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11-21 19: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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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申请书

篇1

开户申请书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3部分组成,多用表格式。

1.标题。

标题即“开户申请书”。

2.正文。

开户申请书的正文包括开户单位情况、已开账户名称和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3个方面。

(1)开户单位情况。开户单位情况应如实全面地陈述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金来源、所属所有制性质、工商登记字号及单位地址等有关情况。

(2)已开账户名称是指申请以前企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应注明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申请单位向金融机构提出的保证。

(4)结尾。

开户申请书的结尾应注明申请日期,且加盖开户申请单位公章及财会人员印章。

银行开户申请书范本

申请开户单位名称

申请开立账户名称(全称)

单位性质及级别

工商管理局批准文号

地址

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

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正式公章及负责人章)

年 月日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银行调查意见:

科目归属

账号

支票或存折户

是否计息

审批意见:

(账户基本情况如下)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生产、经营范围

商品、原料来源

主要产品

销售方式和范围

利润和亏损

专项基金

财务管理

现金库存限额

发薪日期

职工人数

附属单位

外地采购

外地单位往来

附:

银行开户申请书是单位向银行申请开具账号的书面请求。

银行的账户分为基本账户、辅助账户、专用账户三种。基本账户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和独立核算会计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重要账户。辅助账户是为了方便非独立核算附属单位款项收付所开设的账户。专用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设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账户。

注意事项

(1)提交有关开户的证明。申请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凡属机关、学校、部队、人民团体等事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凡属企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凡属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银行提交由市街道居委会或农村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上述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查通过后,由银行发给开户申请书。

(2) 填写印鉴卡片。印鉴卡是盖有开户单位公章和财务主管、会计经办人员印章的卡片,它具有法律效力。申请开户单位在印鉴卡上预留印鉴,日后,银行凭此审查鉴别开户单位每一付款凭证的真伪。印鉴不符,银行不办理付款,以保护开户单位的存款安全。开户单位要求更换印鉴时。应重填印鉴卡片,并由开户银行注销原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另行启用新印鉴,在用新印鉴之前,用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3)银行编发账号,开户单位的账号即为账户代号,它是由银行根据单位的行政隶属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性质而指定其使用的相应的科目,加上开户单位的顺序号所组成。

篇2

流程:

篇3

贷款单位:___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提高经济效益,除自愿执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外,经双方商定,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根据批准的借款申请书,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借款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天内,向贷款方报送年度分季用款计划(第二年应在年度开始前),贷款方据以及时供应资金。

二、贷款用途、开竣工日期,按批准的借款申请书执行。

三、此项贷款,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全部偿还本息,具体分年还款计划按批准的借款申请书执行。不能按分年计划归还的,作为逾期还款处理。

四、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_____‰计算;逾期归还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

五、借款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果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致使项目在批准的期限内不能竣工投产,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_________%罚息。

六、借款方的担保单位是_________.担保单位保证借款方按期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由其担保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3个月内代为偿还。

七、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担保单位三方各1份。副本_________份,由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篇4

今天是实习的第一天,我们在系统里填写了自己的信息后老师先给我们分配了总行、分行、支行的角色,我被分配了总行柜员的角色。因为每级银行只有一个综合角色,所以老师给我们演示了综合角色的工作内容。了解了综合角色的工作后我开始了自己的实习内容。

网点开机后,我登录系统,领取尾箱、空白凭证等必需品,然后注册了一个个人各户帐号。今天老师主要是让我们做活期存款开户,熟悉一下操作。

按照系统中的提示很快就做完了活期存款的开户和受理工作,感觉很简单。时间过的很快,今天的实习很快就结束了。

时间:20xx.1.16

地点:经济技术管理学院602

今天来实习的时候感觉昨天做的过程全都忘记了,所以今天认真、反复的按照提示进行了几项业务的操作。

今天反复做了活期储蓄开户,大致程序是:填写“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申请书”添加成功后,填写“存款凭条”,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进入柜员签到窗口,输入密码,点击“签到”,柜员开始受理业务。先点击“叫号器”,看到自己申请的业务,点受理→点“验钞机”对客户提交的现钞进行验证→审核客户提交的凭证→输入数据,即存款金额→填写空白凭证→打印凭证→盖章→结束业务。

今天还做了一些其他的业务,如:个人活期储蓄有折存款、无折存款,其基本过程为:填写存款凭条→进入柜员签到窗口→点击业务操作→叫号器,选中受理业务→点钞机验证现钞→审核客户提交的凭证→输入数据→打印凭证→盖章→结束业务。

今天还做了活期取款、转账等业务,其基本过程都差不多。今天的实习也就这样草草结束了。

时间:20xx.1.17

地点:经济技术管理学院602

今天的实习比前两次要熟悉许多,根据系统中的在线帮助,可以自学业务流程然后进行操作,大致程序都相同,存款时先填写存款凭条,写好存入金额,然后受理,验钞,审核凭证,输入数据,再打印凭证,盖章之后就结束业务。当进行一项业务时,如果不结束当前业务,则无法进行下一项业务。取款时也是先填写凭条,受理后审核凭证,输入数据,然后打印凭证,盖章,再从尾箱中取出现钞,并验钞,然后就结束业务。无论活期定期,都是这样,只有少数细节不同,但根据在线帮助,我们还是做了许多简单的业务。

今天后来做了挂失和解挂业务,其中挂失又分口头挂失,正式挂失,密码挂失等操作,操作都很简单。在审核的时候都是直接点击“审核通过”,我想在真正的银行中是不能这样的,所以后来我还是认真审核每一笔业务。

今天做的业务比较多,实习得分也提高了不少。

时间:20xx.1.18

地点:经济技术管理学院602

今天的实习我主要做的是银行卡业务,银行卡业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先介绍下借记卡的开卡申请,填写开立“借记卡开户申请书”→进入柜员签到→进入柜员处理银行业务主界面→受理客户业务→查收现钞→审核客户提交的凭证→输入数据→取出相关业务凭证→打印凭证→盖章→结束业务。借记卡和贷记卡都有存款,取款,挂失,解挂和销户等操作,流程与存折相同,这里就不再赘述。相关的业务有:0266 借记卡开卡申请, 0267 借贷记卡存现, 0269 借贷记卡取现,0270 借贷记卡正式挂失申请,0271 借贷记卡口头挂失申请,0272 借贷记卡正式解挂申请,0273 借贷记卡口头解挂申请,0286 贷记卡开卡申请 等业务,我深深感觉到到流程很多都是相似的,但同时也发现在银行工作的枯燥,基本都是机械化操作,但责任重大,得时时谨慎。

时间:20xx.1.19

地点:经济技术管理学院602

在前几次的实习课中,存取款,挂失解挂,换折销户,我们都已经基本掌握。这次我们主要学习的是外汇业务和个人业务。外汇业务包括结汇,售汇和套汇,其操作流程基本相同,这里只介绍下①结汇流程,先提交结汇业务申请→进入柜员窗口签到→进入柜员处理银行业务主界面→受理业务→查收现钞→审核客户提交的凭证→输入数据并保存→填写空白凭证→打印凭证→盖章→结束业务。业务中主要是国债的买入和卖出,由于是实习课,国债这项业务无法操作,但还是简单了解下,②购买凭证式国债的流程如下:综合角色设置银行国债→进入客户窗口,购买凭证式国债→进入柜员窗口签到→受理→查收客户提交的现钞→审核凭证→输入数据→填写空白凭证→打印凭证→盖章,然后结束。③兑付国债的流程与取款相似,就不多做介绍。0177 结汇0178 售汇 0179 套汇,除了这些以外,还做了一些其他的业务,熟悉以前所做过的业务。

时间:20xx.1.21

地点:经济技术管理学院602

个人业务中除了贷款以外的业务基本都操作过了 ,所以这次我们学习掌握个人贷款的程序,贷款包括住房贷款和综合消费贷款及还款业务。贷款的流程基本相同,这里

介绍①住房贷款流程,申请住房贷款→进入综合角色操作页面→添加个人住房贷款贷前问题→添加成功后,添加贷前问卷→住房贷款调查→客户填写调查评价→银行信贷部门调查评价,调查成功,审查成功,审批成功,再定制合同→客户签订住房贷款合同→进入柜员窗口→柜员受理业务→审核客户提交的凭证→输入数据→盖章→结束业务。②还款时,银行进行贷后回访→添加回访问题→客户回答回访问题→保存成功后选择进行还款(还可以选择提前还款申请书、延期还款申请书)→客户还款→进入柜员签到窗口,受理还贷业务→审核客户提交的凭证→输入数据→打印,盖章,然后结束业务。0085 个人综合贷款发放贷款0087 个人综合贷款现金还款 0094 个人住房发放贷款 0096 个人住房贷款现金还款,通过这次学习,我们掌握了申请贷款和还款的流程。

时间:20xx.1.22

地点:经济技术管理学院602

熟悉了个人业务后,今天我开始做对公业务。首先是注册一个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相同,存款,取款,贷款的流程也相似。但不同的是企业注册的资金需要比较多,这样进行商业往来时不至于资金不足,还有一些业务操作,比如预留金额的操作,系统会提示至少留二十万元整,转账时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整。注册成功后就可以进行各项功能操作。根据在线帮助又做了一些银行本票和汇票的签发和兑付业务,0102 单位基本账户开户 0103 单位基本账户现金存款 0104 单位基本账户取款 0230 单位基本账户转帐存款 0152 银行本票签发业务 0155 银行汇票签发业务 0153 银行本票兑付业务 0156 银行汇票兑付业务。通过这次实习,基本掌握单位基本账户开户及存取款操作还有本票,汇票的操作。

篇5

公司参保申请书范文1亲爱的公司领导: 我于 年 月到贵公司工作,我非常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职工作,我决心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 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 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申请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并履行缴费义务。

现申请自愿加入贵公司统一办理的社会养老

保险计划,遵守《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公司参保申请书范文2__市__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__单位成立于__年__月,属__性质的单位,经营__。有在职员工__人,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申请参加养老保险,请给予立户。

__单位(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

公司参保申请书范文3__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科:

我单位于__年__月成立,现在职工多少人,职工工作地点在__,鉴于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原则,同时方便职工就医,我单位特提出在你处参加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工伤、生育险。

妥否,请批复。

__单位(章)

__年__月__日

公司参保申请书范文4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____单位根据____申请办理“4050”人员____事项,请予以办理,为感。

这个审请书也就是个形式,你随便怎么写都行,我从来没听说过因为审请书不行给打回来的。讲政策行,但是我真是怕写这些,嘿嘿。、《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有哪些?不包括哪些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2)已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2002年10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公司参保申请书范文5__社保局:

我单位是_年_月_日经__批准成立的___(性质)单位。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现向贵局申请开立社保账户。我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贵局予以批准!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篇6

xx单位成立于xx年xx月,属xx性质的单位,经营xx。有在职员工xx人,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申请参加养老保险,请给予立户。

xx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企业参保申请书二:

xx社保局:

我单位是x年x月x日经xx批准成立的xxx(性质)单位。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现向贵局申请开立社保账户。我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贵局予以批准!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20xx年x月x日

附: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参保申请书三:

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科:

我单位于xx年xx月成立,现在职工多少人,职工工作地点在xx,鉴于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原则,同时方便职工就医,我单位特提出在你处参加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工伤、生育险。

篇7

2、携带香港一卡通卡片、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到招商银行内地见证网点申请注销;

篇8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9663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在对应栏内打钩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股东共同委托人的证明3.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4.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5.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6.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7.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8.企业印章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

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

(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七条粮食调控贷款专门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借款人直接从收购市场进行保护性粮食收购的收购资金需要;

(二)政府为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三)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四)政府为完成退耕还林补助粮、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收购资金需要。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和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或相应的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

(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或文件规定和借款人调控粮食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一)粮食尚未销售但仍在政府调控规定的期限内;

(二)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

(三)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贷款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效落实。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以及贷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库存粮食已超期、陈化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二条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粮食调控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政府调控粮食购进计划和贷款利息、相关费用、销售差价补贴资金来源书面承诺或政府对贷款风险弥补保证的文件

(二)借款人拟订的粮食购进资金需求计划,包括粮食购进数量、价格、粮源安排和购粮进度安排等;

(三)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用途的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拟购进粮食品质、数量、价格等是否与政府实施粮食调控相关政策相符,粮源是否可靠;

(二)各项补贴的政策是否明确,补贴的期限,以及补贴资金来源或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度是否合理;

(四)政府对已承诺的借款人以前购进的调控粮食的各项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或是否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重点审查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以及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调控贷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对借款人执行中央或省级政府确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可由县级支行或省级分行规定的营业机构审批;对借款人执行省级以下政府制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原则上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级行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和安全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查人或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虽未到期,但形成的粮食已销售,开户行应及时从销售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款中收回相应的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政府调控粮食的购进、储存、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督,并专设台账反映和登记。借款人应对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及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粮食购进的信贷监督。粮食调控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开户行应根据粮食购进进度分批次发放贷款,并定期核实粮食购进数量及货款支付金额。以收购方式购进粮食的,收购开始前可发放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以调入方式购进粮食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购进活动结束后,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节余贷款,并对所放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三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查库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原则上借款人应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专仓保管。

第二十四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出库报告制,借款人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依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依据政府调控粮食销售政策评价借款人销售的合规性,销售价款与价差补贴之和不应低于粮食占用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销售,应予制止。粮食销售出库时,开户行应依据有关政策监督出库,并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五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销售货款及补贴资金应按时、全额回笼开户行。资金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中足额收回销售粮食所占贷款,从利息补贴中足额收回应收利息。

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

(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七条粮食调控贷款专门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借款人直接从收购市场进行保护性粮食收购的收购资金需要;

(二)政府为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三)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四)政府为完成退耕还林补助粮、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收购资金需要。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和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或相应的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

(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或文件规定和借款人调控粮食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一)粮食尚未销售但仍在政府调控规定的期限内;

(二)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

(三)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贷款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效落实。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以及贷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库存粮食已超期、陈化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二条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粮食调控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政府调控粮食购进计划和贷款利息、相关费用、销售差价补贴资金来源书面承诺或政府对贷款风险弥补保证的文件

(二)借款人拟订的粮食购进资金需求计划,包括粮食购进数量、价格、粮源安排和购粮进度安排等;

(三)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用途的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拟购进粮食品质、数量、价格等是否与政府实施粮食调控相关政策相符,粮源是否可靠;

(二)各项补贴的政策是否明确,补贴的期限,以及补贴资金来源或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度是否合理;

(四)政府对已承诺的借款人以前购进的调控粮食的各项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或是否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重点审查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以及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调控贷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对借款人执行中央或省级政府确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可由县级支行或省级分行规定的营业机构审批;对借款人执行省级以下政府制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原则上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级行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和安全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查人或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虽未到期,但形成的粮食已销售,开户行应及时从销售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款中收回相应的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政府调控粮食的购进、储存、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督,并专设台账反映和登记。借款人应对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及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粮食购进的信贷监督。粮食调控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开户行应根据粮食购进进度分批次发放贷款,并定期核实粮食购进数量及货款支付金额。以收购方式购进粮食的,收购开始前可发放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以调入方式购进粮食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购进活动结束后,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节余贷款,并对所放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三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查库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原则上借款人应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专仓保管。

第二十四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出库报告制,借款人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依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依据政府调控粮食销售政策评价借款人销售的合规性,销售价款与价差补贴之和不应低于粮食占用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销售,应予制止。粮食销售出库时,开户行应依据有关政策监督出库,并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五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销售货款及补贴资金应按时、全额回笼开户行。资金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中足额收回销售粮食所占贷款,从利息补贴中足额收回应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各级行应对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未按时到位的补贴资金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拨补到位。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八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政府油脂调控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以储备粮油为调控手段所对应的贷款,执行农发行关于储备粮油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发行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对政府调控粮油贷款的管理。

篇11

    机构注销后申请结算的,如果有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商标局经清算完结后予以退回。

篇12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条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要求,通过中央储备粮增储、减储、轮换、集并等业务经营,逐步将中央储备粮贷款集中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创造条件实现中储粮总公司统借统还。

第四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

(二)一致性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与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三)封闭管理原则。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当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简称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二)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企业(简称代储企业,下同)。

第六条贷款用途。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各项计划的资金需要。

“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粮所需资金,发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出口中央储备粮费用所需资金,发放中央储备粮费用贷款(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除应当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

(二)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中储粮总公司分公司、联络处(统称中储粮分公司,下同)与农发行省级分行联合下达到企业的计划文件,中谷中央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储粮总公司文件下达到所属承储企业的计划文件;

(三)代储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承储资格和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签订的代储合同;

(四)直属企业租仓储存中央储备粮,出租仓企业应当具备《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的储存条件,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租仓储粮合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中央储备粮贷款按一年期限确定。

第九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当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开户行应当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展期手续。中央储备粮贷款可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对经有权部门确认的陈化中央储备粮占用贷款、已经超过正常结算期限的销售货款占用贷款、超过规定的轮换空库期尚未轮入的中央储备粮价差占用贷款等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以及借款人未申请展期的中央储备粮贷款,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条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遇利率调整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逾期的中央储备粮贷款,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借款人收购或调入(含移入)粮食用于完成中央储备粮计划的,开户行应当在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包括价款和合理费用)标准内,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对只规定收购或调入价格幅度,未明确具体价格标准的,开户行应当在规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从严掌握贷款发放额度。

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确定贷款发放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中央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有关中央储备粮计划,向开户行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借款人将《借款申请书》,连同中央储备粮计划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交开户行。

第十四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范围和贷款条件,是否符合贷款用途规定。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当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开展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当首先审核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或说明,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

(一)借款人购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与计划文件是否相符;

(二)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三)借款人申请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的,应当预测轮换价差亏损情况和调查弥补资金来源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五)借款人已承借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合理使用;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当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资料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一)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贷款审查人应当重点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对调查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查人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批人审批。

(二)贷款审批。中央储备粮贷款由开户行行长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与使用。对批准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当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中央储备粮贷款可一次性审批,一次或分批次发放。对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贷款收回。粮食销售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将销售货款足额归行,并归还中央储备粮贷款。

第五章贷款监督

第十八条资金支取监督。借款人应当按照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应当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粮食购进监督。开户行应当认真核查借款人收购及调入中央储备粮的凭证,掌握实际购进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按中央储备粮入库进度监督货款支付。做好收购所需现金的供应和管理,除借款人收购农户粮食外,一般不得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并应当加强货款结算的柜台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的调整。在中央储备粮全部入库之后,开户行应当依据财政部核定的入库成本对中央储备粮贷款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发放的贷款小于核定入库成本的,开户行按核定入库成本补放贷款。实际发放的贷款超过核定入库成本的,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超额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粮食库存监督。开户行应当严格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监管,逐仓填写仓单,对库存粮食实行仓单管理,定期检查核实借款人中央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品种及变化情况。在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期间,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直属企业开户行委托出租仓企业开户行监管租仓储粮库存的,应当建立分工协作的双重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粮食销售监督。

(一)坚持出库报告制度。中央储备粮出库销售,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开户行,并按规定提供出库计划等有关文件资料。粮食销售后,开户行要及时登记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二)落实价差亏损补贴。对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出库计划形成的价差亏损,明确由中央财政补贴的,由中央财政补贴弥补;未明确由中央财政补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占用的贷款。

(三)加强货款结算监督。中央储备粮货款结算原则上实行“钱货两清”。开户行应当加强结算资金占用贷款的管理,督促借款人及时将销售货款归行。

第二十三条坚持台账登记制度。管户信贷员应当对借款人中央储备粮的购进、储存、轮换、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信贷监管,及时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做好台账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行派驻管户信贷员制度。开户行应当根据总行规定,对借款人派驻管户信贷员。管户信贷员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和粮食库存情况进行信贷监管。业务量大且条件具备的开户行,原则上应当派驻信贷组。

第六章轮换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央储备粮同库点轮换(含品种串换)的贷款管理。贷款应当实行“购贷销还”,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占用贷款应当与计划完全一致。

(一)借款人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中央储备粮的,粮食销售货款回笼后,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占用的贷款。轮入粮食时,按轮出收回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轮入粮食时,开户行可先发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负担。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本息应当全部收回。

(三)已纳入“中央储备粮陈化库存贷款”科目管理的中央储备粮轮换结束后,应当及时将陈化库存贷款占用形态调整为正常库存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异库点轮换(含品种串换和集并)的贷款管理。中央储备粮贷款原则上应当通过异库点轮换,逐步调整到直属企业,实行集中管理。轮换结束后,轮出企业占用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应当全部收回;轮入企业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占用贷款应当与计划完全一致。

(一)中央储备粮异库点轮换原则上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式进行。轮出企业粮食销售货款回笼后,开户行应当及时收回占用的贷款。对轮出企业粮食销售货款不能足额还贷产生的差额,应当从轮入企业开户行划转的资金中收回。贷款划转后,轮入企业开户行按同库点轮换方式,支持轮入企业轮入新粮。

对确需采取先轮入、后轮出方式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应当先按核定入库成本进行全额贷款划转,将轮出企业占用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全部划转到轮入企业,由轮入企业负责销售粮食。贷款划转后,轮入企业开户行按同库点轮换方式,对轮入企业进行贷款管理。

(二)异库点轮换的贷款划转,按照“此增彼减”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在轮出轮入企业之间进行点对点贷款划转。

1、中央储备粮跨省(含跨农发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轮换,贷款划转工作由总行与中储粮总公司根据每一批次计划的安排,组织相关的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具体实施。

2、中央储备粮省内异库点轮换,贷款划转工作由农发行相关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共同制定贷款划转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轮换的贷款调整。涉及中央储备粮库存成本变化的轮换,应当及时进行贷款调整。凡属异库点轮换的,应当首先在轮出、轮入企业之间进行贷款划转,再对轮入企业一方进行贷款调整,确保轮换结束后中央储备粮贷款与财政核定入库成本相一致。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需要通过进出口轮换中央储备粮的,原则上应当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第七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开户行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储备粮贷款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开户行应当督促借款人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轮换风险准备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第三十一条开户行应当监督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中央储备粮损耗,如实反映损耗占用贷款,并督促借款人及时补足库存或归还占用的贷款。

第三十二条对中央储备粮因灾损失,开户行应当监督借款人通过保险理赔及时补足库存或归还占用的贷款,并将因灾损失、补库及贷款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超过规定的轮换空库期仍未轮入粮食时,开户行应当督促借款人按规定补足库存。借款人不能及时补足库存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从借款人收回无库存保证的贷款和利息。

第三十四条对借款人违反《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对借款人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开户行应当认真组织清收,对无法收回的贷款转入“粮油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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