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成本范文

时间:2022-06-27 0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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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本

篇1

不到10分钟,一位目击证人随郭小姐去警察局做了笔录,警察给银行打电话为郭小姐的信用卡挂失,并对发案情况进行了询问,约定郭小姐第二天再来做详细笔录:

第二天,郭小姐吃惊地发现警察从伦敦内务部调来了她的档案材料,把她的背景情况弄了一清二楚。郭小姐不得不佩服英国警察的认真和敬业。做完笔录,警察让郭小姐仔细阅读材料,又请她签了字,这才告诉她,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小偷的相貌,警察局今天就会把小偷的照片翻拍出来张贴到各处,让全市警察捉拿。如果仍然找不到线索,就把相关录像带送到当地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

警察局这么兴师动众地捉拿小偷,而郭小姐丢失的仅仅是20英镑.她有些过意不去:“我看就到此为止吧,你们这样做岂不是得不偿失?”警察说:“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得去做,而法律的尊严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小偷触犯了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执法确实是需要成本的。但不应以商人的逻辑去计算,因为值与不值,根本不是法律范畴的问题。不计法律成本的国家或地区,付出的成本反而小。过于计较法律成本的国家或地区,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多得多!

荷兰的“部分结婚”

天 柳

圣诞的钟声敲响时,克劳斯深情地注视着我:“亲爱的,我有个特别的礼物要送给你。”一只精美的戒指套在了我的手指上,克劳斯的求婚让我有点措手不及,虽然我很爱他,但我还没有做好结婚的准备。

我的沉默让克劳斯很不安,我带着歉意跟他说了自己的顾虑,克劳斯当即表示,我们可以先注册部分结婚,如果3年以后双方还相爱就正式结婚。

“部分结婚”是流行于欧洲的一种新型结婚形式:在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已婚夫妇全部权利的前提下,不用受到婚姻的羁绊,也就是合法同居。如果双方登记为伴侣,也就意味着在短期内必须居住在一起,拥有共同的财产权;如果这种关系能够保持3年以上,那么官方将给予这对情侣已婚夫妇的税率减免。当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中止这种关系,只要提前3个月告知有关机构就行了。

于是,我们去当地的州立法院注册了部分结婚。婚后,我知道了什么是真正的幸福。知道了被爱、被欣赏、被呵护是什么感觉,我多么希望今后的婚姻生活也是如此啊!

当然,我们也有不合拍的时候,比如饮食方面。克劳斯喜欢吃中餐,但也有不喜欢吃的东西,像火锅、豆腐乳。克劳斯喜欢吃鲱青鱼,这是荷兰最具代表性的食物。荷兰人吃鲱青鱼是生吃,每条鱼有半只手臂那么长,剥皮去骨后,抓着尾部,仰着头,大口大口地把整条鲱青鱼吃进肚里,有些人可连吞20多条呢。每当克劳斯吃鲱青鱼时,我就感到胃里无比难受,无论如何也吃不下这种美味。

东西旧了坏了,我一般会当废品处理掉,克劳斯则喜欢修理修理收放好。曾经有几次,克劳斯因为找不到东西而恼火,冲我发脾气,虽然事后他道了歉,但我还是意识到,他的东西我最好不要动,随他便好。于是,一切就OK了。

在经济方面,我们的钱各自掌管,他负担家庭生活开支中的大部分,比如房子、车、账单等等,我负责买菜和日用品等等。

最让我感到满意的是,我们既有各自的生活空间和自由,也有共同的家庭活动。克劳斯非常尊重我的个人隐私,他支持我和朋友交往,这让我觉得轻松和自由。

篇2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7001207

一、引言

在中国经济新兴加转轨的环境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积累的监管经验比较有限,积极寻找和探索其他的法律外制度有助于完善中国现阶段的公司治理。媒体监督最近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和监管部门的关注,被认为是新兴资本市场上一项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治理作用。Dyck 和Zingales以俄罗斯新兴资本市场为背景研究发现,媒体监督能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负面报道拥有自己的价值[1]。Core等研究了负面报道对高管过度薪酬的治理作用[2]。徐莉萍和辛宇的研究表明,媒体作为宏观治理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通过舆论监督对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发挥治理作用[3]。郑志刚等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发现,媒体对上市公司的负面报道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改善其他治理机制的功能来间接改善下一期的业绩[4]。

虽然大多数的经验证据表明媒体可以通过监督治理作用带来利益,但是这些检验结果都是非直接的,很少直接考察媒体监督对成本的影响,有关具体途径的实证证据更是很少。Dyck 和Zingales认为,媒体报道可以通过影响公司对于资本市场的声誉而影响到公司未来的融资条款和融资能力[5]。程新生等研究表明,媒体的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和信誉机制影响公司的融资,进而影响公司的投资效率[6]。因此,我们不能将媒体治理带来的利益直接归因于媒体报道对问题的抑制,可能媒体并不是严格地通过减少成本而影响经济绩效,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如通过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影响公司的融资规模,从而影响投资者的估值。本文从经理人问题的角度分析媒体的治理作用,通过检验媒体报道是否通过缓解问题而带来经济效益提高公司价值,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媒体报道的监督治理作用。

我们运用2007-2011年的数据研究了在中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媒体报道对成本的影响以及媒体报道作为法律外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媒体报道能够通过信息传播机制、声誉机制以及间接通过影响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降低成本,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一样也可以降低成本,媒体报道作为一种法律外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

本文的贡献在于:通过研究媒体报道是否严格地通过减少成本而带来利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媒体报道的作用途径;另外,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关系的实证结果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探索公司治理改善的途径具有特殊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下文的结构安排为: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变量定义以及模型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检验结果;第五部分为结论与建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当两权分离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层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发生偷懒、不当消费等行为,而且还可能为了实现私人利益而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此时管理者和股东之间出现了问题。Jensen和Meckling从理论上分析了审计、正式的控制系统、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和预算限制对股权成本的影响[7]。Jensen认为,企业闲置现金流量与企业成长机会对成本有一定影响,在拥有较多闲置现金流量,并且成长机会较小的企业中,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冲突较为严重,成本较高[8]。此外,现有文献还从信息披露(Hope 和Thomas,2008;周春梅,2009)[9,10]、公司治理(Singh 和Davidson,2003;江伟,2011)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对问题进行了研究。

信息披露的监督假设认为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使得投资者利用相关的信息来更好地监督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者是否以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利用公司资源,阻止管理层侵占投资者的财富。Stiglitz 和 Weiss 指出,较大的信息流可以减缓委托人的问题,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9]。Hope 和Thomas研究表明,与那些持续进行披露的公司相比,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经历着严重的帝国建造问题,公司价值较低[10]。Healy 和 Palepu通过检验信息披露对现金资产和投资项目价值的影响考察了信息披露是否能够减少管理层的资源侵占,结果发现流动资产在信息披露较少的公司中的价值要低于在信息披露较多的公司中的价值,并且信息披露显著地提高了过度现金持有的价值[11]。这表明详细的信息披露方便了资本市场的监管,从而阻止了管理层将资金转移为自己的私有收益,降低了成本。

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环境也可以缓解冲突,降低成本。合理的资本结构、股权性质、管理层持股和董事会结构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缓解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成本。Ang等以1 708家小企业为对象研究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在控制了规模、行业和资本结构以后,成本随着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下降而上升[12]。Singh和Davidson采用资产周转率来计量成本时发现,公司内部人持股越高,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利益越趋向协调,从而降低成本[13]。张兆国等以1990—2003年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得出经营者持股比例与股权成本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国家股比例和流通股比例与股权成本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资本结构对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有着直接的影响,完善资本结构是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14]。李寿喜以电子电器行业作为研究样本发现,国有独资企业的成本高于混合产权企业,混合产权企业的成本高于个人企业[15]。李明辉的研究发现,股权集中有助于降低股权成本;当采用管理费用率衡量成本时,管理层持股比例与股权成本成U型关系;勤勉的监事会、董事会独立性的提高、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国有控股公司的在职消费较高但其资产使用效率也更高[16]。吕长江和张海平的研究发现,中国的股权激励制度有助于缓解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冲突,通过抑制公司非效率投资的路径实现了降低成本的目的[17]。杨华军和胡奕明考察了制度环境对自由现金流问题的影响,研究发现,金融的发展存在熊彼特效应,可以降低自由现金流的问题[18]。

(二)理论分析

1媒体监督与成本

现有文献表明,媒体的负面报道可以通过信息传播机制、声誉机制或间接通过影响内部治理机制来缓解管理层的问题,降低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发挥治理作用(Dyck等 2008;郑志刚,2011;李培功、沈艺峰,2010;于忠泊,2011)。

首先,作为公司异质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渠道,媒体报道可以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来使得资本市场参与者(包括股东、监管机构和公众)获得相关的信息来监督管理层,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从而缓解问题(Dyck 等,2002;2008;李培功、沈艺峰,2010)[5-19]。Healy 和 Palepu指出,相关信息的披露允许投资者对公司更好地监管从而了解管理层是否以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来运用资源[11]。于忠泊等的研究也表明媒体关注有助于信息的传递,减少了管理者对好消息和坏消息的隐藏程度[20]。Dyck和Zingales认为,媒体增加了不遵纪守法的代价和危险性,媒体的宣传能够增加公司治理问题的暴露程度,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增加公司治理问题被发现的概率[1]。李培功和沈艺峰认为,媒体的负面曝光能够通过引起相关行政部门的介入而迫使上市公司改正违规行为[19]。杨德明和赵璨针对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中“天价薪酬”和“零薪酬”等薪酬乱象,实证检验发现,唯有在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的条件下,媒体监督才能发挥治理作用[21]。此外,媒体报道还可以帮助管理者获得更有用的决策信息,从而提高投资效率,减少成本。

其次,媒体可以通过影响经理人对雇佣者和社会公众的声誉来规范他们的行为(Dyck 等,2008;Joe、Louis 和 Robinson,2009)[1-22]。从Fama[23]的研究开始,有关财务的文献就认识到了声誉对约束管理层的作用。相关的媒体报道会对企业经理人的声誉构成影响,经理人出于维护声誉的目的也会调整自己的行为。除此之外,管理层还关心他们对于社会和公众的声誉,为了不在人际交往中出现尴尬,经理人还非常看重媒体关注对其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的影响。Dyck 和 Zingales认为,管理层应对环境的压力并不是因为需要符合股东的利益,而是因为管理层害怕被认为是“坏孩子”[1]。 郑志刚认为,媒体负面报道能够形成对注重声誉的经理人行为的外部约束,从而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24]。管理者为了挽回声誉或者不对声誉造成损失,或者出于对市场的压力而克服短视行为,放弃机会主义行为,努力工作提高决策效率等都会降低成本。

最后,媒体还能够通过促进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来间接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媒体报道使公司承受着舆论压力,在这种舆论压力下公司会完善内部治理,从而对经理层做出更好的监督和激励。Joe等以美国《商业周刊》于1996、1997和 2000 年公布的美国最差董事会为样本研究发现,媒体对美国公司低效董事会的报道会促使董事会改善其效率,从而增加投资者的财富,发挥治理作用[22]。郑志刚认为,负面报道不仅本身直接发挥公司治理作用,还将通过改善其他治理机制而间接发挥作用,例如,引起机构投资者对负面报道的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行动[24]。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第一个假设:

H1:在相关环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媒体报道越多,成本越低。

2媒体治理、成本与法律制度环境

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法律制度被认为是正式制度的一种。一般来说,正式制度只占制度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安排作为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在人类行为约束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经济转型且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国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或者替代的。

中国各地区的法律环境很不平衡。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地区,法律保护程度较强,执法效率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管理者的问题。而在法律制度环境较差的地区,法律保护程度和执法效率都较低,既不能够在事前对管理者起到威慑作用,又不能够在事后对管理者进行惩罚[12-25]。这时就需要媒体替代法律制度提供一系列的安排,来对管理者实施监督。也就是说,既然成熟的法律体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那么,在尚不健全的法律环境下,可能产生其他替代机制,而媒体监督是法律制度的一种有效替代,能够起到监督治理作用。因此,媒体治理和法律制度在降低成本时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一个富有成效的法律制度需要法律外制度比如媒体监督的匹配,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罗能生和黄上国认为,一定的正式制度安排只有与相应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协调起来时,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减少摩擦,达到制度均衡,实现其预期效益[26]。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能够促使正式法律体制更加健全,但媒体治理作用的发挥也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支撑,法律环境越好,法律执法效率越高,媒体作用的发挥就会越好。如果法律体制比较健全,媒体关注环境宽松,法律制度和媒体监督机制之间能够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法律制度特别是宪法体系为新闻媒体对于企业的外部监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Dyck 和Zingales认为,法律的执行和惩罚规模会影响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如果法律执行是有效的或者法律惩罚严重,那么管理者侵害股东利益的预期成本就会很大,管理者就不会行使其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就会得到抑制[1]。因此,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下,媒体的治理作用越强,成本就会越低,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在降低成本时存在着互补的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第二个假设:

H2: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一样都可以降低成本,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或者互补的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7—2011年所有在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进行交易的A股公司作为初选样本。根据研究设计的要求,本文对初选样本进行了如下筛选:(1)剔除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2)剔除ST、*ST以及五年内退市及暂停退市的公司 ;(3)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筛选后剩余样本4 765个。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金融数据库、CCER数据库及CNKI的“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1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的数据来自CNKI数据库里的“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我们将 MediaT定义为公司的总报导数目,将MediaN定义为公司的负面报道数目,并将公司的同一事件报道数目超过一次的按一次报道计算。

2成本

鉴于目前最常用Ang等[12]提出的销售管理费用率和效率损失来衡量股权成本的方法,本文也采用此研究方法,选取管理费用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作为替代变量。管理费用率用于反映经理层由于过度在职消费而引起的浪费,管理费用率越大,成本越高。总资产周转率用来替代效率,低效率反映了由于经理的错误决策如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或经理偷懒没有尽力增加收入等而导致对资产的低效率使用等引起的成本,总资产周转率越高,成本越小。

3控制变量

根据已有文献,本文控制了公司的资产规模(Size)、公司的资本结构(ER、BLR、BCR)、成长性(Growth)、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CFO)、公司治理(CG)、总资产收益率(ROA)以及交易状态(ST)变量。国内外学者研究了公司规模(Jensen和Meckling,1976,1986)[7,8]、资本结构(Jensen和Meckling,1986;Ang,Cole和Lin,2000;张兆国,2005)[8,15,16]对成本的影响。Jensen认为,自由现金流充足与企业成长潜力会影响成本,当拥有较多闲置现金流并且成长潜力较小的时候,管理层可能会用于无效率的投资或者用于过度消费[8]。而经营活动现金流作为现金流增加的一种方式可以影响经理人的可控现金流,进而影响问题。此外,学者们的研究还表明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影响成本(Singh 和Davidson,2003;李明辉,2009;曾庆生、陈信元,2006)[11,18,29]。

我们对变量进行了多重共线性问题的检验、对数据进行了异方差和自相关检验,结果表明不存在相关性问题。通过Hausman检验和F检验可知,本文所选模型应使用固定效应模型(FEM)。为了控制媒体报道与成本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以及考虑到媒体效应的滞后性,相应的媒体报道采用了滞后一年的数据进行回归。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2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被媒体报道的最大值为598000、最小值为0000、均值为12438,标准差为30331,负面报道的最大值为10000、最小值为0000、均值为0332、标准差为0823。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整体受到媒体关注的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上市公司之间被媒体报道的差异比较大,数据结果有利于我们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二)媒体报道与成本的关系检验

表3报告了模型1和表2不同的媒体报道替代变量的实证检验结果。由表3可以发现,媒体报道(MediaT)与总资产周转率在1%的水平上正相关,与管理费用率在1%水平上负相关,说明媒体报道能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负面报道(MediaN)与总资产周转率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管理费用没有显著性的关系,说明负面报道能够提高效率,而对过度在职消费没有显著性的影响。这种结果或许与负面报道的轰动效应有关,高管的在职消费能够吸引读者的眼球,具有很高的新闻价值,媒体为了娱乐色彩和“轰动效应”,为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自然会挖掘公司的负面新闻。因此,在职消费的负面报道可能是媒体为了迎合受众的娱乐心态而制造出来的轰动新闻,当媒体为追逐轰动效应而传播失实新闻时,负面报道可能不会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

(三)媒体报道、法律制度环境与成本

表4是加入交互项之后的模型3和模型4的回归结果。从表4可以看出,媒体报道(MediaT)与总资产周转率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总资产周转率和法律环境的交互项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媒体报道(MediaT)与管理费用率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与管理费用率和法律环境的交互项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负面报道(MediaN)与总资产周转率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总资产周转率和法律环境的交互项在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媒体报道(MediaT)与管理费用率负相关,与管理费用率和法律环境的交互项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上述结果表明,媒体治理和法律制度在降低成本时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消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在1%水平上采用了Winsorize标准化处理方法,重新进行了回归,结果未发生显著性变化。我们对管理费用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用每年度的同行业中位数调整后检验,研究结论没有发生变化。为了消除估计方法对结果的影响,本文分别用随机效应和OLS做检验,检验结果与结论一致。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中国上市公司2007—2011年的数据为样本,结合中国地区的法律制度环境因素,实证考察了媒体报道是否能够缓解问题。研究发现,媒体报道能够通过信息传播机制、声誉机制以及间接通过影响内部治理机制有效降低成本,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一样也可以降低成本,媒体报道作为一种法律外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

上述研究结果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探索公司治理改善途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中国,由于资本市场不成熟、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公司治理有缺陷及成熟的法律体系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等原因,中国应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重视媒体的治理作用,充分利用媒体的积极作用改变公司治理状况。此外,由于媒体治理具有负面影响的“媒体轰动效应”,还应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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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ck,A,Zingales,L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edia: Evidence from Russia[J]The Journal of Finance, 2008,63(3):1093-1136

[2]Core,JE,Guay,W,Larcker,DFThe Power of the Pen and Executive Compensation[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8, 88(1):1-25

[3]徐莉萍,辛宇媒体治理与中小投资者保护[J]南开管理评论,2011,(6):36-47

[4]郑志刚,丁冬,汪昌云媒体的负面报道、经理人声誉与企业业绩改善——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金融研究,2011,(12):163-176

[5]Dyck,A,Zingales,L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edia[R]NBER Working Paper,2002

[6]程新生,谭有超,廖梦颖强制披露、盈余质量与市场化进程[J]金融研究,2011,(2):60-71

[7]Jensen, MC, Meckling, WH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305-360

[8]Jensen,MCAgency Costs of Free Cash Flow, Corporate Finance and Takeovers[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6, 76(2):323-329

[9]Stiglitz, JE,Weiss, A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1,(3):393-410

[10]Hope, O, Thomas, WManagerial Empire Building and Firm Disclosure[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008,46(3):591-626

[11]Healy,PM,Palepu,KGInformation Asymmetry, Corporate Disclosure, and the Capital Market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1,31(1):40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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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Singh,M,Davidson, WN Agency Costs,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3,(5):79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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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寿喜产权、成本和效率[J]经济研究,2007,(1):102-113

[16]李明辉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对股权成本的影响[J]金融研究,2009,(2):149-168

[17]吕长江,张海平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J]管理世界,2011,(11):118-126

[18]杨华军,胡奕明制度环境与自由现金流的过度投资[J]管理世界,2007,(9):99-106

[19]李培功,沈艺峰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 中国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10,(4):14-27

[20]于忠泊,田高良,齐保垒,张皓媒体关注的公司治理机制——基于盈余管理视角的考察[J]管理世界,2011,(9):127-140

[21]杨德明,赵璨媒体监督、媒体治理与高管薪酬[J]经济研究,2012,(6):116-126

[22]Jennifer,J,Louis,H,Dahlia,R Managers and Investors Responses to Media Exposure of Board Ineffectiveness[J]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2009, 44(3):579-605

[23]Fama,EFAgency Problem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0,88(2):288-307

[24]郑志刚公司章程条款的设立、法律对投资者权力保护和公司治理[J]管理世界,2011,(7):141-153

[25]La Porta,R,Lopez-De-Silanes,F,Shleifer A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99,54(2):471-517

[26]罗能生,黄上国制度非均衡的理性分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2,9(3):13-16

篇3

在公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公司”没能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却获得登记注册,或者虽然遵守了法定的条件但却尚未登记注册而直接参与商事活动,这种情形便是公司的瑕疵设立。公司的瑕疵设立,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为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瑕疵设立救济机制,其实质就是要不要承认一个存在瑕疵的公司法人格,以使股东获得有限责任的特权。在各国公司立法实践中,对瑕疵设立公司的救济机制有维持机制、否认机制和扩张机制。

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处理规定过于粗糙,瑕疵设立否认机制实行的原因过于模糊,也没有规定瑕疵设立救济的诉讼程序,致使我国在公司法实践中总是采取行政方式确认瑕疵设立公司的人格,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将采用法经济的分析方法对三种处理机制进行比较,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救济机制有所助益。

一、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成本分析

立法成本是指立法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所花费的时间、信息等资源的支出,包括支付立法者的报酬,为制定法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征求意见、表决、法律文本制作等各项活动而支付的费用。立法过程经常会是在本土法律传统的继承和法律移植之间艰难选择的过程。一个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原有的法律思维必然是以一定的形式延续下来,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在形式上或内容上或功能上不断发生变化,即法律文化元素的推陈出新,因此法律继承具有客观必然性。当然立法者可以通过引进或创立全新的法律制度来彻底摧毁传统的法律制度,但立法者不可能真正彻底消灭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仍然会深深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和实际的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影响扭曲、抵制乃至架空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使其立法过程摩擦频频,也使其运作变得不顺畅,甚至成为一种“摆设”,而为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成为“沉没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继承旧制度由于容易被接受,立法协调和运作就比较顺畅,立法成本相对要小。因此,新法与旧法的兼容性越强,立法成本则越低。目前我国处理公司瑕疵设立问题的举措是法人人格维持机制,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要责令改正并罚款,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该法第31条也规定了瑕疵补正机制,即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法律对公司瑕疵设立所采用的做法基本上人格维持机制,其适用范围是瑕疵程度一般或不严重,但由于所谓“情节严重”标准的模糊性,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倾向于承认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因此,公司瑕疵设立人格维持机制从原则上看,对我国的现有法律属于继承,我国采用这一制度就不必要付出多大的立法成本。

立法成本的高低除了受到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之间选择的影响外,还与作为立法基础的社会条件成熟程度包括社会的需求和实践积累的程度以及立法的普适性和趋势结合程度相关。社会生活需求是立法产生的基础和原动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市场交易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市场主体投资冲动的高涨,要求鼓励投资的公司立法之呼声也越来越高。从各国或地区公司法发展的历程来看,它们也逐渐呈现出一种放松管制、鼓励投资的态势,这种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逐渐趋于宽松;2.公司资本制度的担保功能衰微、融资功能强化,法定资本制衰落,授权资本制受到推崇;3.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要求由严格限制到放宽限制,越权规则从最初的严厉形式渐次缓和,甚至有最终消亡的趋向。这种态势表明了放松对公司的管制已经在国际范围内蔚然成风,我国公司法顺应这股潮流也是理所当然,新公司法的立法核心是鼓励投资、注重效率,而瑕疵设立人格否认机制,将瑕疵公司在公司设立条件上的形式与实质的缺陷都归于无效,不利于鼓励交易和促进交易效率,与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因此,公司瑕疵设立人格否认机制的立法成本对于我国而言势必相对较高。

如上所述,引进或创建新法律制度,其成本投入是相当巨大的。事实公司和禁反言法理是美国普通法上特有的理论,它们将尚未获得注册证书的组织体赋予其法人格,其实质是豁免投资者的无限责任;但法人格扩张机制在制定法上得不到承认。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普通法的实践中,对事实公司和禁反言法理也是莫衷一是,争议颇大,同一州的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在审理不同的案子时也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尽管如此,事实公司和禁反言法理仍然在美国的普通法上实践着。笔者认为,美国之所以会赋予将尚未获得注册证书的组织体法人格,是因为美国有着发达的市场经济制度,经济活动崇尚自由、追求效率,鼓励投资。在美国,公司只是被视为投资的工具,甚至在经济学和法学上,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不再是一个实体的存在,而是契约的链接。在公司的合同束中,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雇员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交易相对人之间都是由合同这个纽带联结起来。公司是私人间的自治组织,当事人在公司业务中拥有充分的自由。因此,即使一个组织体尚未获得注册证书,但当事人以公司的角色参与交易,法人格扩张机制更能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反观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深入,虽然经济活动的自由度大大增强,但国家管制的惯性思维依然存在。而且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没有发展出判例法制度,法院没有法律创制功能,不可能在制定法之外另成一套制度。因此不能由法院赋予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组织体法人格,制定法上更不可能做到,因为在我国,注册证书被视为绝对必要的形式要件,因此,公司法人格扩张机制的立法成本将会是高昂的。

二、公司瑕疵设立的实施成本分析

法律实施成本是指人们在法律实施(司法、执法、守法)过程中的投入。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只有顺畅的法律实施才能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发挥法律的作用,但存在着体

制和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着法律实施的顺畅,造成高昂的法律实施成本。体制方面的因素是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某一具体的经济制度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关系格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要与现有的体制、经济环境协调一致,否则,其实施成本就会很高。根据实行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国家的经验,瑕疵设立公司的法人格应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认定,实行瑕疵设立否认机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法院需要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同时,如何协调好工商主管部门和法院的权力、改变人们的旧习惯,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诉讼当中,当事人支付的金钱和时间,支付的赔偿金等将会是不小数目,因此,瑕疵设立否认机制的实施成本是很大的。而瑕疵设立公司人格维持机制需要与公司授权资本制度相配合,因为在授权资本之下,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高,股东出资期限一般不受限制,因此在公司成立后,即使出现公司瑕疵设立尤其是出资瑕疵的情形,也无关大局;而且这些国家有发达的信用,公司的信用依赖于运行中的动态资产,不是静态的注册资本,这正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没有创立公司法人格否认机制的根本原因。我国新公司法废除了法定资本制,实行折衷资本制,并且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也大大降低,逐渐与国际潮流接轨,可以预见,我国实行公司瑕疵设立人格维持机制的成本会降低,而公司瑕疵设立人格否认机制的成本会大大增加。

除了体制和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着法律实施的顺畅之外,法律制度本身的内容也会对法律的实施成本产生影响。法律如果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客观规律,顺应公众的行为定势,它就会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信任和尊重,人们就会积极地、自觉地去遵守它,从而可以节约守法成本。在实行瑕疵设立否认机制的国家或地区,瑕疵公司是通过诉讼程序被否认的。在我国司法权威不高、法官职业信誉权威备受质疑、当事人普遍“厌诉”的法制环境下,到底会有多大比例的瑕疵公司会被利害关系人诉到法院,是令人怀疑的。当事人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可能换来的是一个得不到执行的判决(人们戏称为“法院白条”)或不公正的判决,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特别是,对公司设立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可能与其不利时,很有可能会利用诉讼这一制度化的渠道,要求法院否认公司人格,使已被“套牢”的自己解套,这种情形下,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更是无辜。因此,瑕疵设立否认机制既不能被守法的当事人利用作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护身符”,却反被违法当事人利用作为攫取不当利益的“挡箭牌”,这样,该制度不会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其实施成本是高昂的。

另外,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受体制和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影响。我国实行瑕疵设立公司的法人格扩张机制,需要增加司法人员编制,加大对法官的专业培训,这将是一笔不小的财政预算。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还与法律的被接受与认可度有关,法律不被接受和认可,法律的实施成本就高。在法律实践中,人们会以两种方式表达对法律的不接受。一种是消极的方式,避而远之,规避法律。另一种方式是积极的方式,便是机会主义行为,即利用现行的法律漏洞来限制法律明确条款的实施。具体到瑕疵公司法人格扩张制度,人们会发现即使不完全遵守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只要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活动,就能够获得有限责任,那么,有什么必要去从事繁琐的、消耗人力和物力的公司设立活动呢!如果真的这样做,那么制定法上对公司设立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要求便会形同虚设。同时,事实公司和禁反言法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腐败,背离公平正义。因此,事实公司和禁反言在我国的实施成本将是高昂的。

三、公司瑕疵设立的社会成本分析

法律的社会成本是指法律运行中全社会的总支出,它由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两部分组成。外在成本是由社会或其他非受益者直接负担、不易被个人所考虑却最终分摊给个人的费用,如化工厂排除的废气污染了环境,造成周边居民感染致病。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分离抑或差距在现实经济的存在是一种常态。社会成本可以用来衡量一种制度的合理与否,因为制度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一种制度给一方带来了微小的成本和巨大的收益,而给社会带来了高额的成本,肯定是社会所不欲的,因此社会成本的存在要求有合理的制度安排。倘若公司设立人通过欺诈或隐瞒重大事实甚至违公共利益获得注册,与多方交易主体进行交易,使得交易主体陷于其所设的圈套中,等到东窗事发,这样的公司的法人格却被得到维护,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损失惨重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公平和正义便无从谈起。更重要的是这样一种情形,会助长欺诈的社会风气,导致社会诚信丧失。因此,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是通过欺诈或隐瞒重大事实而注册成立的,则州检察总长可以以公诉人的身份,要求法庭勒令公司解散并将公司的执照吊销。可见,其社会成本是巨大的。

在公司瑕疵设立否认机制下,由于已经成立的公司被宣告无效,不仅对瑕疵设立负有责任的股东要承担责任和损失,设立人中非责任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也会因公司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当一个公司尤其是公共持股公司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和过程最终成立时,这个公司已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了很大的关系:股东期待着公司能够给自己带来大量的投资回报;公司的董事经理开始为公司事务的管理尽心尽力,期待着能够通过自己的管理使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从而使自己取得大量的收益;公司的雇佣人希望这份工作能为自己提供生活的保障;公司的债权人或潜在的交易相对人期望通过与公司进行交易、履行契约而增加自己的利益。只有这些人对利益的合理预期得到满足,他们才会有更大的动力参与公司交易活动。倘若由于瑕疵设立责任人的原因而使公司从经济生活中消失,那么这些人的预期将会落空,他们失去的不仅是参与公司的利益,还有错过其他投资机会应得的利益,更有可能出现对现有公司制度的不满而导致投资者投资积极性的丧失,甚至会把资本投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因此,瑕疵否认机制的社会成本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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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审计的成本

独立审计的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主要是指:审计人员的报酬,审计人员自身的时间和精力,审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财等。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审计方法、审计时间、所需审计证据的多少以及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强弱等因素相关。另一方面是非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主要包括: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费用,审计失败所导致的诉讼费用和寻求新客户的费用等。非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与审计质量关系最为密切。

二、独立审计的效益

独立审计的效益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审计的经济效益。对独立审计的事务所和审计师而言,其直接的经济效益表现为审计当期获得、以后多期获得的一定金额的审计费用。另一类是独立审计的社会效益。从产权保护的角度理解,现代独立审计是保护企业相关利益者产权不可缺少的社会监督机制,这里的相关利益者不仅包括企业股东、债权人还包括有经营成就的企业管理当局和辛勤工作的一般员工。从独立审计的目的来看,其目的在于监督人的报告责任,它在现代公司制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可以查实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舞弊及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允性如何,从而监督人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委托人可以有效地辨别人的能力,评价人的行为和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而增加市场机制和契约机制的效率,使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管理并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激励;财务报告人员的无意错误所导致的信息失真有所减少,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决策有用性,从整体上提高了委托―双方的效用,优化整体社会资源的配置。

三、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

(一)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及成因

独立审计产生的根源,在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有社会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及风险因素。

1.社会因素: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频繁和内容的日益丰富,社会公众对审计、审计人员的期望越来越高,而审计人员很难做到,二者之间的期望差异产生了责任,而且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法院判决逐渐倾向于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责任。

2.技术因素:在审计中采用抽样审计,以样本结果推算总体。统计抽样要用到高等数学中概率等的相关知识,从我国财经院校来看,学生的数学成绩普遍较差,推广该法较难,审计人员执行不力。实际工作中多采用任意抽样和判断抽样,抽样本身就存在一些误差,加之部分被审企业内控有限或内控失效,这些形成了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素。

3.经济因素:国家制定的审计业务收费标准通常只考虑审计的时间和审计的范围而不考虑审计的难度,由于受到成本―效益的制约,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有时也没有必要查实管理当局的所有舞弊。

4.道德因素:有些独立审计人员执业素质低下的状况在短期内还不会消除,通过竞争报酬定价方式争取客户,相机收费、不顾审计质量而采用“薄利多销”策略抢占市场份额,或通过长期与客户打交道建立起亲密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审计难以保持独立性,丧失原则地出具审计报告也就在所难免。

5.风险因素:风险即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审计风险与审计质量有着紧密的关系,高质量的审计将大大降低审计风险,低质量的审计将大大提高审计风险,二者互为消长。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审计质量的高低存在于审计项目的计划、准备、实施和报告各个阶段,由审计质量问题产生的审计风险也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

(二)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在我国因注册会计师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四、独立审计的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协调的必要性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权人(委托人)与经营管理者(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会计和审计都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R.Watts and J.Zimmerman)。可见独立审计的产生源于委托关系,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相关利益者的财产和权力。独立性是其立身的根本。在独立审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前所述,存在多种多样产生法律责任的因素,而且就司法方面来讲,存在逐渐扩大审计责任的趋势。

纵观独立审计的发展史,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国内外审计界与法律界难以彻底解决的热门话题。从美国的“四大”财务造假案到我国的“银广厦”舞弊案等接连不断的大案要案中可以看出,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不仅对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对独立审计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为了独立审计行业的存在和职业优势的发挥,理论界和实务界正在不懈的努力。要不要避免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法律责任?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责任?已也成为独立审计不得不首先考虑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依法承办独立审计业务的机构,不管是西方国家采用的独资、普通合伙制、股份责任公司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形式,还是国内规定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种类,这些事务所都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的组织。营利性的组织性质决定了权衡审计成本与审计收益、努力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独立审计的最终目标。但是,如果自身的经济效益与法律责任发生冲突时,如果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一致,独立审计如何取舍?

从独立审计的整个发展历程来看,独立审计不仅要保持其独立地履行其职责,还要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要避免法律上的责任。只有这样,独立审计才能存续下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这就要求独立审计一定要做好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的协调。

五、如何做好独立审计的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的协调

(一)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

独立审计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法律的行业,法律责任一直是困绕着独立审计行业的一大难题。如何避免法律诉讼?法律诉讼一旦发生,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坚持原则,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应该是唯一最佳选择。要坚持原则,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以下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1.要有一个良好的审计法律环境

良好审计法律环境的形成需要政府、法律界、企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尽快制定、修改与完善和独立审计业务有关的各种法规制度,确定《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在注册会计师责任判定中的主体地位,保持法律法规的公允性、可操作性与权威性。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提供了法律支持。

2.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执业监督

当前,独立审计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独立性的不足。市场缺少对独立审计的自愿需求。事务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全国性的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几乎没有;事务所自身制度不健全,收入分配不合理等严重制约了独立审计的发展。因此当前对事务所行业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对事务所的改制,建立合理的运营机制、人事及收入分配制度,让事务所合并上规模,扶持创建一批优秀的事务所等。

从一系列发生的审计案件来看,事务所有时会因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致使整个事务所遭受灭亡的厄运。会计师事务所应把科学严密的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到每一个人、每一部门和每一项业务,严格执业监督。这样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去执行业务并出具合理的审计报告;加强行业管理和执业监督为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提供保障。

3.加强后续学习培训,提升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能力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具有审计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系统的、正规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能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使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运用新的知识、技能来处理不断更新的审计业务。后续的学习培训使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能力不断提高。

(二)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效益优先兼顾其他

在独立审计中,坚持原则永远是第一位的,只有坚持原则,维护了审计的独立性,才有最大可能地远离法律责任,才有可能放心大胆地追求自身经济效益,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实现社会效益。独立审计的事务所和审计师自身的经济利益有时会与社会效益、审计成本产生矛盾。如何协调这些矛盾,如何进行取舍,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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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竞争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掌握市场主动权,获取最大的利益,在竞争中有个别企业难免会使用不正常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无限制降低成本,想方设法逃脱法律的监管。而法律制度主要是为了约束企业的竞争行为,为企业限定一个有效的权利范围,要求企业守法经营以维护社会公平。那么就容易造成企业成本控制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问题的出现。企业应该如何有效化解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呢?

一、企业成本控制需要法律制度来加以约束

企业要实现成本控制,首先看清楚她的核心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而法律制度则是以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用严格的标准或要求来对企业的成本控制进行约束。在实际管理中我们知道:无论企业在守法和违法上均要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比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就明确要求企业产品质量要符合法律设定的标准,对于产品质量特别是缺陷产品,法律都对生产企业设立了严格责任,这就在企业设计创新、原材料采购、设备技术、生产包装、运输使用等方面就有了控制的范围和要实现的标准,这样就必然增大企业的产品成本。在企业的人工成本方面,法律明确了劳资双方的主体权益,协调并稳定劳资关系,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企业的生产目标整体实现。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则规范企业了用工行为,人性化地限制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自由”。制定了相应的企业最低用工条件和标准,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就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劳动法还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方面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在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在规范企业获取安全生产许可、以及安全设备设施配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同时也在工伤赔偿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目的是要求企业的这些行为要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维护企业财产及员工的安全利益,实现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这些严格的要求必然会增加企业安全成本支出。在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方面,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制度界定,那么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给环境资源带来的破坏,继而不去按照这些法律制度规定增加环境成本投入来避免这种不利影响。那么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由于环境破坏给国家和和社会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相关部门必然会采取强制手段.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或政策,硬性实施环境管制,这样就是的外部成本转为内部化,这就

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要担负责任的原则。还要采取通过规定企业的行为中使用的技术和方法来迫使企业降低污染排放,除此之外还要利用罚款、关停、整顿、舆论谴责、强制治污等行政手段强行对企业环境实行成本管理。实施强制管制的行为就会增加环境维护成本,也会降低企业的利润,从便面看虽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投入.但却维护了

社会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同时也保证了市场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规范。

二、企业发展运行成本与法律制度冲突的结果

企业为更好的发展均会制定出经营目标.许多的企业面对法律所设立的所谓标准和要求,或铤而走险、或打球,有的甚至公然与法律相冲突,不惜违反法律制定的标准,在管理中按照自己的方式来一味降低企业成本,追求自身的价值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实际上,企业也法律发生冲突的最终结果将会是:更多利润的削减和更大成本的投入。笔者在此做进一步说明:

(1)体现在产品成本的缩减上。这里简单地说,每个企业获取利润的过程成就是销售收入与其成本支出之间的差额。企业希望提高企业的利润必然就会从两个方面去做文章,第一个方面自然是以销售收入的增加。而另一方面就是要实现成本支出的减少。很大一部分企业通常会把成本控制的重心放在成本的降低上,而产品成本是由产量成本和质量成本所组成,那么企业要缩减产品总成本,就离不开降低产量成本和质量成本,由于产量的的成本难以降低成本,所以企业往往会从质量成本的降低做文章。

采用原材料低等级采购或者是不合格原材料、设备配备采购也购置质量低的产品,如此下来,使用等级低的原材料和用最简陋的设备生产出产品,这就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产品总成本的降低。这样的管理和运行方法自然会与法律相冲突。这样与法律冲突的结果就是要承担法律的责任,不仅会受到严厉的制裁,支付必要的违法成本,而且也会与企业当初实现利润的愿望背道而驰,从而失去更多的市场甚至是倒闭。从近年来的现实存在的问题来看,这样的事情也很多,想南京的“冠生园”的破产,以及家喻户晓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案件,都是企业由于质量管理成本的缩减,导致了整个企业的毁灭。

(2)体现在人工成本的缩减上。企业成本很大部分就是人工成本,人工成本的增加也就意味着企业利润的削减。部分企业为了减少成本的投入,有的采取降低工资标准,减少员工培训,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违法要求员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这些固然是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的措施,这样的做法与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相冲突的。企业最终除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支出必要的违法成本。

(3)体现在安全成本的缩减上。部分企业只看中眼前利益,短期行为严重,不愿在安全方面进行投资。如不配备安全设备设施、对员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各种设施的安全维护也不加以重视,违法缩减安全成本,使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增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将承受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从而使企业利润减少。

(4)体现在环境成本的缩减上。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想方设法降低环境成本。虽然政府以政策和法律形式强制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成本,但由于目前政策法律和体制上的不够完善,部分企业乘机钻政策和法律的漏洞,违法缩减环境成本获取超额利润,这样就会给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这种行为如果被发现就会受到罚款等眼里的处罚。不仅在经济与声誉受到损失。而且,企业要恢复好的形象也需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

三、企业成本与法律制度制衡的价值取向

(1)企业要赢得市场获得利润的保证,就需要有优质的产品,优质的产品需要企业付出更多的质量成本,只有增加质量成本才能提高产品的质量,因此企业要不断调整发展思路,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尽量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做好成本的控制。

(2)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就是看员工待遇。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有许多的企业对违法用工或者缩减用工成本的行为越来越多。主要表现是:第一:《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做出了新的规定,要求企业在试用期工人工资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对于企业来说了试用期工人的用工成本增加。第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一个月内完成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在用工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这也增加了支出成本。第三是解雇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若是在其他下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就要支付双倍补偿金。第四是社会保险责任导致了成本的增加: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完善各种职工待遇,确实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为企业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着想,尽管企业通过守法增加了少量的用工成本,但也稳定了员工队伍,调动了他们用心于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的积极性,这种隐形增加利润手段企业应该清楚。

(3)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实现企业发展的保证:企业管理者其实很清楚,安全设施投入越大、管理防范越完善,那么事故损失成本就越低对员工的人生安全也有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企业能够正常进行运营和生产,为企业持续实现利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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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企业在节能减排和绿色环保工作的开展中还面临着很多实际的困难,比如,过于强调环保,会不会造成产品价格的飚升?如何在强调节能减排的同时又不断降低成本?在一个以低价为竞争手段的市场中,“绿色”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卖点”?在本刊记者对徐正刚先生的采访中,或许有些问题可以找到答案,而有些问题依旧还是作为问题存在。

企业要有明确的减排目标

《新智囊》:如今,人类共同面临的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个就是全球变暖的问题。从市场经济到低碳时代,企业无疑看到了一个崭新的机遇,低碳减排必然成为一个潮流趋势发展开来。富士施乐是不是也在思考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降低全球变暖的程度,或是如何来减少这种温室气体的减排,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

徐正刚:富士施乐是一家非常注重环保的企业,我们在这方面没有大力宣传,因此很多人并不了解。事实上,早在上世纪的80年代我们就开始为环保而努力,当时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废弃物零填埋。目前,在日本我们已经实现了零填埋,而且,99.9%的产品或零部件都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再利用。

2009年2月,我们宣布了一个雄心勃勃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标,即承诺到2020年,将产品生命周期中的二氧化碳排放在2005年的水平上降低30%。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会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开发并提供对客户环境影响最小的产品,即到2020年我们产品的单位耗电量与2005年相比将减少80%。为什么这一目标非常重要呢?因为顾客使用产品时的能耗要占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环境影响的50%以上。另一方面,是建立低碳生产机制,包括公司整个供应链。我们的目标就是在生产过程当中,每一台设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75%。整个供应链包括从产品开发、生产、零部件的采购、物流、顾客对产品的使用,以及产品报废后顾客将产品退还给我们进行再利用和再资源化等等。

把节能减排做到“客户”端

《新智囊》:在我们看来,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的实现上,仅有富士施乐的努力是不够的,因为这其中很大工作集中在客户端,对此,富士施乐有什么具体的解决办法?

徐正刚:确实如此, 到2020年,富士施乐需要将顾客现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年降低700万吨,我们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呢?

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向顾客提供环保产品,首先要考虑一下产品在顾客的办公室当中使用,会对办公室环境或者整体环境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一旦我们可以想象或者理解了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的时候,就可以开发或者向顾客提供环保产品,这些产品便可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也可更少地使用能源,节约空间和其他资源。

富士施乐不仅仅是向客户提供设备,更是一家专业的文件管理公司,在向顾客提供卓越产品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客户在文件处理方面遇到的问题,从而帮助提高工作效率。在日常工作中,信息交流约占办公室工作约80%的时间,因此我们要为客户提供创新的技术和正确的工作方法,来帮助他们改变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沟通效率,从而也减少办公室环境下二氧化碳的排放。

以日本为例,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7年,用户现场使用富士施乐设备的数量增加了44%,然而采用了节能新技术,每一台设备的耗电量下降了45%,因此即使设备总数增加了,在客户现场所有这些设备的耗电总量也会比最初下降了21%。如果将这些耗电量的减少换算成二氧化碳排放减少的话,就会发现从1997年到2007年的十年间,二氧化碳排放量一共减少了47万吨。虽然是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但是我们希望能够借助富士施乐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帮助中国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新智囊》:在我们看来,要想实现绿色办公这个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把机器本身能耗降下来,还有通过更简单的办法就是降低打印量,那么富士施乐如何把“软”技术用于打印管理?

徐正刚:我们经常向客户推广一些环保解决方案,例如:利用数码多功能设备强大的文件管理功能,客户可以不必把文件打印出来,而是将文件扫描,存储为电子版,通过IT平台或是互联网进行文件的共享、分发等。我们建议多利用设备的双面打印或者多合一打印功能等等。

但事实上,打印和复印的数量都在呈上升趋势。因为富士施乐的客户生意越做越大,所以需要打印的文件数量也越来越多。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就是一个国家GDP增长的速度与文件打印的数量是呈正比的,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如果GDP增长很快的话,文件打印也会相应很多,中国的GDP一直在很快的增长,而在日本,GDP在过去的两年中是负增长的,所以文件打印量也在减少。

讲环保,还要降成本

《新智囊》:面临低碳经济的到来,企业的办公环境正经历着一场变革,新办公方式在维持现有效率或更高效率的同时,需具备低能耗、低污染的特点,低碳时代的彩色办公势在必行。富士施乐在技术上面如何帮助企业办公更加环保?

徐正刚:在过去的20至30年间,富士施乐一直致力于各项节能环保工作。包括开发降低环境影响或者二氧化碳排放的一些新技术,如IH定影技术和EA环保墨粉等。同时富士施乐还在生产过程当中实现节能环保,包括生产过程中实现零排放、以及构建对废旧产品及鼓粉组件进行再利用和再资源化的资源循环系统等。

富士施乐推出的环保概念的新一代LED技术的彩色数码多功能机,可以有效帮助用户建立绿色环保的办公环境并提高生产力。如低于28秒的快速启动速度,利用这一技术来减少能耗,一旦机器开启后可以立即使用,而且首页输出非常快。另外是超低的耗电量及非常高速的扫描速度。

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由于使用了新LED技术、IH定影技术以及EA环保型碳粉,能够大幅降低碳排放。此外,数码复合机将打印、扫描、复印、传真各项功能集于一身,既可提高整个设备的使用效率,减少单一功能设备的数量,由此达到节能的效果,还可以帮助客户节约更多的能源、纸张,如无纸化传真技术、多合一打印技术、双面打印等,还有一个技术可以帮助客户阻拦垃圾传真。这只是我们产品环保特征的一小部分。

在节能技术方面,富士施乐在市场上的复印机单位能耗已经降低了45%,我们的产品已经连续10年获得日本能源署颁发的节能大奖。社会各界一致认为富士施乐是一家非常注重环保的公司,我们的产品都是非常环保的。在中国,富士施乐的产品已经进入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相应的产品在能耗、噪音以及无有害物质等各方面,都符合中国政府的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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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选择在基层法院召开本次国际研讨会,正如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所指出的,就是让更多的基层法院具体地参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探索创新基层法院管理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司法效率,为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一、司法成本的合理分担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副局长唐虎梅指出,2009年国家司法保障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对法院的投入是史无前例的。她认为司法成本的研究有大成本和小成本之分,大司法成本是从国家对相关司法机关投入的角度来考虑的,小司法成本就是法院的司法成本。她建议,着重研究法院办案成本问题,以期得到各方面的支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左楠介绍了诉讼量大幅度增长而导致的司法资源不足的应对思路:一是增加司法经费投入;二是降低个案司法成本;三是优化分配技术,提高司法效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海昕认为,应以“能动司法”的理念解决法院的司法效益问题:一是以整体视角观察和寻找人民法院的比较优势;二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体系的创新与完善;三是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加强法院司法资源的管理与配置;四是处理好有所作为与争取司法资源投入的关系。

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认为,司法成本、效率与一个国家的司法规模成正比。法院不仅仅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解决纠纷、判例制度,以个案为指导,给社会提供规则。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法院的功能定位、制度管理、司法成本等方面还有待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中国司法成本有自己的特点,中国的司法成本包括政府投入、法院的创收、当事人的成本、诉累以及道德成本。他认为,要有小法院、大司法的理念。

在当前中国的发展水平和体制框架之下,司法成本投入的增加是必要的,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模式和理念也应得到进一步的提炼和应用。

二、审判管理改革与司法效率的提高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重要举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治国提出,“有效率的司法公正”是审判管理的内在价值目标。

他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审判队伍管理、修改相关诉讼规范、加强审判管理的信息化等为高效司法提供制度主体、法律和科技保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包蕾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分析样本,解读了审判管理维度下的制约司法效率的因素。她认为,通过构建诉调对接集约分流管理系统、形成以服务审判为导向的专门化管理系统、完善和发展审判流程集约分段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审判中简易程序的利用率等审判管理路径来提升司法效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余文唐认为,审判管理的目标不仅包括公正、效率和效果,还应包括管理成本及其优化。审判管理的重点是“理”而非“管”,要实行去行政化的管理理念,以简化流程、调动积极性为目的,要以人为本。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建平认为,审判事务管理权是一种司法权,也是一种宏观的管理权。审判管理是否能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应采取量化管理的目标,而目前采取的将分散的权力合并行使的审判管理模式有其现实价值。

应以各级法院的现实为依托,不断创新审判管理理念,稳步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模式、新措施,有助于量化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诉讼各环节提高司法效率的措施

司法效率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所有参与司法过程的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司法效率的提高需要法院内外各种力量、各个方面、各种措施等共同支持和密切配合。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玉堂介绍了昌邑区人民法院在多元调解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下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经验和实践探索:通过建立诉前指导制度、搞好调诉衔接、强化调解理念、发挥多元调解功能、强化互动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拓展工作渠道等积极探索、运行多元调解纠纷机制。在多元调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他认为,从实际效果看,国家公权力介入民商事纠纷的范围可以大大减少,而多元调解纠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可以替代公权力解决纠纷的。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院长周迅介绍了通过建立健全民事案件均衡办案、特定类型案件专业化审判、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完善法官调配等机制来对审判资源优化整合。他认为,应明确重点,改革法院内部资源配置体制;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能力素质;强化专业化审判、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创新审判管理机制,加强案件管理。

德国专家伯阳教授分析了德国法院案件、司法人员的数量以及维持司法系统的成本。他认为,2002年修订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上诉的机会、最终上诉法院的权限等,这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民事案件需要先调解,结果导致近年调解案件数量增加。为了增强公民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法官要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的情况,这导致2001至2004年地方法院的上诉率降低。这些做法简化和加快了司法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认为,传统的观点强调只有司法诉讼才能将社会纠纷解决得更为公正,但实践中昌邑法院的实例表明公权力的介入并非是解决大量民事纠纷的最好办法。经济发展与司法发展的平衡是一种理想状态,中国的实际要求从自身改革中寻找路径、潜力,要以实践中的改革推动立法。

德国法官伊芙琳·海宁认为,德国的调解机制是较新的制度,只是第三方而非法官参与,如果有法官参与即是和解,这与中国的调解相异。诉讼经验表明,一定数额的案件很难在一审就结案,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而此时恰恰可以说服双方进行和解,否则,当事人要考虑过长时间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和涉诉费用。

四、小额诉讼程序改革与司法效率的提高

王亚新肯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一是可以解决简易程序不简的问题,让程序更加分化,进而规范普通程序;二是在制度设计中要克服过于精致、细化的问题。他提出以下建议:其一,立法上要有繁简分流方案和小额程序设计;其二,速裁程序与当事人选择并存;其三,保留简易、普通程序区分;其四,设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法的程序。此外,法院还要积极引导对小额案件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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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知识产权保护法》是保护科技创新、科技进步与制度进步密切结合而防止和惩罚破坏和阻碍科技创新行为、降低市场经济交易费用、发展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的制度机制。但是,这一机制由于违法行为确认成本的存在而降低了它的运行效率。

经济社会运行的现实情况显示,就《知识产权保护法》而言,现阶段某些知识产品的产权受侵,主要地不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而法律效率降低,而是由于确认违法行为成本过高而使违法行为防止和惩罚力度不够。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确认,较之其他门类的违法确认成本而言,有着更加复杂的利益关联机制,更加困难的测量鉴定技术。

借助经济学既有理论和模型,我们把《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者看作是完全竞争市场企业:违法行为数量看作为企业产量、违法行为就业要素的折旧和利息(包括风险)看作为企业违法行为代价、违法行为收入为违法行为价格(企业产品产值)、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确定企业产量即《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数量.

由于违法确认成本较高,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者的风险性较小,表现为其违法行为成本较低.从而企业平均成本曲线、边际成本曲线、可变成本曲线下移,企业利润增加。于是,大量企业涌入这一行业,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激增。

《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确认成本较高,是驱动违法者进入这一行业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把《知识产权保护法》执法系统看作以国家法律资源为其收入、以违法案件作为商品、以办理《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案件为消费、以办案效益即防止和惩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违法行为为效用、以办案司法成本为商品价格这样的理性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模式选择机制,消费者不会消费价格极高而效用甚小的商品,也就是说,执法者不可能对执法成本极高而执法效用甚低的违法案件进行办理。

《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确认成本大,导致司法成本高,从而“消费者需求”减少,法律对这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就降低,这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法律效率相应的降低。

通过对经济学“消费者均衡理论”的完整照搬引用,显示出,《知识产权保护法》执法者行为模式的选择,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客观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的司法成本;二是国家配置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司法资源;三是在所有《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集合中选择出对之启动司法程序子集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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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对材料成本差异率方法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在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的“1404 材料成本差异”项下有如下叙述:“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期(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当期的实际差异率;期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期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指南中给出了下列计算公式:

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二、现行材料成本差异率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进行核算

材料计划成本法,就是材料的收发凭证按计划成本计价,材料总账及明细账均按计划成本登记,通过增设“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来核算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额,并在会计期末对计划成本进行调整,根据材料成本差异率将材料成本差异总额在发出材料和期末库存材料之间分摊,以确定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发出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额,进而确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举例讨论指南中规定的两种材料成本差异率法的优缺点

例1,A企业存货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法,甲类原材料的计划单价为20 000元/件,月初“原材料”――甲材料 明细账户的结存数量为500件,金额为10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金额300 000元,“材料采购”账户金额为零。本月发生下列业务:1.本月购买材料:①本月3号购买甲材料2 000件,21 500元/件,本次运费共30 000元;②10号购买甲材料500件,23 000元/件,本次运费共10 000元;③23号购买甲材料1 000件,19 500元/件,本次运费共18 000元;(本例不考虑税费问题,运费均为已抵扣增值税后的金额)。2.本月发出材料:④本月5号发出材料1 500件用于产品生产;⑤14号发出材料200件用于车间一般耗用;⑥24号发出材料1 200件用于产品生产;⑦要求:分别用本期、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月末材料成本差异率和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本例分析如下:

业务①实际成本43 030 000元,计划成本40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超支3 030 000元;业务②实际成本11 510 000元,计划成本10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超支1 510 000元;业务③实际成本19 518 000元,计划成本20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节约482 000元。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300 000+3 030 000+1 510 000

+-482 000)/(10 000 000+40 000 000+10 000 000+20 000 000)×100%=5.45%

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额=(1 500+200+1 200)

×20 000×5.45%=58 000 000×5.45%=3 161 000元

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58 000 000+3 161 000

=61 161 000元

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300 000/10 000 000×100%=3%

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额=(1 500+200+1200)×20 000

×3%=1 740 000元

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58 000 000+1 740 000=59 740 000元

由以上计算可知:用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出来的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比用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出来的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多了1 421 000元,二者计算结果差异较大;由于本月购买的原材料实际成本上涨较大,本月发出的材料应负担较多的材料超支差异额,因此选用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来核算本月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例2,将例1条件中月初“原材料”――甲材料明细账户的结存数量改为3 000件,金额为60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金额300 000元,本月购买材料改为:①本月3号购买甲材料500件,21 000元/件,本次运费共10 000元;②23号购买甲材料700件,19 500元/件,本次运费共12 000元;其他条件不变。要求:分别用本期、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月末材料成本差异率和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本例分析如下:

业务①实际成本10510000元,计划成本10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超支510 000元;业务②实际成本13 662 000元,计划成本14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节约338 000元。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300 000+510 000+-338 000)

/(60 000 000+10 000 000+14 000 000)×100%=0.56%

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额=(1 500+200+1 200)×20 000

×0.56%=324 800元

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58 000 000+324 800=58 324 800元

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300 000/60 000 000×100%=0.5%

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额=(1 500+200+1200)×20 000

×0.5%=290 000元

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58 000 000+290 000=58 290 000元

由以上计算可知:用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出来的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比用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出来的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多了34 800元,二者的计算结果差异不大。因此选用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或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来核算本月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皆可。

(三)两种计算方法的适用范围及各自的优缺点

由以上两例的结果可以探讨这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各自的优缺点。一是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法,一般适用于本月发出的材料大部分为本月购入、期初结存较少及相邻月份的成本差异率相差较大的情况。此方法下相邻月份的成本差异率相差较大时,能够部分抵销上月成本差异率对本月成本差异分摊数额的影响,计算结果比较准确些。平时一般不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待月末将本月所有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一次结转,简化了结转材料成本差异的手续,且按当月成本差异率计算分摊成本差异还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但采用此方法,月末需要采集“原材料”科目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期初余额及本期增加数额后,才可计算出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手续比较繁琐,而且采用这种方法后,平时发出的材料无法确定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额,也无法反映其实际成本。二是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法,一般仅适用于本月发出的材料大部分为月初结存且本月购入的材料较少及相邻月份成本差异率相对稳定的情况。此方法下,每发出一次材料,即可结转发出材料负担的成本差异,并反映出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在各月份成本差异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既可以简化计算当月成本差异率的手续,又可及时反映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但采用此方法,相邻月份的成本差异率相差较大时,按上月成本差异率计算本月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会影响到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真实性。

三、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一)两种计算方法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成本差异率计算方法的规定不够合理,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情况。在实际工作应用中,根据应用指南规定的方法计算的结果有可能不能真实反映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差异,可能还会出现较大的偏差。由以上讨论的应用指南中规定的两种方法存在的缺点可知:此两种方法有时不能准确反映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差异,在实际中企业每次购入的材料成本差异率很可能不相同,有时可能相差很大,如果用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法或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法来计算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计算出来的结果很可能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造成材料实际成本失真,企业不能正确核算产品的成本。因此,两种方法有时不便于企业进行成本管理、控制,采用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法只能在月末进行计算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额,不能及时反映该批次材料的实际成本,不便于成本管理和控制。

(二)提出的改进意见

对材料成本差异率的核算,应用指南应适当增加材料成本差异率的核算方法,可以允许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成本差异率的核算方法,不应强制规定企业必须采用何种核算方法,只要该企业所选择的核算方法能准确反映发出材料成本差异的实际情况、便于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即可。因此,可在应用指南中规定的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法和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法的基础上增加移动加权平均成本差异率法等核算方法。

移动加权平均材料成本差异率法,就是在每次进货材料入库后及时计算出现有库存材料的移动加权平均差异率,并根据最近一次材料入库后计算出来的成本差异率来计算在下次进货前各次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额。计算公式为:

某次材料入库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材料成本差异率=(本次入库前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次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次入库前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次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某次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本次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最近一次入库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材料成本差异率。

用此方法计算例1中本月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61 411 200元,比用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出来的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多了250 200元,比用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出来的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多了1 671 200元;由于本月购买的原材料实际成本上涨较大,本月发出的材料应负担较多的材料超支差异额,因此选用移动加权平均材料成本差异率来核算本月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用此方法计算例2中本月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8 430 400元,比用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出来的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多了105 600元,比用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出来的本月发出材料实际成本多了140 400元,三者的计算结果差异不大。因此选用移动加权平均材料成本差异率法、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或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来核算本月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皆可。

移动加权平均材料成本差异率法既可利用计划成本法的优点进行成本管理,又可随时反映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额,也不会造成计算出来的成本差异额与实际成本差异额有太大的偏差,且此种方法基本上适用于实际中的各种情况,特别适用于成本差异率变化较大,要求可随时反映材料成本差异情况的企业。虽然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每月收发材料品种多、批次多、数量大等情况,采用此方法核算业务存在计算工作量较大等问题,但现在企业已普遍使用计算机财务软件,使该方法能在企业中应用已成为可能。

总之,企业无论选用哪种方法计算分摊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额,在计划成本偏离实际成本较多时,都应及时对计划成本进行修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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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2月28日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我国国内的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市场法的应用还不广泛。收益法的预期收益额、折现率及收益年限较难预测。成本法比较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损耗,评估结果更趋于公平合理,是有利于资产保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成本法的应用主要是要确定重置成本和成新率两个指标,他们的准确程度将直接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准确性。本文重点论述成新率指标,全面概括了它的多种计算方法。

一、成新率的理解

成新率一直存在着两种定义。教科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中一般都把成新率定义为是指资产新旧程度的比率,将其应用到基本公式中,就有成新率=1-实体性损耗率;在《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将成新率定义为反映被评估对象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价值的比率,将其应用到公式中,就有成新率=1-综合损耗率。我们将前者谓之为“实体成新率”,而将后者谓之为“综合成新率”。

两种成新率的定义都是科学和合理的,从资产评估实践和成新率的估算理论看,两种成新率均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无法取舍,也无需取舍,关键问题在于正确理解和合理应用。

二、成新率的四种估算方法及其应用

1、经验观测分析法。由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资产实体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鉴定,综合分析资产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还需综合考虑资产的使用磨损、自然损耗、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等影响,来判断并确定被评估资产的成新率。

2、使用年限法。任何资产都有其寿命期间,采用使用年限法估算资产的成新率涉及三个基本参数,即资产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公式有:

成新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已使用年限)]×100%或成新率=[(资产总使用年限-资产已使用年限)/资产总使用年限]×100%

例:某资产总使用年限是8年,已使用5年,尚可使用3年,求该资产的成新率。

成新率=[31(3+5)]×100%=37.5%或[(8-5)/8]×100%=37.5%

有的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经过了大修理或更新改造,由于更新后的设备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先进,经济寿命延长,这时需要通过估算加权平均投资年限来代替资产已使用年限。公式为:

更新成本=原始投资额×价格变动系数;加权更新成本=更新成本×已使用年限;加权平均投资年限=∑(加权更新成本)÷∑(更新成本);成新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加权投资年限)]×100%

例:被评估资产购建于2000年,原始价值3万元,2005年和2008年进行两次更新改造,分别投入了3,000元和2,000元。2010年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假设从2000年至2010年该类资产的价格每年上升10%,该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经检测为6年,求该设备的成新率为。

更新成本=30000×2.6+3000×1.61+2000×1.21=85250元

加权更新成本=30000×2.6×10+3000×1.61×5+2000×1.21×2=808990元

加权平均投资年限=808990÷85250=9.5年

成新率=[6/(9.5+6)]×100%=38.71%

3、修复费用法。修复费用法是利用恢复资产功能所支出的费用来直接估算资产实体性贬值的一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要注意区分可补偿性损耗和不可补偿性损耗。

例:一台数控机床,重置成本为200万元,已使用2年,其经济寿命为20年,现该机床的数控系统损坏,估计修复费用为18万元,其他部分工作正常。不考虑其他因素,求该设备的成新率。

可修复性损耗引起的贬值:18万元

不可修复性损耗引起的贬值:(200-18)2/20=18.2万元

实体性贬值:18+18.2=36.2万元

成新率=1-36.2/200×100%=81.9%

4、打分法。房屋建筑成新率的计算,目前多采用打分法和年限法并按权重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按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方面完损程度,专家根据打分标准来进行评分。

打分法成新率=结构部分得分×G+装修部分得分×S+设备部分得分×B

例:某建筑物为框架结构,总使用年限是60年,已使用2年。经评估人员现场打分,结构部分得分为80分,装修部分得分为70分,设备部分得分为60分。修正系数为G=0.75,S=0.12,B=0.13,年限法成新率与打分法成新率按4:6比例确定,则该建筑物的成新率为:

年限法成新率=(60-2)/60×100%=96.67%

打分法成新率=(80×0.75+70×0.12+600.13)÷100×100%=76.2%

综合成新率=96.67%×0.4+76.2%×0.6=84.388%

三、成新率注意事项

1、已经停产多年的老旧资产,在确定成新率时必须充分考虑功能性贬值,对于大型、成套设备或生产线成新率的估算应在分结构鉴定其新旧程度的基础上,再根据各部分的权重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其总体新旧程度。

2、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时,要正确理解评估中的各种年限,要理解物理寿命、技术寿命、经济寿命;不可以使用会计折旧年限作为设备的使用寿命;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的计算口径要一致性;国家明文规定限期淘汰,如严重污染环境及高能耗等设备,其尚可使用年限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日期。

3、对国家已明令淘汰,报废的设备不得采用修复法评估;修复费用是否包括了设备的改造费用,防止重复计算修复费用和功能性贬值。

4、打分法的关键:一是打分标准是否科学合理;二是评估人员对打分标准掌握和运用的水平。

成新率是一个关键指标,其估算方法也很多,只要条件适合,资料齐全,获得方便,哪种方法都可以运用。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资产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保证评估的准确性,为各种经济行为提供一个客观、公正、合理的资产评估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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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营销产生于20世纪末期,是企业面对不断加剧的污染问题和消费者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营销观念的更新和发展,它强调了企业利益、消费者需求、社会利益特别是环境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绿色营销观念的提出,促进了全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也促使企业主动顺应外部环境发生的新变化。一些企业通过实施绿色营销战略,紧紧抓住了绿色浪潮带来的巨大商机,为自身发展开拓了广阔空间。然而,绿色营销的发展整体上依然存在障碍,分析和研究这一问题,有助于不断消除障碍,促进绿色营销持续健康发展。

一、研究现状的简单回顾

近年来,针对国内绿色营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王志宏等人(2011)从为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分析,认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绿色营销理念尚未确立、绿色营销内涵没有充分实现,企业外部环境存在着绿色产品市场混乱、绿色消费意识淡薄、政府政策约束不足等。 何志毅等人(2004)提出绿色营销的四力模型,从消费者、企业、政府、环保非政府组织四个方面比较了国内外绿色营销的状况,发现中国消费者的绿色意识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对绿色营销在理解的广度和深度存在很大差距,内部动力不足,政府虽然也在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绿色营销发展,但在政治经济体制上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而国内民间环保组织的影响力与国外相差甚远。 李文英等人(2004)则认为发展绿色营销不能片面依赖公众绿色意识和环境道德水平,需要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适当参与,解决好由于绿色产品包含绿色成本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损失问题。 此外,还有人从国际贸易、中小企业的角度,或针对特定行业进行了相关问题的研究。这些成果对绿色营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其特点是反映出的问题涉及面广,但对这些问题之间的联系缺乏深入分析,因此提出的对策也缺乏系统性。也有个别研究将绿色营销与绿色产品未进行严格区别,以绿色产品替代绿色营销,导致结论的科学性削弱。

二、绿色营销的成本分析

绿色营销的成本要高于传统营销方式,这是目前人们对绿色营销特点的一个共识。有人认为,绿色营销在产品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等方面存在着较高要求,因而其成本要高于一般产品。 也有人认为,除了上述原因,绿色营销在原材料和设备的使用上增加了环保要求,实施环保法增加了费用,甚至企业的组织结构及管理方式也需要按照绿色营销的要求发生变化。 这些因素均引起了绿色营销成本的升高。

绿色产品是绿色营销策略中的一部分,从事绿色营销必然要求企业提供绿色产品,但仅仅提供绿色产品并不等同于从事绿色营销。营销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职能,先于生产而后于销售,意味着企业的生产活动还未开始,营销活动就已经进行,而一项销售活动的完成并不等于其营销过程已经结束。因此,绿色营销需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始终贯穿绿色要求。英国威尔斯大学肯?毕提教授(1993)认为,企业开展绿色营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产品对人与动物健康无害。(2)产品的生产、使用、报废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小。(3)产品的上述三个过程不会引起资源、能源的过度使用。(4)产品不应过度包装,产品生命周期不能太短,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5)产品研发应避免对动物施加不必要的实验或残害。(6)生产原料避免使用稀有并需要保护的资源。 随着对企业利润源认识的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十分重视物流环节,这也成为绿色营销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由此可见,绿色营销的要求体现在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只有在所有环节都贯彻这些要求,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绿色营销。

绿色营销的要求贯穿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第一需要引导消费需求,倡导绿色消费,因为消费者的个体需求与社会利益特别是环境效益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点,这需要企业在绿色营销中付出较多成本,承担较高风险;第二需要设计绿色产品,产品研发和设计以对消费需求的认知为基础,绿色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标准一般在产品设计阶段确定,这个标准会明显高于普通产品;第三需要采用绿色工艺,生产工艺是产品形成的方法和路径,工艺路线的痕迹一般不会在最终产品上明显表现,需要满足产品研发设计中提出的要求,绿色产品的高质量和环保标准对生产工艺的要求更高,生产成本必然增加,另一方面,绿色营销要求企业在生产工艺的确定上不断关注绿色加工技术的发展,尽可能采用环保效果先进的加工方法,而传统技术虽然成熟稳定,也可能因环境污染而被淘汰,而新工艺的选择会影响到生产组织、管理方式和劳动效率,进而又进一步影响生产成本;第四需要关注仓储物流、产品销售、售后服务乃至产品寿命周期结束之后的回收利用过程。这些过程不形成产品实体,传统营销的企业在这些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经济有效的方式,但由于与绿色营销的要求有或多或少的差距,必须予以改进。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绿色要求导致设备更新成本、生产管理成本、学习成本等必然上升,因此,绿色营销的成本显然要高于传统营销。

三、绿色营销的效用属性分析

有人将绿色产品分为“私益型”和“公益型”两类,其中“私益型”绿色产品是只提供直接利于消费者本人绿色效用、受益对象具有明显排他性的绿色产品,“公益型”绿色产品是指绿色效用主要体现为对公共环境的保护,受益对象不具有排他性的绿色产品。 本文认为,简单划分“私益型”和“公益型”两类绿色产品是不合适的,因为绿色营销追求企业、消费者和环境利益的统一,应该同时考虑社会从中获得的公益效用和消费者获得的私益效用两个方面,只不过生产经营的不同环节中公益效用和私益效用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为了明确说明这一问题,这里分具体环节阐述其效用属性。

在需求的发掘分析阶段,既要考虑公益效用又要考虑私益效用。开展绿色营销,需要关注和培育消费者的绿色需求,这可能在有些方面迎合了消费需求,而对消费需求中的“非生态化”部分则予以否定,因此,这一阶段需要考虑的营销效用属性是双重的。

在产品研发设计阶段,企业主要关注的是消费者的私益效用。因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首先要考虑个人效用,如果产品的公益效用过重而私益效用不足,将不被消费者接受。但由于需求的分析研究中加入了公益效用方面的因素,需要在产品研发设计中予以体现。

在产品生产阶段以重视公益效用为主。企业选择不同工艺技术,对环境的影响结果是不同的,选择绿色技术,实行清洁生产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会降到低水平,否则将会产生大量废气、固体污染物,制造严重噪音等。因此严格来说,这一阶段公益效用的主要受益者是社区公众。当然,绿色技术也可能使产品质量更高,能耗更低,从而使消费者受益,但这绝不是主要的,因为生产技术如果不能满足产品设计的质量标准,就是技术选择不当。

仓储物流贯穿于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等许多方面,既产生公益效用又产生私益效用。绿色营销要求物流过程中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实现对物流环境的净化,使物流资源得到最充分利用,包括集约资源、绿色运输、绿色仓储、绿色包装。这一方面能够节约物流成本,使消费者受益,另一方面减少了环境污染。

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环节是公益效用和私益效用的对立统一体。在此阶段,产品实体已经确定,功能无法变更,但价格、分销、促销环节的绿色效用则涉及社会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利益。首先,绿色价格需要消费者付出更多的货币成本,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其次,绿色分销和绿色促销要求减少渠道层次,降低促销经费,有利于降低分销和促销成本,也要求渠道成员绿色意识强、绿色声誉好,企业促销活动要培育绿色消费,传播绿色信息,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绿色意识的形成。按照产品整体观念,售后服务是产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过程虽然与产品实体没有直接关联,但也存在绿色要求,主要表现为不仅充分考虑消费者在产品使用中的服务需求,更重要的是将产品生命周期终结后的回收利用纳入售后服务范畴,传统营销方式不考虑这一因素,即使存在残值,对消费者来说也无足轻重,但是对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售后服务中的公益效用是绿色营销的重要效用属性。

因此,绿色营销既产生私益效用,又产生公益效用,其受益对象包括了社会公众和消费者个体两个方面,消费者从中得到的仅仅是私益效用。此外,还有少数绿色产品,如无氟冰箱、无铅汽油、无磷洗涤剂、可降解饭盒等,其绿色效用几乎全部属于公益属性,私益效用微乎其微。

四、绿色营销的价格问题及其影响

绿色营销具有较高的成本,它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导致绿色产品价格升高,除非企业愿意牺牲利润。德国一项研究结果发现,绿色食品的价格比一般食品约高50-200%。 在国内,有机蔬菜的价格比普通蔬菜的平均水平贵4至5倍。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理性消费者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即边际消费成本等于边际消费收益。绿色营销的高价格最终取决于其效用的双重性,一方面消费者能从中受益,愿意以较高的价格获得绿色产品,享受绿色营销带来的私益效用,另一方面,为了获得私益效用,消费者不得不同时付出额外的货币代价,以承担绿色营销中公益效用的成本,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绿色营销的广泛普及必然会遇到较大的障碍。

首先,绿色消费观念难以形成。如果将绿色营销和传统营销相比较就会发现,传统营销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虽然缺乏绿色效用,但由于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明显的危害,相对而言消费者无需付出额外代价,就能够实现边际消费成本与边际消费收益平衡。如果更进一步分析,在传统营销中,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许多环节上存在着不同程度上影响生态环境的问题,但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面前,这一影响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不会受到处罚,也就是说,未超过限度的影响制造了环境成本,但企业没有承担。实际上,即使是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目前接受的处罚力度也是很低的,不足以抵消其危害成本,相当一部分危害成本由社会公众承担,企业转嫁给消费者的成本会明显小于实际生产成本,在同等条件下,消费者会更多地选择传统营销产品,而选择绿色营销产品成为非理,绿色消费成为奢侈消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设定了较大的利润空间,这进一步推高了产品价格。

其次,企业绿色营销的积极性不高。一是绿色需求不足。当绿色消费成为奢侈消费时,真正具有消费能力者仅限于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大多数消费者因不愿意付出额外代价而排斥绿色需求,企业即使花费很大精力去培育绿色市场,但取得的效果并不会理想。二是以绿色产品替代绿色营销。为了拓展绿色消费市场,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尽可能降低公益效用成本,使生产成本接近私益效用成本,其结果是只提供绿色产品,而忽视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上的社会公众利益,全面实施绿色营销的动力严重不足。三是缺乏绿色营销的战略规划。绿色营销关乎企业长远发展,往往需要较大的投入,在绿色需求不足的条件下,不可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绿色成为企业树形象、搞促销的策略和工具,未能成为一种战略选择。四是绿色营销的外部压力不足。在国外,非政府组织巨大的影响促使企业从事绿色营销,而国内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薄弱,企业缺乏外部压力,绿色营销无关经营道德,履行环保责任成为企业可做可不做的公益行为。

五、结束语

纵观营销观念的发展,每一个阶段都经历了从理念到行动的转变过程,这个转变源于企业面对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最终别无选择,不接受和贯彻新的营销观念会导致企业的灭亡。目前,我国绿色营销的发展存在着许多的障碍,这只是问题的表象,核心是绿色营销具有较大的公益效用,但提供公益效用的成本却由消费者个人承担,导致绿色消费观念难以形成,企业绿色营销动力不足。消除这些障碍,需要建立一种评价机制,将绿色营销的关注点从产品延伸到整个营销过程,以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成本,使绿色营销的公益效用得以承认,非绿色营销的环境成本得以全面反映,这样才能将绿色营销从理念推向行动。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全社会对生态环境问题的不断重视,越来越多的政策法律使企业从前不必承担的环境代价由隐性成本显性化了,正在被内化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绿色营销必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

参考文献:

[1]王志宏等.我国企业绿色营销的困境及对策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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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009

[中图分类号]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02

1 目前律师事务所在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及形成内因

1.1 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现状

目前,律师事务所中各类成本之间出现严重混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用途成本费用的混淆,无法区分用于承办业务和用于经营管理的成本费用;二是不同具体业务之间的成本费用混淆,法律服务业务种类较多,由于律师事务所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尚未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成本核算办法,使管理者无法进行科学的成本管理,严重影响律师事务所经营的持续发展。

1.2 因缺乏成本管理所导致的弊端

1.2.1 缺乏对外报价的依据

目前,律师事务所大多仅依据涉案标的金额作为收费标准,忽略时间成本及其他隐性成本,从而无法准确计算实际成本,缺乏对外报价的依据,甚至造成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形,然后不得不寻找更多的案件、项目来获取收入,甚至通过压低价格维系客户,不但影响自身的服务质量,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收费标准,同时会拉低律师整体形象,进入恶性循环。

1.2.2 影响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进程

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虽然在部门设置、业务种类上较为类似,但由于律师专业、客户来源甚至地域上的差异较大,律师事务所实现利润的组合都不尽相同。由于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成本核算方法,管理者难以从利润总额中区分盈利业务和亏损业务,无法扬长避短,创建属于自身的专业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影响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进程。

1.3 造成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现状的内因

1.3.1 律师事务所结构松散,无法进行统一管理

因行业的特点所致,目前大多数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合伙关系更像是一种律师个体之间的简单联合,其主要目的在于共同分摊办公成本以及利用律师事务所规模进行个人营销。因此,律师事务所管理普遍松散、混乱,对于成本的核算也止于支出费用的累计叠加,再平分或按比例分摊到各合伙人。而合伙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增加收入中去,积极寻找案源、项目,不断扩大客户范围,开拓新型法律服务业务等,忽视对于支出成本的分析与控制。

1.3.2 管理者对成本管理缺乏认识

律师事务所鲜少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其管理者多为律师,对于财务管理缺乏专业知识,因此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方面长期存在重收入、轻成本的误区。

1.3.3 实行成本管理的费用较大

成本管理是对成本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与控制,并且是一种长期的管理行为,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因此增加的成本投入也是律师事务所目前长期停留在传统成本管理的原因之一。

2 作业成本法用于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的可行性

作业成本法引入我国时间较短,在此之前,作业成本法较多的被应用于制造业、大宗运输业、物流业、电子设备业、酒店服务行业等,较少应用于现代服务行业,在律师事务所中更为鲜见。

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客户、案件以及项目的数量多;针对不同客户需求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重复性小、差异大;行业内部市场竞争激烈;人员成本所占比例大,并且同一律师在同一时期需要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务,有必要根据案件、项目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精确分配。比照宁亚平教授的上述结论,律师事务所完全符合运用作业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的客观条件。

3 作业成本法的原理及适用

3.1 作业成本法的基本概念

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 Costing,ABC),即基于作业的成本计算法,包括资源、作业、成本动因等内容。资源,即支持作业的成本、费用来源,是一定期间为了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项目或者是作业执行过程中需要花费的代价。作业,是企业为某一目的而进行的耗费资源的活动,企业经营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可以视为一项作业。成本动因,是对导致成本发生及增加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某一类重要的事项进行的度量,是对作业量化的一种表现。

作业成本法的本质在于确定“作业”为分配间接费用的合理基础,使管理者将核算重点放在发生成本的原因上而不仅仅关注成本结果本身。作业成本法通过对作业成本的核算及有效控制,来克服传统的以交易或数量为基础的成本系统中间接费用责任不清的缺陷,使以前不可控的间接费用变为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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