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7 17: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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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条款,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为依据, 将“工资、薪金所得”划分为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两大类,并分款作出解释和规定。建议前者仍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后者新增一款,并调整为第二条第二款。
二、对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 的适用范围和确切含义做出规定和解释税明
修改《实施条例》部分条款, 采用列举法对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范围和确切含义,分别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解释税明。建议前者仍在《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后者新增一款,并调整为第三条第二款。
三、将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一个类别,纳入个人所得税制体系,不必另外单独设置相应的税种
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类似我国非货币性的“工资、薪金所得”称作“附加福利”或“附加福利费”,对其单独课征的税收称为“附加福利税”。考虑我国国民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的现状,目前还不适宜采用这种模式。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继续沿用原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结合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的划分及其具体规定,将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一个类别,纳入个人所得税制体系,不必另外单独设置相应的税种。其适用税率(下述)的有关规定,需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中新增一款。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基类别及其适用税率仍与原规定保持不变。
四、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采用最高边际税率
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发达国家选择的是本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如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0.5%,本国的“附加福利税”税率也就确定为40.5%。我国目前的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借鉴国际惯例,也应将我国的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率确定为45%。
二、利用收入取得形式的变化进行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是劳动报酬的两种形式,两者区别的关键是取得收入者是否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除一次所得畸高外,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两者都是为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而获得报酬。在实际的测算中,当取得的应税收入达到约20888.89元时,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相等,当应税收入额小于20888.89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数额较少,当应税收入额大于20888.89元时,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数额较少。如果可能的话,高校可采取有利的用工方式,让取得收入者承担较低的税负。
三、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方式是按次征收,因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是减轻税负的关键。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费用转移法和增加发放次数法。
(一)费用转移法。这种方法就是由学校负担相关的费用。校外人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交通、食宿、材料等费用,如果由学校为提供劳务者报销交通费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办公用品及实验设备等,这些费用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就可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增加发放次数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劳务报酬的次数是这样规定的: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因此,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增加发放次数:一种方法是如果一个连续性的项目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的可以分成多月发放;如果是同一纳税人非连续性的项目在同一个月发生可分次发放;另一种方法是分散提供劳务的地点,实现同一项目收入的跨地域分别计算纳税。
四、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一)由出版方负担一定的发稿费用。如纸张、资料、工具、实验费等,这些费用可以在发稿人稿酬中扣除,从而达到降低名义费用的目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什么是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来源:文章屋网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