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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云计算和无线通信技术结合的关键在过去运营商常常采用GPRS的无线传输,这样的传输方式网络延迟大。使得打开网面的速度慢的可以,更不用说采用云计算模式。云计算在很大的程度上处理数据,都是在“云”端进行处理,可是就算是单独的输入输送的数据量也绝不再少数,并且还需要尽可能的缩短延迟。并且还有很多人在使用GSM网络(也就是2G网络),云计算就更加不可能实现了。但是在3G乃至4G都将要普及的现今云计算的作用就显而易见了。而各运营商普及的wifi网络提供的高速网络更强过3G网络,而对于热点全面普及的城市,要搭设云平台也就变得相当的容易了。而对于台式机的云来讲,这个传输速度就略显不足了,可是考虑移动设备本身输入输出的数据量有限,而要满足云计算的要求只需将输入输出界面进行合理的设计就可以了。对于云计算来说,越大的传输速度无疑就有越大的好处,高速宽带和较低的延迟,以及无线或有线的以太网的融合,都是云计算的根本[3]。
1.3建设无线网络云平台的技术难点(1)虚拟网络稳定性。云计算本身就是在虚拟化技术下正常运作必须满足要求,特别是灵活性。开发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程序工作,而不需要对网络设置进行重新更改。(2)应用程序接口的删除和复制。开发人员不再需要通过寻求他人的求助或者与销售人员联系,而是利用云技术来完成业务。总而言之一句话,不管用户是否需要,用户都可以通过随需计算获得帮助。(3)高速宽带的无线接入。以高速的带宽保证服务的质量,以最高的传输效率降低网络的延迟。(4)多址技术、多用户检测。多用户检测技术:合理利用用户信号的幅度、不同的用户码、网络延迟、和定时等信息,这样可以真正降低来自多址多径的干扰,从而检测出各个不同的单独用户。
1.4云计算对中国电信的影响中国电信很好的将云计算和无线技术相应用结合,电信运营商拥有数量庞大的用户及相关资料,这是运营商的最大财富,如果能够得到准确的统计和分类,用户资源的合理应用,并与资源供应商合作,将有最大的发展机会。云计算首先需要将所有的系统资源很好的连接,以创建新的应用程序和新的商业模式。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有着强大的发展力。代表了互联网在移动互联网的云计算应用的方向,将成为爆炸性的云计算服务和基础设施,可见的用户数和用户需求的理解,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对于电信运营商有很大的云服务优势视角。从电信运营商只要充分发挥两者优势:庞大的用户群;在宽带无线移动因特网的地位优势,加上充足的财政资源和市场运作经验等,可以在云服务成为主流。
2虚拟机的云计算平台的实现
2.1虚拟机在云平台上搭建的几大优势云计算的核心就是虚拟化,这也是业界广泛的共识。云计算搭建虚拟机平台有以下几项优势:(1)可扩展的云平台;虚拟机可以实施删减和增加工作对云计算的集群,还可以对节点进行备份和迁移工作,这样就可以达成云计算环境的动态拓展的目的。(2)硬件的独立性;因为虚拟机不同于最低层的物理硬件,他是一种特殊的虚拟系统软件,可以根据不同的硬件,配置不同的虚拟机。(3)硬件资源的充分利用;在大规模的集群中,硬件资源的利用率往往很低,绝大多数的计算资源都被闲置了。而要如何提高硬件资源的利用率?就是采用虚拟机更加充分的发挥机器的硬件资源。在搭建云计算平台时,一台物理机只要硬件允许,是可以同时创建甚至运行多个虚拟系统,而每一个的虚拟机都可以看作是集群中的一个独立运行的节点。这样虚拟机虽然可以共用计算机的物理资源,但是他们会维持双方之间的隔离状态。就像串连电路,即使一台虚拟机崩溃也不会影响到全部需立即的运行。虚拟化技术把硬件资源进行了完全的开发,而且用户不用担心资源分配不合理,最大化发挥硬件价值[4]。
2.2虚拟机上部署云计算环境的注意事项(1)云计算的局域网。其中一个最大的云计算的价值是其无穷的资源供应。如处理能力,内存和存储方面都影响了的业务灵活性,而IT资源迁移到云能消除这些不利因素。从所周知云计算对网络容量的要求比较高,假如供应商和局域网的带宽不满足云计算的要求时,云模式就无法正常运作,就例如:如果MicrosoftExchange服务器和Outlook客户端之间的网络极其的不稳定,那么他就会影响两者的整体运行。即便两者的服务再出色,依然会让人大失所望。解决方案就是适当的监管。作为新技术,在过去IT业也没有对其制定相应的标准,所以他们不知道多少的网络带宽符合其服务器的需求。要想成功将虚拟机运用到云平台上,还要求云管理员的仔细管理和监控。(2)数据传输费用。云计算价格体系是在无限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消费,而不是连接硬件和成本的传统方式。依照真实使用情况,收取一定的处理能力,内存,存储和网络资源等费用。这种以现用现付消费的云计算方式,可以显著的实现成本的节约,同时的实现了IT环境资源的有效管理。而没有采取云计算技术的企业不能迅速找到不正确资源,导致大量隐性成本的浪费。幸运的是,这些参数指标不是很难预测。首先,应密切关注资源在虚拟机中的用途。在所有V2C的过程中,服务器是通过用虚拟机启动,并且会接触到相关的消费计算的指标就是虚拟平台和云计算的虚拟机参数。这些参数指标的正确理解将帮助你结算费用,并避免虚拟机继续移动到云后每月产生的费用账单。(3)云监测和核查。任何云提供商都应该用在唯一的托管虚拟机消耗和资源利用提供的参数指标,但规则要求对各层次单独审核。(4)云计算迁移工具。就算是通过精心的策划,如果要将本机的虚拟机托管迁移到云平台上依然存在很大问题。
我们不知道网络技术的初衷是否要模拟蜘蛛网的功能。也可能发明轮子是为了模拟脚走路的功能,但无论怎样,这里的关键词是“不像”,它们之间一点也不相像。所谓“不像”就是发明了一个原来世界上所没有的东西。“发明”与“发现”的区别就在于“发明”可以无中生有,没有根据,没有原因。并不“反映”、“代替”、“代表”、“模拟”、“表达”在它自身之外的一个东西,与世界上现存的东西保持距离,发明一个新东西,与原来的东西没有关系,它自己就是一个东西。
无独有偶,卢梭在他的《忏悔录》中也描述了类似的精神状态,他从对华伦夫人的思念中得到了更多的幸福,而真正得到她时,由于紧张和恐惧,并不感到快活。当华伦夫人不在场时,卢梭感到真正的自由和畅快,并且他的爱情更加热烈,比如卢梭不由自主地抚摸华伦夫人房间的家具。他用隐晦的语言说,他爱华伦夫人的方式对华伦夫人的贞洁是没有什么风险的,但卢梭说他用自己的方式,也就是用想象的方式已经大大地享受过了,并且保全了自己纯洁的感情。卢梭的这种感觉和我们上网冲浪的体验是相似的。比如卢梭的方式使对方看不见他、这是一种孤独的快乐、但极为方便、保持距离又没有距离、呼之则来,挥之则去,而且这些方式与华伦夫人本人的身体无关。卢梭把这种不可思议的幸福状态称为“增补之链”,德里达说是一种“危险的增补性”。卢梭的爱情方式与被爱的人本身无关,不必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我以上列举的例子在哲学史教科书中是从来不提的,我称它们是一种微妙精神,一种“横向”思维。它的特点是与对象无关,或者说,与源泉、原因、根据这样的问题无关。就像我前面讲的,不模仿、不表达对象,与对象一点也不像。
为什么把网络中的精神状态称作“冲浪”?冲浪是一种极限运动,或者叫高难动作,日常生活中体验不到,无法实现的东西,在“冲浪”中可以体会到。比如在网络中寻找,但在通常情况下,在找到目标之前,我们早就移情别处,一路上总是遭遇意外,走岔路,就像爱尔维修说的,人们并没有得到所欲望的对象,但人们已经享受过了。和享受相比,最初愿望的实现已经变得不重要了。点击鼠标本身构成一个事件,无数的点击组成无数事件之间横向的联系,或者叫做没有联系的联系,这些联系形成的图象是任意的,网络冲浪者不得不以极快的速度转移自己的兴趣方向,并使头脑始终处于高度兴奋状态。
10kV及以下配用电网通信系统有别于输电网,它的终端数量大,但通道相对较短,而且配网自动化控制和管理系统的不同功能对通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配电自动化通信系统为分层、分布式系统,与传统的调度自动化通信系统也有着很大不同。其特点为:
(1)终端节点数量极大;
(2)通信节点分散;
(3)分层多级的通信网络;
(4)单节点信息量小,汇集后信息量很大;
(5)不同类型的设备及数据的实时性要求不同。针对配电网的上述特点,在选择配电自动化系统的通信方式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几点要求:
1.1高可靠性。配电系统的通信设备大多处在室外或者开关站内,需承受各种恶劣的自然条件的影响和电磁干扰,同时还要考虑到维护方便,因此要求有高度的可靠性。
1.2良好的性价比。限于配电网一次设备的状况,通信系统的投资不能过大,并要能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通信资源;在追求通信技术先进性的同时,应考虑通信系统的费用,选择费用和功能及技术先进性的最佳组合,追求较佳性能价格比。
1.3实时性。配网自动化系统是一个实时监控系统,必须满足实时性要求。在配电网发生故障时,具备快速保护与恢复能力。
1.4低运行维护成本。配电自动化通信终端众多,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操作维护的方便性,应易于建设、易于使用、易于维护。
1.5结构灵活、扩展方便。通信系统除能满足目前的需要,还应考虑将来扩展的需要。规划时应考虑足够的容量以及系统的开放性要求。
1.6接口规范。通信接口规范,符合开放性原则,以保证不同厂家设备能够方便互连。
2.EPON技术分析
配电网建设中通信是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配网运行的质量和效率。通信网要求能够运行在各种恶劣环境下,不受天气、停检修等影响;具有灵活的业务接口和安装方式;可扩展性性强;同时具有较好维护性。由于光纤的价格不断下降,在各种通信方式中采用光纤无疑是首选,因其传输速率高、稳定性高、抗干扰能力强、延迟小、组网方式灵活。当前,国内配网光纤通信技术主要采用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和EPON两种。相对于工业以太网交换机,EPON具有标准完善、产业链广泛、组网方式灵活、应用广泛、且上下行采用单芯波分传输方式节省光纤资源等优势,成为未来电力配用电网的主要通信技术。EPON是一种采用点到多点结构的单纤双向光接入网络。EPON网络可以灵活组成树型、星型、总线型等拓扑结构。EPON系统由网络侧的光线路终端(OLT)、用户侧的光网络单元(ONU)和光分配网络(ODN)组成,如图1所示。传输速率可以达到上下行对称1.25Gbit/s。OLT设备支持以太网/IP业务,并经ODN与ONU通信。ONU设备位于用户侧,为用户提供数据、视频和电话等业务接口。ODN为OLT与ONU之间提供光传输通道,其主要功能是完成光信号功率的分配。光分配网络的组成分为光纤光缆、无源光分路器(POS)、光连接器、光衰减器、ODF、光缆交接箱、分支接头盒、分纤盒、用户智能终端盒等。配电网因点多面广,配电房/柜、箱式变电站、柱上开关、集抄数据采集器等终端设备数目庞大且集中和分散的程度不一。EPON作为一种新型的光纤接入网技术,可以充分发挥EPON技术的点对多点的优势、灵活的组网方式、业务的高QOS保障、良好的升级扩容性,可以实现分布式的以太网功能,同时具有比SDH、工业以太网更低的成本优势,是配电终端接入最经济、最稳定的通信方式。EPON技术的应用主要瓶颈在于光缆的敷设,因此,研究一种经济、可行的光缆敷设技术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架空线路,OPPC具有与电缆线路同铺设、共运维、安全可靠、经济简单等优势,是配用电网通信方式的有效手段。
3.传输介质分析。电力特种光缆早在我国电力系统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OPGW和ADSS光缆,已成为全国电力光纤通信网的主要选择方式。由于电力光缆的承载主体离不开各种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而35kV及经下线路一般不设避雷线,所以长期以来只能选择ADSS普通架空光缆等,而且总是架设于相线的下方,也无法选择高可靠的OPGW光缆。不同于架设在地线支架上的OPGW,ADSS由于跨越道路、风摆鞭击或施工等影响,常发生光缆中断事故,对电网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传递造成极大的影响。同时,ADSS光缆难以在新线路施工的时候一次完成,由于在配电网中,线路分支复杂、线路繁多,采用ADSS光缆在施工方便性及经济上都有很大的缺点。OPPC是一种新型的电力特种光缆,是在传统导线的结构中嵌入光纤单元的光缆,OPPC兼具导线与通信光缆的双重作用。在10kV及以上的电力交流输电系统中,其输电导线均由三相导线组成。OPPC将替代其中一根相导线(或一根分裂子导线)与其他二相导线组成三相导线输电系统。由于OPPC是三相导线中的一相导线,其物理性能、电气性能要求与另二相导线具有一致性或相似性。OPPC与电力线路相线融为一体,充分利用了电力系统的线路资源。避免了在杆塔计算、路由协调、电磁兼容等方面与外界的矛盾,具有与电力线路相线共有的防雷、防盗、防挂断等高可靠性特点,是用于电力光纤通信网的一种新型特种光缆。
二、配电网中EPON通信解决方案
1.EPON通信网络架构
EPON系统具有组网灵活的特性,可基于电力系统配电网自动化和用电信息采集架构,支持星型、链型/双链型、树型、混合型组网等,EPON采用点对多点、单纤双向架构,具备抗单点失效、抗多点失效故障能力。配电自动化组网架构如图3所示。在配电自动化解决方案中,OLT放置于变电站,各个变电站位于SDH/MSTP传输环上,变电站通信层完成通信终端的汇聚并通过SDH/MSTP与主站系统进行通信。OLT可以出2个PON口组成2条链互为备份,各个开闭所、环网柜或柱上开关处的ONU可以通过双PON口分别连接到这2条链上,每条链上的分光器均采用1:2非等分分光器,双PON口可以提供高可靠性。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性、可靠性,重要站点还可以采用2个OLT各出1个PON口组成手拉手的2条链的组网方式,各个双PON口ONU分别连接到这2条链上,这样可以实现OLT设备、主干光纤、PON端口、分光器、分支光缆全网的保护,任何1台OLT、任何一个PON口、任何一个分光器、任何一条光缆出现故障都不影响ONU的正常使用。在手拉手保护方式下,切换时间小于50ms。终端信息层采用的ONU可以提供FE、RS232、RS485等接口与RTU、FTU、TTU、DTU等设备互联,并且能适应各种恶劣环境。主站系统控制层完成信息提取、分析以及优化等各种管理功能,并完成对通信汇聚设备、通信终端设备的管理。
2.OPPC组网原则
2.1在设计通信设备组网拓扑结构时,应遵循优先考虑现有地下光缆的走向情况,同时兼顾一次线路的出线情况,在光缆和一次线路走向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以光缆走向情况为优先考虑。
2.2各开关站在光缆线路满足的条件下,通信部分的组网方式应采用各开关站远端通信设备同时与两个变电所的局端通信设备连接的双总线手拉手全保护组网方式来保障通信的可靠。
2.3各开关站在光缆线路不能满足2.2点所述的组网方式时,应采用双总线类环型拓扑结构组网方式来保障通信的可靠性。
2.4各开关站在光缆线路不能满足2.2、2.3点所述的成环组网方式时,可根据配网节点布置情况选择采用树型结构或总线型结构。
三、项目验证及结论
本文依托实际科技项目,选取220kV北街站至高沙开关站10kV高沙Ⅰ、Ⅱ线作为试点线路,在该配电线路上架设OPPC光纤复合相导线,同时在相关的站点配置EPON设备,以实现配网自动化的通道要求。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OLT设备放置
EPON的核心设备OLT共2台均放置在北街站机房内,两台OLT各出1个PON口。
2.光缆的走向
分别沿10kV高沙Ⅰ、Ⅱ线敷设OPPC(相线复合)光缆,和电缆同径,并形成手拉手环状。
3.ONU设备放置
在高沙开关站和各分场信息点各配置一台ONU设备。ONU设备采用就近放置的原则,有条件的位置(如:环网柜、开闭站、变压器)可以放在终端设备附近,而无条件的位置(如:柱上开关)可以采用添加柱上箱的方式。
4.组网
2台OLT经2个PON口形成1+1主干保护型手拉手环网,而ONU通过并行方式经分光器(POS)设备连接到主干环网上。经项目实际验证,以EPON技术为基础,结合OPPC技术,搭建配网自动化通信通道解决方案,具有施工简单、经济易行、通信网络可靠、操作性良好、通信质量高等优点;表明EPON技术完全能够满足各项配网通信需求,适合在10kV配网通信中的应用,并逐步推广,对解决配网自动化、计量自动化通信通道瓶颈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针对现状提出保护措施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际承诺付诸实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更新和补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是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通过以来,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场以及新的传播形式。1997年,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着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着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着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上着作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了严格具体明晰的界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利国着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尽管我国着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着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着作权保护,新《着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
1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2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3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大都为社会所有领域信息网络技术安全所普遍适用,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法案能够广泛地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认为,我国早已认识到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仅靠传统的和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管理”的色彩太浓,且多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多头管理,形成执法主题多元化,更不可避免带来了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严重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执法力度。因此,尽快将信息网络立法问题做通盘研究,认真研究相关国际立法的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国际合作,统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机制,已是刻不容缓。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则可以参照世界上信息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如德国、美国、法国以及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法律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非常丰富的概念,它并不是单靠一个部门法就可以解决的。就我国立法的传统习惯和司法的现状而言,将信息网络技术立法在人大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可授权各个部门制定一定的部门法,在立法上成本更低、司法上更易操作。计算机网络法律的实质是由众多法律部门中有关法律、法规集合构成的法律法规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采用我国《立法法》来解决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我国立法的滞后决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对于目前所产生的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又不能坐视不理。因此,许多业内人士都在为此问题来积极想办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网上行为的界定还非常模糊,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
三、知识产权理论中的版权、专利权、驰名商标在网络下的侵权行为
也许有些人认为网络本身就是资源共享的,而且是开放型的状态,其可供进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言论或从网上拷贝下那些根本不知道署的是真名还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须知网络只是信息资源载体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与报纸等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区别。网络经济也同现实中的经济规律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这其中就包括对网上的资源的利用问题。否则,无论对谁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有价值的创造都应当获得其相应的报酬。
侵权行为集中化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人侵犯的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对版权的侵害上。一旦版权人的作品进入网络空间,网上用户便可以自行浏览、自由下载,轻易复制。版权人对其财产权甚至人身权都可能受到侵害。我们常说的网络侵权实际上经常指的是侵犯版权,但实际上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还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对于版权的侵犯即对于我们常说的着作权的侵犯。版权的无形性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相一致,所以导致了这种侵权方式。一方面,一些网站把别人的文字作品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另一方面,一些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网上直接拷贝下来别人的文章而发表。这两种都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
第二,利用网络搞不正当竞争。
(1)域名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特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加速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者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须注册拥有自己的因特网地址——域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价值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沽,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1998年10月12日,广东省科龙(荣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法院吴永安抢注域名纠纷案拉开了抢注域名诉讼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界定,对因域名抢注而产生的纠纷按商标侵权,还是按不正当竞争处理,至今没有一致性的意见。
(2)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其方便、快捷、廉价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经营者通过网络对自身及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不少的经营者并不是本着诚实、讲信誉的原因则利用因特网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而是进行虚假宣传来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同类经营者。
第三,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四、存在问题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再次,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其功能之强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要大的多。首先,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决定了网络侵权影响的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在网络环境下,一条侵权言论可以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全世界每一个角落,其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其次,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最后,由于网站内容容易被更改和删除,因此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取证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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