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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倾听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个体成长的内在力量是动机,而动机又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要所组成,其中之一就是寻求被他人理解、接纳、爱护、关注的需要,这些需要的满足对幼儿学习的效果起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人本主义心理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罗杰斯也同样非常关注师幼互动环境对幼儿学习的影响,并指出构成这种氛围的根本要素是:教师的真诚、坦率、和谐一致,对学习者的感情和个人意义具有一种敏锐的设身处地的理解以及对学习者做出热情的接受评价。〔6〕因此,作为问题解决教育哲学实施过程中的第一步,教师对幼儿情绪情感的积极倾听能够极大地满足幼儿渴望被关注、理解和接受的内在需要,这对于营造良好的师幼互动气氛并最终促成幼儿同伴冲突问题的解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此外,诸多研究表明,4岁左右幼儿的社会认知能力迅速发展,观点采择能力迅速提高,他们开始能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感受情境,理解他人的感情,这为幼儿同情利他行为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7〕因此,如果教师把注意力集中在情绪情感上,用“看起来你很难过”、“太让人生气了,你一定讨厌被这样称呼”等接纳性语言肯定幼儿的感受,很容易使幼儿在情感上产生共鸣,进而在心情平复后自己想出用分享、谦让等方法解决冲突。〔8〕教师在进行积极倾听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教师对幼儿敞开心扉,要平易近人和善解人意,对待幼儿的情绪情感应像对待成人一样给予同等的尊重;2.无论幼儿用言语还是非言语的方式所表达的感受都应被合理接受,教师不要试图分散或转移幼儿对感受的注意力;3.教师应使用诸如“这听起来”、“我觉得”之类的句式和一种真诚热情、富有亲和力的声音对幼儿的感受进行命名并做出回应,使其能够感受到教师认同并支持他们;4.教师应充分表达对幼儿的信任,允许并鼓励他们自己解决问题。
(二)促进协商教师实施问题解决教育哲学的另一个重要步骤是促进协商。在协商中,幼儿能够平等地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并实施自己的决定。尽管不一定每次都能达成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但协商的过程远比结果重要,它能让幼儿学习受用终身的社交技能,学习接受他人的观点,学习专注地聆听和清晰地表达,学习对自己的行为负责。〔9〕在推进协商的过程中,教师扮演的是支持者而非仲裁者的角色。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促进作用,教师必须尽可能全面地了解班上每一个幼儿,以便于在发现冲突双方势力不均等(一个幼儿比另一个幼儿高大、更具攻击性或更强势)时,可以站在靠近势力较弱的一方以给予弱小者更多的力量、自信和精神支持。此外,降低自身高度以保持与每一位幼儿平等的目光交流和不带任何成见与倾向性的语气语调也很重要。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多数教师在干预幼儿同伴冲突时会经常用到转移注意法,即,将幼儿的注意力从一个冲突或问题中转移开,或直接将导致冲突的物品拿走,同时引发他们对其他的人或事的兴趣。这种做法虽不失为一种快速平息冲突的有效方式,但对幼儿学习与同伴形成亲密、持久关系的技巧则毫无帮助,甚至还可能会让幼儿养成逃避问题和责任的不良习惯。不过,如果教师仅仅是将其作为促进双方协商过程中的一个建议来提出,如“我有一个提议,你们其中一个去玩别的娃娃怎么样?”抑或是幼儿自己想出这样的主意,效果自然就大不一样了。总之,教师只有在促进协商的过程中,把转移注意法作为多种可行方案之一来备选,才能真正有助于冲突的解决。教师在促进幼儿协商的具体操作中可参考以下做法:1.帮助幼儿弄清他们要解决的问题;2.鼓励幼儿想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无论什么主意都可以,并给予双方足够的时间来考虑,当幼儿实在想不出办法的时候可以适当地给予建议;3.用积极的口吻复述双方的想法;4.帮助幼儿决定最好的解决办法;5.帮助幼儿实施这一方案;6.在问题得以顺利解决时通过给予幼儿真诚的认可来强化这一过程。
(三)转移与分离一般来说,前面两步就可以帮助教师成功干预和解决绝大多数的幼儿同伴冲突事件,但偶尔也会存在一些特例。当幼儿之间表现出一定的破坏(踢、掐、抓、咬、拉头发等)时,教师必须马上挡在双方之间并用类似于“用脚踢会伤人的,我不能让你们互相踢”之类的话语予以制止。如果仍然无法阻止,教师可以使出最后的“杀手锏”———将幼儿从冲突情境中转移并分离出来,让他们有机会可以发挥其内在的自我控制力,从而以更安全和更平静的心理状态重新返回并继续进行协商。转移与分离并非一种惩罚手段,正如美国儿童心理学家德瑞克斯(Dreikurs)所说的,将幼儿从危险情境中转移与分离出来实际上是为了保护该幼儿,并进一步促进其自控能力的发展。事实上,这种做法有点类似于美国心理学家林恩•克拉克提出的“暂时隔离”,但又不尽相同。“暂时隔离”是指当幼儿发生不良行为之后,10秒之内让他停止活动,以不超过10个字的言语将他送到卫生间、储物室等安全但无聊的地方进行隔离,并按照一岁一分钟的原则把握时间,隔离结束后再要求幼儿说出他被隔离的原因。而“转移与分离”虽然要求当事幼儿离开冲突情境,但通常还是与其他幼儿处于同一区域,并未真正与他人隔绝。同时,分离的时间也是由幼儿自己决定,只要他自己觉得行了,就可以重新回到集体中来。由此可见,对幼儿自尊心和自我控制力的保护和重视是上述两种做法的最大区别。
二、问题解决教育哲学与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
在我国,诺丁斯德育理论颇受重视。但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却是诺丁斯“关心教育”的基本内容以及它的价值。关心教育受到重视的基本原因是突出了人在教育中的地位与价值。反思当前在社会政治、科学、经济、文化发展背景下重视人的教育的意义,这些研究与教育实践,是非常富有价值的。但是,我们认为诺丁斯以关心教育为主旨的德育理论与实践,尚需深入研讨,即反思诺丁斯形成德育理/2的理/2假设与认识前提,也就是要深入考察诺丁斯德育理/2是如何处置身体的问题。身体是“关心教育”能够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没有人的身体的存在,也就无法维持人的生存。因而,关于身体与德育之间关系的思考,是学习与分析诺丁斯德育理论务必要关注的课题。本文就此探讨诺丁斯德育理论中的身体哲学,这一课题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学理和实践价值。
一、身体哲学与诺丁斯德育的同一性
诺丁斯的身体哲学与德育具有同一性。她运用身体哲学的基本理念构造了德育理论,提出了不同于传统德育的理论立场。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论析。
首先,诺丁斯认为关怀身体足道德教育的基础与起因。她说:“关怀理论家所认可的仅有的普遍性是那些描述人类处境的普遍性:出生、死亡、身体和情感的需要之共通性,以及期待被人关怀。这最后一点——无论它表现为一种对爱、身体的关怀、尊重或仅仅是认可的需求——是关怀伦理的基本起点。”?众所周知,诺丁斯德育理论的核心是学会“关怀”。激发她把关怀作为德育核心,源于她对生产的认识。她说:“生产标志着一种爱的开始,这种爱引导我们抚养和教导孩子的历程。我们在痛苦中诞生新的生命,新生命赋予我们这些作为父母和教师的人以新的力量。这过程使我们学会接受、保护和成长。身体的诞生是对女性身体创造性的解读。诺丁斯从身体诞生开始,谈到了身体对爱的成长过程的影响。她认为,身体对爱的产生和影响是全程性的、互动的,对出生者和生产者都是一个培育爱的良机。但身体有诞生也有消亡的过程,身体的消亡即死亡。诺丁斯关于在世“经验”的观点表明她并不把死亡作为自我的最高的肯定。她在批判约翰·塞尔博尔和弗洛伊德关于道德和伦理生活是源于对死亡的恐惧的观点时,曾经提到:“讨论死亡对增强自我理解很有必要,不过我们与孩子们讨论死亡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保全他们的生命,而不是为了无休无止地提醒他们每个人都难免一死。”“这种教育应该植根于对生命的维系和保护。应该探索如何珍惜有生之年,利用宝贵时间去探索,去奋斗,去享受生活,去热爱人和这个世界。”我们知道,真正的死亡是个体失去了最根本的生命基础,它是脱离人类文明的一种方式,并且是人类必然要面对的一个不确定性,最为无个性了。如果说,在海德格尔看来,“此在”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可能性而非现实性的存在,“死亡”是作为“此在”最终极的可能性的话,那么,诺丁斯在“死亡”成为“确实性”之前,就更加关注了“死亡”的道德教育意义。诺丁斯曾经教育孩子们,因为每个人最终都要死亡,所以我们应该更加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其次,身体是诺丁斯德育理论系统内部的链接点。诺丁斯的关怀道德教育思想中,有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自然”关怀,一个是伦理关怀。所谓“自然”关怀是指在许多共同的人类情境中,我们会自发地对别人的困境做出回应。也就是说,这一关怀的动机是自动生成的,不需要别人的召唤。所谓伦理关怀是指需要别人的召唤,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那些基于义务而采取的行动。而诺丁斯将这个概念表述为:出自于我们对自己理想的忠诚而采取的行动。诺丁斯并曾指出,“自然”关怀和伦理关怀之间是有冲突的,也就是“想”和“应该”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我应该但我不想去做”;“为什么我要做出回应呢”;“这家伙活该受苦,我为什么要帮助他呢”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呢?
诺丁斯认为:“在这些情境下,我们不必诉诸原则;更为有效的是,我们回到我们的关怀和被关怀的记忆、我们自己作为关怀者的图景或理想。”这里所谓的“关怀和被关怀的记忆”,就是源于婴儿期身体感受到的关怀。正如她所指出的:“渡过婴儿期的任何人都至少有一种曾经被人关怀的印象。这一印象或许还不足以用来真正解释被人关怀意味着什么,当然,它也不足以用来培养一名关怀的成人,但它是我们相互间责任的根源。”呤‘因而,在诺丁斯看来,德育的有效性是依赖于人的自觉、自发的行为。
而人的自觉、自发行为的实现,是基于人对自身经历的回顾与省思。人的自身经历、生活经验,的的确确是在经历着、发生着,它们与人的身体密切相关。脱离了身体,就不能获得生活与生存的经验,因而,对身体的理解,在诺丁斯看来,是实现人的关怀的出发点。
由此,诺丁斯便将身体作为道德教育的出发点,同时又把身体的延伸性作为德育开放性的基础。就强调身体的延伸性这一点来看,诺丁斯与梅洛一庞蒂非常相似。梅洛一庞蒂曾说过:“只有当我实现身体的功能,我是走向世界的身体,我才能理解有生命的身体的功能。”走向世界的身体,是人与世界交往关系的确立,也是人的主体性实现的必然选择。
因此,走向世界的身体,使身体的功能获得了延伸,这正是人确立主体性,建立与世界交往关系的重要条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身体不仅是生理意义的身体,即用体重、身高、血压、心跳等生理学指标可以测量出来的客观存在,而且是维系着人与世界关系的中介,是人的感性实践所必不可少的。因而,从身体的角度来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意义,就在于试图超越经验和理性来理解人是主体。诺丁斯曾说:“关怀作为一种道德取向是不限于一个领域或一个性别的”,“理论就像孩子一样,会成长发展,走入公共世界。”这种说法表明诺丁斯的德育是一种走向世界的德育,它同身体的延伸性是同质的。关于这一点,诺丁斯在《学会关心——教育的另一种模式》中论述得非常明确。她说,关心身边最亲近的人,关心与自己有各种关系的人,关心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人,关心动物、植物和自然环境,关心人类制造出来的物品,以及关心知识和学问等等都是从关心自我开始的。关心自我就从关心自我得以在“此世”存在的身体开始。由此可见,诺丁斯德育的开放性与身体的延伸性是同一的。
诺丁斯还将身体的意向性与意识的意向性进行融合,以达到两者在德育中的统一。意识的意向性不仅是指一种趋向,而且还指意识的超越性。意识要超越自身所指向的被关心的对象(物或人)这一他者的世界,我和他者,也如同我和自我一样,是紧密联系着的。身体把自身的经历赋予外界,这就是身体的意向性。身体的意向性和情感的意向性,涵义比较接近,身体运动与身体行为是和情感经验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身体的意向性指的是一种全面的意向性,包括意向活动的主体、意向活动、意向活动的客体等等。因而,自我身体体验并不是客观的静态的无意义物,而是本身就能够生成意义的动态结构。这种身体体验是有别于笛卡尔的自我意识的。
它不是概念的、抽象的纯粹活动,而是通过关心他者的身体把关心意识传达给他者,他者通过意识感受身体的意向性而在意识中作出回应。所以,诺丁斯特别强调身体,认为道德是植根于身体的,目标是否弃主体是纯思的形态。
二、诺丁斯德育中身体哲学的启示与反思
诺丁斯说:“身体是母子之间最初的纽带。母子曾是不可分离的统一体,在出生时,母子成为彼此可见的独立的实体。”哺1这句话表明了,对母子身体之间关系的体验是个体最原初的关系性经历,它不是促逼的,而是自然的成长经历。最原初的、非促逼的、自然成长的经历是最值得信赖的。诺丁斯还进一步指出,学会关心的教育就是从关心自我身体开始,把对身体的信赖作为德育的起点,而这正是对德育身体指涉性的认同。德育的身体指涉性对传统模式下的德育认知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对德育身体指涉性的认同,有别于传统德育中把德育过程视为开始于道德灌输,完成于机械的道德行为和纯思状态的观点,也有别于传统德育中把师生关系认知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单向性认知关系的观点,同样也有别于面向实践的三大德育方法。以下,我们分别加以论析。
把德育过程视为开始于道德灌输,完成于机械的道德行为和纯思状态的观点,抹杀了个体的道德需要,因为它不重视身体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身体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它能够通过对身体的信任来探知个体真实的存在,以达成个体道德发展的目的。个体真实的存在是内在的,而不是道德灌输和机械的道德行为所能获得的。正如现代存在主义的创始人克尔凯郭尔所指出的,真实的存在应该是个人的内心体验,象痛苦、欲望、恐惧等等,它不能被逻辑体系所包含。逻辑体系所不能包含的东西,身体却能体会得到,这是因为身体乃探知内心体验的途径,谁也不能否认身体对个人内心体验的影响。因而,对身体的尊重也就是对内心体验的尊重,对身体信任的德育也就是认同学生多元的起源于身体的需求,由此,可以从源于个体身体复杂而特殊的需要来进行德育。
传统的德育是把师生关系看作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单向性认知关系,认为教师肩负着改造学生的使命与职责,学生是被动的受改造的客体。尽管它也强调学生在被改造中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是,学生始终被看做是未成熟的、未适应社会文化的存在物。有鉴于此,诺丁斯认为传统的学校德育从根本上否决了德育效果实现的前提,其前提就在于对学生的发现。发现学生,也就是要重视学生的直接介入与参与,要重视德育是在为学生建构一个值得交往的空间。交往行为的发生以及德育效果的呈现,都是在学生的活动中得到体现的,它不是封闭的、静态的,而是一个逐步呈现、逐步展现学生主体意志与力量的过程,因而,学生的参与就显得十分重要与关键。学生的参与,不仅是学生的思想和观念活动,不仅是“我思故我在”那样纯粹思维的活动,而是学生全身心的投入,尤其是身体,它是学生获得经验、感受世界的重要媒介。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导引下,诺丁斯通过对身体哲学的研究,否定了先验性的德育理论,而着眼于师生的共同交往及融人世界的体验活动在德育中的价值。诺丁斯说,身体与体验,不是常识所理解的人的肉体存在,而是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意义。身体存在于时间绵延之中,它通过回忆、经历、情感、态度等表现出来;它也同样存在于空间。身体在时间性与空间性方面与他者保持同质性。在道德领域,身体“经验”在道德实践的时空中自我展开和超越。“身体并不满足于肉体所给予的空间体积范围,它通过想象、欲望、情感和意志,将自己延伸到物质性空间之外,试图占有一切象征性的空间。”身体通过超越自我,指向他者世界,以此探求一种不同于自我的绝对他者,来形成自我身体与他者身体的同质。这种同质建构就形成了身体之间“互文”的艺术性关系,由此达成了主体间象征性空间的占据。这种关系体现在师生之间,就是师生“互文”的艺术性关系。因此,教师与学生之间就不再仅是教师对学生的认知,学生处于被物化的状态,而是师生的身体通过超越自我,指向他者世界,共同构成师生身体之间“互文”的艺术关系。这一点,对于我们厘清师生之间的关系具有重大的意义。
诺丁斯的身体哲学并不是抽象的,相反,它更关注人类的感性和肉体层次的活生生的体验,事实上,在德育中,这是对“体验主义”德育的召唤。“体验主义”德育在此是指通过身体体验赋予关怀德育以生活的意义。诺丁斯的观点既是创新德育的一种方法,又是理解德育思想的一种方式,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德育实效,寻求德育与人的日常生活相结合也提供了启示和思考。在道德哲学中,面向实践的三个主要的德育方法是:功利主义的方法、亚里土多德式的方法以及康德式的方法。功利主义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做那些使净效用最大化,或者使它们所影响到的每个人的满意度最大化的行为,但是,这种方法却没能将效用在相关各方之间的分配加以考虑。亚里士多德式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做那些将会促进一个人作为人类的恰当发展的行为,但这种原则对行为所施加的限制却太强。康德式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做那些人们在一个想象的无知之幕背后将会一致认为应该做的行为,但这个原则却无法被应用到所有的问题上¨?。而诺丁斯的关怀德育理论,是以身体哲学为指导,让德育方式回归到个体日常生活世界,使得德育与人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例如,由教育学生对自己身体的尊重使得他们树立反对报复攻击者或有过失者的意识。通过这种德育方式,学生的社会道德意识的形成则来源于他们生活中身体层面的记忆。传统的三种德育方式,不论是使净效益最大化,还是促进一个人作为人类的恰当发展的行为,或是“无知之幕”,都是试图在正义体系中找到最佳的起点,而以身体为起点的德育,寻找的却是具有生活意义的人类的感性和肉体层面的体验。诺丁斯的身体德育脱离了以正义为体系起点的思维方式,对我们今后的德育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认为,诺丁斯的身体德育是以身体所体现的开放性的内心体验来型塑道德的一种尝试,是对传统德育反思的结果。当然,对身体的信任,并不表示对心灵的排斥。诺丁斯就曾说过,“读者须记住,我不把心智、身体和精神割裂开来;它们全都属于人类生物体。”以上我们所探讨的是身体指涉性德育对于传统德育改革几个方面的启示,它们体现了诺丁斯德育理论对传统德育研究路径的超越。诺丁斯说:“这里的研究始于身体——最初相遇的实体。”这里的研究“包括对德育的研究。诺丁斯以身体作为德育研究的路径主要表现以下三方面:
首先,将身体研究作为出发点,探寻他者的真需要,去除伪需要,以他者的需要为中心探寻德育模式;其次,把“身体”这一概念放在德育语境中重新加以阐释,达成“身体”与“道德”的“共振”;最后,在德育理论中,她创制了一系列能够充分表现身体层次的“经验”的“话语”和“概念”,如“关怀”、“情感移置”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话语”和“概念”都具有“外在性”。这种“外在性”,其实就是对开放性的隐喻,即隐喻这种身体德育研究的多种可能性。
当然,要全面而深入地理解诺丁斯的身体德育理论,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思考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在德育工作中,用对身体的信任来取代对理性的信任,我们会不会重蹈形而上学本体论的覆辙?反之,身体会不会仅仅成为道德教育的一个手段?如果答复肯定的话,则道德就会走向无能,最终会导致自身成了终极目标,排除了所有的过程。诚然,也会排除在没有美德的情况下拥有必然性这样一种可能性。
第二,在德育理论中,身体哲学是一个假言命令,还是一个绝对命令?如果是一个假言命令,那么它的条件性在哪里?如果是一个绝对命令,那么,它是自明的吗?
第三,人至少具有三重属性:自然性、社会性和个性。自然性也就是指人的动物性本质,起源于动物界,永远关联与自然性的本质特性。社会性是指人是社会的一员,是人类的一分子,因此,具有人类的普遍性、共同性本质。个性指的是人的个性本质,即人的特异性存在。它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气质性格等。人的三重属性都以身体为活动场域。关于这一点,伊格尔顿就曾说过,”当前对身体的偏见部分是作为一种针对某种理性主义、客观主义的观点做出的反应形成的。这具有反讽意义,因为人的身体乃是给予我们一个客观世界之物。它是客观性的扎根之处。固然,存在着一大群文化世界,全都要求得到某种客观的身份,但是它们只有在由‘物种身体''''[species—body]本身形成的母体中才可能是客观的。不可能存在一个人们定期用大剂量硫酸为彼此的成就干杯的文化世界,一个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世界,一个没有涉及确实如此的某种东西之概念的世界。“我们认为,与之相应,人的身体也具有自然性、社会性和文化性三个本体论维度。人的身体存在是主词,自然性、社会性和文化性这些属性是主词的谓词。换言之,身体就是一种本能的联合,具有自然性,它优先于人的存在。正如诺丁斯所言,”人并非’被抛到这个世上‘,我们是被生到其中的“。“生到其中”,说的就是身体的优先性,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是:在德育领域中,诺丁斯身体哲学能否从这三重身体属性的充分开启来达成人的三重属性的充分开展,使得我们回归到维系德育秩序的最后因素,即对基于身体的习惯、虔诚、情感和爱的信任呢?
身体哲学在德育中的延展,既是德育研究中的一次路径转向,也是德育被“日常生活”融化的表现。胡塞尔的先验自我本体论会导致萨特所认为的本身就是统一的“主体一我”与“对象一我”之间的虚假区分。在这种虚假区分的意义上,“主体一我”是“最内在的”自我;而“对象一我”是生理一心理的自我,是经验的自我。“主体-我”与“对象一我”,两者是分离的,但诺丁斯并没有将人的存在在道德上区分为两个独立的存在对象。诺丁斯从人的生存真实性和自觉性的整体角度来理解存在。在诺丁斯看来,身体比意识更具多元化。她接受了现象学中的“回到事情本身”这一思想,但没有停滞于有关事物的实在性的争论而是接受了身体世界的丰富性。
诺丁斯指出,在消费社会中,人们应该更加重视“身体”。因为身体把道德视为带有感性认识的因素,而不是一直被认为的纯思状态。诺丁斯的主张从身体视域对理性主义道德教育传统进行了颠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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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恩格斯“哲学基本问题”的认识
恩格斯在1886年初写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他进一步指出:“这个问题,只是在欧洲人从基督教中世纪的长期冬眠中觉醒以后,才被十分清楚地提出来,才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以尖锐的形式针对着教会提了出来:世界是神创造的呢,还是从来就有的?近代哲学家依照如何回答世界的本原而分成了两大阵营,“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来说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始说的人,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
二、“哲学基本问题”的发展
近半个世纪以来,我们基本上是用来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评定所有哲学或“全部哲学”。 既然是“全部哲学”,就应该包括古希腊哲学、恩格斯以后的西方现代各哲学流派,还应该包括全部中国哲学史。由于时代的原因,恩格斯对他之后的西方哲学不可能知道,中国哲学恩格斯基本不了解,又怎能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来硬套在“全部哲学”头上呢?把唯物主义者和唯心主义者来划分所有哲学家呢?
哲学产生以前,人们是用神话和,通过感性的、表象的形式来表达自己对世界的看法;哲学的产生意味着人们主要是通过思维、概念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世界观。古希腊哲学是从神话和的束缚下诞生的,其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普遍与特殊、一与多的关系问题。古希腊哲学是整个西方哲学的诞生地,西方哲学史上各种流派几乎都可以从古希腊哲学中找到自己的起源和萌芽。
最初的古希腊自然哲学家很重视自然的研究,开始不用神秘的、非自然的东西而用经验的物质性的东西来解释万物的本原,他们的思想中包含着一个如何用不变的东西来解释变的东西的问题。如赫拉克利特强调变,认为只有变才是真实的,没有永久不变的东西;巴门尼德认为存在的东西既不能产生,也不能消灭,变意味着“多”,不变意味着“一”,只有“一”才是真实的,“多”不过是幻想。
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的兴趣由关注自然转向关注人。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他认为一切都同样的真,是非善恶都是相对于人的感觉而言的。苏格拉底认为真理不在个人,而在人类一般,不在感觉,而在思维,真正的知识就是从具体的道德行为中寻找道德的普遍性定义,而寻找定义的方法就是论辩诘难。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进入了一种系统化的时期,代表人物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理念”是各类具体事物的普遍概念,他把“理念”看成在感官事物之外,普遍存在于个别之外,认为“理念”是最真实的,感性世界是不真实的。亚里士多德虽然也重视“理念”,他称之为“形式”,但他不同意把“理念”看成是和个别事物分离的、独立存在的实体,而认为“理念”或“形式”不能离开感官事物而独立存在,普遍的东西不能离开个别而东西而独立存在。
在哲学形成和发展的同时,西方许多国家也逐渐产生了其他各种哲学流派。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基本上代表了19世纪下半叶以来现代西方哲学对待世界万物的态度。在英美主要形成了以科学主义为特征的分析哲学,基本上把人和世界看成是互相外在的,人不过是自然界的旁观者、观察者和反映者,人站在事物的旁边而不参与其中;在欧洲大陆主要形成了以人文主义为特征的现象学和存在主义,基本上认为人心具有融合人与世界万物巨大力量,它们关心人的存在,关心个人的东西、反对非人性化,反对传统哲学的学院气和远离生活。
现代西方哲学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点:第一,不再像近代哲学那样一心关注自然、关注外部的物理世界以及人对世界的认识,而是专心致志于语言问题、符号意义问题和交往问题,第二,都从不同角度批判传统哲学那种崇尚超感性的抽象概念王国的旧形而上学,反对超验的领域,强调现实生活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第三,不再像传统哲学那样崇奉确定的、普遍有效的准则或规范,强调一切都可以发生变化,多元主义和分歧在哲学界占统治地位。
中国哲学史从商代开始萌芽,到春秋时期形成,截止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是先秦哲学;二是秦汉至明清之际的哲学;三是明清之际至时期的哲学。中国哲学探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特点:
明清以前的天人合一思想包括:一是儒家的有道德意义的“天”与人合一,如以朱熹为代表的人受命于天、“与理为一”,以王阳明为代表的“人心即天理”的天人相通,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天人相类;二是道家无道德意义的“道”与人合一。天人合一实际上就是不注重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区分,而是把二者看成浑然一体。明末清初开始兴起了一种反对天人合一的思想,而转向类似西方的主客关系和主体性思想。典型人物是王夫之,他认为“气者理之依”,强调“即事以穷理”,反对“立理以限事”。这是中国哲学史的一个转折点。
由此可见,从哲学史的现实内容来说,硬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来套整个古希腊哲学以及西方现代哲学的一切思想流派,来套中国传统哲学,显然不合适。哲学的基本问题不能只限于西方近代哲学所突出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从哲学史的现实内容看,同样说明了贯穿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应该是如何认识和处理人与周围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关系。
三、“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理论相对性
世界的本原是什么,是精神还是物质,它们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的问题?也就是归根到底谁先谁后,谁依赖谁、谁决定谁?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唯物主义是正确的,唯心主义是荒谬的。恩格斯指出:“除此之外,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这两个用语本来没有任何别的意思,它们在这里也不能在别的意义上被用。”
1. 唯物主义的局限性
古代朴素的唯物论往往只从一种或几种常见的物质形态上去寻找世界的本原。近代机械唯物主义,恩格斯指出它的第一个局限在于“仅仅用力学的尺度来衡量化学过程和有机过程”,第二个局限在于“它不能把世界理解为一种过程,理解为一种处在不断的历史发展中的物质。”也就是说,机械唯物主义把不同质的事物和现象都用机械运动的原理加以说明,用孤立、静止和片面的观点来观察世界,在社会历史领域则无法用唯物论进行说明,因而陷于唯心史观。由此可见,恩格斯要创立和坚持的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不是朴素唯物主义和机械唯物主义。
其实,从逻辑角度分析,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的,这只是归纳的结果,事实上世界上所有的归纳都是一种不完全的归纳,因为在人的经验所不能触及的地方就不包括在人类的归纳之中。因此,通过归纳而获得的结论是不确定的,需要反思。
2. 唯心主义的合理性
唯心主义有两个分支。一支是主观唯心主义,把个人的精神(心灵、意识、观念、意志、感觉等)当作世界的本原,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其他事物都只存在于“我”的感觉、意识之中。如宋代的陆九渊的“宇宙便是吾心,吾心便是宇宙”,明代的王阳明的“心外无物”,英国的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奥地利的马赫的“物是观念的复合”等。另一分支是客观唯心主义,认为不依赖物质、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的“客观精神”是唯一真实的存在,在这种绝对的客观精神的发展过程中,才产生了物质世界。如柏拉图认为“理念”世界是高于一切的惟一真实的存在,黑格尔认为现实世界是“绝对精神”的外化或表现,宋学认为“理”是世界的本原,主张“理在气先”等。
唯心主义在探究精神生活的独立性方面有其积极意义。就主观唯心主义来看,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客观世界的存在,只是强调没有人的参与,这些存在都是没有意义的。就客观唯心主义来看,认为上帝、神是造物主,肯定了人的意识、精神的价值高于身体存在的价值,从而使人获得了一种价值和道德上的至善的标准,提升了人存在的价值。成为人们辨别是非,科学实践,从而成为改造自然的理论工具。
参考文献:
所谓德育哲学的切近基础,就是指现代大德育的时空拓展,需求哲学层面的反思、批判、总结和概括,因而德育哲学应运而生。
现代大德育的基础性问题,是德育的社会化,是德育社会化的内在趋势和必然走向。这集中表现在:一方面,德育概念的涵量更为丰富和广阔。另一方面,德育运动更加走向本真和深邃。
人类社会的德育现象,是伴随教育现象而共同发生的,它已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人类文明特别是现代文明的不断进步和教育的普及发展,规定了德育不可遏制的社会化趋势,决定了现代德育概念更具丰富和广阔的涵量。就内容而言,德育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意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包括社会伦理、经济伦理、科技伦理、生态伦理、生命伦理,等等),民主法制教育,情感情操教育,意志品质教育,审美意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就形式而论,倡导大、中、小学德育工作整体化、序列化、规范化,学校的各个学科专业教学与研究都要发挥德育功能和价值观教育作用,学校要教书育人、管理盲人和服务育人,加强加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功能,尤其是在社会环境、社区建设中的德育功能,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运用大众传播媒体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德育作用,等等,都是德育不断获得更为丰富和广阔涵量的基本体现。
随着德育涵量的不断发展和逐步走向社会化,德育必然更加走向本真和深邃,这主要表现为四个“回归”。其一,德育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主体逐步向社会主体回归。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人。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德育的社会化,德育亦将成为民众的自我教育、自我德性修养的基本形式,从而实现由国家主体向社会主体的回归。这当然需要一个过程,但这种德育本真化的走势正在逐步变为现实。比如,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加强、社区建设的兴起与功能强化等,都突出表现了这一点。其二,德育的本质存在由“精英”目标取向为主,逐步向民族的大众的“生活世界”回归。党的十五大报告曾讲了这样一段话: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因为它将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存在方式,它意味着文化建设将由“精英”目标取向为主逐步向民族的大众的“生活世界”回归。随着德育社会化的推进,德育的本质存在方式也是如此。其三,德育的目的任务由工具理性主导逐步向建设人本身回归。德育要为政治服务,要为国家服务,要为社会服务,这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德育的本质规定之一。问题在于,德育的本真目的任务是建设人本身。德育的社会化、本真化,要求以建设人本身为出发点,这势必推进“主导”者的逐步回归,但这与德育的工具理性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因为以建设人本身为主导,将从更为根本、更为长远的层面上发挥出德育的社会意义和功能,将把德育为国家民族服务的工具理性置放于更为坚实的基础上。其四,德育的运作方式由单向运动为主逐步向双向、多向乃至“无穷向”回归。因为德育社会化本身无论内容、形式,还是载体运作过程,都具有更大的普适性、普遍性和社会性。特别是在当今大众传媒高度发达的条件下,人们德性修养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仅有过去那种一对一的德育单向运作方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当今时展的需求。
总之,德育的社会化、本真化和深邃化,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走势。这种“走势”显然已经超出传统德育学研究的范围。毫无疑问,德育“领域的发展”,确需德育哲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的探索和确证。
二、德育哲学的边界、对象和任务
德育哲学思想的实际存在是渊远流长的,但德育哲学作为一个重大课题提出,却首见于1996年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课题指南;而作为一个门新兴学科建构,目前仍然处于探索、研究和创作的过程中。
从哲学的视野看,任何事物包括理论学科要获得相对独立的生存权,其基本条件是具有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规定性。因此,探索德育哲学的学科建设,首要的问题是给定它的边界。
第一,学科界定。一般说来,学科界定总是与研究对象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又必须准确把握其特定视角、特殊层面和内涵应然性的特殊价值指向。黑格尔说,“一个定义和它的必然证明只存在于它的发展里。这就是说,定义只是从发展过程里产生出来的结果”④据此,德育哲学的研究对象是:德育观及其行为实践所蕴涵的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和一般方法论问题。具体地说,一方面,作为理论形态,德育观是关于德育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德育哲学研究首先要立足于这一层面上,但却不是局限于德育观本身,而是探索研究德育观的前提性问题,即追问反思德育(包括其理论和行为实践)运动的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和一般方法论依据、条件及其应然性形式。另一方面,哲学有两个主要视角:一是真理性认知,即追索事物运动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二是价值性把握,即求索事物运动发展的评价性确证。哲学思维的这种方法论原则,运用于德育观及其行为实践研究,德育哲学的对象便获得了真理观与价值观及其相统一的意义。所以总结起来说,笔者以为,德育哲学是否可以这样界定:德育哲学是关于德育观及其行为实践的哲学前提性问题的理论学说。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德育理论与哲学思维的有机契合,开展对于德育观及其实践运动的哲学研究,揭示人的德性修养的前提性根据和条件,揭示德育观形成、运演、发展的历史正当性和价值合理性,揭示德育运动规律的前提性根据和条件及其实现形式,等等。
第二,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主要是与德育学、哲学、教育哲学的关系。在笔者看来,“德育”概念在通常语义上有三种指向:一是德育实践活动;二是德育学科;三是德性培育状态的直接现实。但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作为理论它原本是教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之所以能够从中剥离出来而成为相对独立的一个研究领域,实际是标示了它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价值。“哲学”通常有三重意义:一是所谓“元哲学”,即哲学的基本原理;二是部门哲学(包括各种应用哲学);三是指某个领域、某类事物的最高理念或信条。德育哲学作为德育学与哲学的结合体,本质上是以哲学思维解读和创新德育理论与实践,开发其哲学价值和效能。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德育哲学虽然与德育学、哲学等双重“母体”的联系是极为密切的,但三者之间的“边界”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它毕竟要有个学科归类的话,毋宁说它是教育哲学的一个层次,即相对独立出来的一个特殊领域。当然,两者的边界也是非常清楚的。转贴于
第三,设定德育哲学的边界,还应从辩证思维中得到深入一步的说明。从这方面看,德育哲学主要不是去建立新的具体的德育范式,而是着重考察已有范式的依据、条件性、特性、表达方式以及范式更迭转换的可能性空间;它不是要描述德育过程本身,而是要规范人们在德育活动中的选择、定位和行为理性;它不是要作出德育学层面的结论和成果,而是要探讨、评价德育学结论和成果中超出德育学层次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它主要不是去揭示德育运行的特殊规律,而是要探求反思人们揭示规律的思路、能力和方式;它主要不是去规范和给出德育研究的具体方法,而是要评价这些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能性,等等。总之,德育哲学植根于德育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又超越于这些问题而探索其前提性的哲学底蕴,这实际也就是德育哲学学科的基本特点。
三、德育哲学的价值现实
德育哲学作为一个新的学科领域,其发生的根源,说到底,在于当今时代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德育的许多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亟需哲学的介入和哲学方法论的统摄。反过来说,即:对于德育理论与实践从哲学视角作出多方位的分析和研究,从而对于德育的前提条件、基本理念、结构体系、实践范式以及重要的德育现象做出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意义的深层次确证,这就是德育哲学的价值现实。从实践操作的意义上看,德育哲学的价值实现,是整个德育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那么,德育哲学具有哪些价值呢?
第一,解读性价值。从泛意上讲,任何精神文化现象都是一种社会性解读。解读与解释意义相近,它们都是直接面对思想和实践的现实的,但解读更接近于操作实践层面。就德育哲学的解读性价值而论,其独特之处主要在于,一是注入了理想性追求。德育哲学的解读性价值主要不在于对德育现象的映像式、模本式的解释和说明,而是以一定的世界观、历史观为基础,以一定理想性追求为参照,反思、解悟和权衡其得失成败,从而发掘和拓展出新的“历史可能性”。二是注入了穷根究底式的思维原则。哲学的根本特点是不断追索事物、现象的深层次本质,以期不断获得极度而适度的认识成果,因为被解读的“文本”本身就是多层次的。哲学思维表明:“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⑤所以德育哲学的解读性价值,并不满足于德育理论的一般解说,更不是停留在德育现象的表层理解,而是不断追问德育现象背后的“更深刻的本质”。
第二,批判性价值。哲学思维的又一显著特征是它的批判性。在哲学视野中,“批判”是人类特有的活动方式和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它的核心思想是否定现状和追求未来,其真谛是“扬弃”和创新。“批判”具有物质实践和精神文化两种基本形态。德育哲学的批判性价值主要是精神文化方面的,它价值归宿的独到之处在于:它是德育的一种前提性批判。所谓“前提”,从逻辑上讲,是指推理过程的确定依据。逻辑结论若要正确,首要条件是逻辑前提必须正确。从行为实践上看,“前提”是事物发生发展的先决条件。德育前提性批判的重要价值,就是以时代和社会条件的变动为背景材料,以哲学思维和德育本真走势为凭籍,不断重新审视德育既成既有的出发点、根据、真理性标准、价值性尺度,不断重新鉴别、选择、取舍和筛定其前提性认知和价值取向,以推动德育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当然,这种前提性批判又是辩证性质的。因为在唯物辩证法看来,批判就是一种否定。但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即事物内部生发的新质要素克服了旧的质的规定性;同时,恰恰又是由于新事物吸收、联合了旧事物的合理成分,才能真正克服旧事物,实现发展。所以辩证性质的批判,就是一个“扬弃”的过程。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科恩“主张以认同、继承传统为特征的‘收敛式思维’与以批判、超越传统为特征的‘发散式思维’之间建立‘必要的张力’。这一影响深远的见解对于我们全面理解教育的功能提供了重要的启示。”⑥因此,德育哲学的批判性价值,不仅在于它是一种前提性批判,而且还在于它是一种辩证性质的批判,由此便孕育了德育的前提性创新。德育的前提性创新,必然带来德育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变革,促进人的德性修养的更新。这便真正实现了德育的前提性批判的价值。
第三,导向性价值。德育哲学的导向性价值是指向未来的。它的特点是前瞻性、超前性和预示性,这与价值本身的内涵是直接同一的。价值概念回答的问题主要不是“现在怎样”,而是“应当如何”。德育乃至整个教育在绝对的意义上都是为或远或近的将来“准备着”,亦即面对未来“应当如何”。这样,“导向性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导向即导引方向,实质是事物发展中内部诸要素的历史性趋势性的必然联系。德育的导向性价值主要有三个层面的指向:一是德育实践活动,其导向价值的观照和实现在于作用于人的认知和心理层面。二是德育学科理论的教学活动,其导向价值的体现和作用在于德育对象的理性和理论层面。三是德育哲学层面,它的直接对象主要是德育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其导向价值在于通过德育的前提性问题研究,革新德育理论,创新德育活动,导引德育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德育改革就有一系列前提性问题亟待研究。比如,既要坚持德育的一元化导向,又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样化社会生活,发展人的个性品质,两者统一的现实倾向性、历史合理性及未来走势的人性根据、实现条件、理想模式是怎样的,它对德育体系革新具有何种价值?又如,德育的功能作用与人的精神世界自主自组织之间应当建构怎样的合理性尺度?因为有个性需要就意味着有选择,而有选择就意味着至少对部分德育预期效应的否定,所以如何培养和造就人的德育需求理性自觉,便成为德育创新的立足点和前提性问题了,等等。总之,德育哲学的导向性价值,生发于较深层次,关乎于德育宏观走向,意义深远而重大。
第四,方法论价值。抽象地讲,上述解读性价值、批判性价值、导向性价值都具有方法论意义。因为方法的实质是理论自身实现过程的“反哺”形式,换言之,拿了理论去运用、去解决实际问题,理论就转化为方法了。所以理论与方法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就更为接近实践的方面看,方法论应当是理论在认识上的深化层次。德育哲学的方法论不同于德育的具体方法论,而是一种宏大而深邃的方法论,具有重要价值。扼要地讲,其一,它对德育一般方法论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其二,它是德育工作者实际工作的最切近的理论基础。其三,它为人们的德性修养提供深刻的哲理性视野。其四,它是德育理论创新的重要指导原则,等等。
注: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页。
②转引自《科学学基础》,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
③《分析的时代——二十世纪的哲学家》,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3页。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3)09-0094-08
1 引言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已开始重视旅游哲学和休闲哲学的研究,在2008年召开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休闲哲学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著名学者成思危先生强调休闲与旅游研究应该在哲学、理论体系构建和应用三个不同层面上展开。同年,在中国休闲与社会进步学术年会上,多位学者的论文涉及休闲哲学和旅游哲学的内容,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著名理论家、长期关注旅游与休闲研究的于光远先生强调指出:“任何一门学问离开哲学的考察,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眼前,不见长远;只见表面,不见本质……我认为,目前的旅游理论研究中缺少人文文化精神,缺少哲学的思考……我希望能从哲学的角度思考旅游问题。”同时,于光远强调对于旅游的概念、旅游的本质、旅游的精神价值、旅游的价值观等旅游哲学问题的研究。他还着重指出:“哲学对于休闲研究来讲是灵魂,是核心。”众所周知,旅游是休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或主要方式,那么,哲学显然也应该是旅游研究的灵魂和核心。哲学既是认识旅游的起点,也是认识旅游的归宿。离开哲学思考,旅游研究便有可能囿于浅薄和功利,就有可能沦人低俗或庸俗,旅游科学也无疑失去了作为一门“人学”的真正意义。
笔者撰写并由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旅游哲学引论》,作为国内第一本旅游哲学专著,张斌先生肯定了它的价值和意义,并指出了研究上的一些不足。《旅游哲学引论》出版后,笔者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研究能力、学术积累和环境条件等有限,该书存在诸多不足和缺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旅游哲学引论》的出版只是旅游哲学研究的一个小的起步,主要目的在于抛砖引玉。事实上,自《旅游哲学引论》出版以来,旅游哲学研究领域进一步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国内发表的有关对旅游进行哲学思考或以哲学视角探究旅游的文章日益增多。近年来,笔者仍一直在坚持旅游哲学这项研究工作,现已完成《哲学视野中的旅游研究》书稿。该书稿在《旅游哲学引论》一书的基础上有了较大改进和提高,弥补了《旅游哲学引论》存在的一些不足与缺憾。目前,笔者在旅游哲学的研究探索中,时常感到一些困惑与迷茫。值此之际,笔者拜读到张斌先生《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哲学——兼评(旅游哲学引论)》的文章-z-,对某些问题感到茅塞顿开并深受启发,该文对促进旅游哲学研究和探索颇有意义。
笔者认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哲学——兼评(旅游哲学引论)》一文颇有新意和见地,其中有些观点非常中肯且具有启示和建设意义,作为《旅游哲学引论》的作者,笔者对文章中的大部分观点表示认可和赞赏,但对某些观点觉得有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必要,基于学术争鸣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故此撰文以求教于张斌等方家。
2 对文章中值得肯定并具有启示意义观点的思考
张斌先生认为:“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要坚持对其进行前提追问、反思和清理,才能在此上逐步建立起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为主体的哲学体系。这种建立在哲学逻辑之上的研究体系,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旅游哲学体系。”笔者对此观点非常赞同,也意识到《旅游哲学引论》“没有很好地坚持和贯彻自己提出的逻辑思路”。这的确是笔者今后在旅游哲学研究上应进一步努力的地方。
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将“论旅游的真善美”放在旅游本体论中论述有些不当,提出的“作者在此用价值论代替了本体论的理解,用‘旅游的真善美’代替旅游存在问题的研究”出现了偏差。笔者对此观点基本认可。笔者在写作《旅游哲学引论》时主要是从对本体论追求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本体论是理性思考的产物,但更是一种终极关怀。哲学的终极关怀具有崇高的理性,它致力于追求终极之真、终极之善和终极之美。旅游哲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从本体论的观点出发,努力揭示旅游现象的本质,力图阐明旅游的真、善、美,寻求旅游的“安身立命之本”,为旅游者及旅游利益相关者创造真善美相统一的理想与现实指明方向,体现对旅游的终极性关怀。而哲学对真善美的寻求,从根本上说,是寻求真善美之所以为真善美的根据、标准和尺度,也就是对“本体”的追求。换言之,求真、求善、求美也是哲学本体论应有的承诺与追求。基于这种考虑,笔者将“论旅游的真善美”放在旅游本体论中进行论述,但从旅游哲学体系的构建和知识逻辑上考虑,将其放在张斌先生所认为的“旅游价值论”中论述可能更为合理,因为西方哲学广义的价值论包括对伦理学(善)和美学(美)的研究。
张斌先生对旅游价值论基于“需要”的价值取向进行深入思考后提出:“旅游对发生需要的主体才有价值。我们要追问的是,什么时候主体才会出现旅游这种必然的需要?旅游价值对主体需要是偶然性的还是必然性的?如果产生了旅游需要,那么这种需要在主体内又是以什么方式构成?不同的旅游价值主体和客体,旅游价值关系是如何形成的?旅游价值客体如何满足不同旅游主体的需要?按照社会中人们的正常生活逻辑,旅游价值必然是建立在人的生存需要和价值满足基础之上的。”笔者认为,这些都是旅游哲学研究应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为旅游哲学的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与研究课题。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旅游哲学引论》从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展开论述,有些不够严谨,有些内容安排欠妥当。张斌先生就旅游哲学体系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部分采纳。
此外,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关于旅游伦理等研究内容尚未能上升到应有的理论高度、有的地方论述欠严谨等一些观点,笔者大都表示赞同,这里不一一敬复。
3 对文章中一些观点的商榷与进一步认识
3.1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思路问题
张斌先生认为:“作者没有很好地坚持和贯彻自己提出的逻辑思路,导致了《旅哲》的旅游哲学构建和逻辑走向出现了偏差。例如,在对旅游概念进行评述时,并未对概念本身进行‘追本溯源、寻根究底,做一番反省性或前瞻性的思考’,在列举了六种旅游概念后便直接做出了判断:‘除其一、其四中谢彦君教授的两种定义外,其他大多没有抓住旅游的目的和本质’。”笔者认为,张斌先生不应该孤立地从第二章“旅游概念的哲学辨析”来看这个问题,《旅游哲学引论》在第三章“旅游的表象、内涵与本质”就对旅游的概念进行了“追本溯源、寻根究底,做一番反省性或前瞻性的思考”,深入论证了第二章笔者提出的旅游概念。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到著作写作的需要(如章节平衡等问题)。旅游概念不能凭空提出,因此,首先有必要对现有的旅游概念研究的“地基”进行清理。德国大哲学家康德(Kant)把哲学视为一种“清理地基”的工作,认为哲学家的事业就是对“自明性的东西”进行分析。哲学总是不断批判性地澄清现有的一些常识,对人们熟知的概念进行反思分析,这是哲学研究的起点,这同样是旅游哲学研究的起点。旅游哲学认为,澄清现有的有关旅游的常识与概念,进而认识旅游的本质,是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旅游本质认识的旅游概念不能凭空产生或妄加臆断。因此,在论述旅游概念与本质时,首先列举和综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概念后,再做出分析判断是很有必要的(何况林林总总、纷繁芜杂的旅游概念犹如一团乱麻,更有梳理、缕析的必要)。这与旅游哲学“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坚持对其进行前提追问、反思和清理,在此上逐步建立起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为主体的哲学体系”的逻辑思路并不矛盾,而且是比较顺理成章的。
张斌先生质疑《旅游哲学引论》论述旅游概念“建立在休闲的概念框架之上”的逻辑或思路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这个逻辑思路并没有错,也是本人一直所坚持的。这是因为,在理论原则上讲,旅游与休闲本质同一,休闲属性是辨识旅游的试金石。休闲是指在非劳动及非工作时间(或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的自由时间)内以各种“玩”的方式求得身心的调节与放松,达到生命保健、体能恢复、身心愉悦等目的的一种业余生活。旅游的本质是以消遣、审美等为主要目的的异地身心自由的体验,它实质上是人们的一种异地休闲活动。澳大利亚旅游学者维尔(Veal)曾经明确指出:“休闲和旅游两种现象的重叠之处在于:旅游可以被看作是发生在离家较远地方的一种休闲形式。”国内外类似的旅游定义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旅游人类学对旅游的基本定义更是纳入“休闲”的范畴。经过多年的讨论,我国绝大多数学者或越来越多的学者都持这种观点并基本达成共识。如徐菊凤认为,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进行的一种休闲体验活动。谢彦君认为,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彭兆荣在《旅游人类学》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旅游与休闲的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认为,休闲是旅游的主要目的与归宿。旅游发生的必要条件是闲暇、闲钱(可自由支配收入)、闲趣,须臾离不开“闲”字,休闲是旅游研究的逻辑前提,旅游是休闲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旅游与休闲都是人与日常生活、工作背反的另类生活方式。休闲属性是旅游的基本属性之一,如果完全脱离休闲的概念框架,旅游研究就容易误入“概念泛化”或“本质异化”的歧途。当然,严格地讲,旅游与休闲也有着区别,只能在理论原则上和范畴意义上把旅游视为一种休闲活动,而落实到具体的旅游活动时,对休闲概念的使用和认识应该有意义边界的限定。笔者曾经在《哲学视野中的旅游与休闲》一文中深入分析说明了这个问题,并在《对“旅游”概念的进一步探讨》一文中提到:旅游用最简略、最通俗但不很严谨的语言表述,旅游在本质、原则上可以被视为“休闲型旅行”或“异地休闲性活动”,这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表述。但在定义旅游或表述旅游概念时,为严谨起见,似乎不宜采用“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进行的一种休闲体验活动”或“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这样的定义。因为这种表述虽然不算错,但由于过于简略而显得欠严谨,同时也不够明了,缺乏“目的”、“内容”和“本质”等必要内涵的清晰表述,且有些解释不够到位的感觉,也容易让人“钻牛角尖”。笔者倾向于这样定义旅游的概念:“旅游是人们以消遣、审美、求知等为主要目的,利用余暇到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的旅行、游览和逗留的各种身心自由的体验。”总之,基于旅游与休闲本质的同一性(身心自由体验),旅游哲学研究应正确认识旅游与休闲的联系,并将旅游概念这一涉及哲学问题的研究建立在休闲的概念框架之上。至于张斌先生追问“按照书中的逻辑,旅游既是一种休闲,那么将旅游的理论放在休闲学中论述就可以了,还有必要单独建立一门旅游学吗?如果对旅游概念向前进行逻辑清理,我们会看到:休闲本身是否成为一门学科?”笔者以为,这一认识有些偏颇。众所周知,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的绝大部分学者都是将旅游置于休闲的框架进行研究的,不少高等院校将旅游人才培养放在休闲专业。因此,将旅游置于休闲框架进行研究是有一定道理和依据的。笔者一向认为,旅游虽然是一种休闲,但不等同于一般休闲活动(休闲是“必需品”,而旅游是“奢侈品”),旅游以异地性等特征明显区别于其他休闲活动,具有研究对象与矛盾运动的特殊性。按照哲学的观点,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而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乃是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揭示特定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运动规律。主席在《矛盾论》一文中曾经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由此可以看出,矛盾的特殊性构成了学科之间区分的依据。旅游研究的对象与休闲研究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具有矛盾的特殊性。旅游现象中的具体矛盾主要表现为:旅游者日常生活环境禁锢和生命自由追求之间的矛盾,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间空间距离的矛盾,旅游供给与需求矛盾,旅游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矛盾,旅游开发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对立统一构成旅游科学和旅游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与休闲的联系质疑旅游和休闲各自的学科地位是不合理的。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思路,结合张斌先生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以哲学理论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以旅游本质为核心,以旅游的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将旅游学与哲学、伦理学、美学等学科有机结合,从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实践论等哲学领域的角度,系统研究旅游的概念与本质、旅游的功能与效应、旅游伦理、旅游异化、旅游者的精神世界与旅游境界、旅游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及社会文明进步、旅游发展观、旅游研究方法论、旅游学科体系的构建等有关旅游学研究中基本的、切关宏旨的、但目前尚未很好解决的问题(见图1)。笔者以为,对这些问题或内容的研究理应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旅游哲学。
3.2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某些概念与观点问题
关于张斌先生对《旅游哲学引论》中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元概念——“旅游”定义中的“异地”、“愉悦体验”的质疑,笔者新近发表的《对“旅游”概念的进一步探讨》一文重点说明和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本文就不在此展开赘述了。这里仅仅作两点简要说明:一是关于“异地”的理解。《旅游哲学引论》中所讲的“异地”主要应是指“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张斌先生在文中反诘的特例“飞机或者火车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到了异地之后,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与朋友一起上咖啡馆喝咖啡聊天或者到当地的电影院看一场电影、听一场音乐会”,这些活动按《旅游哲学引论》中对于旅游的定义到底是属于休闲活动还是属于旅游活动?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休闲活动而不属于旅游活动!因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的这些短暂行为并没有完全远离“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和完全脱离工作职责的束缚(不具真正的“身心自由的体验”),这个所谓的“异地”仍是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环境”,而不是旅游概念上的真正“异地”。何况这些短暂行为与《旅游哲学引论》中旅游定义中的“以消遣、审美、求知为主要目的”的前提根本不符。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来这个“异地”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工作职责而不是来短暂地“喝咖啡聊天、看一场电影、听一场音乐会”。因此,《旅游哲学引论》中对于旅游的定义并没有矛盾和错误,是基本抓住了旅游的本质的。二是关于“愉悦体验”的理解。笔者曾经同谢彦君教授进行过交流并达成基本共识,“愉悦”一词并不等于“快乐”,它更接近的意思是“”。而“”未必都是以快乐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能以“痛感”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探险旅游始于“痛感”而终于“”,悲剧审美来自“痛感”的克服)。“愉悦”主要是指旅游者因某种身心匮乏而得到的“补偿感”,“愉悦体验”是旅游的主要价值追求所在。只要认真钻研一下有关美学理论方面的书籍,对于“愉悦”这个疑问就会涣然冰释。总之,对旅游的“愉悦”这一本质特性不能狭隘地片面地理解,更不应以偏概全、以矛盾的特殊性(如黑色旅游、中国特色的红色旅游)否定普遍性(愉悦体验),对此还是应该本着唯物辩证法的原则,正确处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味地钻牛角尖。再说,旅游概念根据接近本质的程度有着元旅游、准旅游、泛旅游的层次区别,黑色旅游、红色旅游(所谓的红色旅游在我国大多是单位组织、公款消费,目的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与旅游发生必要条件“闲暇”、“闲钱”、“闲趣”等不大搭边,且“身心自由体验”比较有限)只能视为准旅游进行理解。笔者近年发表的有关文章中,将旅游的本质视为“异地身心自由体验”,已很少使用“愉悦体验”一词,主要不是因为“愉悦体验”的观点有什么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曲解、误解,并有利于更准确地表达旅游的本质。
张斌先生不认同“体验是旅游的本质”的结论,认为“在这种泛用普适的逻辑结构中,旅游认识论被彻底遮蔽,如何认识旅游的本真性已经遥不可及”。“体验是旅游的本质”这句话是《旅游哲学引论》第三章第四节标题,它是对应书中前面第二节“经济是旅游的表象”、第三节标题“文化是旅游的内涵”而言的,主要是为了追求文字上的对仗与工整,这里的“体验”有特定内涵,不能简单化地仅从这两个字面上理解。笔者在《旅游哲学引论》第三章第二节花了大量篇幅论述旅游的本质是“异地身心愉悦体验”。这种“体验”(笔者新的认识是“异地身心自由体验”)是旅游活动所特有的,是旅游学科和旅游哲学构建的“原点”和“共核”,是旅游哲学研究应贯穿的红线。除此以外,很难找到其他别的东西。笔者研究认为,旅游学科的构建和研究应该以“体验”作为基本视角,具体来讲是紧紧围绕“体验”这个共核或基于“体验”这个视角进行研究,进而向相关学科领域拓展、融合。如旅游地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环境与资源或旅游体验场景,旅游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经济规律与旅游消费规律,旅游心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心理与行为,旅游美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审美活动,旅游伦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道德伦理规范,旅游哲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本质,如此等等。凡是与“旅游体验”无关的或游离太远的学科领域,就不宜作为旅游学的分支学科。这样,可以避免旅游科学研究迷失方向或信马由缰、四处游离的现象,从而形成具有旅游本质特征与深厚人文内涵的分支学科和中心凝聚、有机整合的学科繁荣局面。这也是对旅游学科构建的哲学分析和旅游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中将旅游的功能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不妥,认为作者混淆了旅游功能与旅游价值的区别,“忽视了旅游功能的价值关系前提,必然造成旅游功能的误读”,认为“旅游对发生需要的主体才有价值”,用“需要”界定价值更为合理,用大量篇幅并举例进行了思辨。笔者认为此观点很值得商榷。目前,学术界对价值的理解是多元化的。如国内外学者对价值所下的定义有数十种之多。有的学者用“需要”界定价值,有的学者用“属性”界定价值,有的学者用“关系”界定价值,有的学者以“合目的性”界定价值,有的学者以“有用性”界定价值,也有的学者用“意义”(或从“价值与意义相类比”的角度)界定价值、理解价值。早些年在哲学研究上,较多的学者用“需要”界定价值,即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上理解价值;也有较多的学者用“关系”界定价值,认为价值属于关系性范畴,“价值是表示客体(一切客观事物)与主体(人)的需要关系,是表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肯定与否定关系”。那么,主体需要是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从当今哲学观点看,显然不是!如生态哲学认为,把主体需要作为判定价值的标准或单纯用“需要”界定价值是人类中心主义或私利主义的观点,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是指自然万物所固有的、不依赖人的评价而客观存在着的非工具价值。它是生态哲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范畴,是自然获得道德关怀资格的基础,是自然获得权利的前提),它离开人的需要也有自己的重要价值(如孕育、繁荣生命的内在价值),不只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思考价值关系不一定非拿人的需要作为参照系,人虽然是价值的评价者、发现者、衡量者,但却不是价值的赋予者。更重要的是,实际上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需要有正当与不正当、健康与不健康、合理与不合理、有益与有害之分。例如吸毒、、挥霍、掠夺性开发资源,都是从主体需要出发的,这些需要都是有害的需要。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必然产生混乱,甚至会做出荒谬的评价。所以主体需要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更不能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什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现代哲学研究倾向于用“功能”或“效应”界定价值,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与客体双向建构、相互制约、相互对待的效应关系,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这种观点,既肯定了主体在价值形成中的主导作用,又克服了忽视客体作用的缺陷。旅游功能不同一般自然物的功能,它不可能脱离人而存在,它必然涉及主体与客体的复杂的效应关系,在价值的评判上更应该以社会效应为标准,而不仅是以人的需要为标准。因此,刘长凤等学者研究认为,以效应的视角来界定旅游价值更为科学。旅游价值是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的效应或者说是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的功用和影响。旅游价值取向上必须全面满足旅游与人、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和谐发展,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基于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和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旅游哲学引论》从旅游的综合功能和旅游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两个层面论述了旅游的价值。撇开旅游功能与效应而单纯从人的需要角度谈旅游价值没有多大意义,甚至会误入歧途。何况发挥旅游的应有的功能与效应是当前旅游发展切关宏旨的大问题,更应值得旅游哲学研究的关注和思考。经过认真思索,本人目前还是较倾向于将旅游功能与效应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不过有必要对于这一部分进行逻辑分析与缘由说明。至于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中“‘旅游批判论’和‘旅游矛盾论’列举的负面效应,仍然是旅游功能,只不过是负面功能,将这两论列在‘旅游价值论’之外,而且并列成章似乎不符合哲学逻辑”。笔者以为,张斌先生可能对“功能”、“价值”的概念理解有些偏差或不够全面,而且没有很好理解作者的著述意图。《辞海》、《百度百科》等都明确解释“功能”的词义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或效能”;“价值”是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本质和性能,其词义一般多指“积极作用”。因此,“旅游批判论”和“旅游矛盾论”中列举的旅游异化现象与负面效应最好不宜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否则有些不符合哲学逻辑,也不大符合基本常识。哲学的本职工作就是反思与批判,矛盾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旅游特别需要用“反思与批判”和“对立统一”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将其独立成章(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主要是基于这种考虑。
张斌先生对《旅游哲学引论》关于旅游价值观中对于旅游价值判断的论述提出质疑,认为把旅游价值判定为“旅游是生命对外部世界的渴求,是精神的放飞,是对现实生活羁绊或人生枷锁的挣脱,旅游是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是灵魂的洗礼”,“旅游是充盈精神世界的重要途径,是灵魂的升华”等内容有点失之简单,并对旅游层次中的“神游”的价值判断提出商榷,认为“又有多少人能达到作者所设想的‘对旅游本质与真谛的认识最为透彻’的境界”,这一内容是在“旅游与人的精神世界”的标题下进行论述的,笔者认为,这不是“判定”(张斌先生所言)旅游的价值,而是指旅游的理想追求。哲学研究应是理想化的追求,如海德格尔提出“诗意栖居”观点并为此坚贞不渝的研究。事实上,人类社会的生态与人文环境现已千疮百孔,人的心态已严重失衡,哪能“诗意栖居”?但哲学是一个追求本真、纯粹、理想、崇高与诗意的学科,最有责任为人们提供精神指归。何况,《旅游哲学引论》并没有否定低层次旅游(如“俗游”)存在的价值或意义,只是说明旅游层次与价值有高下之分,应注意引导而已。这与张斌先生认为的“旅游者的需要不同,对旅游价值的评价也会不同”的观点不存在矛盾。
3.3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构建问题
旅游哲学理论体系按照什么模块来建构,关乎整个旅游哲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在《旅游哲学引论》中,笔者是按照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来构建旅游哲学体系的。张斌先生在作必要的肯定的前提下认为:“作为学术研究来讲,开拓与创新固然可贵,但不意味着可以抛弃传统而不顾。旅游哲学作为应用性的创新哲学,在建立自己的理论哲学框架时,其依托思路还是要参照哲学原有的成熟框架。《旅哲》的八个部分很容易使读者理解为旅游哲学体系含有八个相等的层级内容。对应哲学的基本框架,笔者认为《旅哲》框架划分方式及内容还是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其内在逻辑。”张斌先生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角度来讲,哲学基本框架大体分为三个部分:本体论(或存在论、形而上学等)、认识论或知识论等和价值论”,并认为应按照此传统来构建旅游哲学的研究框架。笔者按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主要是考虑著作编写的需要(如追求体系的完整、章节内容的全面与平衡。现在看来,其中有些地方显得不够严谨,如将旅游本质论与旅游本体论并列,且对某些内容的写作安排产生了一定束缚作用),但不意味着笔者就认为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应该按照这八个方面来构建,这只是该著作的一种写作风格而已。对于旅游哲学的学科体系如何构建的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问题是仅仅按照西方哲学传统的“三论”(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是否过于机械和简单?这“三论”的内容也不能截然分开,是一种“你中有我”和“我中有你”的相对关系。何况认识论的外延太广,有些旅游研究内容的归属很难准确界定。像哲学中的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论、实践论又如何在旅游哲学研究体系中体现,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构建旅游哲学研究体系,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明确旅游哲学的“应用哲学”性质,将哲学、西方其他哲学和中国哲学等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重解决旅游中的实际问题,在研究上有所发展和创新,这都需要进一步探索。
在中国,自西学东渐以来,比较哲学的问题就存在了。梁漱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通常被看做是中国比较哲学的第一部著作,至今仍然是比较哲学领域的代表作。虽然此后比较哲学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相关的论文论著有了一些,但更多的是“哲学比较”而不是“比较哲学”。由于比较哲学之所以可能的理论基础尚未得到充分的说明,中西比较哲学的研究很难有积极、有效、深入的进展。有鉴于此,本文试着提出一个康德式的问题:跨文化的哲学对话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使这种对话成为可能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意义何在?目的何在?是否有效?所以,本文的出发点是:比较哲学不是哲学比较。对两个或多个哲学文本(广义的)进行比较分析并非没有意义,不过还不是“比较哲学”。比较哲学不仅关注不同文化背景下哲学形态之间的同一与差异,更关注哲学本身,由此才能开拓哲学的深厚土壤和丰富资源。本文意在抛砖引玉,与其说是在解决问题不如说是在提出问题,希望借此引起人们对于比较哲学之理论基础的重视和研究。
一、哲学比较与比较哲学
由于存在着不同的哲学形态,哲学的“比较研究”是一项事实,但是,不一定有“比较哲学”,而且不一定能够令人信服地说明比较哲学的可能性。比较哲学的存在至少需要这样一些条件:存在着一种以上不同的哲学形态;不同的哲学形态之间发生了有意义的相互影响的交往;这种相互影响足以影响和改变某一哲学形态的发展;而且这种影响不是偶然的而具有比较普遍的意义。以上这些条件并非不存在,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世界上存在着一种哲学还是许多种哲学?如果只有一种哲学,它的存在是特例还是普遍的?如果只有一种哲学,那么不论它是特例还是普遍的,可以有哲学比较但不会有比较哲学,或者说,比较哲学没有意义。这意味着,除非我们承认有不止一种哲学存在,否则比较哲学从理论上就不能成立。
迄今为止,比较研究主要在人文学科中存在,而在自然科学中较少。我们很难见到比较数学的研究,如研究英国数学和法国数学的差异,因为人们以为只有一种数学。人文学科因为文化的差异,所以才有比较研究。就此而论,比较哲学从一开始就是以“文化多样性”为前提的。当然,在自然科学中并非就不能进行比较研究,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出现表明,科学研究实际上受到了研究者的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并非一向标榜的客观研究。但是,毕竟自然科学具有相对的普遍性与必然性,其前提是普遍必然性而且以普遍必然性为追求目的。而比较哲学的前提则是多样性或差异。从这个前提条件出发,如果比较哲学试图追求普遍必然性,那么它肯定会陷入困境,至少有自相矛盾之嫌——过分强调同一将使比较哲学失去意义,过分强调差异则使比较哲学失去可能性。
比较成熟的学科一般都具有相对稳定和统一的概念、方法、学科体系和叙述方式。数学家或物理学家在讨论数学或物理学问题时,一般不会出现相互之间的理解问题,不过这在哲学家之间却是常事。不错,哲学也有一套专门的术语(哲学概念),然而对于学习哲学的人来说,如果不了解哲学概念的历史肯定会面临困境,因为哲学家们在使用哲学概念时都有自己的方式,许多哲学家都在使用“存在”、“实体”、“主体”、“客体”、“思想”等概念,但是他们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往往赋予了其不同的含义。希腊哲学中的“存在”不同于中世纪哲学的“存在”,也不同于近代哲学的“存在”,更不同于现代哲学的“存在”。如果把他们所说的“存在”当作同一个概念,肯定会造成误解。所以对于研究者来说,面对这些哲学概念时首先需要弄清楚它们的历史。
如果存在着不同的哲学形态,而且相对于不同的文化或世界,这些不同的文化或世界相互之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联系,那么比较哲学的意义就不大,更多的可能是猎奇。在某种意义上说,比较哲学的兴起和发展以我们越来越共同拥有同一个世界为前提。民族文化日益超越了地域性,相互之间发生了越来越多的联系,由此,不同文化和哲学之间发生冲突和融合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有人可能会说,既然我们拥有一个世界,我们就应该有一个世界观,或者可以有一个世界观作为衡量不同世界观的标准。这种科学主义的态度不适用于比较哲学(当然也不适用于哲学):自然科学具有相对的普遍必然性,科学家们研究的是一个自然而不是许多不同的自然,哲学却有所不同。在某种意义上,科学家的工作是描述这个世界,哲学家的工作则是解释这个世界的“意义”。古典哲学往往试图通过描述世界而获得世界的意义,而现代哲学的思路则发生了转变。科学家研究的对象是自然界(虽然也是人化的自然),而哲学家研究的对象则是融入了价值因素的“生活世界”,这意味着我们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根据对象来检验某种哲学理论的真假对错。任何一种哲学理论自身都可以是“自洽的”,然而在不同的哲学理论之间却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仅根据一种哲学理论来判断哲学的意义,而必须考虑到哲学家们面对同一个哲学问题所提出的不同的理论。另一方面,在哲学这个学科中,虽然要求研究者在研究哲学家的思想时遵循学术上的规范,但是哲学家们的著作似乎总是各行其是,这表现在哲学家们采取了许多不同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思想。掌握了数学“语言”基本上可以读懂所有的数学著作,但是读懂了柏拉图并不意味着可以读懂亚里士多德。不恰当地说,哲学家们试图通过“说”去说“不可说”的东西。既然“不可说”,“说”与“说”之间往往方式不同而且很难判断谁更有效。
在某种意义上,哲学自身就具有比较的性质。西方哲学是不同文化以及不同的哲学形态融合的结果,至少可以概况性地归结为“希腊——拉丁——日耳曼”文明融汇的产物。同一时代的哲学也是如此:英美哲学与大陆哲学相互之间同样存在着相互理解的难题。其实,中国哲学也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佛教在东汉初传入中国,使得先秦与汉唐之后的中国哲学亦具有比较的性质。所以,比较哲学不仅发生在中西哲学比较研究领域,同样也发生在西方哲学和中国哲学自身之中。然而,不同的哲学如果没有任何共同性和可比性,比较哲学就是不可能的。就此而论,我们或许可以引入维特根斯坦的反本质主义立场,视不同的哲学形态为“家族相似”的关系,将哲学看作是一个“家族”,以其“相似性”建立一种“元哲学”的观念,即以哲学的问题、对象、基本概念、方法等形成“元哲学”的方法论。这并不是说有“一种”哲学,而是对所有的哲学形态作“元”的分析,或者说,以比较哲学充当“元哲学”的地位。在此,我只是把“元哲学”的问题提出来,尚须深入讨论。简言之,所谓“元哲学”并不是要在不同的哲学形态之上再建立一个“普遍哲学”、在不同的语言之上建立一套普遍语言,也不是致力于在不同的哲学形态之间寻求“同一性”,当然更不是企图消解各自的文化背景而谋求所谓准确的理解,而是建立一种“宽容”的态度,营造一种可供比较的环境。
在某种意义上,“哲学比较”是一种方法,而“比较哲学”则是一种“哲学”。“哲学比较”通常是描述性的:我们可以在不同的东西之间作比较,明确同一与差别是任何一门学科甚至任何一种叙述方式的基本前提。相对于当代中国的哲学,比较研究已经融汇在哲学研究之中了。因为就这一学科而论,中国的哲学从一开始就是在以西方哲学为主要参照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就此而论,如果局限于哲学比较,只是简单地指出中西哲学的同一与差别,不过是经验性的归纳和描述。
比较哲学与哲学比较不同,其出发点在于,我们共同拥有一个世界——地球村。哲学根源于我们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是一个意义的世界。“生活世界”的意义是多元的,不存在唯一标准化的世界意义。虽然由于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地域性,相对而言比较封闭,看起来西方世界有西方的意义,东方世界有东方的意义,但是实际上,“西方世界”并没有统一的意义,正如“东方世界”没有统一的意义一样。在全球化时代,多元的意义是共存和重叠的。为此,我们提倡一种“视角主义”或“透视主义”。不存在超越于不同的生活世界之上的“共同的世界”,所谓“共同的世界”不过是不同的生活世界“重叠”而形成的。套用后现代的说法,没有“所指”,只存在不同的“能指”。
因此,比较哲学不能仅仅停留在比较研究的层面,需要“还原”到“源始境域”——生活世界。因为使不同的哲学形态之所以不同的东西隐藏在不同意义的生活世界之中。这是一个文化的、历史的、语言的、社会的、个人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的不同意义决定了哲学形态的区别,反过来,不同的哲学形态又赋予生活世界不同的意义。所以,比较哲学不承认有一种标准化的哲学(例如西方哲学或东方哲学),如果有一种哲学那只能是“元哲学”,即对所有不同的哲学所进行的比较哲学研究。
为了说明这一点,这里引入“比较视角”(comparative perspective)与“比较视域”(comparative horizon)这两个概念。
二、“比较视角”与“比较视域”
“比较视角”这个概念借助于比较文学,在比较文学中一般译作“比较视域”。①为了与“comparative horizon”中的“horizon”区别,我把“perspective”译作“视角”。其区别在于,“perspective”突出的是某个观察者或者主体的角度,而“horizon”突出的则是多角度多层次的“视野”、“视域”或“境域”。“比较视角”当然不局限于比较文学,在西方许多研究中都使用了“比较视角”的方法。“perspective”的基本含义是“透视”。这里主要借用“透视”或“视角”的概念来说明比较哲学的问题。
在比较文学中,“比较视角”是比较文学研究主体在两种文学关系之间或文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关系之间的内在透视。这种透视是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民族文化知识的内在汇通,也是跨越文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内在汇通。②比较文学所说的“比较视角”强调的是比较文学以跨民族、跨语言、跨文化、跨学科为基点③。显然,比较哲学也具有这方面的特点。本文在比较哲学中引入“比较视角”概念,是为了说明:首先,任何一种哲学都是从一个视角出发看待哲学对象、研究哲学问题和看待其他哲学的,比较哲学则不局限于某一个角度或视角,或者说,它的视角是“比较视角”。其次,由于不同的哲学有不同的视角,因而比较哲学的“透视”是在不同的视角之间发生的。最后,比较哲学应该具有一种“视角主义”或“透视主义”的自觉意识。
“视角主义”或“透视主义”(Perspectivism)由尼采开始形成影响,为后现代主义所充分发挥。西洋绘画自文艺复兴以来把几何透视法运用到绘画艺术之中,被称为“焦点透视法”。人们曾经认为中国绘画没有透视法,这种看法后来得到了纠正。中国绘画也有透视法,不过是一种“散点透视法”。在某种意义上,传统哲学类似“焦点透视法”,自以为是在客观地描述事实,实际上只是从个人视角所看到的东西。如果从“散点透视法”看待事物,获得的是一个马赛克式的图景,即拼装起来的世界;我们似乎可以通过散点而弥补焦点的局限,所有的散点拼装起来,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世界。以西方现代派绘画中的立体主义为例,毕加索和勃拉克打散原有形体,然后主观地重新组织那些成分,并不遵守透视规律,从而,这种所谓的立体主义并不创造视觉的立体感,而是创造了一种理念化的立体感。视角主义则认为,所有的知识都不过是认识主体从自己的视角出发所看到的结果,不是也不可能是事物的全部。即使把“盲人摸象”所摸到的部分拼装起来,也不可能形成完整的事物自身。“视角主义”不承认有事物本身,因为对象的意义仅存在于不同的视角之中。
在某种意义上,比较哲学应以“视角主义”为基础。比较哲学有其研究对象,其研究对象亦有其“背景”。以“哲学”为“背景”,以不同的哲学及其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这是传统观念。在我看来,不存在“哲学”,只有不同的哲学形态。那么,比较哲学是在什么基础(平台)上研究不同哲学及其关系呢?这个基础就是“视角主义”意义上的“比较视角”。比较哲学具有“跨”的特点,这个“跨”不是超越,而是“元哲学”意义上的哲学。它可以从三个方面体现“比较视角”:
第一,比较哲学研究不同哲学之间的关系,每一种哲学的角度都不是全部,他者也不是全部,从而比较哲学具有“之间”的特点。“视角主义”应该是比较哲学的出发点。认识论中有“主体间性”的问题,在比较哲学中则有“哲学间性”的问题。
第二,比较哲学的基础是“生活世界”,这是一个生成着的多重意义的世界。不同的哲学所解释的世界已经是意义重合的世界了。哲学从生活出发,而当今的生活世界是“混合的文化”。④中国哲学面对的生活世界不是纯粹中国的,美国哲学面对的生活世界也不是纯粹美国的,其实都具有“混合文化”的特点。因而,在不同哲学之间进行比较研究,必须考虑到或者自觉到这一点,这意味着哲学本身就是比较哲学。
第三,“比较视角”突出的是观察者的角度,而就比较哲学的研究对象而言,还须引入“比较视域”的概念。“视域”所说的是观察者从这一角度所“看”到的东西。“比较视角”是多视角的,“比较视域”则是多视角所面对的境域,亦即不同文化和意义重叠的生活世界。
“比较视域”(comparative horizon)是一个自造的概念。比较哲学通过研究不同哲学之间的关系而面向“生活世界”,解释“生活世界”的意义,而“生活世界”乃是一个意义生成并且相互重叠的世界,类似海德格尔所说的“源始境域”。之所以把这个“源始境域”称为“比较视域”,是为了强调这个“源始境域”具有“视角主义”的特点,尤其是为了强调比较哲学的研究对象的特点。
“比较视角”意在强调比较哲学不是站在某一种哲学的“角度”,而是研究所有不同哲学的“角度”;“比较视域”强调的则是比较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由不同哲学构成的具有“家族相似”性的“哲学家族”,在它们的“背后”是多重意义重叠的“生活世界”。简言之,当我们比较不同的哲学思想的时候,并非站在某一种“视角”,而是站在不同视角“之间”对所有不同的哲学思想做“全景概观”式的比较研究,并由此“看到”不同的哲学思想所“看到”的东西,以及不同的哲学思想因为“视域融合”而形成的东西。当然,“比较视角”与“比较视域”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为了说明的方便,前者强调的是比较哲学的方法论,后者突出的则是比较哲学之研究对象的性质。实际上,比较哲学的“看”(比较视角)之“所看”(比较视域)自有其同—性,而其真正的目的则在于凸显不同哲学形态之间由于“视域融合”而形成的新东西。
三、跨文化的哲学对话如何可能
许多人怀疑比较哲学的可能性,在不同文化之间究竟是否有可比性、是否可以通约的问题上心存疑虑。然而,在不同的文化之间发生了广泛深入的相互影响之后,比较哲学的可能性问题变成了一个理论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事实上是可能的,但是理论上如何说明?这就是康德式的问题:跨文化的哲学对话如何可能?
说到“不可通约性”的概念,人们往往以为库恩所说的“不可通约”相当于“不可比较”。库恩讨论的是同一背景下科学理论的变革问题。科学理论之间不可通约,但由于它们的语汇结构在大多数方式上是重叠的,因而存在着使一种语汇的成员获得另一种语汇的“桥梁”。1988年,库恩在一封信中指出:“当我谈到两个理论或两个范式是不可通约时,我绝不意味着提议说,它们之间是不可比较的。……‘不可通约性’应用于科学理论,意欲提示出,需要陈述一个科学理论的语言很像诗的语言。某些陈述(但只是那些),使得用一种理论的语言不可能以确定真值所需要的精确性翻译为另一种理论的语言。但两者仍然是可以比较的。”⑤我们在此借题发挥,就比较哲学而探讨不可通约的问题。
库恩面对的是一个领域的问题(科学),而且众所周知,科学的语汇在一定程度上是没有国界的。虽然科学在西方的发展历经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面临不同的文化背景,但是自近代以来,科学毕竟有了一套通行的自己的话语系统,如数学公式。而比较哲学的问题面对的是不同文化背景下哲学形态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没有通行的话语系统(除非仅以西方哲学为“哲学”),以至于库恩所说的不可通约=不可翻译的问题在这里更成为问题。库恩面对的是科学理论之间的翻译问题,而我们面对的是不同文化之间、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问题。然而,如果我们可以将比较哲学看作“哲学”,那么是否可以说比较哲学应该为不同哲学形态之间的“翻译”提供理论上的可能性呢?当然这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了。科学家相互之间可以通过科学语言相互理解,而比较哲学能否构成哲学交流的“平台”尚属疑问,更何况即使可以成立,不同哲学之间的相互理解仍然是成问题的。简言之,按照库恩的理论,不同的科学理论之间不可通约,但却是可以理解的,如亚里士多德与牛顿的“运动”概念。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不同的哲学形态之间如果不可通约,是否可以相互理解?显然,这是回答“比较哲学如何可能”所不能回避的关键问题。
不同哲学家的著作在不同的背景下形成,使用不同的语言写作。从传统的观念出发,“哲学比较”是可能的,因为有不同当然可以比较;然而“比较哲学”却是不可能的,存在着“不可通约”的难题。首先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哲学理论能否通约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不同文化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理解的问题,即不同哲学之间的文化“间距”问题。其次是我们对于哲学文本能否理解的问题,这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难题,一是我们与所阅读的文本之间的“间距”,二是不同的文本之间的“间距”。
不同哲学之间的文化“间距”问题,显然不能以各种哲学都属于哲学来回答。然而,尽管各大文明最初的形成和发展是相对独立的,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或许是大航海时代之后的事,但是文明、文化之间的交流沟通古已有之,这是事实。例如,佛教东传,希腊文明受到周边文明如巴比伦、埃及等文明的影响,亚历山大大帝东征乃有希腊化时期,基督教诞生后有希腊文化与基督教文化之间的互相影响,罗马建立了地跨亚、非、欧的大帝国,匈奴西进造成了世界性的民族大迁徙,13世纪蒙古大军建立了地跨欧、亚的大帝国……所有这些历史事件都意味着文明、文化之间的碰撞与融合。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实际上都是在不同文化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事实上不存在“纯粹的”文明或文化,文明或文化都是混合性的,哲学也是一样。当然就哲学而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哲学都存在着“翻译”的问题。佛经从梵文到汉语的翻译,从希腊到罗马,希腊语翻译为拉丁语,毫无疑问都存在着“本土化”的问题。经典的翻译从来不是原样照搬,哲学思想的传播亦存在着文化“翻译”的问题。中国人毕竟要通过汉语了解佛经,罗马人毕竟要通过拉丁语了解希腊经典。因而,在翻译或传播的过程中,必然发生了某种文化上的“变异”。那么,这从理论上如何解释?在不同的哲学形态之间沟通的“桥梁”是什么?
或许哲学解释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关于阅读的传统观念是“我注六经”式的。阅读的目的是完全按照本文的意义解读(客观主义):我们要避免主观上的偏见或成见,按照哲学著作本来的面目把其中的思想“再现”出来。这听起来有道理,而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没有意义。我们与文本之间存在着历史、文化、社会、个人等的间距,而哲学著作都是在它的时代形成的。除非我们能够像复印机一样,把哲学著作及其形成的所有背景因素统统复制过来,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哲学家的思想。而我们与哲学著作一样,有我们自己的历史、文化、社会、个人等诸多背景因素,不可能把这些因素统统清除掉,把自己变成一张白纸。其实,即便是同时代的文本与我们同样存在着“间距”。
按照传统的阅读理论,文本的意义存在于文本之中,阅读者的工作就是从文本的字里行间解读其意义,而阅读的准确性就在于以文本为标准来衡量不同的阅读者阅读的结果。显然,如果我们不可能整体复制文本及其背景,我们就不可能消除我们与文本之间的间距,而这的确是不可能的。而从解释学的角度看,文本及其意义并不是客观的存在或现成的所与,其意义乃生成于我们对文本的解读之中。这并不是说“六经注我”,我就可以从自己的角度(视角)任意解释它的意义。文本不是一经形成便一成不变的,而是“活”的有生命的存在。文本也是对话的产物,它是哲学家与哲学对象、哲学家与哲学家之间“对话”的结果。我们阅读文本也是“对话”,亦即我们与哲学家(文本)围绕共同关心的问题相互讨论的结果,我们参与到哲学家的对话之中。因而,对话是一种“视域融合”(Horizontverschmelzung)。伽达默尔在回答贝蒂的批评时说:“我的探究的意义,无论如何不在于提供一种关于解释的一般理论,以及一种关于解释方法的独特学说,就像贝蒂卓越地做过的那样,而是要寻求一切理解方式的共同之处,并要表明理解从来不是一种对于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从属于效果历史,这就是说,理解是从属于被理解的存在。”⑥在某种意义上,一切理解方式的“共同之处”就是“视域融合”。伽达默尔主要探讨的是同一种文化或语言范围内的“视域融合”(例如我们与传统之间的关系),而我们遭遇的是不同文化或语言之间的视域融合。换言之,比较哲学需要讨论的是跨文化的哲学对话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比较哲学乃是跨文化的哲学对话,而“对话,特别是宗教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对话,并不单只是一系列的会谈,而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一种领会和反映世界及其意义的方法”⑦。对话既不是持不同见解的人相互之间的争吵,也不是持相同见解的人互相强化自己的观点——这两个极端其实都是在自说自话,唱独角戏,对话是平等的交流。进入20世纪以来,人们逐渐意识到绝对真理是不存在的,世界开始“祛除绝对化”,“走出对世界及其他对我们的意义的绝对化理解,走出绝对的思维方式,我们已经开始发现一个远为丰富、远为‘真实’得多的理解世界的方式,这就是对话的思维方式”⑧。“对话是在一个主题上持有重大分歧的见解的人们之间的一种以从对方学习关于这个主题的更多真理为目的的双向交流”,“对话是两个或更多的持有不同见解的人之间,以通过各自的参与向其他人学习以使自己能够有所改变和提高为目的的交谈”。⑨
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文化与文化之间、人与人之间不发生关系是不可能的,而这种关系如果表现为坚持自己的立场或是放弃自己的立场,都是无意义的或者无效的,这不是对话或者交流的目的。对话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拥有绝对真理,我们必须了解关于同一个主题的各种不同的见解,才有可能选择对我们最合适恰当的可能性。因此,“对话”不仅仅是方法,更重要的是一种“态度”。
跨文化的哲学对话亦涉及翻译问题。
因为存在着不同的哲学形态,在不同的哲学之间存在着翻译的问题,因而翻译问题是比较哲学的重要问题。就中国哲学而言,我们通常需要通过翻译研读西方哲学家的著作,即使对于可以使用原文原著进行研究的学者来说,同样涉及通过汉语思考、理解和叙述西方哲学思想的问题。当然,即使同一个文化背景下的哲学理论也存在着哲学概念的“翻译”问题,因为哲学家们在使用同—个哲学概念时,其含义往往是不同的。不过我们在此更关注的是中西之间的比较哲学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在此所说的“翻译”仍然是“广义的”,因为它还涉及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问题。
翻译可以分为“语际翻译”(interlingual translation)和“语内翻译”(intralingual translation)。⑩一般说来,“语内翻译”相当于“解释”,“语际翻译”则是严格意义上的翻译,而实际上“语际翻译”亦需要解释。“语内翻译”涉及“文本流传”,“语际翻译”则涉及“文本流通”。(11)“文本流传”说的是传统的传承,“文本流通”说的则是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
其实在西方也存在着翻译问题。“西方”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至少包括希腊语、拉丁语和日耳曼诸民族语言。希腊语和拉丁语都需要翻译成日耳曼各民族的语言,而且在日耳曼各民族之间的语言也存在着翻译问题。只不过作为诸多文明融合而成的西方文明,具有相对而言比较统一的文化背景,虽然这个文化背景亦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不过就现代哲学而论,在某种意义上,西方哲学面临的往往是“语内翻译”或者“文本流传”的问题,而中国哲学面临的主要是“语际翻译”或“文本流通”的问题。中国的“文本流传”居于“弱势”,“文本流通”则是“主流”,传统文化“断裂”,而西方文化对中国则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中国的学术研究如果离开了翻译将所剩无几,这就造成了非常不平衡的现状。
1985年,美国语言学家恩格尔说:
随着这个世界像一个干瘪的橙子一样日益缩小,各文化中的所有民族日益接近(无论是勉强地还是心存疑虑地),我们在这个地球上剩余的岁月或许可以干脆用这样一个重要论断来表达:“翻译或者死亡(translation or die)。”或许某一天,世界上每一个生物的生存与否也许会取决于对一个关键词的紧迫的和准确的翻译。(12)
此话虽然有些夸张,但也说明了当今时代翻译的重要意义。
比较哲学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因而理想状态的比较哲学应该是内外兼顾、有进有出的,全球化时代尤其如此,这才称得上“学术交流”。然而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却是有进而无出,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所以我们把比较哲学看做是“元哲学”还只是理想而已。就此而论,中国的学术界还不成熟,还没有进入全球化的时代。我们总是说要“与国际接轨”,但基本上还是单向的。
无论如何,翻译对中国的学术界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翻译”自身就具有比较哲学的意义。与此同时,“翻译”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了解西方、“与国际接轨”,亦在于为比较哲学作出应有的贡献。就“理解”是某种“视域融合”而言,西方的经典并非原封不动、现成所与的“原本”,其意义存在于后人的解读之中。这意味着中国人的解读应参与到西方经典的意义构成之中,而且肯定不同于西方人的解读,因为它不可避免地出自现代中国人的“视域融合”。这也意味着西方人对自己经典的解读并非就是“正宗”,反过来也是一样:中国人对自己的经典的解读也并非就是“正宗”。
因此,中国哲学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各种文化影响下的嬗变、西方哲学概念在汉语翻译以及传入中国后所发生的嬗变,应该成为比较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结语
哲学与宗教一样,起源于人类精神的终极关怀,不同的哲学之所以不同,主要在于它们对终极关怀问题的不同的回答方式,而这些回答方式的不同当然有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的因素。所以从“根”上追溯,需要“还原”到不同哲学赖以形成的“土壤”——不同文化的“生活世界”。因而,不同哲学之间的影响既可能源于不同的生活世界相互之间的影响,也可能是因为不同哲学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影响了生活世界。如前所述,我们正处在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多样性的时代,也可以说是“混合文化”的时代,而所谓“混合文化”乃是不同文化之间“视域融合”的结果。仅就哲学而论,其发展不仅根源于不同文化“视域融合”因而意义重叠交汇的“生活世界”,同时也是不同哲学之间“视域融合”的产物。正因为如此,比较哲学理应有其广阔的发展空间。
因此,开展关于比较哲学的深入研究,对于当代中国哲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就现状而言,由于学科的划分,哲学下属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等八个二级学科各行其是,壁垒森严,即便面对的是同一个问题也是各说各话,即使使用的是同一个哲学概念却也往往各有各的含义。而实际上,中国哲学的研究已经不可能离开西方哲学的参照系及其概念和方法,而在中国研究西方哲学的目的亦主要不是为西方哲学作贡献,而是为了中国哲学的发展。简言之,当代中国哲学具有比较哲学的性质,然而由于缺乏自觉性,学者们往往画地为牢,自我限制,虽然因其细致入微有可能提高“技术含量”,但却也掩盖了哲学的作用与功能。在我看来,比较哲学有助于破除学科壁垒,跨越学科界限,使哲学面对当代社会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文以“跨文化的哲学对话如何可能”为题,但是尚未获得充分圆满的答案。我在此只是提出以“视域融合”作为解决问题的原则,以回答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哲学理论能否通约、不同文化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理解,以及如何化解我们与所阅读的文本之间的“间距”、不同的文本之间的“间距”尤其是不同哲学之间的文化“间距”等问题。简言之,对话不是放弃自己的立场或者强化自己的立场,而是谋求相互之间的沟通。文化虽然不同,哲学形态尽管相异,但是对话无论如何是可能的,因为我们的时代是“混合文化的时代”。比较哲学所要做的,正是不同哲学之间的“视域融合”。
注释:
①②③参见杨乃乔主编:《比较文学概论》,第109、113、10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④参见罗蒂:《混合文化中的哲学》,载《求是学刊》,2006(3)。
⑤转引自江怡主编:《走向新世纪的西方哲学》,第38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⑥转引自江怡主编:《走向新世纪的西方哲学》,第296页。
现代语言学的发展与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语言学与哲学从理论上来说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彼此之间相距甚远。但是由于语言是思想的工具,哲学必须借助于语言来思考问题。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如此之近。无论对于语言学家来说,还是对于哲学家来说,语言的本质问题实际上在深层次上涉及到的并不是一个纯语言学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语言的哲学问题。语言哲学的产生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哲学发展中的一个比较重大的事件。语言哲学在这一时期产生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许多哲学家们把自己关注和研究的哲学中心问题纷纷由认识论转向了语言。因此,这种语言转向从一开始就与哲学认识论所解决不了的问题紧紧缠绕在一起,从而也就使哲学家们探讨的语言问题带上了哲学的色彩。
语言哲学是一门以哲学语言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语言分析,澄清语词和语句的意义,使我们能够以适当的、准确的方式使用哲学语言,从而有效地表达我们的哲学思想。语言哲学的研究既要从哲学的角度分析语言问题(研究哲学语言学),又要能够从语言或语言学的角度探讨哲学问题(研究语言学哲学),并从中寻找出共同问题。
一、植根于日常语言哲学中的语用学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哲学研究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转向。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哲学家们认识到不论研究存在还是研究认识,都必须首先弄清语言的意义。他们把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把语言看作是哲学的首要研究对象,语言问变成哲学研究的中心和出发点。尤其是从理想语言回归于自然语言的转向致使日常语言哲学产生。以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学派着眼于对日常语言一自然语言的分析,这一分析遵循一个从日常语言范畴分析一日常语言用法(使用规则)分析一言语行为分析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从批判的、治疗的语言分析向建设性的言语行为分析发展的过程,其中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语用分析是一个转折点。日常语言哲学的发展对语言学尤其是语用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讲,当代语用学正是在日常语言哲学研究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一)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思想
后期维特根斯坦放弃“语言是世界的逻辑图像”这一基本观点,提出他的“语言游戏说”。语言游戏说是贯穿于《哲学研究》的中心学说。他认为语言是一种现实活动、一种游戏,并力图通过观察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使用来探究语言的意义问题。语言的意义由语言的具体使用来规定。使用语言必须遵守语言规则。不同的语言规则产生不同的语言游戏。各种言语游戏就像家族相似的不同成员,不存在一般或概括的可能性。具有家族相似性的各种语言游戏通过约定形成我们的生活方式,构成整个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有什么样的生活形式就会有与之对应的语言游戏。语言游戏的语法规则植根于生活形式中。“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方式。”语言游戏说从根本上排除从语言与实在的对应中寻求意义的观念,使对语言的分析从语形和语义的层面转向语用层面。
(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
言语行为理论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最有影响力的语言哲学理论之一,是哲学家们研究的最有声有色的一个课题。该理论的发起人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Austin(奥斯汀)。奥斯汀早期区分了叙事句和施为句。前者陈述事实,有真有假;后者通过说出一句话来完成某种行为,并不描述世界,没有真假,但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后来奥斯汀进一步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的新言语行为理论,使该理论趋于系统化和精确化。他把言语行为区分为三类:(1)叙事行为或言内行为(1ocutionaryact),即“说某事的行为”,主要是陈述一个事实;(2)施事行为或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即“在说中实施的行为”,如:警告等,它们普遍具有语力(illocutionaryforce),传达言者的用意和意图;(3)成事行为或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即通过说出一个句子有意无意地对自己或别人产生某种效果。在这三层意义中,施事行为是他的意义理论的核心。同时,他还强凋意义对于现实语境的依赖,离开具体语境,单纯的意图、意向不可能构成言语行为。“我们必须注意现实语境的情况,注意我们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以及究竟为什么。”
奥斯汀的哲学研究新方法不仅为哲学研究注入了活力而且启发了语言学家,这使奥斯汀成为当之无愧的现代语用学之父。他的言语行为理论成为现代语用学理论的基石,随着这种看待语言和世界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语用学逐渐在20世纪70年展成为一门显学,借助语言哲学家对哲学的洞察解决语言问题,成为一种风尚,导致了对行为中的言语和语言中行为的交流和社会研究的语用学转向。
(三)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由于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缺乏明确的标准,招致了很多学者的批评,但他的~些看法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作为奥斯汀的学生,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继承并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当一个施事行为问接地通过另外一个言语行为表达时,间接言语行为就发生了。”
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另一个突出的贡献就是对奥斯汀提出的以言行事分类作了修订调整,在奥斯汀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分类,即1、断言类(assertives):包括陈述、描绘、报道、断言、说明等;2、指令类(direc—tives):包括建议、要求、请求、命令、邀请等;3、承诺类(commissives):包括允诺、答应、打赌、发誓、保证等;4、表达类(expressives):包括感谢、祝贺、道歉、欢迎、哀悼等;5、宣告类(declatatives):包括任命、辞职、解雇、命名、宣布等。塞尔的这种分类旨在表明,在我们称作以言行事的动词中,有许多动词并不是以言行事目的的标志,而是以言行事行为的其它某些特征的标志,譬如完成以言行事行为的某种风格或方式,所以,我们必须把对以言行事的分类与对以言行事的动词的分类仔细区分开来。
言语行为经过维特根斯坦的启蒙,奥斯汀的系统研究以及塞尔的修改、丰富,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理论。最终成为一种在哲学界和语言学界自成一派且颇有影响力的语言哲学理论,尤其是直接导致了语用学的诞生。
二、言语行为理论中的意向性问题
为深入界定言语行为概念,塞尔引入意向性概念:言语行为不仅使用语言符号,而且表达说话人的意向。
(一)意向性和意义
意向性和意义的关系问题,是目前许多语言哲学家热烈争论的一个焦点。最早把意向性问题和意义问题联系起来考察的是塞尔。在他看来,“表达式”和“记号”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这一区别在于,尽管每个记号与它所表示之物具有某种关系,但并不像表达式那样具有“意义”。而表达式之所以具有意义,是由于它明确地提出某种思想的意向,换句话说,是意向赋予表达式以意义。他认为,意义问题和意向性问题是紧密相连的。
在当代,相当多的哲学家,特别是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以及他们的追随者,大多强调意向性在确定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中的作用,主张从语言与其使用者的关系来考察意义问题,重视研究意义的语用方面。他们认为,语句的意义必定随语境而变化,不以语境为转移的所谓语句字面意义是不存在的。塞尔就是这种观点的积极支持者。他认为,不能把语句本身的字面意义与说话者在不同场合下使用语句表达的不同意义混为一谈,更不能根据说话者在不同场合下使用同一语句表达不同的意思这一点来否认语句本身具有它们的字面意义。他的意向性理论强调“意义是意向性的派生形式”,突出语言意向性意义的重要性。他试图用意向性说明语言和意义问题,即用心理学概念分析言语行为。他说“我相信语言哲学是心灵哲学的一个分支。根据这一观点,基本的语言概念,如指称、意义、陈述等等可以用更基本的心理学概念如信念、意向、愿望来分析”。塞尔既强调意向性又不忽略言语行为规则的重要性,从而比较全面地看到意义是内在意向和外在言语行为规则统一的产物。到了20世纪80年代,塞尔对于意向性和意义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系统的学说。
(二)言语行为与意向性问题
由于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都涉及到了说话者的说话意图、意向,所以塞尔又进一步深入研究了意向性(intentionality)问题。塞尔在研究和分析言语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以言行事中的语旨力与意向有着密切关系。他说:“在以言行事行为的完成中,意向性有双重层次,一层是行为的完成中所表达的意向状态,一层是完成行为的意向。”就后一层意向性来说,正是由于说话者把表达某种意义的意向赋予了话语,话语才具有了各种言语行为功能;就前一层意向性来说,塞尔认为,话语有意向性就如愿望、担心、信念等精神状态有意向性一样。这一层意向性就是一个人的某些精神状态指向自身之外的外部世界的特征:如果我有一个愿望,那么它就表现为我精神状态上愿意做某事或希望某事发生;如果我有一个担心,那么它就表现为我精神状态上不愿意做某事或害怕某事发生;如果我有一个信念,那么它就表现为精神状态上我相信某种东西等等。
就言语行为和意向状态的关系来讲,任何以言行事行为都必然表达某种相应的意向状态。意向状态是言语行为的真诚条件。不过,以言行事行为表达出的意向状态与说话者内心实际的意向状态并不一定全都一致。例如,撒谎这种言语行为表达出的意向状态与说话者内心世纪的意向状态就不一致。这时,我们说,说话者完成的是一个非真诚的言语行为,所表达的意向状态也是一个非真实的意向状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把言语行为和意向状态等同起来。言语行为讲的是行为,而意向状态讲的是状态,前者与物理现象有关,而后者只是某种心理内部的意向。
言语行为理论从言语行为分析发展到探讨语言使用者的语言行为意向,把意义归结到语言使用者支配其言语行为意识的能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心灵主义的传统。塞尔认为,正是在意向性这一点上,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会和起来了:人通过自己的意向把那些使意向状况得到满足的条件转移给了相应的对象,从而把自己的意向加给了本身并不存在意向的对象身上。言语行为只不过是人类行为的一部分;心灵通过意向,从而通过言语行为使人类和外部世界联系在了一起。不难看出,作为当代语用学基本理论奠基人之一的塞尔是在哲学轨道上研究语言的,是在用语言解决哲学问题。
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精神权利属人身权的范围,即它是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内容,但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一种权利。自然人是著作权主体,享有精神权利,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毫无疑问。但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各国法律中则有不同的规定。面对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们认为,应从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即从人类文化的积累和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之角度,来讨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
诚然,法人、非法人团体不同于自然人,无自然人的精神可言。尽管它们纯属一种没有生命的组织体,但却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无论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还是意识形态领域里,它们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民法学理论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伙)都是其极重要的内容。就现实生活中作品的创作而言,法人、非法人组织所起的作用亦非单个自然人所能及。如组织勘察设计、制作音像制品、创作大型歌舞等,通常都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的领导下才完成的。在这些作品中凝聚着每个自然人的心血,但由于是集体的创作,且是按照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意志来进行的,因此,从整体意义上看,是不能将这类作品支解为每个自然人的作品,也就是说,作为一部完整的作品,它的著作权主体只能是联结、组织每个自然人的那个团体或组织。该团体不仅应享有该作品的问世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享有诸如署名、保护作品完整和发表的精神权利。一部反映特定团体的意志,在该团体组织下由众多自然人全力完成的大型作品,其整体的著作权只能归该团体或组织,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享有此类作品整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再就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与行使来看,上述反映特定团体意志的作品,如果其整体受到侵犯,由于其按照团体意志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众多,以及其中部分参与创作的自然人的意志与该团体的意志有可能不一致等原因,因而各自然人难以完成保护及行使该整体作品精神权利的重任,因此,此重任只能由也必须由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组织者来承担。可见,否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精神权利是不合实际的。
那么,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作者精神权的呢?我们知道,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己的意志,此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在我国,尽管非法人组织还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作为一个有期限的组织体,理论上均认为存在一个体现该组织体整体成员的意志。如果缺乏这样的意志,非法人组织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当不同的自然人被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召集在一起从事创作时,只能按照该组织体的意志进行,而不是各自为政。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虽然每个自然人可就各自承担的部分进行构思和再创作,但这种构思和创作要受组织体意志的制约,这样,在最终完成的整体作品中体现的自然是组织体的意志。组织体虽然不能象自然人那样撰稿、表演,但由于每个自然人与组织体之间存在着委托、雇佣或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自然人的行为就被视为组织体的行为。众多自然人按照组织体的意志为完成整体作品所为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当然由组织体来承担了。
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否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有关国家的立法中规定,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仅能由自然人享有;另是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及版权制度保护它的目的”中推断出。
诚然,世界上的确有一些国家的版权法没有确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但这仅代表一种倾向,是它们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习惯观念作出的。与此相对立,有相当多国家的立法则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如日本版权法等即是。相比较而言,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立法比较普遍。
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版权法中保护精神权利,是法国大革命时代从天赋人权理论出发而提出的”。而“这里讲的‘人权’仅仅是指自然人之权”。由此,他们得出作者精神权利只能是自然人才享有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样推论有些牵强,因为作者精神权利在人们观念中形成,虽然得力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及“天赋人权”理论,但不能因此就表明作者仅为自然人,一旦作者精神权利从法律上被确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这个“作者”就不可能仅限于自然人了。另外,后世法律确立作者精神权利也不全是因为或基于“天赋人权”理论,否则,在否认“天赋人权”理论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可能承认作者精神权利了。况且,即便作者精神权利的确立与“天赋人权”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天赋人权”理论创立时,还没有法人等法律概念,因而当时的立法无法对此作出反映。所以,我们不能因“天赋人权”与作者精神权利有关,就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
为论证作者精神权利仅限于自然人,上述学者提出:“法人意志会随着法人代表更换,随着法人破产、合并(或因其它情况的解体)而消失。在法人意志变更或消失后,那些真正执笔创作的自然人可能还活着,而且并未改变观念。”我们认为这一理由也不充分。因为法人意志的变更与法人消失仅仅是法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变化而已,这如同自然人的意志有时会因某种原因发生变化及自然人死亡一样,我们既然不能因自然人意志变更和死亡的事实而否认自然人对自己曾经完成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又怎么能断然否认法人对其曾经制作过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呢?
为进一步说明其观点,上述学者提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这里的作者是指公民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4页、35页。)显然,这一意见也是偏颇的, 它否认了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该职务作品的整件应该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事实上,我们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仅是就整件作品而言,至于每个自然人,则可就各自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15、16、17条。),所以,承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整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与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与利益并不矛盾。这种“双重承认”不仅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实现著作权制度所具有的鼓励创作和繁荣文化的作用,而且还表现出对精神产品的一种社会责任,相反,否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为精神权利主体的地位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
二、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
探讨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关键应弄清作者精神权利的性质。从作者精神权利的内容来看,其最基本的权利是署名权。署名权说明作者在完成某一作品以后对作品所产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及具体物质表现形式就是作者有权决定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即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本名、假名或者不署名,同时作者有权禁止别人在其作品上署名。至于发表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实际上都是基于确认作者身份权才得以存在,即只有署名的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和是否作改动。可见,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实为民法人身权的一个部分。本质上属身份权的范围。
为说明作者精神权利的特殊性,郑成思先生还系统地将作者精神权利与人身权作了一比较,指出它们间有重大区别。
郑先生认为,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区别首先在于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民法人身权要以权利主体的出生为依据,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以主体所创作的作品为依据。这一见解把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主体具体享有的权利混为一谈了。郑先生所说的人身权,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注: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即通过作者自身的行为所获得的一种权利。
人身权除了作权利能力理解外也可将其视为一种具体权利,但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它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人的出生是主体享有生命、健康等人格权的法律事实,而身份权却不完全以人的出生为依据,如因婚姻、亲子关系等发生的权利等则是主体在结婚、生育子女或为了收养等法律行为后才能拥有,这些与作者精神权利必须在作品完成这一法律事实产生后才为作者所实际拥有一样。可见,上述学者把作为权利能力的人身权误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而同作者的精神权利进行比较是不妥的, 不足以说明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有本质的差异。
既然具体权利的获得需要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因此上述学者举列的第二种区别也就难以成立了。我们知道,人身权利并非“只与民法主体-‘人’相联系”,在一定的情况下,它也会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委托等相联系。但这里所称的“联系”决不能按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所理解的那样,是权利的附于关系,即所谓“与主体、客体同时联系着的精神权利,在作者死亡后仍可附于作品上”。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进行保护决不因为是作者精神权利附着于作品上,而是基于社会公正和善良风俗。这不仅体现在对死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上,也体现在死者一般人格权如名誉荣誉等权利的保护上。这种保护应是国家的主动干预,而且应该是永久保护。否则,倘公民死亡后,别人对其人格大肆侮辱、侵犯,却因公民死亡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势必不利于文化的积累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国家的主动保护,正体现出国家对精神文明、社会秩序所予以的重视和担负的责任。因此,对死者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并非如上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相反,如同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一样,“可能永远有实际意义”(注: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作者精神权利能否转让与继承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其内容、与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由于它是为维持主体生存与能力所必需的,故人身权又称作是专属权,即它是附属权利主体不能移转的权利(注:参见郑玉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印行,1979年版第21页。)。既然人身权具有这样的属性,则作为人身权内容之一的作者精神权利也就同样有了这样的性质,即不能与著作权主体分离,或不可转移。日本版权法第59条规定:“著作人精神权利属著作人所有,不得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 款只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发生继承,不承认其中的精神权利继承问题。
但是,我们说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不能移转,并不否认为了一定的目的,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由他人代其行使精神权利。如经著作权人同意,由第三人为其作必要的文字改动或编排等工作。但很显然,这并非就是人们所认为的是一种权利的移转,因为第三人行使精神权利是基于授权委托,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公众看来,这种权利的行使仍然被视作著作权人的行为,而不能理解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当然,如果第三人对原作者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工作,则又产生另外一个著作权,即由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人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有自己的精神权利,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精神权利就是独立合法的,与原作品精神权利无关。
一、关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是我国最高级别的社科类研究项目,代表着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方向和水平,对于推动地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能力层次的提升有着重要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努力争取承担更多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力争多出一流成果和优秀人才,对于加强本地区、本单位的社科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更好地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19%年体育学被列为国家一级学科,科研成果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1997年首次设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体育学科类,并资助了一批有关课题的研究项目,之后每年均有立项课题,这无疑对提高我国体育社会学科的研究水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全面分析历年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科立项的具体情况,发现社科基金体育学立项的一些规律以及存在的问题,作者对历年来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项目进行了深人统计分析与研究,以其为繁荣体育科学研究,促进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项目发展提供参考。
国家社科基金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潜心研究,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国家社科基金工作对巩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多样化的社会思潮、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等具有十分独特的重要作用。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能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一些优秀的专家学者,正是通过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而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国家社科基金设立初期仅有一类项目,即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项目),现在已扩大为五类项目,增设了重大招标项目、特别委托项目、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其中重大招标项目主要资助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特别委托项目主要以委托的方式资助党和政府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西部项目则是为了配合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方针,繁荣发展西部哲学社会科学,稳定西部哲学社会科学的队伍,重点资助民族、宗教、区域经济发展、濒危文化抢救、边疆稳定、对外开放等方面的课题;后期资助项目是资助已完成了80%以上的优秀成果,资助其尚未完成部分的科研及出版。包含有马列社科、党史党建、哲学、经济学、统计学、政治学、法学、国际问题研究、社会学、人口学、民族问题研究、宗教学、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中国文学、外国文学、语言学、新闻学、图书·情报与文献、体育学21个一级学科。其中经济学科由于范围太大,将其分割为经济理论和应用经济学两类独立的学科,另将教育学科、艺术学科和军事学科设为单列学科。
二、历年国家社科基金资助体育学项目情况
(一)年度立项数量分析
1996年7月,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体育学被正式列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的一级学科。体育学作为26个学科之一,从当年起,开始纳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范畴。自1997年开始至2008年的12年间,体育学共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2500余万元,立项392项。作为最年轻的学科,短短的12年间立项发展速度之快,足见国家和社会对体育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从体育学被列入国家社科基金以来,体育学立项数量总体趋势呈现增长,由1997年的20项增加到2008年的65项;在所有立项中一般项目数量最大,12年间一共立项270项,占整个立项数目的68.9%,青年项目立项69项,重点项目17项,自筹项目2项。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党和国家政府日益重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育学有4项作为国家重大社科基金招标项目。自从2004年设立西部项目以来,体育学已经获得30项资助,足见体育学研究在服务西部,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社科研究项目,体育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反映了体育学研究的发展趋势。依据图1可知,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立项课题在过去12年间共立项392项,平均每年立项32.7项。从变化曲线走势可以看出,十多年间立项数目呈总体上升趋势,但并不是呈现直线状态,表现出高低起伏的曲线形。观察该变化曲线规律得出,1997年一2008年的12年间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立项数目规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仔细观察发现这三个时期分别以4年为一个单位。第1个时期为起伏期,1997—2000年的4年间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立项数目63项,平均每年立项15.75项,低于整个年平均立项数,这4年里立项数出现直线下滑状态,由1997年的20项下滑到1999年的10项,幸好在2000年上升到19项,但仍然低于1997年的20项,说明在体育学刚被设立成国家社科基金的初期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与其他社会科学齐头并进的态势。第2个时期是平稳发展期,从2001年一2004年间,这期间立项数目处于平稳状态,由2001年的31项变为2004年的34项,这期间出现一次低谷,2003年立项数只有29项。第3个时期是直线上升期,由2005年的44项升到2008年65项,期间获得3项重大招标项目,27项西部项目的资助,可见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为体育事业的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召开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是国家的宝贵遗产。
(二)立项课题研究内容分析
1992年,体育学被列为国家一级学科,成为58个一级学科之一。1997年,体育学科被单独列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范围,这一决定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体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卢元镇先生主编的《体育人文社会科学概论高级教程》一书,将体育人文社会学科分为体育人文学科和体育社会学科两大类,每一类又包括有几门具体的学科领域。根据每年立项项目的名称进行具体学科领域的分类,从题目的问题反映对所资助项目进行学科分类,这也是很多学科常用的一种划分方法。在进行分类统计时将民族传统体育的研究划归于体育人类学研究的范畴。依据表2可见,在1997—2008年之间,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体育学立项课题研究内容上主要集中在体育管理学与体育社会学两个学科,其中体育管理学共立项95项,位居首位,占整个立项数的24.2 %;体育社会学共立项92项,位列次席,占整个立项数的23.5 %。这充分说明这两个学科在体育发展过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立项数位列三到五位的分别是体育经济学、体育哲学和学校体育学,这三门共立项110项,占整个立项数的28.1 %,说明体育的经济效益、体育哲学与体育教育问题受到高度重视,成为体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依据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划分,在整个立项课题中体育人文学科共立项103项,占整个立项数的26.3 % ;体育社会学科立项289项,占整个立项数的73.7 %,这充分说明国家社科基金更加青睐于体育社会学研究,表明我国体育发展的现实问题与社会发展环境侧重所在。随着科学研究的深人与扩大化,体育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越来越多,如体育旅游、体育传播、体育新闻等等,交叉学科研究的逐步深人为体育学科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更加丰富了体育学研究的内容,提升了体育学科的社会影响与学科地位。
(三)项目所属单位与地区分布
1.项目地区分布
在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立项课题地区分布情况中(见表3),北京、广东、上海位列前三位,共获得立项课题141项,占整个立项数的36.0 %;其次是湖北、四川、辽宁和湖南。迄今为止海南还没有获得项目资助,西部地区获得资助得予以西部项目的设立促进了地区之间科学研究的平衡,更大地为西部地区建设服务。从整个获得资助的地区分布来看,每年获得资助的省份区域平衡,逐渐扩大,在项目立项的地区分布上更加区域均等化和平衡化,促进了体育科学研究的地区均等化发展。
2.项目所属单位分布
历年来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课题立项都是以体育院校、综合性院校、师范院校和体育机关为核心研究机构。从项目主持人所属单位系分布来看(见表4),体育院校位居首位,共获得立项课题163项,占整个立项数的41.6%,这与我国体育院校研究队伍的整体素质、研究资源及水平都占较大优势密切相关。综合性院校位居第2,立项数是104,占整个立项数的26.5 %;师范院校获得立项87项,体育机关获得立项32项。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体育机关的立项比例呈明显的下降趋势,而随着国家社科基金资助
力度的逐年增加,体育院校保持平稳发展,综合性院校和师范院校的立项比例在大幅度上升。
(四)结题成果形式分析
国家社科基金规划的研究成果形式有专著、译著、论文(集)、研究报告、工具书和电脑软件等。从1997—2008年的12年间,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立项课题的结题成果形式主要以研究报告、论文(集)和专著三种形式(见图2)。研究报告是结题采用率最高的形式,共有282项,占整个成果形式的47.6%采用论文(集)形式的有169项,占整个成果形式的28.5%采用专著形式的有141项。可见研究报告是体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广泛采用的结题成果形式,表明研究报告能够及时、快捷地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能够直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论文(集)是科研工作过程中研究成果的阶段性成果形式汇集而成,这种成果形式形象而有逻辑层次,能够准确表达科研工作所取得的各个阶段成果,能够推进科研工作的进程,为圆满完成研究任务提供指引;而专著则在研究理论深度和研究全面性方面要求较高,一般适用于基础理论研究领域,这对研究者科研水平和理论积蓄以及研究的深人与全面性是一个科学有力的呈现。
(五)研究时间分析
课题研究时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课题成果转为社会生产力,为社会建设服务的时间。通过对12年间体育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时间的统计显示,96.5%的立项课题所计划完成时间确定在立项年之后的1—2年。仔细观察科研发现,研究时间的长短与研究内容、结题成果形式有直接关系,一般采用研究报告结题的课题研究时间为1年;采用研究报告和论文(集)相结合的形式研究时间为2年;以专著和研究报告结题的研究时间大于2年。然而,体育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现象却十分严重,以2000年立项的19项课题为例,在对其立项3年(2003年10月)后的结项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至少有58%的课题没有按期完成,多数延长了1.5一2年。2005年10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公布了体育学最新结项的10项课题,统计分析可知,这10项课题平均拖期23.3个月,足以反映出课题结项拖期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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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大学体育观是体育发展、提高、进步的向导、动力和支柱,是大学体育教学方法创新的理论依据,它们贯穿于大学体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并影响着体育目的、任务的确立和实现。长期以来,大学体育是全面提高大学生健康素质的主要途径,而提高学生健康素质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和人才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结构调整,在全社会形成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学校教育应坚持“健康第一”,自此,关于学校指导思想及观念的研究便成为热点研究,大学体育的研究也不例外。至今,该方面的研究也历经十年,其取得的成果值得回顾与反思。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新大学体育观十年研究主要特征。
调查对象: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通过关键词“体育观”,关于大学体育观研究方面的文献共计186篇。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通过电子文献检索,重点查阅了1999―2009年大学体育观研究的文献,对其进行收集和整理;通过对井冈山大学图书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和“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查阅关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为本研究的展开提供了理论启发与研究基础。
2.2.2数理统计法:运用EXCEL统计每篇文献的发表年份、作者来源、主要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4个变量进行归类并分析。
2.2.3逻辑分析法:对研究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与总结,并结合以往的研究结果运用演绎推理与归纳的方法进行分析。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十年研究的主要特征分析
3.1.1研究结果趋向量的扩增与质的深入。从表1可看出,近十年来对体育观的研究:研究人员上,数量迅速增加,特别是一线教师参与研究的趋势明显,并逐渐出现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时间上,2005年以后的研究论文占到被检索文章的75.27%。根据基金项目的由来和基金项目的内容,检索出18个省部级以上的研究,由18个省部级以上研究大学体育观所生成的53篇研究论文,占据检索文章的28.49%,标志着对大学体育观研究团队的形成和开始注重对大学体育观研究的系统与深入。总体上看,我国大学体育观十年研究数量急剧扩增,研究质量逐渐提高的特征明显,但运用文献资料法的静态研究占据检索文献的主导地位;而运用问卷资料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动态研究少之又少;由于研究方法的单一,使研究内容的表层化且不深入;现阶段的研究多,但研究人员的局限现,使研究范围不够全面。
3.1.2研究方法单一,欠系统与完善。新大学体育观研究的传统方法仍占据十年研究的主导地位,从表1可看出:就主要研究方法的文献资料研究占被检索文献的52.7%,说明现在研究的内容很多都是借用别人研究的数据,而缺少实际研究的具体情况。但伴随着研究数量的增加,研究人员也加强了对相关文献的逻辑分析,对现今的研究具体数据有所提高,但还是有限。而专家访谈法,只占检索文献的2.7%,说明研究的内容没有赶上实际具体情况,很多也许已经过时很久了。相对研究大学体育观,应该了解学生的具体想法是最好的数据,但问卷调查只占据检索文献的8.1%,说明研究人员没有很好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哲学思辨法占据检索文献的30.1%,说明大部分的文献都是在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逻辑分析。文献资料研究、调查研究、哲学思辨研究历来就是我国教育研究传统的经验型方法,这一传统优势得到了保持。但文献资料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难以保障,缺乏有关新现象、新问题的第一手资料;哲学思辨研究则大部分存在方法上的经验主义倾向,缺少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深层的理论透视。以上足以证明,十年来,大学体育观研究方法的欠缺,有待进一步深入与完善。
3.1.3大学体育观研究者的局限性。从表2、3、4分析结果可看出,对大学体育观的研究人员都是出自学校这个环境,虽然环境对大学生的了解比社会环境更接近大学生研究的主题,但缺少社会环境的影响,把社会因素给忽略掉了,造成了研究的不够全面。从研究人员里面,助教占据检索文件的13.5%,但由于研究方法的单一性,多数都是文献资料收集法,对大学生本身的观点缺少进一步的认识。由于检索文献里的专家访谈只占据检索文献的2.7%,说明学士写的观点可能又不太深刻,缺乏专业人士的意见。其次研究最多的还是讲师和硕士,分别占据检索文献的53.2%和62.3%。从研究者的性别分析,男性研究者的文献占检索文献的70.7%,而女性研究者的文献占检索文献的29.3%,充分说明大学体育观研究的人员,男性研究人员占更多的主导地位。而体育观是大学生男生和女生共同的观点,说明对大学体育观方面研究者的思维观点,大多数都是男性的观点,女性的观点则很少。以上说明大学体育观的研究,又局限于男性研究者。
3.2对大学体育观十年研究进行反思
大学体育观是一种复杂的观点,因为某种观点的形成都是因人而异的,随着每个人的见解,随着经历的事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每个人的观点不同。主体还是大学生,但大学体育观的研究恰恰忽略了对实施主体的关注,表现出研究的方面都只做到了表面,造成研究方法的简约和混乱。从检索的文献可以得出,部分文献采用文献资料法,而文献资料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难以保障,缺乏有关新现象、新问题的第一手资料。研究人员大多数都是讲师,而作为最具有自己见解的大学生,他们的研究却少之又少。虽然研究的人员逐渐增加,但缺少主体自己的见解,最有表达主体的观点。如何改进、完善乃至建构合适这种新的研究对象观的研究方法体系显得尤其重要。
4.结论与建议
4.1大学体育观是一种复杂的观点,因为某种观点的形成都是因人而异的,随着每个人的见解、经历的事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每个人的观点不同。
4.2大学体育观十年研究的整体状况不佳,文献研究主要方法呈单一性,文献资料法占据主导地位,让实际数据难以更好地、最有效地表现出来。
4.3研究内容表层化,应该更好地体现出大学生对大学体育的观点。
4.4研究人员的局限性使研究的范围降低,对大学这个大的环境有所限制,应该倡导更多的大学生进入该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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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体育”栏目中,夏道娥等人在《探讨体育品牌赛事命脉的培育》一文中从大众传播学受众心理学的视角,探讨如何培养忠实的体育受众,从而掌握体育品牌赛事命脉。在“学校体育”栏目中,《课堂运用体育游戏的技巧》、《科学实施冬季长跑》等论文针对体育教学如何开展、课程资源如何配置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满足了体育教学中的现实追寻。