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德育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30 12: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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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德育论文

篇1

总体说来,儒家文化在长期教育实践过程中围绕“育人”形成的德育体系,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并且至今仍全面深远地影响着当前我国德育体系及“治国”大计:1.伦理灌输。以极力推崇如《诗》、《书》、《礼》以及《论语》、《孟子》等经典人文著作为代表,儒家传统德育十分重视理论灌输,并赋予其以绝对权威规范人们言行,因而很好地普及了伦理观念。2.启迪心智。儒家传统文化一贯主张以启发方式开展德育活动,以孔子“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为标志,儒家经典如《论语》始终主张和推崇以造福天下为己任,通篇都为受教者排忧解难、循循善诱,堪称启发式教育典范,对中华伦理和传统产生广泛而深远影响。3.自我完善。以孔子“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省也”为标志,儒家主张德育须建立在个人主观自觉基础上,不断提高受教育者自我省察和克制能力,达到道德修养极高境界。4.言教身教。儒家传统德育特别强调施教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先正己后正人,做学生道德楷模,输送“正能量”,并同样要求统治者树立“圣人”思想道德、做道德表率。5.怡情养性。儒家认为美育是培养公民道德情操、塑造理想道德人格必备手段,“育人”不能只注重“礼”之规范教育和训练而忽视人之心理和情感的需求与陶冶。所以孔子一贯主张完美德行“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始终将《诗》、《礼》、《乐》等经典列为儒家育人必修课程。6.笃行致用。儒家高度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学以致用,认为思想和道德“成于内而形于外”,只有长期“笃行”才能达到完美和高尚,所以告戒人们“唯学文”同时要经受实践锻炼,经得起各种考验。

(二)“回归传统”是达到当前高校德育目的首要选择

“不成规矩,无以方圆”,大学生作为未来企业、事业一员,不仅仅需要懂技术和知识,更需要懂得并遵守规矩,适应社会主流公德。然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经济越是发达、文化越是繁荣,凸显出来的问题也越多,其根源均在于社会发展与道德培养反向拉大距离,导致了人们“一切向钱看”,拜金主义严重、漠视公平正义、思想道德沦丧。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复杂,解决的方法只有一条———“回归传统”!从大力普及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做起,从祖先的智慧中寻求解决方法。所以,做好新时期高校德育工作迫切需要而且呼唤“回归”,既呼唤高校成体系、有制度、有计划地以更多优秀传统德育理论培养“90后”大学生优秀道德品格,又呼唤广大教师在德育过程中融入更多人文关怀和传统伦理,激发学生热情和兴趣,使其主动积极地接受优秀传统道德观。

二、“回归传统”其实是高度“兼容并蓄”

以儒家德育为代表的我国“传统”德育体系既对当前高校德育工作具有启示价值,同时支持并广泛吸纳一切相关学科如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优秀成果来改造和加强当前高校德育工作的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儒家德育注重贴近学生道德实际

1.从小处着眼润物无声。儒家德育内容多结合学生年龄特征、道德发展水平及生活实际,尤其多以具体事例使学生明辨事理,形成认知、激感,为未来人生“持之以恒、导之以行”奠定基础。2.主张兼学别样触类旁通。儒家德育体系高度重视与相关各学科贯通,因而高校完全可以通过各科教学促进学生品德形成,培养其情趣、情感,潜移默化地影响和促进学生良好道德品质,增进德育实效性和趣味性。3.儒家德育向来不回避社会“负面”。当前高校德育多宣讲正面人或事,很少涉及社会负面现象,无形中降低了学生社会适应和免疫力。正常的德育课程应该既要输送“正能量”,同时又要让学生知晓如何避免被“负能量”伤及而增强道德判断力,学会正确地处理真假、美丑等现实问题。

(二)儒家德育注重培养学生道德自律和实践精神

当前高校道教育方法单一且形式化,德育教师及课程一般多重视理论和概念单向灌输,忽视学生主观能动性培养,导致学生对起码道德问题缺乏判断能力,而儒家德育则不然,儒家德育首先紧密结合学生道德实际,善于运用灵活方式方法调动其积极参与、自发反省,培养优良品德;其次是热爱和了解学生,开展针对性德育工作,切实解决其道德及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再就是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将德育理论付诸实践,在实践中陶冶学生情操、意志,将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心自觉遵守、知行统一。

(三)儒家德育观视育人为首要任务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许多高校重科技、轻人文,淡化学生德育,片面注重考试成绩,而且德育目标模式化、理想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德育目标假、大、空,学校期待的德育目标最终成为一种外在“口号”,在学生心中遥不可及。而儒家德育观一贯追求将学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之君子、贤人,始终以“修己以敬”为德育首要目的,所以,在将知识传授给学生的同时更重视其品德教育,培养学生爱国、爱人、爱社会,具备“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社会责任感,最终实现品德修养与外在言行和谐统一,达到治国安邦目的。

(四)儒家德育注重发挥教师示范作用

儒家德育一贯强调道德主体自我教育,明确指出施教者在受教者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基于此,高校老师在具体育人中应该做到如下两点:1.身教示范。要时时以身作则、处处为人师表,既教书又育人,以健全人格、高尚情操、良好师德风范影响和熏陶学生。2.因材施教。须从学生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学生个性特点提出不同要求,使教育深度、广度、进度适合于学生实际水平和接受能力,使每个人都获得理想学业。

篇2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类似周朝制度的社会:“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王治:“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可以称之为“政教之极”:“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诚能而后敢受职。百姓易俗,小人变心,奸怪之属,莫不反悫。夫是之谓政教之极。”(《荀子·君道》)

从上可见,孔、孟、荀对理想社会的具体描述虽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社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会称之为道德社会。

那么,这种理想的道德社会如何才能成为现实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由此往下推衍。对于这个问题,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实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书的开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孙丑上》中继续阐发这一主张:“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荀子把德治进一步发展为礼治:“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正错之而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以礼治国是荀子的治国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学那里,礼是德的外在表现,所以,礼治的实质仍是德治。

为什么要把德治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根本手段呢?从基本的方面说,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时期特别是周公时期成功的德治实践、农耕社会的经济特点、血缘宗法的家庭关系等等,都是他们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从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角度说,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这样两条理由:一是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捷径,二是依靠其他手段无法实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

关于第一条理由,孔、孟、荀的论述如出一辙,即只要最高统治者愿意实行德治,并以身作则,德治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高离上》):“君者,仪也,仪正而景正;君者,盘也,盘圆而水圆;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关于第二条理由,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充分关注,因为在这条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观点:理想的道德社会只能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罚去建立。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对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规范进行教化和约束,并具有非强制的特点。

首先来看看孔子对这个问题的著名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也接着认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是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荀子则在《议兵》中对孔、孟的上述观点作了充分的展开和发挥:“凡人之动也,为赏庆为之,则见害伤焉止矣。故,赏庆、刑罚、势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上述言论充分说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为他们认为非道德手段如刑罚、赏庆、势诈等充其量只能获取民财、民力,而无法获取民心,当然也就无法靠它们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了。

需要说明的是,先秦儒家虽然认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但并没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国时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说过:“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说过“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孟子·公孙丑上》)的话。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辅来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辅只是说明先秦儒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证明他们重视法律。事实上,先秦儒家对法律是极为轻视的,如荀子就明确认为,在治国手段上,道德为本,法律为末:“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体实践中,枉法从德、以德代法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既然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那么如何实施德治呢?这便推进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最后一个环节。纵观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个人的道德修养,正如《礼记·大学》所说:“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具体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并以此影响天下;二是实施教化,即把德、礼的具体内容教给老百姓,让他们自觉遵守。在这个问题上,孟子的论述较具代表性:“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孟子·滕文公上》)

结合以上论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概述如下:道德社会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标,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具体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个体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别”,就邦国而言,成就“夷夏之别”;或者可以从承担历史使命的知识分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见出个体成长的缩影,从“有德者有天下”窥见贤君明主的正面结果。总之,是建立一个以凸显德性为特征的理想社会,反映了农耕社会人身依附的原始圆满的理想图景。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众说纷纭的疑难问题可以被廓清。例如,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问题,为什么一直争论不休?尽管孟子主张“人性善”而荀子却主张“人性恶”有尖锐的冲突,但实际上仍是为了这个“人禽之别”,不过孟子从“先天”禀赋立足荀子从“后天”教育入手罢了。两者殊途同归,同归于“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延续到后代依然如此,无论是汉的“天命之谓性”把人性扩展到自然宇宙,还是宋的“存天理灭人欲”收敛到内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时空下的延伸和变型。从而,“夷夏之别”也就有了普遍的经验基地和群体筑成的“文明”支撑。这种平行位移——由个体到国家的扩充,二者的平行建构同时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结构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识分子的使命,入仕参政、讲学授徒,便体现为“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门。在国君即“天之子”虽由上天授命还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泽天下者才能长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级的二重性:“人皆可以为尧舜”,是包括民、君在内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临天下的理想承担者即尧舜这样的帝王则是这种道德境界的现实性的“仁主”。换句话说,有德者不必为王,为王者必有美德。这样,一座权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砖瓦中矗立起来,延续下去,虽改朝换代,其基于农业经济结构上的德的主导形式未有质的变化。这就是本文的主题叙说,讲的是“德治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下面要详细讲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为什么”的问题。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个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它有明确的目标,有实现目标的具体手段,在目标与手段的关系上又有充分的论证。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纳和具体实施。但是,正是在这个看似严整的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在于它关于目标和手段关系的论述上,即先秦儒家认为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是存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包含这样两层意思:一是没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会,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因形式逻辑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

为了证明上述理解不是对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误解,我们有必要对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著名论述作详细剖析。上语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罚,亦可泛指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有耻且格”,指既有羞耻心,又顺从统治,而羞耻心则完全是属于道德领域的概念。这样,孔子的话可以理解为: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规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会有羞耻心;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义来规范,老百姓既有羞耻心,又容易顺从统治。换言之,在孔子看来,光用政和刑不能培养人们的道德;要培养人们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孔子提出上述观点后,千百年来,很少有人对孔子的这一提法表示过怀疑,相反,对之服膺、发挥者甚众。如西汉的陆贾在《新语·无为》中说:“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贾谊在《陈政事疏》中说:“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桓宽在《盐铁论·申韩》中说:“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众多的现代学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论述时,亦是把它看作一种经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对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观点是否真的无懈可击呢?我认为,至少有两种思想对孔子的这种说法持否定的态度。

一种是中国的法家理论。先秦时期的法家已明确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在《商君书·画策》中就有这样的论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这说明,在商鞅看来,法治可以把全体国民培养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谓“一国皆善”。韩非也有类似的论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守道》)

另一种是西方思想界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早就认为,法律应该用来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实施:“法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亚里士多德,第138页)而在这个问题上,最有说服力的还是现代西方法学界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西方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认识虽不尽相同,但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认为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如美国现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博登海默,第361页)另外,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固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则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而其中义务的道德可直接转化为法律,由法律来保障它的实施。(参见崔永东)

其实,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而且也为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所证明。既然法律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那么,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的观点就是极为片面的。而作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一个极为关键的环节出现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没有德治的传统,把德治作为最根本的治国方略,是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所独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为根本的治国之道,与它认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养人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是密不可分的。这样,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对于中华民族的功过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为基础来加以评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

此处关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的论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这样一个角度的,或再进一步说,此处只是从其内在逻辑的缺陷的角度,来看它对中华文明的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对中国法治精神的影响,二是对中华民族竞争力的影响,三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

1.中华民族的传统法治精神集中体现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书·赏刑》中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虽然比起严格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精神来,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极为明显的,因为它把君主作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约束的人,而从逻辑上来说,只要有一个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约。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无论如何比儒家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要彻底和进步。然而,自从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实质,就是在法律领域,把儒家的道德规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标准,法律条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现,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以道德作为最后裁定的标准。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始于西汉,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学中即已存在。如据《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根据现代法律精神,儿子证明自己的父亲偷羊,这一行为并没有错,而孔子则根据儒家“亲亲”的道德原则,认为子不为父隐瞒是错误的。道德法律化在西汉时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春秋》决狱”,即按照《春秋》的经义来判决案件。董仲舒对“《春秋》决狱”有这样的解释:“《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本其事而原其志”,这是“《春秋》决狱”的一个基本原则,亦被称为“原心定罪”,即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确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责的大小。对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学者们有这样的评述:“过分强调动机意图,致使法律有时会依附经义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对法律的解释也易于陷入主观主义的怪圈。”(徐世虹主编,第224页)

“《春秋》决狱”的做法虽然流弊很多,但因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渐以固定的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至唐代,基于“《春秋》决狱”的“援礼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准于礼”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则。对于这一过程的实质,陈寅恪有精辟论述:“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实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页)

从现代观点来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无疑是极为荒唐的,它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因为其法律条文的过分严苛和所定标准的不切实际而使道德规范本身流于空疏,无法得到切实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呢?我认为,除了其内在逻辑中重德轻法的原因,亦与其对道德认识的笼统和模糊有极大的关系。

众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论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为人们道德修养的目标。儒家的道德原则确立后,因其标准过高、不切实际而遭到当时不少学者特别是法家学者的抨击,如韩非子就曾明确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韩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无法做到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条文,这样产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会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它们先是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愿望的道德则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层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会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须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学家认为,义务的道德可以转化为法律,愿望的道德则不应转化为法律。这样做,既保证了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准,又不会因为不切实际的过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会的虚伪。而儒家则对道德不作这样的区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规定为人人必须做到的,这样,最终只能造成社会道德准则的混乱和虚伪成风。

2.如果说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导致了中国人道德状况的混乱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中华民族的进步,那么,这一缺陷造成中华民族竞争力的缺失,则是其更为严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论的实质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又是评价一个社会好坏的根本标准。而最容易对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战的莫过于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享受。因为物质财富总是有限的,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既容易导致竞争,又容易影响人们专门致力于道德修养,所以先秦儒家虽然也承认老百姓的物质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来,但是希望老百姓严于义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见利思义甚至舍利取义,则是其更为根本的观点。因此,当一些国家的统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国的军事经济实力时,就会遭到他们的强烈谴责。如孟子就曾说过:“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离娄上》)战国时期是各国实力大比拼的时代,而在这样的时代,孟子居然说要对那些擅长打仗、善于开垦土地的人用刑罚严惩。这种观点,即便不说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类似的观点:“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轻财富的观点,它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长期而深刻的影响,在此略举两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间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希望通过变法使国富民强,造成对辽和西夏明显的军事、经济优势,但是他的变法主张却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马光、苏轼等人的激烈反对。反对的理由除了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一个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认为王安石变法追逐物质利益,会毁坏世道人心。在这一点上,苏轼的观点最有代表性:“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浅,不在乎强与弱……道德诚深,风俗诚厚,且贫且弱,不害于存而长;道德诚浅,风俗诚薄,且强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苏轼)苏轼的这个观点,颇有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头,不过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与随后北宋的灭亡,与儒家的这种迂腐思想有极大的关系。

二是晚清的。光绪年间,由于西方列强在中华大地上肆虐,中国已逐渐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面对危局,一些有识之士如李鸿章、张之洞等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修铁路、设电报局,让中国尽快富强起来。然而,这一做法却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对下举步维艰。那些守旧的大臣认为,西方的先进技术不过是奇技巧,无益于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风气的淳朴,因此要求最高统治者对此加以禁绝。在一片反对声浪中,中国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气候。

类似的事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重德轻法、重德轻利、重道轻器、重本(农)轻末(商)成为传统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这样,中国科技发展的动力从何而来?中华民族的竞争力又从何而来?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进步。衡量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坏,有两个重要的标准:一是是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证政治运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官吏及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认为德治的好处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对于前者,即如何制约君力的问题,先秦儒家很少涉及。当统治者不愿实施德治甚至荒无道时,孔子的主张是“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孟子也采取了与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至于如何从制度上来保证德治的实施,如何防止无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没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实上,先秦儒家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体的措施。因为根据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道德素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理想的道德社会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径才能实现。而道德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的高下,无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个人对某一事件的处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会有不同的争论;一个人在此时有道德,很难保证他在彼时也肯定有道德。因此,要把这包含诸多不确定因素的道德变成一种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制度化的、可用来操作的东西,确实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先秦儒家曾试图根据一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把人分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层次,并根据这一层次来确定人的社会地位和职务,但这种游戏规则的幼稚和拙劣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实施的制度建设上的阙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带有一种充满随意性的、甚至是听天由命的成分。而在这个问题上,先秦法家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韩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来实行德治的主张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为苦而后化民者,尧、舜之所难也……将治天下,释庸主之所易,道尧、舜之所难,未可与为政也。”(《韩非子·难一》)但是法家同样走上了矫枉过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国之道中的价值的同时,忽视了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而使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走上了惨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响了它在中国传统治国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认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当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价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够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国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颇的。所以,至少就中国封建社会而言,理想的治国之道不应是德主刑辅,而应是法主德辅。

由于对道德的重视,由于片面地认为人的道德品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使先秦儒家走上了过分重视道德而轻视社会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业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为这种德治思想被汉及以后的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的治国之道,因此,我们把中华文化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归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当然的,虽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为统治思想的儒学和统治者具体实行的德治思想这三者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别。当然,我们把中华文化中的许多优秀品质如以和为贵、豁达宽容、重视礼义等归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顺理成章的,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2陈寅恪,1992年:《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3崔永东,2000年:《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

4苏轼,1997年:《上海宗皇帝书》,见《坡全集》(下),黄山书社。

篇3

二、家庭收入基尼系数测算

该部分主要是对影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判断其显著性和影响方向。由于对全国居民收入的统计难度很大造成的数据缺失,特别是现实中缺乏可供使用的居民收入微观数据,因此,从全国整体层面测算、研究居民收入差距微观影响因素的文献明显不足,这成为深入分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解决收入差距实际问题的“瓶颈”,本部分主要选取最新的中国营养和健康调查(CHNS)数据库中居民收入的微观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论文借助在Stata12.0上二次开发的DASP程序,测算出1989—2011年北京、辽宁、江苏、上海、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抽样家庭收入基尼系数。DASP估算GINI系数的方法是:式中,变量Y表示每个家庭的收入;n表示家庭个数;w表示抽样权重和抽样规模;μ∧代表家庭收入均值;Vi代表累计权重。本文以CHNS数据库内的家庭年总收入(Hhinc)为收入变量,测算抽样省份家庭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本文采用回归法再次测算我国家庭GINI系数的原因有二:一是本文研究重点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机制,而DASP应用模块内的测算方法已经基本达到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状态的目标,文章并非针对收入差距刻画准确程度的探讨;二是尽管不少文献已涉及测算各省基尼系数的数据[1](非城乡和地区的GINI系数),但这些数据并没有基于CHNS抽样数据的分组测算,不能全面反映省内家庭收入差距状况,而且这些文献内针对基尼系数测算时因数据处理方法迥异导致的数据不一致性差异。因此,本文采用DASP估算GINI系数,以弥补上述文献关于GINI系数的研究不足。首先来观测12省份抽样家庭的收入情况(如图1所示):图1显示出各省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在利用DASP计算GINI系数之前,首先利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人均家庭收入折算成以2011年为基期的实际值,然后以各个家庭的人口数作为权重,带入到上述公式中,计算出12省份的家庭居民收入差距,如图2、图3所示。由图2、图3可以看出,总体来看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基尼系数的平均值为0.492,而且从1989年到2009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逐步扩大,直到2011年收入差距有所好转,因为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核密度图明显向右偏移(1997年、2004年、2009年和2011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均值分别为0.393、0.442、0.482和0.451),由此可见,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收入差距出现了一轮较为明显的扩张。从地区收入差距来看,12省份中最小值是1989年辽宁省的0.2547,最大值是2011年河南省的0.5879,尽管地区间收入差异显著但呈现出动态一致性,即各地区均存在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

三、家庭方面的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的关系分析

目前,CHNS数据库总体上包含了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和自治区,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1年共9年的住户相关调查数据,其中缺少了辽宁省1997年、黑龙江省1989年、1991年和1993年和直辖市2009年以前的调查数据。这12个省份分别属于东、中、西部地区,而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状况,因此在控制变量选择上,采用了国家统计数据,而且选取的数据具有时序一致性,这也确保了回归模型能够反映中国各项影响因素波动与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动之间的关系。

(一)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指标及说明

本文所选用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一方面力图全面反映影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另一方面也考虑使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有的放矢,因此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主要选自于中国营养和健康调查(CHNS)中的家庭住户抽样调查和住户健康调查,在其中选取了10项与收入分配相关的家庭因素指标:家庭年总收入、家庭结构、性别、年龄、儿童比重、老年人比重、受教育年限、自我健康测评、就业比重、工资制度。这些数据是从1989年到2011年,包括中国12个省、自治区的面板数据,来构建省级面板数据方程:Giniit=a∧1+a∧2HhsizeSmit(HhsizeSdit)+a∧3Genderit+a∧4Ageit+a∧5Childrenit+a∧6Oldmenit+a∧7Educationit+a∧8Healthit+a∧9Jobit+a∧10Wageit+a∧11Inflationit+a∧12PerGRPit+a∧13FDIit+a∧14Financeit+a∧15Resourceit+fi+ft+eit方程中,GINI系数为独立变量,代表收入差距。下面各项是各类影响因素解释变量为:HhsizeSm代表家庭结构均值,HhsizeSd代表家庭结构方差,Gender代表性别,Age代表年龄,Children代表儿童,Oldmen代表老年人,Education代表受教育年限,Health代表健康程度,Job代表就业,Wage代表工资制度。另外,控制变量有:通货膨胀率(Inflation),地区经济增长率(PerGRP),投资开放程度(FDI),区域金融发展水平(Finance),地区资源禀赋(Resource)。fi为个体固定效应,用以固定地理环境等地区异质性因素的影响,ft为时间固定效应,用以捕捉共同冲击的影响,εit为残差项。由于解释变量较多,为了有效消除多重共线性和尽可能多的保存数据自由度,在做模型前,先考察了影响因素间的相关性,将相关性较高的影响因素分开单独回归,这种做法完全是出于确保模型回归结果无偏有效(BLUE)的考虑。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北京、上海和重庆只有2011年不完整的抽样指标数据,不能满足面板数据模型自由度的需求,因此下面的实证模型剔除了这三个地区的数据,但这样做并不会影响模型结果的一致性。根据表1中相关系数数据和逐步回归的方法,先将高度相关的数据和不显著的因素予以排除,其中包括受教育年限(Education)、年龄(Age)、儿童(Children)、老年人(Oldmen)和地区经济增长(PerGRP),同时,删除了家庭结构均值(Hh-sizeSm)影响因素。

(二)家庭影响因素模型结果与解释

经过相关性检验之后,将剩余的影响因素代入省级面板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判断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方向和显著性。而针对最初予以排除的因素,在分析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时,采用一元变量回归方法单独进行回归。所有因素回归结果详见表2。模型1采用面板数据模型的固定效应估计方法,模型2采用面板数据模型的随机效应估计方法,模型3采用混合效应,既反映了固定效应又反映了随机效应,尽管估计方法变成了极大似然估计(ML),但估计系数还是无偏有效的(BULE)。具体到三种模型的选择问题,由LM检验(1.45)可见固定效应模型不适合,而从Wald检验结果看出随机效应模型(180.18)和混合效应模型(262.09)都是显著适合的,但考虑到各因素的显著性,模型3的结果最为理想,下面的讨论将以模型3的回归结果为主。根据回归方程结果得出家庭影响因素与居民收入差距的关系:(1)男性在家庭中的占比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就越大;(2)家庭人口数量结构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3)家庭中在职人数与非在职人数的比值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越小;(4)家庭中工资收入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5)家庭中劳动者健康程度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越小;(6)受教育程度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7)家庭中儿童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缩小了家庭收入差距;(8)家庭中老年人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9)家庭年龄结构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由此可见,家庭方面的影响因素对收入差距有很大影响。

四、个人所得税调节模型———干预调节

家庭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的关系自1799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以来,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政府融资、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马斯格雷夫的理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是显著的,所得税主要是在收入分配流量环节进行调整,因此一般采用累进税制,并制定免征额方式征收,实现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增加低收入者补助收入,促进社会效率与公平的权衡优化[2]。本文通过实证分析个人所得税调节模型,重点分析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加强还是减弱家庭影响因素对收入差距的作用?得出按家庭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Giniit=α∧1+β∧1FACTORSit+β∧2TAXit+β∧3(FACTORSit×TAXit)+εit因此,个人所得税将作为干扰项加入到调节模型中,体现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关系的调节作用,模型回归结果详见表3。模型回归结果表明:加入个人所得税之后,总体上是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增强了性别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作用(76.562),这是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但是个人所得税增强了健康程度对收入差距的缩小作用(9.909*),增强了儿童对收入差距的缩小作用(84.737),减弱了老年人对收入差距扩大作用(-84.123),减弱了年龄对收入差距扩大作用(-0.820),这些方面都是通过调节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从以上分析中可知,个人所得税通过调节性别对收入差距的作用,从而有扩大收入差距的效果,但它通过健康程度、儿童、老年人、年龄等因素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体现为在更大程度上个人所得税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而且通过家庭因素传导的调节作用会更强。根据实证分析,可以确定:首先,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对收入差距有很大的调节作用;其次,加入个人所得税之后总体上可以加强各种家庭因素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因此,从缩小收入公平的角度看,尽管个人所得税能够有效控制收入差距拉大,但是要有效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应当进行调整,按家庭征收才能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如果个人所得税能体现出家庭因素的特点,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家庭进行征收,体现出每个家庭的情况,那么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差距功能将得到充分发挥。因为家庭是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构成,赡养老人、抚养后代也是家庭的基本功能,因此,从长期来看,考虑家庭差异的税负可以更好地平衡居民之间的收入不平等,按家庭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除此之外,从税收公平的原则来说,更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对待、综合征收[3],先合并计算家庭所有收入,再考虑人均收入水平的差异,按家庭的各个因素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征收方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有先例、有经验。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按家庭进行征收也是有章可循的。

五、促进收入分配调节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系[4]。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大国经济”,这意味着以家庭为课税单位需要依据家庭的状况来实行各项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状况,判断他们是否符合税收豁免的条件,一方面是自己申报,另一方面要由税务部门来一一认定,这对于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来说,实施起来比较困难:首先,是技术层面的税收信息系统的建立,需要准确统计每一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这对人口大国来说有一定难度;其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家庭的流动非常频繁,增加了统计的难度,这也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新型家庭结构。在这些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征收最好是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因此,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系,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的比重,创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水平。

(一)建立准确可靠的纳税人家庭信息系统

着手建立纳税人家庭基本信息数据库,首先通过自行申报的方式进行,然后在进行人口/经济普查的同时对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对自行申报的家庭数据查漏补缺。数据库中至少要包括的内容:(1)真实准确的家庭成员的总收入情况。这里的总收入要考虑综合收入不能只考虑工薪收入。(2)真实准确的纳税人与家庭直系亲属的赡养关系,以及赡养关系改变的情况(包括因死亡、出生而引起的变化,也包括因领养、供养关系改变而引起的变化)。(3)反映家庭特征的数据,需要考察的指标有:家庭人口结构与性别比例、家庭人口年龄分布情况、家庭人均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程度,将尽可能反映家庭特征的数据录入纳税人家庭数据库,作为个税征收的综合考虑依据。

(二)建立诚信制度等配套改革机制,保证纳税人家庭信息准确可靠

市场机制完备的国家已经普遍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个人信用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标明,良好的个人信用档案可以视作个人的第二身份证,相反有过不良的民事记录,甚至刑事记录的,在参与社会活动时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自由流动,却有一个终生的社会安全号,并且每个人拥有一份资信公司做出的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这份报告。要保证纳税人家庭信息准确可靠,中国应尽快建立个人诚信制度,建立个人纳税账号,各个纳税人的号码都必须是规范的、唯一的、终身有效的,并且账号中存储着与该纳税人相关的收入信息和家庭成员信息。而对没有如实上报家庭情况的个人或者不讲信用、不负责任的行为,一经普查验证,当严厉对有关部门进行行政绩效问责,对个人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形成以严谨的制度设计、严格的执行力度、严肃的审查处理为核心的个人诚信制度,督促中国公民重视自己的信用,确保纳税人家庭信息有效可靠。

(三)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2],征管部门随时核实数据库中的信息

强化政府监管职责,避免实际操作中家庭数据库“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当家庭信息发生变化时,例如所需赡养的老人数目被夸大,或者因去世而没有上报,都会形成不应有的赡养负担而发生的偷税漏税问题,此时除了个人有义务及时更新纳税人家庭信息系统中的基本信息,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应定时抽样调查家庭情况,确保纳税人家庭数据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加强核查、纠错机制,保证税收的公平,做好个人所得税收入评估管理。

(四)各相关部门应当沟通有无,保证信息资源共享

篇4

要提高三二轮复习的针对性,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必须首先找准自己的薄弱环节,怎样才能找准呢?以下几种方法可供参考。

1.做题。做题是了解自己薄弱环节的最基本的方法,如果自己对某题难以下笔或难以判断,那不正说明该题型就是自己的薄弱环节吗?

2.对答案。语文试卷中的有些题目,如语言表达题、阅读理解题、诗词鉴赏题等,学生或多或少都能写出部分答案,但答案是否正确呢?通过与参考答案核对就可以知道了。如果自己虽然写了答案,但所写的答案与参考答案的要点却很少吻合甚至牛头不对马嘴,那这种题型自然也是自己的薄弱环节了。

3.通过检测或考试。每次语文考试的分数在班级处于什么位置,某种题型的得分情况怎样都是很准确的量化标准。假如自己的语文成绩总是在班级处于倒数,某种题型的得分率很低,那哪一块是自己的薄弱环节还不是一目了然吗?

当然,只找准了自己的薄弱环节还不够,还需要努力克服这些薄弱环节。怎样克服呢?还要依靠学生自己,方法不外乎两个。

1.方法指导。现在各类教辅资料非常多,有些资料经过多年的沉淀,确实编写得很好。我不是为哪个资料做广告,像《世纪金榜》、《南方凤凰台》等就编得很不错,有考点分析、应试指导,有典题演示、范式总结,有优化训练、答案详解。高考语文试卷上的各种题型及对应的解题方法都有,完全可以为学生通过自学克服薄弱环节提供帮助。有些教师不放心,到处找一些资料印发给学生,在课堂上喋喋不休地讲个没完。试想一下,学生是看你东一张西一张的讲义方便,还是看专家们花几年时间总结出来的系统性的复习资料方便?学生是听你讲一遍印象深刻,还是自己看一遍印象深刻?

解题方法对答题来说非常重要,虽然这些方法在考试时不会用填空、问答的形式直接考到,但它是学生组织答案时的思路。如果学生在答题之前没有一个正确、明确的解题思路,而是随心所欲地组织答案的话,那很可能就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由于这种方法指导类的知识点在试卷中不会直接考到,学生往往把它看作是一种软性任务,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看的时候觉得很有道理,但并没有用心去记、去掌握,到了考试的时候依然想不起来,更谈不上利用它去解题了,等到考试结束以后对答案时才想起资料上提到相关方法已经于事无补了。所以,教师必须指导学生在看解题方法时划出重点,这些重点内容虽然不用死记硬背,但也绝不能不记,要达到能够在看到某种题型时就立即想到它对应的解题方法的程度。比如在做到诗词鉴赏中的“炼字”题时,就要立即想到这种题型的答题步骤:第一步,解释该字(词)在诗句中的含义;第二步,展开联想把该字(词)放入原句中描述景象;第三步,点出该字(词)烘托了怎样的意境或表达了诗人怎样的情感。学生在这三步的指导下组织的答案肯定不可能偏差太大。

2.实战训练(做题)。做题既是了解自己薄弱环节的重要方法,又是克服自己薄弱环节的重要方法。通过做题,学生可以不断巩固对解题方法的掌握和运用,甚至可以自己归纳出适合自己的解题方法。俗话说,熟能生巧,通过大量地做题,学生以后再在高考考场上看到类似的题目,肯定心不慌、意不乱,从容应对。我们可不能犯战国时期赵括夸夸其谈的错误,只是死记方法却不知道灵活运用。实践出真知,在某种程度上讲,做题比看解题技巧还要重要。《亮剑》中大字不识的篾匠李云龙打败了军事院校的高材生楚云飞,不正是因为李云龙的作战、指挥能力是在身经百战的实战中培养起来的吗?

提到做题,教师要特别防止学生容易犯的两个错误:一是只看不做。不少学生看了某道题目之后,感觉该题比较简单,脑中也有了一定的解题思路,就不愿再动笔去做了。其实,有些题目并不是一眼能看到底的,它必须在做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些题目可能是自以为会做,但实际写下来却是错的,比如默写题,会背但默写出来却是错误的现象在考试中是屡见不鲜的。二是看了答案再做。特别是一些主观题,千万不能先看参考答案再答题,有了参考答案先入为主的印象,做起题目来感觉特别简单,甚至还有点沾沾自喜,自以为这种题型已经是自己的强项了,实际上,如果没有了参考答案的指引,自己写出的答案就很可能与参考答案相距甚远。

我提倡的做法应该是学生自己先独立思考,认真完成,而且做的时候要有时间限制(限时训练),文言文阅读题(19分)不能超过20分钟,文学类文本阅读(23分)不能超过25分钟。做好了以后再及时核对答案并认真分析,看看自己组织的答案与参考答案是英雄所见略同还是风牛马不相及,参考答案是怎么组织的,各要点的分值是如何分配的,在题目中哪儿能找到依据,等等。

学生找到自己的薄弱环节了,也采取一定措施了,但这个薄弱环节有没有克服呢?还要通过做题来验证。通过找同类型的题目来做,以前无从下手的,现在是不是有话可说了;以前虽然写了答案但得分很少的,现在是不是跟参考答案越来越吻合了。如果有,说明薄弱环节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克服,如果还没有,那还得继续努力。世界上没有什么解题秘笈,我们也不能指望通过一天两天的时间看看部分解题方法,做做十道八道典型题目就能一下子克服自己沉积几年的薄弱环节,必须反复练习,逐步克服。

做题是二轮复习中最重要的方法,学生通过做题可以了解自己存在的问题,通过做题可以巩固对解题方法的掌握及运用,甚至自己归纳适合自己的答题技巧;也只有通过做题才可以验证薄弱环节的克服情况。所以,教师必须把大量的时间还给学生,让学生认真答题。

有人也许会说,二轮复习的复习重点是学生自己去找,解决薄弱环节也是学生自己去看、去做。时间、任务都给学生了,那老师干什么呢?实际上,在平时的上课过程中,教师就不应该是主角,更不用说在二轮复习中了,教师在二轮复习中必须退居幕后,如果高一、高二再加上高三上学期你都没有找准学生的薄弱环节或采取有效措施让学生克服薄弱环节的话,凭什么又能在区区七八十天中再通过你的讲解让学生一下子取得进步呢?还不如把时间还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去尝试。更何况,现在不少教师既不写下水文又不写论文,甚至很少自己先做试卷,而只是对照参考答案去找理由讲答案,做的题目甚至还不如学生多。这种教师讲的解题方法及题目又有多大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呢?又会比编写资料的专家们高明多少呢?当然,在语文二轮复习中并不是就可以一脚踢开语文教师了,我认为语文教师在二轮复习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维持课堂纪律。不可否认,每个班级都有部分学习不够自觉的学生,如果让学生自由复习而对纪律不加管理的话,就很可能会导致部分学生的违纪影响整个班级的学习氛围。语文教师在语文课堂上必须加强纪律管理,为学生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是解答疑难问题。学生在自学过程中面对的毕竟是不会说话、不能交流的资料及练习,万一遇到无法解答或难以理解的问题,仅靠看资料或对答案难以解答,又不太方便借助网络等其他方法时,就需要教师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当然,教师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若遇到确实难以当堂解答或拿不准的问题,决不能不懂装懂,而应与其他教师商量、讨论,而且在给学生答案的同时还应教给学生方法,让学生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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