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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
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 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有机农业简单地说就是要求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且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对于加工、贮藏、运输、包装、标识、销售等过程,也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管理要求。
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类,有机产品还包括棉、麻、竹、服装、化妆品、饲料(有机标准包括动物饲料)等“非食品”。目前我国有机产品主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及调料等。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认证依据的是农业部绿色食品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农药和化肥,但对用量和残留量的规定通常比无公害标准要严格。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农药和化肥,但不能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目前我国有机生产、加工及运输、销售产业链发展还不十分成熟,有机产品在生产、劳动力投入、质量管理等过程中的成本较高,有机产品较常规生产产品产出较低,且常规农场要转变为有机农场需要有2~3年的转换期,因此有机产品的售价一般都比普通产品价高。有机产品的价格实际上还包含了环境成本,而目前常规农业生产的产品价格并没有完全考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肥与农药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以及对环境污染的成本。
有机产品的安全保证
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产品中没有化学农药残留,对健康有利,对人类的生存环境有利;有机农业提倡保持产品的天然成份,可保持食物的原来味道,有机肥料代替化肥使得瓜果蔬菜变得有滋有味;有机生产过程要求可追踪、可追溯,是一种可以信赖的产品;另外有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减少碳的排放,如果选择有机产品,也可以做一个低碳排放的环保人士。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可追溯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在向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发放认证标志或允许有机生产企业在产品标签上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前,必须按照统一编码要求赋予每枚认证标志一个唯一编码,该编码由17位数字组成,数字前加“有机码”三个字。每一枚有机标志的有机码都需要报送到“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任何个人都可以在该网站上查到该枚有机标志对应的有机产品名称、认证证书编号、获证企业等信息。
有机种植生产过程中,国家标准规定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使用任何农药,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中列出的允许使用的农药(如生物农药)是可以使用的。有机生产中病虫草害防治应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或人工除草等物理措施。如果上述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草害,可使用植物源、动物源以及矿物源的植物保护产品,这些物质是在标准附录中列出的:例如印楝等提取物、除虫菊科植物提取液、苦参等提取物、蜂蜡、蜂胶、石硫合剂、波尔多液、氢氧化钙(石灰水)等。
有机产品的认证过程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认证机构才能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截止到2014年2月,经批准可以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有23家(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最新情况可通过网站查询)。
另外,在我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的机构,也应当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准而擅自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的行为是非法的。
目前,可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的机构有25家,这些最新信息均可在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加强全程监管
法律福音:第五条规定: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法眼观象:明确“四统一”认证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规范认证活动
法律福音: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四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法眼观象:完善认证程序,加强有机产品的源头管理。
而有机农业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真正的有机农业公司规模都不会太大,有机农业并非资本通吃。
“大规模的地块不适合进行有机生产。”中国农业大学有机农业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杜相革说,有机农业的生产单元需要适度的规模,从管理成本、经营效益和尽量符合有机规范角度看,种植蔬菜500亩就是一个坎儿,大田作物是5000亩,茶园则不应超过1000亩。
原因在于,当有机种植的面积过大时,发生病虫害的风险也会放大,一旦病虫害蔓延起来,根本无法按有机种植的操作方法来对付和控制虫害;而且,也难以做到完全按照有机种植规范来管理。
欧洲的有机农场都不大。美国虽有一些大型有机农场,但采取的是粗放化种植管理,不讲究精耕细作,一个地块种植一年,休耕三年,给土壤足够的修复期。这种模式在耕地紧张的中国根本无法实行。
最严监管
从外观看,无法分辨一棵白菜是否为有机蔬菜,也没有任何科学仪器能加以区分。这就需要由独立于交易双方之外的机构对有机产品进行认定。目前,全球绝大多数的有机认证都是第三方认证。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有机产品基本都外销。初期是欧盟、美国的认证机构派检查员来中国进行检查,并颁发国外有机证书。199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牵头建立了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并批准一些机构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2004年,有机产品认证管理职责移交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年,全国经批准可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共有36家,代行认证权力。认证机构主要来自部委下属机构、挂靠大学或科研单位名下的公司和民营企业。
随着有机理念升温,在2008年-2010年期间,国内有机食品市场高速增长,产业亦乱象丛生。
2009年在北京开始经营有机农庄的孙德玮称,当时获得有机认证的企业中,大多数都不符合有机技术体系的要求。相当多的认证机构在审批上过于宽松,甚至只要花几万元,就可以买到有机认证,“这个行业从根儿上在溃烂。”孙德玮说。
蔬菜、水果成了重灾区,用普通食品冒充有机食品销售的情况十分普遍。很多农企在获得有机认证后,将普通蔬菜进行加工包装,贴上有机产品标志售卖,其成本远低于从源头开始种植的有机蔬菜。
国内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信任度大为下降。形势所逼,监管机构自2011年起,陆续修订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一系列新规。一批造假的有机企业被淘汰出局,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也减少到目前的23家。
杜相革称,2012年部分新规实施后,“有机认证证书数量一度从1万多张掉到7500多张”。
“一品一码”,是新规的一项重要改进:有机食品在销售时不但需要有机标志,还要有与其唯一对应的有机编码,可以追溯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而且有机标志要按量核发。
比如,认证8000斤有机黄瓜,最小商品包装是1斤装的,就发8000个有机标志。“这让企业手里没有多余的标志,可以堵住鱼目混珠的漏洞。”有机食品推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永江称。
行业的逐渐规范,吸引了新的企业和投资进入,有机认证证书的数量再次上涨,目前恢复到整顿前。
原计划在2012年配套推出新版《管理办法》,但拖延至2014年4月1日才正式实施。杜相革分析主要原因是其中关于停止使用有机转换标识的条款,在业界引起很大争议。
所谓转换条款,即从开始有机管理到获得有机认证之前,企业所生产的食品称为有机转换食品,可以在商品包装上贴有机转换标识。
国外没有有机转换标识,因为这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来想买有机食品却选了处于转换期的食品。然而,彻底取消有机转换标识,会打击国内产业发展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因此《管理办法》讨论不休,最终,处于转化期的产品只能按普通产品销售。
这轮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的升级,也抬高了有机认证费。以前是基于一个生产基地整体进行认证,按面积收取认证费。
现在的程序不再是追溯到一块地上,而是要追溯到每一个品种。比如,一块地种植西红柿,要认证一次,下次再种植其他作物,还要再认证一次。这样下来,多利农庄创始人、总裁张同贵测算,多利农庄每年的有机认证成本大约占销售成本的2%。
接受采访的业内专家普遍的看法是,国内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成为全球最严格的,一些地方甚至过于苛刻。一位出口型有机农业公司的经理说:“国内制定标准的人缺乏从事有机生产的经验,新标准过于严格,不切实际,不接地气。”
比如,在允许使用的投入品方面,中国比欧洲、美国、日本都要少。以前的有机产品标准规定,有机产品中的农药残留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限值的5%;现在的规定是干脆不得检出。
一位接近联想控股的人士称,联想控股对农业定位是保证安全、放心的农业产品战略。现有情况下,真正做到有机标准,难度很大,所以联想并未突出有机的概念。
即使在如此严苛的标准下,中国的有机认证仍未达成国际互认。
目前,只有欧盟和美国之间签署了有机农产品互认协议,欧盟或美国认证的大部分有机产品在对方市场上销售时,可以不再经过当地认证机构的进一步检查和认证,但是,这不包括根据欧盟标准或者美国标准认证的其他地区的农产品。
由于国家之间没有等效性协议,因此,生产者和出口者的有机产品还必须付出高昂的重复认证费,以获得他国认证。
小农庄的突围
小农庄的烦恼是,被关在有机认证门外,又缺乏渠道和品牌。
孙德玮经营的小农庄,位于北京顺义区的龙湾屯镇大北坞村,50亩地按有机体系耕作,每年出产约20种蔬菜。如果进行有机认证,新规实施前的费用是四五万元,现在每年的费用飙升至近15万元。这使很多小农庄干脆不去申请认证。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也认可“非认证有机农业”的存在,要求农户能够尽量按照有机标准生产,并公开生产方式,和消费者公平及时地交流。但所有产品都应遵守法律,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注。
这样的运作模式,在国内其实一直有雏形:很多菜农都有两块地,一块地里的蔬菜卖给市场,另一块地自家吃间或送亲戚朋友。前一块地为了产量和卖相,会大量使用化肥、农药;而另一块地的种植未必能达到国家的有机标准,但产出相对有保证。
从“另一块地”的种植模式出发,小农庄想出了一条出路――让农民按照自己吃的“标准”种植、养殖,再向消费者提供这些农产品,并获得合理的回报。
由此,两条途径应运而生:一是把菜拉到城市里,生产者与消费者面对面,北京有机农夫市集(下称农夫市集)就是这样的平台;二是把城市里的人拉到乡村来,让消费者就地了解、体验有机种植的不易。
这两种方式,都是种植者和消费者直接交易。
2009年,小毛驴市民农园在北京市西郊成立,这是国内第一个开展“社区支持农业”实验的农庄。所谓“社区支持农业”,是由一群消费者共同支持农庄运作的生产模式。这种有机小农发展模式在20世纪60年端于日本,随后开枝散叶于欧美。
在小毛驴市民农园,消费者要提前支付一年或半年的菜金,然后每周获得两次蔬菜配送;消费者也可以选择租种菜地。小毛驴市民农园总经理助理钟芳告诉《财经》记者,农园雇佣当地村民,采用传统的自然农法进行生产,并且承诺不施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化学产品。
消费者分担了农业生产者的风险,获得了自觉安心的果蔬。目前,以租种方式一共包出去400多块地,每块约半分田,而小毛驴市民农园的产出并没有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主要是靠加强与消费者的互动,来增进信任感。
常天乐走的是另一条路,她和朋友们以志愿者身份创立了农夫市集,把北京周边的一些农户汇聚到市集的平台上,介绍给城市里的消费者,让双方面对面交易。虽然名为“有机”农夫市集,但来赶集的农户几乎都没有得到有机认证。
常天乐说,农夫市集会谨慎地挑选可以参与的商户,甚至到了“挺官僚的”地步,“有时经过半年的接触、了解,我们才会考虑去他的农场考察,还要看农户的人品怎样”。
农户进入市集后,也要遵守相应的制度。每年年初,市集会让农户提交一年的生产计划;每周开集前,农户还要申报所销售的产品情况,开集时,会有志愿者拿着单子到摊位核对。
农夫市集目前的收入来源有三个:一是,从2013年5月起,参与农夫市集的农户们开始按照经营规模付费,不会超过其在市集销售额的5%;二是,设立了一个固定的售卖点,代售农户的农产品;三是,市集有多个提供场地的合作者,市集利用其既有的影响力,给场地提供方带来客流,从而收取一定的费用。
农夫市集参与的农户有40余家,常天乐也辞掉工作,专心运营市集。她想把市集做成一个社会企业,不同于纯公益组织,市集要能够自我造血,找到可持续发展之路。
这些有机食品从业者的奋斗与相对成熟的美国市场相差甚远,2013年美国有机食品零售销售额已达350亿美元,其83%的有机产品是经由大型销售渠道,直接销售只占10.6%。
而且,尽管坚持有机生产理念,这些农庄的不规范之处还是不少。比如,在农夫市集的推介材料中,一位有机农户介绍自己浇灌蔬菜用的是“自家人的大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