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成本范文

时间:2022-06-27 0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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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本

篇1

不到10分钟,一位目击证人随郭小姐去警察局做了笔录,警察给银行打电话为郭小姐的信用卡挂失,并对发案情况进行了询问,约定郭小姐第二天再来做详细笔录:

第二天,郭小姐吃惊地发现警察从伦敦内务部调来了她的档案材料,把她的背景情况弄了一清二楚。郭小姐不得不佩服英国警察的认真和敬业。做完笔录,警察让郭小姐仔细阅读材料,又请她签了字,这才告诉她,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小偷的相貌,警察局今天就会把小偷的照片翻拍出来张贴到各处,让全市警察捉拿。如果仍然找不到线索,就把相关录像带送到当地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

警察局这么兴师动众地捉拿小偷,而郭小姐丢失的仅仅是20英镑.她有些过意不去:“我看就到此为止吧,你们这样做岂不是得不偿失?”警察说:“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得去做,而法律的尊严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小偷触犯了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执法确实是需要成本的。但不应以商人的逻辑去计算,因为值与不值,根本不是法律范畴的问题。不计法律成本的国家或地区,付出的成本反而小。过于计较法律成本的国家或地区,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多得多!

荷兰的“部分结婚”

天 柳

圣诞的钟声敲响时,克劳斯深情地注视着我:“亲爱的,我有个特别的礼物要送给你。”一只精美的戒指套在了我的手指上,克劳斯的求婚让我有点措手不及,虽然我很爱他,但我还没有做好结婚的准备。

我的沉默让克劳斯很不安,我带着歉意跟他说了自己的顾虑,克劳斯当即表示,我们可以先注册部分结婚,如果3年以后双方还相爱就正式结婚。

“部分结婚”是流行于欧洲的一种新型结婚形式:在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已婚夫妇全部权利的前提下,不用受到婚姻的羁绊,也就是合法同居。如果双方登记为伴侣,也就意味着在短期内必须居住在一起,拥有共同的财产权;如果这种关系能够保持3年以上,那么官方将给予这对情侣已婚夫妇的税率减免。当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中止这种关系,只要提前3个月告知有关机构就行了。

于是,我们去当地的州立法院注册了部分结婚。婚后,我知道了什么是真正的幸福。知道了被爱、被欣赏、被呵护是什么感觉,我多么希望今后的婚姻生活也是如此啊!

当然,我们也有不合拍的时候,比如饮食方面。克劳斯喜欢吃中餐,但也有不喜欢吃的东西,像火锅、豆腐乳。克劳斯喜欢吃鲱青鱼,这是荷兰最具代表性的食物。荷兰人吃鲱青鱼是生吃,每条鱼有半只手臂那么长,剥皮去骨后,抓着尾部,仰着头,大口大口地把整条鲱青鱼吃进肚里,有些人可连吞20多条呢。每当克劳斯吃鲱青鱼时,我就感到胃里无比难受,无论如何也吃不下这种美味。

东西旧了坏了,我一般会当废品处理掉,克劳斯则喜欢修理修理收放好。曾经有几次,克劳斯因为找不到东西而恼火,冲我发脾气,虽然事后他道了歉,但我还是意识到,他的东西我最好不要动,随他便好。于是,一切就OK了。

在经济方面,我们的钱各自掌管,他负担家庭生活开支中的大部分,比如房子、车、账单等等,我负责买菜和日用品等等。

最让我感到满意的是,我们既有各自的生活空间和自由,也有共同的家庭活动。克劳斯非常尊重我的个人隐私,他支持我和朋友交往,这让我觉得轻松和自由。

篇2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7001207

一、引言

在中国经济新兴加转轨的环境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积累的监管经验比较有限,积极寻找和探索其他的法律外制度有助于完善中国现阶段的公司治理。媒体监督最近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和监管部门的关注,被认为是新兴资本市场上一项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治理作用。Dyck 和Zingales以俄罗斯新兴资本市场为背景研究发现,媒体监督能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负面报道拥有自己的价值[1]。Core等研究了负面报道对高管过度薪酬的治理作用[2]。徐莉萍和辛宇的研究表明,媒体作为宏观治理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通过舆论监督对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发挥治理作用[3]。郑志刚等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发现,媒体对上市公司的负面报道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改善其他治理机制的功能来间接改善下一期的业绩[4]。

虽然大多数的经验证据表明媒体可以通过监督治理作用带来利益,但是这些检验结果都是非直接的,很少直接考察媒体监督对成本的影响,有关具体途径的实证证据更是很少。Dyck 和Zingales认为,媒体报道可以通过影响公司对于资本市场的声誉而影响到公司未来的融资条款和融资能力[5]。程新生等研究表明,媒体的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和信誉机制影响公司的融资,进而影响公司的投资效率[6]。因此,我们不能将媒体治理带来的利益直接归因于媒体报道对问题的抑制,可能媒体并不是严格地通过减少成本而影响经济绩效,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如通过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影响公司的融资规模,从而影响投资者的估值。本文从经理人问题的角度分析媒体的治理作用,通过检验媒体报道是否通过缓解问题而带来经济效益提高公司价值,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媒体报道的监督治理作用。

我们运用2007-2011年的数据研究了在中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媒体报道对成本的影响以及媒体报道作为法律外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媒体报道能够通过信息传播机制、声誉机制以及间接通过影响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降低成本,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一样也可以降低成本,媒体报道作为一种法律外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

本文的贡献在于:通过研究媒体报道是否严格地通过减少成本而带来利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媒体报道的作用途径;另外,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关系的实证结果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探索公司治理改善的途径具有特殊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下文的结构安排为: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变量定义以及模型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检验结果;第五部分为结论与建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当两权分离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层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发生偷懒、不当消费等行为,而且还可能为了实现私人利益而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此时管理者和股东之间出现了问题。Jensen和Meckling从理论上分析了审计、正式的控制系统、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和预算限制对股权成本的影响[7]。Jensen认为,企业闲置现金流量与企业成长机会对成本有一定影响,在拥有较多闲置现金流量,并且成长机会较小的企业中,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冲突较为严重,成本较高[8]。此外,现有文献还从信息披露(Hope 和Thomas,2008;周春梅,2009)[9,10]、公司治理(Singh 和Davidson,2003;江伟,2011)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对问题进行了研究。

信息披露的监督假设认为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使得投资者利用相关的信息来更好地监督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者是否以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利用公司资源,阻止管理层侵占投资者的财富。Stiglitz 和 Weiss 指出,较大的信息流可以减缓委托人的问题,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9]。Hope 和Thomas研究表明,与那些持续进行披露的公司相比,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经历着严重的帝国建造问题,公司价值较低[10]。Healy 和 Palepu通过检验信息披露对现金资产和投资项目价值的影响考察了信息披露是否能够减少管理层的资源侵占,结果发现流动资产在信息披露较少的公司中的价值要低于在信息披露较多的公司中的价值,并且信息披露显著地提高了过度现金持有的价值[11]。这表明详细的信息披露方便了资本市场的监管,从而阻止了管理层将资金转移为自己的私有收益,降低了成本。

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环境也可以缓解冲突,降低成本。合理的资本结构、股权性质、管理层持股和董事会结构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缓解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成本。Ang等以1 708家小企业为对象研究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在控制了规模、行业和资本结构以后,成本随着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下降而上升[12]。Singh和Davidson采用资产周转率来计量成本时发现,公司内部人持股越高,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利益越趋向协调,从而降低成本[13]。张兆国等以1990—2003年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得出经营者持股比例与股权成本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国家股比例和流通股比例与股权成本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资本结构对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有着直接的影响,完善资本结构是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14]。李寿喜以电子电器行业作为研究样本发现,国有独资企业的成本高于混合产权企业,混合产权企业的成本高于个人企业[15]。李明辉的研究发现,股权集中有助于降低股权成本;当采用管理费用率衡量成本时,管理层持股比例与股权成本成U型关系;勤勉的监事会、董事会独立性的提高、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国有控股公司的在职消费较高但其资产使用效率也更高[16]。吕长江和张海平的研究发现,中国的股权激励制度有助于缓解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冲突,通过抑制公司非效率投资的路径实现了降低成本的目的[17]。杨华军和胡奕明考察了制度环境对自由现金流问题的影响,研究发现,金融的发展存在熊彼特效应,可以降低自由现金流的问题[18]。

(二)理论分析

1媒体监督与成本

现有文献表明,媒体的负面报道可以通过信息传播机制、声誉机制或间接通过影响内部治理机制来缓解管理层的问题,降低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发挥治理作用(Dyck等 2008;郑志刚,2011;李培功、沈艺峰,2010;于忠泊,2011)。

首先,作为公司异质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渠道,媒体报道可以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来使得资本市场参与者(包括股东、监管机构和公众)获得相关的信息来监督管理层,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从而缓解问题(Dyck 等,2002;2008;李培功、沈艺峰,2010)[5-19]。Healy 和 Palepu指出,相关信息的披露允许投资者对公司更好地监管从而了解管理层是否以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来运用资源[11]。于忠泊等的研究也表明媒体关注有助于信息的传递,减少了管理者对好消息和坏消息的隐藏程度[20]。Dyck和Zingales认为,媒体增加了不遵纪守法的代价和危险性,媒体的宣传能够增加公司治理问题的暴露程度,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增加公司治理问题被发现的概率[1]。李培功和沈艺峰认为,媒体的负面曝光能够通过引起相关行政部门的介入而迫使上市公司改正违规行为[19]。杨德明和赵璨针对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中“天价薪酬”和“零薪酬”等薪酬乱象,实证检验发现,唯有在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的条件下,媒体监督才能发挥治理作用[21]。此外,媒体报道还可以帮助管理者获得更有用的决策信息,从而提高投资效率,减少成本。

其次,媒体可以通过影响经理人对雇佣者和社会公众的声誉来规范他们的行为(Dyck 等,2008;Joe、Louis 和 Robinson,2009)[1-22]。从Fama[23]的研究开始,有关财务的文献就认识到了声誉对约束管理层的作用。相关的媒体报道会对企业经理人的声誉构成影响,经理人出于维护声誉的目的也会调整自己的行为。除此之外,管理层还关心他们对于社会和公众的声誉,为了不在人际交往中出现尴尬,经理人还非常看重媒体关注对其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的影响。Dyck 和 Zingales认为,管理层应对环境的压力并不是因为需要符合股东的利益,而是因为管理层害怕被认为是“坏孩子”[1]。 郑志刚认为,媒体负面报道能够形成对注重声誉的经理人行为的外部约束,从而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24]。管理者为了挽回声誉或者不对声誉造成损失,或者出于对市场的压力而克服短视行为,放弃机会主义行为,努力工作提高决策效率等都会降低成本。

最后,媒体还能够通过促进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来间接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媒体报道使公司承受着舆论压力,在这种舆论压力下公司会完善内部治理,从而对经理层做出更好的监督和激励。Joe等以美国《商业周刊》于1996、1997和 2000 年公布的美国最差董事会为样本研究发现,媒体对美国公司低效董事会的报道会促使董事会改善其效率,从而增加投资者的财富,发挥治理作用[22]。郑志刚认为,负面报道不仅本身直接发挥公司治理作用,还将通过改善其他治理机制而间接发挥作用,例如,引起机构投资者对负面报道的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行动[24]。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第一个假设:

H1:在相关环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媒体报道越多,成本越低。

2媒体治理、成本与法律制度环境

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法律制度被认为是正式制度的一种。一般来说,正式制度只占制度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安排作为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在人类行为约束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经济转型且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国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或者替代的。

中国各地区的法律环境很不平衡。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法律保护程度较强,执法效率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管理者的问题。而在法律制度环境较差的地区,法律保护程度和执法效率都较低,既不能够在事前对管理者起到威慑作用,又不能够在事后对管理者进行惩罚[12-25]。这时就需要媒体替代法律制度提供一系列的安排,来对管理者实施监督。也就是说,既然成熟的法律体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那么,在尚不健全的法律环境下,可能产生其他替代机制,而媒体监督是法律制度的一种有效替代,能够起到监督治理作用。因此,媒体治理和法律制度在降低成本时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一个富有成效的法律制度需要法律外制度比如媒体监督的匹配,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罗能生和黄上国认为,一定的正式制度安排只有与相应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协调起来时,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减少摩擦,达到制度均衡,实现其预期效益[26]。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能够促使正式法律体制更加健全,但媒体治理作用的发挥也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支撑,法律环境越好,法律执法效率越高,媒体作用的发挥就会越好。如果法律体制比较健全,媒体关注环境宽松,法律制度和媒体监督机制之间能够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法律制度特别是宪法体系为新闻媒体对于企业的外部监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Dyck 和Zingales认为,法律的执行和惩罚规模会影响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如果法律执行是有效的或者法律惩罚严重,那么管理者侵害股东利益的预期成本就会很大,管理者就不会行使其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就会得到抑制[1]。因此,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下,媒体的治理作用越强,成本就会越低,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在降低成本时存在着互补的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第二个假设:

H2: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一样都可以降低成本,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或者互补的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7—2011年所有在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进行交易的A股公司作为初选样本。根据研究设计的要求,本文对初选样本进行了如下筛选:(1)剔除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2)剔除ST、*ST以及五年内退市及暂停退市的公司 ;(3)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筛选后剩余样本4 765个。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金融数据库、CCER数据库及CNKI的“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1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的数据来自CNKI数据库里的“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我们将 MediaT定义为公司的总报导数目,将MediaN定义为公司的负面报道数目,并将公司的同一事件报道数目超过一次的按一次报道计算。

2成本

鉴于目前最常用Ang等[12]提出的销售管理费用率和效率损失来衡量股权成本的方法,本文也采用此研究方法,选取管理费用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作为替代变量。管理费用率用于反映经理层由于过度在职消费而引起的浪费,管理费用率越大,成本越高。总资产周转率用来替代效率,低效率反映了由于经理的错误决策如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或经理偷懒没有尽力增加收入等而导致对资产的低效率使用等引起的成本,总资产周转率越高,成本越小。

3控制变量

根据已有文献,本文控制了公司的资产规模(Size)、公司的资本结构(ER、BLR、BCR)、成长性(Growth)、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CFO)、公司治理(CG)、总资产收益率(ROA)以及交易状态(ST)变量。国内外学者研究了公司规模(Jensen和Meckling,1976,1986)[7,8]、资本结构(Jensen和Meckling,1986;Ang,Cole和Lin,2000;张兆国,2005)[8,15,16]对成本的影响。Jensen认为,自由现金流充足与企业成长潜力会影响成本,当拥有较多闲置现金流并且成长潜力较小的时候,管理层可能会用于无效率的投资或者用于过度消费[8]。而经营活动现金流作为现金流增加的一种方式可以影响经理人的可控现金流,进而影响问题。此外,学者们的研究还表明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影响成本(Singh 和Davidson,2003;李明辉,2009;曾庆生、陈信元,2006)[11,18,29]。

我们对变量进行了多重共线性问题的检验、对数据进行了异方差和自相关检验,结果表明不存在相关性问题。通过Hausman检验和F检验可知,本文所选模型应使用固定效应模型(FEM)。为了控制媒体报道与成本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以及考虑到媒体效应的滞后性,相应的媒体报道采用了滞后一年的数据进行回归。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2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被媒体报道的最大值为598000、最小值为0000、均值为12438,标准差为30331,负面报道的最大值为10000、最小值为0000、均值为0332、标准差为0823。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整体受到媒体关注的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上市公司之间被媒体报道的差异比较大,数据结果有利于我们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二)媒体报道与成本的关系检验

表3报告了模型1和表2不同的媒体报道替代变量的实证检验结果。由表3可以发现,媒体报道(MediaT)与总资产周转率在1%的水平上正相关,与管理费用率在1%水平上负相关,说明媒体报道能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负面报道(MediaN)与总资产周转率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管理费用没有显著性的关系,说明负面报道能够提高效率,而对过度在职消费没有显著性的影响。这种结果或许与负面报道的轰动效应有关,高管的在职消费能够吸引读者的眼球,具有很高的新闻价值,媒体为了娱乐色彩和“轰动效应”,为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自然会挖掘公司的负面新闻。因此,在职消费的负面报道可能是媒体为了迎合受众的娱乐心态而制造出来的轰动新闻,当媒体为追逐轰动效应而传播失实新闻时,负面报道可能不会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

(三)媒体报道、法律制度环境与成本

表4是加入交互项之后的模型3和模型4的回归结果。从表4可以看出,媒体报道(MediaT)与总资产周转率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总资产周转率和法律环境的交互项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媒体报道(MediaT)与管理费用率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与管理费用率和法律环境的交互项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负面报道(MediaN)与总资产周转率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总资产周转率和法律环境的交互项在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媒体报道(MediaT)与管理费用率负相关,与管理费用率和法律环境的交互项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上述结果表明,媒体治理和法律制度在降低成本时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消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在1%水平上采用了Winsorize标准化处理方法,重新进行了回归,结果未发生显著性变化。我们对管理费用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用每年度的同行业中位数调整后检验,研究结论没有发生变化。为了消除估计方法对结果的影响,本文分别用随机效应和OLS做检验,检验结果与结论一致。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中国上市公司2007—2011年的数据为样本,结合中国地区的法律制度环境因素,实证考察了媒体报道是否能够缓解问题。研究发现,媒体报道能够通过信息传播机制、声誉机制以及间接通过影响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降低成本,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一样也可以降低成本,媒体报道作为一种法律外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

上述研究结果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探索公司治理改善途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中国,由于资本市场不成熟、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公司治理有缺陷及成熟的法律体系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等原因,中国应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重视媒体的治理作用,充分利用媒体的积极作用改变公司治理状况。此外,由于媒体治理具有负面影响的“媒体轰动效应”,还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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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ck,A,Zingales,L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edia: Evidence from Russia[J]The Journal of Finance, 2008,63(3):1093-1136

[2]Core,JE,Guay,W,Larcker,DFThe Power of the Pen and Executive Compensation[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8, 88(1):1-25

[3]徐莉萍,辛宇媒体治理与中小投资者保护[J]南开管理评论,2011,(6):36-47

[4]郑志刚,丁冬,汪昌云媒体的负面报道、经理人声誉与企业业绩改善——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金融研究,2011,(12):163-176

[5]Dyck,A,Zingales,L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edia[R]NBER Working Paper,2002

[6]程新生,谭有超,廖梦颖强制披露、盈余质量与市场化进程[J]金融研究,2011,(2):60-71

[7]Jensen, MC, Meckling, WH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305-360

[8]Jensen,MCAgency Costs of Free Cash Flow, Corporate Finance and Takeovers[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6, 76(2):323-329

[9]Stiglitz, JE,Weiss, A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1,(3):393-410

[10]Hope, O, Thomas, WManagerial Empire Building and Firm Disclosure[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008,46(3):591-626

[11]Healy,PM,Palepu,KGInformation Asymmetry, Corporate Disclosure, and the Capital Market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1,31(1):40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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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Singh,M,Davidson, WN Agency Costs,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3,(5):79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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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寿喜产权、成本和效率[J]经济研究,2007,(1):102-113

[16]李明辉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对股权成本的影响[J]金融研究,2009,(2):149-168

[17]吕长江,张海平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J]管理世界,2011,(11):118-126

[18]杨华军,胡奕明制度环境与自由现金流的过度投资[J]管理世界,2007,(9):99-106

[19]李培功,沈艺峰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 中国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10,(4):14-27

[20]于忠泊,田高良,齐保垒,张皓媒体关注的公司治理机制——基于盈余管理视角的考察[J]管理世界,2011,(9):127-140

[21]杨德明,赵璨媒体监督、媒体治理与高管薪酬[J]经济研究,2012,(6):116-126

[22]Jennifer,J,Louis,H,Dahlia,R Managers and Investors Responses to Media Exposure of Board Ineffectiveness[J]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2009, 44(3):579-605

[23]Fama,EFAgency Problem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0,88(2):288-307

[24]郑志刚公司章程条款的设立、法律对投资者权力保护和公司治理[J]管理世界,2011,(7):141-153

[25]La Porta,R,Lopez-De-Silanes,F,Shleifer A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99,54(2):471-517

[26]罗能生,黄上国制度非均衡的理性分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2,9(3):13-16

篇3

在公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公司”没能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却获得登记注册,或者虽然遵守了法定的条件但却尚未登记注册而直接参与商事活动,这种情形便是公司的瑕疵设立。公司的瑕疵设立,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为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瑕疵设立救济机制,其实质就是要不要承认一个存在瑕疵的公司法人格,以使股东获得有限责任的特权。在各国公司立法实践中,对瑕疵设立公司的救济机制有维持机制、否认机制和扩张机制。

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处理规定过于粗糙,瑕疵设立否认机制实行的原因过于模糊,也没有规定瑕疵设立救济的诉讼程序,致使我国在公司法实践中总是采取行政方式确认瑕疵设立公司的人格,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将采用法经济的分析方法对三种处理机制进行比较,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有所助益。

一、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成本分析

立法成本是指立法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所花费的时间、信息等资源的支出,包括支付立法者的报酬,为制定法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征求意见、表决、法律文本制作等各项活动而支付的费用。立法过程经常会是在本土法律传统的继承和法律移植之间艰难选择的过程。一个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原有的法律思维必然是以一定的形式延续下来,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在形式上或内容上或功能上不断发生变化,即法律文化元素的推陈出新,因此法律继承具有客观必然性。当然立法者可以通过引进或创立全新的法律制度来彻底摧毁传统的法律制度,但立法者不可能真正彻底消灭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仍然会深深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和实际的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影响扭曲、抵制乃至架空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使其立法过程摩擦频频,也使其运作变得不顺畅,甚至成为一种“摆设”,而为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成为“沉没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继承旧制度由于容易被接受,立法协调和运作就比较顺畅,立法成本相对要小。因此,新法与旧法的兼容性越强,立法成本则越低。目前我国处理公司瑕疵设立问题的举措是法人人格维持机制,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要责令改正并罚款,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该法第31条也规定了瑕疵补正机制,即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法律对公司瑕疵设立所采用的做法基本上人格维持机制,其适用范围是瑕疵程度一般或不严重,但由于所谓“情节严重”标准的模糊性,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倾向于承认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因此,公司瑕疵设立人格维持机制从原则上看,对我国的现有法律属于继承,我国采用这一制度就不必要付出多大的立法成本。

立法成本的高低除了受到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之间选择的影响外,还与作为立法基础的社会条件成熟程度包括社会的需求和实践积累的程度以及立法的普适性和趋势结合程度相关。社会生活需求是立法产生的基础和原动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市场交易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市场主体投资冲动的高涨,要求鼓励投资的公司立法之呼声也越来越高。从各国或地区公司法发展的历程来看,它们也逐渐呈现出一种放松管制、鼓励投资的态势,这种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逐渐趋于宽松;2.公司资本制度的担保功能衰微、融资功能强化,法定资本制衰落,授权资本制受到推崇;3.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要求由严格限制到放宽限制,越权规则从最初的严厉形式渐次缓和,甚至有最终消亡的趋向。这种态势表明了放松对公司的管制已经在国际范围内蔚然成风,我国公司法顺应这股潮流也是理所当然,新公司法的立法核心是鼓励投资、注重效率,而瑕疵设立人格否认机制,将瑕疵公司在公司设立条件上的形式与实质的缺陷都归于无效,不利于鼓励交易和促进交易效率,与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因此,公司瑕疵设立人格否认机制的立法成本对于我国而言势必相对较高。

如上所述,引进或创建新法律制度,其成本投入是相当巨大的。事实公司和禁反言法理是美国普通法上特有的理论,它们将尚未获得注册证书的组织体赋予其法人格,其实质是豁免投资者的无限责任;但法人格扩张机制在制定法上得不到承认。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普通法的实践中,对事实公司和禁反言法理也是莫衷一是,争议颇大,同一州的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在审理不同的案子时也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尽管如此,事实公司和禁反言法理仍然在美国的普通法上实践着。笔者认为,美国之所以会赋予将尚未获得注册证书的组织体法人格,是因为美国有着发达的市场经济制度,经济活动崇尚自由、追求效率,鼓励投资。在美国,公司只是被视为投资的工具,甚至在经济学和法学上,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不再是一个实体的存在,而是契约的链接。在公司的合同束中,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雇员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交易相对人之间都是由合同这个纽带联结起来。公司是私人间的自治组织,当事人在公司业务中拥有充分的自由。因此,即使一个组织体尚未获得注册证书,但当事人以公司的角色参与交易,法人格扩张机制更能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反观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深入,虽然经济活动的自由度大大增强,但国家管制的惯性思维依然存在。而且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没有发展出判例法制度,法院没有法律创制功能,不可能在制定法之外另成一套制度。因此不能由法院赋予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组织体法人格,制定法上更不可能做到,因为在我国,注册证书被视为绝对必要的形式要件,因此,公司法人格扩张机制的立法成本将会是高昂的。

二、公司瑕疵设立的实施成本分析

法律实施成本是指人们在法律实施(司法、执法、守法)过程中的投入。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只有顺畅的法律实施才能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发挥法律的作用,但存在着体

制和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着法律实施的顺畅,造成高昂的法律实施成本。体制方面的因素是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某一具体的经济制度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关系格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要与现有的体制、经济环境协调一致,否则,其实施成本就会很高。根据实行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国家的经验,瑕疵设立公司的法人格应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认定,实行瑕疵设立否认机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法院需要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同时,如何协调好工商主管部门和法院的权力、改变人们的旧习惯,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诉讼当中,当事人支付的金钱和时间,支付的赔偿金等将会是不小数目,因此,瑕疵设立否认机制的实施成本是很大的。而瑕疵设立公司人格维持机制需要与公司授权资本制度相配合,因为在授权资本之下,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高,股东出资期限一般不受限制,因此在公司成立后,即使出现公司瑕疵设立尤其是出资瑕疵的情形,也无关大局;而且这些国家有发达的信用,公司的信用依赖于运行中的动态资产,不是静态的注册资本,这正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没有创立公司法人格否认机制的根本原因。我国新公司法废除了法定资本制,实行折衷资本制,并且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也大大降低,逐渐与国际潮流接轨,可以预见,我国实行公司瑕疵设立人格维持机制的成本会降低,而公司瑕疵设立人格否认机制的成本会大大增加。

除了体制和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着法律实施的顺畅之外,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容也会对法律的实施成本产生影响。法律如果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客观规律,顺应公众的行为定势,它就会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信任和尊重,人们就会积极地、自觉地去遵守它,从而可以节约守法成本。在实行瑕疵设立否认机制的国家或地区,瑕疵公司是通过诉讼程序被否认的。在我国司法权威不高、法官职业信誉权威备受质疑、当事人普遍“厌诉”的法制环境下,到底会有多大比例的瑕疵公司会被利害关系人诉到法院,是令人怀疑的。当事人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可能换来的是一个得不到执行的判决(人们戏称为“法院白条”)或不公正的判决,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特别是,对公司设立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可能与其不利时,很有可能会利用诉讼这一制度化的渠道,要求法院否认公司人格,使已被“套牢”的自己解套,这种情形下,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更是无辜。因此,瑕疵设立否认机制既不能被守法的当事人利用作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护身符”,却反被违法当事人利用作为攫取不当利益的“挡箭牌”,这样,该制度不会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其实施成本是高昂的。

另外,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受体制和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实行瑕疵设立公司的法人格扩张机制,需要增加司法人员编制,加大对法官的专业培训,这将是一笔不小的财政预算。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还与法律的被接受与认可度有关,法律不被接受和认可,法律的实施成本就高。在法律实践中,人们会以两种方式表达对法律的不接受。一种是消极的方式,避而远之,规避法律。另一种方式是积极的方式,便是机会主义行为,即利用现行的法律漏洞来限制法律明确条款的实施。具体到瑕疵公司法人格扩张制度,人们会发现即使不完全遵守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只要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活动,就能够获得有限责任,那么,有什么必要去从事繁琐的、消耗人力和物力的公司设立活动呢!如果真的这样做,那么制定法上对公司设立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要求便会形同虚设。同时,事实公司和禁反言法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腐败,背离公平正义。因此,事实公司和禁反言在我国的实施成本将是高昂的。

三、公司瑕疵设立的社会成本分析

法律的社会成本是指法律运行中全社会的总支出,它由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两部分组成。外在成本是由社会或其他非受益者直接负担、不易被个人所考虑却最终分摊给个人的费用,如化工厂排除的废气污染了环境,造成周边居民感染致病。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分离抑或差距在现实经济的存在是一种常态。社会成本可以用来衡量一种制度的合理与否,因为制度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一种制度给一方带来了微小的成本和巨大的收益,而给社会带来了高额的成本,肯定是社会所不欲的,因此社会成本的存在要求有合理的制度安排。倘若公司设立人通过欺诈或隐瞒重大事实甚至违公共利益获得注册,与多方交易主体进行交易,使得交易主体陷于其所设的圈套中,等到东窗事发,这样的公司的法人格却被得到维护,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损失惨重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公平和正义便无从谈起。更重要的是这样一种情形,会助长欺诈的社会风气,导致社会诚信丧失。因此,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是通过欺诈或隐瞒重大事实而注册成立的,则州检察总长可以以公诉人的身份,要求法庭勒令公司解散并将公司的执照吊销。可见,其社会成本是巨大的。

在公司瑕疵设立否认机制下,由于已经成立的公司被宣告无效,不仅对瑕疵设立负有责任的股东要承担责任和损失,设立人中非责任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也会因公司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当一个公司尤其是公共持股公司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和过程最终成立时,这个公司已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了很大的关系:股东期待着公司能够给自己带来大量的投资回报;公司的董事经理开始为公司事务的管理尽心尽力,期待着能够通过自己的管理使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从而使自己取得大量的收益;公司的雇佣人希望这份工作能为自己提供生活的保障;公司的债权人或潜在的交易相对人期望通过与公司进行交易、履行契约而增加自己的利益。只有这些人对利益的合理预期得到满足,他们才会有更大的动力参与公司交易活动。倘若由于瑕疵设立责任人的原因而使公司从经济生活中消失,那么这些人的预期将会落空,他们失去的不仅是参与公司的利益,还有错过其他投资机会应得的利益,更有可能出现对现有公司制度的不满而导致投资者投资积极性的丧失,甚至会把资本投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因此,瑕疵否认机制的社会成本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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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审计的成本

独立审计的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主要是指:审计人员的报酬,审计人员自身的时间和精力,审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财等。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审计方法、审计时间、所需审计证据的多少以及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强弱等因素相关。另一方面是非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主要包括: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费用,审计失败所导致的诉讼费用和寻求新客户的费用等。非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与审计质量关系最为密切。

二、独立审计的效益

独立审计的效益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审计的经济效益。对独立审计的事务所和审计师而言,其直接的经济效益表现为审计当期获得、以后多期获得的一定金额的审计费用。另一类是独立审计的社会效益。从产权保护的角度理解,现代独立审计是保护企业相关利益者产权不可缺少的社会监督机制,这里的相关利益者不仅包括企业股东、债权人还包括有经营成就的企业管理当局和辛勤工作的一般员工。从独立审计的目的来看,其目的在于监督人的报告责任,它在现代公司制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可以查实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舞弊及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允性如何,从而监督人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委托人可以有效地辨别人的能力,评价人的行为和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而增加市场机制和契约机制的效率,使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管理并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激励;财务报告人员的无意错误所导致的信息失真有所减少,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决策有用性,从整体上提高了委托―双方的效用,优化整体社会资源的配置。

三、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

(一)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及成因

独立审计产生的根源,在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有社会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及风险因素。

1.社会因素: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频繁和内容的日益丰富,社会公众对审计、审计人员的期望越来越高,而审计人员很难做到,二者之间的期望差异产生了责任,而且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法院判决逐渐倾向于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责任。

2.技术因素:在审计中采用抽样审计,以样本结果推算总体。统计抽样要用到高等数学中概率等的相关知识,从我国财经院校来看,学生的数学成绩普遍较差,推广该法较难,审计人员执行不力。实际工作中多采用任意抽样和判断抽样,抽样本身就存在一些误差,加之部分被审企业内控有限或内控失效,这些形成了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素。

3.经济因素:国家制定的审计业务收费标准通常只考虑审计的时间和审计的范围而不考虑审计的难度,由于受到成本―效益的制约,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有时也没有必要查实管理当局的所有舞弊。

4.道德因素:有些独立审计人员执业素质低下的状况在短期内还不会消除,通过竞争报酬定价方式争取客户,相机收费、不顾审计质量而采用“薄利多销”策略抢占市场份额,或通过长期与客户打交道建立起亲密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审计难以保持独立性,丧失原则地出具审计报告也就在所难免。

5.风险因素:风险即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审计风险与审计质量有着紧密的关系,高质量的审计将大大降低审计风险,低质量的审计将大大提高审计风险,二者互为消长。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审计质量的高低存在于审计项目的计划、准备、实施和报告各个阶段,由审计质量问题产生的审计风险也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

(二)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在我国因注册会计师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四、独立审计的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协调的必要性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权人(委托人)与经营管理者(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会计和审计都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R.Watts and J.Zimmerman)。可见独立审计的产生源于委托关系,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相关利益者的财产和权力。独立性是其立身的根本。在独立审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前所述,存在多种多样产生法律责任的因素,而且就司法方面来讲,存在逐渐扩大审计责任的趋势。

纵观独立审计的发展史,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国内外审计界与法律界难以彻底解决的热门话题。从美国的“四大”财务造假案到我国的“银广厦”舞弊案等接连不断的大案要案中可以看出,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不仅对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对独立审计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为了独立审计行业的存在和职业优势的发挥,理论界和实务界正在不懈的努力。要不要避免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法律责任?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责任?已也成为独立审计不得不首先考虑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依法承办独立审计业务的机构,不管是西方国家采用的独资、普通合伙制、股份责任公司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形式,还是国内规定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种类,这些事务所都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的组织。营利性的组织性质决定了权衡审计成本与审计收益、努力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独立审计的最终目标。但是,如果自身的经济效益与法律责任发生冲突时,如果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一致,独立审计如何取舍?

从独立审计的整个发展历程来看,独立审计不仅要保持其独立地履行其职责,还要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要避免法律上的责任。只有这样,独立审计才能存续下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这就要求独立审计一定要做好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的协调。

五、如何做好独立审计的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的协调

(一)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

独立审计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法律的行业,法律责任一直是困绕着独立审计行业的一大难题。如何避免法律诉讼?法律诉讼一旦发生,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坚持原则,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应该是唯一最佳选择。要坚持原则,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以下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1.要有一个良好的审计法律环境

良好审计法律环境的形成需要政府、法律界、企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尽快制定、修改与完善和独立审计业务有关的各种法规制度,确定《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在注册会计师责任判定中的主体地位,保持法律法规的公允性、可操作性与权威性。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提供了法律支持。

2.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执业监督

当前,独立审计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独立性的不足。市场缺少对独立审计的自愿需求。事务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全国性的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几乎没有;事务所自身制度不健全,收入分配不合理等严重制约了独立审计的发展。因此当前对事务所行业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对事务所的改制,建立合理的运营机制、人事及收入分配制度,让事务所合并上规模,扶持创建一批优秀的事务所等。

从一系列发生的审计案件来看,事务所有时会因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致使整个事务所遭受灭亡的厄运。会计师事务所应把科学严密的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到每一个人、每一部门和每一项业务,严格执业监督。这样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去执行业务并出具合理的审计报告;加强行业管理和执业监督为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提供保障。

3.加强后续学习培训,提升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能力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具有审计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系统的、正规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能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使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运用新的知识、技能来处理不断更新的审计业务。后续的学习培训使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能力不断提高。

(二)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效益优先兼顾其他

在独立审计中,坚持原则永远是第一位的,只有坚持原则,维护了审计的独立性,才有最大可能地远离法律责任,才有可能放心大胆地追求自身经济效益,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实现社会效益。独立审计的事务所和审计师自身的经济利益有时会与社会效益、审计成本产生矛盾。如何协调这些矛盾,如何进行取舍,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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