注销了的井刘煤矿将去向何方?

在井刘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申请注销的同时,另一个申请报告也已形成。

2005年12月18日,一份些给国土资源厅的报告声称: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文件精神,井刘煤矿和准格尔旗柏树坡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自愿整合为一块井田。并且井刘煤矿同意整合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也是张世厚。

除此以外,在储量上,柏树坡煤矿已经开采6年, 储量只有182万吨。而井刘煤矿储量为824万吨,基本没开采。是柏树坡煤矿的4倍。并且煤矿资源整合后,负责开采的还是王俊福等人。名眼人一看便知这又是一个“阴谋”。在这次整合中,城坡公司的70%和井子沟村30%两家股份占50%。柏树坡煤矿占50%。总体股份从形式上又少了一半。

城坡公司党委刘书记说:“实际上井子沟村的股份并没有减少,而是升值了。因为开采量和开采规模上去了。”

篇4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3)03-0064-07

一、煤炭资源整合引发的公司法问题

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以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国有煤矿企业主体,对两座以上煤矿企业的井田实施合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实施关闭和对已关闭煤矿企业的资源或储量及其他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或储量实施合并,以提升煤矿企业的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山西省于2008年年底开始率先推动煤炭资源整合,到2011年6月底,签订整合重组协议、接管等工作基本完成,目前,处于扩建、改造阶段。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经验作一个参考范本,在河南、山东、内蒙古等省份推广。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基本模式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主要包括三方:一是并购主导方,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大型煤炭企业,其未来新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二是被并购方,即被整合的民营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老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老股东”),老股东可以在新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权;三是其他参与并购方,譬如,因受让老股东的认股权而拟加入新公司的出资人,个别矿井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设的国有独资公司也会通过受让股权而在新公司中持股。

在并购模式方面,围绕特定煤炭资源采矿权向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主导的煤炭生产企业流转这一目标,并购方往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收购模式,即通过受让股权而控股被整合煤炭生产企业、间接取得采矿权和原矿井资产,主要适用于值得保留、继续开采的独立矿井,其弊端是可能受到并购前债务(尤其是隐性负债、或有负债)、用工等遗留问题的困扰。二是普通资产收购模式,即将被整合煤炭生产企业的采矿权和矿井设施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由并购方整体收购后新设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获得和行使采矿权,其弊端是需支付的收购对价较高。实践中,了趋利避害,并购方创新出一种不同于普通资产收购的“特殊”资产收购模式,基本步骤如下:(1)并购方同被并购方及其老股东签署意向书,办理未来新公司名称预核准。(2)并购方代表未来新公司同被并购方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接收和管理标的资产,并按其在新公司的持股比例代新公司支付部分收购款,约定由日后成立的新公司偿还收购款给并购方,以获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3)并购方主导完成环境评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手续后单独投资进行矿井技改、扩建。(4)完成安全试生产、开采权扩界增层和通过多个行政监管部门的审验、许可,领取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见,这种资产收购模式的特殊之处在于并购方以未来公司名义进行资产收购,仅以较低对价即可获得对采矿权等资产控制权,可称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混合模式”。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公司法问题

设立公司需要一个过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因涉及矿井技术改造而往往长达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其间发生的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也较复杂。加之“特殊”资产收购模式的广泛采用,引发以下几个公司治理现象和公司法制问题:(1)新公司筹备过程中出资人之间究竟是合伙抑或其他关系?内部运行机制是按合伙模式运行,还是效仿未来公司治理的资本多数决,或者采取其他更优的模式运作?(2)新公司筹备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合同行、侵权责任等如何承担?(3)兼并重组中的股权转让行往往遭遇转让主体、合同内容、转让程序等方面的瑕疵而引发权益纠纷,如何界定这些瑕疵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乃至公司治理的影响?前两个问题涉及“设立中公司”制度。学界虽对设立中公司的概念、法律人格和对外责任等论及较多但观点分歧较大,且对设立中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关注不够。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中正式使用了“设立中公司”一词,规定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承担制度,但其中有些内容值得质疑。上述第三个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则涉及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基础性法律行,处于合同法、公司法的交叉地带,更多是关于如何准确理解相关法理而加以应用的问题。

从法学视角看,煤炭资源整合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法律形式、以煤炭资源采矿权的流转交易内容、以“国进民退”的股权变动主要特征,涉及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行政法学等多个法律部门。而其中产生的上述三个问题在微观上直接影响整合后煤炭企业的有序治理和稳定运营,在宏观上则关乎国家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的经济绩效和社会效果,需要我们进行理论思考和制度回应。本文将通过梳理细分公司设立行,重新审视发起人内部关系,借此选择设立中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责任承担制度,并对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做出类型化分析,附带对《公司法解释(三)》相关内容做一评点。

二、设立中公司内部运行机制的制度选择

一般而言,发起人以成立公司目的而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所形成的前公司组织状态即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的内外事务不仅需要发起人的合作、合意,更需要委任专业经理人、代办人、行纪人等商辅助人帮助决策、执行,这就有必要组建临时性管理机构,形成必要的协商议事规则。那么,设立中公司出资人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内部运行机制如何选择和设定?

传统学理观点认,在公司获准成立前的筹备期,发起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发起、设立公司事项应由全体发起人达成一致的合意,行后果也由全体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现行立法譬如《公司法》第95条、《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等亦如此规定。然而,这一制度安排显然严重影响筹建效率,尤其是像煤炭资源整合之类设立过程长、参与主体多的情况下,集体协商达成合意的成本过大;况且技改扩建的巨额投资又要先于新公司的设立,还会发生其他发起人尚未最后确定(老股东可能转让全部和部分股权)、合伙机制难以实施等问题。相较之下,效仿公司治理的决议制度形成团体意志,赋予设立中公司意思能力和比一般合伙程度更高的组织性,不失更优的制度选择。区别于单方法律行,决议和合意都是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但决议和合意也有显著区别:决议是群体性意思互动的结果,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要求且也往往难以达成参议各方之间的合意,只能实行多数决定原则。也就是说,决议程序比缔约程序更具有系统性和强制性,决议机制体现的是意思民主而非意思平等。有学者将签署章程等决议类行称共同法律行,即由同一方向平行的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依此区别于以目标相反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契约行。但无论是商定公司章程还是磋商普通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复杂微妙,行目标往往杂糅相济而难以区分界定。

根据大陆法系“设立中公司”理论,设立中公司作一种特殊的“前公司组织形态”,虽然没有法人人格,却与即将成立的公司具备几近相同的实体,二者在股东(人的要件)、财产(物质要件)、章程(行要件)、机构(人格要件)等方面具有当然且显著的一致性。1993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开创了将设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作独立组织的先例,提出“应将设立中公司当作独立组织,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但是适用这些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它们并不是专门适用于具有权利能力的组织的”。同样,英美法上有“事实上的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概念,是针对法律上的公司(De Jure Corporation)而言的,指设立人善意的准备按照公司法进行组建并已基本具备设立条件,在完成登记前可以按照未来公司组织框架实施内部决策、管理,董事也可从事未来公司权限中的行。

笔者认,公司筹建过程可以细分发起、设立两个阶段。在发起阶段,投资人就设立公司进行谈判、协商并签订合资合同、发起人协议或者章程草案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行发生于发起人(即公司成立时的初始股东)之间,属于私人自治领域,行结果一般及于各发起人;在设立阶段,发起人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内部会商以产生团体意志,然后要作一个共同体同外界发生交往,譬如,同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场地租赁、设备购买、法律服务、评估验资等合同以做设立公司的必要准备,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设立登记并接受审核以取得商主体资格和特定商事行能力等。根据我国《公司登记条例》第19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虽然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和转让,但可以用于公司筹建。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本身具有对公司设立行进行公示的意义,将完全私人化的发起行转换具有一定公开性的设立行,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核准商号之后,设立公司所需要的财产和主体两方面要素的集合才逐步实施完成,即通过发起人认股、股份募集等完成财产(物的要素)集合,通过确定初始股东、聘请经营管理骨干等形成主体(人的要素)的集合。因此,发起阶段与设立阶段在时间上当以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完成界,设立中公司也当以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形成之起点;之后,设立中公司内部事务应效仿公司治理规则进行议决。

具体而言,首先,发起人之间应按照资本多数决而非合伙人平等表决原则形成团体意志。发起人不应被视设立中公司的同一体或者设立中公司的机关,而仅仅是设立中公司机关的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还可以有其他人、辅助人组成筹备组织,并且“是有别于设立人的一种独立组织形式,具有暂时的权利能力,可以参与对外交往并对因此而产生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其次,设立中公司、发起人及设立辅助人之间的关系应参照公司治理原则界定。在煤炭企业整合重组实践中,未来新公司的发起人就筹备工作形成《新公司临时章程》、《新公司筹备期暂行管理办法》等,按照未来公司的组织框架选派临时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进行决策、管理等举措,不失一种有益尝试。再次,尽早效仿公司建立治理机制有助于加强对发起人和设立辅助人的监督。正因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享有许多特权,如现物出资权、设立公司取得报酬权等,故课以连带责任以求权利义务的平衡。但这只是事后责任追究,显然更应当重视事前机制优化,通过发起人意志形成的团体化和意志执行的层次化等管理机制,使发起人设立行最大程度的“公开化”而非“私人化”,无疑能够更好地防范利益冲突和角色混同所引发的问题,还可以免去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所定合同应否由设立中公司承担等甄别之扰,有助于区分董事和高管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与发起人行,有助于落实发起人、董事、高管的信义责任,其制度意义远非发起人协议所能取代。

综上,基于兼顾商事活动效率和安全的商事立法取向,我国公司法最好以倡导性规范形式规定设立中公司应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成立必要的筹建机构,效仿公司模式产生和执行内部团体意志,对外应当(而非可以)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从事设立活动,不能再以发起人名义之。否则,正如学者所言:“如果不承认设立中公司而视公司设立行发起人个人或者发起人合伙从事的行,那么,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公司取得的财产,首先应归到发起人名下,待设立登记完毕后,还需履行由发起人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的一部分,从而会出现要服从于其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问题。”

三、设立中公司对外法律行的责任承担

在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之后,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的后果承担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而定,服从于设立中公司的“过渡性”、“目的性”等基本特征。刘俊海教授将确认民事责任归属的要点概括“分公司、论成败、别内外”,即要区分责任产生是否公司利益、公司设立是成功还是失败、该责任是对内责任还是对外责任。这里,着重讨论设立中公司对外行的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一)公司设立成功时的责任归属

1 合同责任。发起人等公司筹建代表设立公司而对外签订合同即学理上的“先公司合同”或称“先公司交易行”,其产生原因在于避免先由发起人自己缔约再待公司成立后进行权利义务移转而增加成本与风险。国际上对此主要有英美法的“发起人责任模式”和德国法的“未来公司责任模式”两种代表性立法例。英美法规定,公司不受先公司合同直接约束,但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方式取得合同当事人地位;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发起人应对先公司合同承担个人责任。《英国公司法》第51条规定:“在公司尚未成立之时,公司或者公司人意图签订合同,那么除非另有约定,该合同将对公司行的人或者公司人有效,而其他人也因此应负个人责任。”《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204条规定:“所有知道公司尚未按照本法规定成立仍以该公司名义或代表该公司实施交易之人,对该交易中发生的所有债务负担连带按份责任。”美国各州一般都要求公司对接受发起人未来公司所签合同做出明确表态,相关程序和方式包括认可、承继、持续要约的接受、新合同的订立和更新五种。现代德国法中先公司合同责任规则要点:设立中公司作独立组织,有权以自己名义或成立后公司名义签订先公司合同,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并以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先公司合同在公司成立后自动继受而无须专门的承继程序。相较之下,德国模式在公平与效率双重价值方面均优于英美法,并与先公司合同本质完全契合,即代表未来公司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当然由成立后公司承担责任。英美法之所以采取发起人责任,实无法突破“人不能约束尚未存在之本人”的传统法律原则的无奈之举。而德国法通过创造设立中公司这一“成立后公司的前身”,并赋予其权利主体资格,有效地破解了先公司合同如何直接约束成立后公司的逻辑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试图借鉴并兼采这两种制度模式的优点,针对先公司合同所用名义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以发起人名义缔约以发起人个人担责一般规定,类似于英美法规则;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缔约以公司担责一般规定,趋同于德国法。另外,附加了“了未来公司利益”的条件,凡应当由成立后公司担责的合同须公司利益而定;非公司利益而定合同的责任不应由公司担责,除非相对人善意。

这种以合同主体名义加签约目的来界分责任似乎简单明了,便于司法裁判,但具体内容却存在局限。譬如:(1)在公司和发起人各取得部分合同利益情况下,允许公司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显然有失公正,是先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后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合同利益,还是允许相对人要求公司、发起人对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抑或以其他方式确定责任承担?(2)除了假借设立公司名义谋取私利的利益冲突行之外,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违背诚信义务的行还包括公司设立之目的而从事的无权(包括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所进行的)等情形,行责任如何承担?笔者认,可以按照表见制度确定责任承担,即未经公司追认的,不对公司发生效力,而由行人自行承担责任,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追认;公司取得部分权益的,视对合同部分予以追认并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公司不予确认的部分由行人承担责任。

至于有学者指出《公司法解释(三)》遗漏或者回避了发起人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订先公司合同的情形,笔者认不然。尽管设立公司目的对外签订先公司合同可能采用三种名义,即发起人名义、设立中公司名义和成立后公司名义,但在当前未承认设立中公司的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制环境下,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约同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约的本质和结果是一致的,实践中也不可能加盖成立后公司的印鉴,仍表现发起人或者其他筹建代表的签名,没有区分的必要。即便将来设立中公司被赋予“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约也纯属合同法调整范畴,同公司法无涉而不宜规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具体而言,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订的先公司合同无非有两种情形:一是发起人隐瞒公司尚未成立事实的,应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二是发起人告知了相对人公司尚未成立事实的,应效力待定合同。

2 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尽管该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但发起人、公司与受害人三方主体利益博弈的平衡点应当是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过错发起人的赔偿责任的大小;而且,了避免将设立公司的风险不当转嫁给有过错的发起人而抑制发起人的创业精神,只有在发起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应当被追偿,未获追偿部分可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全体发起人分担。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责任归属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在公司设立不能的情况下,发起人应对设立公司行以及相关债务和费用负担连带责任。同样,《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将《公司法》第95条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设立失败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扩张到各种公司,并细化:“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第5条规定,公司未成立情况下设立中公司的侵权行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其内容仍有不足,主要是未能顾及鲜活丰富的公司设立实践之下当事人的多样性需求和契约自由,存在“一刀切”之嫌。譬如:(1)尽管我国未明确赋予设立中公司的相对独立法律地位,但应当允许发起人协议约定公司设立中取得的财产归设立中公司或未来公司所有;有此约定情况下,若设立中公司因故不能成立,则应首先通过清算以设立中公司的财产来承担对外财产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发起人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发起人内部责任分担则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确定。(2)鉴于现实中的先公司合同“双方均不愿因这些在其看来非常遥远的事情而拒绝一笔利润丰厚的交易,反而宁愿相信公司确定能够成立”,在第三人明知公司尚在设立中而与设立中公司进行交易的,应当允许交易合同对设立失败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范围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再适用前述司法解释,以彰显私法规范“漏洞补充”的功能定位。(3)对设立中公司独立性的界定不够明晰,导致诸如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缴纳的出资是否可以被撤回或者作发起人个人债务的执行标的等问题仍难以解决。对此,了体现我国《公司法》鼓励投资、促进经济的立法宗旨,应赋予设立中公司所取得的出资及其他收益特殊的保全性保护,发起人虽然可以撤回出资(应承担对其他发起人的违约责任),但出资不能作发起人个人债务的偿债标的直接扣划执行(可以予以冻结保全),债权人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执行相关股权或者在公司设立失败后再行扣划相应出资。

四、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因股权转让主体、合同内容、转让程序等方面的瑕疵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需要综合运用公司法、合同法等私法性规范和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性规范加以甄别。

(一)因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控制人不一致而出现的转让主体瑕疵

实践中,往往因投资能力有限等原因,不少民营煤炭生产企业登记的显名股东身后还有诸多隐名股东,或者因投资人多次变更以及原有集体企业或者小型国企前期改制不彻底、产权不明晰等原因,出现被兼并重组的民营煤炭生产企业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一致,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签约主体瑕疵风险,而这些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界定又因同转让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相互交织而显得较复杂。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中,签署章程、股东名册记载等属于效力证据起决定性作用,而出资凭证(出资证明书、出资款收据及继受取得股权证据等)属于源泉证据应予重视,公司股权登记则属于对抗证据,实际享受股权证据属于辅助证据。无论基于商事法的“外观主义”法理和“保护交易安全迅捷”的理念,还是参照适用物权法的无权处分制度,善意的股权受让人权益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股权转让协议应有效,其据此取得的股权应得到认定。譬如,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从名义股东之手受让股权者,也不得对抗给予名义股东相应股东待遇的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对抗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至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并购方同老股东签署转让价款的阴阳合同而出现的内容瑕疵

煤炭资源整合触及被并购方的两个主要权益:一是老公司矿井设施、经营用建筑物等资产所有权,二是尚未到期的采矿权。前者,经资产评估基本可以确定交易价格,后者则因煤炭资源的赋存数量、质量和采矿权的剩余期限及溢价率等因素,很难确定一个双方均满意的交易价格,这也是引发行政公权与原采矿权人的私益之间激烈冲突的主要因素。老股东在服从资源整合的前提下,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谋求私下的“额外补偿”,并购方同老股东之间所签合同普遍存在“阴阳合同”或者“阴阳条款”来规避整合政策中有关转让价款的规定,给予老股东额外经济补偿以换取同意转让股权并签署协议。这些协议的效力如何呢?一方面,从法律适用上看,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补偿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并非《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就法理而言,倘若这种按市场交易规则、经平等协商而订立的协议被认定无效,既有碍公平,又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煤炭资源整合的稳定大局,不应允许作并购方的国有煤炭企业随意反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被并购的民营煤炭企业当初取得采矿权时大多未进行竞价,而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以较低成本取得了采矿权,现在收回其未到期的采矿权的价格过高、漫天要价也不合理,适度干预也很有必要。于是,如何综合运用“行强制,,与“利益促导”,审时度势地灵活处理考验着地方政府执政能力和司法审判水平。笔者认,采矿权溢价在所难免,破解采矿权作价问题上市场与政府冲突的关键不是机械地禁止或者畏难性回避,而要依法合理界定溢价的归属。依据《物权法》,在矿产资源上存在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的用益物权两个权利: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但是,采矿权人是在行使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时事实上已经行使了处分权,也就是说,特定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会随着采矿权的行使而丧失,这种“易耗性”也正是采矿权与同属于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的重大区别。应当明确规定,未经竞价出让的矿产资源,其溢价部分在剔除采矿权人支付的合理投入后归国家所有;经竞价获得的采矿权,则溢价部分应给予采矿权人适当分配。

(三)因老股东未通知并购方就同第三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造成的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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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从根本上解决山西省煤矿企业“多、小、散、乱”的格局及安全基础薄弱的现状,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山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吹响了煤炭资源和企业兼并重组攻坚战的号角。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模式

(一)兼并重组的范围

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包括现有山西省境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晋中央煤矿企业、市营煤矿企业和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单独保留和整合的市营以下地方煤矿。其中,因安全生产事故确定为关闭和资源枯竭、非法违法矿井不得作为基数进行兼并重组,其所剩资源可按《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有关新增资源的规定执行。

(二)兼并重组的目标

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

到2010年底,山西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 500座以内。在全省形成2~3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5个年生产能力5 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使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三)兼并重组的模式

以三个大型煤炭基地和18个规划矿区为单元,以市、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但必须由煤矿企业控股,以实现专业化管理、煤炭与相关产业一体化经营。

股份制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兼并重组企业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之间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经营风险分析

(一)重组方式中存在的风险

1.兼并重组方式可能会给新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兼并重组方式主要是以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首先将小煤矿的资源及实物资产进行评估,然后转让给新公司,相当于将其所有经营进行转让,重组后小煤矿将完全退出原有煤矿的经营。由于当地小煤矿组织形式、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不尽相同,隐身股东处处存在。虽然控股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同意出售,但是如果其他权利人将来向新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采矿权和资产转让协议,必然给新公司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2.小煤矿主或实际控制人对兼并重组的抵触情绪,给新公司的管理带来困难

兼并重组前小煤矿控制一人说了算,受利益驱使,违规超能力生产,生产成本低,利润空间大。但在国家政策的压力之下,小煤矿企业不得不与国有大集团进行重组,将自己的矿业权及相关资产置换给新公司,而且正常生产经营按公司法运转,生产成本会升高,股东红利减少。他们误认为他们的利益不能得到安全保障,或多或少会存在抵触情绪,各方面不积极配合,给新公司将来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二)兼并重组小煤矿产权不清给新公司带来的风险

由于原有煤矿管理体制的问题,造成现有一些小煤矿的产权不明确,如有的煤矿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所有;有的集体煤矿,其资产中含有国有资产;甚至有的煤矿名为民营企业,实为承包村集体的集体企业;还有的煤矿股权结构复杂。资源价款有的是以实际持股人名义缴纳的,有的是以原企业名义缴纳的。兼并重组中,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被兼并煤矿并不一定全部讲明,兼并方如果事前不理解这些情况,一旦实施兼并重组,将面临由于产权所有者不清,兼并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的境况。并由此可能会陷入产权纠纷中无法脱身,从而引发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重组中资源价款与实物资产评估带来的风险

山西省的这次兼并重组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是以资源价款、实物资产折价入股,资产、资源评估是双方交易的重要依据。由于小煤矿管理不规范,评估面临的问题多、依据少、难度大。另外,资产与资源的评估是否公开、客观、公平、公正,评估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评估中是否尽职尽责,三方沟通是否到位,国家政策是否理解到位等一系列问题都将给兼并重组及新公司以后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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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兖州煤业于2010年9月6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兖州煤业拟参与受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的上海华谊持有的昊盛公司15.51%股权;另分别拟人民币30.09亿元和16.18亿元协议受让金诚泰和久秦科技持有的昊盛公司23.08%和12.41%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兖州煤业将持有昊盛公司51%的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兖州煤业的关联交易。

评价:

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境内,地处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华东地区和北煤南调的前沿。与世界主要煤炭进口国家日本、韩国毗邻,运输便捷。得天独厚的区位和交通优势,使公司成为东北亚市场、中国华东、华南市场最具竞争力的大型煤炭企业之一。公司本部六大煤矿产品具有低灰、低硫、低磷、高发热量等特点,是优质动力煤、炼焦配煤和高炉喷吹用煤。公司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领先国际的综采放顶煤技术。实现了厚煤层开采技术质的飞跃,是世界厚煤层井工采煤技术的一次重大革命,标志着我国煤炭开采技术跨入了世界先进采煤国家行列。这项技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在中国、澳大利亚获得专利。‘综采放顶煤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公司的生产效率。兖州煤业在生产率和工作面单产等方面连年在全国煤炭立井煤矿中排名前列。所属的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和山西天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发展化工产业为主体业务,随着其甲醛项目的相继投资,未来有望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中期盈利符合预期

公司中期报告,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56.0亿元,同比增长61.4%,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6.3亿元,同比增长38.3%,每股收益0.537元;同时前三季度预告,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0.3亿元,同比增长超过50%。

公司上半年生产原煤2289万吨,同比增长561万吨,增幅达到32.5%;生产商品煤2156万吨,同比增长26.3%,原煤产量增量主要来自去年通过兖煤澳洲分公司收购的felix公司所贡献。兖煤澳洲今年上半年生产原煤446万吨,同比增加了375万吨,增幅达到523%。从销售情况来看,公司上半年煤炭业务总计完成销售收入145.44亿元,同比增长近60%。公司本部受煤炭销售价格增长影响明显,而兖煤澳洲分公司收入变化则主要来自于产量增长。

汇兑损益加大公司业绩波动。公司去年收购澳大利亚菲利克斯公司时,向银行贷款30.4亿美元,上半年,由于澳元兑美元贬值,使得公司汇兑损失达到10.55亿元人民币,合每股0.21元。既然存汇兑损失,也就会有汇兑收益。2010年6月、30日,澳元兑美元的汇率为0.8404。比去年年底的0.8964贬值6.25%,截至2010年8月20日,汇率又升至0.8939,与去年年底相差无几,比6月底升值6.37%,如果第三季最后一个多月汇率保持在目前的水平上的话,公司又将增加10来个亿人民币的汇兑收益。汇兑损益仅仅是加大了公司业绩的波动,只要澳元兑美元不是一蹶不振,对公司真实业绩影响不大。

积极布局内外资源版图

兖州煤业于2010年9月6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民币66.49亿元收购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昊盛煤业目前拥有石拉乌素区井田16.44亿吨的煤炭资源,按照51%的权益占比,兖州煤业将新增权益煤炭资源量8.38亿吨。照此计算,每吨资源价款为7.93元。考虑到石拉乌素井田是待开发的整装煤田,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资源条件和地质条件相对较好,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收购价格并不算高。

石拉乌素井田位于鄂尔多斯市呼吉尔特矿区东北部,井田面积71.17平方公里。煤炭资源量21.44亿吨,规划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本井田含煤地层为侏罗系中统延安组,可采煤层为9层,主采煤层为2-2中煤层,平均厚度7.00M,煤层结构简单。采用立井开拓方式,综合机械采煤工艺,正好可以发挥兖州煤业在大型煤矿上综和采掘机械化的技术优势。

公司去年通过收购澳洲felix公司和在今年年初设立鄂尔多斯分公司之后,资源接续情况得到良好改观,整体估值水平应有所上移。Felix公司3个在产矿的总生产能力为1000万吨/年,目前生产情况良好,公司未来煤炭增量主要来源于在建中的Moolarben矿。Moolarben矿最大设计产能1600万吨,将以由露天矿及井工矿两期项目组成,其中露天矿产能1200万吨,随着5月份澳大利亚纽卡斯尔港3号码头清淤完毕,该矿已具备出口能力。我们预计兖煤澳洲下半年产量将较上半年大幅提高。

三年实现经济总量翻番

公司提出了“二次创业”的发展战略,未来三年力争实现经济总量翻番。根据公司在国内和澳大利亚的煤矿投资项目估计,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较大。公司未来煤炭产能增量主要来自于:1、兖煤澳洲公司,预计2010年产量900万吨左右;2、兖煤澳洲的莫拉本煤矿,预计2012年达产1100万吨左右;3、榆树湾煤矿,预计2012年达产800万吨左右;4、鄂尔多斯能化,预计2012年达产1000万吨左右;5、赵楼煤矿,预计2012年达产300万吨;6、兖煤澳洲还可能在澳大利亚再收购一些项目。以上这些项目,可以保障公司实现三年经济总量翻番的目标。

篇7

“大力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这是推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山西省政府相继2008年23号文《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2009年1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煤矿兼并重组正式步入了改革的快车道,山西的煤矿兼并重组,也备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期间,霍州煤电集团认真贯彻落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全力推进兼并重组整合,取得了一定成绩。

财务会计工作,是煤矿兼并重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抓好财务会计工作,减少会计核算出现的差错,规避财务管理产生的风险,霍州煤电集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和探索煤矿兼并重组涉及的财务会计热点问题,有力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

一、面对兼并重组现状,认清财务会计的特殊性

自2008年起,集团公司开始进行兼并重组地方煤矿,先后托管接收68座矿井。就兼并重组的方式,有些属于股权收购方式,有些属于资产收购方式;就接受的资产类型,有些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有些是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就收购的价款确定方式,有些按照资产评估确认价确定,有些按照高于资产评估价的溢价确定;就支付收购价款的途径和方式,有些通过兼并重组煤矿支付,有些通过其他途径支付;就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税费,有谁承担有谁支付;就煤矿重组后的会计基础工作,有些矿井证照不够齐全,财务人员配备不足,等等。诸如此类兼并重组现状,对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

作为煤矿兼并重组相关的财务会计工作,面对着新形势、新局面,面临着新情况、新课题。自整合初始,集团公司就积极组织,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先后下发了兼并收购地方煤矿管理办法、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以确保煤矿兼并重组财务会计工作顺利进行。

二、选择收购方式,规范会计处理

由于某些被整合煤矿其债权、债务、权益的真实性很难核实,还存在坑口转让费、民间借贷利息等普遍问题,这给股权收购方式所依据的净资产估值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采用资产收购方式,除环境保护、职工安置等法定责任外,不考虑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该方式下,资源整合矿井需规范以下财务会计工作。

1.做好收购资产前的准备工作

资产收购的前提之一是兼并重组煤矿需要设立新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投资方可以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投入,但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做好接受原矿资产的核算

资源整合矿井应按照核准的资产评估值、办理的相关手续、单据等,收购相关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账簿登记工作,同时及时办理有关资产过户的手续。未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资产不得入账。

3.做好资产收购环节相关税费的缴纳

对于接受资产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资源整合矿井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索取相应税票(包括当地税务部门代开税票)事宜,以防范税收风险。同时,资源整合矿井接受采矿权、评估确认的实物资产,所发生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中,由被整合煤矿承担的部分,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

4.做好资产收购环节相关费用的处理

集团公司、资源整合煤矿购入评估确认资产前,所发生的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这里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审计费、评估费、交易费、转让手续费等),根据集团公司审定的合同协议规定,属于集团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相关明细科目;属于资源整合煤矿承担的相关费用,由集团公司先行垫付的,计入其他应收款;资源整合矿井接受采矿权、评估确认的实物资产时,所发生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由资源整合煤矿承担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或当期损益科目。

相对于资产收购方式来说,采取股权收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资产、资源、税收等带来的风险,该方式下,集团公司及被整合煤矿应做好以下财务会计工作。

1.合并成本和合并费用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合并成本是指收购方付出的货币资金,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指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如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以及有关的法律咨询费用等增量费用,企业合并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列入当期损益。企业专设的购并部门发生的日常管理费用,如果该部门的设置并不是与某项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而是企业的一个常设部门,其设置目的是为了寻找相关的购并机会等,维持该部门日常运转的有关费用,不属于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处理

在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列示的商誉。

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收购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3.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处理

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上述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收购方的个别利润表;

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上述差额应体现在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

4.被收购方会计业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收购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收购方100%股权的,被收购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被收购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被收购方股东发生变更的,应根据被收购股权、股份的比例和股权转让协议调整实收资本(股本)明细科目。

被收购方的股东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如为自然人股东,其原始投资成本(扣除已分得利润或股利后)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收购方要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三、规范资源整合资金支付,减低资金支付风险

严格资产资源价款支付的风险控制,集团公司制定了相关资源整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将资源整合项目的进展分为几个阶段,并根据进展情况决定整合资金支付事宜。

1.资产价款支付控制

对于未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集团公司不予支付任何价款。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经集团公司领导组初审,但未通过焦煤集团公司领导组审核的,支付资产评估价款的30%。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经焦煤集团公司领导组审核的,支付资产评估价款的50%。

2.资源价款支付控制

已签订合法有效的采矿权转让文书,但采矿权主体未变更为我方资源整合主体的,支付协议约定资源价款的30%。已签订合法有效的采矿权转让文书,且采矿权主体变更为我方资源整合主体的,支付协议约定资源价款的50%。剩余资产及资源价款待资源整合项目手续完善后再予支付。

3.特殊价款支付控制

对于未下井实测的资产,全额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已下井清查的井下资产,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井上已清查的资产中,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供电线路等各项资产先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后一年内核实无争议后付款;对于纳入评估范围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在支付购并款项时,全额扣除尚未支付的设备租金,由整合后的新公司进行处理。

通过建立完善付款制度,严格付款比例,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篇8

最新电子股份抵押借款合同1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最新电子股份抵押借款合同2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股权登记机构(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共股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方所投资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必须到丙方办理登记托管手续,取得丙方出具的《股权托管凭证》和《股东帐户卡》,并办理质押股权冻结封存手续。

第二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被丙方冻结封存的股东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四条甲方应就股权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五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如果发生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情况,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在丙方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三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三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到丙方办理股权解封、转让过户手续,并将转让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通过丙方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十一条丙方按托管股份总额的%向甲方收取质押手续费:

万千百拾元整(¥);

丙方按托管股份总额的%向甲方收取股权保管费(按年收取):

万千百拾元整(¥)。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质押手续费和股权保管费全额汇入丙方指定帐户。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存两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最新电子股份抵押借款合同3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__(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_________(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_______)__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_________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_________%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龋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______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_____日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_________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_______元的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公司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电子股份抵押借款合同4出借方:(甲方)借款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因收购的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某某煤矿,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借款协议:

一、借款及使用

(1)乙方向甲方借款,仅用于收购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某某煤矿。资金使用以乙方于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_年5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_年7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付款方式为依据。

(2)甲乙双方协议签订,甲方支付万元,其余资金在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完毕,甲方资金全部到帐,双方进行增资,按资本额度确定各自的股比,增资后甲方处于控股地位。如甲方资金未能按期到位,影响乙方收购协议煤矿,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甲方资金进入乙方账户,账户资金共同管理,直到增资结束,股权变更完毕后,按款项约定用途,支付给某某煤矿。

二、借款金额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壹亿元人民币(100000000。00元),期限暂定为一年(以具体借款协议签订及使用期限约定为准)。

三、借款风险保证及操作方式

1、经协商,以乙方收购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实际股权做抵押。

甲方以增资乙方形式(乙方原注册资本3000万元,增资后为1。3亿元,乙方原股东股本占比23%,甲方占77%)借款资金进入乙方账户,上述增资股权工商登记完毕后,乙方将账户资金支付给某市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2、借款偿还,乙方股东回购股权如产生税金由乙方承担。

3、股权质押借款协议如到期未能如数归还:

(1)如已归还借款本金,约定固定回报未足额支付,所欠部分按日千分之一回报执行,直到归还为止;

(2)如到期借款本金与回报都未还,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所收购煤矿的股权;

(3)乙方按协议将借款及固定回报归还甲方,甲方无条件将所持乙方股权转回让给原股东。

四、借款资金回报办法

乙方约定借款时间内作为投资及固定回报给甲方,具体借款时间及有关事项如下:

1、借款使用期限为1个月,到期投资款及固定分红为壹亿壹仟万元(110,000,000元)。

2、借款使用期限为3个月,到期投资款及固定分红为壹亿贰仟伍佰万元(125,000,000元)。

3、借款使用期限为6个月,到时投资款及固定分红还壹亿肆仟万元(140,000,000元)。

4、借款使用期限为12个月,到时投资款及固定分红还壹亿捌仟万元(180,000,000元)。

五、其他约定

该笔借款到期,乙方无条件按照上述约定回报归还给甲方,本协议解除。本协议未完善部分,经协商另行补充。本协议发生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法律效率。

甲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

最新电子股份抵押借款合同5经贷款人___________与借款人____________充分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由借款人在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人质押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贷款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__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贷款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贷款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押人对贷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a.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b.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________公司的股东地位。c.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质押合同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并备置于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名册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金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人(即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质权人(即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篇9

一、案例

2014年6月18日,京蓝控股与天伦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受让天伦控股持有的天伦置业3000万股,转让总价合计3.5亿元,并在当年7月17日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占总股本的18.65%,成为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原控股股东天伦控股持股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张国明变更为梁辉。

该事项属于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控股地位,从而获得对上市公司壳的控制权,上述股权转让之后,代码为“000711”的股票,由“天伦置业”更名为“京蓝科技”。

二、重组经过及相关收益分析

京蓝控股成立于2013年10月,主营业务是投资管理等,由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性质,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报表中资产总计为4887.2千万元,负债总数为3.6万元,其资产主要由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构成,负债率较低,而公司并没有收入,亏损116.4万元,可见成立时间短,且无法满足连续盈利三年的要求,公司想要进入资本市场,借壳是首选。选择000711,京蓝控股给出的理由是看好天伦置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将通过进一步资本运作,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天伦置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分享天伦置业未来发展所创造的价值。而就天伦置业本身来讲,其本身是民企,且具有市值小、股价较低同时业绩不佳等特点,适合作为壳资源。

京蓝控股在协议受让天伦置业股份时,每股价格是11.68元,而公司因相关事宜停牌之前最后一天的收盘价仅为6.47元,相当于溢价80%来获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明显的溢价受让股权部分为1.56亿元。借壳时溢价支付的投资能否收回,一方面源于资本市场对该事件的反应,另一方面源于公司重组之后的经营情况是否改善。重组之后复牌,000711的股价整体保持着上升的趋势,最高达到每股28元,是自天伦置业上市以来的最高价。如果以每股28元来衡量借壳上市后原股东所持股份价值的增值,价值共计2.77亿元。而借壳费用的本质可以认为是壳公司控制人从借壳中获得的利益,是转让壳公司控制权的隐形对价。结合上述计算过程,可以得出京蓝控股借壳天伦置业会使得公司有超过4亿元的利益,一方面是受让股份时支付的明显的溢价部分,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司进行股权受让以及各种资本运作的行动形成的市值的增加。可见,资本市场给出的反应是认可公司的重组,公司的原股东由于这次重组而受益,但是运营情况如何还需要继续分析。

三、企业经营状况面临危机

公司2012年微利219.87万元,2013年及2014年都亏损千万以上,按照规定,公司从2015年3月11日开始正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从2015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数据来看,已经亏损5.46亿元,亏损额是2014年同期的17倍左右,公司在面临暂停上市的巨大压力下,为了保壳,2015年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四、“保壳”措施

(一)“定增”预案未通过,又施“剥离”

2014年8月,京蓝科技公布定增预案,拟向京蓝控股、盈创嘉业等五名特定对象以不低于5.88元每股定增不超过2.38亿股,募资总额不超过14亿元,用于收购远江信息等项目,意图切入智慧城市领域。其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京蓝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盈创嘉业拟合计斥资9亿元参与认购。因北京杨树创投持有远江信息18.92%股权,而杨树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梁辉,此次定增募资收购股权其实已构成关联交易。而就在完成易主,并推出定增预案的同时,京蓝科技还宣布终止向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说明其资本运作的方式变化很大。不过,此次定增最终未能通过证监会审核,在2015年4月被否决。定增失败之后,京蓝科技选择通过剥离已经无法给企业带来利润的主营业务来实现当期收益的增加,避免暂停上市。

(二)京蓝重组,拟出售部分资产及子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优势产业

从2015年6月24日到9月30日,停牌三个多月的京蓝科技宣布重组方案:公司拟将除尚未支付的吉源煤矿收购款以外的商业地产板块及煤炭、矿业板块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剥离出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约4.02亿元,由前大股东、现公司二股东天伦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海口启润接手。本次出售资产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除尚未支付的吉源煤矿收购款以外,上市公司直接持有的与商业地产板块和煤炭、矿业板块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其他应收款、投资性房地产、短期借款、应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二是上市公司持有的商业地产板块子公司股权;三是上市公司持有的煤炭、矿业板块子公司股权。双方根据评估资产确定交易价格为4.02亿元。京蓝科技意图通过本次交易,将近几年利润不断下滑的主营业务、发展前景不明的商业地产业务和煤炭、矿业业务剥离,同时获得较多现金,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优势产业,推进业务转型升级,开拓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销售、绿色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投资运营等业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三)停牌延期,重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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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文对并购重组的分类

(一)分类的指标及分类

证监会对并购重组的分类比较复杂,且没有包括只有重组的案例,在实际运用中复杂,也不便于普通投资者理解。本文在证监会的并购重组分类的基础上,尝试将并购重组进行简化归类,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两个指标来度量,可以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为如下三大类:一是收购方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与对上市公司重组同时进行(简称为“并购重组兼行”);二是收购方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与对上市公司重组分开进行(简称为“并购重组分行”);三是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与上市公司重组二者取其一(简称为“并购重组取其一”)。

(二)类型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兼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因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实践中往往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同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因此,如果收购方需要注入资产,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并购重组兼行,有利于规避股价上扬对收购方的资产注入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兼行包括如下三种子类型:

(1)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时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

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是,与目标公司相比,收购方资产相对较小。通过收购上市公司一定的股份,在完成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以后,收购方将最大程度地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如金德发展(000639)案例。

西王集团并购重组金德发展方案提升持股比例

2009 年12 月18 日,西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山东永华与沈阳宏元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债权转让协议》,通过司法裁决,山东永华将持有金德发展1270 万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3%,山东永华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010年2月4日,金德发展披露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金德发展以14.83元/股的价格发行约5,257.26万股购买西王集团持有西王食品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西王集团直接及间接持金德发展52.04%的股份。

(2)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份的同时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

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与目标公司相比,收购方资产相对较小;二是收购方为了获取上市公司的资产,三是收购价格的约束,尤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转让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所以收购方避开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而采取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股权,在价格上可能有一定的弹性。如长力股份(600507)案例。

长力股份母公司转让案例

2009年8月17日,长力股份临时公告称,江西省冶金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其控股股东南钢公司57.97%国有股权于2009 年8 月17日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2009年8月27日,长力股份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司以8.35 元/股的价格发行不超过1.32 亿股收购方大集团持有的沈阳炼焦100%股权。由于南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西汽车板簧合计持有长力股份68.48%股权,若方大集团拟通过产权交易方式受让成功,在本次重组完成后,长力股份总股本为816,489,729股,方大集团将合计持有长力股份84.65%的股权。

(3)不收购股份直接进行重组

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是,与目标公司相比,收购方资产相对较大。收购方不需要通过收购上市公司一定的股份,在完成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以后,就可以较大比例地获取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如最近发生的欣网视讯(600403)案例。

义马煤业集团收购欣网视讯案例

2010年2月3日,欣网视讯披露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欣网视讯将其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的除现金外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附着于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或与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出售给其大股东富欣投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同时,欣网视讯以11.66 元/股的价格发行约69,708.4 万股收购义煤集团拥有的大约81.28 亿元的煤矿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义煤集团持有欣网视讯的股权比例为84.54%。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行有如下二方面的优点,一是收购方可以采用灵活方式获取控制权,二是对收购方资产与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要求相对较低。并购重组分行的缺点有二,一是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股价上扬,给后续资产注入带来潜在损失;二是收购方后续注入资产的价格与时间难以控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行包括两种子类型:一是先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以后择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如实达集团案例;二是先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股份,以后择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行的主要原因可能在如下三个方面:

(1)是上市公司内部问题较多

任何收购方正式入主上市公司之前,都希望上市公司干净,对于此前存在的问题,如资产涉及诉讼等,收购方在注入优质资产之前希望能处理好。典型案例如ST合臣(600490)案例。

ST合臣收购后子公司涉诉案例

2009年5月11日,中科合臣披露了要约收购报告书。通过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上海鹏欣持有ST合臣40.68%股份并与2009年月20日完成了过户。

2010年5月19日,*ST合臣披露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清算组在子公司精细化工进行清理时发现,精细化工涉及多起法律诉讼,总共涉及金额6272301.59元,清算组目前正在就上述诉讼与原告方进行沟通、协调中。

(2)是收购方资产尚未整合好

上市公司收购机会稍纵即逝,尽管收购方资产尚未整合好,也愿意冒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中股价上扬之风险,先取得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以后再将整合好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如实达集团(600734)案例。

实达集团收购后整合拟注入资产案例

第一步:获取实达集团控制权

2007 年4 月17 日,长春融创以3100 万元人民币的竞拍价格竞拍得S*ST 实达非流通股5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14.22%,成为S*ST 实达第三大股东。

2007 年6 月14 日,通过协议转让,长春融创获得51,517,818股S*ST 实达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长春融创持有S*ST 实达28.88%的股权,成为S*ST 实达第一大股东。

2007 年11 月5 日,昂展置业受让其子公司长春融创持有的81,214,254 股S*ST 实达股份,占总股本的23.1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S*ST 实达控股股东由长春融创变更为昂展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景百孚先生。

第二步:整合资产满足上市条件

2010年2月25日星,实达集团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以7.34 元/股的价格,向昂展置业、北京中兴鸿基、青岛永华成房产、建银资本、红塔创投和陈勇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103.25 万股股份,购买他们持有的相关房地产业务资产。

公司披露,为了解决关联方借款问题,实现昂展置业和中兴鸿基旗下房地产业务的整体上市,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昂展置业和中兴鸿基在实施本次资产注入前通过出让部分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存量股权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出售股权所得现金偿还关联方借款,以使公司资产在本次交易中满足上市条件。

若收购方资产在注入上市公司以前不完整,则很容易造成重组中的夭折,如2008年吉林制药并购重组案例。

2008年吉林制药并购重组案例

2008年7月16日,吉林制药披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重大资产出售的预案, 公司以8.30元/股的价格向青海滨地钾肥的股东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000万股收购其持有青海滨地钾肥的股权。2008年11月27日,吉林制药披露了终止该次重大资产出售及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告,鉴于后续78万吨采矿权证的换证工作和年产48万吨硫酸钾项目的立项核准工作很难如期完成。此前签订的《重组协议》难以继续实施,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及相关协议。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适合一次性收购

有些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分散,收购方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谈判,较长时间地收集上市公司股权,典型案例如广西南方投资收购ST南方(000716)案例。

广西南方投资通过多步收购ST南方股权。

2004年3月15日,广西南方投资分别与容州宾馆、南宁正业工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后两者持有的ST南方4.89%和2.92%的股权。

2004年5月11日,广西南方投资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原ST南方0.338%的股权。

2004 年9月2日,广西南方投资受让珠海轻捷持有的原ST南方4.66 %的股权。

2004年10月25日,广西南方投资收购广西投资持有的原ST南方14.66%股权,至此。广西南方投资持有ST南方25.09%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并购重组取其一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取其一包括如下两种子类型:

(1)上市公司只发生重组而没有并购

一些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弱,而其大股东有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大股东愿意将其优质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置换。资产置换的结果是上市公司资产发生了变化,而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变,如锦江股份(600754)在2010年完成的重大资产置换案例。

锦江股份重大资产置换案例

2009年8月28日,锦江股份披露重大资产置换及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以星级酒店业务资产与锦江酒店集团的“锦江之星”经济型酒店业务资产进行置换。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置入资产交易价格为272,708.24万元,置出资产交易价格为306,703.41万元。锦江股份购买达华宾馆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16.60万元,锦江股份子公司闵行饭店出售酒店管理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400.25万元。

2009年10月23日,锦江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全部议案。2009年10月26日,上海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本次重组。2010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核准该交易。

(2)上市公司只发生并购而没有重组

在一些并购案例中,收购方只是为了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没有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收购的目的或是为了财务性投资,如同方股份(600100)收购晶源电子(002049)控制权案例。

同方股份收购晶源电子控制权案例

2009年6月21日,同方股份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预案,同方股份以16.32 元/股的价格向晶源科技发行股份,购买晶源科技持有的晶源电子2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同方股份成为晶源电子第一大股东。

2009 年12 月31 日,证监会核准该交易。

作为并购的反向操作,上市公司的分立行为同样可以归属于这种只有并购而没有重组的类型。如ST东北高(600003)通过分立形成两个实际控制人的案例。

ST东北高通过分立改变实际控制人

2009年12月31日,ST东北高披露分立上市预案,ST东北高通过分立形成龙江发展和吉林高速两家上市公司,原ST东北高注销。ST东北高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ST东北高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发展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在此基础上,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股份与吉高集团持有的龙江发展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从而达到龙高集团与吉高集团的分离之目的。分立完成后,吉高集团成为吉林高速的实际控制人,龙高集团成为龙江发展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文并购重组分类的应用

本文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分类,对如下三类人员有参考价值:一是证券公司的内核部门,二是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三是那些喜好并购重组投资的掘金者。

(一)在并购重组兼行案例中可放松对收购方财务顾问的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是导致并购和重组二者在实践操作中密不可分的关键原因。如果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即为并购与重组同时发生。

对于此类案例,目前上市公司需要聘请一家券商做独立财务顾问,收购方也要聘请一家券商做财务顾问。但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一件事情中,无论是在佣金收取上,还是在工作量等方面,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作用比收购方的财务顾问要重要得多。财务顾问意见与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来自不同券商的内核部门,但二者的意见必须保持一致,工作是重复的。因此,在此类案例中,证监会,应该考虑适当放松对收购方财务顾问的要求。

(二)简化的并购重组分类利于快速达成交易

为使复杂的并购重组案例迅速达成交易,把并购重组目标进行简化,则可使交易的目标相对容易实现。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复杂的并购重组案例,其目标只有三种选择:要么并购重组兼行,要么并购重组分行,要么并购重组取其一。在明确方向以后,再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如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敌意收购、司法裁决等帮助企业获取控制权,完成重组。

(三)简化的并购重组分类利于喜好并购重组的投资者掘金

明确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动机,是在并购重组领域掘金的重要前提。无论并购重组多么形形,都离不开并购重组的三大类:并购重组兼行、并购重组分行、并购重组取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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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团(002398):日前公告称,公司参与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上海中浦勘查技术研究所整体产权(挂牌编号为:G310sHl004586)竞拍,并以人民币2450万元竞得上海中浦所100%股权。

*ST汇通(000415):日前公告称,公司拟以全部资产和负债与海航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等股东持有的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等值股权进行置换。差额部分向渤海租赁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渤海租赁100%股权。

三峡水利(600116):日前公告称,公司与重庆加利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也于近日签订了《股权及线路转让协议》,巫溪县后溪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后经增资扩股,现注册资本2049万元,其中,重庆加利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964万元,占95.85%。重庆加利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全部股权以2363.3万元转让给三峡水利。

公司经营

招商地产(000024):日前公告称,公司子公司广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会德丰置业(广州)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共同取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编号为佛南(挂)2010-056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52400万元,广州招商地产将承担50%的地价款。

三木集团(000632):日前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日前与胶州湾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签订两项工程投资建设合同,分别为胶州湾产业基地南海路道路和3号排水沟及其北五路、北九路、北十二路、滨河路桥梁工程,工程价款分别为23451万元和5734万元。

科达股份(600986):日前公告称,公司于7月13日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大桥公司东营黄河公路大桥混凝土结构防腐工程施工,7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东营黄河公路大桥混凝土结构防腐工程施工(第F1合同段)合同协议书》和《东营黄河公路大桥混凝土结构防腐工程施工(第F2合同段)合同协议书》,工程总价543.06万元,工期123天。

中国南车(601766):日前公告称,公司旗下的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刘岱华与沙特铁路组织(SRO)的总裁就沙特机车国际招标项目在沙特铁路组织(SRO)总部达曼签约。将向沙特铁路组织(SRO)提供10台干线机车。这是继2008年中国南车获得沙特SAR货车合同后,在沙特市场上又一重大突破,也是国内机车制造商首次向该地区交付干线机车产品。根据合同,首批2台机车将在收到信用证后8个月交付用户。剩余的8台将在随后的13个月内交付完毕。

海通证券首次给予中孚实业“增持”投资评级

中孚实业(600595):2010年上半年,公司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3.04亿元,比上年同期的23.47亿元增加29.56亿元,增长125.9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866.47万元,比上年同期8167.79万元增加12698.68万元,增长155.47%。公司1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04亿元,而上半年仅为2.09亿元,说明2季度公司基本处于微利状态。公司2季度盈利较小,主要是能源价格上涨,以及电解铝价格低于1季度,从而使得公司盈利能力下降所致。预计未来公司仍将保持稳定发展,电解铝价格目前处于低位,未来随着全球经济好转以及电解铝市场供需的好转,电解铝价格将会稳步回升,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也将逐步回升。下半年主要看点:1、公司目前新建项目基本进入尾声,这些项目的投产将增加公司的利润,也逐步消化公司的电解铝产能,更好的规避市场波动;2、1季度电解铝价格走势比较平稳,2季度电解铝价格开始受-全球经济悲观预期影响,开始逐步回落。2季度电解铝平均价格低于1季度是公司盈利下降的主要原因。

海通证券分析师杨红杰认为公司下半年业绩将继续受电解铝价格走势影响,由于公司电力成本下降的可能性不大,因此电解铝和氧化铝价格是影响盈利能力的主要原因,首次给予“增持”投资评级。

东海证券首次给予深振业A“买入”投资评级

深振业A(000006):1992年上市,属于深圳市第一批上市公司。2009年以来,公司已顺利完成建业集团、特皓公司、合肥公司、建工集团(原金众集团)的股权转让,剥离其他业务实现主辅分离,专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这有助于资产结构更加合理、资源配置更加优化、资产利用效率得到提高。相对于目前公司44亿元市值,公司土储较为丰富。截止目前,地产项目分布全国6个城市,规划权益总建面349万平米,可售面积达到287万平米,足够企业3-5年开发所需。此外,公司与广东惠州惠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西安'7产灞区管委会进行前期土地合作开发,为低成本扩张奠定了基础。目前公司楼盘尚未降价,受调控影响,在售3楼盘去化速度下降。发展战略上,公司采取以深圳为主,重点发展已布局的区域市场,实现土地储备规模与开发规模相匹配。同时还明确了“百亿企业”发展目标,即分步骤实现总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超百亿的发展战略。由于房地产调控,公司再融资受阻,对战略目标的实施有影响,但公司历来开发经营稳健,现金流不会有问题。

东海证券分析师桂长元预计公司2010-2012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49、0.80、1.40元,市盈率分别为12、7、4倍,首次给予“买人”投资评级。

大同证券首次给予凯迪电力“谨慎推荐”投资评级

凯迪电力(000939):2010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5.30亿元,同比增长为78.84%;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13亿元,同比增长为104.33%。上半年实现每股收益0.19元。公司同时公告称,拟向控股股东一凯迪控股转让其持有的中盈长江25%股权,并向凯迪控股收购其下属11个生物质电厂。多因素促营业收入激增,投资收益令净利润翻倍。上半年河南省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加大了对小煤矿的整治力度,导致当地煤炭供给较往年紧张。因此,凯迪电力控股子公司杨河煤业的煤炭销量和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其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0860万元。同时,凯迪电力子公司东湖高新旗下的义马环保电厂在上半年投产发电,增加营业收入10765万元;东湖高新子公司武汉学府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本年交付业主,房地产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7163万元。此外,2009年底公司中标海外越煤

项目,使得上半年电建承包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8916万元。

大同证券分析师蔡文彬预计公司2010-2011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40、0.44元,。鉴于公司转型为生物质发电企业的战略,未来发展前景值得期待,故首次给予其“谨慎推荐”投资评级。

国金证券维持九龙电力“买入”投资评级

九龙电力(600292):电力业务可控装机容量80万千瓦,公司计划将九龙分公司20万千瓦机组异地拆建,改建为60万千瓦机组,但尚需国家发改委审批,批准前公司机组不会有大的变动。公司环保业务由控股子公司远达环保负责,远达环保除脱硝催化剂外,主要从事环保工程业务(脱硫、脱硝工程),其已成为公司主要利润来源。远达环保在脱硫业务方面位于市场前列,但由于脱硫行业进入壁垒低、竞争激烈,从长期趋势来看,市场空间正在被压缩,脱硫工程的毛利率也基本稳定在10%的低水平。另外,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带来火电强制脱硝需求: “十一五”期间政府仅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放加强了控制力度,但对氮氧化物排放没有控制,脱硝力度不够,造成火电二氧化硫排放下降的同时氮氧化物却直线上升,成为主要大气污染源;环保部对此也明确表态“十二五”期间将把氮氧化物列入大气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

国金证券分析师赵乾明等预计公司2010―2012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26、0.33、0.43元,市盈率分别为35.53、27.18、21.09倍,维持其“买入”投资评级,目标价为13.87元。

中投证券维持宝钛股份“强烈推荐”投资评级

宝钛股份(600456):2010年中期业绩预告,1~6月份净利润将预计同比下降80%以上,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不超过630万元。公告显示,业绩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钛行业市场仍处于供过于求、竞争激烈的状态,公司主导产品价格仍在低位徘徊,产品盈利空间缩小,导致公司盈利能力降低。公司目前主要产品销售仍集中在民用钛材,盈利能力较强的军工钛材销量较2009年没有明显增长,航钛产品暂时尚未分享到行业复苏带来的销量增长。目前的主导产品民用钛材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盈利能力非常有限。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以及性能问题导致的波音787推迟交货,且2007年与波音签订的航钛订单也相应的被推迟执行,目前随着航空业的恢复、波音787自身问题解决以及波音公司预计未来交货量的增加,公司也将逐步受益航空业的复苏。未来3年公司产品结构明显优化,高端的航空钛材和军工钛材销量也有望增长,产品盈利能力有望得到提升。除航钛有望受益航空业复苏外,随着我国自主研制发动机的成功,公司军工钛材需求量将迎来爆发性增长时期;同时,民用钛材市场也将转向高端领域。

中投证券分析师杨国萍预计公司2010-2012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12、0.42、1.11元,市盈率分别为192.42、57.66、21.57倍,维持“强烈推荐”评级。

天相投顾维持方大炭素“增持”投资评级

方大炭素(600516):国内最大的石墨电极生产企业,产能近20万吨,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三,石墨电极是最大的收入来源。公司的炭新材料品种齐全,盈利能力强,广泛应用于冶金、军工、航空、核电等领域,其中公司在炭砖已有多项专利,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公司通过研发和对外收购的方式获得炭毡、石墨粉、等静压石墨等特种石墨产品,并积极发展用于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的核石墨材料。除了炭素制品外,公司拥有储量4620万吨的莱河铁矿97.99%的股权。在炭素业务上,公司在2009年上了一次焙烧项目、二次焙烧项目、高压浸渍项目、石墨化项目和炭砖加工线项目,提升了生产中间环节的生产能力,并加强了后续加工能力。从未来成长角度来看,公司传统石墨电极业务的暂无扩产计划,未来的成长主要体现在炭新材料和铁精粉业务,其中炭新材料包括募投资金建设的炭砖项目以及自建和收购并举的特种石墨项目,铁精粉业务则是指莱河矿业的扩产。

天相投顾研究所预计公司2010-2012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19、0.29、0.33元。虽然公司短期受到钢铁行业调整的负面影响,但受到的冲击远小于钢铁行业。考虑到公司纵向一体化正在积极开展,尤其是特种石墨业务涉及核电、航空等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具有良好的市场空间;故维持对公司“增持”的投资评级。

金元证券调整成商集团投资评级至“买入”

成商集团(600828):在现有的10家门店中,“茂业百货”系统下面的三家主力门店均为自有物业, “人民商场”系统内面积较大、位置优越的门店也均为自有物业。整体来看,现有门店自有物业建筑面积约15万平米,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高达74%。公司从2010年开始,商业+地产模式逐渐清晰。从公司目前的储备和在建项目来看,基本都是在自有土地的基础上自建物业,一部分用于商业经营;另一部分用于出租或出售。另外,公司未来3-5年的主要业绩增长点:太平洋春熙路店经营权收回或提高回报、盐市口二期项目、茂业中心项目、九眼桥项目以及现有门店的内生性增长。除了上述比较确定的增长点之外,公司拓展部也在积极寻找新的项目。拓展方式上主要采用收购、自建和租赁三种模式。此外,公司股权激励调动了管理层的积极性。茂业国际于20long6月13日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具体到成商集团层面,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都有期权,大概有100多人。

金元证券分析师魏芳等预计公司2010-2011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43、0.76元,市盈率分别为37、21倍,考虑到公司未来明确的业绩增长点和较高的安全边际,上调其为“买入”评级。

东兴证券调整回天胶业投资评级至“椎荐”

回天胶业(300041):中期净利润预计约4000~43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0-75%,基本每股收益约0.60~0.65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一30%。2010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主导产品销售额较去年同期大幅度增长;同时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毛利率略有提高。公司上半年受益于高铁建设订单超预期、新能源用胶量的增长、汽车行业销量的大幅增长等因素的影响,且收到省政府上市奖励资金,导致公司净利润增长。主要原材料DMC的价格已经从24000元/吨回落至22000元/吨,MDI的价格已经从17000元/吨,回落至15000元/吨。公司2008年有机硅胶粘剂拥有2975吨产能,新项目建成投产已经后再加上5000吨,使产能达到7975吨。聚氨酯胶粘剂2008年拥有400吨产能,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将增加5000吨产能。预计新建产能从2010年开始释放,到2012年将会实现满产。公司近期公告再建设3000吨聚氨酯项目预计2012年投产。

东兴证券分析师杨若木预计公司2010~2012年每股收益分别为1.20、1.75、2.11元,对应的2010年的市盈率为50倍,基本上与化工行业的平均市盈率相符,下调至“推荐”评级。

篇12

蹊跷收购物华股份 中技系初具雏形

资料显示,成清波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在恩施鹤峰一中,任数学老师。也许是不甘寂寞,成清波通过考研走出大山,获得中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美国西南国际大学博士学位。1994年,时年32岁的成清波来到深圳市蛇口招商局工作,后来进入上市公司――深圳市金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干了一段时间后,成清波选择辞职,开始了创业生涯。而成立于1996年的深圳中技成为成清波资本运作的最重要平台。

成立之初,深圳中技只有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仅有成清波和张红英两位股东,最早从事电脑销售、电子信箱、信息服务及电脑软件开发。深圳中技的膨胀从2001年开始。当年8月,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张红英变更为成清波,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至1300万元。股东则由成清波持股40%、张红英持股60%变更为北京国泰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2.31%,张红英持股7.69%。成清波则在2002年的1月出任国泰恒生的法人代表,同时深圳中技注册资本再次增至4700万元。此后数年,深圳中技多次增资,股东也小有变更,直到2008年12月,成清波实现对深圳中技的100%持股。

有媒体报道,国泰恒生原本是当时经贸委的下属企业,但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被成清波控制。

对于成清波的原始发迹,市场普遍认为是股票投资,并且与中技系控制的上市公司ST成城前身物华股份前任董事长张玉琦有密切的关系。

2001年2月3日,物华股份与成清波的国泰恒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国泰恒生从物华股份借款4000万,借款期限为一年。物华股份按20%的年利率收取费用。据媒体报道,这笔资金被转入了成清波的弟弟成清涛任法定代表人的华龙证券深圳营业部,用于炒股及相关运作,获利丰厚。2002年4月至8月,深圳中技接连收购吉林物资、吉林市供销合作社、哈尔滨物资回收利用调剂贸易中心三家公司持有的物华股份合计21.57%股权,接近时任大股东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持有的23.87%股权。其后,中再将1400万法人股股权转让给深圳晋鑫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晋鑫源成为物华股份第二大股东,深圳中技则顺理成章地成为其第一大股东。至此,成清波开始实际控制了第一家上市公司,中技系初具雏形。

耐人寻味的是,时任物华股份董事长的张玉琦因为中再将1400万法人股股权转让涉嫌而被判刑三年。

间接控制国恒铁路 注入劣质资产

成功收购物华股份后,成清波控制了第一个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平台。也许看到了资本市场的机会,成清波一直希望涉足证券、信托行业。2003-2004年间,成清波曾试图收购华丰信托、蔚深证券,但都没有成功。

据媒体报道,截至2005年末,深圳中技合并总资产已经超过80亿元。在当年胡润富人榜上,成清波以12亿身价排名第140名。

也正是在2005年末,深圳市国恒实业分别受让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宏峰9906.62万股和5118.32万股,成为内蒙宏峰第二大股东。而国恒实业则是深圳中技实际控制的公司。

2006年8月,深圳中技以4186万元承债8.46亿元受让罗定(岑溪)铁路公司83.44%股权。三个月后,深圳中技将中铁(罗定)铁路59%股权转让给内蒙宏峰,转让价格为4.11亿元。深圳中技套现3亿多元,内蒙宏峰后来也更名为国恒铁路。

对于这次资产注入,当时市场就曾给予很多质疑,认为是深圳中技将劣质资产高价卖给上市公司。但与此同时,成清波也收获了不少光环,甚至被称为“民营铁路第一人”。

2006年12月,鹤峰县委、县政府发出倡议书,要求各行各业向成清波学习。倡议书说,作为从鹤峰大山走出去的商界精英,成清波在外代表鹤峰的形象,是鹤峰人民的骄傲。

因为国恒铁路实际控制人披露遭市场质疑的问题,在2009年11月,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就曾约见公司相关人士。然而,即使如此,公司在2009年底还成功进行了一次巨额定增融资,而这也为此后国恒铁路数亿资金“蒸发”埋下了伏笔。

曲线入主四维控股 中技系巅峰时刻

已经控制两家上市公司的成清波并不满足,他又将目光盯上了四维控股。2006年以来,四维控股的股权就出现频繁更迭,引起市场关注和质疑,而成清波的中技系屡屡藏身其后。

2008年11月,四维控股公告称,其第二大股东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与深圳益峰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7152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占总股本的18.94%)全部转让给深圳益峰源,转让总金额1.79亿元,这意味着深圳中技成功入主四维控股。

至此,深圳中技已经直接或间接操盘三家上市公司,中技系也成为资本市场中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

按照当时的媒体报道,深圳中技作为成清波资本运作的重要平台,主要以收费物业类资产和国家公用事业为投资方向,涉及行业包括收费物业类资产经营、公用事业、光电高科技、城市客运等。其中,在收费物业类领域,深圳中技旗下拥有中技科技、成城发、成城达、成城园、北京华佳等子公司,拥有超过16万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和20万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在公用事业领域,深圳中技不仅投资了水电、风电等再生清洁能源及综合利用矿业灰渣的煤矿石发电项目,且在基础设施领域有大量投资。在城市客运领域,深圳中技所属企业在深圳运营着200余部出租小汽车。

尽管已经成为A股市场中民营资本的重要力量,但成清波格外低调,坚持不在任何一家上市公司任职,媒体虽多有报道,但却难以真正挖掘到成清波的内心世界。

对于四维控股的定位,成清波一度想将其打造成中技系的金融运作平台,但最终没能如愿。此后,四维控股变身国创能源,最终也难逃被ST的命运。而中技系则通过多次减持,退出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资金链全面吃紧 中技系渐趋败落

深圳中技控制的第四家上市公司是恒立实业。深圳中技曾通过关联方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给恒立实业,继而通过债转股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尽管傲盛霞此前被冻结的1600万股股份被深圳罗湖区法院公开拍卖,但最终这一股份被深圳金清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拍得,同属中技实业关联方。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句古语用在成清波和他的中技系身上,并不为过。

成清波曾拿自己跟德隆对比。在他看来,德隆最主要的问题是项目不好,去搞一个空中楼阁的东西,迟早会有问题,负债率过高是民营企业倒掉的一个最主要原因。

然而,虽然成清波意识到了这些问题,但现实的情况是,尽管深圳中技巅峰之时控制四家上市公司,但这些公司普遍主业不佳,实力偏弱,更多的是在扮演中技系资本运作的棋子,难以支撑上市公司巨大的运营成本。在被中技系控制之后,这些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更是每况愈下,而“中技系”自身的资金链也越绷越紧。

2011年,中技系旗下四家上市公司除了成城股份勉强盈利外,均出现数千万元的亏损(表1)。

从2012年开始,中技系资金链开始逐步呈现断裂迹象。

有媒体报道,2011年7月,国联信托曾与深圳中技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规模为7亿元,期限2年,即2013年7月到期,主要用于深圳中技的天津铜锣湾项目。但2012年4月,国联信托就宣布该贷款违约。此外,几乎在同一时间段,国联信托还曾与亚星锚链发起设立2.5亿元单一信托,贷款给深圳中技实业旗下华清电力的水江坪河水电站项目的建设,这笔贷款同样逾期。

事实上,从2012年5月起,深圳中技的股权就被法院多次冻结。记者查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显示,福田区法院查封深圳中技工商登记资料,不得办理变更手续,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4年5月28日。此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成清波持有的100%深圳中技股权两年,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12日。

再后来,深圳中级的股权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多次轮候查封。

中技系的上市公司也不平静。在2011年7月20日及2012年8月21日,国恒铁路先后两次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未依法披露涉诉等事项,证监会两度对公司立案稽查。

危机爆发 成清波身陷囹圄

今年以来,中技系危机进一步发酵。

2014年1月8日,ST国恒原总经理蒋晖辞职。与此同时,深圳国恒持有的1.8亿股,被强制卖给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此后,ST国恒的资金黑洞进一步浮出水面。

2月24日,ST国恒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提到,公司2009年年报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2.92亿元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2010年、2011年的年报和半年报中,所述的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有4.95亿元未投入;2012年半年报所述则有4.96亿元未投入。

2014年5月22日、23日,ST成城、*ST国恒先后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按期披露年报,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

ST成城还披露称,因国联信托与中技实业、成清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将中技实业持有的ST成城2580 万股股票划拨至国联信托名下以抵偿所欠债务。此次划拨之后,国联信托将成为ST成城第一大股东,这意味着成清波将失去对成城的控制权。

6月12日,恒利实业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6月16日,市场即传出成清波被拘捕的消息。次日,ST成城公告称,成清波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正对事情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待核实清楚后,再进行披露。此事是否会对本公司产生影响暂时无法估计,公司表示将对此事高度关注。从公告来看,并未对成清波被拘捕一事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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