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模式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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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模式论文

篇1

(一)“公司+订单+信用证”模式

该模式能够促进“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农业产业链发展。生产环节由于广大农户不存在可抵押的实物资产,可采用担保(保险)与动产融资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广大农户的资金短缺问题。巴哈西伯绿豆是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特产,粒大饱满,色泽纯正,营养及药用价值远远高于普通绿豆。巴哈西伯绿豆的总耕地面积为60万亩左右,年总产量为1.4万吨左右。巴哈西伯的绿豆以“绿珍珠”的美名1998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还取得欧盟国际生态中(ECOCERT)的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绿珍珠”牌的巴哈西伯绿豆以无污染、纯天然、高品质的风姿,如今巳经迈过黄河跨越长江走出国门饮誉天下。由此,选择一个信用良好.公司,县信用社对该公司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周转使用。该公司与全县种植户签下订单合同,县信用社根据该企业和农户签订定购合同情况,审核农户信用状况,只要没有不良贷款的记录,凭订购合同,就可得到信用社颁发的授权1万一2万元、可周转使用的小额信用贷款证,通过适时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大豆种植、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使好果率达到70%以上,产业链条中的农户每年共可增加收人2600万元以上。这种在产业化链条上,起到了一手托三家作用的贷款模式,既解决了农户贷款担保抵押难的难题,又解决了小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乳制品加工公司+农户(养殖)+银行”模式

加工环节的成品属于实物资产,可以以其将来出售的预期收益来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控制加工环节的成品提货权,过程中银行指定仓库并委托物流公司进行监管。由于加工环节的成品性状较稳定,有可变现性,因此无须担保。本创新模式是在农户联保组的基础上进行改善。杜尔伯特支行与奶站建立合作关系,将申请贷款的养殖户组成联保组,互相承担联保责任,杜尔伯特支行迅速地开辟了奶牛信贷业务。作为黑龙江省唯一以蒙古族为主体的牧业基地县,是伊利等乳制品公司奶牛来源的主要提供地之一。因此,可形成一条龙服务’为农户提供词料、兽药、保低价收购。银測贩司与紗稳定睡销絲,始同、陳等方式,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资金在体内循环,降低了风险,实现多赢。具体方案为:乳制品加工企业在与县农户合作基础上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加工企业以加工后的成品向评估机构申请价值评估、向物流企业申请仓库,银行收到评估机构的货物价值信息及物流企业的人库信息后,如符合要求则向加工商发放贷款,成品销售后,经销商所支付的货款直接转入银行账户抵扣加工企业的借款。

(三)“旅游基地+农户+银行”模式

存货质押融资,即以经销商的库存货物作为质押,委托物流企业监管,银行以此向经销商发放贷款的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以经销商的应收账款为质物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杜尔伯特县有良好自然风光和悠久民俗风情,拥有杜尔伯特大草原,连环湖旅游区内有中国第一家国际水禽狩猎场,寿山度假村。蒙古族人民由于特有的民族传统和社会生活,创造了独特的文化现象,特别是在民俗风情、特色饮食、民族服饰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的特色体系,那达慕大会历史悠久。在良好的旅游资源环境下,以旅游基地民族风情农家乐作为农副产品经销商,旅游基地及农家乐向农户们收够作物用于经营,剩余存货可向银行进行质押担保获得贷款,银行也可根据旅游基地与农户的关系担保向农户发放贷由于农业生产风险以及农户无抵押品等特点,农村金融发展缓慢。以杜蒙县为例的农村小额信贷抵押担保模式创新从分散化贷款转变为批量化贷款,实现农业信贷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最后达到各方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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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融资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及其创新机理

(一)互联网融资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

1.加速企业资金流动。资本充盈率和资金周转率是企业经营的重点,防止资金链断裂,提高资金流动性,改善资金供给结构和配置状况,是实现企业稳定、持续经营的核心所在。互联网条件下,网络平台的直接融资使中小企业摆脱传统融资模式的诸多束缚,使由来已久的资金问题得到较大程度解决,为企业进一步发展释放了活力。2.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互联网融资既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企业财务费用,为成本和费用节约提供了较大空间,也可以为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购进机械设备、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提供资金支撑,进一步改善企业的成本利润率和资本有机构成。3.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互联网融资可节约企业融资成本,缩短资金匹配期限,加速了资金周转,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同时,通过网络融资平台的粘连效应,能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市场空间、客户群规模、产品广告的影响力,长期来看,有利于推动企业持续稳定经营和生产状况改善。4.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互联网融资便利化使得资金需求方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到企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核心层面,进一步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各种生产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效率损失,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和科技研发,培育核心竞争力和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实力。根据中小企业协会数据,2013年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为95.7,比2012年提升了2.4点。其中,东、中、西部指数分别为95.4、99.6、93.2,分别上升2.1、4和1.8个点。宏观经济感受指数、综合经营指数、市场指数、劳动力指数、投入指数、效益指数分别为107.1、105.9、94.6、108.9、101.4、79.4,分别提升3.8、4.3、3.4、1.7、2和3个点,成本和资金指数分别为91.4和95.4,分别下降了1.9和0.3个点。

(二)网络融资创新主要机理

1.制度变迁激活融资创新。金融工具和服务开发创新是经常性的主要金融活动,在金融管制和风险约束收敛范式下,作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微观行为结果的金融管理制度创新成为金融市场内在发展的要求。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微观层次的金融管制创新极易造成信息传递路径曲折,信息扭曲度高,决策反馈敏感度差,使得微观层面的金融制度显得相对滞后,并成为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金融市场内在的金融制度创新需求不可避免。经历变迁的金融管理制度能够为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改进提供制度、政策和环境层面创新驱动,具有较强的正向外部性,互联网金融就是典型的新金融创造的自然选择。2.成本选择驱动融资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以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进行创新和升级,大数据和便利化优势使得金融交易成本加速递减,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质量大幅提升。互联网融资模式下直接融资比例提高,推动交易成本选择金融制度再创新和管理结构再优化,进一步形成新的金融交易成本节约。3.风险控制倒逼融资创新。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强,内外需求不振,利率和汇率不确定性风险提高,金融收益不确定性和风险急剧上升,金融风险管理压力增大,防线管控机制倒逼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业务优化,以实现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降低。

三、对策和建议

(一)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运行

加快推进民间借贷管理新机制,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发展,防范和化解新的危机爆发。在互联网金融起步初期,中小微企业发融资困难问题仍未达到有效解决。短期内,做好民间借贷市场管理、避免新危机爆发的有效途径是实行疏堵结合,禁止“一刀切”,大力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运行,将地下融资变为地上融资。通过政府倡导成立民间借贷中心,对民间借贷实施阳光化监督和管理,可以对地下钱庄和黑市进行有效管理和规制,进一步扩大金融监管半径,提高金融风险预警能力。

(二)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

一是构建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提高“一行三会”监管合力。二是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货币的监管责任,重点加强对网络融资平台公司财务状况、资本充盈率、现金流状况等的监管,严格规范融资平台发展基金、保险和理财产品。三是按照中央监管要求,对于银行、证券、信托、担保、理财等主体进行有效监管,重点排查“理财资金池”潜在风险。四是利用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具有监管和信息优势,重点加强对P2P融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众筹融资等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推进互联网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钱规则,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三)优化和整合地区网络融资资源

一是推广浙江中小企业网络融资经验,优化和整合本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和互联网,采用互联网技术和手段对网络融资参与各方进行信息匹配和信用定价评级。二是实施区域层面融资统筹,搭建银-企、网-企融资直接对接机制。推动中小微企业与银行系统和网络融资平台公司对接,全流程一站式高效对接,引导银行和互联网融资平台公司不断提升网络融资技术服务和后续跟踪服务。三是推动传统贷款与互联网技术有效结合,创新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大力整合银行以及基金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为客户开拓更多的全新贷款渠道。四是实行贷款计划申请预匹配模式。中小企业据实提出融资申请,互联网平台负责接收企业贷款申请,政府对融资双方进行第三方协调沟通,根据企业资金需求规模、经营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推荐,帮助企业争取更多融资计划额度。

篇3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止2006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已超过40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6%,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我国GDP的59%,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60%,上缴税收占总额的48.2%,担当了70%的进出口额,解决的就业占全国城镇就业总量的75%以上,中小企业不仅是我国经济的活力之源,也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助推器”。因此,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缓解劳动力就业压力,缩小城乡差距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却遇到许许多多的难题,其中最突出的当数融资难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1.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小企业大都是以家族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披露可信度不高,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由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银行的贷款供给不一定是利率的单调增函数,在竞争均衡下也可能出现信贷配给,即中小企业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严重而被排斥在信贷市场之外,无论他们愿支付多高的贷款利息,而其他的大企业却相对容易得到贷款。

2.可提供的抵押、担保资源匮乏问题。中小企业通常固定资产规模小,缺乏银行所乐意接受的不动产抵押物,同时又很难找到令银行满意的担保人。实际上这正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所在,如果有充足的抵押物或可靠的担保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得到缓解,贷出的资金也因有足额的抵押物或可靠的担保人作保障而在企业的经营风险前设了一道防火墙。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后问题。中小企业规模小,容易另起炉灶,因此,抽逃资金、拖欠账款、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偷税欠税等现象较为常见,而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落后,缺乏对这些企业主或者企业的实际掌控者有效的惩戒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助长了这种风气的盛行,从而损害了中小企业的整体形象,成为中小企业获取信用支持的重要障碍。

4.中小企业的自身经营风险问题。中小企业所处的产业水平通常较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这种产业归属决定了中小企业多处在竞争性较强的领域,规模小、业绩差,再加上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经营中的风险较大,生存能力不强,难以受到银行青睐。

二、供应链融资模式分析

供应链融资,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供应链上的相关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将资金有效注入到供应链上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从而解决供应链中资金流向、分配的不平衡问题。供应链融资的实质就是利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资信能力,缓解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解决中小企业的抵押、担保资源匮乏问题。因此,供应链融资的基本模式可以按照担保措施的不同,分为基于存货质押融资模式、基于信用担保融资模式以及基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

1.基于存货质押融资模式。存货质押融资就是中小企业利用其原材料或者产成品库存设置质押,获取银行信贷支持的一种融资形式。具体融资模式通常是商业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的分工协作,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货物运输、仓储、质物监管、评估以及处置等专业领域方面的服务,银行基于其控制货权、物流与资金流封闭运作给予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如图1所示:

基本业务流程:(1)银行、中小企业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2)中小企业将原材料、产成品交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运输、监管等;(3)中小企业将交由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的存货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4)中小企业归还银行融资款项;(5)银行解除质押,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出放货指令。

2.基于信用担保融资模式。信用担保融资就是商业银行基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而给予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一种融资模式。其基本原理:银行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经营业绩以及信用程度等,授予第三方物流企业一定的信用配额,第三方物流企业又根据与其长期合作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配置其信用配额,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并以受保企业委托其仓储监管的货物作为质押品或反担保品确保其信用担保的安全。该融资模式将供应链融资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挂钩,而与繁琐的存货质押手续脱钩,存货质押手续仅作为中小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反担保的措施,从而可以使质押手续和仓储手续整合操作,在融资期间企业的补库和出库也只需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确认即可,中间省去了金融机构的确认、通知、协调和处理等许多环节,在保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了企业产销供应链运作效率。

3.基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设置质押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的业务模式。基于供应链融资产品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一般是为供应链上游的中小债权企业融资。中小企业(债权企业)、核心企业(债务企业)和银行都参与此融资过程,核心企业在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反担保作用,其应付给中小企业的应付款项作为融资的还款来源;银行在同意向中小企业融资之前,仍然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只是把关注重点放在下游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交易风险以及整个供应链的运作状况,而不仅仅是对中小企业的本身资信进行评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使中小企业可以及时地获得银行提供的短期信贷资金,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短期资金的需求,也有利于中小企业和整个供应链的健康高效发展。如图2所示:

基本业务流程:(1)中小企业(债权企业)与核心企业(债务企业)进行货物交易,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单据质押给银行;(3)核心企业向银行确认应收账款单据,并出具还款承诺书;(4)银行按应收账款金额一定的比例给予中小企业融资;(5)核心企业到期还款。

三、供应链融资服务的现实意义

在供应链融资服务模式下,银行基于其控制货权、物流与资金流封闭运作,或基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或供应链中资信良好的核心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给予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形成互利互补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使中小企业、核心企业、银行以及物流企业四方在合作中“共赢”。

1.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供应链融资服务使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信用支持,赢得更多商机。中小企业通常就是供应链中的弱势企业,其在采购过程中往往只能获得较短的账期,而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却往往又要承担着较长的账期,同时由于其抵押担保资源匮乏、资信水平低下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商业银行对其是“想贷不敢贷”,因此资金流转相当困难。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银行通过供应链中的物流和资金流封闭运作,从而降低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风险。因此,通过依赖供应链的整体实力、核心企业的资信以及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分工协作,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获得提升,从银行获得宝贵的资金。借助银行信用的支持,中小企业能够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效率,进而得以满足核心企业苛刻的贸易条件,并与其建立长期战略协作关系。

2.对于核心企业而言,供应链融资服务帮助其上下游企业解决融资困难,保证与其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稳定其供货来源和销货渠道,从而使整个供应链健康稳定地发展。供应链是一个有机整体,各个环节相互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所引起的问题会给核心企业造成供应或分销渠道上的不稳定,通过供应链融资服务,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得到有效地解决,使供应链中各个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得以维持和巩固,从而有利于核心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

3.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供应链融资服务是其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培育未来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现代商业银行间竞争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在直接服务大的集团客户过程中话语权减弱。借助供应链融资,通过核心企业的资信,以及物流企业作为第三方监管人对库存商品信息充分的掌握和可靠的物资监管,不但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外部性风险,而且也提高了信贷资产收益率,并扩大和稳固了客户群体,培育银行未来优质客户,树立起银行自身的竞争优势。

4.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通过与银行合作深度参与供应链融资,在提品仓储、运输等基础性物流服务的同时,为银行和中小融资企业提供质物评估、监管、处置以及信用担保等附加服务,为其自身创造了巨大的新的增长空间,同时也稳定和吸引了众多新老客户。

参考文献:

[1]袁普:2005年中国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指数报告[EB/OL]./OfficeBack/NewsBack/uploadpic/20074815212.doc,2006~11~29

[2]周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J].南方金融,2007,(4):59~60

[3]宁洲唐江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原因及对策探析[J].时代金融,2007,(6):102~103

篇4

一、导论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东南角,屹立着一座宏伟壮观的特大型公路桥梁,这就是我国首例民营经济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这是一个官民并举、以民为主、完全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的建设项目。在国内,以民营经济为主,通过BOT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刺桐大桥工程实属首例。它开创了以少量国有资产为引导、带动大量民营资本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1]笔者的家乡在泉州,所以对刺桐大桥给家乡带来的重大经济效益关注较多。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这使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当薄弱,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发利用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必然要进行各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BOT投资方式将扮演重要的角色。鉴于BOT是一种效应很好的投资方式,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急需通过BOT方式引进外国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对BOT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肤浅论述。

二、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简述

BOT名称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通常是指后一种含义。关于BOT投资方式的定义,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但至少有下列几种观点:1,BOT是一种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项目融资方式;3,BOT是一种国际技术转让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资租赁方式;6,BOT是委托管理;7,BOT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2]

笔者认为BO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观点1到6均只是其内容的某一方面)。具体而言,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本国或外国均可)签订特许协议(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将某一公共基础设施或基础产业项目交由私人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及获得利润,而政府则从行政角度对BOT项目进行行政管理、监督;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3]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

第一,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质(留待下文论述)。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其中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其具有双重身份。

第三,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作为BOT投资项目的标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如桥梁、电厂、高速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建设的又都是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拥有绝对的建设权,私营企业则通过许可取得其专营权。又因其涉及到本国使用者的利益,国家必须权衡本国的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第四,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OT投资方式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内容涉及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或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4]BOT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无一不是通过合同确立的。这些合同包括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

BOT的以上特征把它与一般的合资、合作项目及工程承包区别开来。

三、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理论界已对其有了相当深入和宽泛的讨论。以下笔者选取BOT投资方式中几个有争议且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加深对BOT的了解。

(一)BOT特许协议的性质问题

特许协议是指BO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特许私人投资者进行BOT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协议,其不同于政府对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给予必要的批准和同意[5]。特许协议是BOT方式赖以运行的基础,随后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诸多合同均以此协议为依据,因此,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说,特许协议是BOT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为从合同。BOT特许协议被誉为“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石”。

除BOT特许协议外,基于这一协议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可以通过有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对于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则较大。有关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其争论主要存在于两方面:第一,BOT特许协议是国际契约还是国内契约(其中一方为外商投资者的情况下);第二,假如是国内契约,该契约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1,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

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分歧: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应属国内法契约,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国际性协议,也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属于“准国际协议”,还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跨国契约”等[6]。争论的焦点在于: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协议。

笔者认为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特许协议是根据东道国的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东道国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而成立。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并非两个国际法主体。而持国际协议者认为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国家就已默认另一方外国公司上升到国家的地位。[7]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由法律确定,而不是由缔约一方赋予;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赋予或默认。[8]因此,BOT特许协议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属国际协议,不受国际法支配。

2,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

BOT特许协议是属于国内公法契约还是属于国内私法契约尚有争议。英国学者一般认为它是政府契约,适用普通法上的私法规范,但又根据其自身的特殊性创造了“契约不能束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判例;美国学者将其当作“特许权”;而法国则将其视为政府执行经济计划的一种方式,因此称之为“行政合同”,并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发展了一整套关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9]在国内,有人认为它是民事合同[10],有人认为它是类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合同[11]。

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民事合同(广义上包括商事合同)、行政合同及经济合同做一区分。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这三种合同是分别属于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2]具体言之,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那些为了明确上下级责任或将公权力具体化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1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4],其所侧重的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利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至于经济合同,此处其具有特定的含义,笔者认为其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其包括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15],“国家调节及参与”是其主要特征。经济合同所侧重的是有国家一方主体参与的、与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有关的内容。从前面对BOT投资方式法律特征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BOT特许协议的主体——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政府运用BOT特许协议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用事业的需求,而且,政府还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单方面变更和中止合同,体现了“国家意志”和“经济”二者的统一。因此不难看出BOT不同于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它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

(二)BOT的法律保证问题

由于BOT项目涉及所在国的公众利益,而且是大规模的系统工程,因此它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的法律保证:[16]

第一,国家豁免问题。在BOT项目运作中,如果东道国政府违约,又不放弃豁免,会由于不能对其而导致项目承办公司诸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享有。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惯例是要求签约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项放弃司法豁免权,从而成为BOT运作中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主体。事实上,政府在BOT合同具有双重身份(如前所述),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对项目进行征收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这对投资者是不利的。一般都在特许协议中订立相关的补偿条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要求因投资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政府损失由投资者对政府进行补偿。

第二,给予BOT项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优惠。以BOT方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不能带走或实施法律强制保障措施,相比于有投入有产出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把对BOT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但不能单纯依靠诸如税收优惠这样的手段来引导BOT的发展,因为这种以牺牲国家利益来吸收外资的行为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东道国投资环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包括有关BOT法律的制定及实施。

此外,BOT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东道国政府完善的风险分担结构。政府承担的是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项目公司则承担经济风险,如价格波动、供求变化、市场竞争压力等,这是由BOT项目中风险由最有能力规避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来决定的。所以项目公司对东道国法制环境、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和完备状况是很重视的。[17]

(三)BOT项目公司的经营权与政府的所有权问题

首先,可以从BOT的具体内涵解析。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定义,具体的BOT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经营。现在国际上的BOT投资方式是指第一种,它与后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是项目公司只拥有基础设施经营权,而无所有权。

其次,从权利转移看。政府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专营权),转移基础设施的经营权,项目公司则在一定期限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所有权自始至终由政府掌握。

此外,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外商投资基础设施有限制性规定,而国家政策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业的经营权放开更持谨慎态度。事实上,BOT投资项目与单纯的基础设施项目有所不同。在BOT投资中,外商只拥有一定期限的项目使用权和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即将之转移给政府。因此,政府可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具体项目,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和控股经营。经营权是关系项目成败的关键。政府作为BOT项目的最终受益人,应通过法律手段对外商经营BOT项目进行有效监督,用立法形式允许外商采用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独资经营等方式行使经营权,但不允许转让和出售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要求外商接受定期调查,公开财务状况,维持项目扩大收入,为政府提供技术资料、培训管理人员。政府可通过以下途径控制项目经营权:(1)确定指标——设立相关资产经营状况指标;(2)限定数量——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3)法律途径——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数量限定的诉之于法律。[18]

(四)BOT投资方式引起的有关争议是适用国内法、国际法,还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则问题

关于BOT投资方式引起的争议,发达国家主张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适用国际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为合同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若适用东道国法律,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由于BOT投资方式涉及的项目均为东道国的基础设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并且是在特许协议下进行经营的,因此应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笔者认为,BOT投资方式中涉及两类重要合同,即辅合同和BOT特许协议(已如前述)。所以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辅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依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适用法律;至于BOT特许协议,如前所述,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标的,则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东道国法律,虽然如此,这一实践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仍然有着密切联系。

有关BOT的法律问题还很多,如建设、经营等合同的法律问题、风险防范问题、环保法律问题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讨论。

四、结语

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有着巨大发展潜力,并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而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广泛采用。其有利于促进东道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并缓解东道国的财政负担资金困难,有利于东道国转移经营项目建设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此外,它对东道国培养管理人才,发展经济等都有很大益处。[19]但是,由于BO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各国的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尚未有关于BO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该加快立法步伐,结合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争取尽早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规。

主要参考书目: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1]参见《应用"BOT"投资模式建设泉州刺桐大桥的探索》,《中国工商》,2001年08期。笔者较关注家乡的建设,对于BOT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也颇感兴趣。

[2]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第42页。

[3]参见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页。

[4]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P43。

[5]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页。

[6]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页。

[7]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总第91期),第7页。

[8]同[6]。

[9]同[7],第8页。

[10]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质分析——兼谈我国的立法对策》,载《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

[11]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12]“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可参看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页。这有助于对“经济合同”的理解。

[13]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644页。

[14]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56页。

[15]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页。

[16]参见李运霁:《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实践国际比较》,载《广西经贸》2001年6月(总第208期),第37页。

篇5

河北融资担保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机构资质较弱

河北省现有的282家担保机构中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仅有20家,截至2008年3月末,累计担保总额仅占小企业贷款余额的13.3%,远不能满足企业信贷需求。除省级担保机构外,市、县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平均不到1000万元,最少的只有区区200万元,即便足额放大5倍,担保总额度仍在千万以内。如此的资金实力根本无法正常开展担保业务,同时,也无法与银行建立其认同的信用关系。所以,只有153家企业开展了担保业务,近一半机构未真正开展业务,闲置资金高达10亿元。此外,担保资金放大比例小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全省79.4亿元的担保资金总额累计担保总额190亿元,放大比例只有1∶2.4。只有放大3倍才能盈亏平衡,小于3倍就要赔钱。目前两倍的放大率几乎让许多担保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所以大部分担保机构宁可资本闲置也不愿介入担保。

(二)担保机构担保条件苛刻

担保机构都以公司形式存在,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根本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帮扶其融资,但担保公司毕竟是一个经济实体,尤其是民营担保公司必须保证自己能够获取一定的利润才有从事担保业务的动力。担保机构利润主要来自于企业交付的费用,一般企业要交纳贷款金额3%的担保手续费,还要扣除贷款金额10%作为保证金。许多中小企业无法同时承受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公司费用的双重高昂融资成本,只有望资兴叹。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一般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为了避免自己代替中小企业陷入债务泥潭,要求担保融资的企业或者有可靠的资产作保障(有些比向银行贷款的条件还要高),或者企业本身资信良好。那些资信无法得到准确评估、缺乏担保资产的企业往往被拒担保门外。然而,恰恰是这些企业无法在银行获得融资,才需要担保。担保公司的门槛如此之高,将彻底破灭中小企业融资的希望。

(三)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运作不畅

评价机构与企业脱节。据石家庄市中小企业局发展改革处反馈的信息,石家庄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自2004年成立至今,只在全市组织过两次企业评选。定期评价机制尚未形成。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是否进行评审何时进行评审,取决于召集人的意愿和是否能够将十几个组成部门召集齐全。信息库建制粗陋。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中小企业局以及各地市等应该公布企业信用的官方网站没有公布获得优良信用的企业名单;或者即便公布了部分企业名单,但仅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和信用代码的寥寥数字信息,评定信用优良的年份、企业资产、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一概全无。

河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一)自身缺陷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

中小企业先天营养不良,致其难逃自生自灭的命运。首先,中小企业实物资产少且流动性较差,一般来说负债能力有限。调查显示,70%的小企业因为缺乏可以抵押或质押的资产而成为其获得银行贷款最大的障碍。其次,中小企业资信状况不佳,大部分中小企业未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家族化粗放式经营管理普遍,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半以上的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六成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都是3B或3B以下,缺乏有效的财务报表,信息透明度极低,使得金融机构与小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次,大部分中小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激烈,企业进入和退出的频率较高,经营稳定性差。

(二)银行重利避险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直接原因

较大的融资风险使银行高筑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为了防范信贷资金风险,银行基本上对中小企业不发放信用贷款,仅发放抵押担保贷款。企业要想取得贷款必须承担资产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担保手续费以及合同认定费、质保金等相关费用。各银行以综合考虑、覆盖风险、差别定价、适时调整为基本原则,对小企业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的政策,上浮幅度不等。调查显示,近五成的小企业认为贷款利率偏高。

关于构建河北中小企业新型融资担保模式的思考

(一)构建“一体两翼多元”的信用担保体系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一体两翼多元”,即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商业性、互助式会员制担保为两翼,逐步实现覆盖全省的省、市、县担保与再担保、经济性质多元化构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全资和参股的担保机构属政策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由会员企业出资组成,是只对会员提供封闭式担保贷款服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通过与担保机构开展授信再担保、增信再担保、联保再担保和异地互保再担保等再担保业务,增强各类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分散和控制信用担保系统风险。

(二)推行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和联保贷款模式

1.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模式。第一步,由政府财政拨款建立会员制担保机构启动资金。该笔资金在有条件的地市创建会员制担保机构,一旦会员制担保机构成长壮大后,启动资金退出,流转投入到其他地市会员制担保机构的创建工作。第二步,在全省成长型中小企业中选择10—20家优质中小企业组建成立河北首家会员制担保公司,作为试点。第三步,在实践基础上,在全省推广会员制担保。由省中小企业局或省担保协会牵头,对工业比较集中的开发区、示园范区,发起设立会员制担保机构。地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县(区)试点。产业比较集中的可以组织龙头、重点企业发起设立以行业为主的担保机构。

2.联保贷款模式。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是一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的贷款产品,由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企业之间实现风险共担。当联合体中有任意一家企业无法归还贷款,联合体其他企业需要共同替他偿还所有贷款本息。这种联合体由3至10个企业组成,每个企业的贷款额度从2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由于申请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和质押,不需要担保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定会受到众多中小企业的青睐。河北银行业可因地制宜的开展不同的联保贷款模式。在大的地市,银行可以开展网络联保贷款。借助网络,中小企业通过四种方式形成联合体,包括网上自动匹配、有人带头发起、银行进行撮合、线下互相交流等。在一些县乡,农村合作银行开展无须借助网络的小企业联保贷款,联保人数一般为3~5人,多个借款人最高贷款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第一,开展中小企业定期资信评估。通过各级中小企业局将参评条件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地方政府对口部门责令中小企业积极申报需求信息,将征集的信息统一提交各级信用评估委员会,定期评审。第二,建立中小企业动态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所有评定等级的中小企业建立信用信息库,包含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经营范围、纳税额度等信息,在河北省商务厅网站和中小企业局网站公布,提供可供查询的开放式渠道。第三,完善企业的守信褒扬与失信惩戒机制。企业的信用与担保机构和银行的业务相衔接,对资信等级高的中小企业,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手续,逐步实行备案制;担保机构和银行可与之签订合作协议,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范围内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对于失信企业,将其打入各种融资方式的黑名单,使其被市场自动淘汰,或者促其强化信用观念、履约守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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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金融学理论

行为金融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综合现代金融理论,它是金融经济学家在研究金融市场“特异性”过程中形成、完善并把人的有限理性引入其中的理论体系。它从微观个体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更深层次的心理、社会动因来研究、解释和预测资本市场的现象和问题,本质上,行为金融是深入研究被标准金融理论忽略的决策黑箱,它把投资决策看成是投资者在一种心理上计量风险与收益并进行决策的过程,是经济行为科学化研究方法的一种价值分析回归。长期以来,传统金融理论是以投资者理性、市场完善、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等作为假定前提,认为证券市场的价格不仅是理性的,而且包含了所有市场信息。

行为金融学和传统金融学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2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行为偏差的分析

2.1过度反应

股票市场的过度反应研究最早是由德邦特和撒勒(1985)进行的,他们发现投资者对于近期的好消息倾向于过度反应,致使股票价格超过其内在价值。

中国股票市场不仅波动幅度大,而且波动的频率也相当高。股市的剧烈波动导致了投资者的过度交易与市场投机心理,而市场浓烈的投机氛围则反过来会推进股价波动幅度与频率。因此,中国股市的频繁大幅度波动性从侧面反映了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

2.2处置效应

斯特曼和谢弗林研究发现,处置效应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投资者认知偏差,表现为投资者对投资赢利的“确定性心理”和对亏损的“损失厌恶心理”,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急于卖出赢利的股票,轻易不愿卖出亏损股票的现象等。实际上,处置效应正是前景理论的应用,因为赢者呈现给投资者的是盈利前景,投资者此时倾向于接受确定性结果,而输者呈现给投资者的是损失前景,投资者此时倾向于冒险,于是投资者持有已套牢股票更长时间,持有已获利股票较短时间。

我们认为处置效应反映了投资者回避实现损失的倾向,在很多情况下,处置效应主要是受到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影响,这会削弱投资者对投资风险和股票未来收益状况的客观判断,非理性地长期持有一些失去基本因素的股票,使得投资者盈少亏多。

2.3噪音交易

行为金融学家对噪音交易现象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在噪音交易者和短期性投资者存在的市场中,交易者都拥有自己的信息。在他拥有的信息集合中,利用其中某一信息的投资者越多,他就越可能利用该信息获利,这些信息可能是与基础价值有关的信息,也可能是与基础价值毫无关系的噪音,这就是所谓的信息聚集正溢出效应。而这一效应可能使努力获取新信息的交易者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不利于信息搜集与资源配置。

中国股市中噪音交易者太多,1999年纽约交易所的年平均换手率在20%—50%之间,而1998年—2000年我国沪深股市流通股的年平均换手率分别是395%、388%和477%,噪音交易太多导致股票市场系统风险所占比例太高,同时总风险太大。平均而言,沪深股市系统风险占总风险的比例为39%,这一数字显著高于美国、英国、香港等成熟股市。

2.4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指投资者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并模仿他人的决策。行为金融学家从人类的从众心理、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有限理性等角度来探讨其内生机制。在股票市场上的羊群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两种:(1)基于信息的羊群行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金融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但事实上,即使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信息也是不充分的。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决策往往不完全是依据已有的信息,而是依据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的判断来进行决策。这样就形成了羊群行为。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大量的“跟风”、“跟庄”的投资行为就是典型的羊群行为。(2)基于名誉与基于报酬的羊群行为。这种现象在基金经理中相当普遍,由于雇主不了解基金经理的能力,同时基金经理也不了解自己的投资能力,为了避免因投资失误而出现的名誉风险和自己的报酬,基金经理有模仿其他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动机。如果许多基金经理都采取同样的行动,羊群行为就发生了。我们股市中投资基金投资风格雷同显示出羊群效应的普遍存在。

3基于行为金融学的投资方法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3.1反向投资策略

反向投资策略是行为金融理论针对羊群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积极的投资策略。就是买进过去表现差的股票而卖出过去表现好的股票来进行套利的投资方法。当庞大的个人投资者群体的联动推进投机性正向及负向泡沫放大时,基金经理可以利用能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进行套利交易。行为金融理论认为反向投资策略是对股市过度反应的一种纠正。

由于市场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基金经理不但需要良好的洞察力和应变力,更需要直面市场以及同业压力的勇气。基金经理在投资理念中融入行为金融的投资理念,一方面防止自身的羊群行为,一方面利用大多数投资者的行为偏差对市场整体走向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并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出基金经理们的投资运作水平。

3.2利用行为偏差策略

行为金融学认为市场是非有效或不完全有效的,由于投资者受经验法则的谬误和情绪因素的影响,将会导致证券的市场价格偏离理论价格。通过发现这些偏差,买入低估的股票,卖出高估的股票,可以获得超额的收益。例如,根据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市场中的投资主体可能会对市场中的信息反应迟缓,在利好消息造成某种证券价格上涨后,这种上涨的趋势就有可能会持续一定的时间。因此,买入价格开始上涨的证券,卖出价格开始下跌的证券的惯易策略就成为基金经理可以选择的投资策略。惯易策略是首先对股票收益和交易量设定过滤准则,当股市收益和交易量满足过滤准则就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投资策略。行为金融定义的惯易策略源于对股市中间收益延续性的研究。Jegadeeshkg和Titman(1993)发现,资产股票组合的中间收益呈连续性,即中间价格具有向某一方向连续的动态效应。事实上,美国价值线排名就是惯易策略利用的例证。基金经理只有对投资者的心理,对市场延迟反应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证券价格变动的趋势和持续时间有深刻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才能在合适的时机买入和卖出证券。此时,对于投资者大众心理的研究和把握就成为优秀的投资基金经理必备的一项能力。

3.3投资组合策略

行为金融学认为,证券市场并不是有效的(一般指半强势有效)。这就意味着传统的证券组合投资理论中,“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不可能获得与其所承担风险不对称的额外收益”的提法在实践中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通过选择合适的组合投资策略,投资者将可能获得额外收益。

3.4购买并持有策略

个人或者机构投资与股票应执行几种能帮助控制认识错误和心理障碍的安全措施。控制这些心理障碍的关键方法是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要实施一种严格的交易策略——“购买并持有”策略。投资者在为组合购入一支股票时,应详细记录购买理由,而且要指定一定的标准以利于进行投资决策。长期采取“购买并持有”策略,通常业绩将超过高周转率的短期交易策略。

3.5捕捉并集中投资策略

行为金融理论下的投资者应该追求的是努力超越市场,采取有别于传统型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从而获取超额收益。要达到这一目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一是尽力获取相对于市场来说超前的信息优势,尤其是未公开的信息;二是选择利用较其他投资者更加有效的模型来处理信息。而这些模型也并非是越复杂就越好,关键是实用和有效;三是利用其他投资者的认识偏差等心理特点来实施成本集中策略。一般的投资者受传统投资理念的影响,注重投资选择的多样化和时间的间隔化来分散风险,从而导致收益随着风险的分散而降低。而行为金融投资者则在捕捉到市场价格被错误定价的股票后,率先集中资金进行集中投资,赢取更大的收益。

4结语

行为金融学虽然在国外产生并发展起来,但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许多规章制度都不完善,基本上是个无效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研究,要结合中国的自身特点加以发展和利用,探索出适合中国广大股民投资行为、投资策略,以更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法明.行为金融框架下的证券投资策略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07).

[2]张兵.行为金融理论述评及其在中国股市的应用[J].经济学动态,2007,(05).

[3]王家琪,林日其.行为金融理论与证券投资策略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3,(02).

[4]郑庆茹.我国证券投资者行为及证券投资策略分析—基于行为金融理论分析[J].当代经济,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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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一词最早是由法兰克福学派的德国社会学家阿多诺(Adorno)和霍克海默(Hockheimer) 于1947年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提出来的。目前各国对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不一,英国称之为创意文化,美国称作版权产业,欧盟的内容产业,日本的感性产业等,并且不同国家文化产业包含的内容也有差别。在我国,国家统计局在与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将文化及相关产业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二、河北省文化产业的优势及现状

河北省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孕育了人类早期的泥河湾文化,历史文化积淀深厚、文化产业资源异常丰厚。现拥有世界文化遗产3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8处,省文物保护单位670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117项,省非物质文化遗产400项。其中,吴桥杂技、蔚县剪纸、河北梆子、评剧、唐山皮影、武强年画、沧州武术、永年太极、曲阳石雕、衡水内画等,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此外革命文化更是近现代河北文化的主流和亮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西柏坡文化和西柏坡精神。所有这些说明,河北是当之无愧的历史文化大省,深厚的文化底蕴、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独特的燕赵文化资源,为河北省文化产业奠定了发展基础。近几年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河北省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基本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的文化产业体系,但与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等国内发达省份相比仍有巨大差距。突出表现为文化行业传统体制色彩浓重,并未形成真正的产业化发展:一是产业规模偏小,资产超千万的大型企业较少,占全省文化产业主体的文化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员工只有几十人的小型企业,而且其经济效益也不是很好,受政策调整和市场竞争影响大,发展空间非常有限;二是资金短缺、投融资机制不畅,文化产业组织形式单一、企业投资意识落后等原因制约着本省文化产业的进一步跨越发展。

三、河北省文化产业投融资存在的问题

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分析,制约河北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就是文化产业投融资难问题。目前,河北省文化产业界解决资金问题最主要的三种方式为:政府扶持、股权融资(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和债权融资(个人借贷、银行贷款)。但对于当前文化产业行业的投融资而言,这三个方式还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融资体系落后,政府资金作用有限

河北省文化产业的投融资体制发展相对滞后,尚未形成完整的投融资体系。现行文化的投资体制仍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各界参与投资非常少,虽然政府一直在尽力满足文化产业成长中的资金需求,但毕竟能力有限。由于融资渠道不畅,大多数文化产业都缺乏资金,制约其进一步发展。这与发展文化产业和扩大文化市场所需要的资本扩张能力很不适应。而且政府的投入与产出不协调,投资带有任意性,在文化投入资金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与保证机制。

(二)投资渠道单一,经济效率不高

河北文化产业投资渠道单一狭窄,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和建设受到严重限制,引进民间资金和国外资金的能力都不够。投资主体对文化产业缺少足够的认识以及文[!]化产业自身的原因使得产业投资者大多持观望态度。文化产业是个朝阳产业,但究竟在哪些领域投资、如何以最低的风险获取最大的回报,几乎是所有非政府资金在是否选择投资文化产业之前的困惑。除产业投资者外,风险基金在文化产业里也踟蹰不前,风投资本对文化产业其他领域的介入十分有限。

(三)取得银行信贷的阻碍很大

在国外,文化公司可以拿着项目计划书找到贷款,在国内却几乎不可能实现。银行借贷需要有效的质押,一般认可的有效质押为土地、设备等“硬”资产。缺乏信用担保、没有资产抵押,这是阻碍多数文化企业取得银行信贷的最大障碍。此外,难以评估的风险性也为信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在文化活动中,高投入与高产出之间不具有稳定的正函数关系,而较多的表现为一种概率关系。

(四)现行政策阻碍投融资

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是文化企业低成本融资的捷径。新华传媒、陕广电等传媒集团走向A股市场带动了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在政策引导下纷纷改制重组,积极筹备上市。然而现行政策对文化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多有阻滞。一方面,管理层内部对于上市后的权利控制是否削弱持不同看法,形成了观念上的障碍。另一方面,文化产业在意识形态上的特殊性要求有相应特殊的行业监管政策。

四、河北省文化产业投融资模式创新探讨

从河北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来看,破解文化产业投融资困境,需要政府、民间、金融资本在创新投融资模式上共同努力,在政府扶持、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等三种投融资模式之外,创立新的投融资模式,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成为一种新的发展选择。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涵义

产业投资基金泛指以投资基金形式存在和运行,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基金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是由投资者以购买公开发行的受益凭证的方式出资而汇集成一定规模 的信托资产,交由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专家进行管理,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各类有价证券,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一种投资工具。

(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创立的基础

1.文化企业融资需求强烈。目前,河北绝大多数文化企业为正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无论其经营规模还是财务情况都远远不能达到证券市场的要求,而这些企业对融资的需求是最为强烈的。这样,产业投资基金便成为产业发展资金来源的新途径,其回报期长,一般为十至十五年。从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看,与产业基金发展的15年期限非常适合。

2.实践证明实际可行。从2006年起,我国陆续批准发行了几只产业投资基金,江苏省政府设立的20亿元规模的文化产业基金、浙江设立的2.5亿元规模的东方星空文化基金等,都是由政府主要出资,民间资金跟进,配套性质的混合型经济体的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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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重点支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政策性银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成立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始终把支持我国船舶出口作为出口信贷的工作重点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43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放款总金额的23%;办理船舶出口的对外担保22.5亿美元,占担保总金额的74%;共计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轮、大舱口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化学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内的各种出口船舶708艘,总吨位1767万吨,合同总金额121亿美元。同时,为贯彻国家鼓励国轮国造的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内销远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目前,国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基本上都是我们的客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经达到90%,与广大造船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了造船工业及其上游行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帮助相关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我国船舶出口连续数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项业务,加大利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鼓励造船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请国外金融机构继续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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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运用买方信贷业务

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船舶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船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展利用国外买方信贷进口国外造船设备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设备,提高造船能力。要通过上述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船舶建造项目订单的来源,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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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初稿初步分为四章:

第一章:绪论。主要是对论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作了说明,阐述了我国及外国一些学者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根据所查资料显示世界各国已经将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引擎。各国都开始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因为城市基础设施是一座城市发展程度的标志。

第二章:是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相关理论概述。括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概念;城市基础设施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城市基础设施的改善是城市发展的标志;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城市基础设在城市的建设中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是衡量城市强弱和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随着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根据查找整理资料,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大致应包括以下六个系统:城市能源系统:包括城市电力生产与输变电设施,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供应设施,城市热能生产与集中供热设施等。水源给排水系统: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设施,自来水的生产、供应设施,雨水排放、处理设施等。交通运输系统:包括城市对内交通运输的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城市对外交通的航空、水运、公路、铁路等设施。邮电通讯系统:包括邮政、电讯、电话等设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包括环境卫生和垃圾清运处理、环境监测保护、园林绿化等设施。城市防灾系统:包括防火、防洪,防地震、防地面下沉、防风雪以及人防战略等设施。

第三章: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及投融资模式。我国在城市交通方面,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城市公共电(气)车、轨道交通总规模达到42.8万辆,是1978年的19.5倍。1978年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12.0亿元,占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国内生产总值的1.79%、0.33%。2008年,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达到7236亿元,比1980年增加了501.5倍。占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国内生产总值的4.20%、2.41%。1978年至2008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累计完成投资达49955亿元,年平均投资增长率为24%。我国在城市道路桥梁方面,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城市道路总长达到25万公里,面积43亿平方米,较建国初期分别增长23倍和58倍;城市桥梁4.8万座,路灯140万盏,较改革开放初期分别增长了9倍和24倍。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仍处于加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必须树立科学的城市经营理念,创新思路,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要在坚持政府投入的同时,创新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社会各方投入的积极性,实现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变政府包建为多方共建,变政府独资为多方筹资。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投资、BOT模式、银行贷款、债券、资产证券化、等等。BOT模式就是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其典型形式就是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其中重庆地铁、深圳地铁、北京精通高速公路、南浦大桥、杨浦大桥都是我国运用BOT模式建设的基础项目。资产证券化是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目前我国试点资产证券化的银行有两家,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来筹资建设的。银行贷款是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这些贷款由于取得容易,程序简单,一旦出现还款紧张的情况,还可以利用政府同银行的关系进行一定的融通,因此,被各地政府广泛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引入民间资本,不仅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还可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和经营效率。

第四章:广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研究。广州市作为我国发达城市之一,所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尤为重要。2010年亚运会更是对广州市基础设施的一次考验,也是广州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一次机会。对于广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主要模式有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市政债券、资产证券化、BOT模式等等。2010年亚运会发行亚运会债券为亚运会筹集资金。2010年广州市首次为城市建设发行的总共28亿元公司债券 。自此,广州市进行城市建设,除了使用财政资金外,多了一个向市场筹集的新渠道。债券的融资成本是除了发行股票之外,借款成本比银行还低的“最抵”方案。2010年三月银行贷款 利率为收益五年以内6.48%,五年以上6.84%,而广州城投的债券利率是5%,以28亿元来计算,一年利率差就达到约1.5%,相当于4200万元,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我国具有一定市政债券性质的券种,较典型的有上海浦东发展建设债券、重庆城建重点债券和1997广州地铁建设债券。银行的贷款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供给金额非常庞大,其支持力度远远超过财政,为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2009年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等16家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签订城建项目贷款合同,总金额达713亿元,另外,工商银行还批准给予城投集团100亿元的项目临时周转贷款。资金主要用于道路交通、中心区雨污分流和旧社区的改造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这也是广州有史以来参与银行最多、融资额最大的银团贷款项目。BOT模式在广州城市建设中的应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水环境的破坏,珠江三角洲的河水的严重污染,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治理这一污染现状,需要巨大的投资费用,广东省已经作出治理规划,称为“碧水工程”,大约需要200亿元人民币,巨额的资金来源有待解决,而彻底地解决水污染问题,远不止此数额。采用BOT投融资模式是通过先投资建设废污水处理厂,出让一定时间的经营所有权,经过转让再拥有经营所有权的模式,解决政府筹集资金的困难,又可解决水环境严重污染的问题。其优点是既可减少废污水处理工程的初始费用,利用BOT融资可以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更急需发展的领域中去;又可吸收废污水处理先进技术,改善和提高管理水平。BOT投融资模式在广东省基础设施建设中已经得到应用,如深圳沙角B电厂、广州地铁二期工程等,这一章还将广州市与其他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相比较,分析它们之间的的投融资模式。广州在“十一五”计划中指出2003年至2010年建成282.75公里快速路,2004年至2007年建成规模污水处理系统,2003年至2010年投资20.3亿建成南部供水工程。2010年的1至9月份,广州89个重点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741亿元,比2009年同期增加176.2亿元;其中交通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投资203.9亿元。2001-2009年广州的基础设施投资由1098.68亿元增加到4488.32亿元。基础设施的发展反映了一座城市的发展水平的建设可以顺利快速的发展。

还有一些资料在整理中所以可能最终的初稿会与现在有些出入。

2.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1)、数据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统计年鉴、广东和广州统计年鉴。由于有些数据及资料不能直接得到,有些资料、数据要经过分析、计算才能得到,所以,收集一手资料有些困难。但是,这些经过自己做充足的工作基本可以解决好。

(2)、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找出问题之间的联系,但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老师的指导,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

(3)、面对在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查找相关的参考资料并不断从学习中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

(4)、要对广州市的投融资模式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才能正确的分细研究广州市的主要投融资模式。

3.后期工作安排

后期准备继续查找资料,尽快完成自己的初稿,希望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完善自己的论文,为自己在最终的答辩中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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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君,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92年以来,在中国人民大学主要从事会计、财务管理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交叉学科的研究和教学工作。200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经济学(会计学)博士学位,2005年赴美国加州大学任访问学者,2007年在美国哈佛商学院参加PCMPCL,案例写作与案例教学研究(Executive Education Program on Case MethodL目前,主要社会兼职冲国注册会计师(CPA)、国家企业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国家“863”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中国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咨询专家、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大学等大学的外聘教授。

张教授长期从事高等学校信息技术与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相融合的交叉性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并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框架的构建、IT环境下财务集中管理、预算管理模式、资金集中管理,以及IT环境下公司理财与管理决策等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着较深的造诣,张教授已主持与参与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高新技术“863”等科研项目9项,如211工程项目《财务会计计算机教学模型研究》于2000年获教育部优秀项目及标志性成果;作为负责人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IT环境下价值链管理与价值链会计研究”在2008年获得“优秀”评估结果。近年来,张瑞君教授出版著作11部,如《网络环境下会计实时控制》、《E时代财务管理》《CFO丛书》、《计算机财务管理――财务建模方法与技术》、《财务管理信息化――IT环境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创新》;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网络环境下会计事中控制研究》获首届杨纪琬奖学金(优秀博士论文),《IT环境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创新研究》获第四届中国会计理论与实务前沿国际研讨会最佳优秀论文奖(香港国际会计学会),《企业集团信息一体化和内部报告问题研究》获大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优秀论文奖(中国会计学会)等。

近年来,张教授和她的研究团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Finance Shared Service)和企业集团司库管理(Treasury Management)领域。张教授认为,第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推进,将各个分子公司的一些财务职能剥离出来,设立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并且由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网络为各个分子公司提供财务服务的模式正在成为跨国企业集团广泛关注和采用的一种新的财务管理模式。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企业集团金融资源的不断增加,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如何应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企业集团的因利率、汇率等市场环境产生的金融风险,如何实现企业集团资金、融资、投资等的统一管理,支持企业集团全球化战略实现,司库管理体系构建和产融结合的研究正在成为先进跨国企业集团关注和采纳的另一个财务管理热点。张教授先后在50佘家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化典型案例研究工作,撰写了大量有关企业信息化建设成功案例。2010年7月在《会计研究》发表的《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的流程再造关键因素研究》一文,以中兴通讯共享服务管理为研究案例,提炼和确立了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流程再造的关键因素,以及实现路径。从理论层面看,填补了辅业务流程-财务共享服务业务流程再造的关键因素研究的不足,丰富了流程再造理论。同时对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的研究进行了丰富,从共享服务概念、价值的界定研究到应用案例研究,揭示了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的流程再造关键要素和实现路径;从实践层面看,研究结论对正在探索如何构建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以及如何确立其关键要素和路径的中国企业集团来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2010年在《财务与会计》发表多篇论文《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的企业集团票据管理研究》、《中国企业集团司库体系构建的战略思考――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最佳实践为例》、《中国企业集团司库管理的职能构成研究》、《运用久期模型进行利率风险管理――基于企业集团的视角》、《企业集团司库高级管理职能风险管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等论文,对于丰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理论和指导企业集团强化金融资源管理特别是资金资源管理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张教授还积极参加财政部、国资委、中央国家机构高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建集团、中国航天集团、TCL集团等集团管理层讲授“会计信息系统”、“E时代财务管理”、“IT环境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创新”等课程。张教授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的成果为进一步深化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改革与创新,支持会计信息化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许多研究成果已被企业和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所采纳,为我国开展管理信息化工作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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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江苏“沿江开发战略”的逐步推进,镇江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港口航线逐步增多,吞吐量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态势。但比起南京港、连云港港等省内一些港口建设发展较快的城市,镇江的港口建设还相对滞后。调查发现,建设资金不足是制约镇江港口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借鉴国外港口建设投融资经验,创新港口建设投融资机制,解决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是港口建设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国外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框架

纵观欧、美、亚多数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地主投资型港口和政府投资型港口。

1.地主投资型港口投融资体制

地主投资型港口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港口采用的模式,美国、欧洲大多数国家以及改革后的东欧国家港口均采用这一模式。地主投资型港口基本特点是:通过港口规划,包括现有布局规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界定港口的区域范围。凡是港口区域范围的土地交由港口管理机构(港务局)或者政府主导组成的一个公共企业(其性质类似于我国三峡建设总公司和长江口建设总公司)进行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然后将符合建设码头、库场等条件的岸线、土地出租给港口经营企业,建设码头或库场等从事经营,收取岸线或土地出租费用;或者自行按照规划,建设光板码头、库场出租给港口业务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收取码头或库场租用费。论文大全,港口建设。港务局或者这个公共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通过规划、建设实施政府对港口的管理职能,不参与市场竞争,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因此其土地或者码头、库场等的租金收入免交各种税费,全部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再建设,即通过土地运作,实行滚动开发。地主投资型港口的最大优点是确立了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长远固定投融资渠道,不需要各级政府的投入(各级政府财政往往不投入),实施滚动开发,对港口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提供了保障。不论是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的港口,还是由公共企业管理的港口,地主型港口的模式无疑是促进港口持续、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

2.政府投资型港口投融资体制

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投入资金建设港口基础设施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亚洲。如:日本、新加坡,欧洲的法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大陆港口,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用于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日本为例:日本港口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建设,凡新建、扩建港口,由地方政府拟定五或十年港口发展规划,报国土交通省审批。涉及陆域或建设省主管的岸线时,还需报建设省审批。重要港口新建或改建公众使用的水域设施,外围设施或泊位设施,工程费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半分担。特别重要港口、避风港口75%由中央政府负担。论文大全,港口建设。海关、商检等配套单位的建设投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拨款。日本港口的码头投资主体分为三类:港湾局建设和管理公共码头,出租给港运企业(即装卸、运输企业)经营;厂商自行建设、管理其使用的专用码头;埠头公社建设、管理轮渡码头和集装箱码头,出租给船公司使用。

二、国外港口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基本经验

调查研究许多国家港口基础设施和经营设施的投融资体制和政策,可以发现两条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经验:

1、突出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

所有港口不论是地主投资型港口还是非地主投资型港口,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都由政府负责。地主投资型港口是由政府港口管理部门或者行使政府职能的一个公共企业(即公司制形式)通过规划或立法界定一定区域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港口管理部门或者这个公共企业通过对土地、航道、水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可建码头的岸线,出租给经营人建设码头泊位或者由港口管理部门或者这个公共企业建设好码头或码头水工部分出租给经营人从事码头经营业务(如德国的租赁港、北欧及东欧国家的港口、日本埠头公社的码头等),而经营性的设施基本都由经营人自行建设、维护和管理。

从表面上看,其管理模式似乎各不相同,政策不一,但是在上述港口投融资体制的基本问题上所采取的模式几乎是完全相同的,这是基于港口是一个区域(不是一个企业),在这个区域内,存在若干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港口都是一个综合性的交易市场,它既构成与其他港口(另一个市场)的竞争,也构成一个港口(一个市场)内部竞争,在这种多种产业产品汇集、多个企业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基础设施特别是公用基础设施只能由管理港口的政府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这与我国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是完全一致的。

2、坚持港口规划、建设与维护相统一

不论是地主投资型港口还是非地主投资型港口,港口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无一不是始终捆在一起,统一由负责港口管理的政府管理部门或者承担政府港口管理职能的一个公共企业来负责的。论文大全,港口建设。其中的道理是十分清楚的,港口规划与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安排建设实际上作为政府提供基础设施的公共职能和对港口发展起主导和导向调控作用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港口规划由政府管理部门制定,而基础设施则由某一个企业去建设和管理,往往建设会偏离规划,难以真正使规划得到落实。我国港口在港务局政企不分的时候,港务局所作的规划和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都是围绕自身企业的经营来进行的,港口规划严格地说是一个港口企业的发展规划,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部港口的发展规划。即便如此,那时的规划与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港口实行政企分开之后,作为管理某个城市整个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法律已经赋予他制定港口总体规划的职责。要真正使整个港口规划得以落实,使港口能按科学规划进行有序的发展,港口的基础设施,应当由这个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这是世界各国港口管理的共同内涵和共同特点。

三、镇江港口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创新思路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镇江政府财力、金融体制和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创新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用活用足国家优惠政策,搭建投融资平台,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探索资本运营方式,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的格局,保障港口建设对资金不断投入的实际需求。

1.用活用足国家优惠政策

研究把握和深刻领会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沿江开发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用活用足国家支持沿江开发和沿海开发的优惠政策。通过有效运作,争取更多的国家级、省级“十二五”港口建设重大项目,力争得到国家和省政府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务院支持江苏沿江和沿海建设的历史机遇,加强与国家机关和省直机关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港口建设项目落户镇江港。

2.盘活港口现有资产

推行“地主港”经营模式。由政府委托特许经营机构代表国家拥有港区及后方一定范围土地、岸线及基础设施的产权,对该范围内的土地、岸线、航道等进行统一开发,并以租赁方式,把港口码头租给国内外港口经营企业或船舶公司经营,实行产权和经营权分开,向经营者收取一定租金,用于港口建设的滚动发展。

鼓励央企、大型公司和外商,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参照BOT(特许权融资)、PPP(公私合营)等方式,培育多元化的港口投资和经营主体。论文大全,港口建设。

出租、出让或完全出售港口资产和港口服务,引导镇江的优势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港口经营,有重点地开发港口中转和港区配套服务项目,扩大港口的规模效益。

3.创新招商引资项目

积极研究央属大型企业、省属企业和跨国公司以及台湾重点企业的发展战略,围绕产业链的薄弱环节,创新招商引资项目,通过政府招商、媒体宣传、对外推介会等多种形式,推出一批与港口关联度高、产业链长、带动力强、附加值高、对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大的石化、能源等港口投资项目,吸引拥有市场和货源、实力雄厚的中远、中海等国内外大航运集团、大船公司、大货主来镇江投资港口开发建设。同时,加强与国司合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增强国家和省级开发投资公司在镇江的投资信心,引导国司扩大投资规模,加大对镇江港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投资力度。

4.搭建多渠道投融资平台

完善港口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和担保机构。配合中央刺激经济的一揽子计划,每年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港口建设的贴息、补助、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技术改造与创新、人才培训等。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成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担保公司,为港口建设贷款提供担保,开辟港口融资绿色通道。

借鉴国外著名港口以及江苏张家港、江阴港的经验作法,整合优质资源,成立股份制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定向增发股份募集资金收购重大优质资产,壮大上市公司总资产。建议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大航运集团等参股,以便把更多与港口发展相关的投资主体联合在一起,形成港口的规模化经营积聚效应,打造利益共同体,共谋发展,做到既有效破解港口建设资金瓶颈制约,又保持稳定货源,使招商引资建设港口的过程成为开拓货源、扩大市场的过程,成为拓展港口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过程。

建立镇江港金融合作试验区,实现多方共赢。抢抓国家在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长三角金融中心的新契机,争取海外更多的民营金融机构落户镇江参与港口建设,促进镇江金融合作。支持金融系统积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引导民间过剩资金投向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长三角地区(尤其是浙江地区)的民间资本雄厚,投资遍布各个领域。可以参照上海一些外资银行采用的“委托贷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分布广泛、经营优势明显等特点,向民间个体或企业资金过剩方宣传、解释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过剩的民间资金向需求资金的港口建设方向流动,并协助资金过剩贷出方对投入用于港口建设的资金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论文大全,港口建设。同时,银行本身也可以按比例收取一定的中间费用,开创建设方、贷出方和银行方多方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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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目前小企业银行信贷的现状

通过考察国际上有关方面在小企业贷款方面的良好做法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企业客户双方普遍存在的问题,银监会、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

截至2009年末,全国小企业贷款余额达5.8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为22.2%,较上年增加1个百分点,同时小企业贷款(不含票据融资)增速比企业贷款平均增速高5.5个百分点,比各项贷款增速高0.61个百分点。[1]

2010年2月23日,中国银监会表示,今年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投入力度,对小企业贷款明确提出两项“不低于”的监管硬指标:即小企业贷款余额的增量不低于2009年,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

二、各国小企业贷款现金银行的具体实践

1. 德国

德国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来激励小企业的创立,成为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是通过直属于联邦经济部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和直属于财政部的德国平衡银行(DTA)实现的。

除了直接向小企业提供各种贷款之外,这两家银行还免费向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对小企业,联邦政府设立创新基金 (ERP),规定凡新成立的企业存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可以得到'ERP'计划的自有资金证明,凭证明到银行贷款,进行创业实践。

此外,成立担保银行也是德国政府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德国在各州设有私法性质的量保银行,在政府设有公法性质的再担保机构,为小企业在成立和发展阶段向商业银行、储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毕业论文,国际经验。。

2. 美国

美国发展起来了小客户信用评分方法来管理小企业贷款,借鉴了信用卡贷款的经验,主要依赖企业的历史信用来做出贷款决策,减少了人为因素对贷款的影响。这是一项运用现代数理统计模型和信息技术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做出决策的新技术,成本低而效率高,最大限度利用了大银行集中决策和处理标准信息的优势。这种方法扩大了小企业贷款的客户范围,加强了小企业信贷市场竞争,提高了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效率。

3. 韩国

韩国中央银行(韩国银行)通过相应措施,鼓励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为小企业贷款:一是规定性指导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最低比例,全国性商业银行为45%,地方性商业银行为60%,外国银行分行为35%(约有25%的外国银行分行在韩国不受这一比例限制)。二是实施优惠贷款利率。韩国银行将各商业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作为再贷款优惠利率的参考因素之一。此外,韩国各商业银行业通过常规贷款业务和商业票据贴现方式为小企业提供各种融资业务。

4. 日本

建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包括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两大类。实施利率优惠政策,支持在市场中处于竞争劣势的小企业发展。毕业论文,国际经验。。小企业可以按照最低利率在国家专业银行获得贷款,可以延长还款期限,对小企业还实行无抵押贷款。

5. 欧盟

欧盟设立了专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欧洲投资银行(EIB),其资金的90%用于欧盟不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10%用于东欧国家和与欧盟有联系的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小企业进行融资:一是全球贷款,用于支持小企业在工业、服务业、农业领域的投资和与欧盟发展规划、能源及运输有关的小规模基础设施投资。二是贴息贷款,为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固定资产少不超过7500万欧元的企业提供贴息贷款,利息补贴由欧盟财政预算支持。三是阿姆斯特丹特别行动计划(ASAP),是用EIB的经营利润所设立的总额为10亿欧元的三年期计划,旨在对高度劳动密集型和新技术领域的小企业进行投资和资金支持。[1]

三、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1.银行要加强针对小企业融资的信贷产品开发

银行要努力开展信贷创新,通过对信贷品种、信贷期限、信贷流程、信贷方式、信贷制度的创新增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适合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制度,适当下放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大力开发如产业链放贷、供应链融资、流动资产质押、机器设备按揭贷款等产品。进一步开发贷款类金融工具,例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将授信、贸易融资和理财产品进行组合设计,推出“订单质押”、“发票质押”、“存货质押”、“收费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国内保理等担保方式,满足了不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毕业论文,国际经验。。可以将信贷利率与抵押担保设计成负相关的关系,由此达到分类式信贷契约的均衡。依托交易链延伸,积极发展有真实物流和现金流的贸易融资业务,推进小企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探索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新业务,多渠道支持小企业资金需要。

通过对小企业信贷的客户信用评分方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绿色贷款通道。针对困难企业专门出台授信指引,实行“一户一策”,逐个落实差异化授信政策,支持基本面良好、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建立新型小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情景分析和行业动态追踪机制、标准化授信提案和授信审批机制、多维度的早期预警机制、防范道德风险的反欺诈机制、资产组合管理机制等,简化业务流程,加强标准化管理,开发了中小企业客户定性信用评估系统。

在此过程中,应满足本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加强对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种类的动态监管。

2.发展地方性中小银行,组建为小企业服务的民营银行

建立主要服务地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地方商业银行,在《商业银行法》的框架下发展规模适度的民营银行。

相对于大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方面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在收集信息的激励方面,中小银行扁平化的组织结构使得信息易于在基层经理和上级领导之间传递,信息损耗较少,基层经理的激励较强。因此,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新型银行,可以满足小企业信贷的现实需要,使关系型信贷成为小企业融资的中坚力量。

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看,最有效的直接融资渠道就是组建民营银行。民营银行能够解决中小企业急需风险资金的要求,为高新科技企业尤其是民营高新科技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有效控制风险,促进我国良好金融秩序的建立,在控制风险的同时,积极增加赢利,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很好的服务。毕业论文,国际经验。。

3.减少现存银行体系的金融抑制,放松利率管制

减少信贷资源的行政性分配,减少信贷资源配置上的国家管制。我国对于贷款利率的上限限制,使得银行不能把风险与收益配比,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可以从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开始逐步放宽到所有银行对小企业信贷的利率限制,通过放宽利率浮动幅度、浮动利率制度、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等不同程度的手段,将银行业产权的渐进改革与利率的渐进市场化改革结合起来,避免对资金的过度需求和资金使用的无用损耗。

4.对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加大商业化的改革力度

虽然要大力发展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但大银行对小企业融资仍有一些比较优势,例如有较高的金融分析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专业的信用风险模型和风险分析人员,管理成本相对较低,风险态度更接近中性,降低对小企业贷款的抵押要求。

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应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小企业客户的满意程度。将小企业信贷业务纳入中长期的发展策略,强化小企业信贷主体部门建设,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签订小企业金融服务协议,加入各地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平台,寻求政府部门的专业指导。可以尝试建立流水线式或一站式服务模式,建立批量承做、组团放款方式,缩短信贷审批周期。

与国外小企业信贷经验丰富的金融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推动产品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

5.完善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

小企业的信用条件一般都比较差,信用记录不完善,缺少充足的抵押品。直接导致了贷款困难,进而严重影响小企业的成长。小企业贷款需要外部担保来提升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帮助小企业取得贷款。通过担保机构介入,能有效解决小企业抵押品不足和难以找到保证人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监督能力和筛选能力较为低下的背景下,应该以银行为主来选择担保对象,而不是以担保机构为主。毕业论文,国际经验。。担保机构实行部分担保,通过让银行承担部分风险的做法激励银行履行对企业的监督责任,发挥银行对贷款对象事前筛选和事后监督的主导作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在“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下实行比例担保,建立起与银行风险联动机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促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共同发展。毕业论文,国际经验。。以“流程管理”为核心,从严格的信贷准则、明确的客户标准、精准的授信额度核定、健全的授后跟踪四方面着手,完善信贷支持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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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扬,杨思群.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8).

[3]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8).

[4]中国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小企业融资工作国际经验借鉴.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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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强.小企业信贷违约影响因素分析.东南学术,2009年第4期,103~109.

[7]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7):35~44.

[8]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1):10~18,53.

[9]纪敏.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创新.中国金融,2005(9):16~18.

[10]姜秀昶.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山东经济,2004(1):75~77.

[11]万强,黄新建.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特区经济,2009(1):102.

[12]袁象,余思勤.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给我国的借鉴及启示.科技创新导报,2008(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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